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的侵权责任由谁承担
时修军、济宁市第二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时修军、济宁市第二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6.24【案件字号】(2021)鲁08民终289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阿梅王衍琴张婕【审理法官】张阿梅王衍琴张婕【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时修军;济宁市第二人民医院【当事人】时修军济宁市第二人民医院【当事人-个人】时修军【当事人-公司】济宁市第二人民医院【代理律师/律所】潘荣奎山东文思达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潘荣奎山东文思达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潘荣奎【代理律所】山东文思达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时修军【被告】济宁市第二人民医院【本院观点】上诉人提交的上述证据不能有效的证明被上诉人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对上诉人二审提交证据的证明力本院不予采信。
本案争议的焦点为被上诉人在为上诉人诊疗的过程中是否存在医疗过错、是否应赔偿上诉人损失。
【权责关键词】撤销过错证明力证据不足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简易程序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审理查明的事实相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被上诉人在为上诉人诊疗的过程中是否存在医疗过错、是否应赔偿上诉人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李某、天津河西圣安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某、天津河西圣安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4.12【案件字号】(2021)津02民终143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欣庞振李国敏【审理法官】王欣庞振李国敏【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某;天津河西圣安医院【当事人】李某天津河西圣安医院【当事人-个人】李某【当事人-公司】天津河西圣安医院【代理律师/律所】李曼天津康诺律师事务所;原伟丽天津康诺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曼天津康诺律师事务所原伟丽天津康诺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曼原伟丽【代理律所】天津康诺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天津河西圣安医院【本院观点】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一是圣安医院是否应当对李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二是一审酌定的赔偿数额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过错鉴定意见证据不足新证据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一是圣安医院是否应当对李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二是一审酌定的赔偿数额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关于争议焦点一,作为案件关键证据的住院病案,应当由圣安医院承担举证责任,因圣安医院既不能对住院病案的多处疑问进行合理解释,李某住院期间涉及的相关诊疗人员亦未到庭接受质询,导致住院病案的真实性无法确认、鉴定机构无法出具鉴定意见,故应当由圣安医院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一审法院据此根据相关法律确定由圣安医院为李某的损害后果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争议焦点二,李某自付的医药费、因住院产生的住院伙食补助费、支付的鉴定费及交通费,应予支持。
虽然李某未能就其误工损失提交医院出具的休假证明,但圣安医院的诊疗行为明显导致李某在不完全合法的情况下被强制医疗,遭受现实及潜在的物质损失,在工作、保险、社会评价等各个方面受到影响,并因被强制医疗造成精神损害,一审酌定200000元的赔偿不违反法律规定,且符合本案基本案情和一般社会情理,本院对该赔偿数额予以确认。
论医疗侵权纠纷的举证责任分配

会发 生 。此 时 , 明责任就转 移到被告一 方' 告 证 由被 证 明 自己的行 为不 曾造 成受害人 的损失 。 若被告 不 能 证 明 自己 的行为 没有 过失 , 由被告 承担不利 的 则
( ) 利 于 维 护 患 者 权 益 , 剧 了 医 患 双 方 的 一 不 加
j 雇 1 .
( 不 利 于 医疗机 构 严格加 强 自身 管理 , 二) 有碍
医疗事 业的 长期稳 定 、 康发展 健
具有高度适应性 的法则, 用于今后类似事件的证据
推断 , 从而证明某一待证事实的的存在。而举证责 任倒置须有 两个前提 :. 1 须有重大诊疗过失的存 在。 . 2 诊疗过失必须具有足以引起所发生伤害的性 质。因此 , 国实行的是有限制的举证责任倒置田 德 。 “ 妨碍证职” 是指本来不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 , 因其
第5 8条规 定 的例 外 情形 ,一 艘 隋况下均 由患 者对
定》 , )现主要 以《 侵权责任法》 为主。 1 96 . 8 年颁布 的《 1 民法通则》 对医疗侵权举证 责任的分配并没有 明确规定。 而按照《 民法通则》 第
16条 第 2款 的 规 定 : 民 、 人 由 于过 错 侵 害 国 0 公 法 家 的、 集体 的财产 , 侵害他人财产、 人身的 , 应当承
致推定” 原则 。“ 大致推定 ” , 是指在侵权行为的损害 赔偿案件中, 原告 只需证 明有损害事实的发生即
夺人们某项行为的权利 , 毕竟法律是大多数人的法 律, 应为多数人 的利益服务 。如今《 侵权责任法》 所 主张的过错归责原则 , 将医方存在过错的证明责任
几乎全部转移给患者。 而由于医疗活动所具有的专 业 性 和复杂 性 , 以及患 者掌 握专业 知识 和医疗资料 的有限性 ,要求其证明医疗机构的过错十分困难。 这 使得 医方 对 于 自己行为 的注意义务 大为减 轻 , 从 而在业务上产生怠慢 , 在态度上放松警惕 , 不能仔 细把好事前 、 中的医疗质量关 , 事 使得许多本可以 杜绝的医疗事件频频发生。 这不仅不利于医疗机构
医疗产品责任纠纷案由

医疗产品责任纠纷案由是指医疗机构因使用有缺陷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等医疗产品,造成患者人身损害时,医疗机构应当承担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依据《民法典》侵权编、《人身损害司法解释》《医疗纠纷司法解释》的法律规定,医疗产品责任纠纷属于侵权纠纷,是医疗损害责任纠纷项下的一个案由。
在确定医疗产品责任纠纷案由时,应当注意与医疗服务合同纠纷进行区分。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是指医疗机构和其他民事主体与患者之间因患者就医而形成的诊疗护理为内容的合同,属于合同纠纷项下的案由。
对于医疗产品责任纠纷,当事人可以主张医疗机构、医疗产品生产者或血液提供机构承担侵权责任。
在确定赔偿责任时,应当依据《民法典》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综合考虑医疗机构是否存在过错、是否违反诊疗护理规范、是否存在医疗产品缺陷等因素来确定。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医疗纠纷案由还包括“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医疗服务合同纠纷、医疗产品责任纠纷、医疗保险待遇纠纷”四种。
在处理医疗纠纷时,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当的案由,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处理。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如有任何疑问,请咨询法律专业人士或专业机构。
《卫生法学》第七章 医疗损害责任法律制度

第三,医疗损害责任鉴定双轨制,即医学会
组织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司法鉴定机构组 织的医疗过错鉴定。《侵权责任法》中没有 规定医疗损害鉴定的具体办法。《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对医疗损害鉴定作出规 定:“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 事纠纷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才依职权 决定进行医疗损害鉴定的,按照《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 的决定》、《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 理规定》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组织鉴定。”
6、因果关系要件
医疗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行为和后果是一种相当因果关系 原《办法》的规定为直接因果关系
条件关系与相当因果关系:无A则无B;有A则
通常有B;
医疗事故概念的规定: 《条例》和《办法》的差别
1、医疗事故主体不同。《办法》:医务人员; 《条例》: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进步性: 更有利于追究责任、处理纠纷,保护患者权 益。 2、发生范围的界定不同。《办法》规定:在诊 疗护理工作中;《条例》规定:在医疗活动 中。发生范围被扩大。
医疗故意:是指医方故意违反法定或约定义
务,给患者及其家属造成损害后果的医疗事 件。 医疗过失(责任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因其 管理体系缺陷和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给患方 造成损害后果的医疗事件。
医疗机构的过失 医务人员的过失
四、相关概念的阐释(六)
医疗技术事故:是指医务人员在医务工作中,由于
四、相关概念的阐释(四)
并发症:是指在诊疗护理过程中,患者发生
了现代医学科学技术能够预见却难以避免和 防范或者根本无法预见、无法避免和防范的 不良后果。属于医疗风险的一种原因。特征:
(1)后一种疾病的发生是由前一种疾病引起的; (2)后一种疾病的发生是医务人员难以预料和
医疗纠纷处理办法

为了防范医疗纠纷的发生,维护正常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提高医疗质量,依据《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其中关于医疗事故的认定,由最终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判定结果,或者比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分级标准》 (试行)等法律法规规定确定。
本办法所指医疗纠纷为:医、护、技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法规、规章制度、诊疗常规、操作规范,引起患者或者家属投诉,导致医院承担赔偿责任和(或者)对医院造成其他不良影响的。
有关科室负责人为医疗安全第一责任人,医务部为医疗纠纷处理主管部门。
各级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各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诊疗常规和护理规范。
各级医务人员要树立以病人为中心理念,改善服务态度,提高质量,增强法制观念与安全意识,提高医患沟通技巧。
科室应有计划地组织全科人员学习有关法律法规等,增强医疗安全意识。
各级医务人员应衣冠整洁规范,遵守纪律,挂牌上岗,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
各科室应严格执行各项查对制度,严把消毒、检查、化验、治疗、手术、麻醉等诊疗技术关。
实习生、进修生以及未获得相应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必须在本院有带教资格的老师指导下开展医疗活动。
在治疗现场人员不讲与治疗无关的话,无关人员不得介入。
定期做好急诊抢救室,手术室药品、物品、器械、敷料的检查、补充,保证抢救器材处于可以正常使用。
严格执行医疗知情允许管理制度。
知情告知过程,应严谨、客观、科学、完整,与患者或者家属谈话签字时,要认真耐心,不简单化,不敷衍了事,不冷淡厌烦,不夸大疗效。
并发症及不良后果的应对方案一并知情告知。
无处方权医生、进修实习医生不得与患者或者家属谈知情允许。
病情复杂或者特殊治疗应由本院主治医师以上人员知情告知。
重大、高危手术,或者应用新治疗方法及实验治疗知情告知时,应有医务部人员介入。
严格执行会诊和转科制度。
医疗纠纷案例分析法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医疗行业的快速发展,医疗纠纷案件的数量逐年攀升。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医疗纠纷案例为切入点,从法律角度分析医疗纠纷的责任认定与处理。
案例背景:患者李某,因急性阑尾炎入住某医院进行治疗。
入院后,医院为李某进行了手术,但术后李某出现严重的并发症,经抢救无效死亡。
患者家属认为医院在手术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李某死亡,遂将医院告上法庭。
二、案例分析1. 医疗纠纷的性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医疗纠纷属于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是指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财产、人身权益所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在本案中,患者李某因医疗行为受到损害,其家属要求医院承担侵权责任。
2. 医疗纠纷的责任认定(1)医院是否存在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54条的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病情、治疗措施、用药等进行充分告知,并取得患者的同意。
在本案中,医院为李某进行了手术,但未向李某及其家属充分告知手术风险和可能出现的并发症。
因此,医院在手术过程中存在过错。
(2)医院是否存在医疗过失医疗过失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因违反医疗规范、操作规程、诊疗常规等,导致患者受到损害的行为。
在本案中,医院为李某进行的手术存在医疗过失,导致李某术后出现严重并发症,最终死亡。
3. 医疗纠纷的处理(1)调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医疗纠纷可以采取调解方式解决。
在本案中,患者家属可以向医院提出调解申请,由双方协商解决纠纷。
(2)诉讼若调解不成,患者家属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理医疗纠纷案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医疗损害鉴定在医疗纠纷案件中,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医疗损害鉴定机构对案件进行鉴定。
鉴定机构将对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医疗过失、患者受到的损害程度等进行鉴定。
4. 医疗纠纷的法律责任(1)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因医疗过失导致患者受到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医疗纠纷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侵权责任法》、《最高院人身 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有关法条解读
法条规定1
• 《侵权责任法》第16条:侵害他人 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 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 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 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 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 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 亡赔偿金。
丧葬费的的计算公式
• 丧葬费=受诉法院人所在地上一年度 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法条规定12--1(扶养费)
• 《最高院关于适用侵权责任法若干 问题的通知》第四款:人民法院适用
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如受 害人有被抚养人的,应当依据《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8条的 规定,将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 偿金或死亡赔偿金。
护理费的计算公式
• 护理费赔偿金额=人身损害发生地护 工同等级别报酬标准×护理天数(或 按 城镇职工平均工资计算)×护理人数
法条规定6(交通费)
• 《最高院人身损害司法解释》: • 第22条 :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必 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 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 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 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
误工费的计算公式
• 收入标准 •× • 误工时间(天)
法条规定5--1(护理费)
• 《最高院人身损害司法解释》: • 第21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 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 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 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 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 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 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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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的侵权责任由谁承担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医疗机构在诊疗活动中若有过错导致患者受损,应承担赔偿责任。
此责任包括支付合理的治疗和康复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因此,医疗损害责任应由医疗机构承担。
法律分析
1、医疗损害责任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2、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支付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拓展延伸
医疗纠纷责任分配原则及实践分析
医疗纠纷责任分配原则及实践分析是指在医疗纠纷中确定责任承担的基本原则和实际操作的分析。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医疗纠纷责任一般由医疗机构、医生和患者共同承担。
具体责任分配原则包括医疗机构负有管理责任、医生负有医疗责任、患者负有自我保护责任等。
在实践中,要综合考虑医疗行为是否符合规范、医疗机构的管理是否到位、患者的自我保护能力等因素,进行责任的判定。
此外,还需要考虑医疗纠纷的具体情况、证据的充分性等因素。
因此,对医疗纠纷责任的分配需要综合法律、医学、伦理等多方面的因素,确保
公正、合理的责任分配。
结语
医疗损害责任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支付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医疗纠纷责任分配原则及实践分析是确保公正、合理的责任分配。
根据法律、医学、伦理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考虑医疗行为是否规范、医疗机构管理是否到位、患者自我保护能力等,进行责任的判定。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医疗损害责任归责原则和责任承担主体】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