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名词解释 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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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名词解释 全

物权与物权法

物权:民事主体依法对特定的物进行管领、支配并享受物之利益的排他性财产权利。

物权法:物权法是通过规定各种物权调整物质资料占有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物的占有关系:物质资料在特定的民事主体的掌握、控制、支配下而发生的财产关系。

物的归属关系:特定的物质资料归特定民事主体所有的财产关系。

物的利用关系:物的所有人基于其意思,将其所有物交他人优先利用而发生的财产关系。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即物权的类型、各类物权的内容及创设方式,均由法律直接规定,禁止任何人创设法律没有规定的物权和不按法律有关物权内容及创设方式的规定创设法律已作规定的物权。

一物一权原则:大陆法系国家物权法奉行的在同一物上只能成立一个所有权,不能同时成立

物权的效力:物权基于物权人对物的支配权和物权的排他性而产生的特殊法律效力。

物上请求权:物权人对物的支配因受到他人妨碍而出现缺陷时,为恢复其对物的圆满支配状态而产生的请求权。

物权的优先效力:指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

优先受偿权:指享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就担保物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清偿。

优先购买权:财产所有人出卖其财产时,就该项财产与财产所有人存在物权关系的人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于其他人购买。

所有权:财产所有人对自己所有的财产依法进行全面支配的物权。

他物权:非财产所有人根据法律的规定或所有人的意思对他人所有的财产享有的进行有限支配的物权。

用益物权:以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而设立的物权。

担保物权:以保证债务的履行、债权的实现为目的而设立的物权。

动产物权:以能够移动的财产为客体的物权。

不动产物权:以土地、房屋等不能移动的财产为客体的物权。

占有:对物直接进行掌握控制之事实。

本权:民法规定的所有权、各种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以及承租人、借用人基于债的关系而对物进行占有、使用的权利。

普通物权:由民事基本法——民法典或者物权法规定的物权。

准物权:由矿业法、渔业法等特别法规定的具有物权性质且其取得与行使受行政限制较大的财产权。

地上权:利用他人土地营造建筑物、其他工作物及竹木并对其营造的建筑物及竹木取得所有

权的一种权利。

永佃权:以支付地租为对价,在他人所有的土地上进行永久性耕作或放牧的权利。

用益权:对他人所有之物,如同自己所有,享受使用和收益之权。

相邻权:不动产所有人为方便自己不动产的使用,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和限度内利用他人所有的相邻不动产的权利。

地役权:地役权人依设定行为所定目的,以他人土地供自己土地便宜之用的权利。

物权变动:物权的取得、变更、丧失。

物权取得:物权就特定主体而发生。

原始取得:非基于他人权利与意志而取得物权。

继受取得:基于他人的权利何意志而取得物权。

物权消灭:特定主体的物权不复存在。

物权行为:以发生、变更、消灭物权为目的的法律行为。

物权公示:物权享有及变动的可取信于社会公众的外部表现形式。

不动产权登记:不动产登记机关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将不动产物权设立、变更、消灭等情况记在于其专门设置的登记簿上。

占有:人对物的掌握与控制。

直接占有:对标的物的直接掌握与控制。

间接占有:对标的物未直接掌握、控制,而仅仅依据其与直接占有人的法律关系而对标的物有间接控制力的占有。

交付:当事人一方将物之占有移转给另一方,包括移转物的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

物权登记的公信力:物权登记机关在其物权登记簿上所作的各种登记,具有使社会公众相信其正确、全面的效力。

物权的法律保护:国家运用各种法定方法保护物权人对其财产进行管领和支配的各种权利。

所有权

所有权:所有人依法排除他人,独占其所有物,并得以自己之意愿通过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等方式利用其所有物,以实现其作为物之所有人之应享利益的权利。

所有权的权能:所有人为利用所有物实现其对所有物的独占利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采取的各种措施与手段。

占有权能:实际掌握、控制物的权能。

使用权能:按照物的性能和用途对物加以利用,以满足生产、生活需要的权能。

收益权能:收取由原物产生出来的新增经济价值的权能。

处分权能:依法对物进行处置,从而决定物的命运的权能。

所有权的取得:主体根据一定法律事实获得某物的所有权,从而在该特定主体与其他人之间发生以该物为客体的所有权法律关系。

原始取得:根据法律的规定,取得新物、无主物的所有权,或者不以原所有人的权利和意志为根据而取得原物的所有权。

生产:通过人的劳动攫取自然物,创造社会财富的过程。

孳息:由某一特定物产生的收益。

天然孳息:自然物依自然之规律产生出来的新物。

人工孳息:用原材料加工制造的产品。

法定孳息:根据法律的规定,通过就原物实施一定法律行为而取得的由原物派生出

来的孳息。

遗失物:所有人或合法占有人偶然丧失占有之物。

漂流物:随水漂流的物。

埋藏物:埋藏于土地之中的物。

隐藏物:隐藏于土地以外的其他包藏物中的物。

添附:不同所有人的物被结合、混合在一起成为一个新物,或者利用别人之物加

工成为新物之事实状态。

附合:不同所有人之物密切结合在一起而成为一种新物。

混合:不同所有人之物掺和、融合在一起而成为新物。

加工:将他人之物加工制造成具有更高价值的新物。

善意取得:通过以转移所有权或设定、移转他物权为目的的法律行为受让他人动

产或不动产时,纵然转让人物转让权,善意的受让人亦能自取得物之占有或物权

变动登记之时起,立即取得受让物的所有权或他物权。

继受取得:根据原所有人的意思接受原所有人移转之所有权。

买卖:一方出让标的物所有权以换取价金,他方以支付价金为对价换取标的物

所有权的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互易:以物易物的双方民事法律行为,是互相继受对方财产所有权的方法。

赠与:一方无偿转让财产所有权给另一方的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国家所有权:国家对全民所有的财产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集体所有权:劳动群众集体对其所有的财产依法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个人所有权:民法上的自然人主体对其所有的财产依法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共有:某项财产(动产或者不动产)由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共同享有所有权。

准共有:所有权以外的财产的共有。

按份共有:又称分别共有,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分别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

共同共有:共有人对全部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地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共有。

共有财产的分割: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内,共有人请求按照一定的份额或者均等地分割共有财产为每个共有人所有。

作价:估定物的价格。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的所有权和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权构成的复合性权利。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的专有权:本条规定的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的共有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对建筑物共有部分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我国的用益物权:单位、个人依法对国家所有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以及国家专有的矿藏、水流等自然资源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确认使用权:政府对国有土地及其他自然资源的现实使用关系加以确认,进行登记并核发使用权证的行为。

出让:国家以收取出让金为对价,将特定土地或其他自然资源的使用权出让给使用人。承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签订承包合同,将其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由其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原、荒地、水面等自然资源交给其组织成员使用。

出让使用权:以交纳出让金的方式于取得使用权时一次付清整个试用期内的全部使用费的使用权。

租佃使用权:以租金方式分年限支付使用费的使用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以营造和保有建筑物、其他构筑物、附属设施及附属的花草、竹木为目的,在国家所有的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设定的土地用益物权。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国有土地为客体的,以非农业建设为目的而设立的土地使用权。

国有建设用地出让使用权:使用人根据法律规定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式有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转让:土地使用人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

土地使用权出租:土地使用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其享有使用权的土地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和物租赁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土地使用权抵押:土地使用权人将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当被担保的债务到期不履行时,债权人有权处分被抵押的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并从所得价金中优先受偿。

国有建设用地划拨使用权:土地使用人通过行政划拨方式无偿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国有建设用地划拨使用权的变更:国有建设用地划拨使用权通过土地使用权出让程序变更为国有建设用的出让使用权。

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通过规定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调整建设用地所有者——农民集体与建设用地使用者之间的土地用益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乡村企业建设用地使用权:乡、村农民集体组织投资举办的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一农民集体投资、入股的土地为客体而设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农用地使用权:使用权人依法对农民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的农用地进行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的土地用益物权。

承包使用权:使用人根据与土地发包人依法订立的承包经营合同取得的对农民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确定给农民集体长期使用的农用地进行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的用益物权。

农用地承包使用权的流转:已取得农用地使用权的承包人将其依法享有的承包使用权完整的移转给第三人,或者在其承包使用权之上为第三人创设一种新权利,将其承包地交第三人使用的行为。

互换:不同土地的承包使用权人通过土地承包使用权的对应移转,以实现土地交换的行为。

转包:取得土地承包使用权的承包人,以收取一定转包费为对价,在一定期限内将其承包地的全部或者部分再包给第三人使用的行为。

租赁:取得土地承包使用权的承包人,以收取租金为对价,在一定期限内将其承包地的全部或者部分租给第三人使用的行为。

采矿权: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和公民个人对依法许可其开采的矿产资源享有的占有权、开采权和收益权。

水资源使用权:单位和个人依照法律的规定对国家所有的水资源进行使用、收益的权利。典权:支付典价,占有他人不动产,而为使用收益的权利。

承典人(典权人):占有他人不动产而为使用收益的一方。

出典人:收受典价,将自己所有的不动产供对方使用收益的一方。

典物:出典人出典的不动产。

典期:限制出典人回赎典物的期限。

回赎期:出典人回赎典物的期限。

相邻关系与地役权

相邻关系:相邻各方在对各自所有的或使用的不动产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互间依法应当给予方便或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地役权:地役权人依设定行为所定之目的,以他人土地供自己土地便宜之用的权利。

需役地:地役权人自己所有或使用的土地。

供役地/承役地:供地役权人便宜之用的他方土地。

地役权制度:物权法关于地役权法律规范的总和。

地役权的取得:地役权就特定主体而发生。

法律行为: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以意思表示为基本要素的合法行为。

设定地役权的行为:通常是需役地所有人或使用人与供役地所有人或使用人的双方法律行为,即地役权合同。

通行地役权:基于一定目的在供役地上开设通路或利用旧路而通行的权利。

引水或排水地役权:在地上、地下设立水道引用供役地之水,或经由供役地引用他人土地之水,或经由供役地排放自己土地之水。

汲水地役权:汲取供役地泉水或井水的权利。

建筑物地役权:即使自己的建筑物突出于供役地或使供役地的建筑物接受某种限制的权利。

放牧地役权:于供役地的牧场上放牧牲畜的权利。

山林地役权:于供役地伐木采薪,作为需役地燃料的权利。

采石取土地役权:由供役地开采沙、石、粘土以供需役地建筑之用的权利。

地役权的消灭:需役地所有人或使用人在供役地上的地役权不复存在。

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以确保债务清偿为目的、而与债务人或第三人之特定物或权力上所设定的他物权。法定担保物权:直接根据法律的规定而成立的担保物权。

约定担保物权:基于当事人间设立担保物权的合同而成立的担保物权。

债务人担保:担保人为债务人的担保。

第三人担保:担保人为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的担保。

典型担保物权:由《物权法》所明定的担保物权。

非典型担保物权:《物权法》没有明确规定,而是在社会交易中自发产生的具有担保作用的担保物权。

优先清偿性担保物权:通过支配担保物的交换价值以实现债务的优先受偿为主要效力的担保物权。

留置性担保物权:通过留置担保物而压迫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担保物权。

定限型担保物权:担保物的所有权仍归担保人,担保权人仍取得定限性的权利的担保物权。权利转移型担保物权:将担保物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移转给担保权人的担保物权。

抵押权: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不移转占有而作为债务履行担保的财产,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就其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

不动产:土地以及建筑物等土地附着物,无法移动或者虽然可以移动但会减损其价值的物。动产:能够移动而不损害其经济用途和经济价值的物。

抵押权的效力:能使他人认为抵押权人围绕抵押财产所实施的行为为正当行为的法力。

物上保证人:为债务人提供财产抵押或质押的第三人。

物上保证人的追偿权:按担保法律制度的规定,物上保证人与信用保证人处于相同的法律地位,物上保证人代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因担保物权人实行担保物权而丧失对担保物的所有权时,有权按保证担保的有关规定向债务人追偿。

特殊抵押:在主体、客体、内容或成立方面存在某些特殊性的抵押。

共同抵押:为同一债权的担保于数个不动产、不动产用益物权或动产上设定的抵押。

最高额抵押:在预定的最高担保额度内,为将来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交易关系引起的债权设定的抵押。

财团抵押:以企业之财团为标的而设定的抵押。

法定抵押权:与债务人特定动产或不动产有牵连关系的特定种类的债权按照法律的规定直接享有的优先受偿权。

质权

质权: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任意转占有而供担保的动产或权利,于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得就其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

质权人:享有质权的债权人。

出质人:将财产移转债权人占有而担保债的履行的债务人或第三人。

质物/质押物:出质人移转给债权人占有的以担保债的履行的财产。

出质:在质权的成立过程中,债务人或第三人将财产交给债权人占有以担保债的履行的行为。

动产质权: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移转占有而供担保的动产,于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

得就该动产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

权利质权:以所有权、用益物权以外的可转让的财产权利为客体的质权。

留置权

留置权: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财产的债权人,在债务人不按期履行债务的条件下,得留置其占有物以保证其债权实现的担保物权。

占有与取得时效

占有:人对物进行管领的事实。

占有人:在占有关系中,对物为事实上之管领的人。

占有权:物之占有人根据占有之事实而依法享有的权利。

自主占有:以所有的意思对物进行的占有。

他主占有:非以所有之意思对物进行的占有。

直接占有:不以他人的占有为媒介,直接对物进行管领的占有。

间接占有:以他人的占有为媒介,非现实占有其物,仅对物有间接支配力的占有。

自己占有:占有人不使用辅助人,仅以自己的行为对物进行管领的占有。

辅助占有:占有人在使用辅助人的情况下,辅助人依占有人的指示对物进行的事实上的管理与支配。

单独占有:就同一物只有一个占有人的占有。

共同占有:多数人就同一物为直接占有或间接占有的占有。

正权源占有/合法占有:基于法律行为或法律的直接规定等合法原因而取得的占有。

无权源占有/非法占有:非因合法原因而取得的占有。

善意占有:占有人不知道,也不可能知道自己的占有为无权源占有,从而误信其为有权源

占有的占有。

恶意占有:占有人知道或可能知道其占有为无权源占有的占有。

有瑕疵占有:强暴占有和隐秘占有。

无瑕疵占有:和平而公然的占有。

准占有/权利占有:行使不包含物的占有权能的财产权的事实。

随时取得/善意取得:通过转移所有权或设定他物权为目的的法律行为受让他人动产时,纵然转让人无转让权,善意的受让人亦能自取得物之占有之时起,立即取得物的所有权或他

物权。

时效取得:以所有的意思或为自己的利益和平、公然占有他人财产或行使他人财产权利经过法定期间,即依法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或其他财产权。

取得时效:以所有的意思或为自己的利益和平、公然占有他人财产或行使他人财产权利,经过法律规定的期间,即依法取得该财产所有权或其他财产权的法律制度。

自主占有:以所有之意思对财产进行的占有。

和平占有:非以暴力或胁迫手段取得或维持的占有,即不带有强暴瑕疵的占有。

公然占有:不带隐秘瑕疵的占有。

物权法8-11章题库

物权法题库 第8~11章用益物权 一、填空题 1.用益物权是权利人对他人之物享有的使用和收益权。用益物权是建立在所有权这个母权之上的一种他物权,是基于所有权的性而产生。 2.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 和的权利。 3.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国家实行自然资源,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这一规定在民法理论上称之为。 5.1996年村民王某承包了村里的一块耕地,2013年王某全家迁入设区市成为非农业户口, 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 6.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 7.物权法规定,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地等农村土地,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转。 8.物权法规定,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自己的不动产为。 9.物权法规定,地役权自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 10.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11.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以上成员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 府。 二、单项选择题 1.甲乙签订合同,将甲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于乙,但双方未办理登记。后甲又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于善意的第三人丙并登记,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乙不得以其设立在先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对抗丙设立在后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B.乙以其设立在先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对抗丙设立在后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C.甲无权流转承包地 D.乙不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2.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获得的( )承包经营权,依照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转让、入股、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转。 A.耕地 B.林地 C.荒地 D.草地 3.土地承包经营权自()时设立。 A.村委会通过 B.政府部门批准 C.土地承包合同生效 D.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 4.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草地的承包期为()年。 A.30-50 B.30 C.50 D.30-70

生理名解 简答(答案)

名词解释: 1稳态:细胞的正常代谢活动需要内环境理化因素的相对恒定,使其经常处于相对稳定状态,这种状态称为稳态。 2终极电位:电紧张形式使邻近肌细胞膜去极化达到阈电位,激活电压门控性钠离子和钾离子通道,引发一次动作电位,完成神经纤维和肌细胞的信息传递。 3血清:血液凝固析出的淡黄色透明液体 4心输出量:每分钟一侧心室射出的血液总量称为每分输出量,或称心输出量。它等于搏出量与心率的乘积。 5心动周期:心脏一次收缩和舒张,构成一个机械活动周期,称为心动周期。 6潮气量:平静呼吸时,每次吸入或呼出的气体量称为潮气量。 7肺活量:一次最大吸气后,再尽力呼气,所能呼出的最大气体量称为肺活量。 8体温:体温是指身体深部的平均温度,即体核温度。 9肾糖阈:终尿中开始出现葡萄糖时的血糖浓度称为肾糖阈,正常值为160~180mg/dl。 10渗透性利尿:因小管液中溶质浓度升高,使其渗透压升高,水分重吸收减少,尿量增加的现象,称渗透性利尿。 11兴奋性突触后电位:突触小泡释放兴奋性递质,与突触后膜受体结合后,使突触后膜膜电位绝对值减小,产生局部去极化,这种局部电位变化,称为兴奋性突触后电位。 12牵涉痛:某些内脏疾病往往引起体表特定部位发生疼痛或痛觉过敏,这种现象称为牵涉痛。 13特异投射系统:丘脑的感觉接替核接受各种特异感觉传导通路来的神经纤维,投射到大脑皮层特定区域,并具有点对点投射特征的感觉投射关系,故称为特异投射系统。 14靶细胞:受激素作用的细胞。 15月经周期:女性自青春期起,性激素的分泌和生殖器官的形态功能每月发生的周期性变化。 16粘液—碳酸氢盐屏障:粘液和胃粘膜分泌的HCO3-覆盖在胃粘膜表面形成的保护性屏障。 17率过滤:每分钟两肾生成的原尿总量称为肾小球滤过率,其正常值为125ml/min。 18骨骼肌的牵张反射:有神经支配的骨骼肌受到外力牵拉时,反射性地引起被牵拉肌肉的收缩,称为骨骼肌的牵张反射。 19激素的允许作用:有些激素本身并不能直接对某些组织细胞产生生理效应,但它的存在可使另一激素的作用明显增强,即对另一种激素的效应起支持作用,这种现象称为激素的允许作用。 简答题: 1. 何谓正反馈与负反馈?及其生理意义。 正反馈:是指反馈作用与原效应作用一致,起到促进或加强原效应的作用,从而使某一生理过程在短时间内尽快完成。负反馈:是指反馈作用与原效应作用相反,使反馈后的效应向原效应的相反方向变化。负反馈在机体生理功能调节中最为常见,对维持机体生理功能的相对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2. 临床输血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临床输血的基本原则是:①必需选用同型血液;②遇紧急情况又无同型血时,才采用适当的异型输血:即O型血(无凝集原)可输给其他三种血型的人,AB型血(无抗A、抗B凝集素)可接受其他三种血型的血。③无论同型输血或异型输血,输血前除作A B O血型鉴定外,还需作交叉配血试验。 3. 交感神经和副交感神经兴奋时,对消化道活动的影响? 答:交感神经兴奋时,能够抑制胃肠道活动,使消化腺分泌减少,使回盲部括约肌和肛门内括约肌紧张性增强,抑制消化。副交感神经兴奋时,能使胃肠道活动增强,消化腺分泌增多,使消化道括约肌舒张,促进消化。 4. 试述动脉血压的形成及其影响因素。 动脉血压形成的前提是足够的循环血量,两个根本因素是心脏射血的动力、外周阻力。影响因素:搏出量、心率、外周阻力、循环血量与血管容积、大动脉的弹性。

《物权法》期末考试试卷与答案

《物权法》期末考试试卷及答案 一、单选题 1.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 ( ) 。 A. 所有权 B.用益物权 C.担保物权D准物权 2.相邻关系是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因不动产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而发生的权利义 务关系,因此,相邻关系的客体是 ( ) 。 A.不动产 B.对不动产所有的权利 C.对不动产所负的义务 D.不动产权利人行使其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过程中所体现的权益 3.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各项有关共有关系的表述中,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是() 。 A.按份共有人有权自由处分自己的共有份额,无需取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 B.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处分,必须征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C.按份共有人将份额出让给共有人以外的第三人时,必须征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 D.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才能确定份额,分割共有财产 4.甲、乙、丙了人分别出资修建了一栋三层小楼。建楼前三人约定建成后甲、乙、丙分别住一楼、二楼、三楼,但对楼房的所有权的归属未明确约定。楼房建成 后,因对楼房的所有权归属发生争议,如果三人不能协商解决,该楼房的所有权( ) 。 A. 三人共同共有 B.三人按份共有 C. 三人区分所有 D.甲拥有所有权,乙、丙拥有使用权 5.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 等农村土地,依照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转让、入股、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转。 6.孙某有一辆汽车,估价 20 万元, 6 月 1 日向李某借款 l0 万元。订立了汽车抵押合同并于当天办理抵押登记。 6 月 2 日,向赵某借款 10 万元,又以该汽车抵押并办理了登记。后孙某不能还款,变卖汽车得款 l6 万元。关于抵押板,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 。 A. 赵某优先得到实现 B.他们处于同一顺序 C. 李某优先得到实现 D.二者协商处理 7.甲公司向银行贷款,并以所持乙上市公司股份用于质押。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质押合同的生效时间是 ( ) 。

名词解释简答题

一、名词解释 1、法律规范是国家立法机关制定或认可的、具体规定权利义务及法律后果的行为规则。 2、推定行为是指当事人用语言文字以外的有目的、有法律意义的积极活动来表达他的意志。 3、要物(实践)法律行为是指除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之外,还需要以实物的交付为成立要件的法律行为。如保管合同、仓储合同、质押合同等。 4、委托代理是指按照被代理人委托授权而产生代理权的代理行为,也称授权代理或意定代理。 5、撤销权是指当债务人有放弃其到期债权、赠与或低价转让等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的行为。 6、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其权利义务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一种法律关系。 7、表见代理是指无权代理人因与本人有一定关系,而使第三人信其有代理权,因而与他进行民事行为。 8、预期违约又称先期违约,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虽无正当理由但明确表示其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履行合同,或者其行为表明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可能履行合同。 9、要约是指当事人一方以订立合同为目的,而向对方提出确定的意思表示,即订约提议。 10、承诺是指受要约人明确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即接受提议。 11、合同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12、要约邀请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而作出的意思表示,也称要约引诱。 13、合同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当具备合同解除条件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而使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一种法律行为。 14、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5、格式合同又称标准合同,是指合同的条款由一方当事人预先拟定,另一方当事人只能全部接受或一概拒绝,不能就个别条款进行商洽的合同。 16、抵押(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而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即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享有对该部分财产进行变现并就其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17、质押(权)是指债权人为担保债权而根据合同占有债务人或第三人的财产,当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能够以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18、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因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19、公司章程是公司内部组织机构安排和各项活动的基本准则和纲领性文件。 20、公司资本是指公司成立时章程规定的,由股东出资构成的财产总额。 21、法定资本制:设立公司时,必须在公司章程中载明公司的资本总额,并在公司成立时由发起人认足或者缴足的一种资本制度。 22、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

物权法名词解释

物权法 名词解释 物权: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物权保护:因物权归属和内容发生争议或者物权受到侵害时,利害关系人或者权利人依据法律规定的方法和途径恢复其权利、赔偿其利益,以及国家追究侵权人法律责任,维护物权秩序的法律制度。 所有权:《民法通则》71条: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物权法》39: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相邻权:依据法律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在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时,因相邻各方应当给予便利和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善意取得:从无权处分人处受让动产或不动产的善意第三人,在善意、支付相应对价取得该动产的占有或不动产的登记后,即依法取得该动产或者不动产的所有权。 用益物权: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权利。《物权法》117: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地役权:土地所有人或者用益物权人为了自己土地利用的便利,与他

人通过合同约定,利用他人土地,以提高自己土地利用效益的一项用益物权。《物权法》156,1款: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效益。 担保物权:以确保债权的实现为目的,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在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即担保物权人可以直接以担保物的交换价值优先受偿的一种他物权。《物权法》170: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抵押权: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的、作为履行债务担保的特定财产,在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有权就该财产卖得的价金优先受偿的担保物权。《物权法》179,1款: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质权: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转移占有的作为履行债务担保的特定财产,在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有权就该财产卖得的价值优先受偿的一种担保物权。 留置权:《物权法》230: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1物权的特征 A主体对特定物的权利B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的权利C直接支

生理学名词解释简答题部分及参考答案

《生理学》名词解释、简答题(部分)及参考答案 第1章绪 名词解释: 1、兴奋性:机体感受刺激产生反应的特性或能力称为兴奋性。 2、阈值:刚能引起组织产生反应的最小刺激强度,称为该组织的阈强度,简称阈值。 3、反射:反射指在中枢神经系统参与下,机体对刺激所发生的规律性反应。第2章细胞的基本功能 名词解释: 1、静息电位:是细胞末受刺激时存在于细胞膜两侧的电位差。 2、动作电位:动作电位是细胞接受适当的刺激后在静息电位的基础上产生的快速而可逆的电位倒转或波动。 3、兴奋-收缩-偶联:肌细胞膜上的电变化和肌细胞机械收缩衔接的中介过程,++是偶联因子。-收缩偶联,Ca称为兴奋第3章血液 名词解释: 1、血细胞比容:红细胞占全血的容积百分比。 2、等渗溶液:渗透压与血浆渗透压相等的称为等渗溶液。例如,0.9%NaCI溶液和5%葡萄糖溶液。 简答题: 3、什么叫血浆晶体渗透压和胶体渗透压?其生理意义如何? 答:渗透压指溶液中溶质分子通过半透膜的吸水能力。晶体渗透压:概念:由晶体等小分子物质所形成的渗透压。 生理意义:对维持红细胞内外水的分布以及红细胞的正常形态和功能 起重要作用。 胶体渗透压:概念:由蛋白质等大分子物质所形成的渗透压。 生理意义:可吸引组织液中的水分进入血管,以调节血管内外的水平 衡和维持血容量。 4、正常人血管内血液为什么会保持着流体状态? 答:因为抗凝系统和纤溶系统的共同作用,使凝血过程形成的纤维蛋白不断的溶解从而维持血液的流体状态。 5、ABO血型分类的依据是什么? 答:ABO血型的分型,是根据红细胞膜上是否存在A抗原和B抗原分为A型、B 型、AB型和O型4种血型。 6、简述输血原则和交叉配血试验方法。(增加的题) 答:在准备输血时,首先必须鉴定血型。一般供血者与受血者的ABO血型相合才能输血。对于在生育年龄的妇女和需要反复输血的病人,还必须使供血者与受血者的Rh血型相合,以避免受血者在被致敏后产生抗Rh抗体而出现输血反应。即

物权法名词解释

物权法名词解释 1.物权法 物权法是确认财产、利用财产和保护财产的基本民事法律,既涉及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也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具体利益。制定物权法,必然要协调各方面的意见、兼顾各方面的利益,难度之大,操作过程之复杂,可想而知。坚持民主立法、科学立法,广泛听取意见,尽可能协调各方意见、兼顾各方利益,是制定物权法过程中的鲜明特点。 2.物 “物”在民法上包括不动产和动产。“不动产”是不可移动的物,比如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土地附着物。“动产”是不动产以外的可移动的物,比如汽车、电视机等。 3.物权 “物权”是一种财产权,指权利人依法对一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4.占有 “占有”是指占有人对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实际控制。 5.主物 “主物”是指能独立发挥效用的物。“从物”是指不能独立发挥效用、依附于主物并发挥辅助作用的物,比如电视机是主物,电视机的遥控器是从物。 6.善意 “善意”是民法上的一个概念,是“恶意”的对称。指当事人不知道足以影响法律效力的有关事实,并对这种不知道当事人没有过失,比如善意取得制度下规定的善意,是指甲擅自出售保管或者借来的财产,按照市场正常的交易规则,乙确实不知道甲无权处分这一事实,在这种情况下,乙是善意的。为了维护交易安全和市场秩序,法律规定乙在支付合理的价款后可以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民法上的善

意,不是善良的意思,具有“不知情”的含义。是否构成善意,依照法律规定不同的情况有不同的要件。需要说明的是,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前提是法律允许转让的财产,法律不允许转让的财产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善意取得制度是民法的一项制度,有关追赃的问题适用刑法的规定。 7.孳息 “孳息”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天然孳息,比如母畜生的幼畜、果树结的果实。法定孳息,比如按照借款合同取得的利息。 8.共有 “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单位或者个人对一项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比如两个人共同购买一辆汽车。 9.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是为了确保债务履行而设立的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就担保财产依法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10.质权 “质权”是为了确保债务履行而设立的一种担保物权,包括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动产质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交由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就该动产依法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比如以字画出质设定的质权。“权利质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拥有的财产权利凭证交由债权人占有或者通过登记制度将该权利出质给债权人,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就该财产权利依法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比如以仓单、存款单出质设立的质权。 11.抵押权 “抵押权”是为了确保债务履行而设立的一种担保物权,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自己继续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通过登记制度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就抵押财产依法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比如以房产抵押设定的抵押权。 12.留置权

物权法常见名词解释和简答题

名词解释 1.物权:物权是直接支配物并且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2.用益物权:指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 益的权利。 3.担保物权:指债权人以确保债务的清偿为目的,而于债务人或第三人所 有的物或权利上设定的定限物权。 4.所有权:是权利人对自己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孳息)、处分权 能的权利。 5.按份共有: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份额(应有部分)对共有财产 共同享有权利和分担义务的法律状态。 6.抵押:是指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债权人)以书面形式订立约定,不转移 抵押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7.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指出让人与受让人间,以转移标的物的所 有权为目的而为不动产的转移登记或者动产的交付,即便出让人无转移所有权的权利,在受让人为善意时仍可由其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的制度。 包括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和动产的善意取得。 8.地役权:指依合同的约定而以他人土地提供自己土地的方便和利益之用 的权利。 简答题 1.简述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法定原则,也称物权法定主义。是指物权的种类与内容由民法或其他法律统一确定,不允许当事人依自己的意思自由创设、变更。即,除民法或其他法律有明文规定的物权外,当事人不得任意创设物权,也不得变更民法或其他法律所规定的物权的内容。物权法定主义的内容主要有:当事人不得创设法律所不认可的新类型的物权,学说称为“类型强制”;当事人不得创设与物权法法定内容相悖的物权,学说称为“类型固定”。 2.简答质权的特征 ①质权为物权法一项重要制度,属于定限物权中的担保物权。 ②质权是权利人就标的物的交换价值加以直接的、排他性的支配的权利, 是权利人直接支配标的物的交换价值,并以之优先受偿的权利。 ③质权具有附从性、随伴性、不可分性和物上代位性。 ④质权是债权未获清偿前,质权人可就标的物加以留置的权利。 ⑤质权是以移转质押财产的占有的担保物权。 3.简述留置权成立的条件 留置权的取得方式中,最重要、最基本的方式是依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取得 ①留置权取得的积极要件:须债权人占有属于债务人的动产;须债权的 发生与该动产属于同一法律关系;须债权已届清偿期。 ②留置权取得的消极要件: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 不得留置。 4.简答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的区别 ①成立的原因不同。共同共有的成立,须以存在共同关系为前提,按份

市场营销名词解释简答题答案

市场营销名词解释 1.关系营销: 所谓关系营销,是把营销活动看成是一个企业与消费者、供应商、分销商、竞争者、政府机构及其他公众发生互动作用的过程,其核心是建立和发展与这些公众的良好关系. 2.4C :美国营销大师劳特朋所创4C理论的简称,即:顾客的欲求与需要、顾客获取满足的成本、顾客购买的方便性、沟通。 : 4R分别指代Relevance(关联)、Reaction(反应)、Relationship(关系)和Reward(回报)。该营销理论认为,随着市场的发展,企业需要从更高层次上以更有效的方式在企业与顾客之间建立起有别于传统的新型的主动性关系。 4、社会阶层:社会阶层是指全体社会成员按照一定等级标准划分为彼此地位相互区别的社会集团。同一社会集团成员之间态度以及行为和模式和价值观等方面具有相似性。不同集团成员存在差异性。 5.产业市场:产业市场又叫生产者市场或工业市场,是由那些购买货物和劳务,并用来生产其它货物和劳务,以出售、出租给其他人的个人或组织构成。 6.供应商营销: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1确定严格的资格标准以选择优秀的供应商。这些标准可以包括技术水平、财务状况、创新能力、商业信誉、质量观念等。 7.积极争取那些成绩卓著的供应商使其成为自己的合作伙伴。因这种市场营销活动与产品流动方向是相反的,故也称为“反向营销”。 8.品牌忠诚:品牌忠诚指消费者对某一品牌具有特殊的嗜好,因而在不断购买此类产品时,仅仅是认品牌而放弃对其他品牌的尝试。 9.目标市场:目标市场就是通过市场细分后,企业准备以相应的产品和服务满足其需要的一个或几个子市场。 10.集中市场营销:采取集中性营销策略的企业则把自己的目标集中在一个或少数几个子市场上。采用这种策略的多是资源有限的中、小型企业,它们追求的目标不是在较大的市场上占有一个较小的市场份额,而是在一个或几个较小的市场上占有较大的、甚至是领先的市场份额。 11.市场定位:是指企业根据竞争者现有产品在市场上所处的位置,针对顾客对该类产品某些特征或属性的重视程度,为本企业产品塑造与众不同的,给人印象鲜明的形象,并将这种形象生动地传递给顾客,从而使该产品在市场上确定适当的位置。 12.战略联盟:战略联盟就是两上或两个以上的企业或跨国公司为了达到共同的战略目标而采取的相互合作。 13.产品延伸:当企业发展到一定规模和较成熟的阶段,想继续做强做大,攫取更多的市场份额,或是为了阻止、反击竞争对手时,往往会采用产品延伸策略,利用消费者对现有品牌的认知度和认可度,推出副品牌或新产品,以期通过较短的时间、较低的风险来快速盈利,迅速占领市场、共担风险、共享利益的联合行动。 14.品牌资产:品牌资产也称品牌权益,是指只有品牌才能产生的市场效益,或者说,产品在有品牌时与无品牌时的市场效益之差。品牌的名字与象征相联系的资产(或负债)的集合,它能够使通过产品或服务所提供给顾客(用户)的价值增大(或减少)。 15.品牌阶梯:自己偏好的品牌位于阶梯的最上层,随着偏好程度的递减,各个品牌的阶层依次降低。 16.品牌均势:品牌均势即在消费者看来,所有品牌都是一样的。他们愿意购买

物权法名词解释

物权法名词解释 1.物权:物权是权利主体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性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2.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前者是指不以他人的权利及意思为依据,而是依据法律直接取得物权,例如因生产、征收、先占、取得时效取得所有权;后者是指以他人的权利及意思为依据取得物权,例如因买卖赠与取得所有权。 3.简易交付:即受让人已经占有动产,如受让人已经通过保管、租赁、借用等方式实际占有了动产,则于物权变动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 4.占有改定:即动产物权的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特别约定,标的物仍然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这样,在物权让与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 5.指示交付:即动产由第三人占有时,出让人将其对于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替交付。 6.拟制交付:即出让人将标的物的权利凭证(如仓单、提单)交给受让人,以代替物的现实交付。 7.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8.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指的是权利人即业主对于一栋建筑物中自己专有部分的单独所有权、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因共有关系而产生的管理权的结合。 9.相邻关系:指两个以上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再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时因给对方提供必要便利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10.善意取得:善意取得亦称时效取得,是指无处分权人转让标的物给善意第三人时,善意第三人一般可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所有权人不得请求善意第三人返还原物。 11.共有:亦称共同所有权,是两个人以上的人对同一物享有所有权。 12.按份共有:亦称分别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人对同一项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份额享有所有权。 13.共同共有:共同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人基于共同关系,共同享有一物的所有权。 14.用益物权:是对他人的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15.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农民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16.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因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而使用国家所有的土地的权利。 17.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享有的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造个人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 18.地役权:是指以他人土地供自己的土地便利而使用,以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的权利。 19.担保物权:是指为确保债权的实现,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物上设定的以直接取得或者支配其交换价值为内容的权利。 20.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供担保的物或者财产权利,优先清偿其债权的权利。 21.质权:是指为了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财产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就其占有的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22.留置权:留置权是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在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有权留置该动产以迫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并在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时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物权法名词解释之类

1、物权法:是调整人对物的支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类型和内容由法律规定,包括类型强制和类型固定。 3、一物一权原则:一物之上只能设定一个所有权,一个所有权的客体只能为一个物。一物之上不能设定两个以上内容相冲突的物权。(例外:财团抵押和浮动抵押) 4、公示公信原则:当事人必须以公开的方式使公众知晓物权变动的事实,公示是物权的象征。经过公示,物权交易取得了公开可见的平台。 ①设定力:不经交付或登记,物权变动就不会产生法律上的效力。 ②推定力:是以占有取得或者登记簿上的登记推定权利的取得甚或存在。 ③公信力:一旦当事人在变动物权时依法定方式进行了公示,法律就赋予该物权变动具有完全的效力,即使公示有瑕疵,善意的受让人基于对公示的信赖,亦不负返还义务,仍能取得物权。 5、物权:是权利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民事权利。 6、物权的特征:一是内容上的支配性(所谓直接支配,是指物权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思享受物的利益,无需他人的介入),而是主体方面的对世性,三是客体方面的特定性,四是效力方面的排他性,五是实现方面的绝对性,六是变动方面的公示性。 7、物权的效力:指法律赋予的使物权的支配效力得以完满实现的各种具体的保障力。排他效力、优先效力、追及效力、物权请求权效力。 8、排他效力:是指在同一物上不得同时成立两个以上内容互不相容的物权。 9、优先效力:①物权对债权的优先效力,而非物权相互之间的效力。②具体表现:所有权优先于债权一般发生在一物多卖的场合;用益物权的优先性——无论成立先后,建设用地使用权皆优先于租赁权;担保物权的优先性……③物权与物权间的优先效力…… 10追及效力:是指物权成立后,其标的物不论辗转于何人之手,物权人得追及物之所在,而直接支配其物的效力。 11、物权请求权效力:是指物权的圆满状态受到妨碍或者有被妨碍之虞时,物权人为恢复其物权的圆满状态,得请求妨害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物权请求权的类型: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妨害防止请求权、恢复原状请求权。 12、物权变动:是指物权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13、物权的设立:物权因一定的法律事实从无到有,与特定主体相结合的现象。为自己设立物权叫做物权的取得,为他人设立物权叫做物权的设定。 14、物权的取得有原始取得(不以他人的权利及意思为依据而直接依据法律规定初次取得物权的方式)和继受取得(以他人的权利及意思为依据而取得的物权)之分。 15、物权的继受取得又分为创设(所有人在自己的所有物上为他人设定他物权,由他人取得一定的他物权)和移转(物权人将自己享有的物权以一定的法律行为移转给他人,有他人取得该物权)两种方式。

2021年物权法简答题名词解释

一.简述不动产登记制度 答:不动产登记是指权利人申请国家职能部门,将关于不动产物权及其变动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事实。在国内,物权法制度规定不动产物权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不动产物权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拟定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确立了国内不动产登记种类有初始登记、变更登记、改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回答登记和涂销登记等详细形式。 二、简述不动产几种登记制度. 答:不动产登记,是指经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由国家专职部门将关于不动产物权及其变动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事实。近、当代各国不动产登记制度,大体可归纳为三种模式:契据登记制度、权利登记制度和托伦斯登记制度。 1、契据登记制度指不动产物权变动,经当事人订立契约即发生效力,但非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 2、权利登记制度,又称实质主义登记,是指不动产物权依法律行为设立、转移、变更和废止等事项非经登记不得生效立法体制。 3、托伦斯登记制度,又称权利交付主义登记,是指经实质审查后用登记机关发放权利证书,确认产权以便利不动产物权转移登记制度。 三、担保物权与用益物权区别。 答:担保物权与用益物权都是物权,都是物权法中她物权。但,担保物权是指为担保债权实现而设立她物权,用益物权是指以标物使用和收益为目而设立她物权,两者又有着质区别:一方面,两者设立目不同。担保物权设立目是为了使主债权得以实现。用益物权设立目在于实现物使用价值。另一方面,两者权利性质不同。担保物权多为具备从属性从权利中,因主债设立而设立。而用益物权多为具备独立性主权利。第三,标物不同。担保物权标物可为动产,不动产或者权利,但,用益物权标物重要为不动产。第四,客体价值形态变化影响不同。担保物权客体价值形态变化对于担保物权不产生影响。但,用益物权客体价值形态变化对权利有直接影响。 四简述抵押财产范畴。

《物权法》名词解释

《物权法》名词解释 物权:是一种财产权,指权利人依法对一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所有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自己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全面支配的权利。 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他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比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 担保物权:是为了确保债务履行而设立的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就担保财产依法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抵押权:是为了确保债务履行而设立的一种担保物权,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自己继续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通过登记制度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就抵押财产依法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比如以房产抵押设定的抵押权。

留置权:是法律规定为了确保债务履行而设立的一种担保物权,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法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就该动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比如顾客不支付洗衣费,洗衣店依法有权留置衣服,在法定期限内顾客还不支付洗衣费,洗衣店有权变卖衣服以获取洗衣费。 质权:是为了确保债务履行而设立的一种担保物权,包括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动产质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交由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就该动产依法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比如以字画出质设定的质权。“权利质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拥有的财产权利凭证交由债权人占有或者通过登记制度将该权利出质给债权人,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就该财产权利依法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比如以仓单、存款单出质设立的质权。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随着高层建筑物的出现和小区的形成而产生的新的所有权形式,指各业主对住宅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电梯等公共设施、绿地等公共场所共有部分享有共有以及共同管理的权利。

名词解释 简答题 论述题答案

1.公司战略 又称总体战略,是一个企业的整体战略总纲,是企业最高管理层指导和控制企业一切行为的最高行动纲领 2.战略群体 是指产业内执行相同或类似战略,并具有类似战略特性的一组企业。 3.企业使命 是指管理者为企业确定的较长时期的生产经营的总方向、总目的、总特征和总的指导思想 4.战略联盟 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为了一定目的通过一定方式组成的网络式联合体5.重点集中战略 称为聚焦战略,是指企业或事业部的经营活动集中于某一特定的购买集团、产品线的某一部分或某一地域市场的一种战略 6、新兴行业 是指由于技术创新的结果,或新的消费需要的推动,或其他经济、技术因素的变化使某种新产品或新的服务成为一种现实的发展机会,从而新形成或重新形成一个行业 7. 进入壁垒 是指要进入一个产业需要克服的障碍和付出的代价 8. 企业愿景 是企业领导者对企业前景和发展方向的一种高度概括。 是一个企业的领导用以统一每个企业员工的思想和行动的有力武器。它由企业的核心理念和未来的展望两部分所组成 9. 生产战略 是企业在生产的成本、质量、流程等方面建立和发展相对竞争优势的基本途径,规定企业生产制造和采购部门的工作方向,为实现企业总体战略服务。 10. 相关多元化 又称为同心多元化,是指虽然企业发展的业务具有新的特征,但它与企业的现有业务具有战略上的适应性,它们在技术、工艺、销售渠道、产品等方面具有共同

的或是相近的特点。 11. 成本领先战略 也称为低成本战略,是指企业通过有效途径降低成本,使企业的全部成本低于竞争对手的成本,甚至是同行业中最低的成本,从而获取竞争优势的一种战略。13、战略控制 是指将预定的战略目标与实际效果进行比较,检测偏差程度,评价其是否符合与其目标要求,发现问题并及时采取措施,借以实现企业战略目标的动态调节过程。14.退出壁垒 是指企业在退出某个产业时要克服的障碍和付出的代价 15.财务战略财务战略 就是根据公司战略、竞争战略和其他职能战略的要求,对企业资金进行筹集、运用、分配以取得最大经济效益的方略 16.不相关多元化 又称为集团多元化,即企业通过收购、兼并其他行业的业务,或者在其他行业投资,把业务领域拓展到其它行业中去,新产品、新业务与企业现有的业务、技术、市场毫无关系 17.差异化战略 是指为使企业产品与竞争对手产品有明显的区别,形成与众不同的特点而采取的一种战略。这种战略的核心是取得某种对顾客有价值的独特性 18. 差异化战略 是指为使企业产品与竞争对手产品有明显的区别,形成与众不同的特点而采取的一种战略。 19.规模经济 是指在一定的产量范围内,随着产量的增加,平均成本不断降低的事实。规模经济是由于一定的产量范围内,固定成本可以认为变化不大,那么新增的产品就可以分担更多的固定成本,从而使总成本下降。 20.战略群体 战略群体是指产业内执行相同或类似战略,并具有类似战略特性的一组企业。21.市场渗透

物权法(名词解释答案整理版)

物权法(名词解释) 1.物权法:调整物的归属关系的法律范畴。 2、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物权平等、物权法定、公示公信、物权优先原则 1.物权::物权人直接支配特定物并排他性的享受其利益的权利。 2.物权法定主义: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民法或其他法律统一确定,不允许当事人依自己的意思自由创设、变更。 3.物权的排他效力:同一标的物上,以法律行为成立一物权时,不允许在该标的物上,再成立与之有同一内容的物权。 1.物权变动:就物权本身而言,是指物权发生、变更与消灭的运动状态。就物权主体而言,物权变动以为着物权的取得、设定、内容变更与丧失。实质上是人与人之间对于物的支配和归属关系的法律关系的变更。 2.公示原则:将物权设立的移转及物权变动事实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权的变动情况。 3.公信原则:物权的存在既然以登记作为其表征,则信赖该表征而有所作为者,即使表征与其实质的权利不符,对于信赖该表征的人也无任何影响。 4.登记:把土地及其定着物的所有权或他项权利的取得、丧失与变更,依法定程序记载于专职机关所掌管的专门的登记簿册上。 5.善意取得:指出让人与受让人间,以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为目的而为不动产的移转登记或者动产的交付,即便出让人无移转所有权的权利,在受让人为善意时仍可由其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的制度。

6.混同:两个无并存必要的物权同归于一个人的事实。 1.物权请求权:又称物上请求权、物的请求权或基于物权而生的请求权,包括基于所有权或其他物权而生的物权请求权和占有人的物权请求权。 2.物的返还请求权:他人无权占有物权人的标的物而致物权于妨害时,发生物权标的物的返还请求权。 3.排除妨害请求权:以无权占有以外非法行为的方法妨害物权的圆满状态时,发生无权妨害请求权 4.消除危险请求权: 1.占有:占有指占有人对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实际控制。 1.所有权:所有人在法律限定的范围内,对于所有物为全面支配的物权。 1.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指以专有部分所有权、共有部分共有权以及因区分所有建筑物共同关系所生的成员权共同组成的特别所有权。 2.专有权:又称专有所有权或是特别所有权,是指区分所有人对于专有部分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3.共有权:又称共有所有权、共用部分持分权,持分共有所有权部分。指业主依照法律或者管理规约的规定或者业主大会的决定,对区分所有建筑物内的住房或经济性用房的专有部分以外的共用部分所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1.相邻关系:指相互比邻或邻近的不动产所有人,在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行使权利的眼神或限制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普通生物学名词解释简答题部分标准答案

第二章问答题 1 为什么脂肪比糖类更适合作为动物的能量贮藏物质? 答:等量的脂肪比糖类含的能量多,脂肪属于油脂,主要是不饱和烃的混合物,其中的碳和氢的含量很高,糖类(葡萄糖)是多羟基的醛,有羟基在,自身就含有更多的氧元素(处于氧化态)。人体代谢是氧化反应,所以脂肪能量高。 2 请简述蛋白质的四级结构,其中高级结构是由低级结构决定的吗?是什么力量保持四级结构的稳定? 答:蛋白质的四级结构是指蛋白质的多条多肽链(两个或两个以上)之间相互作用形成的更为复杂聚合物的一种结构形式,主要描述蛋白质亚基空间排列以及亚基之间的链接和相互作用,不涉及亚基内部结构。高级结构是由低级结构决定的。 蛋白质亚基之间主要通过疏水作用、氢键、范德华力等作用力形成四级结构。其中最主要的是疏水作用。 3 分类在外太空寻求生命的时候,最关注的就是有没有水的存在,为什么?请说明水对于生命的重要性。 答:水是很多物质的溶剂,任何反应都要在这里才能进行。同样它也参与生物的代谢。生物体60%-70%都是水,故没有水就没有生命。 ○1水是细胞的良好溶剂。○2水在生命体内可以起到运输物质的作用○3细胞内的代谢都在水中进行。○4细胞中的结合水是细胞结构中不可缺少的成分。 4 列出DNA结构与RNA结构的三个区别 答:○1组成的五碳糖不一样,RNA是核糖,DNA是脱氧核糖。 ○2DNA是双链,RNA是单链。 ○3DNA为双螺旋结构,RNA是无规则的。 5 细胞中有哪些主要的生物大分子?举例说明它们在生命活动中的重要作用。 答:糖类、脂质、蛋白质、核酸 糖类:葡萄糖是主要的供能物质。 脂质:脂肪是生物体主要的贮能物质。磷脂、胆固醇是细胞膜的重要成分。 蛋白质:○1是细胞结构的基础(结构蛋白)○2贮藏(卵清蛋白)○3防御(抗体)○4转运(血液中的血红蛋白)○5信号(激素)○6催化(酶)○7运动(收缩蛋白)核酸:DNA是遗传物质,是遗传信息的携带者。mRNA可以转录遗传信息,tRNA转运氨基酸。rRNA是核糖体的结构组成。 第四章细胞代谢名词解释 ATP:腺苷三磷酸的缩写。是一种核苷酸,有3个磷酸基团,细胞中的能量通货。 酒精发酵:酵母菌利用丙酮酸氧化NADH,丙酮酸转变为CO2和乙醇的过程。 乳酸发酵:在无氧条件下,葡萄糖分解为乳糖,并释放少量能量的过程。 糖酵解:就是葡萄糖的分解,最终产物是丙酮酸。 氧化磷酸化:电子传递过程中合成ATP的反应。 细胞呼吸:细胞在有氧条件下从食物分子中取得能量的过程。 光合作用:即光能合成作用,是植物、藻类以及某些细菌,在可见光的照射下,利用光合色素,将二氧化碳和水转化为有机物,并释放出氧气的过程。 光反应:光照条件下,叶绿体的基粒片层中的光合色素吸收光,经过电子传递,水的光解,将光能转化成化学能,以ATP和NADP中的形式贮存,产生氧气。 碳反应:叶绿体利用光反应产生的ATP和NADPH将CO2固定,使之转变成葡萄糖的过程。C3植物:直接利用空气中的CO2形成光和碳循环中的三碳化合物3-磷酸甘油酸。

中音史名词解释简答答案2012~2013

*也叫“昆腔”“昆曲”“昆剧”等,是明代产生的四大声腔之一。最初是昆山一带民间流行的南戏“清唱”腔调,后经魏良辅吸收诸多腔调音乐和“北曲”唱法,并同云适等人研究,改创成了婉转细腻,擅长抒情,有“水磨调”之称的“昆腔”。 ======================================================= *是在管仲的著作《管子·地员篇》中对乐律学所提出的理论,这也是最早的律学理论。“三分损益”是指把一个音管分为三份,“损减益加”,以此延续产生十二律。 ======================================================= *由于乐器种类增多。八音即是一个对乐器分类的方法,也叫“八音分类法”。它按照乐器制作的材料分为“金石土革,丝木匏竹”。后来“八音”成为中国古代各朝代对各类乐器的总称。 ======================================================= *十二律吕是指在十二律中,六个单数的伴音“律”和六个双数的伴音“吕”的总称。 ======================================================= *是我国戏曲正式形成的标志。它源于北宋永嘉一带以民歌、曲子为基础的“永嘉杂剧”。后又吸收唱赚、诸宫调和杂剧中的各种戏曲形式,最终形成了南戏。 ======================================================= *答:定义:说唱音乐是我国的一种以讲唱故事为主的音乐形式,带有很强的叙事性。 (1)说唱音乐最早萌芽于春秋战国时期荀子撰写的《成相篇》 (2)说唱音乐成熟于隋唐时期。在隋唐时期兴起一种说唱文学,多用韵文和散文交错组成,称之为“变文”。它实质上是通俗的叙事文学。“变文”是中国说唱艺术正式形成的标志。 (3)宋、元时期是说唱音乐发展的第一个高峰时期,随着发展,也有了说唱音乐活动的固定场所——瓦肆、勾栏。宋元时期的说唱音乐有以技巧和艺术性为主的唱赚;有因歌唱时用渔鼓伴奏而得名的鼓子词;有起源于民间小贩叫卖声的货郎儿;也有综合了唐宋词调和大曲等其他俗曲曲调的诸宫调。 (4)明清时期是说唱发展的最高峰。明清的“弹词”是流行于南方的一种说唱形式。而明清的“鼓词”是流行于北方的说唱形式。 影响:说唱音乐的发展不仅使民间艺术走向职业化,也从很大的方面影响了文人的创作。对后来说唱音乐的发展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 *答:1、戏曲音乐的萌芽可以追溯到秦汉和隋唐时代的“角抵”和“参军”戏。 2、北宋时期的“杂剧”是我国戏曲艺术最早的种类。 3、南戏是中国戏曲正式形成的标志。 4、元杂剧是戏曲的第一个高峰时期。 随着戏曲艺术的蓬勃发展,在明代产生了传奇式的四大声腔“海盐腔”“余姚腔”“戈阳腔”“昆山腔”。其中“昆山腔”的盛行大大推进了戏曲的发展。同时在明清时期,梆子腔和皮黄腔也相当有地位。也随着时代的发展,也因梆子腔和皮黄腔的结合最终产生了我国的国粹“京剧” 影响:我国的戏曲音乐虽然比民族音乐出现的晚,但发展还是非常迅速而广泛的。同时在戏曲发展的过程中,也有许多有价值的东西被摒弃。直至新中国成立后,戏曲音乐进入了新的发展时代。 ======================================================= *答:大曲是宫廷歌舞音乐的代表,是包含器乐、声乐、舞蹈三种艺术形式的综合性大型艺术形式。 唐代是封建社会的最高峰。从唐初至开元、天宝,经济繁荣,唐朝成为当时世界经济文化的中心。同时唐朝历代统治者都非常重视大曲,也因为统治者实行了佛、道、儒“三教并重”的方针,以佛、道为主的统治方式,形成了中国文化的两大教派。在社会安定的条件下,各族音乐的融合为大曲的发展也提供了条件。 ======================================================= *答:先秦乐律学包含了五声、七声音阶,十二律吕,旋宫和管仲提出的“三分损益”法。 在中国,五声音阶从古至今一直都占有重要地位。在周代末年,我国就已经有了七声音阶和十二律了。“三分损益法”是在管仲的著作《管子·地员篇》中对乐律学所提出的理论,这也是最早的律学理论。“三分损益”是指把一个音管分为三份,“损减益加”,以此延续就产生了十二律。十二律吕是指在十二律中,六个单数的伴音“律”和六个双数的伴音“吕”的总称。“旋宫”是指十二律中的每一律轮流作为宫音。 ======================================================= *答:中国古代音乐史主要分为上古、中古和近古三个时期。其中上古音乐是从远古时期到战国时期,以原始乐舞和编钟乐舞为主流;中古音乐是从秦汉到隋唐时期,以歌舞伎乐为主流;近古音乐是从宋元到明清时期,以剧曲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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