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名著读后感
法学经典著作 读后感

目录一、《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 (1)二、《理想国》 (2)三、《社会契约论》 (3)四、《论自由》 (5)五、《法律的概念》 (6)六、《法律的道德性》 (8)七、《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 (9)八、《正义论》 (11)九、《认真对待权利》 (12)十、《德意志意识形态》 (13)一、《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文明与社会控制(第一章)作者在第一章中向读者展示了文明的两个方面的表现形式,即“文明是人类力量不断地更加完善的发展,是人类对外在的或物质自然界和对人类目前能加以控制的内在的或人类本性的最大限度的控制。
”①文明的这两个方面是相互依赖的。
为什么要对人的本性实行社会控制呢?庞德以抽象的人性论为基础,认为人性具有双重属性,一方面人为了寻求最大利益具有合作的倾向,另一方面,在人自私自利心态的主导下具有扩张自我的本性。
②作者在文中谈到,在文明社会中,人们必须能假定其他人不会故意侵犯他们,必须能假定那些从事某种行为的人在其行为中将适当注意以免给其他人带来遭到损害的不合理危险,那么曾使物质自然界的许多东西有可能被控制起来供人类之用的研究、试验和调查,就不可能进行了。
正如作者所说的:“社会控制的任务以及我们称之为法的那种高度专门化形式的社会控制的任务,就在于控制这种为了满足个人欲望的个人扩张性自我主张的趋向。
”③人们对内在本性的控制,使人们得以继承这个世界并保有和增加他们所继承的东西。
根据前文所述,我们可以看出作者所认为的文明与社会控制的关系问题,即文明就是社会控制,社会控制就是文明的证明(表现形式)。
作为文明的社会控制是一个有机整体,庞德论述文明与社会控制的内容的一个关键词就是“支配力”,这种支配力直接地是通过社会控制来保持的,通过对每个人施加压力来维护文明社会。
而社会控制的主要手段又是多样性的,具体包括道德、宗教和法律。
从历史的发展史来看,道德与宗教都曾是社会控制的重要手段,在近代世界,法律逐渐从道德与宗教中分离出来,并且成为了社会控制的主要手段。
法学名著读后感

法学名著读后感(一)读完郑永流教授的《法律方法阶梯》深有受益,几点体味记录如下:深刻认识法律的局限性社会生活是丰富多彩的,法律只是众多社会现象中的一种,尽管法律在现代社会中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但法律仍然没有超越社会的力量,也永远不可能拥有超越社会的力量,因为社会不是以法律为基础,那是法学家的幻想。
相反,法律应该以社会为基础。
这也是马克思说过的原话。
理论是灰色的,而生活之树常青,法律总是尾随著社会的脚步而不断向前。
法律仅是社会中调控手段之一,法律不可能将其触角伸向社会的每一个角落,因为在有的地方它是多余的或者说它是无能为力的。
法律就其自身而言,由于种种原因也不是完满的,总是存在著词不达意或者无法达意或者不能达意之处。
法律就像人一样,不可能做到样样通样样精,这就需要审视自身,发现自己的长处了解自己的短处。
对于法律自身的缺陷也就是法律漏洞要多加考究,以至于找到解决漏洞的方法。
错位的法律推理观以前认为任何法律事实都会找到对应的法律规范,在对任何一个法律事实进行最终的正确的法律评价时必然运用到演绎推理,因为演绎推理是一种必然推理,即从真前提能够必然地推出真结论的推理,法律必须正确合用,而保证法律的正确合用必然要归结在演绎推理上,因为惟独演绎推理才干保证结果的正确性,而其他的推理方法都具有或者然性,只能作为演绎推理的辅助方法,故为保证法律的正确合用最终都要依靠演绎推理。
但在大多数情况下,大小前提不相称,也就是事实与规范存在紧张关系,这就需要去构建大小前提,建构意味著使实事普通化,将个案向规范提升,将规范具体化,使规范向个案下延,并在两者之间来回审视,螺旋上升,最终使事实的小前提满足规范的大前提,从而得出正确的法律判断。
法律应用中演绎推理的核心问题是大小前提的建构,在大小前提有不确定的情况时,首先要解决的就是确定大小前提,在建构大小前提中要运用到多种法律方法以保证大小前提得到正确确定,从而得以顺利实现推理结论。
法学名著读书笔记

法学名著读书笔记法学名著读书笔记1在读完这本我自以为很难读懂的书后,才发现并不是我想像的那么的难懂,相反,我读懂了一些东西,一些我觉得很有用的东西——在《正义论》的阅读中,我感触很深,想明白什么是正义,就要明白为什么需要正义。
罗尔斯借鉴了启蒙者卢梭的“确信每个人都就应是自由而平等的,他认为这是人类社会制度的根本前提,只有这样的制度才是公正的、有生命力”的思维方式,提出了“正义的理想国”,读后感《读后感》。
罗尔斯提出,正义的定义首先需要三个前提,其实这也和卢梭定义社会契约的前提有点类似,那就是:理性的人、原始状态和无知之幕。
这自然也是一种纯粹假设的状态,但也是得到真正正义务必的状态。
那么,反省我们中国的现状,又有什么感想呢?我突然想到了这一方面,我们中国现实中的道德社会是什恶魔样的呢?。
例如,范跑跑事件中,中国人的道德表现,指责范的人几乎全部是建立在传统道德基础上混沦吞枣的道德观念。
很多都是仅仅在心领意会的共同道德认识基础上做出。
职责义务,权利自由,善恶公私等握在一块。
指责起来头头是道,但永远缺乏社会根据和理论根据。
没有必须清晰的.逻辑,如果叫他解释,不可能解释清楚的。
那么他只有透过二条途径来反击。
1,就是透过中国民众的传统道德观念,孝道和性善论来进行,即在把人同动物的区别中,而不是人同人的区别中进行认识,所以我觉得读约翰·罗尔斯的《正义论》对于我们的道德建设和道德理论也很有好处。
所以在读完这本书后,虽然对于它的资料还不是了解得很深,但是我还是看到了正义的一种力量,一种反省,一种启示,还是很有好处的!法学名著读书笔记2在第一堂课里,李老师说了一句话,成了我日后思考的主题。
他说“法律是一门很肤浅的学科,更深刻的东西不在那里。
”越深入地思考这句话,就越震撼。
在我的阅读经验里,初次阅读法学著作,都会觉得枯燥,尽是咬文嚼字、罗列堆砌,感觉智慧的东西很少;而在我初次阅读文史哲的经典著作,感觉其作品本身的思想魅力即能给人强烈的心理冲击。
法学读后感600字(5篇范文)

法学读后感600字(5篇范文)第一篇:法学读后感600字普法教育伴我行,我们从小就要养成知法、守法的好品德。
作为一名中小学生,我们更是应该遵守法律,从日常中的小事做起,比如不闯红绿灯,这就是遵纪守法的一种表现,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希望你喜欢。
法学读后感1作为个体的人类生活是感性的,而作为法学则是理性思维的产物。
法律就是将感性的个体生活上升为理性的普遍规则。
而在这过程中,如何处理感性生活的个别正义和普遍规则的普遍正义一直是法学界的主题。
古罗马人在这一点上遵循的是精细的具体规则和抽象的原则的结合。
在这一点上,对古罗马人的敬佩不再只是停留在感性的道听途说上了,至少从法律的细致和法律的合理性角度来看,我们并不比古罗马人进步多少!在当今的整个学术界、法学界以及从事实际法律工作的人当中,一方面存在着对法律的僵死的理解,他们需要详而又详的法律法规——但人类理性并没有这个能力;而另一方面,在学者当中,存在着一种玄学的倾向,以为生活在这个世界上每一个人都是善良和完美的大写的人,都能够依据简单的道德说教就能够实现社会的大同,因此追求的是法律的原则性规定,余下的问题被让位于或诉诸于人类的道德良心或者是对原则和理性的理解。
在这方面,应该好好的学习罗马法,至少看到目前为止,罗马法既保留了人类终极关怀的品质,又不失为世俗而可操作性。
既努力去追求理性的思索,试图函盖所有的社会生活,同时又承认理性的不足,通过一些原则性的规定来补充。
而在法律的发展上,也不是固步自封,而是通过正义乃是“给每个人应得的部分”这一主线,除了在传统中寻求法律规则的合法性根据之外,还通过敕令等形式不断地就旧有的法律规则作出合理的解释和合理的修正。
在这一点上,与现代的法律发展理论是相一致的。
在这一点上,中国的法学虽然不断地就现有的法律作出自我的修正,但却在很大程度上丢失了传统,并没有对过去中国的法律传统进行很好的继承,或者是对当下正在发生的生活现实的漠视——至少,现在已经很少有人去调查民间到底存在什么自足的规则体系,而罗马法中却将民间生活规则不断地上升为法律,如信托制度。
法学专著读书笔记

法学专著读书笔记【篇一:法学著作读后感】法学著作读后感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一个人连温饱都不能解决,那么谈法律、谈政治是没有意义的。
近代的西方法哲大家往往来自贵族家庭,这位不仅是18世纪法国启蒙时代的著名思想家,也是近代欧洲国家比较早的系统研究古代东方社会与法律文化的学者之一的孟德斯鸠同样是来自贵族家庭。
优越的条件、良好的教育,让他有时间也有能力从事法哲等方面的研究。
这一部综合性的政治学著作《论法的精神》是他在1748年发表的最重要的也是影响最大的著作。
一,法律与政体首先政体如何与有无法治有着直接的关系。
书中作者描述有四种原则:民-主、贵族、君主、专制,并提出了这四种政体的原则:品德、节制、荣誉及恐惧。
专制政体意味着恐惧,由一个人按自己意志无法无天的领导统治;君主政体由单独一人执政,却遵循着固定和确立的法律;贵族政体特权掌握在一部分贵族手中,维持他人和维持自己这个团体的一种平衡,他们需要一种以品德为基础的节制;而民-主共和政体,权力由全体或者部分人民所掌握,不待说是有法治可言的。
其次,政体与立法权归属有重要影响。
法律是上层建筑,为统治阶级所服务,用以统治国家的工具。
民-主政体往往是“人民当家作主。
”君主和贵族政体,立法权掌握在君主和部分贵族手上。
至于专制政体,无法治又何来立法权。
此外,政体同样关系到法律的繁简、法律体系、法律内容等。
二,法律与自由什么是“独立”,什么是“自由”,我们应当牢牢记祝所谓自由指的是做法律所允许的任何事情的权力;如果法律所禁止的事,一个公民也能够去做,那么他的自由便丧失了,这就是因为这个权力也会为其他人所拥有。
三,法律与自然地理环境孟德斯鸠非常强调自然地理环境对社会政治法律制度的作用,甚至认为这种作用具有决定性。
亚洲的平原辽阔;海洋划分出广阔的区域;而且,由于它的位置靠南,泉水很容易干涸枯竭;山顶少有积雪;河流比较窄,人们受到阻碍较少。
在亚洲,权力便必须要带有专制性质了。
《法学总论》[罗马]查士丁尼著读后感
![《法学总论》[罗马]查士丁尼著读后感](https://img.taocdn.com/s3/m/051d30b248649b6648d7c1c708a1284ac85005aa.png)
《法学总论》[罗马]查士丁尼著读后感第一篇范文《法学总论》[罗马]查士丁尼著读后感《法学总论》是罗马皇帝查士丁尼所著的一部法学巨著,对后世的法学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阅读这部书,让我对法学有了更深入的理解,同时也对查士丁尼的智慧和卓越的法学修养感到敬佩。
查士丁尼在书中对法学的基本概念、原理和制度进行了深入的阐述,包括法的定义、法的来源、法的效力、法的主体等。
这些内容对于今天的法学研究依然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例如,查士丁尼认为法是理性的体现,是社会秩序的基石,这一观点对于理解法的本质和价值具有重要的启示作用。
书中还详细介绍了罗马法的基本制度,包括财产权、契约、婚姻家庭等,这些制度对于后来的法律体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例如,罗马法中的契约制度,强调契约的自由和平等,体现了查士丁尼对于正义的追求。
查士丁尼在书中还强调了法的人文精神,他认为法应该服务于人的幸福,而不是成为压迫人的工具。
这一观点体现了查士丁尼的仁慈和智慧,也让我对法学有了更深的理解。
```第二篇范文《法学总论》[罗马]查士丁尼著读后感——从比较法学的视角查士丁尼的《法学总论》不仅是一本罗马法的集大成之作,也是比较法学研究的宝贵财富。
从比较法学的视角重读这部经典,可以揭示出法律制度在不同文化和历史背景下的发展规律,以及其内在的普遍性和特殊性。
比较法学是研究不同国家和地区法律制度的学科。
通过比较,我们可以发现不同法律体系之间的相似之处和差异之点,从而深入理解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发展。
查士丁尼的《法学总论》为我们提供了一个独特的视角,通过研究罗马法,我们可以对比和反思现代法律制度的特点和不足。
在《法学总论》中,查士丁尼对罗马法的原则和制度进行了系统的整理和阐述。
例如,他对法的定义、法的来源、法的效力等基本概念进行了明确的界定。
这些内容为比较法学的研究提供了丰富的素材。
通过比较罗马法与现代法律制度,我们可以看到法律在不同文化背景下的演变和适应。
此外,查士丁尼在书中还对罗马法的财产权、契约、婚姻家庭等制度进行了详细的描述。
法律书籍读书心得体会范文四篇
法律书籍读书心得体会范文四篇罗尔斯的理论,也能够说反映了现代西方社会里政治事务日益世俗化的现实政治过程逐步摆脱了宗教、道德、精神信仰等等的支配,开头寻求建立自身的目标与规范。
多元社会要求政府严格根据公正规章与程序办事。
除了程序和规章外,对于相互冲突的价值观念之争,政府务必严守中立。
也由于这个原因,罗尔斯的正义原则,在全部这些问题上都持续缄默,不表立场,或者讲没有立场。
能够这么说,政治自由主义的目标,就是以最低限度的道德观念,来界定政府的主角,使自由主义的社会,能够包涵多种不同的价值抱负和多样化的生活形态。
罗尔斯的正义论就是想到达这个目标。
除了两个基本点基本自由权利不行剥夺、社会经济不公平务必照看底层人民利益之外,他的正义原则力图与各种相互冲突的价值观,持续最大限度的相容性。
正是这一点,给了它自由主义的特色。
但是,这并不是说,罗尔斯的正义原则就是价值观中立的。
正如罗尔斯所说,虽然规律动身点是价值观中立,由此所推导出的结果却往往不是价值观中立的。
正义原则的一大功能,就是规范和限制能够被允许的价值观的资料。
任何行为,若是违反自由、公平、理性人基于公正立场所选取的原则,都是一个该责备的错误行为。
相应地,要靠这类行为才能得到满意的价值观,也务必受到限制。
这就是他的正义优先性原则:个人的特别价值观,不得违反正义原则的要求,否则便没有合法地位。
从《正义论》的观点来看,机会均等是公正正义的应有之义。
它区分于功利主义的共性之处,在于它强调国家要实现正义,即某种程度上公正、公正、公益的实现。
而机会均等规章是保障个体自致性的进展起点和过程的公平的基本准则。
当前,占我国人口绝大多数的农夫阶层的训练、就业和保障存在相当严峻的机会不均等,这个问题的解决与否关系到我国能否从根本上消退贫富差距,维护社会稳定,关系到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成败。
罗尔斯理论的另一个特点是:在他的公正的正义理论中,表现出一种试图到达全面、综合和平衡的倾向,从而使他的理论具有巨大的理论上的伸缩余地和回旋空间,以致具有相当不同倾向的理论家以致行动者都能从他的著作中找到证明自己观点的思想材料或至少批判的对象。
法学名著读后感
法学名著读后感《法学名著读后感》是一本颇具影响力的法学著作,它从法学的角度深刻地分析了法律的本质和作用,对于法学领域的学习和研究有着重要的意义。
在阅读这本书的过程中,我深受启发,对法学的认识有了更加深刻的理解,同时也对法律的重要性有了更加清晰的认识。
首先,在读完《法学名著读后感》之后,我对法学的认识有了更加深入的理解。
书中对法学的定义和内涵进行了深入的探讨,让我意识到法学不仅仅是一门学科,更是一种思维方式和方法论。
通过学习法学,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和解释法律的本质和规则,从而更好地应对各种法律问题和挑战。
这种深入的理解让我对法学有了更加清晰的认识,也让我更加珍惜在法学领域的学习和研究。
其次,在阅读《法学名著读后感》的过程中,我对法律的重要性有了更加清晰的认识。
书中对法律的作用和意义进行了深入的分析,让我意识到法律不仅仅是一种规则和制度,更是一种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体现。
法律的存在和实施,可以有效地维护社会的稳定和秩序,保障人民的权益和利益,促进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这种深入的认识让我更加重视法律的学习和遵守,也让我更加珍惜法律的保障和支持。
最后,在读完《法学名著读后感》之后,我对法学领域的学习和研究有了更加明确的方向。
书中对法学的发展和趋势进行了深入的分析,让我意识到法学领域的学习和研究有着广阔的前景和潜力。
通过深入学习法学,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和解释法律的本质和规则,从而更好地应对各种法律问题和挑战。
这种明确的方向让我更加坚定地投身于法学领域的学习和研究,也让我更加期待法学领域的发展和进步。
总之,《法学名著读后感》是一本极具影响力的法学著作,它对法学的认识和理解有着重要的意义。
通过阅读这本书,我对法学的认识有了更加深入的理解,对法律的重要性有了更加清晰的认识,对法学领域的学习和研究有了更加明确的方向。
我相信,在今后的学习和工作中,我会更加珍惜法学的学习和研究,更加重视法律的遵守和支持,也更加期待法学领域的发展和进步。
瞿同祖法学论著集读后感
瞿同祖法学论著集读后感瞿同祖先生的法学论著集就像一座神秘而又充满宝藏的古堡,当我打开它开始阅读的时候,就像是一个好奇的探险家踏入了一个全新的世界。
瞿先生的文字有着一种独特的魔力。
它不是那种晦涩难懂的法学专著,虽然讲的是严肃的法学内容,但就像是一位温和的长者在你耳边讲述古老的故事。
比如说在论述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时候,他能把那些复杂的条文和背后的社会结构、文化因素娓娓道来。
就好像把一个巨大的拼图一块一块地展示在你面前,最后拼成了一幅完整的古代社会法律运行的画卷。
读他的书让我对中国古代的法律有了一种“恍然大悟”的感觉。
以前觉得古代法律就是那些刻板的条文,惩罚这个,约束那个。
但瞿先生让我看到了这些条文背后的“人情世故”。
原来法律和当时的家族关系、等级制度是紧密相连的。
比如说在家族内部,长幼尊卑不同,在法律上的待遇就有着天壤之别。
长辈对晚辈有着极大的权力,在法律上也是偏向长辈的。
这就像是一个家族内部有着自己的小“法律王国”,而这个小王国又遵循着整个大社会的法律规则,真的是非常奇妙的关系。
瞿同祖先生的研究方法也很有趣。
他就像是一个超级侦探,从各种历史文献中搜集证据,无论是正史、野史还是一些民间的习俗记载,都被他纳入了自己的研究视野。
这让他得出的结论不是干巴巴的理论,而是充满了生活气息的真相。
我感觉他就像是在历史的长河里钓鱼,用他的智慧和耐心钓出了关于古代法律的珍贵“大鱼”。
而且,他的论著也让我思考起现代法律和古代法律之间的联系和区别。
现代法律讲究人人平等,这和古代那种等级森严的法律形成了鲜明的对比。
但是古代法律中的一些智慧,比如说注重调解社会关系、考虑到道德和伦理因素等,是不是也能给现代法律带来一些启示呢?这就像是在和古人进行一场跨越时空的对话,在现代的语境下去审视古代的智慧。
读完瞿同祖先生的法学论著集,我感觉自己像是在法学的知识海洋里畅游了一番,虽然还只是在浅海区域,但也看到了很多以前从未见过的美丽“景色”。
《瞿同祖法学论著集》读后感
《瞿同祖法学论著集》读后感《读〈瞿同祖法学论著集〉有感》哇塞,当我拿到《瞿同祖法学论著集》的时候,我心里就在想,这会是一本多么深奥又有趣的书呢?瞿同祖爷爷写的这些东西呀,就像是一扇通往一个神秘法学世界的大门。
我刚翻开书的时候,那些字就像一个个小蚂蚁在我眼前爬来爬去,看起来有点费劲呢。
可是我知道,这里面肯定藏着好多好多宝贝知识。
书里讲了好多以前的法律是怎么回事儿。
我就想啊,以前的法律和我们现在的是不是就像两座不同的城堡呢?我们现在的城堡有明亮的电灯,宽敞的马路,还有各种各样好玩的东西。
而以前的法律城堡,虽然没有这些现代的东西,但是也有它自己独特的地方。
比如说,以前的法律对于家庭关系的规定就特别严格。
我就想象着,那时候的家庭就像一个小小的王国,家长就像是国王,有着很大的权力。
这和我们现在可有点不一样呢。
我们现在的家庭,大家都是平等的,爸爸妈妈会和我们商量事情,不会像以前那样家长说啥就是啥。
我和我的小伙伴们聊天的时候,就说起了这本书。
我的小伙伴小明就问我:“那以前的法律是不是对坏人可狠啦?”我就回答他说:“哎呀,也不完全是呢。
以前的法律有它自己的一套办法。
就像我们玩游戏,每个游戏都有自己的规则一样。
以前的法律对于犯罪的判定啊,就像在一个大迷宫里找出口,要按照一定的路线走才行。
”我在书里还看到了瞿同祖爷爷写的关于社会等级和法律的关系。
这让我想到了我们学校的班级。
在班级里,班长就像是一个小领导,但是他也不能随便欺负其他同学呀。
这就和社会里不同等级的人要遵守法律是一个道理。
如果班长随便欺负同学,那班级就乱套了,就像社会里如果有人不遵守法律,整个社会都会变得乱糟糟的。
我又继续读下去,发现以前的法律在处理财产问题上也很有讲究。
我就想到我家里,我要是想要零花钱,得做点小家务,这就像是一种小小的交换。
而以前的财产分配和继承那些法律啊,就像是一场复杂的拼图游戏,要把每一块都放在正确的位置才行。
我和我的另一个小伙伴小花说这些的时候,小花瞪大了眼睛说:“哇,原来以前的法律这么复杂呀,那时候的人怎么记得住呢?”我就笑着说:“他们肯定有自己的办法呀,就像我们背课文一样,多背几遍就记住了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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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反,法律应该以社会为基础。
这也是马克思说过的原话。
理论是灰色的,而生活之树常青,法律总是跟随著社会的脚步而不断向前。
法律仅是社会中调控手段之一,法律不可能将其触角伸向社会的每一个角落,因为在有的地方它是多余的或者说它是无能为力的。
法律就其自身而言,由于种种原因也不是完满的,总是存在著词不达意或无法达意或不能达意之处。
法律就像人一样,不可能做到样样通样样精,这就需要审视自身,发现自己的长处了解自己的短处。
对于法律自身的缺陷也就是法律漏洞要多加考究,以至于找到解决漏洞的方法。
错位的法律推理观以前认为任何法律事实都会找到对应的法律规范,在对任何一个法律事实进行最终的正确的法律评价时必然运用到演绎推理,因为演绎推理是一种必然推理,即从真前提能够必然地推出真结论的推理,法律必须正确适用,而保证法律的正确适用必然要归结在演绎推理上,因为只有演绎推理才能保证结果的正确性,而其他的推理方法都具有或然性,只能作为演绎推理的辅助方法,故为保证法律的正确适用最终都要依靠演绎推理。
但在大多数情况下,大小前提不相称,也就是事实与规范存在紧张关系,这就需要去构建大小前提,建构意味著使实事一般化,将个案向规范提升,将规范具体化,使规范向个案下延,并在两者之间来回审视,螺旋上升,最终使事实的小前提满足规范的大前提,从而得出正确的法律判断。
法律应用中演绎推理的核心问题是大小前提的建构,在大小前提有不确定的情况时,首先要解决的就是确定大小前提,在建构大小前提中要运用到多种法律方法以保证大小前提得到正确确定,从而得以顺利实现推理结论。
对法律人的重新认识之前总是觉得法律人仅仅就是掌握法律知识并从事法律工作的人,现在认为法律人的内涵远非如此,法律人的真正内涵应该是有一套自己的完整的关于法律方法理论与法律思维的人。
一个人的知识结构与思维角度决定了对事物的看法,知识结构与思维角度又是很难分开的,两者相互作用与配合。
知识结构是在长期的学习与生活中形成的,是对外部世界的客观认识与体验的总和,是一种刚性的,最起码来说对自己是一种刚性的,因为自己及外界的局限性这种刚性不易改变,往往成为我们判断事物的基础。
对一个新事物的探究就是在自己的这种刚性的知识结构上的不断寻求进而不断汲取新的东西重新积淀为知识结构中的组成部分。
思维角度或思考方法是无意识的站在自己的不同立场运用自己的知识结构对事物观察或判断的方式,知识结构制约著思维角度同时思维角度也丰富著知识结构。
对事物的认识就是在不断完善自己的知识结构与转换思维角度中完成的。
法律人我认为首先也应当先构建起自己的法律基本概念,这也就是成为自己刚性知识结构中的一部分,是构筑我们自己法律长城的第一步,其次就是在这个永不完善的第一步上进行修补增加,这种修补增加断不是臆造的而是必须建构在一种科学的认知法律的方法之上,有了这个方法的武器,法律人才能不断地科学地扩大增强自己的知识结构,才能在这个无尽的法律认识之路上取得进步,而《法律方法阶梯》一书正是教给了我们以“渔”。
只有获得并掌握了这种“渔”才能称之为真正的“法律人”。
法学名著读后感(二)法学名著《论法的精神》有这样一段话,我认为很经典:在人民完全无权参加政府事务的国家中,人民会像管理国家事务那样为某位演员而狂热。
当没有阴谋诡计的时候,也预示著共和国的悲哀将至。
这一切发生在人民被人用金钱收买的情况下。
人民变成了冷血动物,他们迷恋金钱,不再热衷于国事。
他们并不为政府分忧,也不关心政府为何有打算,而是悠然地等著薪金。
也不知道老孟是如何在几百年前得出这样的语句的,但这不正是几百年后我们的写照吗?没有人关心国家、民族的前途,反而对超女、好男儿、明星绯闻有超于正常的热心。
媒体对政治的关注和监督,仅限于传话筒的作用,披露的都是有关部门愿意透露的,没有引导公众知情权存在的有效价值。
学生忙于考级、失业,哪有时间关心政治和国事。
有钱人也忙著在香港生小孩或者送孩子到国外,都不想呆在这里。
之所以谈他们,是因为他们是有能力有责任来关心国事。
从知识层面来说,他们只要不是太愚笨,就能形成自己对国事的观点并加以表达。
但先富起来的口号让人们的观念发生了改变,有奶就是娘,一切围著钱转,所谓感动哪一年的人物什么的评选没有任何意义3come文档频道,这不能触动心灵,人们不是已冷血了吗?法规、政策多多,为什么出台也没有人关心,相关部门不也总得找点事做出点成绩吗?没有民意的东西谁去管呢。
就拿个税自行申报的措施来说吧,有几个收入过12万的人主动申报来著,即使道德和良心水平达到了,认为该收,但谁又知道收了的税是否调节给了低收入者,而不是由贪官们挪用了?审计出的大问题不是不知道,没审计出的问题还不知道有多少呢!明明没有参加政务的实质,还挂了个主人翁的狗头名声,可怕的形式,不知是骗了先烈还是骗了世人。
只是不知道老孟说的悲哀将至是指的什么,也许是社会发展对自由、科学、民主的历史再倡导吧。
法学名著读后感(三)《法律之门》是美国各大法学院比较通用的一本法律教科书。
作为法律专业人员,在研读之后,第一感觉是上大学时都干什么去了,这么好的书竟然没读?不过,晚虽晚矣,但终于已经阅读了。
读后有以下拙感,籍以自勉。
《法律之门》从内容上来看,有其广泛性(不仅全面介绍了英美法律、而且深入浅出地描述其适用过程)、生动性(不是冷冰冰的说教,而是集法理、判例、文学素材、相关资料于一体)、开放性(不仅是高高在上的法理陈述,而是平等地提出问题,授予分析法律问题的方法);从体例上看,整篇从解读现实中的法律开始,到法律如何实施、法律的实施主体、冲突如何解决以及法律的未来均有论述。
《法律之门》作为大陆法系的阅读者,不仅仅是阅读习惯上的新奇之感,而且其理论的深邃、理论述说的条理逻辑,均有震撼之感。
仿佛至此,法律之门已经打开,而我却刚刚才要求进入……法律是什么?作为法官,我们虽然每天都在运用法律,但如被问起这个问题,如何作答?我还真不知道。
在我们日常处理的案件中,有两种模糊性的来源,即事实上的模糊性(发生了什么?)和法律上的模糊性(对所发生的事实运用什么法律?),而真正确定的东西在我们裁判之前是不存在的。
那究竟法律是什么?美国著名大法官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说:“法律就是法院,事实上将做什么的预测,而不是其他的虚伪和矫饰。
”在现实生活中,对于普通老百姓来说,我和他的想法一样。
在司法过程中,一旦技巧和工艺占了统治地位,就会导致文牍主义的结果——对于所有遭遇这一结果的人来说,这都是一件可悲的事情。
法官是工匠吗?对于法官的要求仅仅是要求其明了裁判的技术原理、解释规则、法律术语,以及推演结论和发现答案的方面,就足够了吗?答案是否定的。
因为作为法官,我们有我们的价值观,我们裁判的目的是寻求正义,我们崇尚正义。
何谓正义?记得罗斯柯·庞德曾经说过:“我们都需要地球,都有大量的愿望和要求需要满足。
我们有那么多人,但却只有一个地球。
每个人的愿望不断地与邻人相冲突或者相重叠……即使这些物资手段无法满足人民的全部需求,至少也应该尽可能地人人有份。
这就是我们为什么说法律的目的在于正义。
我们不以为正义是一种个人美德,我们不以为正义是人们之间的理想关系。
我们以为正义是一种制度,我们指的是这样一种关系的调整和行为的规则——它将使维持生存的物资、满足人类享有物质和采取行动所需求的手段,能够尽可能地在最小摩擦与最少浪费的情况下人人有份。
”依庞德之见,法律体系的设计是用来决定在物质财富和生存空间方面相互抵触的需求之中,何者应被认可和保障,何者应被否认和拒斥。
法官,是上述判断的裁判者,用正义的理念指导裁判。
所以,相对于优秀的技师,法官应该具有更深层的关于价值的追求。
虽然争议不是一件可以抓取或者固定的东西,但通过我们的裁判,至少可以使结果更接近正义,更趋向正义。
我认为法官不仅应当是一个优秀的技师,而且亦应当是一个具有深邃思想的哲人、一个具有崇高道德标准的好人。
法官不仅在适用法律,同时亦是在创造法律。
大多数美国人将法律视为解决纠纷的主要途径,尽管他们可能在这一过程中输掉法律战役和金钱,这种“诉讼爆炸”往往使人们成为了“司法帝国”的奴隶。
现阶段,我国的“诉讼爆炸”亦初露端倪。
前面已经陈述了法治的目的是为了规制人民在物质分配方面的行为,以最少摩擦和最小浪费来满足每个人的需求。
所以,这种以法院为单一途径的解决方式,是否已经妨碍到了我们社会的法制健康?诉讼泛滥使我们的法院没有能力及时、经济而有效地施以救济,诉讼泛滥同时又使法院超越自身的能力与合法性而将触角伸向不该伸向的领域,不仅要求法院处理公民好讼喜争的鸡毛蒜皮的小事,又将法院力所不及的社会难题一股脑推向法院这个看似终极的处理方式。
有鉴于此,西方国家将目光投向了小型社会的调解机制。
在美国,有美国律师协会、美国司法部、美国仲裁协会、调解和冲突解决研究会以及许多社区团体,正尝试运用以社区为基础的调解,以解决微小的个人纠纷,这将提供一个更人道、反应更灵活且更易于接近的司法形式。
这种形式的纠纷解决,其抚慰与合意的性质在社会越来越多的批评对抗制审判和威胁性制裁的状况下,更具有吸引力。
或许在现有法律体制的正式程序之外,某些纠纷所涉及的实体正义能够更好地实现……这仿佛与我们现在提倡的庭外和解以及法院内部要求的调解解决纠纷的方式不谋而合。
为和谐社会的构建,我们应该更多地寻求法院之外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
于是,我们又回到了正义的话题。
正义,作为法的目的,是个人生活与拥挤的世界里所有人的活动之间的理想化的妥协。
我们的司法程序寻求这种理想化的妥协,而法院之外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则从个人活动的主体角度去发掘,让活动的个体从主观上去同意妥协。
这不仅是纠纷解决的方式,更是纠纷解决的艺术。
美国的法学不是没有深刻的理论,它的理论体现为一种面向民众的说理,虽没有德国哲学的繁琐和法国文学的浪漫,却有著古罗马演说家的激情和雄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