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逮捕阶段未成年人人权保障工作的思考
未成年检察工作面临的问题及对策

未成年检察工作面临的问题及对策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未成年检察工作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虽然政府和社会各界在保护未成年人方面付出了很多努力,但是在实际工作中,未成年检察工作还存在着一些困难和问题。
以下是我总结的未成年检察工作面临的问题及对策。
问题一:未成年人保护意识不强未成年人保护意识不强是当前未成年检察工作面临的一大挑战。
由于未成年人对自己的权益和利益认识不足,往往容易被不法分子利用,导致自身安全受到威胁。
对策一:加强未成年人保护教育加强未成年人保护教育是解决未成年人保护意识不强的关键。
检察机关可以通过组织讲座、宣传栏、家长学校等途径普及未成年人保护知识,提高未成年人的保护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问题二: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措施不足虽然国家和社会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工作做出了很多努力,但是在一些方面还需要加强。
未成年人犯罪处理方面的检察工作尤其重要,但是很多时候未成年人无法得到足够的保护和帮助,导致再次受到伤害。
对策二:加强未成年人保护措施加强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措施是必要的。
检察机关可以制定更加严谨、完善的未成年人犯罪处理制度,加强相关法规的宣传力度,确保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得到足够的关注和处理。
问题三:相关机构沟通不畅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需要各个机构协同配合,但是在实际工作中,由于机构之间的信息互通不畅,造成资源浪费和工作效率低下。
对策三:加强机构间协同加强机构间协同,实现信息互通共享是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关键。
各个机构应该建立起有效的沟通机制,及时交换信息,确保减少重复工作和资源浪费。
总之,未成年检察工作面临的问题很多,但是只要我们能够认识到问题的存在,并且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解决,相信未成年检察工作一定能够迎来更好更美好的明天。
《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实践与反思

《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实践与反思一、引言《未成年人保护法》是我国为保护未成年人权益而制定的一项重要法律。
该法律的实践过程中,我们必须认真思考并不断总结经验,以提高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有效性。
二、实践经验与反思1. 加强宣传教育实践中,我们发现加强宣传教育是保护未成年人的基础工作。
通过广泛宣传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内容和重要性,可以提高社会对保护未成年人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但我们也要反思,目前的宣传力度还不够,需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采用多种形式和渠道,使更多人了解该法律的内容和意义。
2. 加强监管与救助机制建设在实践中,我们发现加强监管与救助机制的建设是保护未成年人的关键。
通过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可以及时发现并防止未成年人受到侵害的情况。
同时,建立完善的救助机制,可以及时帮助受到侵害的未成年人并解决他们的困难。
然而,我们也要反思,目前的监管与救助机制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和加强。
3. 强化法律责任追究在实践中,我们发现强化法律责任追究对于保护未成年人的有效性至关重要。
通过严格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可以起到警示和震慑作用,有效减少对未成年人的侵害行为。
然而,我们也要反思,目前的法律责任追究机制还需要进一步加强,以确保对侵害未成年人的行为能够得到及时、公正的处理。
三、结论《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实践过程中,我们必须不断总结经验并进行反思,以不断提高保护未成年人的有效性。
加强宣传教育、加强监管与救助机制建设以及强化法律责任追究是实践中的关键方面。
通过不断完善和加强这些方面,我们可以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促进他们的健康成长。
当前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当前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近年来,未成年人保护成为社会关注的重点之一。
由于未成年人处于成长阶段,身体和心理上都存在较大的脆弱性,需要我们更加关注和保护。
但是,在当前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仍然存在着许多问题,这些问题需要我们以更加严谨的态度去面对和解决。
本文将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建议两个方面进行分析和讨论。
一、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存在的问题1.法律保障不足目前,我国对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条文还不够具体、完善,一些地区出现了对未成年人侵犯事件的“轻判”问题,这使得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2.社会服务体系不健全当前,社会服务体系不够完善,特别是在一些边远地区和农村地区,面临着服务资源短缺、服务质量不高等问题,这让未成年人在成长过程中无法得到有效的服务和帮助。
3.家庭教育水平低未成年人最初的教育来自家庭,但是目前许多家庭教育存在问题,如家长缺乏教育意识和技能、忽视未成年人心理健康等,这使得未成年人在家庭中并不能得到应有的保护和指导,很容易受到外界的负面影响。
4.网络安全问题严峻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网络成为未成年人学习、沟通和娱乐的重要途径,但同时也面临着大量低俗、暴力、色情等不良信息的侵袭,而未成年人缺乏足够的辨别力和自我保护意识,这让他们易受到网络暴力的伤害。
二、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建议1.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针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存在的法律保障问题,可以通过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严格执法和打击犯罪行为,从而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2.建立健全的服务体系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需要建立健全的服务体系,包括提供预防、救助和治疗等多方面的服务,例如建立多种形式的援助机构,提供不同形式的服务,使得未成年人在遇到问题时能够得到及时的救助和支持。
3.加强家庭教育意识和培训家庭教育是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最重要的一环,针对当前家庭教育水平不高的问题,可以加强家庭教育意识,通过家庭教育培训和家庭教育咨询服务等形式,提升家长的教育意识和家庭教育能力,帮助孩子健康成长。
关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关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是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培养健康成长的新一代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就目前情况来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包括缺乏有效的法律保障、监管机构不健全、未成年人权益意识不强等。
针对这些问题,应采取一系列对策来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首先,缺乏有效的法律保障是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之一。
目前,尽管我国立法已经建立了一系列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如《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刑法修正案(九)》,但在实际执行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一方面,一些地方政府在执行这些法律时缺乏切实的行动,法律的实施效果不佳。
另一方面,对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罚力度不足,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法律威慑力不强。
因此,我们需要加强对未成年人保护法规的宣传和教育,提高社会对于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重视程度。
同时,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保护法规的监督和执行力度,确保相关法律的有效执行,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其次,监管机构不健全也是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一大问题。
目前,我国在未成年人保护方面已经建立了相应的监管机构,如中央未成年人工作委员会和各级团委、妇联等组织。
然而,由于监管机构的职能和权限不够明确,无法形成有效的联动和协作机制,导致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效果不佳。
因此,应当进一步完善监管机构的职能和权限,明确各级机构的职责,加强各级机构之间的沟通和协作。
同时,还应当提高监管机构的专业化水平,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心理辅导和社会救助工作。
通过这些措施,可以有效提升监管机构的工作效能,提高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质量。
另外,未成年人权益意识不强也是制约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一个重要问题。
在现实生活中,由于未成年人缺乏足够的知识和经验,他们往往无法正确判断和识别危险行为,容易成为不良信息的受害者。
因此,我们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权益的宣传和教育工作,提高他们的自我保护意识。
同时,还应当积极发展未成年人参与社会事务和决策的机会,培养他们的社会责任感和公民意识。
浅谈司法社会工作介入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相关建议

司法社会工作介入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相关建议随着社会的发展,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日益突出,为保障未成年人的安全和利益,司法社会工作介入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在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中,司法社会工作不仅可以发挥其主体优势,提供具体服务,还可以为未成年人提供全面的帮扶,增强其治理效果。
下面本文就这一课题进行了一些深入浅出的探讨。
一、加强司法社会工作与司法机关的沟通合作,配套各项服务机制的完善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不能单方面依靠司法机关,而需要多元主体共同介入,发挥各自的优势。
因此,加强司法社会工作与司法机关的沟通合作,配套各项服务机制的完善是关键。
司法社会工作者可以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等相关部门进行及时、全面、准确的信息共享,协同共同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推进提供保障。
同时,建议增设双向转诊机制,规范司法社会工作与司法机关之间的工作流程,及时解决问题。
二、做好刑侦民警与社工的“接力赛”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处理中,刑侦民警是重要执法主体,但由于一般犯罪案件时间紧、任务重,难以在短时间内全面了解涉案未成年人的情况;而此时,司法社会工作者就能够充分发挥其特长,通过走访、调查、放心谈等方式,深入了解未成年人的家庭、学校、生活等方面的情况,并提供必要的协助和服务,全面推动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工作。
因此,刑侦民警与司法社会工作者之间需要建立起真诚友好的合作关系,不但彼此之间互相配合、互帮互助,而且要相互学习、借鉴对方的优点,共同提高工作效率。
三、加强未成年人心理辅导,开展帮教工作未成年人犯罪往往是由于家庭、学校等方面的原因引起的。
因此,在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中,需要对涉案未成年人进行心理辅导,倾听其内心诉求,解决其心理困惑,激发其积极向上的力量,提升其对社会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感。
在此基础上,还可以针对其不良行为问题,进行针对性的帮教工作,让其了解并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错误的,不断改正错误,教育其树立正面的人生价值观。
四、开展家庭法制教育往往家庭教育的问题是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原因之一,因而在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中,对家长的教育尤其重要。
如何在审查逮捕阶段尊重和保障人权

如何在审查逮捕阶段尊重和保障人权作者:赵慧来源:《法制博览》2012年第10期【摘要】应对新刑诉法涉及的审查逮捕的一系列重大修改所带来的挑战,检察机关需要抓住机遇,转变办案模式和执法方式,强化人权意识,实现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统一。
牢固树立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观念,既准确及时地惩治犯罪,依法维护公民、社会和国家利益,又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从而彰显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优越性。
【关键词】审查逮捕;尊重;保障人权2012年3月14日,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经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并将于2013年1月1日生效。
这是自1996年以来,我国第一次修改刑诉法。
此次刑诉法的修改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巨大成果,标志着国家对人权的保障和尊重,以及对司法机关公权力的限制。
此次刑诉法修改对检察机关侦查监督工作影响重大,对检察机关从事侦查监督工作的干警提出了新的要求。
下面笔者就新刑诉法后如何在审查逮捕阶段尊重和保障人权谈一点粗浅的看法。
一、修改后刑诉法确立的审查逮捕模式变化(一)加强和完善了审查逮捕制度,有利于检察机关发挥侦查监督职能审查逮捕是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职能。
是检察机关发挥侦查监督职责,打击犯罪,并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和手段。
新刑诉法在完善检察机关的审查逮捕制度方面,增加了许多新的规定,体现了对侦查监督的加强。
1.明确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时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该内容的增加不仅是让检察机关通过听取意见达到核实证据、了解案情的需要,而且有利于检察机关发现或者调查核实侦察机关是否存在违法情况,有利于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实施必要的监督。
2.修改后的刑诉法确立的审查逮捕模式赋予了审查逮捕机制更多的诉讼化成分,在制度规范层面,构建了审查逮捕中被追诉方表达诉求的渠道。
相对于传统的内部审批式审查逮捕模式,新的审查逮捕机制凸显了对被追诉方主体地位的尊重。
强化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法律监督职能保障未成年人权益调研报告
强化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法律监督职能保障未成年人权益调研报告20xx年全国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工作会议以来,全国检察机关四级联动,陆续成立专门的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办案部门或机构,实行捕、诉、监、防一体化的工作模式,落实一系列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等制度,亲情会见、人格甄别、一站式询问被害人等针对未成年人特性的创新机制也逐步推广开来,充分体现了检察机关在保障未成年人权益、预防青少年犯罪方面的不断探索和努力,在实践中成效显著。
鉴于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在检察工作中凸显愈加重要的地位,从提升完善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制度,提高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工作成效的角度,笔者对通过强化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监督职能、提升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成效进行了思考。
一、当前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现状虽然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在全国如火如荼地开展,未成年人特殊保护制度的落实在保护未成年人权益方面颇有成效。
工作总结但受传统观念影响,各地检察机关的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仍着重于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诉讼监督,法律监督工作在诉讼以外的领域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和发展。
在“捕、诉、监、防一体化”的工作模式中,工作内容也更多倾向于在涉案未成年人的管护帮教、犯罪预防上,工作重点有所偏倚,最终导致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法律监督职能的弱化。
二、强化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法律监督职能的现实意义(一)强化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法律监督职能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现实需要。
检察机关首要的职责和使命在于通过法律监督活动的开展,确保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依法维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目前检察机关未成年人检察工作颇有成效,但法律监督工作还存在诸多不足。
检察机关有必要履行法律监督机关的职责,将法律监督贯穿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始终,尤其是在当前强调发挥法律监督职能的大背景下,把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法律监督职能纳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范畴,是深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现实需要。
(二)强化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法律监督职能是保障未成年人权益的需要。
关于儿童权益保护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思考
关于儿童权益保护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考虑儿童是祖国的花朵,在很大程度上承载着一个民族的将来、国家的希望。
结合国《儿童权利公约》把“儿童”界定为“18岁以下的任何人”,其中明确阐述:“儿童因身心尚未成熟,在其出生以前和以后均需要特殊的保护和照料”,并对儿童根本权益进展了详细界定,综合起来可以概括为四种,即生存权、受保护权、开展权和参与权。
我国自 1992 年参加结合国《儿童权利公约》20 余年来,先后公布了《中国儿童开展纲要〔2023~2023〕》和《中国儿童开展纲要〔2023~2023〕》,并把促进儿童全面开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
但是,作为一个大的开展中国家,我国近几年进犯儿童权益的事件频发,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这应当引起我们每一个人的深化反思。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条指出,“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安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开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建立者和接班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然后在第四条又明确指出,“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未成年人进展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进展爱国、集体和社会的教育,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的公德,反对资本的、封建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的侵蚀。
”为了实在保护少年儿童合法权益,促进少年儿童安康成长,我们关工委发挥自身优势和作用,围绕儿童开展权益保护,在少年儿童思想道德建立领域“主动作为、拾遗补缺”,做了一些积极的探究和研究。
一、加强和改良儿童思想道德建立的重要意义在经济飞速开展的今天,相对于物质文明的建立,对少年儿童〔包括成年人〕思想道德建立的重视已经滞后了。
经济的开展,使人们的价值观、人生观等观念发生了宏大的变化;互联网的快速普及,西方文化的汹涌而至,各种不安康的观念极大地冲击着儿童的思想〔包括成年人〕;在大社会气氛下,家长重智育轻德育的观念由来已久;学校教育在高考指挥棒挥舞下,不得不本质性地进展着应试教育,虽然外表上冠其名曰“素质教育”。
《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实践与反思
《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实践与反思简介《未成年人保护法》是我国专门为保护未成年人权益而制定的一部法律。
本文将对该法律的实践和反思进行探讨。
实践保护未成年人权益《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基本权益,如生存权、发展权、受教育权等。
在实践中,相关部门和组织积极落实这些保护措施,加强对未成年人权益的维护和保障。
家庭和社会的责任该法律强调了家庭和社会的责任,要求家庭和社会共同承担起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和教育责任。
在实践中,相关部门通过宣传教育等方式,提高家庭和社会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重视程度。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未成年人保护法》重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问题,规定了对于涉及未成年人的犯罪案件应采取特殊的审判程序和刑罚规定。
在实践中,法律机构加强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工作,通过教育、法治宣传等手段降低未成年人犯罪率。
反思执法和监管不足在实践中,我们也要反思《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执法和监管不足是其中之一,一些地区和单位对于该法律的执行力度不够,导致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不到位。
教育和宣传不够另一个问题是教育和宣传不够。
虽然该法律明确了家庭和社会的责任,但在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家庭和社会对于未成年人保护的认识不足,缺乏相应的教育和宣传。
未成年人犯罪问题虽然该法律重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但在实践中,仍然存在一定的未成年人犯罪问题。
我们应该深入研究其原因,进一步加强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和教育工作。
结论《未成年人保护法》在实践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我们应该加强执法和监管力度,加大教育和宣传力度,进一步完善该法律,以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
关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关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随着社会的发展,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愈发重要。
未成年人是社会的未来,保护他们的安全和权利应该成为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但是,现实中仍然存在着许多问题,这些问题需要我们认真思考和解决。
问题一:法律制度不健全我国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制度还不够健全,很多细节存在漏洞。
比如,对于家庭暴力、校园欺凌等行为,法律尚未明确规定相应的惩罚措施。
这就给未成年人的安全带来了很大隐患。
对策建议:应该加强未成年人保护法律的制定和完善,以应对不同的保护需求。
同时,加强法律宣传,提高社会的法律意识,让每个人都能够了解未成年人保护的重要性和作用。
问题二: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意识较差许多未成年人缺乏自我保护的意识,常常陷入网上诈骗、色情诈骗等电信诈骗的陷阱中,造成巨大的财产和精神损失。
同时,在面对自身遭受欺凌、伤害等问题时,很多未成年人也不知道如何寻求帮助和解决问题,导致问题进一步恶化。
对策建议:应该加强未成年人保护教育,提高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
这包括引导他们正确应对网络信息、加强安全意识、如何应对校园欺凌等方面,让他们能够独立、有力地应对各种挑战。
问题三:保护力度不够在一些地方,未成年人的保护力度不够。
一些家庭和学校忽略技术上可能会给孩子们带来困扰和安全问题的设备,如智能手机、平板电脑等;一些食品、出行和饮品等方面存在安全隐患,对孩子们的健康安全造成潜在威胁。
对策建议:应该在家庭、学校、社区等多个方面加强未成年人安全防护。
例如,父母应建立起正常的时刻念护机制,学校应强化学生的交通、食品和其他方面的安全教育。
同时也重视对那种未成年人更易受到欺负的群体的保护,比方如孤残儿或残疾儿童等。
总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是重要而复杂的工作,需要全社会共同关注和努力。
我们应该努力为未来的社会和国家做出积极的贡献,为儿童们创造一个安全、温馨、健康的成长环境。
问题四:监管机构职责不到位监管机构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也存在职责不到位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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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逮捕阶段未成年人人权保障工作的思考
新刑诉法进一步彰显了人权保障理念,对未成年人人权保障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审查逮捕工作将产生重大影响,如何在审查逮捕工作中既惩治犯罪又保障人权,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就审查逮捕阶段未成年人人权保障工作现状、存在的问题以及对策进行了一定的思考,仅供同仁参考。
一、审查逮捕工作中未成年人人权保障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执法理念的落后
对未成年人审查逮捕案件,要树立慎捕理念,以不捕为常态、以批捕为例外。
但是旧的“够罪即捕”执法理念仍然存在,套用成年人标准的现象也不少,讯问犯罪嫌疑人方式方法简单、粗暴,没有耐心开展思想教育和法制宣传工作的现象仍存在。
(二)变相超期羁押的存在
随着办案人员法律素养的提升,超期羁押现象已经很少存在,但是仍然存在一些变相的超期羁押现象。
比如,在办案过程中公检法机关存在互相借用办案期限的现象,在审查起诉阶段以退回补充侦查的方式延长一个月的办案期限,虽然表面上都不违法,但是实际上变相侵害了嫌疑人的权利。
(三)分类羁押不能完全落实
在基层,由于经费和场地限制,导致关押场所地方有限,条件简陋,陷入人多地少的困境,造成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和成年人混合羁
押的现象,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二次感染的机会就会大大增加。
这不利于未成年人的改造,更有甚者其人身权利可能遭受来自同监室人的侵害。
(四)法定代理人、亲属及合适成年人无法到场
新刑诉法规定在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时法定代理人必须到场。
这项规定很有效地杜绝了刑讯逼供行为,保障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等权利免受伤害。
但是在办案实践中,大量存在有些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及家属因为外出务工、或者对未成年的放弃等种种原因经过多次通知都不到场的现场,但是又不能及时找到合适成年人,办案人员为了省事就忽略了这一程序,这为未成年人权利受到侵害埋下了隐患。
(五)审查逮捕阶段律师介入
新刑诉法规定,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在第一次讯问或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就有权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这项规定更好地保障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时获得辩护权,也为其获得同一般人同等的人权提供了保障。
但是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律师责任追究制度的缺乏,使部分律师缺乏职业操守,在会见犯罪嫌疑人时诱导当事人在关键证据上规避法律,为下一步继续侦查带来障碍。
例如在强奸案中,由于缺乏证人证言,嫌疑人供述和受害人陈述成为一比一证据,这时候嫌疑人供述这种证据的固定就相当重要,如果出现反复势必会增加工作量,也会使案件的继续侦查陷入僵局。
(六)法律援助工作的执行
法律援助律师一般是由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担任或者指派执业律师担任,这类型案件给予的报酬也远远低于委托辩护案件,一些被指派的律师在工作中缺乏积极性,个别缺乏职业道德的律师,出具的律师意见敷衍塞责,照搬一条法律条文了事。
或者为了给委托人有个交待,歪曲事实,作无罪辩护。
(七)办案期限短影响法律执行
对于侦查机关来说,普通的刑事案件从立案侦查到提请批准逮捕仅有七天的拘留羁押期限,在这七天中无论是让犯罪嫌疑人家属自己委托辩护人,还是由侦查机关为其申请法律援助,时间上都有些紧迫。
而且在一些情况下,犯罪嫌疑人家属虽然还未来得及委托辩护人,但是由于对公权力的不信任,他们拒绝申请法律援助,面对这种情况侦查机关也无能为力。
新刑诉法规定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审查逮捕阶段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但是听取律师意见,需要完成一定的程序,比如由案管中心负责审查和联系,案件承办人也需要和律师协调会见时间,这在一定程度上延长了办案时间,影响了案件办案效率,从另一个角度侵害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人权。
(八)新法律制度的执行存在问题
新刑诉法增加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比如社会调查制度、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等。
目前法律没有规定开展社会调查的主体,有些检察机关要求公安机关在送案卷前出具社会调查报告,但是公安机关由于自身职责的限制,报告内容具有主观性,归罪性明显,可信度不高,无法真正发挥其立法本来目的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