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极股份:关联交易决策制度(2010年11月) 2010-11-16
002368太极股份2023年三季度财务指标报告

太极股份2023年三季度财务指标报告一、实现利润分析实现利润增减变化表(万元)2023年三季度利润总额为9,077.92万元,与2022年三季度的7,767万元相比有较大增长,增长16.88%。
利润总额主要来自于内部经营业务。
成本构成变动情况表(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万元)二、盈利能力分析盈利能力指标表(%)太极股份2023年三季度的营业利润率为4.49%,总资产报酬率为2.79%,净资产收益率为6.27%,成本费用利润率为4.84%。
企业实际投入到企业自身经营业务的资产为1,387,386.8万元,经营资产的收益率为2.62%,而对外投资的收益率为-9.42%。
2023年三季度营业利润为9,076.9万元,与2022年三季度的7,775.9万元相比有较大增长,增长16.73%。
以下项目的变动使营业利润增加:投资收益增加92.74万元,资产处置收益增加1.58万元,营业成本减少21,166.27万元,财务费用减少1,565.84万元,共计增加22,826.43万元;以下项目的变动使营业利润减少:信用减值损失减少4,141.88万元,其他收益减少1,190.84万元,研发费用增加3,194.38万元,销售费用增加748.99万元,管理费用增加513.87万元,资产减值损失增加231.19万元,营业税金及附加增加76.63万元,共计减少10,097.78万元。
各项科目变化引起营业利润增加1,300.99万元。
三、偿债能力分析偿债能力指标表项目2021年三季度2022年三季度2023年三季度行业均值流动比率 1.22 1.15 1.2 2.79速动比率0.93 0.8 0.91 2.272023年三季度流动比率为1.2,与2022年三季度的1.15相比略有增长。
2023年三季度流动比率比2022年三季度提高的主要原因是:2023年三季度流动资产为1,106,965.61万元,与2022年三季度的1,274,508.27万元相比有较大幅度下降,下降13.15%。
科士达:关联交易决策制度(2011年6月) 2011-06-21

深圳科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2011年6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深圳科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充分保障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司与各关联方之间订立的关联交易合同合法、公允、合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科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的适用对象包括本公司、本公司的分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
第二条在本制度中,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公司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
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三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一)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三)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四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二)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三)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四)上述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太极实业独立董事关于签订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的独立意见

无锡市太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签订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的独立意见
无锡市太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20年9月7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审议了《关于签订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的议案》。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在审阅了本次董事会议题的相关资料,并了解有关情况后,我们就上述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十一科技与公司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是为十一科技日常业务需要而发生的。
本次关联交易遵循自愿、平等、公允的原则,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也不会对关联方形成重大依赖。
本次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况。
我们同意本次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法规与案例全面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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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关联方的定义-关联法人
(四)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本所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 导致上市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持有对上市公司具有重 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 10% 以上股份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等。
该“重大关联交易”的标准与董事会审议权限标准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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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股东大会审议
审批权限
上市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上市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 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 %以上的关 联交易,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审计,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法》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 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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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关联关系-不视为关联关系情形
与企业仅发生日常往来而不存在其他关联方关系的资金提供者、公用事业部 门、政府部门和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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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关联方的定义-关联法人
目前,实践中主要依据《股票上市规则》认定关联方,上交所《上市公 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2011.5.1)在该基础上进行了进一步的认定, 主要如下: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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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TIAN YUAN LAW FIRM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11层电话: (8610) 8809-2188; 传真: (8610) 8809-2150网址: 邮编:100140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六)京天股字(2008)第011-7号致: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根据发行人与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署的《委托协议》,本所担任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与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与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证监发[2001]37号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及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颁布的其他有关规定,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与上市出具《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原法律意见书”)、《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原律师工作报告”);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监管部行政许可项目审查反馈意见通知书080768号《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首发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要求出具《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依据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中瑞岳华审字[2008]第15820号《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以及发行人在2008年3月31日后发生的相关变化出具《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依据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中瑞岳华审字[2009]第00336号《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以及发行人在2008年9月30日后发生的相关变化出具《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依据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中瑞岳华审字[2009]第05670号《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以及发行人在2008年12月31日后发生的相关变化出具《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就发行人的股权结构是否符合国资发改革[2008]139号文出具《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五)”);现根据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中瑞岳华审字[2010]第00155号《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以下简称“《1231审计报告》”),以及发行人在2009年6月30日后发生的相关变化,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002368太极股份:总裁工作细则

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工作细则(2020年10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明确总裁职责权限,规范经营管理者的行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总裁第二条公司设总裁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董事可受聘兼任公司总裁。
第三条《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总裁。
第四条总裁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五条总裁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计划和投资方案;3、拟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4、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5、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6、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7、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总监、总裁助理;8、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9、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10、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11、决定单项数额或同一会计年度累计数额不超过公司上一年末净资产10%的股权投资项目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12、决定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下的关联交易,以及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绝对值0.5%的关联交易;13、《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总裁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裁在董事会上没有表决权。
第七条总裁做出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解聘(或开除)公司职工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决策时,应当事先听取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
第八条公司总裁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第九条总裁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
无锡市太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介绍企业发展分析报告模板
Enterprise Development专业品质权威Analysis Report企业发展分析报告无锡市太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免责声明:本报告通过对该企业公开数据进行分析生成,并不完全代表我方对该企业的意见,如有错误请及时联系;本报告出于对企业发展研究目的产生,仅供参考,在任何情况下,使用本报告所引起的一切后果,我方不承担任何责任:本报告不得用于一切商业用途,如需引用或合作,请与我方联系:无锡市太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1企业发展分析结果1.1 企业发展指数得分企业发展指数得分无锡市太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综合得分说明:企业发展指数根据企业规模、企业创新、企业风险、企业活力四个维度对企业发展情况进行评价。
该企业的综合评价得分需要您得到该公司授权后,我们将协助您分析给出。
1.2 企业画像类别内容行业空资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产品服务及制品、化纤产品、化纤机械及配件、纺织机械1.3 发展历程2工商2.1工商信息2.2工商变更2.3股东结构2.4主要人员2.5分支机构2.6对外投资2.7企业年报2021年报-股东及出资信息2.8股权出质2.9动产抵押2.10司法协助2.11清算2.12注销3投融资3.1融资历史3.2投资事件3.3核心团队3.4企业业务4企业信用4.1企业信用4.2行政许可-工商局4.3行政处罚-信用中国4.5税务评级4.6税务处罚4.7经营异常4.8经营异常-工商局4.9采购不良行为4.10产品抽查4.12欠税公告4.13环保处罚4.14被执行人5司法文书5.1法律诉讼(当事人)5.2法律诉讼(相关人)5.3开庭公告5.4被执行人5.5法院公告5.6破产暂无破产数据6企业资质6.1资质许可6.2人员资质6.3产品许可6.4特殊许可7知识产权7.1商标7.2专利7.3软件著作权7.4作品著作权7.5网站备案7.6应用APP7.7微信公众号8招标中标8.1政府招标8.2政府中标8.3央企招标8.4央企中标9标准9.1国家标准9.2行业标准9.3团体标准9.4地方标准10成果奖励10.1国家奖励10.2省部奖励10.3社会奖励10.4科技成果11 土地11.1大块土地出让11.2出让公告11.3土地抵押11.4地块公示11.5大企业购地11.6土地出租11.7土地结果11.8土地转让12基金12.1国家自然基金12.2国家自然基金成果12.3国家社科基金13招聘13.1招聘信息感谢阅读:感谢您耐心地阅读这份企业调查分析报告。
重庆太极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的(精)
证券代码:600129 证券简称:太极集团公告编号:2009-01重庆太极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数量为128,117,994股● 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日:2009年1月16日一、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相关情况1、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于2005年12月23日经相关股东会议通过,以2006年1月4日作为股权登记日实施,于2006年1月6日实施后首次复牌。
2、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安排追加对价情况: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无追加对价安排。
二、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中关于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有关承诺股权分置改革后,原非流通股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出售遵守《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控股股东太极集团有限公司还特别承诺:重庆市涪陵区希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市涪陵药用植物资源开发研究所、重庆涪陵医药总公司等三家非流通股东对价安排由太极集团有限公司代为履行。
本次股改完成后,上述三家非流通股东持有的太极集团股份若上市流通需向太极集团有限公司偿还代为履行的对价或取得太极集团有限公司的同意。
公司控股股东太极集团已同意重庆市涪陵区希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市涪陵药用植物资源开发研究所、重庆涪陵医药总公司三家公司的限售流通股分别在2007年和2008年全部上市流通。
截至目前,上述三家公司持有公司的股份均为流通股。
三、股改实施后至今公司股本结构变化和股东持股变化情况1、股改实施后至今,发生的分配、转增的股本结构变化情况2008年5月22日,公司实施了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以公司2007年总股本25,260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3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变为32,838万股。
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以资本公积金转增后的总股本为基数计算。
太极股份深耕细作 “互联网+监管”大有可为
太极股份深耕细作“互联网+监管”大有可为作者:霍娜来源:《中国信息化周报》2020年第43期“互联网+监管”系统的建设应用,意在实现规范监管、精准监管、联合监管,并做好对监管的“监管”。
“最多跑一次”,“马上办网上办一次办”,“不见面审批”,“数据多跑路,百姓少跑腿”……近年来,政府不断推进深化放管服政务改革,让全国各地的人们都切身感受到了“放”与“服”带给我们工作与生活上的便利,但如何做好“管”的工作,在做到“放”与“服”的同时风险可控,并不断创新监管机制、持续提高监管效能,是国家在思考并摸索的事情。
于是“互联网+监管”平台应运而生。
作为一直在此领域深耕细作的服务厂商,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太极股份)对“互联网+监管”平台建设有着丰富的经验。
近日,太极股份数据服务与智慧应用事业部总经理祁纲,就“互联网+监管”的内涵、“互联网+监管”平台的建设难点与未来趋势,接受了本报记者的独家专访,畅谈太极股份推进“互联网+监管”平台建设的思路、成果与布局重点。
“11223”系统搭得明白儿的祁纲向记者介绍,监管作为政府的一种行政管理行为,具体涉及对象及内容可以参照行政审批来理解,二者大体相同,需依法审批的事项也都需依法监管。
监管的对象是以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社团法人为主,还包括特定自然人,以及特种设备、特定产品、场地场所。
监管内容涉及市场监管、交通、金融、卫健、环保、安全生产、知识产权、食品药品安全等行业监管领域。
在监管过程中,相关部门结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信用监管等方式依法展开,成为政府创新监管方式,化解行业领域苗头性风险的主要手段。
随着时代和技术发展,为发现执法问题,破解执法难题,创新监管机制,提高监管效能,国务院办公厅将“互联网+监管”系统建设与应用提上日程,意在实现规范监管、精准监管、联合监管,并做好对监管的“监管”。
国务院办公厅先后印发《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2018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互联网+监管”系统建设和对接工作>的通知》(国办函〔2018〕73号)、《关于印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监管”系统建设方案要点>的通知》(国办电政函〔2019〕56号)等文件,对建设“互联网+监管”系统提出了明确要求。
002368太极股份2023年上半年决策水平分析报告
太极股份2023年上半年决策水平报告一、实现利润分析2023年上半年利润总额为5,903.63万元,与2022年上半年的3,638.52万元相比有较大增长,增长62.25%。
利润总额主要来自于内部经营业务。
2023年上半年营业利润为5,931.42万元,与2022年上半年的3,725.03万元相比有较大增长,增长59.23%。
二、成本费用分析太极股份2023年上半年成本费用总额为313,817.23万元,其中:营业成本为227,889.81万元,占成本总额的72.62%;销售费用为12,875.23万元,占成本总额的4.1%;管理费用为63,369.88万元,占成本总额的20.19%;财务费用为1,449.07万元,占成本总额的0.46%;营业税金及附加为755.93万元,占成本总额的0.24%;研发费用为7,477.32万元,占成本总额的2.38%。
2023年上半年销售费用为12,875.23万元,与2022年上半年的11,071.59万元相比有较大增长,增长16.29%。
从销售费用占销售收入比例变化情况来看,2023年上半年尽管企业销售费用有较大幅度增长,但营业收入却出现了较大幅度的下降,企业市场销售活动开展得很不理想。
2023年上半年管理费用为63,369.88万元,与2022年上半年的61,970.05万元相比有所增长,增长2.26%。
2023年上半年管理费用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为19.8%,与2022年上半年的12.59%相比有较大幅度的提高,提高7.21个百分点。
在营业收入大幅度下降的情况下,管理费用支出水平相对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明显改善,管理费用支出合理。
三、资产结构分析太极股份2023年上半年资产总额为1,469,471.47万元,其中流动资产为1,110,252.5万元,主要以应收账款、存货、合同资产为主,分别占流动资产的38.84%、24.45%和11.25%。
非流动资产为359,218.97万元,主要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商誉为主,分别占非流动资产的30.28%、27.31%和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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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2010年11月修订)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决策程序,防止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关联交易是指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
第三条本决策制度所称关联人是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所定义的关联人。
公司与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不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公司应当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其他相关规定,确定关联人的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确保关联人名单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及其下属控股子公司在发生交易活动时,相关责任人应当仔细查阅关联人名单,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
如果构成关联交易,应当在各自权限内履行审批、报告义务。
第五条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协议。
关联交易协议的订立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
公司应将该协议的订立、变更、终止及履行情况等事项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披露。
第六条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人以垄断采购和销售业务渠道等方式干预公司的经营,损害公司利益。
关联交易活动应遵循商业原则, 关联交易的价格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
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应当随附关联交易的依据,以及是否公允的意见。
公司应对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予以充分披露。
第七条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格限制占用公司资金。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不得要求公司为其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第八条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使用:(一) 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使用;(二) 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人提供委托贷款;(三) 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进行投资活动;(四) 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五) 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偿还债务;(六)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九条公司关联交易审批的权限划分如下:(一)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由董事会审议决定,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下的关联交易,由总裁决定;(二)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由董事会审议决定;在此标准以下的关联交易,由总裁决定;(三)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四) 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关联交易,无论金额大小,均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条公司与关联人进行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事项,应当按照下述规定进行披露并履行相应审议程序:(一) 于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与关联人订立书面协议并及时披露,根据协议涉及的交易金额适用第八条的规定进行审议;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二) 已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正在执行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如果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按要求披露相关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并说明是否符合协议的规定;如果协议在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公司应当将新修订或者续签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根据协议涉及的交易金额适用第八条的规定进行审议;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三) 对于每年发生的数量众多的日常关联交易,因需要经常订立新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而难以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将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对本公司当年度将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根据预计金额适用第八条的规定进行审议;对于预计范围内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如果在实际执行中日常关联交易金额超过预计总金额的,公司应当根据超出金额适用第八条的规定进行审议并披露。
前款所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系指:1、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2、销售产品、商品;3、提供或接受劳务;4、委托或受托销售。
第十一条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制度第八条的规定。
第十二条公司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做到:(一) 详细了解交易标的的真实状况,包括交易标的的运营现状、盈利能力、是否存在抵押、冻结等权利瑕疵和诉讼、仲裁等法律纠纷;(二) 详细了解交易对方的诚信纪录、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等情况,审慎选择交易对手方;(三) 根据充分的定价依据确定交易价格;(四)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以及公司认为有必要时,聘请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
公司不应对所涉交易标的状况不清、交易价格未确定、交易对方情况不明朗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并作出决定。
第十三条董事个人或者其所任职的其他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已有的或者计划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关联关系时(聘任合同除外),不论有关事项在一般情况下是否需要董事会批准同意,均应当尽快向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关联人占用资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
公司独立董事、监事至少应当每季度查阅一次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了解公司是否存在被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五条如有关业务人员不能确定某一交易是否属于关联交易以及应履行的公司内部审批程序,则应当本着审慎原则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根据有关规定判断该项交易是否属于关联交易,以及应履行的公司内部审批程序。
如果董事会秘书也不能判断,董事会秘书应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或有关中介机构征求意见,以确定该交易是否属于关联交易,以及应当履行的公司内部审批程序。
第十六条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或占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及其以上的关联交易(包括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需要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决定的关联交易)应由公司半数以上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认为依靠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的资料难以判断关联交易条件是否公允时,有权单独或共同聘请独立专业顾问对关联交易的条件进行审核,并提供专业报告或咨询意见,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七条上市公司在召开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表决前提醒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
关联董事未主动声明并回避的,知悉情况的董事应当要求关联董事予以回避。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
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可以出席董事会会议,并可以在董事会阐明其观点,说明该关联交易是否公允,但应当回避表决。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依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确定。
第十八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如属于关联董事,不得就该等事项授权其他董事代理表决。
第十九条董事会对关联交易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无关联关系董事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条对于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首先应当按照董事会审批关联交易的程序经过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表决(对于关联董事回避后,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不足3人的,则可以直接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上对该等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及是否对公司有利作详细说明,并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审计。
本制度第九条规定的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评估。
第二十一条股东大会决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主动回避;关联股东未主动回避,参加会议的其他股东有权要求关联股东回避。
会议主持人及见证律师应当在股东大会对有关关联交易进行表决前,提醒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
前款所称关联股东依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确定。
第二十二条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权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第二十三条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但该关联交易事项涉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以特别决议形式通过的事项时,股东大会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四条因关联人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而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可能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本决策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由股东大会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本制度与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执行。
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