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举证责任的分配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实施后医疗侵权举证责任的分配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实施后医疗侵权举证责任的分配民事诉讼中对举证责任的分配,通常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提出权利请求和事实主张的⼀⽅承担举证责任。
但在医疗纠纷中⼜有其特殊性。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实施后,对于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发⽣了很多显著变化。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1218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按照该规定,医疗侵权责任和⼀般侵权责任⼀样,归责原则为过错原则,即⼀般需要由患⽅证明医务⼈员存在过错。
医疗损害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四个:(⼀)医疗机构和医务⼈员的诊疗⾏为;(⼆)患者的损害;(三)诊疗⾏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四)医务⼈员有过错。
关于过错,《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1222条同时⼜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违反法律、⾏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也采纳了附条件过错推定原则,即在以上三种特定情况下,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从⽽减轻或免除患者对于过错的举证责任,并转化为由医疗机构负责⽆过错的证明责任。
法律、⾏政法规、规章以及诊疗规范是医疗机构和医务⼈员的⼯作依据和⾏动指南。
医疗机构和医务⼈员在⾃⼰的有关业务活动中应当掌握,并遵循相关规定,以确保其⾏为的合法性。
从实践上来看,违反法律、⾏政法规、规章以及诊疗规范,是判断医疗机构和医务⼈员是否有过错的直接标准。
因此,在今后的医疗侵权诉讼中,只要能够证明医疗机构及医务⼈员的⾏为违反了法律、⾏政法规、规章和有关诊疗规范,就可直接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结合《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1218条的规定,在此情况下,只要患者受到了损害,医疗机构就应当承担责任。
同时,病历资料是认定案件事实、明确责任的最重要证据,且病历资料主要掌握在医疗机构⼿中。
论医疗损害责任举证分配

龙源期刊网 论医疗损害责任举证分配作者:尤佳来源:《中国学术研究》2013年第08期近年,医疗事故引起的医患纠纷大量诉诸法院。
在举证责任分配上,不同法院之间有着不同的适用,甚至造成了同案不同判的现象。
本文对医疗损害责任的举证分配提出笔者的意见。
《侵权责任法》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的第54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该条确立了医疗损害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原则。
第58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据此,有人理解为该条规定在上述三种情形下实行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笔者认为,医疗损害责任只有一种归责原则就是过错责任原则,争议的过错推定只是一种证据认定规则。
具体而言就是通过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由被告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过错推定既不是独立的归责原则,也不是过错责任原则的一部分,而是一种证据认定规则。
从理论上讲,过错推定并没有改变被告所承担的侵权责任的性质,而仅仅将举证责任转到侵害人的身上,由他来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并因此而免除自己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之所以规定在因医疗纠纷中施行举证责任倒置,其实质为了体现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然而实践中,存在着多种可造成医疗机构的举证不能的情形。
首先,医学科学自身的发展造成了医疗机构举证不能。
医学是专业性很强的学科,具有医学风险性和人体差异性,出现医疗事故,不能简单的用对和错回答。
因此,医学科学自身的发展是造成医疗机构举证不能的一个重要的因素。
其次,因患者的原因造成了医疗机构的举证不能。
第一,患者来就诊前的情况医生不掌握。
如特殊疾病的隐匿性。
第二,患者拒绝治疗和隐瞒病史产生的后果无法举证。
如患者不如实向医生陈述病情等导致医院很难举证。
第三,患者出院后的情况医生不掌握。
出院后病人使用何种药物治疗,产生何种疾病又到何处就诊,医院无法监控,当然也就无法举证。
医疗纠纷案件的举证责任

医疗纠纷案件的举证责任医疗纠纷案件的举证责任医疗纠纷类案件处理的难点就在举证责任,何谓举证责任?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规定的“当事⼈对⾃⼰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般来讲,作为患⽅应对医疗损害的全部要件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但举证责任,⼀般来讲,主要是讲结果责任,即案件争议的要件事实真伪不明由当事⼈哪⼀⽅承担不利诉讼后果。
但举证责任还有其他的内涵,即⾏为责任,它是指当事⼈双⽅就争议事实提供证据的则热,从法理上讲,结果责任只能由当事⼈⼀⽅承担,⽽⾏为责任则当事⼈各⽅均要承担,即各⽅当事⼈都有责任提交由其保管的相关证据,因此结果责任与⾏为责任不能混为⼀谈,原则上,患⽅承担构成医疗损害的举证责任(结果责任),同时医患双⽅均应承担提交其保管的证据的责任(⾏为责任)。
在医疗损害的诉讼中,患者⼀⽅应当⾸先证明其与医疗机构之间存在医疗关系并发⽣医疗损害,医疗机构应当提交病历及相关资料说明相应的诊疗过程。
交费单、挂号单等诊疗凭证及病历、出院证明等证据可以证明医疗关系存在,患者⼀⽅提供不出上述证据,但有其他证据能证明医疗⾏为存在的,⼈民法院可以认定医疗关系。
对于医疗产品损害以外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患者⼀⽅认为医疗机构治疗有医疗过错,以及医疗⾏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担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机构是否履⾏了向患者⼀⽅说明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档案等情况的义务,由医疗机构承担举证责任。
⼈民法院应当根据病历记载、知情同意书等证据进⾏综合认定。
《侵权责任法》最终对医疗损害的举证问题上去除了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回归了“谁主张,谁举证”的⼀般规则,实现了举证责任的回归。
举证责任的回归,将对审判实践产⽣两点主要影响:⼀、鉴定费由谁预交。
过错与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由患者承担,根据《民事证据规定》关于由承担举证举证⼀⽅负责申请鉴定的规定,则应由患者预交鉴定费⽤。
⼆、模糊鉴定结论对案件处理结果的影响。
论医疗侵权的证明责任分配

笼统 , 随着 时代 的 发 展 , 技 的进 步 , 会 生 活 新 问 题 的 出现 , 统 科 社 传
的学 说 已经 不 能 够 充 分 解 决பைடு நூலகம்证 明 责 任 分 配 的 例 外情 形 。 后 世 学 者 纷 纷 创 立 不 同 的学 说 , 望 一 举 解 决 证 明责 任 分 配 的 所 有 问 题 。 期
证 明责 任 分 配 的理 论 , 主 要 内容 为 两 项 基 本 原 则 。一 是 “ 告 应 其 原
负举证义务 , 原告不尽 证 明责任时 , 判决 被告胜诉 ”一是 “ 当 应 , 举
的权 益 得 到 更 好 的 平 衡 , 完 善 我 国 医 疗 纠 纷 处 理 机 制 指 明 了 新 为 的方 向 。
2 医疗 侵 权 行 为 与 损 害结 果 之 间存 在 因 果 关 系 。法 学 上 的 因 、 果 关 系 不 同于 哲 学 上 的 因果 关 系 。 哲 学 上 的 因 果 关 系 是 指 一 个 现 象 必 然 的直 接 的导 致 另 一 现 象 的 出 现 , 一 现 象 叫 做原 因 , 一 现 前 后 象 叫做 结 果 。 对 于 法 律 上 的 因果 关 系 , 多 种 学 说 。 如 条 件 说 , 因 说 , 有 原 相
一
证 的义 务 , 在 于 主 张 之 人 , 定 之 人 没 有 证 明 的义 务 ” 两 大 原 存 否 。
则 经 过 历 史 的演 变 , 立 了 “ 告 就 其 诉 讼 原 因 之 事 实 为 举 证 , 确 原 被
告 就 其 抗 辩 之 要 件 事 实 为 举 证 ” 一 般 原 则 。然 而 这 一 原 则 过 于 的
论 医 疗 侵 权 的 证 明 责 任 分 配
论医疗侵权纠纷的举证责任分配

会发 生 。此 时 , 明责任就转 移到被告一 方' 告 证 由被 证 明 自己的行 为不 曾造 成受害人 的损失 。 若被告 不 能 证 明 自己 的行为 没有 过失 , 由被告 承担不利 的 则
( ) 利 于 维 护 患 者 权 益 , 剧 了 医 患 双 方 的 一 不 加
j 雇 1 .
( 不 利 于 医疗机 构 严格加 强 自身 管理 , 二) 有碍
医疗事 业的 长期稳 定 、 康发展 健
具有高度适应性 的法则, 用于今后类似事件的证据
推断 , 从而证明某一待证事实的的存在。而举证责 任倒置须有 两个前提 :. 1 须有重大诊疗过失的存 在。 . 2 诊疗过失必须具有足以引起所发生伤害的性 质。因此 , 国实行的是有限制的举证责任倒置田 德 。 “ 妨碍证职” 是指本来不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 , 因其
第5 8条规 定 的例 外 情形 ,一 艘 隋况下均 由患 者对
定》 , )现主要 以《 侵权责任法》 为主。 1 96 . 8 年颁布 的《 1 民法通则》 对医疗侵权举证 责任的分配并没有 明确规定。 而按照《 民法通则》 第
16条 第 2款 的 规 定 : 民 、 人 由 于过 错 侵 害 国 0 公 法 家 的、 集体 的财产 , 侵害他人财产、 人身的 , 应当承
致推定” 原则 。“ 大致推定 ” , 是指在侵权行为的损害 赔偿案件中, 原告 只需证 明有损害事实的发生即
夺人们某项行为的权利 , 毕竟法律是大多数人的法 律, 应为多数人 的利益服务 。如今《 侵权责任法》 所 主张的过错归责原则 , 将医方存在过错的证明责任
几乎全部转移给患者。 而由于医疗活动所具有的专 业 性 和复杂 性 , 以及患 者掌 握专业 知识 和医疗资料 的有限性 ,要求其证明医疗机构的过错十分困难。 这 使得 医方 对 于 自己行为 的注意义务 大为减 轻 , 从 而在业务上产生怠慢 , 在态度上放松警惕 , 不能仔 细把好事前 、 中的医疗质量关 , 事 使得许多本可以 杜绝的医疗事件频频发生。 这不仅不利于医疗机构
域外医疗损害之举证责任分配比较与我国的策略

域外医疗损害之举证责任分配比较与我国的策略王岳*【摘要】举证责任,是民事诉讼的核心问题,它直接规划着民事诉讼的构造形态,在民事诉讼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
而举证责任的分配,又是举证责任制度的核心,也是理论研究最有争议的问题。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在举证责任和举证责任分配上各有特点,美国、德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医疗损害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也各有千秋,作者建议,我国现阶段医疗损害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应当进行相应改造。
【关键词】举证责任;举证责任分配;医疗损害;侵权责任【中图分类号】D918.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1226(2010)04-0401-08Research on Allocation of Burden of Proof on Medical Injury in Foreign Countries and China′s Strategy.Wang Yue.Institute of Medical Humanities of Peking University,100191.【Abstract】Burden of proof is the key issue in civil procedure.It directly regulates the structure of civil pro-cedure and plays an essential role in civil procedure.And the distribution of burden of proof is the core of the system of burden of proof and also the most controversial issue in the theoretical research.The civil law and com-mon law have their own features in the burden of proof and distribution of burden of proof.The regulations of dis-tribution of burden of proof in US,Germany,Japan and Taiwan Area are also different.The author suggests that Chinese current regulations of distribution of burden of proof in medical malpractice be reformed.【Key Words】Burden of proof,Distribution of burden of proof,Medical malpractice,Tort liability一、举证责任的概念与含义举证责任的概念源于罗马法。
2022最新医疗事故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2022最新医疗事故举证责任如何分配在医院是经常发⽣医疗事故纠纷的,有的可能会引起医疗事故犯罪,法院在审理案件的时候都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所谓以事实为根据,即法院根据案件的客观真实情况来分清案件性质,确定诉讼当事⼈的权利和义务。
接下来由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了⼀些关于最新医疗事故举证责任如何分配⽅⾯的知识,欢迎⼤家阅读!医疗事故举证责任如何分配在医疗⾏为引起的侵权诉讼中,⼈民法院要做出患者胜诉的判决,必须要确认下列事实存在:1、患者在医疗过程中受到⼈⾝损害;2、医疗机构的医务⼈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存在着疏忽或懈怠的过失⾏为;3、患者所受的⼈⾝损害是医疗过失⾏为所致。
对于第1项事实,较易于证明。
但对于第2、3项事实,⼀般的患者,则很难以证据证明。
在现有的医疗服务⽔平下,误诊与否、治疗及时与否、⼿术及处置适当与否以及使⽤的材料合格与不合格等等,别说患者对此⼀⽆所知,有时甚⾄连医务⼈员在诊疗当时也缺乏⾮常精确的认识,以此来判断医务⼈员有⽆过失⽐较困难。
⾄于医疗过失⾏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认定,更需要专业⼈员运⽤其专业知识和技能才能进⾏,普通患者是⽆法证明作为专家的医务⼈员的过失与损害之间因果关系之有⽆的。
为平衡当事⼈利益,更好地实现实体法保护受害⼈的⽴法宗旨,最⾼⼈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规定》第4条第(8)项规定:“因医疗⾏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即因医疗⾏为引起的侵权诉讼,实⾏过错推定和因果关系推定。
实⾏因果关系推定,就意味着受害⼈在因果关系的要件上不必举证证明,⽽由法官实⾏推定。
受害⼈只要证明⾃⼰在医院就医期间受到损害,就可以向法院起诉,不必证明医院的医疗⾏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实⾏因果关系推定以后,如果医疗机构认为⾃⼰的医疗⾏为与受害⼈的损害事实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可以举证证明⾃⼰的主张。
证明成⽴,推翻因果关系推定,免除医疗机构的责任;不能证明的,因果关系推定成⽴。
ICU病房里死亡,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分配
ICU病房里死亡,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分配作为民事举证制度核心的举证责任分配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只有较为原则、笼统的规定,“谁主张、谁举证”既缺乏可操作性,也不能圆满解决各种纷繁复杂的举证责任问题。
在司法实践中,往往会遇到医疗纠纷这一特殊类型的民事纠纷,使得有些法官在一些情况下对举证责任的分配难以进行判断,医疗纠纷的责任分配更是难以判断,那么在ICU病房里死亡,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分配如下。
在司法实践中,往往会遇到医疗纠纷这一特殊类型的民事纠纷,如果机械地按照“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来分配举证责任,那么患者的合法权益将难以得到有效保护。
因为患方既不懂专业的医学知识,又不能正确认识医学机构的医疗过失行为,导致患方举证不能或举证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不利环境。
有些法官在某些情况下对举证责任的分配难以进行判断,甚至当事人未举证或未充分举证时也不敢果断。
(一)患者的举证责任《若干规定》规定了在医疗侵权纠纷中,医疗机构对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以及不存在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但这并不意味着患者在医疗侵权纠纷不承担任何责任。
首先,患者要到法院起诉医疗机构,必须证明自己在该医疗机构就诊的事实,要对自己受损害行为提供证据,在什么时间受到什么伤害提供证据,即作为原告的患者的损害与该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具有事实因果关系,这些事实可以通过患者在医疗机构就诊时的挂号、交费单据等证据证明。
否则,如果患者在此医疗机构就诊而起诉其他医疗机构显然是不能成立的主张。
其次,患者要对受损害的结果提供证据,受到了多大的伤害,造成了多么严重的后果,损害数额是怎样计算出来的,这些都是要由原告即患者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
再次,在医疗诉讼中,如果医疗机构提出了充分的证据证明了自己的清白后,而此时就要求患者提供反驳的证据,否则,患者就可能面临败诉的危险。
(二)医疗机构的举证责任无过错举证在医疗侵权诉讼中,实行的是过错责任推定原则,即医疗机构不能证明或者证明不足自己在医疗活动中没有过失医疗行为,医疗机构的过错推定成立,其要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因此,在医疗侵权诉讼中,医疗机构首先要证明的是自己在医疗行为中无过错。
审视医疗损害赔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配——兼论《侵权责任法(草案)》的规定
J OURNAL OF HUAI EIP B ROF S CNAL AND CHNI ES I I TE CAL CCL ILE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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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 n 2 0 u.09
分配 。
负举证责任符合合理性原则 。
其 实 , 于 医 疗 损 害 赔 偿 诉 讼 采 用 举 证 责 任 倒 置 原 对 则 , 界 一 直 存 在 争 议 , 方 对 其 褒 贬 不 一 。本 文 认 为 如 各 各 对举 证 责 任倒 置进 行 全 面 分 析 , 利 大 于 弊 。“ ” 于 减 其 利 在 轻 了 患方 的举 证 责 任 , 可 能 避 免 了 医 疗 行 为 中 患 者 与 医 尽 务 人 员 信 息不 对称 的 问 题 , 决 了 患 方 取 证 难 的 问 题 。这 解 很 大 程 度 上 补 强 了 作 为 弱 势 方 的 患 方 的诉 讼 地 位 , 利 于 有 对 医疗 过 失 受 害 人 及 其 亲 属 合 法 权 益 的 救 济 。 同 时 , 促 也 使 医 院加 强 医 疗 质 量 管 理 , 进 医疗 技 术 水 平 的 提 高 , 促 是 对 医疗 体 制 改 革 的 外 在 推 动 。 在 分 析 举 证 责 任 倒 置 的 “ ” , 疗界 人 士 大 多 会 指 出举 证 责 任 倒 置 最 终 会 损 害 弊 时 医 患者 的利 益 。他 们 认 为 医 生 为 了规 避 风 险 , 可 能 会 对 患 很 者 实 施 过 度 检 查 、 度 医疗 , 致 患 者 医 疗 费 用 增 加 、 成 过 导 造
常 规 等 难 以了 解 , 得 患 者 在 证 据 收 集 上 处 于 劣 势 。虽 然 使
论医疗损害责任之举证责任分配
责任 , 是指患者在医疗过程 中受到损害 , 医疗机构应 当承担 的侵权民事责任 , 也可 以说是 因医疗过程 中患者权益 受到 侵害 , 侵权 人所应承担的侵权 责任 , 并且在第 5 4条确定
了医疗侵权损害赔偿 的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则 。 ( ) 二 举证责任与举证责任 之分 配
任 问题常常就是决定谁 胜谁 负的问题” 。举证责 任又称 为证 明责任 , 是指 民事诉讼当事人对 自己的诉讼主张 , 提供 证据加 以证明的责任 , 并在待证事 实真伪不 明的情况下 , 承 担举证不能 的败诉后果 。举 证责任分 配 , 指 当事人按 是 照法律规定 的标准 由哪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的固定 分 配规则 , 根据举证时 限的要求对 自己提出 的诉讼 主张各 自
、
( ) 一 的 医疗 损 害 责 任 概 念 之 提 出 一 统
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 是其在法律上应负损害赔偿 责 任 的核心根据 , 对于一般侵权行为 , 害人承担证明加害人 受
主观过错 的举证责任 。由于医疗活动具 有专业性 、 复杂 性 与临床试验性 , 医疗侵权行为具有特殊性 , 但是不是说医疗 侵权行为属于 民法通则 中规定 的民事特殊侵权 行为 , 要 需
无疑是得 出公正判决 的基础 , 考虑到 当案件事实要 件在 但
要侵 害了患者 的合法权益 , 构成医疗侵权 的 , 患者就可以根
据《 侵权责任法》 向医疗机构 主张损 害赔偿 , 所谓医疗损 害
诉讼进入裁判 阶段时仍 然可能 出现事实不清 的情况 , 尤其
在医疗诉讼 中这更是 时有发生 的情况 , 法官必须 运用举证 责任 分配原则对案件 事实进行拟 制认定 , 举证责 任及 其分 配在 医疗侵权诉讼 中的地位是非常重要的 , 而笔者认为 , 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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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医疗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举证责任的分配一、《侵权责任法》实施前举证责任的分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款(八)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根据该条款规定,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患者只要举证证明与医疗机构存在医患关系,具有损害结果,即可完成举证。
而医疗机构需要承担患者损害与医疗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的举证责任,如医疗机构无法举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二、《侵权责任法》实施后举证责任的分配《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八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侵权责任法》的颁布,完全改变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款(八)项关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举证责任倒置原则,规定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一般情况下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三种法定情形下适用过错推定原则。
三、患者的举证责任1、医患关系。
患者应当举证在医疗机构接受过治疗或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对其实施过诊疗行为,予以证明双方之间医患关系的成立。
挂号单、门诊手册、病历、缴费凭证等均可以作为证据。
2、损害后果。
患者应当举证证明其受到的损害后果,包括人身损害、财产损害、精神损害。
损害后果表现为诉讼请求时通常有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等。
医疗费等有效票据、误工证明、鉴定意见等均可以作为证据。
3、医疗机构存在过错。
过错责任原则的举证分配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
因此,患者应当承担医疗机构存在过错的举证责任。
一般情况下,患者在立案前可以委托具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过错鉴定,也可以向法院申请过错鉴定,鉴于申请人是患者,因此产生的鉴定费用,也应当由患者先行垫付。
如医疗机构存在《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的三种情形,法院会推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此时,患者只需承担医疗机构存在《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三种情形即可完成举证。
4、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与患者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
由于患者缺乏医学专业知识,往往很难举证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与自身的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因此,在实践中,患者一般也会通过司法鉴定来完成举证。
5、医疗机构未履行说明义务。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
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机构对病情及医疗措施的说明义务,对应的是患者的知情同意权。
实践中,关于医疗机构的说明义务体现为病历中记载的《风险告知书》、《知情同意书》等,患者只要提出病历中没有患者及其家属签字的《风险告知书》、《知情同意书》等即可完成举证。
四、医疗机构的举证责任1、针对患者的举证提供反正。
对于患者提出的医患关系成立、具有损害后果、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存在过错、因果关系、医疗机构未履行说明义务等事项,作为医疗机构应当提供相反证据,予以反驳患方的主张或诉讼请求。
如果医疗机构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其诊疗行为确实没有过错,那就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否则就应当承担举证不能法律后果。
一般情况下,医疗机构应当对其医疗、护理行为是否符合诊疗规范,包括对患者的病情检验、诊断、治疗方法的选择、治疗行为的执行、用药合理性、术后护理等诊疗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承担举证责任。
2、过错推定下的举证责任。
由于《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采用的过错原则是“有条件下的过错推定”,当出现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法定三种情形:第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第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第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此时,医疗机构应当承担举证其不存在上述三种情形的证据,进行抗辩。
3、提供完整病历。
病历是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诉讼中的核心证据,且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
病历是作为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的基础数据。
如果医疗机构拒绝提供病历、或提供的病历不完整导致无法进行相关司法鉴定,那么医疗机构在诉讼中将会处于极其不利的地位。
由于妥善保管病历是医疗机构的法定义务,因此,医疗机构应当承担向法院提交完整病历的举证责任。
4、医疗机构不承担责任的法定事由。
《侵权责任法》第六十条规定,虽然患者有损害,但医疗机构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三种情形:第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但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第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因此,当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时,医疗机构可以举证因出现上述三种法定事项才导致患者损害的证据,进行抗辩。
五、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1、患者使用他人名字就医时的举证风险。
患者可能出于多种原因考虑使用他人名字。
如因特殊的诊疗行为(列如整容手术等),为隐瞒个人隐私,便使用假名字就医;或者患者为了能够报销,使用拥有医保卡的他人的名字进行就医。
此时,如果发生纠纷,患者想要举证双方存在医患关系难度就比较大,一旦医疗机构抗辩双方不存在医患关系,患者便需要进一步举证双方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医患关系,如无法举证,便要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法院很可能以诉讼主体不符合法律规定为由驳回患者的起诉。
2、医务人员书写病历不完整、不规范时的举证风险。
卫生部于2017年1月22日颁布《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卫医政发〔2017〕11号),并于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该《规范》明确规定医务人员书写病历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
如医务人员书写病历不完整、不客观,导致无法进行相关司法鉴定,无法查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是否具有过错的情况下,医疗机构有可能要承担败诉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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