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科技证据的初步探析
科学证据的概念

科学证据的概念科学证据1并非法定证据2的一种,而是学理上对证据进行的一种分类。
“分类是一种把握事物共性同时辨识事物特性的逻辑手段。
分类不仅能使人的认识条理化,而且能实现处置上的目的性与有效性。
正是出于这样的认识目的和行为目的,证据法对不同形态的证据在形式上进行分类。
”3按照是否具有高科技含量为标准,可以将证据划分为科学证据和经验证据。
其中,不具有科技含量的证据称为经验证据;具有科技含量的证据称为科学证据。
如此划分,目的在于更好地认识科学证据的特征和属性,更好地理解、把握和运用科学证据。
由于视角不同,国内外学者关于科学证据内涵与外延的界定很不一致。
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1)以属性特征为视角。
这种观点将科学证据视为一类具有科技含量的专家意见(鉴定意见),属言词证据中的意见证据,并以此为出发点界定科学证据。
如英国学者保罗·罗伯茨认为科学证据就是在案件中的科学或技术问题超出了律师、法官和陪审团的知识和专业1关于科学证据的称谓存在一定的分歧。
陈学权等人将此类证据称为“科技证据”,认为科学证据中的科学不仅指“科学”,而且包括“技术”,用“科技证据”更加符合汉语习惯;张斌等使用“科学证据”指称该类证据,认为从词源上讲“科学证据”更加符合英文“scientific evidence”的汉译并且从理论上讲“科学证据”也具备科学哲学上的依据。
出于法律语言的统一性、规范性要求,本文在论述中一律采用“科学证据”的称谓。
参见陈学权.科技证据论——以刑事诉讼为视角[M].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张斌. 论科学证据的概念[J]. 中国刑事法杂志,2006, 8(6):48-52,陈永佳.关于科学证据的几个基本理论问题探析[J]. 新疆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9(2):362我国三大诉讼法关于证据的分类基本一致。
《刑事诉讼法》第42条将证据分为七种类型,即:“(一)物证、书证;(二)证人证言;(三)被害人陈述;(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五)鉴定结论;(六)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
浅析现代科技在文物鉴定中的应用研究

浅析现代科技在文物鉴定中的应用研究【摘要】现代科技在文物鉴定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为文物鉴定提供了新的技术手段和思路。
数字化重建技术可以帮助还原文物原貌,光谱分析技术可以确定文物材料成分,红外线成像技术可以显示文物隐藏部分,三维打印技术可以制作文物复制品,激光扫描技术可以精确测量文物尺寸。
现代科技的应用使文物鉴定更加准确快捷,并且保护了文物的完整性。
未来,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文物鉴定的技术手段将进一步提升,价值也将得到更好的展现。
现代科技在文物鉴定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为传承历史文化、保护文物遗产贡献着力量。
【关键词】现代科技、文物鉴定、数字化重建技术、光谱分析技术、红外线成像技术、三维打印技术、激光扫描技术、前景展望、发展趋势、价值意义1. 引言1.1 现代科技在文物鉴定中的重要性现代科技能够帮助文物鉴定工作者更加准确地对文物进行分析和鉴定。
通过数字化重建技术、光谱分析技术、红外线成像技术、三维打印技术以及激光扫描技术等高科技手段,可以对文物的结构、材料、年代等方面进行深入研究,提高文物鉴定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现代科技的应用可以帮助文物鉴定工作者更好地保护文物。
通过科技手段,可以对文物进行非接触性的检测和分析,避免了因接触而导致的进一步损伤,同时也可以探测出文物的潜在问题,及早进行修复和保护工作。
现代科技的进步使得文物鉴定工作更加高效和便捷。
传统的文物鉴定工作往往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人力,而现代科技的应用可以大大缩短鉴定周期,提高工作效率,为文物保护和展示提供更好的支持。
现代科技在文物鉴定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性,其应用不仅提高了文物鉴定的准确性和可靠性,还有助于文物保护工作的顺利进行。
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和进步,相信现代科技在文物鉴定中的作用将会越来越凸显,为文物领域的发展带来更多的机遇和挑战。
1.2 现代科技在文物鉴定中的意义现代科技在文物鉴定中具有重要的意义。
现代科技的应用可以提高鉴定文物的准确性和精度。
浅析现代科技在文物鉴定中的应用研究

浅析现代科技在文物鉴定中的应用研究现代科技在文物鉴定中的应用研究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为文物鉴定领域带来了革命性的变化和进步。
本文将就现代科技在文物鉴定中的应用进行浅析,以期深入了解其在该领域中的价值和意义。
现代科技在文物鉴定中的应用为鉴定工作的准确性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
通过利用现代科技手段,例如高分辨率成像技术、红外线技术和激光扫描技术等,可以对文物进行全面而深入的分析和解读。
这些高科技手段可以帮助鉴定人员更准确地观察和分析文物的构造、材质、工艺和年代等特征,从而得出准确的结论。
现代科技在文物鉴定中的应用为文物保护和修复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通过应用现代科技手段,可以对文物进行非接触性的检测和评估,避免了物理接触对文物的损害。
通过对文物进行扫描和成像,可以为文物修复工作提供准确的参考和指导,帮助修复人员更好地理解文物的原貌和结构,使修复工作更加科学和有效。
现代科技在文物鉴定中的应用为鉴定工作的效率提高提供了重要的手段。
传统的鉴定工作通常需要消耗大量的时间和人力物力,在一些复杂的鉴定任务中往往难以取得满意的效果。
而现代科技手段的应用,可以大大提高鉴定工作的效率。
通过利用自动化、智能化的设备和软件,可以快速地对文物进行扫描、成像和分析,大大缩短了鉴定的时间,提高了鉴定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现代科技在文物鉴定中的应用为文物研究工作提供了新的途径和方法。
传统的文物研究方法主要依赖于对文物本身的观察和理解,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而现代科技手段的应用,可以帮助研究人员更深入地分析和解读文物,发现文物所蕴含的更多信息和价值。
通过利用高分辨率成像技术,可以对文物进行微观级别的观察和分析,揭示文物的内部结构和组织。
通过利用红外线技术,可以检测文物的隐蔽问题和隐藏信息。
通过利用激光扫描技术,可以对文物进行三维重建和模拟等等。
这些新的途径和方法为文物研究工作带来了更广阔的空间和更丰富的内容。
现代科技在文物鉴定中的应用研究具有重要的价值和深远的意义。
现代科技与证据制度(2)

现代科技与证据制度(2)这种相同的证明推演逻辑产生的证明“不能”,是直接否定了科技证明实践上的可行性,还是依旧演绎出我们上面阐述的科技真实的理论哪?先不论可行与否,看一下结果:采用科技方法获取的证据信息才在更广的程度上披露了未知(相较于其他的证明方法),因而也更接近了案件的绝对真实,或者说这种科技对于证明事态的还原更能体现事理发生的真实程度,作为一种反映法官的内心确信的人造裁断纠纷的制度设计而言,这种借助科技证明的作法当然互为优越的一种理性选择,不难我们就无法在以公正为根本的法庭上奢谈证明真实了,因此至少在工具层的科技证明价值是可以被接受的,这是一个人造诉讼体系对相对人为的科技证明的天然亲和的表现。
我们应该正视的是,这种亲和绝不仅仅意味着因工具的优异产生的妥协性的选择。
以一个证误的角度来看“科学,假设永远不能得到肯定真实,他们只能被证明错误”①。
既然在法律程序中证明成立肯定是不能,则反之证明一系列前提或条件的错误,不就可以在证明的反面确定假设的成立了吗?我们可以用如下几个原因完成我们的说明:首先,与已确立的学识相冲突的观察(即证错)所带来的信息量会超过不冲突的观察。
因此这将有助于在法庭质证过程与认证过程中为所有涉案人员提供更为丰富的证明信息,“与某一理论的预言相冲突的结果......比其他结果更能照亮人们的视野”②,显然强调证明错误将帮助克服了证“实”中的偏见。
所谓证实中的偏见是指在科学证明中倾向于预先确定一种理论,随后寻找数据来证实其成立而不是反驳其成立①,该偏见与现代证据证明模式是格格不入的,尤其要被听审的法官所排斥,否则作为法律审判代言人的法官,将使居中的内心心证先天地偏向事实成立与否的一态,这不但有违神圣司法裁判的公平性公正性,也是法官恣意的一种放肆,进而可能背离了诸如“疑罪从无”(如果法官先偏向罪行成立的心态),或者是证人自由陈述等等的法律原则(特别是在大陆法系法官主导询问,其先存的心理偏好会不自觉地在询问时,干预了这种本应毫不受影响的证人陈述空间的要求)。
现代科技证据的初步探析(一)

现代科技证据的初步探析(一)内容提要:当前,许多国家为了提高同犯罪作斗争的效能,纷纷试图将现代科技手段引入诉讼程序。
然而,由于科技证据本身充满了争议,它在刑事诉讼中运用还有许多问题需要得到研究。
本文仅从科技证据的证据能力与证明力以及收集的范围与程序的角度,结合各国的一些实际作法进行了一些初步的探析,并以此谈谈自己的立法设想,以期为我国今后在这方面的立法与研究抛一引玉之砖。
关键词:科技证据证据能力证明力相关立……现代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给人类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都带来了极其深刻的变化。
就诉讼领域而言,这种变化给诉讼活动既带来了机遇,也带来了挑战:它一方面极大地增强了人们发现与获取证据信息的能力,另一方也使犯罪的智能化和犯罪分子逃避侦控的能力大为增强。
为更为有效地打击犯罪,当前许多国家试图将现代科技引入诉讼过程,以提高诉讼证明的技术含量和高效性。
然而,现代科学技术本身是一柄“双刃剑”,它在极大增强获取犯罪信息与证实犯罪能力的同时,由于其具有的新颖性而使其准确性一时难以得到公认,也往往使公民的私生活和个人权利可能受到更大的侵犯。
因此,许多国家对现代科技证据在司法过程中的运用问题都采取了十分谨慎的态度。
一、现代科技证据的概述所有通过现代科学技术方法所获得的证据就是科技证据。
1]应该说,现代科技在诉讼程序中的应用早已开始,但“科技证据”作为一个法学名词却是近二、三十年的事情。
美国著名证据法学家华尔兹是较早系统研究科技证据的,他将科技证据界定为十三个领域:(1)精神病学和心理学;(2)毒物学和化学;(3)法医病理学;(4)照相证据,动作照片和录像;(5)显微分析;(6)中子活化分析;(7)指纹法;(8)DNA检验法;(9)枪弹证据;(10)声纹;(11)可疑文书证据;(12)多电图仪测谎审查;(13)车速检测。
2]日本著名法学家田口守一教授也在其《刑事诉讼法学》一书中对此做了专门介绍,将科技证据分为:(1)拍照摄像;(2)采集体液;(3)监听;(4)测谎器检查;(5)警犬气味鉴别;(6)声波鉴别和笔迹检验;(7)DNA基因鉴定。
浅谈电子证据

62006.12浅谈电子证据□胡晓霞(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部重庆400031)摘要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电子证据悄然走进刑事诉讼领域。
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虽然已对刑事电子证据作出了初步规定,但是这些规定还存在许多不足之处。
本文从电子证据研究的意义入手,阐述了电子证据的概念与特点、电子证据的法定形式和电子证据成为刑事证据的必要。
关键词网络犯罪刑事证据电子证据刑事证据立法中图分类号:D915文献标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6)12-126-02随着计算机技术的迅猛发展以及信息网络的建立和完善,以电子数据形式出现的文字、图片、音像等正以日新月异的态势,冲击着原有的社会生活。
在证据信息化的大趋势下,以计算机及其网络为依托的电子数据在证明案件事实的过程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这种以新的形态出现的证据形式被在证据法律实践与理论研究中的有识之士定义为电子证据。
信息技术特别是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国际互联网的全球化热潮使人类社会进入了一个新的信息时代。
因此,对电子证据的研究就越显重要,笔者认为它的意义在于:一是对电子证据的研究有助于及早确立“电子世界”的证据法律秩序。
电子证据的立法工作依托电子证据的研究成果而展开。
二是对电子证据的研究有利于证据理论的发展。
在证据学方面,传统的证据理念受到了电子信息的巨大冲击,电子证据的形式与传统意义上的证据截然不同,电子证据的收集、审查判断也出现了新的特征。
三是对电子证据的研究有利于消除诉讼实践中关于电子证据的认知误区。
依托计算机及其网络构建的虚拟世界,是一个平面、开放、无边界的空间。
在这样的环境中,信息的稳定性、安全性、可靠性难以得到保障,因此电子证据的收集、采信在诉讼实践中颇多争议,“循传统论”、“唯公证论”、“自由收集论”等认知误区的形成干扰着诉讼实践中电子证据资格的认定。
四是对电子证据的研究对信息技术进步亦有一定影响。
如果说信息技术进步把电子证据纳入证据学研究的视野,那么电子证据研究的深入亦将引发计算机及其网络技术发展方向的新思考。
现代科技与证据制度
现代科技与证据制度【摘要】现代科技的快速发展深刻影响着证据制度,数字化证据的应用与挑战、人工智能在证据鉴定中的作用、互联网监控与个人隐私权的平衡、区块链技术在证据保全中的应用以及虚拟现实在法庭重现案件现场中的应用等方面均展现了科技在证据制度中的重要性。
科技与证据制度的融合带来着机遇与挑战,未来科技对证据制度也将产生可能的影响。
未来,科技与证据制度将继续相互融合发展,应用科技手段提升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并探索更多科技在证据制度中的应用。
科技与证据制度的未来发展方向将更加注重信息安全与隐私保护,助力司法公正与社会稳定。
【关键词】现代科技、证据制度、数字化证据、人工智能、互联网监控、个人隐私权、区块链技术、虚拟现实、法庭、机遇、挑战、未来影响、发展方向。
1. 引言1.1 现代科技对证据制度的影响现代科技对证据制度的影响体现在多个方面。
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数字化证据的应用已经成为司法实践中不可或缺的部分。
从电子邮件和短信到社交媒体和云存储,数字证据可以提供更准确、更全面的信息,帮助法院作出更公正的裁决。
数字化证据也带来了一些挑战,诸如数据篡改、证据真伪性的考验等问题。
人工智能在证据鉴定中的作用日益凸显。
通过机器学习和数据挖掘技术,人工智能可以帮助快速分析大量证据,提高审理效率和准确性。
随之而来的是如何确保人工智能产生的结论符合法律规定的问题。
互联网监控与个人隐私权的平衡也备受关注。
在保护社会安全的如何确保个人隐私不受侵犯成为一个难题。
现代科技对证据制度的影响是深远而复杂的。
在充分利用科技优势的也需要不断完善相关法律制度,确保科技发展与法治建设相辅相成。
1.2 证据制度在法律与科技发展中的重要性证据制度作为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法律及司法实践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证据制度的存在和有效运作,确保了司法实践的公正性、客观性和权威性,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了法治社会的秩序和稳定。
证据制度也是科技发展的重要衡量标准之一。
论科技证据的法律地位分析研究与
论科技证据的法律地位刘文达摘要:现代科技的发展促进科技证据的产生,学界就科技证据到底归属于何种证据类别还是自成一类(即法律地位问题>颇有争议。
本文不揣浅陋,就科技证据的有关问题略加探讨,以求教于大方之家。
首先,厘清各种观点,得出科技证据的概念。
其次,分析科技证据的逻辑困境。
再次,提出设想并论证。
一、科技证据的概念不管是虚拟的电影中,还是现实生活中,我们发现侦查人员通过催眠技术、监听技术、测谎技术、硬盘数据恢复等方式获得证据已经不是奇闻异事。
毫无疑问,科学技术的发展促进证据获取手段的进步,但是,对于这个新生事物,我们从证据法的角度如何看待呢?美国的豪森斯、英博和斯塔斯所著的《刑事案件中的科学证据》一书中把这个新生事物称为“科技证据”。
我国学者何家弘教授在1993年译著的《刑事证据大全》中第一次将科技证据一词引入中国。
何谓“科技证据”,目前尚无统一的认识,但很多学者对此提出了见解,有代表性的主要有以下六种观点:观点一,美国证据法学家乔恩•R•华尔兹在其所著的《刑事证据大全》一书中将包括精神病学和心理学、毒物学和化学、法医病理学、照相证据、动作照片和录像、显微分析、中子活化分析、指纹法、DNA检验法、枪弹证据、声纹、可疑文书证据、多电图仪测谎审查、车速检测在内的13种依靠科学技术形成的证据通称为科学证据。
观点二,日本学者田口守一在《刑事诉讼法》书中也对科技证据做了列举,包括:拍照摄像。
采集体液。
监听。
测谎器检查。
警犬气味鉴别。
声纹鉴定和笔迹检验。
DNA基因鉴定。
观点三,徐静村教授在《刑事诉讼法学》一书中将科技证据作为与人证、物证、书证和司法检验并列的一种证据形式加以介绍。
他认为,“所有通过科学技术方法所获得的证据都是科技证据,科技证据主要包括鉴定结沦和视听资料”。
观点四,宋强教授认为:鉴定结论与视听资料都是运用科技手段形成的证据,可统称为科技证据。
他还认为,我国的证据形式将在法律上明确划分为六种:物证,书证,人证,鉴定结论,视听资料和勘验、检查笔录,并辅之以不同的证据采信和排除规则。
现代科技与证据制度
现代科技与证据制度【摘要】现代科技与证据制度密不可分,现代科技的发展对证据制度产生了深远影响。
数字化证据的应用使得证据获取更加高效,云计算和人工智能的应用提升了证据保全和分析的效率,区块链技术则提升了证据的安全性。
这些技术的发展为证据制度的改进带来了机遇,加快了司法的速度和效率,同时也增加了证据的可靠性和真实性。
现代科技的发展助力证据制度更加完善,为司法领域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
【关键词】现代科技、证据制度、数字化证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技术、安全性、改进、机遇。
1. 引言1.1 现代科技与证据制度的重要性现代科技在当今社会的发展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而证据制度作为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现代科技与证据制度的结合不仅可以提高司法效率,还能够保障司法公正和证据的真实性,为司法实践带来前所未有的便利和效益。
我们不得不关注并深入探讨现代科技与证据制度之间的重要性。
现代科技的发展为证据制度的改进提供了新的思路和途径。
通过数字化证据的应用,可以更加高效地管理和存储证据,避免证据丢失或篡改的情况发生。
云计算技术的应用也为证据保全提供了更加安全可靠的保障。
人工智能在证据分析中的应用更是能够大大提高证据的筛选和分析效率,帮助法官更快速地做出正确的判决。
区块链技术的出现也为证据的安全性提升提供了一种全新的可能性。
现代科技与证据制度的结合不仅可以提升司法效率和公正性,还能够为证据制度的改进带来更多的机遇和可能性。
我们有理由相信,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和应用,证据制度也将迎来更加美好的未来。
2. 正文2.1 现代科技对证据制度的影响现代科技的发展对证据制度产生了重要的影响,从传统的纸质文书到电子化、数字化的证据信息,科技的不断进步为证据的获取、保存、分析和呈现提供了更多可能性。
在证据获取方面,现代科技的应用使得获取证据更加便捷和全面。
监控摄像头、电子监控设备等现代科技的应用使得案件中的关键证据可以直观、真实地记录下来。
法医鉴定中的高科技分析技术
法医鉴定中的高科技分析技术法医鉴定是一项通过科学方法对犯罪现场的物证、尸体、尸骨等进行检验、分析和鉴定,为刑事司法提供科学的证据和结论的技术活动。
近年来,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法医鉴定中的高科技分析技术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为犯罪侦破和司法公正提供了有力支持。
一、DNA技术DNA技术是一种通过对个体的DNA进行分析,并与现场物证的DNA进行比对,以确定与事件相关的人员的技术。
DNA技术具有高度的可靠性和专一性,几乎可以排除非法侵入的可能性。
通过DNA技术可以确定受害者、嫌疑犯、目击者等与案件相关的人员,为案件破解提供重要线索。
二、指纹技术指纹作为人类最早发现和运用的生物特征信息之一,一直以来都是警方和法医鉴定的重要工具。
随着指纹技术的不断发展,现代指纹技术已经实现了全自动化、计算机化的指纹比对系统,大大提高了指纹鉴定的准确性和效率。
指纹作为独特的生物特征,能够在案发现场和物证上留下明显的特征,为案件破解提供了可靠的证据。
三、骨骼识别技术通过对尸体或尸骨进行解剖、测量和鉴定,可以确定死者的身份、死亡时间及死因等重要信息。
传统的骨骼识别技术主要依靠人工进行判断和比对,效率低下且容易出错。
而现代的骨骼识别技术通过计算机图像处理、三维重建等方式,能够快速、准确地进行骨骼的比对和识别,大大提高了法医鉴定的效率和准确性。
四、违章建筑与交通事故现场重建技术违章建筑和交通事故是社会生活中常见的问题,而如何准确地还原事故现场和建筑结构,成为法医鉴定中的难题。
高科技分析技术为这一问题提供了解决方案。
通过激光扫描技术、无人机拍摄技术等手段,可以实现对事故现场和建筑结构的三维精确重建,为鉴定人员提供更准确的分析和结论。
五、物证鉴定技术在犯罪现场留下的各类物证,如血迹、足迹、纤维等,通过现代科技手段,可以进行快速、准确的鉴定。
比如血迹的DNA检验、足迹的三维比对、纤维的形态分析等。
这些技术的应用可以协助鉴定人员找到物证的源头,进一步推断与案件相关的人员和事件。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内容提要:当前,许多国家为了提高同犯罪作斗争的效能,纷纷试图将现代科技手段引入诉讼程序。
然而,由于科技证据本身充满了争议,它在刑事诉讼中运用还有许多问题需要得到研究。
本文仅从科技证据的证据能力与证明力以及收集的范围与程序的角度,结合各国的一些实际作法进行了一些初步的探析,并以此谈谈自己的立法设想,以期为我国今后在这方面的立法与研究抛一引玉之砖。
关键词:科技证据证据能力证明力相关立……现代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给人类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都带来了极其深刻的变化。
就诉讼领域而言,这种变化给诉讼活动既带来了机遇,也带来了挑战:它一方面极大地增强了人们发现与获取证据信息的能力,另一方也使犯罪的智能化和犯罪分子逃避侦控的能力大为增强。
为更为有效地打击犯罪,当前许多国家试图将现代科技引入诉讼过程,以提高诉讼证明的技术含量和高效性。
然而,现代科学技术本身是一柄“双刃剑”,它在极大增强获取犯罪信息与证实犯罪能力的同时,由于其具有的新颖性而使其准确性一时难以得到公认,也往往使公民的私生活和个人权利可能受到更大的侵犯。
因此,许多国家对现代科技证据在司法过程中的运用问题都采取了十分谨慎的态度。
一、现代科技证据的概述所有通过现代科学技术方法所获得的证据就是科技证据。
应该说,现代科技在诉讼程序中的应用早已开始,但“科技证据”作为一个法学名词却是近二、三十年的事情。
美国著名证据法学家华尔兹是较早系统研究科技证据的,他将科技证据界定为十三个领域:(1)精神病学和心理学;(2)毒物学和化学;(3)法医病理学;(4)照相证据,动作照片和录像;(5)显微分析;(6)中子活化分析;(7)指纹法;(8)DNA 检验法;(9)枪弹证据;(10)声纹;(11)可疑文书证据;(12)多电图仪测谎审查;(13)车速检测。
日本著名法学家田口守一教授也在其《刑事诉讼法学》一书中对此做了专门介绍,将科技证据分为:(1)拍照摄像;(2)采集体液;(3)监听;(4)测谎器检查;(5)警犬气味鉴别;(6)声波鉴别和笔迹检验;(7)DNA基因鉴定。
他们都一致地认为,科技证据应限定为具有一定技术水平,但同时由于其新颖性致使其可靠性难以得到科学界的一致肯定,要么其对人权的侵犯而被许多法学家所排斥,而导致其许容性经历了或正经历着一个不断否定到肯定的反复过程,几乎每一种科技证据从产生到走进司法程序。
从被少数执法和司法机关承认到被多数执法和司法机关采用都经历了一个长期反复争论的过程,如测谎技术、秘密监听、精神病鉴定等的应用及其获得,证据的使用都无不引起激烈的争论。
尽管如此,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犯罪的智能化,使用科技手段进行诉讼证明是现代司法程序的客观要求,尤其是在对付有组织犯罪和恐怖犯罪中,科技证据往往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成为最有效的证明手段。
正因为如此,许多现代科技证据逐渐得到各国立法和司法界的承认。
我国在有关立法中也肯定了某些科技证据的使用,1993年通过的《国家安全法》和1995年通过的《人民警察法》都规定,国家安全机关或侦查机关因侦查犯罪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严格的批准程序,可以采用技术侦察措施;在司法实践中自80年代晚期也开始使用测慌仪协助办案。
但我国在这方面的研究起步较晚,对于科技证据中的许多重要问题缺乏更多深入的研究,在实际的适用中也缺乏具体明确的决定。
二、科技证据的证据特性之分析证据的特性表现在两个方面:证据能力和证据力。
和传统的证据种类相比,现代科技证据既有一般证据的特性,也更有与其它证据形式不同的特殊性,这是我们在认识与运用科技证据时要充分予以注意的。
1、科技证据的证明能力证据能力或证据资格,是指能否在审判中用来证明控辩双方所主张的、并必须由审判人员加以判断的事实,也就是有无充当证据的资格。
证据能力属于法律问题,一般由法律加以确认或限定。
应当说,绝大多数科技证据的证据能力已得到了各国立法与司法的认可,但仍有不少科技证据的证据能力问题仍是立法与学术界争议的问题。
那么,决定一种科技证据能否获得证据能力的主要因素是什么?或者说,一项科技证据最终能否得到司法、立法机构的认可而具备证据资格要必备些什么条件?通过对各国许多科技证据从出现到最终为立法或判例所许容过程的比较研究,可以发现,决定一项科技证据能否获得证据能力的因素主要有两方面:一是该项技术本身的科学性及其结果的可靠程度,这往往用准确率来表达;二是该项技术措施对公民权利的侵犯程度和方式,以及这种侵犯程度和方式能否为该国的人权保障制度所容忍。
科技证据本身的科学性及其结果的可靠性,是一国立法、司法者在考虑是否要将这一项科技证据赋予证据能力时最重要的依据。
许多科技证据由于其技术上的原因,在其早期往往会引起很大争议,也难为学术界或司法界所承认,很难获得证据的资格;但随着这项技术的完善,其结果的可靠性不断提高,那么,这一项科技证据的适用也逐渐为立法和司法所接受。
就以目前仍有较大争议的测谎试验为例,早期的测谎试验虽然被许多人认为是侦破技术的一大突破,但由于其科学性无法得到认定,其结果的准确率也并不高,“在心理学和生理学专家未获得符合标准的科学认同”,因而无法使法院接受该专家证据。
但当这一项技术逐步发展到相当高的水平,据统计,现在培训合格的测试人员测试可以使错误率缩小到1%的水平以下,在这种情况下,美国绝大多数法院认为,其准确度已远远高于法院现在承认的其他证据,足以保证在特别领域中得到承认和采信,现在美国大多数州已在立法或判例中正式确认了它的证据能力。
科技证据的收集往往在一定程度上会侵犯人权,那么,这种侵犯的程度及其为人权保障机制所容忍的限度是一国在赋予其证据能力时要慎重考虑的法律问题,这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刑事诉讼两大目的即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之间的利益权衡问题。
因此,许多国家规定只能在特定的领域即重大犯罪中适用;并且科技证据的收集方式是要十分讲究的,要尽量采用最小侵犯公民权利的方式进行。
正因为如此,许多与人权保障制度冲突中较小的科技证据,如指纹提取、毒物化学分析、车速检测等往往容易被承认;而那些在获取过程中必须对相对人的人身、财产、隐私、意志乃至尊严进行限制和剥夺的科技证据,如秘密监听、测谎实验、催眠技术等则往往争议较大,立法和司法对其采用也十分谨慎,而且限制得很严格,对其采用的方式也规定得具体明确,以尽可能在两大目的之间达到平衡。
虽说许多科技证据在使用过程中都遇到了反对观点的质疑,但越来越多的国家对越来越多的科技证据的使用从立法和司法上给予了肯定,这主要也得益于其技术科学性及可靠性逐渐提高,以及在使用过程中程序和方式的完善而使之与人权保障制度逐步契合。
2、科技证据的证明力证明力又称证据价值,它是指证据在认定事实上发生作用的力量,即证据对于事实的裁判者形成心证的影响力。
应该说,由于技术手段的科学性以及结果的可靠性不断提高,与传统证据形式相比较,科技证据往往具有很强的证据价值,在诉讼证明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使许多“疑案”、“悬案”得以侦破。
但是这也并不意味着科技证据就成了“科学的判决”、“科学的法官”、“证据之王”,而直接可以成为定案的根据。
司法机关在诉讼活动中运用科技证据时仍应对其进行严格的审查,以确立其有无证明力及证明力的大小。
一方面,根据庭审规则,所有证据包括科技证据在内使用时必须首先提交法庭,经控辩双方的辩认、质证,查证属实才可成为定案根据。
而按照直接言证据规则,科技证据的取证人员应当出席法庭,对其相关的原理以及获取收集过程加以说明,并接受相对方和法官的质询。
为确保审查深入有效地进行,相对人一方有权聘请有关专家协助发问或进行质证。
在这一过程中,如果相对方对该项科技证据的正确性提出了“合理怀疑”,法庭就应允许进行重新取证或鉴定,甚至直接排除该项证据的采信。
另一方面,在采信科技证据时应适用证据补强法则。
因为,虽然随着技术的不断进步,许多科技证据的可靠性已相当高,但由于种种原因,仍有些科技证据的准确率不可能达到百分之百。
因此,绝不能把科技证据作为定案的唯一根据。
为防止冤枉无辜,有必要确立科技证据的补强,尤其是那些可靠性仍存在较大争议的科技证据,即使是查证属实,也必须有其他证据予以补强,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比如认定是否患有精神病,除有鉴定结论以外,还须了解行为人平时的精神状况及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以后表现方面的证据。
在对科技证据的认定和采信中,要坚决反对仅凭个别科技证据就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孤证不能定案是证据法上的基本规则,要求包括科技证据在内的所有证据应当互相映证,形成闭合的合证据锁链,并排除任何合理的怀疑,从而达到一个相当高的证明标准。
三、科技证据采集之范围与程序在刑事诉讼活动中,适当运用现代科技手段确实是可以更快、更有效地揭露和惩治犯罪。
然而对科技证据的收集往往会带来对相对人的人身、财产、隐私、意志乃至尊严的限制和剥夺,正因为此,许多国家对其采集的范围与程序都进行了严格的限制。
就范围而言,一般往往从两个方面加以规定:一方面是要求只能适用于重大复杂、取证难度较大的犯罪案件,因为科技证据的出现及应用本身就是为适应现代条件下犯罪的日趋严重化、危险化和隐蔽化的需要,是作为对抗现代型犯罪之回应手段。
日本在对采用监听通讯的立法中是这样确定其适用范围的。
“鉴于有组织犯罪严重危害安全、正常的社会生活,且对数人共谋实施的有组织的杀人、非法买卖药品及枪支等重大犯罪,如果不予监听犯人之间的联络电话或其他通讯,查明案件真相显著困难的情形在增大,……可予采用”。
而美国对秘密监听的相关立法中,更是采取列举为方法规定了间谍罪、绑架罪、贩毒罪等十几种重大复杂的案件才采用该手段。
其他各国同样都对多种科技证据收集范围作出了类似的规定;另一方面是要求只有在采用常规取证手段无法或很难查清案件事实时才能使用。
因为相对于常规的取证手段,科技证据的取证过程往往会在更大程度上侵犯公民的权利。
因此,许多国家都对此作出了规定,只有采取常规取证手段难以达到预期诉讼目标时才能采用技术侦查措施,如美国的相关立法中就明确地规定,只有当常规侦查措施已经失败或不可能成功或过于危险时才能使用秘密监听、测谎试验等手段;德国规定,只有在以其他方式不能或难以查明案情、侦查被指控的住所的条件下,才允许命令监视、录制电讯的往来。
就程序方面而言,各国要求科技证据的收集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首先,侦查机关在运用时必须经过法定的机关批准,一般是向独立的法官,或者是检察官提出申请,取得司法令状。
如德国刑事诉讼法典第100条b第一款规定:对电讯往来是否监视、录制只允许法官决定,在延误有危险时也可以由检察院决定,检察院的命令如果在三日内未获法官确认的,失去效力;其次,必须遵守法定的期限,对不同的技术侦查措施各国往往都作出期限上的规定,通常不允许超过该法定期限,但可经延展命令延长期限,如德国刑事诉讼法典第100条规定对命令应当限制在3个月的期限,准许对期限延长不得超过3个月,意大利刑事诉讼法典第267条规定,检察官决定的窃听时间不得超过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