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险险种介绍(2009版)精简本

意外险险种介绍(2009版)精简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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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一、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概念

(一)意外伤害

意外伤害包括意外和伤害两层含义。伤害指被保险人的身体受到侵害的客观事实,由致害物、致害对象、致害事实三个要素构成,三者缺一不可。意外是就被保险人的主观状态而言,指侵害的发生是被保险人事先没有预见到的,或违背被保险人主观意愿。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中所称的意外伤害,是指在被保险人没有预见到或违背被保险人意愿的情况下,突然发生的外来致害物对被保险人的身体明显、剧烈地侵害的客观事实。

(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指保险人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其身故、残废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一种人身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有三层含义:首先,必须有客观的意外事故发生,且事故原因是意外的、偶然的、不可预见的;其次,被保险人必须有因意外事故导致其身故或残废的结果;再次,在意外事故的发生和被保险人遭受身故或残废的结果之间有着内在的、必然的联系,即意外事故的发生是被保险人因身故或残废的原因,而被保险人身故或残废是意外事故的后果。

意外身故给付和意外残废给付是意外伤害保险的基本责任;其派生责任包括医疗给付、误工给付、丧葬给付和遗属生活费给付等责任。

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特征

(一)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费率厘订不以被保险人的生命为依据。意外伤害保险的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的概率取决于其职业、工种或所从事的活动。因此,被保险人的职业成为意外伤害保险费率厘订的重要因素。

(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承保条件相对于其他业务的承保条件一般较宽,只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和正常生活的都可以投保,而且对被保险人也不必进行体格检查。

(三)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本身的保险责任不包括被保险人疾病所致的身故和残废等。

(四)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有关于责任期限的规定。在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中,只要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的事件发生在保险期限内,而且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的一定时期内即责任期限内(通常为90天或180天)造成身故或残疾的后果,保险人就要承担保险责任,给付保险金;即使在身故或者被确定为残废时保险期限已经结束,但只要未超过责任期限,保险人仍要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五)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属于定额给付保险。在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中,身故保险金的数额是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当被保险人身故时如数给付;残废保险金的数额由保险金额与残废程度两个因素确定。

三、意外险险种介绍(2009版)

1、意外伤害保险(EAA)

被保险人:年龄在6个月至65周岁的自然人。

保险责任: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导致其身故、残疾或烧伤。

2、团体意外伤害保险(EAC)

被保险人:年龄在10周岁至65周岁的投保团体中的成员或其家庭成员,投

保的人数必须占该团体人数的75%以上,且不低于5人。

保险责任: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导致其身故、残疾或烧伤。

3、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ECD)

被保险人:在依法开办的学校或者幼儿园注册的40周岁以下(含40周岁)的全日制大、中、小学学生和18个月以上(含18个月)的幼儿。

保险责任: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导致其身故、残疾或烧伤。

4、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ECJ)

被保险人:年龄在16周岁至65周岁的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管理和作业、并与施工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其投保的人数必须占在职人员的75%以上,且不低于5人。

保险责任:被保险人从事建筑施工相关的工作,或在施工现场或施工期限内指定的生活区域内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残疾或烧伤。

5、执法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ECZ)

被保险人:年龄在18周岁至60周岁的公安、检察、法院、司法、国家安全、工商、税务、物价、海关、城监、卫生检疫、卫生防疫等国家或地方司法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人员。

保险责任: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导致其身故、残疾或烧伤。

6、境内旅行意外伤害保险(EDE个人、EDP团体)

被保险人:年龄在3周岁至75周岁的自然人。。

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在境内旅行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残疾或烧伤、支出医疗费及其他费用(其他费用含:丧葬处理费用与遗体遣返费用)。

7、境外旅行意外伤害保险(EDF个人、EDQ团体)

被保险人:年龄在3周岁至75周岁的自然人。

保险责任:被保险人持有有效证件在境外旅行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残疾或烧伤、支出医疗费及其他费用(其他费用含:丧葬处理费用与遗体遣返费用)。

8、出境人员意外伤害保险(ECC)

被保险人:年龄在16周岁至60周岁、持有有效证件离开中国境内(境内不包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出境人员。

保险责任: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导致其身故、残疾或烧伤或支出遗体遣返费。

9、境外工作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EAM)

被保险人:年龄在18周岁至65周岁、合法持有有效境外工作签证的自然人。

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在合法持有有效境外工作签证期间遭受意外伤害,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残疾或烧伤。

10、境外留学生人身意外伤害保险(EAL)

被保险人:年龄在12周岁至45周岁的自然人。

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在留学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残疾或烧伤。11、营运交通工具乘客意外伤害保险(EJQ)

被保险人:年龄在75周岁以下的交通工具乘客。

保险责任:被保险人持有效客票(包括依法免票)在乘坐的交通工具内因交通事故导致其身故、残疾或烧伤。

12、交通工具乘客意外伤害保险(EJP)

被保险人:年龄在75周岁以下的交通工具乘客。

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在乘坐的交通工具内因交通事故导致其身故、残疾或烧伤。

13、机动车驾驶人员意外伤害保险(EDD)

被保险人:年龄在18周岁至60周岁、持有有效驾驶执照的驾驶各类机动车辆的人员。

保险责任: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导致其身故、残疾、烧伤或支出医疗费用。

14、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ECR)

被保险人:凡持有效机票乘坐客运航班班机的旅客。

保险责任: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导致其身故、残疾或支出医疗费用。15、乘客意外伤害保险(EDA)

被保险人:凡持有效车(船)票乘坐从事合法客运的机动车辆、火车、船舶、轮渡、电车、缆车、地铁、轻轨等商业运营交通工具的乘客。

保险责任:被保险人乘坐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从事合法客运的交通工具,因发生交通事故而遭受意外伤害导致其身故、残疾、烧伤或支出医疗费用。

16、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EHQ)

被保险人:年龄在16周岁至60周岁向银行或信用社等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并签订借款合同的自然人。

保险责任: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导致其身故、残疾或烧伤。

17、住宿旅客意外伤害保险(EDC)

被保险人:年龄在1周岁至65周岁、在持有合法营业执照的宾馆、饭店、招待所、旅社登记住宿的旅客。

保险责任: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导致其身故、残疾、烧伤或支出医疗费用。

18、商务旅行意外伤害保险(EAG)

被保险人:年龄在16周岁至70周岁的自然人。

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在境内或境外商务旅行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残疾或烧伤。

19、华夏游境内旅行意外伤害保险(EAK)

被保险人:年龄在1周岁至70周岁的自然人。

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在境内旅行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残疾或烧伤。

20、环球游境外旅行意外伤害保险(EAJ)

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残疾或烧伤。

21、旅游观光景点、娱乐场所人身意外伤害保险(EDB)

被保险人:凡持有有效票证在旅游观光景点内或者娱乐场所内游览、休闲娱乐的人员。

保险责任: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导致其身故、残疾、烧伤或支出医疗费用。

22、务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EGL)

被保险人:年龄在16周岁至65周岁的自然人。

保险责任: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导致其身故、残疾。

23、马术运动意外伤害保险(EGJ)

被保险人:年龄在10周岁至60周岁、参与马术运动和非专业人员。

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内(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除外)的马术运动场所参与马术学习或训练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导致其身故、残疾。

24、跆拳道运动意外伤害保险(EHA)

被保险人:年龄在5周岁至55周岁、从事跆拳道运动的学员、教练员、裁判员及专业运动员。

保险责任:本保险责任包括基本保障和特别保障两部分,在投保基本保障部分的基础上,投保人可选择投保特别保障。

(1)基本保障:被保险人在其注册学习、训练或授课的跆拳道馆内从事跆拳道运动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导致其身故、残疾。

(2)特别保障:被保险人在其注册学习、训练或授课的跆拳道馆内从事跆拳道运动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而住院治疗或造成运动损伤。

25、中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ECK)

被保险人:年龄在45至79周岁的自然人。

保险责任: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导致其身故、残疾或烧伤。

26、家用燃气意外伤害保险(EAE)

被保险人:家用燃气用户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地址的居所内遭遇燃气事故导致身故、残疾、烧伤或支出医疗费用。

27、计划生育手术安心保险(EHB)

被保险人:年龄在60周岁以下、接受计划生育手术的自然人。

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在计划生育手术过程中,发生手术意外、医疗事故或并发症。

28、手术安全意外伤害保险(EDN)

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在首次接受保险单载明的手术过程中,因手术意外而致身故或高度残疾、发生手术医疗事故。

29、母婴安心保险(EGA)

被保险人:年龄在20至40周岁妇女及妊娠满28周及以上的胎儿及分娩后的新生儿。

保险责任: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残疾,分娩身故,连带被保险人在住院期间身故。

30、病员意外伤害保险(ECN)

被保险人:年龄在6个月至75周岁,在保险人指定的三级以上医院就诊、治疗的病员。

保险责任:投保人可选择投保意外伤害/医疗意外、医疗事故、医疗手术麻醉意外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保险单列名的就诊、治疗的医院内遭受意外伤害或者医疗意外所致身故或残疾、发生医疗事故、医疗手术麻醉意外导致身故。

31、团体农村小额人身保险(EKB)

被保险人: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特定农村团体成员可作为被保险人,投保人数必须占特定团体中符合参保条件成员总数的75%以上,且投不低于5人。

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身故。

32、高新技术企业高管人员和关键研发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EHC)

被保险人:为投保人工作且年龄在18周岁至70周岁的高管人员、关键研发人员及其他在职员工,投保人数必须占该团体人数的75%以上,且不低于5人。

保险责任:本保险合同下的责任分为必选责任和可选责任。投保人可以在投保必选责任的基础上,投保可选责任。但不得单独投保可选责任。

必选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残疾或烧伤。

可选责任:(1)意外医疗费用;(2)意外住院津贴;(3)家庭抚恤金。

33、高新技术企业高管人员和关键研发人员团体健康保险(A款)

被保险人:为投保人工作且年龄在18周岁至70周岁的高管人员、关键研发人员及其他在职员工,投保人数必须占该团体人数的75%以上,且不低于5人。

保险责任:本合同下的保险责任分为必选责任和可选责任。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时,可以在投保必选责任的基础上,投保可选责任。

必选责任:(1)疾病住院津贴。

可选责任:(1)手术费补偿金;(2)重大疾病首次诊断保险金;(3)癌症首次诊断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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