南师大考研法学陈兴良刑法笔记

南师大考研法学陈兴良刑法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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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编刑法总论

第一章刑法的基础

第一节刑法概述

刑法具有特定性,即只规制罪—刑关系;广泛性,即保护法益的范围广泛;严厉性,即刑罚是强制力最强的手段;补充性,即其他手段无法有效保护利益时,刑罚作为最后手段被使用。

刑法的任务是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民的统一。

刑法的机能有1、规制机能:对一定的犯罪,在刑法中预告施加一定的惩罚措施,以此明确国家对该犯罪的规范性评价;2、法益保护机能;3、权利保障机能。

刑法的保护机能和保障机能之间存在冲突:重视人权保障就会尽量限制处罚范围,维护法益的保护机能就会削弱;强调对社会秩序的维持,就会限制个人权利的范围,权利保障机能就会退缩。第二节刑法的基本原则

一、罪刑法定原则

内容包括:1、溯及既往的禁止(事前的罪刑法定);2、排斥习惯法(成文的罪刑法定)3、禁止类推解释(严格的罪刑法定);4、刑罚法规的适当(确定的罪行法定)包括刑法明确性、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禁止不确定刑

二、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定罪、量刑、行刑

三、罪刑均衡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第三节刑法的适用范围

一、刑法的空间效力

1、属地原则

2、属人原则

3、保护主义(对于侵害本国以及国民利益的犯罪,不论犯罪人是谁,也不论犯罪发生在何地,一律适用本国刑法)

4、普遍原则(对于某些严重人类共同生活利益、生存状态的犯罪,无论犯罪人或犯罪地,更不考虑是否侵犯本国国家或公民利益,一律适用本国刑法)

我国的刑法在空间效力上以属地原则为基准,兼采属人原则、保护原则和普遍原则。

二、刑法的时间效力:刑法的生效时间、失效时间以及对刑法生效前所发生的的行为是否具有溯及力的问题

【思考题】

5、如何理解类推解释与扩张解释的差别:对条文上的词义作扩张解释后,使其与日常用语的含义相当,国民从该用语中能够预测行为的妥当与否,是扩张解释;若突破日常用语的含义,解释结论在一般民众看来极其意外、难以接受,是类推解释。

第二章犯罪论体系

第一节犯罪的概念

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解释了犯罪的法律特征,阐明犯罪的实质内容)

第二节犯罪论体系的历史

第三节犯罪论体系的比较

一、大陆法系:递进式犯罪论体系(德、日)

1、构成要件该当性:行为具有与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具体特征相符合的性质。考虑如下因素:实行行为、行为客体、因果关系、构成要件故意(认识符合构成要件的外在客观事实之后企图实现的意思)、构成要件过失(不认识也不容认识构成要件的结果,由于不注意引起结果的发生)。

2、违法性: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合法权益的实质侵害性。(法益侵害说和规范违反说)

3、有责性:能够对行为人的犯罪行为进行谴责考虑如下因素:责任能力、故意责任{作为责任要素的故意是指在认识构成要件事实的基础上,具有违法性意识以及产生这种意识的可能性}、过失责任(违反主观注意义务而具有谴责可能性)、期待可能性

二、英美法系:双层次犯罪论体系

英美刑法的犯罪构成分为实体意义上的犯罪要件和诉讼意义上的犯罪要件。前者指犯罪行为和犯罪意图;后者通过合法抗辩事由表现出来。理论结构上,犯罪本体要件(行为和心态)为第一层次;责任充足条件为第二层次。

三、前苏联、中国:闭合式犯罪构成论

1、犯罪客体: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所侵害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2、犯罪客观方面: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以及因果关系。

3、犯罪主体: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危害行为的自然人与单位。

4、犯罪主观方面:行为人对于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持的主观心理状态。

四、三大法系犯罪论体系的比较

第四节本书的犯罪论体系

第五节犯罪构成的分类

一、基本的犯罪构成与修正的犯罪构成:刑法条文就某一犯罪的基本形态所规定的犯罪构成;以基本的犯罪构成为前提,适应犯罪行为的不同形态,对基本的犯罪构成加以修改变更的犯罪构成。

二、普通的犯罪构成与派生的犯罪:刑法条文对具有通常社会危害性程度的行为所规定的的犯罪构成;以普通的犯罪构成为基础,因为具有较轻或较重社会危害性程度而从普通的犯罪构成中衍生出来的犯罪构成,包括加重、减轻两种。

三、封闭的犯罪构成与开放的犯罪构成:某一犯罪的构成特征在刑法条文中作了确切规定的犯罪构成;某一犯罪构成特征在刑法条文中只做了抽象或概括性规定的犯罪构成。

四、简单的犯罪构成与复杂的犯罪构成:刑法条文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均属于单一的犯罪构成;刑法条文规定的犯罪构成诸要件具有选择或复合的性质。

第三章该当性

第一节该当性概述

构成要件机能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其具有的社会性机能,即以罪刑法定主义为基础的维持社会秩序的机能和保障自由的技能;二是具有的刑法理论性机能,及构成要件是整体犯罪论结构的重心脊柱机能。具体如下:

1、构成要件具有自由保障机能:将犯罪行为定型化,规定具备构成要件符合性去前提发动刑罚,也只在构成要件的范围内适用刑罚。(罪刑法定主义机能)

2、构成要件具有秩序维持的机能

3、构成要件具有犯罪个别化机能

4、构成要件具有违法性推断机能

5、构成要件具有故意规制机能

构成要件的种类:

1、基本的构成要件与修正的构成要件:行为人单独实施犯罪既遂的形式所规定的的构成要件;以基本的构成要件的存在为前提,适应犯罪的不同形态,对基本的构成要件加以修改变更而成的构成要件。

2、普通的构成要件和派生的构成要件:刑法规范对具有通常社会危害性程度的行为所规定的构成要件;以普通的构成要件为基础,由于具有较轻或者较重的社会危害性而衍生出来的构成要件。

3、简单的构成要件和复杂的构成要件:刑法规范的基本构成要件要素均属于单一的构成要件;刑法规定的基本构成要件诸要件具有选择或复合性质。

4、封闭的构成要件和开放的构成要件:刑罚法规在构成要件的规定上已经对犯罪的所有要素进

行了详尽描述而不需要法官的补充;刑罚法规对犯罪要素的记述并不完整,有关部分的要素需要法官适时补充。

5、积极的构成要件和消极的构成要件

第二节行为理论

一、行为的意义:作为基本要素的机能、作为结合要素的机能、作为界限要素的机能

二、行为理论

1、前古典犯罪中的行为概念:局限于故意行为,在归责的意义上使用行为概念。

2、因果行为论:李斯特、贝林格。认为行为是可以有意志控制的、导致外部世界某种变化的人的举动。

3、社会行为论:斯密特—行为是人对社会外界发生影响的意志举止。曼霍费尔—具有社会意义的人的身体动静是行为。

4、目的行为论:威尔哲尔。行为是人对目的的实现。

5、人格行为论:团藤重光、考夫曼。行为是人格的外在表现。

三、行为概念

1、行为的主体性:包括行为的自愿性和行为的人格性。

2、行为的举止性

3、行为的实行性

4、行为的危害性:一方面表现在人格的危险性上,另一方面表现在要同一定的法益侵害相联系。第三节实行行为

二、是实行行为的类型:

1、直接实行行为和间接实行行为

2、单独实行行为、共同实行行为、同时实行行为

三、实行行为方式:

不作为的构成要件:

1、行为人负有实施特定积极行为的义务

2、行为人能够履行特定义务

3、行为人没有履行特定作为义务,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结果

4、行为人未履行特定作为义务同作为具有构成要件上的等价性。等价性判断在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的不作为可能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危险,主观上表现为行为人自觉地对不作为的因果关系加以利用。

三、持有持有是一种独立的行为状态。

特殊实行行为:间接正犯

而是通过具有一定情节而与之不构成特定行为的共同犯罪关系的人,实施符合构成要件行为的行为方式。

间接实行行为包括以下形式:

1、利用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实施犯罪

2、利用精神病人实施犯罪

3、利用他人无罪过行为实施犯罪

4、通过他人合法行为实施犯罪

5、通过他人的过失行为实施犯罪

6、利用他人的自害行为实施犯罪

7、利用有故意的工具实施犯罪

第四节危害结果

结果的种类:

1、构成要件结果和非构成要件结果

2、物质性结果和非物质性结果

3、直接结果和间接结果

结果的作用:

1、作为构成要件该当性内容的结果

2、区分不同犯罪构成要件的内容

3、区分犯罪形态的标准

4、影响量刑的要素

5、影响诉讼程序的要素

6、区分行为人是否符合刑事责任年龄从而是否具备有责性条件的依据。

第五节因果关系

第六节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

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分类:

一般的主观构成要件要素和特别的主观构成要件要素:前者指作为构成要件的故意、过失;后者在大陆法系中分为意图犯或者成为目的犯、倾向犯、表现犯或者表示犯。

【思考题】

1、不作为的特定义务的来源如何确定?

不作为特定义务来源主要有:1、法律明文规定的作为义务2、职业或者业务要求的特定义务3、法律行为产生的作为义务,包括合同行为和自愿行为4、先行行为引起的作为义务5、紧密生活共同体所引起的义务。

2、先行行为的范围应该如何确定?

先行行为能否构成不作为义务的来源,关键不在于其本身为合法行为还是违法行为,而在于其所产生的结构是否超出了合理范围而增加了行为之外的危险。先行行为不仅包括违法行为也包括犯罪行为,当然这里的犯罪行为只正对其可能发生的超出其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加重结果而言。先行行为的行为人是否负有作为义务,不考虑其直观的过失或故意,关键在于是否产生了危险状态。

3、如何理解身份在刑法中的意义?

在刑法中,身份在区分真正身份犯和不真正身份犯中具有重要作用,对真正身份犯而言,行为人必须具备特定的身份资格才能构成,即身份作为构成要件要素;对不真正身份犯而言,身份虽不影响其定做,但却是其刑罚加重或减轻的根据。

4、事实因果关系与法律因果关系的关系。

事实因果关系经法律的价值判断,才转化为法律因果关系。事实因果关系是法律因果关系的基础。

5、如何理解不真正不作为犯同罪刑法定原则之间的关系?

不真正不作为是指行为人以不作为形式实施通常以作为实施的犯罪。由于不作为违反的是命令性规范,而作为违反的是禁止性规范,因此存在对不真正不作为的误解,即不真正不作为是以违背命令性规范的不作为方式实施了法律规定应当以违反禁止规范实施的作为为构成要件行为的犯罪。但禁止性规范和命令性规范的最终着眼点都在于行为可能造成的危害结果,因此应当将刑法的裁判规范理解为在其背后存在着针对不同情形而发生和设定的禁止规范、命令规范。当行为人以不作为的形式试试了可能产生危害结果的行为时,它所对应的是刑法背后的命令规范。因此处罚不真正不作为反,不违背罪刑法定原则。

第四章违法性

第一节违法性概述

违法性的本质问题有形式的违法性与实质的违法性、客观的违法性与主观的违法性之分,都源于结果无价值论与行为无价值论的对立。

形式的违法性指违反法律规范;实质的违法性指对法益的侵害与威胁,对国家秩序的违反。客观的违法性指不考虑行为人的主观认识和能力,只要客观违反了法律,即具有违法性;主观的违法性以人对发生禁止或命令为其内容,其有效性必须有能够接受并理解这种禁止或命令规范的人的存在为前提。

结果无价值论认为刑法的目的在于保护法益,违法性指由实际大法益侵害或有侵害法益的危险性。行为无价值论认为违反法律规范的行为本身违反法律规范的社会伦理性。

排除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的违法性的事由。法益权衡说认为在法益发生冲突情况下,进行法益选择从而保全重要利益而牺牲次要利益。目的说认为行为人为达到国家所承认的共同生活的目的而采取的适当手段成为违法阻却事由。社会相当性说认为行为符合历史所形成的社会伦理秩序才成为阻却事由,主要考虑目的的正当性、手段的正当性、法益的均衡性。

第二节正当防卫

构成要件:1、不法行为的侵害性,即指人所实施的对国家、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侵害犯罪行为;2、侵害的现实性;3、必须具备防卫意识,包括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4、防卫客体必须是不法侵害本人的人身或财产;5、防卫必须适当。

行为人故意实施某种犯罪时,该行为客观上制止了他人正进行的另一不法侵害的情形。

行为人为了加害对方而故意挑逗他人为一定的不法侵害或攻击,然后再正当防卫的借口下以防卫行为加害他人的行为。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第三节紧急避险

不得已给第三者的另一较小或同等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的行为。

构成要件:

1、避险起因:紧急危险

2、避险意图:使法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

3、避险客体:第三者

4、避险必要性:不得已

5、避险主体:没有职务上或业务上的特别义务

第四节其他阻却违法事由

1、执行职务,包括法律上的职务和依上级命令的职务行为;

2、被害人承诺,构成要件:承诺人有承诺的意思并且了解承诺内容;承诺要明确;承诺要真实;承诺人有承诺能力;承诺人有权处分法益,并且在事前或行为时作出承诺。

3、推定的被害人承,具有以下特征:为了被害人的利益;推定的情形下的事项具有紧迫性;采取的行为具有必要性;行为人的行为符合有效性要求。构成要件:被害人自身没有承诺;推定被害人知道后会承诺;为了被害人的利益;行为所指向的法益是被害人有权处分的;牺牲的法益与保全的法益不能明显失衡。

4、义务冲突:行为人在存在多个法律上的义务且这些义务不能同时相容与兼顾而使行为人无法同时全部履行时,允许行为人只履行其中一部分而对未履行的部分获得正当化不予处罚的情形。

5、自救行为,构成要件:侵害人的行为已构成对法益的违法侵害;国家公权力的救济与恢复难以达到;有为了恢复自己法益的自救意识和意图;自救行为再手段使用上与法益侵害上不能明显失衡。

自救行为与正当防卫的区别:1、正当防卫针对的是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自主行为多属于侵害已经结束的情形;2、正当防卫一般不能针对不作为的方式,自助行为可以针对不作为方式实施;3、正当防卫不仅可以针对自己的法益,也可以出于保护他人的法益,自救行为仅限于自己的权利,且以可以强制执行的请求权作为范围。4、正当防卫不要求立即请求国家公权力处置,而自救行为要求立即将所限制之人或所扣押财产置于公权力管辖之下。

第五章有责性

第一节有责性概述

符合罪状的行为所应收到的谴责和非难,包括作为犯罪成立要素的个人主观心理状态以及相关要素。

责任的判断:1、行为责任论:个别行为受到非难2、性格责任论:具有危险性格的个人是非难对象3、人格责任论:包括行为以及隐藏在行为背后的人格。

第二节责任能力

通说认为个人是否具有刑罚能力,在确定犯罪成立与否时并无考虑必要,责任能力的本质就是犯罪能力,即行为者实施有责指行为的能力。责任能力包括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即辨认自己行为的意义、性质、作用、后果并加以控制的能力。

责任年龄:1、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2、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3、不满14周岁的人,不管实施何种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

指在能预见到自己可能犯罪的情况下,行为人故意或者过失使自己陷入责任能力丧失或者降低的状态,并在该状态下引起犯罪结果的情形。

根据行为人对自己陷入责任丧失或者降低状态的行为是故意还是过失来决定成立何种犯罪。

第三节故意与过失

1

2

结果的心理态度。

3

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4

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过失犯罪的的认定:信赖原则与允许的危险。信赖原则是一个注意义务有无的问题,而危险的分配则是一个注意义务大小的问题。

无罪过事件,包括1、不可抗力:行为人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处于故意或过失,而是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引起的;2、意外事件:行为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处于故意或过失而是由于不可预见的原因引起的。

为达到某种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犯罪动机和犯罪目的仅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中,犯罪目的在不同犯罪作用不同,可能影响犯罪的成立与否,也可能用于区分此罪与彼罪。

1、法律上的认识错误:包括误非罪为犯罪、误犯罪为非罪、处罚认识错误。

2、事实上的认识错误:包括具体的构成要件错误(认识错误、方法错误、因果关系错误)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对象错误、方法错误)

第四节期待可能性

【思考题】

1、道义责任论和行为责任论之间有何关联?

道义责任论解释责任的本质,即以道义非难作为责任的依据,是刑事古典学派的理论;该理论认为行为人在具有责任能力的情况下,本可以选择正确、适法行为,却在故意或过失的支配下试试了犯罪行为,因而具有可谴责性;行为责任论解释责任判断对象,即认为值得非难的应当是个别的行为以及促进行为实现的意思。这两种理论都强调责任的针对行为人客观不适法的行为,承认意志的自由。

2、成立故意是否需要行为人有违法性认识?

关于成立故意犯罪是否需要人有违法性认识,有心理责任论和规范责任论之别,心理责任论认为只要对犯罪事实有认识,即可追究故意责任,不知法律不免责;规范责任论主张将违法性认识作为故意成立的标条件。我国通说认为故意的成立不需要有违法性认识,但如果行为人确实因不知道其行为违法并使其因此不可能知道其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则不认为其有犯罪故意。

3、什么是原因上的自由行为?

4、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过失的区别何在?

间接故意所反映的是对合法权益的积极蔑视态度;过于自信所反映的是对合法权益的消极不保护态度。认识因素上:间接故意对发生的危害结果具有清除、现实的认识,认识到结果发生可能性大;过于自信的行为对危害结果发生的现实性认识不足,因而才能轻信能够避免。意志因素上:危害结果的发生不违背间接故意行为人的意愿;对于过于自信过失的行为人则不希望结果发生,而且行为人产生的可能避免危害结果发生的轻信态度具有一定客观依据,事实上也采取了避免结果发生的相应措施。

5、什么是具体的事实错误,处理其原理是什么?

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是指同一构成要件内的错误,包括对象认识错误、方法错误和因果关系错误。处理原理有具体符合说和法定符合说之分,前者要求主观同客观事实完全一致才具有故意,后者认为行为人认识的结果与发生的事实在同一构成要件之内,可以认定行为人对所有的犯罪事实都有故意。

6、如何理解和运用期待可能性理论?

期待可能性指从行为时的具体情况看,可以期待行为人不为违法行为而实施适法行为的情形。判断期待可能性的标准有行为人标准说、平均人标准说和国家标准说之分,其中行为人标准说更为妥当。按照第三责任要素说,期待可能性是与责任能力、故意以及过失并列的责任要素。处理案件时,一般先确定是否存在故意或过失,再考虑是否有必要利用期待可能性作为辩解以求实质的合理。

第六章未完成罪

第一节未完成罪概述

由于主客观原因停顿下来,没有达到终点的犯罪状态。

第二节犯罪预备

特征:1、已经开始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2、主观上为了实行犯罪;3、行为人未能着手实行犯罪;4、未能着手实行犯罪时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犯罪预备和犯意表示:1、犯罪预备是通过各种活动为实行犯罪创造条件,表现为一种主观影响客观世界的积极行为;犯意表示只是以语言文字单纯流露犯罪意图,表达行为人的心理状态的消极行为;2、犯罪预备旨在促成或实现犯罪,犯意表示不会对犯罪起促成作用;3、犯罪预备有实

施有助于犯罪实现的准备活动,犯意表示则没有实际行动;4、犯罪预备本身具有法益侵害的危险,犯意表示则没有。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第三节犯罪未遂

特征: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犯罪未得逞,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犯罪未遂的类型:

1、实行终了的未遂与未实行终了的未遂

2、能犯未遂与不能犯未遂

不能犯与迷信犯的区别在于:前者对行为性质和功能的认识符合人类认识的客观规律,后者是违反常识、超出自然的。

对人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触犯。

第四节犯罪中止

在故意犯罪过程中,犯罪分子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形态。特征:1、犯罪中止的及时性2、犯罪中止的自动性3、犯罪中止的有效性。

犯罪中止的类型:

1、预备中止与实行中止

2、积极中止与消极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伤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伤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第七章共同犯罪

第一节共同犯罪概述

共同犯罪存在犯罪共同说和行为共同说,犯罪共同说认为犯罪的本质是侵害法益,共同犯罪时二人以上共同对同一法益实施犯罪的侵害;行为共同说认为二人以上通过共同行为以实现各自企图的犯罪人,就是共同犯罪。

有扩张正犯论和限制正犯论。在扩张正犯论下,共犯规定为刑罚缩小事由;限制正犯论下,共犯规定是刑罚扩张原因。

第二节共同犯罪的定罪

共同犯罪是主观上的共同犯罪故意与客观上的共同犯罪行为的统一。

1、正犯行为: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

2、组织行为:组织犯在犯罪集团中的组织、策划、指挥行为。包括犯罪的组织行为和非犯罪的组织行为(如组织卖淫罪)。

3、教唆行为:引起他人实行犯罪意图的行为。包括犯罪的教唆行为和非犯罪的教唆行为(如教唆他人吸毒罪)。

4、帮助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犯罪行为。包括犯罪的版主行为和飞犯罪的帮助行为(如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第三节共同犯罪的处罚

一、共同犯罪人的分类:

1、分工分类法:法国:正犯与从犯,从犯包括教唆犯与帮助犯,正犯与从犯处相同刑。德国:正犯、教唆犯、从犯,从犯的处罚采得减主义;苏联:实行犯、组织犯、教唆犯、帮助犯。

2、作用分类法虽然圆满的解决了共同正犯的量刑问题,但它是把教唆犯与帮助犯排斥于共同犯罪的范畴之外的基础上确立的。我国以作用分类为主,分工分类为辅。

1、集团犯罪中其组织、策划、指挥的犯罪分子;

2、除犯罪集团以外,在其他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包括聚众犯罪中的主犯和起主要作用的正犯。

主犯与首要分子的关系:聚众犯罪分两种,一种属于共同犯罪的聚众犯罪,一种不属共同犯罪的聚众犯罪。在第一种含义下,参与者都构成犯罪,其首要分子当然是主犯,规定首要分子的意义在于划分重罪与轻罪;第二种含义下,只有首要分子才构成犯罪,规定首要分子是划分罪与非罪。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该款以外的主犯,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触犯。

三、从犯:在共同犯罪中其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四、胁从犯: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特征:1、被胁迫参加犯罪2、并且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小。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在以传授犯罪方法教唆他人犯罪的情况下,按照想象竞合犯的处理原则,以重罪名论处。在教唆他人犯罪后又传授犯罪方法的情况下,按吸收犯论处,重行为吸收轻行为。

教唆他人犯罪的,应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思考题】

1、正犯与共犯是什么关系?

共犯对正犯来说具有一定的从属性,即共犯的犯罪行为来自正犯。同时共犯也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共犯行为是刑法的独立评价对象。

第八章单位犯罪

第一节单位犯罪概述

体研究决定或者由负责人员决定,故意或者过失实施的犯罪。

第二节单位犯罪的定罪

主观特征:故意的单位犯罪和过失的单位犯罪。

客观特征;1、经单位决策机构决定2、经负责人员决定。

第三节单位犯罪的处罚

单罚制与双罚制。单罚制指只处罚单位中的个人或单位本身;双罚制指既处罚单位,又处罚单位中的个人,大多情况下对单位判处与个人犯罪相同刑罚,少数情况下判处地狱个人犯罪的刑罚。

第九章罪数形态

第一节罪数形态概述

第二节单纯的一罪

特征:1、基于一个危害行为构成的犯罪;2、继续犯具有法益侵害的同一性;3、继续犯必须持续一定时间;4、继续犯是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的同时继续。

特征:1、犯罪故意是单一的;2、犯罪行为的密接性,客观特征;3、法益侵害同一性。

特征:1、基于一个确定的犯罪故意;2、分次实施本可一次及时完成的犯罪行为;3、侵害同一个法益。

第三节法定的一罪

实施一个较轻之罪,由于具备法定条件,因而法律规定以较重之罪论处的犯罪形态。特征:1、转化性,必须是不同性质、相互独立的犯罪之间转化;2、法定性,以法律明文规定为限;3、条件性,具有法定条件突破本罪的罪质。

性,在较长时间内反复多次实施牟红危害行为的犯罪行为。

特征:具有反复实施犯罪的故意;在较长时间内反复多次实施触犯同种罪名的危害行为。

规定加重其法定性的犯罪形态。

特征:1、实施了基本犯罪构成要件行为;2、发生了超出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结果的加重结果;3、法律规定加重期法定刑。

征:原本存在数个独立的犯罪;数个犯罪结合成为一个新罪;被结合成立的新罪,是基于刑法的明文规定。

第四节处断的一罪

特征:基于一个罪过实施了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了多个罪名。

基于同一犯罪故意,连续实施数个性质相同的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形态。特征:1、基于同一犯罪故意;2、连续实施了数个性质相同的犯罪行为;3、数个犯罪行为之间具有连续性;4、数个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

特征:1、出于一个犯罪目的;2、实施了数个犯罪行为;3、数个犯罪行为之间具有牵连关系;数个行为触犯不同的罪名。

实施数个犯罪行为,一犯罪行为为另一个犯罪行为,仅以吸收之罪论处的犯罪形态。特征:1、基于同一犯罪意思;2、实施了数个犯罪行为;3、数个犯罪行为之间具有吸收关系。第五节数罪的类型

同种数罪:行为人犯有触犯相同罪名的数个犯罪的犯罪形态。

异种数罪:行为人犯有触犯不同罪名的数个犯罪的犯罪形态。

【思考题】

1、罪数的区分标准?

罪数的区分标准是犯罪构成,对罪数的判断还要考虑法律的特殊规定以及刑事政策因素的影响。

2、罪数如何分类?

对不典型一罪分为单纯的一罪、法定的一罪、处断的一罪;数罪则分为同种和异种。

4、想象竞合犯与牵连犯有何区别?

想象竞合犯的特征要求实施一个犯罪行为,而牵连犯要求实施数个犯罪行为,并且这数个行为均能对构成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

第十章刑法概说

第一节刑罚的概念

犯罪人的人身自由、财产、生命或其他权利的方法。

特征:1、是国家运用刑罚权治理违法犯罪的最为严厉的制裁措施;2、刑罚是和犯罪关联的制裁措施;3、刑罚以剥夺一定权益为内容。

二、刑罚权是国家制裁犯罪人的一种权利,是国家统治权的一种,是国家拥有的确认犯罪行为范围、制裁犯罪行为以及执行这种制裁的权利。

三、刑罚的功能:1、剥夺功能,又称惩罚功能;2、威慑功能;3、矫正功能;4、安抚功能、刑罚功能的核心是预防犯罪。

第二节刑罚的体系

五种主刑和三种附加刑。

1、管制: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的自由。323 判决执行之日1:2 同工同酬公安机关执行

2、拘役:短期剥夺犯罪分子自由,究竟执行并实行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161 1:1 每月可回家1-2天酌量发给报酬公安机关执行

3、有期徒刑: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并强制其进行劳动并接受教育改造的刑罚方法。6个月到十五年并罚不超过20年数罪合并超过35年的并罚不超过25年

4、无期徒刑: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强制其参加劳动并接受教育改造的刑罚方法。必须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适用于罪行严重、社会危险性和人身危险性均比较大的犯罪分子

5、死刑: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法。

限制死刑:

限制死刑的适用条件: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限制死刑的适用对象:犯罪不满18周岁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限制死刑的实用程序:除由最高院判决的以外,报请最高院核准。

限制死刑的执行制度:死缓制度的设立。

三、附加刑: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

1、罚金

罚金的适用方式:选处罚金,即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单处罚金,即只能单独适用;并处罚金,即只能附加适用;并处或单处罚金,即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

罚金的执行方式:一次缴纳、分次缴纳、强制缴纳、随时追缴、减免缴纳。

2

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可以附加;对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独立使用的,1-5年。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与管制期限相等。判处死、无期的,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死缓减为有期或者无期减为有期的,应当相应改为3-10年。

剥夺政治权利刑期的计算:管制的,与管制同时起算;拘役的,拘役完毕之日,拘役期间不享有;有期的,从有期徒刑执行完毕或从假释之日起,期间不享有;死刑减为有期或者无期减为有期的,终身减为3-10年,从有期徒刑执行完毕或从假释之日起,期间不享有。

3、没收财产与罚金的区别:罚金是剥夺一定数额金钱,没收财产可以没收金钱和财物;没收财物针对现有的,罚金不要求现有;罚金可分期缴纳,没收则根据实际情况,一次没收。

没收财产的范围:犯罪分子个人所有的财产的一部或全部。没收全部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抚养的家属保留必须的生活费用。

4、驱逐出境: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

第三节非刑罚处理方法

1、刑事损害赔偿适用条件:1、被害人遭受实际的现实的经济损失;

2、经济损失是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

3、适用对象时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犯罪分子。

2、教育或行政制裁措施: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责令赔偿损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

适用非刑罚处理方法应具备三个条件:1、行为人构成犯罪2、犯罪分子被免于刑事处罚3根据案件需要给予恰当处理的。

第十一章刑罚裁量

第一节刑罚裁量概述

判处何种刑罚以及多重的刑罚、决定判处的刑罚是否立即执行、将数个宣告刑合并为执行刑。

刑罚裁量的一般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刑事法律为准绳。

由刑事法律规定或认可的定罪事实以外的,体现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和犯罪人人身危险性大小,据以决定对犯罪人是否处刑以及处刑轻重所应当或课以考虑的各种具体实施情况。

量刑情节的分类:

1、法定情节:从重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免除处罚。

2、酌定情节:犯罪动机、犯罪手段、犯罪时间地点等环境和条件、犯罪侵害的对象、犯罪造成的损害结果、犯罪人的个人情况和一贯表现、犯罪人犯罪后的态度。

第二节累犯

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

构成要件:1、前后罪都是故意犯罪;2、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3、后罪发生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后5年以内。

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对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累犯不适用缓刑,不得假释。

第三节自首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的其他最定的行为。

一般自首的成立条件:1、自动投案(自动投案发生在尚未归案之前;基于犯罪分子本人自愿意志;自行投于有关机关或个人;承认自己所犯的特定之罪;必须置于有关机关或个人的控制之下;接受国家的审查和裁判)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供述的必须是犯罪的事实;交代主要犯罪事实;交代的必须是自己实施或支配他人实施并应由自己承担刑事责任的罪行)

特别自首的成立要件:主体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的其他罪行。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四节立功

的行为。

经犯罪分子揭发并查证属实的他人罪行属于重大罪行;犯罪分子提供重要并据以侦破了重大案件。

一般立功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重大立功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

第五节数罪并罚

数罪并罚原则:

1、并科原则:附加刑

2、吸收原则:死刑或无期徒刑

3、限制加重原则: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数罪并罚的适用:

1、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

2、判决宣告后发现漏罪的并罚:先并后减

3、判决宣告后有犯新罪的并罚:先减后并

第十二章刑罚执行

第一节刑罚执行概述

第二节缓刑

我国刑法中的缓刑指人民法院对于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一定条件下,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其刑罚的执行,如果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没有犯新罪、发现漏罪或者严重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原刑罚就不再执行的一项刑罚执行制度。

缓刑的适用条件:1、被判处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2、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3、不是累犯。

缓刑考验期:1、拘役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不少于两个月。2、有期徒刑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不少于一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三节减刑

鬼,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立功表现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得,将其原判的刑罚予以适当减轻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

第四节假释

释放的一项刑罚执行制度。

假释的适用条件:1、假释的适用对象只能是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罪犯;2、必须已经执行了一定期限的刑法,有期的执行二分之一以上,无期的执行10年以上;3、罪犯必须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再危害社会。

假释考验期满,认为原判刑法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

第十三章刑罚消灭

第一节刑罚消灭概述

1、刑罚执行完毕

2、缓刑考验期满

3、假释考验期满

4、犯罪人死亡

5、超过时效期限

6、赦免。

第二节刑事法律规定的国家对犯罪人行使刑事追诉权和刑罚执行权的有效期限。

时效制度意义:1、一个人犯罪后,经过一定期限虽未被追诉或未被执行刑罚,但没有再犯罪,推定其已悔改,不在危害社会;2、犯罪人经过一定期限未犯罪的情况下,再追究刑事责任起不到特殊预防和一般羽凡的作用;3、时效制度符合经济性原则,有利于司法审判机关集中精力审理现行案件;4、因犯罪破坏的某一社会治学以及失衡的工作心理经过一段时间已经得到恢复,再追究容易引发新的不安定因素,不利于社会稳定。

第三节赦免

区别:1、特赦的对象特定,大赦不特定;2、特赦仅赦刑而不赦罪,大赦既赦刑也赦罪;3、特赦后再犯可能构成累犯,大赦后再犯则不构成;4、特赦往往公布名单,大赦不公布。

下编刑法各论第十四章刑罚概述

第一节总论与各论的关系

刑法总论指导刑法各论,制约刑法各论。刑法各论实践并检验刑法总论,丰富并发展刑法总论。第二节刑法各论的基本问题

罪状:刑法分则条文对具体犯罪构成特征的描述。简单罪状、叙明罪状、引证罪状、空白罪状。第三节法条竞合

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犯罪构成要件内容具有从属或者交叉关系的法条所规定的罪名的情形。包括:1、独立竞合:一个法条所包含的构成要件在范围上为另一个法条的构成要件所包括。—根据特别法优先原则适用特别法条。2、包容竞合:一个法条所包含的的构成要件在内容上为另一个法条的构成要件包容。—根据全部法条优先原则适用全部法条。3、交互竞合:两个法条交叉重合。—适用处罚较重的法条。4、偏一竞合:两个法条交叉重合,具体竞合的内容超出法条交叉重合部分而偏向其中内涵较丰富的法条的情形。—适用内涵较为丰富的基本法条。

第四节刑法各罪的分类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试题及答案解析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试题及答案解析 1.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多长时间以内进讯问? A.24小时 B.48小时 C.12小时 D.72小时 答案:A 解析:见《刑事诉讼法》第64条的规定 2.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应在开庭多长时间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 A.7日 B.3日 C.5日 D.10日 答案:D 解析:见《刑事诉讼法》第18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或者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公诉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都应当派员出庭。第二审人民法院必须在开庭10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

3在刑事诉讼中被害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而没有提起时,司法机关如何处理? A.可以提醒被害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B.不必告知被害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C.应当告知被害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D.告知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已丧失 答案:C 解析: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应当告知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者其他依法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4.某地发生一起盗窃案,公民当即将罪犯扭送到当地人民法院,该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A.不立案侦查 B.对公民扭送不予理睬 C.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D.自行侦查 答案:C 解析:对于报案、举报和控告,任何司法机关都应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法院无侦查权,盗窃案件应由公安机关管辖。 5.下列关于自诉案件的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 A.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可以提起反诉

B.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上诉C.反诉的案件只能是属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D.原自诉人撤诉的,反诉案件不得继续审理 答案:B 解析:反诉的案件必须是属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告诉才处理或者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自诉案件的自诉人不能反诉,原自诉人撤诉的,不影响反诉案件的继续审理。 二、多项选择题 1.人民法院公开审判的刑事案件,应当先期公布下列哪些内容? A.案由 B.被告人姓名或名称 C.证据 D.开庭时间和地点 答案:ABD 解析:公开审判的案件,在开庭3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或名称,开庭时间和地点。 2.下列哪些人是既不属于控诉一方,也不属于辩护一方的诉讼参与人? A.公诉人 B.鉴定人

北大法学考研知识点

北大法学考研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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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法学考研知识点 试比较民法法系和普通法法系的异同。 【最后一段可独立设题“两大法系的融合。 概述法的继承。 简述法的移植。 第五章法与社会 试述法与经济关系的历史发展。 法与市场经济的关系。 如何理解法与政治的相互关系和区别 ? 概述法与国家的相互关系。 法与政策的一致性和区别。 如何理解法与道德的一致性和区别。 试述法与道德的相互作用。 试述法与科技的相互关系。 简述法的作用及其局限。 第六章立法 试述立法的特征。 如何理解立法的外延? 如何理解立法的宪法原则、法治原则、民主原则、科学原则 ? 为什么要坚持立法的民主原则及如何坚持? 试述立法体制的含义和构成。 试述中国现行立法权限划分体制。 概述立法的过程的准备、正式、完善三阶段。 《立法法》产生的历史环境。 《立法法》是如何适应历史环境的。 简答《立法法》的优点与不足。 第七章法的渊源和形式 如何理解法的渊源? 试述法的正式渊源与非正式渊源。 试论法的渊源的范围和种类:资源、进路和动因。 简述当代中国主要法的渊源。 简述当代中国法的形式。 法律渊源与法律形式的界分。 试述中国现时期法的渊源中的法律和法规。 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主要区别。 概述规范性法文件的规范化和系统化。 随着越来越多的人加入考研大军,研究生就业问题近年来也成为热点话题。官方发布的研究 生总体就业率高达 95%以上,但有的专业首次就业率甚至低至5 .5 6 %。究竟什么才是真实 的情况,也许永远也无法知道,但多几个渠道了解信息 ,或许能在作决定时提供帮助。 七成高校研究生就业率超9 5% ”】 【第二阶段即正式阶段为立法的基本程序。 】

国家开放大学电大考试《刑事诉讼法学》期末重点复习指导试题及参考答案

年度广播电视大学(电大)期末考试 《刑事诉讼法学》期末重点复习指导试题及参考答案 名词解释 1、刑事诉讼:在我国,刑事诉讼是指公检法在当事人以及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查证、核实被告人是否实施了犯罪,是否应当受到刑罚处罚以及应当受到何种刑事处罚的活动。 2、刑事诉讼法:国家制定的调整公检法机关和诉讼参与人进行诉讼所必须遵守的法律规范。 3、回避:是指,侦查、检察、审判人员等同案件有法定的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关系,不得参与办理该案件或者参与该案的其他诉讼活动的行为。 4、被害人:人身财产以及其他权益受到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 5、自诉人:是指在自诉案件中以个人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请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人。 6、送达:公安司法机关按照一定的方式和手续,将诉讼文件送交诉讼参与人以及有关单位的活动。 7、犯罪嫌疑人:在立案侦查和审查阶段中,因涉嫌犯罪而受到刑事追诉的人。 8、被告人:是指因涉嫌犯罪被检察机关或自诉人正式向审判机关提起诉讼,要求审判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人。 9、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是由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全过程或主要诉讼阶段,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 10、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依法针对控方面的指控,根据事实和法律,从实体上和程序上,提出有利于被指控人的证据和意见,论证控方的指控不能成立,维护被指控人的合法权益,使其免受不公正对待和处理的一系列诉讼行为的总合。 11、立案管辖:立案管辖,又称职能管辖或部门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受理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 12、审判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包括各级人民法院之间、普通人民法院与专门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13、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等依照法律规定立案受理刑事案件以及人民法院系统内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分工制度。 14、诉讼证据:公检法、当事人等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并审查核实,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根据。 15、证据力:是指证据依法能够成为法律上的证据的资格和条件。 16、证明力:,又称证据的证明能力,是指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的价值和功能,亦即证据的可靠性、可信性和可采性。 17、物证:是指以其外部特征、存在场所和物质属性证明案件事实的实物和痕迹。 18、书证:就是以文字、符号、图画等记载的内容和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的事实的书面文件和其他物品。 19、原始证据:凡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 20、视听资料:以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以及其他高科技设备储存的信息正经案件情况的资料。 21、直接证据: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 22、诉讼证明:诉讼主体依照法定程序和标准,运用已知的证据和事实来认定案件事实的活动。 23、证明对象:是指司法人员和诉讼当事人及其律师在诉讼中必须用证据加以证明的各种案件事实。 24、证明责任:是指公安、司法机关收集或者提供证据证明主张的案件事实成立或者有利于自己的主张的责任,否则,应承担其主张不能成立的危险。 25、强制措施:公检法机关为了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限制或者剥夺人身自由的各种方法和措施。 26、拘传: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未被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方法。 27、取保候审: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 28、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查院和公安机关对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责令其不得离开指定的区域,依法对其人身自由加以限制并对其实行监督的一种强制方法。

刑法分则笔记

刑法分则重要知识归类 一、特殊主体归纳 1. 不真正身份犯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国家工作人员犯本罪从重处罚 骗取进出口退税罪→国家工作人员参与骗取出口退税的从重处罚非 法拘禁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的从重处罚 诬告陷害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的从重处罚 叛逃罪→ 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犯本罪从重处罚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司法工作人员犯的从重处罚非法搜 查罪→ 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的从重处 罚 窝藏、转移、隐藏毒品、毒赃罪→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的从重处罚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的从重处罚 招摇撞骗罪→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从重处罚妨碍信用卡管理罪;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从重处罚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承担资产评估〃验资〃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犯此罪的加重处罚偷税罪——税务人员与纳税人勾结偷税的〃以偷税共犯从重处罚(排斥受贿罪) 2. 真正身份犯 刑讯逼供〃暴利取证罪(转化犯)——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罪——司法 工作人员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司法 工作人员 招摇撞骗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罪——国家机关 工作人员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虐待被监管人最(转化犯)(排斥教唆犯)——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邮政工作人员

违法发放贷款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吸收资金不入 账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 保证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遗弃罪——对被害人负 有抚养义务的人虐待罪(告诉才处理)——相互之间有抚养〃扶助义务的 人 虚假广告罪——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保险诈骗罪——投 保人〃被保人或受益人(包括单位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承担资产评估〃验资〃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人员 冒出军人招摇撞骗罪——军人 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共犯)→国家工作人员共犯中可构成此罪 贪污罪→ 非国家工作人员共犯中可构成此 罪 3. 国家工作人员主体 贪污罪→ 包含全国国家工作人员范 围私分国有资产罪→ 集体行为 挪用公款罪→ 不含“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 → 务的人员” 4. 正不作为犯 遗弃罪不解救被怪卖〃绑架妇女儿童 罪丢失枪支不报罪不报〃谎报安全事 故罪 5. 单位犯罪 强迫职工劳动罪——用人单位雇佣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用人〃用工单 位私分国有资产罪——国家机关〃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非国家 机关工作人员受贿罪(包含单位)→ 行贿罪不包含单位掩饰〃 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包含单位)

赵秉志《当代刑法学》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20-26章)【圣才出品】

第二十章刑罚裁量概述 20.1复习笔记 一、刑罚裁量的概念 1.基本法理 (1)刑罚裁量的概念 刑罚裁量,又称量刑,是指国家审判机关在定罪的基础上,权衡刑事责任的轻重,依法决定对犯罪分子是否判处刑罚、判处何种刑种和刑度,并决定是否适用某种刑罚制度的审判活动。 (2)刑罚裁量的特征 依据刑罚裁量的概念分析,其具有以下五项特征: ①刑罚裁量的主体是国家审判机关; ②刑罚裁量的基础是准确定罪; ③刑罚裁量轻重的唯一根据是刑事责任的大小; ④刑罚裁量的对象只能是犯罪人; ⑤刑罚裁量的性质是刑事司法活动。 (3)刑罚裁量的内容 ①决定是否对已经构成犯罪的犯罪人判处刑罚。 ②决定对犯罪人判处何种刑种和刑度。具体包括两方面内容:a.决定适用何种刑种,例如判处何种主刑,是否需要判处附加刑;b.决定判处何种程度的刑罚,例如判处自由刑的年限或者财产刑的数额。这是刑罚裁量活动的主要内容。 ③决定是否对犯罪人适用某种刑罚制度。刑法根据案件事实的不同情况,规定了包括自

首、立功、死刑缓期2年执行、缓刑、累犯以及数罪并罚制度。是否适用上述刑罚制度与犯罪人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刑罚裁量的内容理应包括决定是否对犯罪人适用某种刑罚制度。 2.疑难问题 如何理解刑罚裁量? 关于刑罚裁量的概念,根据刑罚裁量内容的范围,刑法学界有以下三种不同的观点:狭义说认为、广义说和最广义说。其中刑法学界的通说为广义说,认为裁定是否对犯罪人适用某种非刑罚处理方法也是刑罚裁量的内容。刑罚裁量是指人民法院在定罪的基础上,权衡刑事责任的轻重,依法决定对犯罪分子是否判处刑罚或适用某种非刑罚处理方法,判处何种刑种和刑度以及是否现实执行某种刑罚的审判活动。 二、刑罚裁量的原则 1.刑罚裁量原则的概念 刑罚裁量原则,是指由刑法明文规定的贯穿于全部量刑活动并对量刑工作具有指导意义和制约作用的法律准则。 2.我国刑罚裁量原则 我国《刑法》第六十一条明确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因而我国刑罚裁量原则概括为“以案件事实为依据,以刑法规定为准绳”。 (1)量刑必须以案件事实为依据 案件事实,是指具体刑事案件中能够表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的主客观事实情况。“对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

考北大法学考研须知

考北大法学考研须知 近年来,研究生考试越来越热,而国内几大法学院更是成为了考生们的热衷。不过,要通过残酷的研究生考试选拔,并非一件易事。在考研的考试科目中,专业课相对于公共课来说分值更高,各个学校的特点更加明显,但是其变化性和对基础的高要求也是显而易见的。在报考一些好的院校如北大这类高校的热门专业法学的时候,最困难的往往就是专业课,通常一门专业课所包括的内容会非常多,以至于许多人只是看到大纲中列出的书单就开始打退堂鼓,更不说看到每本都是厚厚的参考书了。所以如何把握专业课就成为了决定考研成功与否的最关键因素。为此,凯程专业课辅导中心在经过精心的研究和比较后,专门撰写了此文,文章包含国内几大法学院法学硕士招生专业课试题的特点,并将重点对北京大学法学院研究生考试专业课及答题方式加以分析和讲解,藉此为考生们成功顺利实现梦想助一臂之力。 在北京地区,学子报考法学院的选择有几大知名高校,如中国政法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清华大学,北京大学。其中,政法和人大题目相对来说,比较死板和基础,且有大量的客观题,所涉及的考试科目也不是很多(如人大考法理学、中国法制史、宪法、刑法、诉讼法和民法六科)。清华大学考试科目少,但是题目较深、灵活,需要较强的专业理论功底。北京大学法学院考试科目最多,俗称“十项全能”(指考试科目包含法理学、宪法与行政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民商法、国际公法、国际经济法、经济法等),题目全部以主观题形式出现,同时由于学校知名度高,招收人数少,和至今依然是公费等特点,导致竞争异常激烈,所以总体来说,考北大法学院难度较大,却是很多学子的梦想寄托之地。 本文以下重点为大家分析一下北京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专业课试题的特点和应对方法。通过分析近十年的试题,可以看出,北大法学院对于考生的考察还是比较全面的,其试题可以分为两类:一类为基础知识的考察;另一类题目则较为灵活,但是又并非不知所云,而是和基础知识联系较为紧密。总体言之,其就是兼顾基础性和灵活性,兼顾对考生必要知识的掌握程度和分析问题的综合能力二者的考察。其可以通过基础题目考察考生分析问题的综合能力,同时也通过分析综合性问题来考察考生对基础知识的掌握程度。二者之间相辅相成,不可分割。 因此,要应对考试,有两个方面相当重要:第一、熟练掌握必备的基础知识;第二、学会高技巧的答题方式。也就是说,要锻炼养成良好的思维模式,即分析问题的模式与能力。在辅导学生的时候,凯程经常举这样一个例子:答题犹如炒菜,基础知识就像炒菜的原材料,而答题方式则是每个厨师的炒菜技术。如果没有原材料,即使“巧妇”也难为“无米之炊”,空有技术,并无用武之地;如果没有技术的话,即使燕窝鱼翅一大堆,可能也达不到高手一份蛋炒饭的效果。而如果考生能做到二者兼备,则可以在考试时,为评卷老师摆上一桌诱人的佳肴。 下面我们就从如何掌握基础知识和如何进行有效的答题两方面来为大家进行详细讲解。首先,在掌握基础知识方面,根据凯程总结的经验,可以从以下方面加以注意:第一:教材的选择。在教材选择方面,我们建议大家要根据北大法学院的出题特点进行有针对性的选择。下面我们为大家一科一科的展开叙述。 宪法学:宪法的考试特点为基础加热点,并且出题老师考察的偏好非常明显。所以针对

2019年司法《刑事诉讼法》预习知识点:重新审判的程序

2019年司法《刑事诉讼法》预习知识点:重新审判的 程序 (一)再审和提审 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重 新审判有再审和提审两种情形。 再审是指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再审决定或者再审 指令对案件重新审判的程序。人民法院实行再审,理应严格遵守刑事 诉讼法的相关规定:(1)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的,理应另行组成合议庭 实行。原来审判该案的合议庭成员,理应回避。(2)原来是第一审案件,理应依照第一审程序实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能够上诉、抗诉;原 来是第二审案件,理应依照第二审程序实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 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提审是指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 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或者接受同级人民 检察院的再审抗诉后,直接调取原审案卷和材料,并组成合议庭对案 件实行审判的程序。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案件,理 应依照第二审程序实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对决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除人民检察院抗诉的 以外,人民法院理应制作再审决定书。 (二)开庭审理、不开庭审理与不得加重刑罚的情形 对原审被告人、原审自诉人已经死亡或者丧失行为水平的再审案件,能够不开庭审理。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45条第2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再 审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理应派员出席法庭。

开庭审理的再审案件,再审决定书或者抗诉书只针对部分原审被 告人,其他同案原审被告人不出庭不影响审理的,能够不出庭参加诉讼。 除人民检察院抗诉的以外,再审一般不得加重原审被告人的刑罚。再审决定书或者抗诉书只针对部分原审被告人的,不得加重其他同案 原审被告人的刑罚。 (三)开庭前的工作 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前,理应实行下列工作: 1.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 2.将再审决定书、申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30日前,重大、疑难案 件至迟在开庭60日前送达同级人民检察院并通知其查阅案卷和准备出庭: 3.将再审决定书或抗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30日以前送达原审被告 人(原审上诉人),告知其能够委托辩护人或者依法为其指定承担法律 援助义务的律师担任辩护人; 4.至迟在开庭15日前,重大、疑难案件至迟在开庭60日前,通 知辩护人查阅案卷和准备出庭; 5.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在开庭7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 6.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 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7日以前送达; 7.公开审判的案件,在开庭7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控辩双方收到再审决定书或抗诉书后,人民法院通知开庭之日前,能够提交新的证据。开庭后,除对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有利的外,人民法院不再接纳新证据。

2017法硕考研刑法分则分析汇总

2017法硕考研刑法分则分析汇总 分则的背诵主要把握每一个罪的犯罪构成的四要件,特别是主体和客观方面的特殊情况,具体情况等等,建议这部分可以做下笔记,也可以到时候买一本老妖精的背诵版看上面的分则表格,还是很不错的,本人就是用的这个,但是感觉内容不是很全,所以对照着分析和指南分则补充和总结了很多内容,后期就可以直接拿着背了。做笔记的时候相似的罪名可以放在一起分析比较记忆,还有就是建议对每个罪的主体进行一次汇总整理。由于有些罪名在我们平时的练习当中就能大概掌握,所以下面我就写一下重点的有需要背的内容(基本上是四要件以及一些概念的解释,如国家工作人员指的是什么等等,我就不具体总结了)的罪名: 1.间谍罪(第十三章) 2.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第十四章) 3.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第十四章) 4.交通肇事罪(第十四章) 5.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第十五章) 6.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第十五章) 7.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十五章) 8.妨害行用卡管理罪(第十五章) 9.内幕交易、泄露内幕罪(第十五章) 10.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第十五章) 11.洗钱罪(第十五章) 12.贷款诈骗罪(第十五章) 13.保险诈骗罪(第十五章) 14.信用卡诈骗罪(第十五章) 15.逃税罪(第十五章) 16.侵犯著作权罪(第十五章) 17.侵犯商业秘密罪(第十五章) 18.合同诈骗罪(第十五章) 19.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第十五章) 20.非法经营罪(第十五章) 21.故意杀人罪(第十六章) 22.过失致人死罪(第十六章) 23.故意伤害罪(第十六章) 24.强奸罪(第十六章) 25.非法拘禁罪(第十六章) 26.绑架罪(第十六章) 27.拐卖妇女儿童罪(第十六章) 28.几个特殊罪告诉才处理的不同情况(第十六章)

刑事诉讼法》第一次作业答案要点

《刑事诉讼法》第一次作业答案 你的得分:75.0 说明:每道小题括号里的答案是您最高分那次所选的答案,标准答案将在本次作业结束(即2014年03月13日)后显示在题目旁边。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5个小题,每小题2.0 分,共50.0分。在每小题给出的选项中,只有一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1.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 ( D ) A.自行侦查 B.提起公诉 C.不起诉 D.法律监督 2.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自诉案件共有三类,其中一类即为被害人有证据 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下列案件中,不属于这类刑事自诉案件的是()。 ( C ) A.故意伤害案(轻伤) B.妨害通信自由案 C.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D.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 3.以下选项中,属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是()。 ( C ) A.秘密侦查破获的贩毒案件 B.秘密实施投毒杀人案件 C.公然劫取国家核心机密案件 D.秘密挖洞入室盗窃案件 4.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应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 候可以移送()。

( C ) A.犯罪地人民法院审判 B.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审判 C.主要犯罪地人民法院审判 D.被告人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审判 5.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立案的条件是()。 ( D ) A.有犯罪人自首 B.有被害人报案或控告 C.有群众报案或举报 D.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6.某市政府机关科员张某,因涉嫌犯间谍罪被有关部门立案侦查,后被依法采取强制 措施。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C ) A.本案应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B.本案应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C.对王某的取保候审应由国家安全机关执行 D.对王某的取保候审应由公安机关执行 7.在一起故意伤害(轻伤)案件中,被告人是一名法国人,下列关于此案管辖法院的 说法,正确的是()。 ( B ) A.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B.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C.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D.此案被害人任意选择一个管辖法院

2018年-2019年中央民族大学刑法学考研参考书目

2018年中央民族大学刑法学考研参考书目 【专业解析】 【1】参考书的阅读方法 1.目录法:先通读各本参考书的目录,对于知识体系有着初步了解,了解书的内在逻辑结构,然后再去深入研 读书的内容。 2.体系法:为自己所学的知识建立起框架,否则知识内容浩繁,容易遗忘,最好能够闭上眼睛的时候,眼前出 现完整的知识体系。 3.问题法:将自己所学的知识总结成问题写出来,每章的主标题和副标题都是很好的出题素材。尽可能把所有 的知识要点都能够整理成问题。 【2】学习笔记的整理方法 1.通过目录法、体系法的学习形成框架后,在仔细看书的同时应开始做笔记,笔记在刚开始的时候可能会影响 看书的速度,但是随着时间的发展,会发现笔记对于整理思路和理解课本的内容都很有好处。 2.做笔记的方法不是简单地把书上的内容抄到笔记本上,而是把书上的内容整理成为一个个小问题,按照题型 来进行归纳总结。 【3】真题的使用方法 1.认真分析历年试题,做好总结,对于考生明确复习方向,确定复习范围和重点,做好应试准备都具有十分重 要的作用。 2.分析试题主要应当了解以下几个方面:命题的风格(如难易程度,是注重基础知识、应用能力还是发挥能力 ,是否存在偏、难、怪现象等)、题型、题量、考试范围、分值分布、考试重点、考查的侧重点等。 3.考生可以根据这些特点,有针对性地复习和准备,并进行一些有针对性的练习,这样既可以检查自己的复习

效果,发现自己的不足之处,以待改进;又可以巩固所学的知识,使之条理化、系统化。 【复习计划】 【1】了解学生的学习背景; 【2】非统考专业课命题的总体特征,重难点知识点串讲。 【3】强化课程授课内容,有针对性的解答。指导学生练习真题; 【4】帮助学生进行自我诊断,了解自身复习进展,确立复习目标,调整复习策略;【5】后期帮助学生预测考题;个性化辅导, 【6】减轻学生心理压力; 【7】如能进入复试,可以帮助学生准备复试 【参考书目】 613法律史,宪法学法理学 《法理学》张文显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第2版 《宪法》周叶中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中国法制史》曾宪义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 813民法学,经济法学,刑法学 《民法》魏振瀛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经济法》杨紫煊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 《刑法》马克昌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 《新祥旭中民大刑法学考研高分通关宝典》-新祥旭独家资料

北大经济法学考研参考资料重点推荐

北大经济法学考研参考资料重点推荐 本文系统介绍北大经济法学考研难度,北大经济法学考研就业,北大经济法学考研学费,北大经济法学考研辅导,北大经济法学考研参考书五大方面的问题,凯程北大老师给大家详细讲解。特别申明,以下信息绝对准确,凯程就是王牌的北大考研机构! 北大经济法学考研参考书是什么 北京大学没有指定经济法学考研考研参考书目,凯程老师根据多年的辅导经验及学员反馈,推荐北京大学经济法学考研研究生参考教材如下: 综合卷: 王磊老师《宪法司法化》《选择宪法》 张千帆老师《宪法学导论》 郭自力《中国刑法论》 陈兴良《规范刑法学》 魏振瀛老师《民法》 潘剑锋《民事诉讼法》 汪建成《刑事诉讼法学》 姜明安的《行政法学》 专业卷: 经济法总论: 《经济法学》张守文主编 《经济法学》张守文著 《经济法总论》史际春、邓峰 金融法: 《金融法概论》吴志攀著 《金融法》吴志攀、刘燕 财税法: 《财税法学》张守文 《财税法专题研究》刘剑文 《税法原理》张守文 刘剑文、熊伟《税法基础理论》 竞争法: 吕明瑜《竞争法学》 王晓晔《竞争法学》 邵建东《竞争法学》 会计法: 刘燕《会计法》 企业与公司法学: 甘培忠《企业与公司法学》 以上参考书实际复习的时候,请按照凯程老师指导的重点进行复习,有些内容是不考的,帮助你减轻复习压力,提高复习效率。一、北大经济法学考研难度大不大,跨专业的学生多不多? 最近几年法学考研很火,特别是北大这样的名校。北京大学2015年经济法学考研研究

生计划招收11人,招生人数相对较多,从这方面来讲考研难度不大,北大经济法学考研专业课复习较为容易。在考研复试的时候,老师更看重跨专业学生的能力,而不是本科背景。其次,考试科目里,法学综合本身知识点难度并不大,跨专业的学生完全能够学得懂。即使本科学法学的同学,专业课也不见得比你强多少(大学学的内容本身就非常浅)。所以记住重要的不是你之前学得如何,而是从决定考研起就要抓紧时间完成自己的计划,下定决心,就全身心投入,要相信付出总会有回报。在凯程辅导班里很多这样三凯程生,都考的不错,主要是看你努力与否。 二、北大经济法学考研就业怎么样? 作为名牌院校的北京大学,本身的学术氛围好,有良好的师资力量,人脉资源也不错,出国机会也不少,硕士毕业生社会认可度高,自然就业就没有问题。2014年北京大学硕士毕业生就业率高达97.86%。就业率居于全国同类专业院校的首位。 法学专业是朝阳学科,从社会需要来看是大有发展前景的。随着国家经济、科技和社会的发展,我国法制建设也处在一个迅速发展和逐步完善的时期,特别是我国“入世”以来,社会对法律专门人才的需求急剧增加,各经济组织、律师事务所对法律专门人才的需求尤为突出。在法学类专业中就业率最高的是经济法学。主要到综合经济管理部门、政策研究部门、金融机构和企业从事经济分析、预测、规划和经济管理工作。 三、北大经济法学考研学费及方向介绍 北大经济法学考研学费总额1.6万元,学制2年,按学年缴纳学费。 北大经济法学考研专业方向如下: 01.经济法理论 02.财税法学 03.金融法学 04.竞争法学 05.企业与公司法学 06.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学 其考试科目如下: 101思想政治理论 201英语一、202俄、203日、253法、254德任选一门 648经济法学 871法学综合卷 注:考试科目③满分为150分,内容涉及5个部分,每个部分30分:经济法总论;财税法学(含财政法、税法);金融法学(含银行法、证券法、会计法);竞争法学(含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企业与公司法学。考试科目④法学综合卷考试内容包括:宪法、行政法、刑法、刑诉、民法。 四、北大经济法学考研辅导班有哪些? 对于北大法学考研辅导班,业内最有名气的就是凯程。很多辅导班说自己辅导北大法学考研,您直接问一句,北大法学考研考研参考书有哪些,大多数机构瞬间就傻眼了,或者推脱说我们有专门的专业课老师给学生推荐参考书,为什么当场答不上来,因为他们根本就没有辅导过北大法学考研,更谈不上有北大法学的考研辅导资料、考上北大法学的学生了。 在业内,凯程的北大法学考研辅导非常权威,基本是考北大的同学们都了解凯程,尤其是业内赫赫有名的北大法学,50%以上的学员都来自凯程教育的辅导。凯程有系统的辅导讲义和应试题库与解析,也有系统的考研辅导班,及对北大深入的理解,在北大有深厚的人脉,及时的考研信息,不妨同学们实地考察一下。

刑事诉讼法考试重点

刑事诉讼法考试重点: 1、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法的概念 2、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内容:通行原则(程序法定原则、无罪推定原则)与特有原则。 3、刑事诉讼基本理论范畴:诉讼主体、诉讼价值、诉讼构造、诉讼职能 4、刑事诉讼发展历史:不同历史时期的刑事诉讼模式及特点 5、刑事诉讼制度:回避制度、当事人制度、辩护制度、级别管辖与地域管辖、立案管辖 6、刑事诉讼证据的概念、特征、法定分类与学理分类 7、刑事程序:立案程序、立案监督;侦查的概念、各种侦查行为、五种强制措施(拘传、拘留、逮捕、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概念、适用条件; 8、审查起诉、起诉的含义与条件、不起诉的种类,不起诉的救济方式,补充侦查; 9、审判程序——庭前审查起诉内容,公诉与自诉案件的审理、简易程序、延期审理、反诉、撤诉; 10、法定期限:侦查、强制措施、审查起诉、一审、二审、再审、简易与普通程序的审限;审判公开、合议庭组成; 11、各种裁决; 12、上诉、抗诉、上诉不加刑;死刑复核程序概念、具体的复核程序; 13、二审程序对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再审程序。 14、还需要掌握刑诉法典、高法和高检相应的司法解释、六部委解释。除了课堂上过的法条, 15、这几个条文大家也要注意:《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一项、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二百八十七条等法律条文。 注意:特别程序不纳入的考试范围! 考试主要集中在:刑事诉讼概述——历史——基本原则——基础理论——基本制度——刑事诉讼程序(立案——侦查——起诉——审判)这四个阶段,其中审判涉及到简易与普通;公诉案件与自诉案件;一审到二审到死刑复核到再审。

自学考试刑事诉讼法学试题及答案

自学考试刑事诉讼法学试题及答案

全国 7月自学考试刑事诉讼法学试题 课程代码:00260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个是最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广义的刑事诉讼是指() A.侦查机关的侦查 B.公诉机关的公诉 C.法院的审判 D.侦查、公诉、审判等活动的总称 2.中国刑事诉讼法的制定依据是() A.宪法 B.立法法 C.刑法 D.人民法院组织法 3.人民检察院上下级之间是() A.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 B.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C.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D.相互协作关系 4.下列诉讼参与人中,属于其它诉讼参与人的是() A.犯罪嫌疑人张某 B.被害人李某的诉讼代理人 C.自诉人李四 D.被害人李某 5.杀人案件的立案侦查机关是() A.公安机关 B.检察机关 C.人民法院 D.司法行政机关 6.下列案件中,属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是() A.一般的故意伤害案件 B.数额较大的盗窃案件 C.可能判处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 D.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 7.有权决定法院院长回避的是() A.公安机关的负责人 B.检察委员会 C.检察长 D.本院审判委员会 8.下列人员中,能够担任辩护人的是() A.本案的审判长 B.本案的鉴定人 C.本案的证人 D.被告人的亲属 9.刑事诉讼证据应当具备客观性、相关性和() A.真实性 B.法律性 C.系统性 D.物理性 10.证据理论上所讲的原始证据是指()

A.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 B.以人的语言为存在和表现形式的证据 C.以实物为存在与表现形式的证据 D.能单独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11.有权决定逮捕被告人的机关是() A.公安机关 B.人民检察院 C.人民法院 D.国家安全部门 12.在中国,附带民事诉讼的成年被告人的亲属愿意代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A.许可 B.不予许可 C.审查后决定 D.驳回 13.有立案权的机关进行立案活动的第一步程序是() A.对立案材料进行审查后的处理 B.对立案材料进行审查 C.对立案材料的接受 D.作出立案决定 14.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讯问() A.能够保持沉默 B.应当承认有罪 C.不得进行辩解 D.应当如实回答 15.对被害人的人身检查() A.能够强制进行 B.不能强制进行 C.必要时能够强制进行 D.应当强制进行 16.经过补充侦查,证据依然不足的,人民检察院() A.能够作出不起诉决定 B.能够作出免于起诉决定 C.能够撤销案件 D.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17.根据中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合议庭的组成人数是() A.1人 B.2人 C.3人 D.4人 18.下列情形中,可延期审理的是() A.审理期间被害人下落不明的 B.被告人患病使案件较长时间无法继续审理的 C.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的 D.案件起诉到法院后被告人脱逃,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 19.对基层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有抗诉权的是() A.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 B.第一审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检察院 C.被害人 D.被告人 20.张某因犯故意杀人罪被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该案()

北大经济法学考研笔记怎么整理

北大经济法学考研笔记怎么整理 本文系统介绍北大经济法学考研难度,北大经济法学考研就业,北大经济法学考研学费,北大经济法学考研辅导,北大经济法学考研参考书五大方面的问题,凯程北大老师给大家详细讲解。特别申明,以下信息绝对准确,凯程就是王牌的北大考研机构! 北大经济法学考研笔记怎么整理 (一)参考书的阅读方法 (1)目录法:先通读各本参考书的目录,对于知识体系有着初步了解,了解书的内在逻辑结构,然后再去深入研读书的内容。 (2)体系法:为自己所学的知识建立起框架,否则知识内容浩繁,容易遗忘,最好能够闭上眼睛的时候,眼前出现完整的知识体系。 (3)问题法:将自己所学的知识总结成问题写出来,每章的主标题和副标题都是很好的出题素材。尽可能把所有的知识要点都能够整理成问题。 (二)学习笔记的整理方法 (1)第一遍学习教材的时候,做笔记主要是归纳主要内容,最好可以整理出知识框架记到笔记本上,同时记下重要知识点,如假设条件,公式,结论,缺陷等。记笔记的过程可以强迫自己对所学内容进行整理,并用自己的语言表达出来,有效地加深印象。第一遍学习记笔记的工作量较大可能影响复习进度,但是切记第一遍学习要夯实基础,不能一味地追求速度。第一遍要以稳、细为主,而记笔记能够帮助考生有效地达到以上两个要求。并且在后期逐步脱离教材以后,笔记是一个很方便携带的知识宝典,可以方便随时查阅相关的知识点。 (2)第一遍的学习笔记和书本知识比较相近,且以基本知识点为主。第二遍学习的时候可以结合第一遍的笔记查漏补缺,记下自己生疏的或者是任何觉得重要的知识点。再到后期做题的时候注意记下典型题目和错题。 (3)做笔记要注意分类和编排,便于查询。可以在不同的阶段使用大小合适的不同的笔记本。也可以使用统一的笔记本但是要注意各项内容不要混杂在以前,不利于以后的查阅。同时注意编好页码等序号。另外注意每隔一定时间对于在此期间自己所做的笔记进行相应的复印备份,以防原件丢失。统一的参考书书店可以买到,但是笔记是独一无二的,笔记是整个复习过程的心血所得,一定要好好保管。 一、北大经济法学考研难度大不大,跨专业的学生多不多? 最近几年法学考研很火,特别是北大这样的名校。北京大学2015年经济法学考研研究生计划招收11人,招生人数相对较多,从这方面来讲考研难度不大,北大经济法学考研专业课复习较为容易。在考研复试的时候,老师更看重跨专业学生的能力,而不是本科背景。其次,考试科目里,法学综合本身知识点难度并不大,跨专业的学生完全能够学得懂。即使本科学法学的同学,专业课也不见得比你强多少(大学学的内容本身就非常浅)。所以记住重要的不是你之前学得如何,而是从决定考研起就要抓紧时间完成自己的计划,下定决心,就全身心投入,要相信付出总会有回报。在凯程辅导班里很多这样三凯程生,都考的不错,主要是看你努力与否。 二、北大经济法学考研就业怎么样? 作为名牌院校的北京大学,本身的学术氛围好,有良好的师资力量,人脉资源也不错,出国机会也不少,硕士毕业生社会认可度高,自然就业就没有问题。2014年北京大学硕士毕业生就业率高达97.86%。就业率居于全国同类专业院校的首位。 法学专业是朝阳学科,从社会需要来看是大有发展前景的。随着国家经济、科技和社会

刑事诉讼法学重点概念

刑事诉讼法学重点概念 1刑事诉讼:是在国家专门机关的主持下,在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查明犯罪和追究犯罪的活动。 2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所必须遵守的法律规范。 3回避:是指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等同案件有法定的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关系,不得参与该案的诉讼活动的一种诉讼制度。 4诉讼参与人:是指除专门机关依其职权办案的人员以外,享受一定的诉讼权利并承担一定的诉讼义务而参加诉讼的人。诉讼参与人分为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两种。 5当事人:是指与案件事实和诉讼结果有切身利害关系,在诉讼中分别处于控诉或辩护地位的主要诉讼参与人。6被害人:是指合法权益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据此,被害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不具法人资格的其他单位。 7自诉人:是指在自诉案件中以个人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请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人。 8送达:是指公安,司法机关按照一定的方式和手续,将诉讼文件送交诉讼参与人或有关单位的活动。 9犯罪嫌疑人:是指在公诉案件中因涉嫌犯罪正在被立案侦查和审查起诉的刑事当事人。 10被告人:是指因涉嫌犯罪而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或被自诉人提起自诉的刑事当事人。 11诉讼代理人:是指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 12辩护:是指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为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利,从事实和法律方面反驳控诉,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和理由,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诉讼活动。 13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是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指导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进行刑事诉讼和诉讼参与人参加刑事诉讼的基本准则。 14立案管辖:又称部门管辖或职能管辖或案件管辖,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范围上的分工。 15管辖:是指公检法机关在刑事案件受理范围上以及人民法院系统内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16审判管辖:是指普通人民法院之间、普通人民法院与专门人民法院之间以及专门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权限范围上的分工。 17地区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权限上的划分。 18专门管辖:全称专门人民法院案件管辖,是指专门人民法院与普通人民法院之间,各类专门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各专门人民法院系统内就第一审刑事案件受理范围的分工,所要解决的是哪些案件应由专门人民法院审判的问题 19诉讼证据:是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当事人等依照法定的程序收集并审查核实,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根据。 20证据力:又称证据的适格性,是指证据在法律上可作为定案根据的资格和条件,解决的是证据之所以成为证据的资格问题。 21证明力:又称证据的证明能力,是指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的价值和功能,亦称证据的可靠性,可信性和可采性。 22回避:是指侦查、检察、审判人员等同案件有法定的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关系,不得参与办理该案件或参与该案的其他诉讼活动的行为。 23自行回避:是指具有法定回避理由之一的有关人员自行主动地提出回避。 24申请回避:是指案件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认为有关人员具有法定回避理由而向公安司法机关提出申请,要求他们回避。 25指令回避:是指在应当回避理由的法定人员没有自行回避或被申请回避,公安司法机关的有关组织或负责人发现后,有权作出决定,指令相关人员回避。 26辩护权:是指法律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针对指控进行辩解,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一种诉讼权利。 27自行辩护: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针对指控进行反驳、申辩和辩解的行为。 28指定辩护:指司法机关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以协助其行使辩护权,维护其合法权益。 29委托辩护: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为维护其合法权益,依法委托律师或其他公民协助其进行辩护。

课堂笔记:2012年刑法分则贪污贿赂罪

课堂笔记:2012年刑法分则贪污贿赂罪

第28章贪污贿赂罪 一、贪污罪 二、挪用公款罪 三、受贿罪 四、单位受贿罪 五、行贿罪 六、对单位行贿罪 七、介绍贿赂罪 八、单位行贿罪 九、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十、隐瞒境外存款罪 十一、私分国有资产罪 十二、私分罚没财物罪 贪污罪 (一)贪污罪的概念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二)贪污罪的构成要件是:

1、客体 (1)复杂客体 本罪既侵犯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主要),也侵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 (2)何谓“公共财产” 国有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 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 2、客观方面 (1)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和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二者缺一不可。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务上主管、管理、经营、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及方便条件。 利用因工作关系熟悉作案环境、凭工作人员身份便于进出某些单位,较易接近作案目标或者对象

等与职权无关的方便条件。 (3)侵吞、窃取、骗取 侵吞: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自己主管、管理、经营、经手的公共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窃取: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秘密的方式将自己合法管理的公共财物占为己有。 骗取: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其他情形: 相关司法解释的解读 国有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以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中国人寿,中国再保险,太平人寿 思考:非国有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如何处理? 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以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 3、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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