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社会团体登记规范指引》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2007.09.12•【文号】民函[2007]263号•【施行日期】2007.09.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正文民政部关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函[2007]263号)各全国性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近年来,各全国性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加强管理,改善服务,推动了社会团体健康发展。
但我部在登记审核、年度检查和执法监督过程中也发现部分社会团体存在一些突出问题。
为改进和加强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现通知如下:一、规范社会团体章程的修订及核准。
社会团体确需对章程进行修改、调整的,应在报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前,书面征求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意见。
章程修改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社会团体应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及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社会团体修改章程未履行规定程序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章程核准。
未经核准的章程,不作为社会团体开展活动的依据,社会团体不应擅自发布。
二、加强社会团体民主程序的监督。
社会团体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召开,领导成员的任期都应遵照章程规定。
社会团体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进行换届的,应事先以书面形式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社会团体应当在批准期限内完成换届。
三、健全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制度。
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按照“一届一备、变更必备”的原则进行。
社会团体换届产生新一届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后,无论是否发生人员、职务变动,均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负责人变更备案手续。
其中属于党政领导干部届满后继续兼任的,需事先根据《关于审批中央管理的干部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组通字〔1999〕55号)精神,重新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湖北省民政厅关于开展社会团体涉企收费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民政厅关于开展社会团体涉企收费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0.07.06•【字号】鄂民政发〔2020〕15号•【施行日期】2020.07.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正文湖北省民政厅关于开展社会团体涉企收费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鄂民政发〔2020〕15号省直各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各全省性社会团体: 为优化营商环境,规范社会团体收费行为,促进社会团体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规定,决定在全省社会团体中开展涉企收费专项治理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整治时间从2020年7月6日开始,10月31日结束。
二、整治内容社会团体涉企收费专项治理,突出四个方面:一是社会团体会费情况。
1.会费标准是否经过会员(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2.是否考虑疫情影响,降低会费标准;3.是否合理设定会费上限和会费标准档次,额度是否明确;4.是否依法向全体会员公开。
二是服务性收费情况。
1.服务活动是否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2.是否遵循公平、合法、诚实守信的原则,公允确定收费标准并公开;3.是否签订相关服务协议;4.是否存在强制会员付费参加各类会议、培训、展览及出国考察等活动。
三是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
1.是否有法律、法规规定或代行政府职能的依据;2.是否经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定价;3.是否将收费标准向社会公开。
四是开展评比达标表彰、发证收费情况。
1.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是否经省评比达标表彰领导小组审核立项;2.是否收取相关费用;3.所发的各种职业资格证书是否属于国家2019年公布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目录”内容,是否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经政府职能部门委托。
三、整治方法和步骤(一)自查自纠(2020年7月)各社会团体对照此次涉企收费专项治理内容,逐条逐项查摆问题,填报社会团体收费自查情况表(附件1)并报登记管理机关,研究制定整改措施、时限和责任人,逐一进行整改。
湖北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提高社会组织登记管理质量的通知

湖北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提高社会组织登记管理质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1.01.18•【字号】鄂民政发〔2021〕3号•【施行日期】2021.0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正文湖北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提高社会组织登记管理质量的通知鄂民政发〔2021〕3号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和全国民政工作视频会议精神,切实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动新时代全省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进一步提高全省社会组织登记管理质量,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现结合民政部门职能,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坚持和完善党领导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制度。
2019年机构改革后,承担社会组织党建职能的民政部门,要在当地党委的领导下,切实落实好社会组织党建工作要求。
没有承担社会组织党建职能的民政部门,要会同社会组织登记机构切实履行社会组织党建的部门责任,全面做到“三个纳入”。
一是纳入登记审查内容。
在开展社会组织章程核准时,要将“坚持党的全面领导”“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载入章程。
在办理社会组织成立登记时,要指导发起人签订党建承诺书。
拒签的,依法依规不予登记。
二是纳入年检内容。
在社会组织年检时,要重点检查党组织建设和党建工作开展情况。
社会组织党组织应建未建的,年检结论原则上不定为“合格”等次。
三是纳入评估内容。
在进行社会组织等级评估时,提高党建工作评估分值。
社会组织党组织应建未建的,评估时原则上不定为3A以上等级。
二、严格登记审查。
一是严格落实登记会商制度。
各级民政部门和社会组织登记机构在社会组织登记审查阶段,要书面征求行业管理部门、党建工作机构、有关管理部门和利益相关方意见,督促社会组织落实党组织建设承诺。
二是强化责任人审查。
要利用信息化手段,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强化社会组织发起人和拟任责任人资格审查。
三是建立社会组织登记信用承诺制度。
湖北省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

湖北省行业协会(同业公会、商会)章程示范文本说明一、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制定的《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和《湖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湖北省发展和规范行业协会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示范文本。
二、本文本为我省行业协会(同业公会、商会)制定章程的范例。
三、行业协会(同业公会、商会)制定的章程,原则上应包括本文本中所列全部条款(不设常务理事的可删去有关常务理事和常务理事会的内容),并可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补充。
四、[ ]内文字为制定要求,()为选择事项,不是正文。
五、主要以企业为会员的联合会、促进会、研究会应参照本示范文本制定章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会名称:(以下简称本会)。
英文译名:,缩写:。
[名称中应表明其所属行业,冠以“行业协会”或者“同业公会”、“商会”等字样。
被依法注销、撤销的行业协会(或同业公会、商会)的名称三年内不得使用]第二条本会的性质:。
[行业协会(同业公会、商会)的性质表述:“本会是湖北省内从事行业生产(或销售)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相关经济组织自愿组成的全省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 [异地商会的性质表述:“本会是由省的投资者在湖北省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业自愿组成的全省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
[必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第四条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或业务指导单位)是- ;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或业务指导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的住所:。
[须载明湖北省市区街号]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本会业务范围[行业协会(同业公会、商会)工作任务参照省政府令第284号第二十条填写,并可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在此基础上增减。
异地商会应根据自身能力、会员及政府的需求来确定业务范围。
行业协会(同业公会、商会)的业务范围应经业务主管单位认可。
]:(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
民政部公告第193号--民政部关于清理本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民政部公告第193号--民政部关于清理本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民政部
•【公布日期】2010.12.27
•【文号】民政部公告第193号
•【施行日期】2010.12.27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民政部公告
(第193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的有关要求,我部开展了对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全面清理工作。
经2010年12月20日我部第3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继续有效的规章33件,废止的规章1件;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130件,废止的规范性文件72件。
现将民政部现行有效规章目录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予以公布。
附件:1.民政部现行有效规章目录
2.民政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附件2:民政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一、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湖北省民宗委、湖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宗教活动场所法人单位登记规范指引》的通知

湖北省民宗委、湖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宗教活动场所法人单位登记规范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民宗委,湖北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19.03.28•【字号】鄂民宗发[2019]7号•【施行日期】2019.03.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宗教信仰正文湖北省民宗委湖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宗教活动场所法人单位登记规范指引》的通知鄂民宗发[2019]7号各市、州、县民宗委(局)、民政局:为规范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工作,保障宗教活动场所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宗教事务条例》以及国家宗教事务局、民政部印发的《关于宗教活动场所办理法人登记事项的通知》有关规定,省民宗委、省民政厅制定了《湖北省宗教活动场所法人单位登记规范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民宗委湖北省民政厅2019年3月28日湖北省宗教活动场所法人单位登记规范指引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包括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一、成立登记(一)申请办理宗教活动场所法人单位登记的条件1.属于经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登记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2.有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和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3.有必要的财产,注册资金不少于10万元人民币;4.财务管理符合国家财务、资产、会计的有关规定;5.有组织机构和健全的规章制度。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以《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记载的名称申请法人登记。
(二)宗教活动场所申请法人单位登记,应当向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1.法人登记申请书;2.《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副本)》复印件;3.经县级宗教事务部门核准的法人章程草案;4.县级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审查同意的文件应当载明宗教活动场所名称、住所、注册资金、拟任法定代表人、管理组织成员姓名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三)宗教活动场所法人单位登记的流程1.申请人向所在地宗教团体提出法人登记申请,并取得同意登记的书面意见。
标准化建设工作方案(最新)

标准化建设工作方案标准化建设工作方案【1】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Xx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为指导,以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为核心,逐步实现学校建设标准化为目标,以加大投入、规范办学行为、提高办学效益为重点,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实施学校标准化建设工程,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二、建设目标总体目标:通过一年的努力,使学校环境和条件更加完善,技术装备全面达标;教师队伍配备整齐合理,专业化程度大幅度提高;教育内涵得以提升,教育质量全面提高;管理更加科学规范,校园更加平安和谐,力争步入义务教育标准化建设先进行列。
具体目标:(一)办学条件明显改善。
以义务教育标准化建设为契机,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大投入力度,使教育教学仪器及现代教育技术装备全面达标,使学校布局更加趋于科学合理,专用教室建设更加规范、标准,校园环境更加优雅整洁,学校文化建设品位得以提升,整体办学条件明显改善。
(二)学校管理科学规范。
在标准化建设过程中,把强化学校管理作为实施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坚持以法治校,实施科学管理,努力提高管理水平。
(三)教师队伍更加专业。
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优化教师队伍,促进整体素质全面提升。
通过外出学习和校本研修,打造专业化教师队伍。
(四)教育质量全面提高。
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坚持“德育为首”,严格执行课程方案,开齐开足国家、地方和学校三级课程。
积极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建立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评价体系,促进教育质量全面提高。
三、具体规划(一)具体规划学校力争到20XX年底,完善教学楼的改建工程,水冲式厕所20XX年秋投入使用,配置教育设备,对教师进行培训。
(二)阶段推进目标标准化学校建设工程从2009年10月底启动,至20XX年12月结束。
共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2009年10月——20XX年4月)1、学习有关文件,理解标准化建设内涵。
2、对照标准,严格自查,摸清底数。
3、统计数据,及时上报。
湖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规范指引》的通知-鄂民政规[201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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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规范指引》的通知正文:----------------------------------------------------------------------------------------------------------------------------------------------------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规范指引》的通知鄂民政规[2015]7号省直有关部门,各全省性民办非企业单位,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为规范我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行为,提高行政审批效率,依据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了《湖北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规范指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民政厅2015年9月29日湖北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规范指引成立登记规范指引一、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定义民办非企业单位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二、申请设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条件1.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必须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制订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
2.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直接登记的除外)。
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拥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且其合法财产中的非国有资产份额不得低于总财产的三分之二。
开办资金必须达到本行(事)业所规定的最低限额。
5.有必要的场所。
6.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直接面向基层、社区开展服务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原则上在市州、县级民政部门登记。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需提交的材料(一)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核准时需提交的材料。
1. 设立申请书(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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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社会团体登记规范指引》的通知【法规类别】社团管理【发文字号】鄂民政规[2015]6号【发布部门】湖北省民政厅【发布日期】2015.09.29【实施日期】2015.09.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湖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社会团体登记规范指引》的通知(鄂民政规〔2015〕6号)省直有关部门,各全省性社会组织,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为规范我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推进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制度创新,促进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信息公开,依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湖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湖北省社会团体登记规范指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民政厅2015年9月29日湖北省社会团体登记规范指引成立登记规范指引一、社会团体成立登记对象社会团体成立登记的对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湖北省内依法登记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其他经济组织和单位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二、社会团体成立登记应当具备的条件1.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其中,成立行业性协会商会的,其单位会员不得少于本行业企业的30%。
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3.有固定的住所。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5.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
6.不低于3万元注册资金。
7.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8.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直接登记的除外,直接登记的社团是指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团体,以下同)。
9.社会团体会员地域分布具有广泛的代表性。
10.符合有关政策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三、社会团体成立登记流程1.发起人咨询社团成立相关政策问题。
2.登记管理机关审核社团登记申请材料,对于符合社团成立条件并与业务主管单位达成初步意向的(直接登记的除外),登记管理机关发出《社会团体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附件一)。
3.发起人向业务主管单位提交材料进行前置审查并获得审查同意成立文件(直接登记的除外)。
4.登记管理机关对社团登记有关事项进行实地考察。
5.发起人在《社团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附件一)下达之日起6个月内经业务主管单位(直接登记的除外)和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同意并下达《关于准予召开第一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告知书》(附件二)后,召开第一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
6.发起人在规定时间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成立登记材料。
7.登记管理机关审查,作出准予成立登记的决定,下发《社会团体准予成立登记行政许可决定书》并颁发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8.发起人持《社会团体准予成立登记行政许可决定书》和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9.社会团体将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开设的银行帐户、刻制的印章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同时在开设银行帐户后,把承诺认缴的注册资金打入银行帐户,将银行进账三联单交登记管理机关查验、留一联存档后,办理会费收据购领手续。
四、社会团体名称预先核准时需提交的材料1.三个以上发起单位或五个以上发起人签字(或盖章)的成立登记社团申请书。
内容包括:(1)拟成立社团名称;(2)社团性质及宗旨;(3)成立的必要性与可行性;(4)拟成立社团的业务范围、活动方式与活动区域;(5)会员分布情况;(6)业务主管单位(直接登记的除外);(7)注册资金及经费来源;(8)组织机构;(9)拟任负责人;(10)党组织情况;(11)办公地点。
2.发起人和拟任社团秘书长以上的负责人基本情况。
包括本人工作简历、职务职称、在本行业(学科、领域)是否具有代表性说明、在其他社会组织兼职情况、奖惩情况、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证明材料以及身份证复印件。
上述材料应由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所在社区居委会等相关单位(组织)盖章予以确认。
3.单位发起的,应提供发起单位基本情况,包括单位名称、登记证书、性质、注册资金、从业人数、业务范围、办公地点、法定代表人、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4.筹备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包括姓名、性别、工作单位、职务职称、联系电话等内容。
5.依照《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拟定的章程草案。
6.拟发展的会员名单。
单位会员须具有法人资格。
单位会员名单包括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办公地址、联系电话等;个人会员名单包括姓名、性别、职务职称、工作单位、联系电话等。
7.少数社团有名誉会长、顾问的,须提交名誉会长或顾问名单及其个人简况。
五、社会团体成立登记需提交材料1.由发起人或发起单位签字或盖章的成立登记申请书。
2.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成立的文件(直接登记的除外)。
3.由发起人(或发起单位)签字或盖章的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议纪要,纪要中应载明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的会费标准。
4.由发起人或发起单位签字或盖章确认的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章程。
5.《会员名册》,理事会应明确标注,有常务理事会的也应明确标注;6.党政机关在职及退休干部兼任社团领导职务、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审批表(附件三);7.《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表》(附件四);8.《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附件五),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9.《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附件六),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少数社团有名誉会长、顾问的,须提交名誉会长或顾问名单及其个人简况;10.《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附件八);11.《社会团体用房证明表》(附件九)附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或房屋产权证明;12.由发起人或发起单位签字或盖章的注册资金认缴承诺书。
变更登记规范指引一、社会团体变更登记的范围社会团体登记证书上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须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变更登记范围包括:名称、业务范围、住所、法定代表人、业务主管单位等事项的变更。
二、社会团体变更登记的流程1.社会团体将相关变更内容报登记管理机关初审;2.社会团体按章程规定的程序,召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相关变更事项;3.社会团体将相关变更事项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直接登记的除外);4.社会团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相关变更材料;5.登记管理机关审查,依法予以变更登记并更换登记证书。
三、社会团体变更登记需提交材料1.社会团体名称变更需提交的材料。
(1)盖有会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变更名称申请书;(2)盖有会章的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变更社团名称事项的会议纪要;(3)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新修改的章程及由业务主管单位出具审核意见的《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附件八)(直接登记的除外);(4)经业务主管单位出具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的《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附件九)(直接登记的除外);(5)《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和印章。
2.社会团体变更业务范围需提交的材料。
(1)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核的社会团体章程初审稿;(2)按章程初审稿修改打印的章程三份;(3)经业务主管单位出具审核意见的《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附件八)(直接登记的除外);(4)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章程的会议纪要。
3.社会团体变更住所需提交的材料。
(1)盖有会章的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变更住所的会议纪要;(2)《社会团体用房证明表》(附件八)及新住所的产权或使用权证明;(3)经业务主管单位出具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的《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附件九)(直接登记的除外);(4)《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4.社会团体变更法定代表人需提交的材料。
(1)盖有会章的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审议通过变更法定代表人的会议纪要;(2)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对原法定代表人的离任财务审计报告;(3)经业务主管单位出具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的《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附件九)(直接登记的除外);(4)经拟任法定代表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审查盖章的《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附件五)并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5)如有党政机关干部兼任社团领导职务的须提交审批表(附件三);(6)新任法定代表人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证明材料;(7)《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5.社会团体变更业务主管单位需提交材料。
(1)盖有会章的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变更业务主管单位的会议纪要;(2)经原业务主管单位出具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的《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附件九);(3)原业务主管单位出具不再担任业务主管单位的文件和新业务主管单位出具愿意担任业务主管单位的文件(直接登记的除外);(4)《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注销登记规范指引一、社会团体申请注销的情形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1.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2.自行解散的;3.分立、合并的;4.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二、社会团体注销登记的流程1.社团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注销登记事项;2.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进行资产清算(直接登记的除外);3.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直接登记的除外);4.按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注销登记的申请材料;5.登记管理机关审查,作出准予注销登记的决定,并下达《社会团体准予注销登记决定书》;6.登记管理机关收回证书、印章、财务凭证并公告。
三、社会团体注销登记需提交的材料1.盖有会章的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注销登记事项的会议纪要;2.业务主管单位出具的审查同意注销登记文件(直接登记的除外);3.由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社会团体清算报告书;4.清算后对剩余财产的处理决定,附财产移交和接收的证明文件;5.《社会团体法人注销登记申请表》(附件十);6.《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社会团体印章及财务凭证。
附件一湖北省社会团体申请登记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鄂民社准〔201 〕号:你们于201 年月日来我局咨询成立“”事宜,经审核,同意拟设立的社会团体名称为“”。
该社团名称预保留期限为201 年月日至201 年月日。
未在此期间办理社团筹备登记手续的,视为放弃该名称的使用权。
本通知仅限于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时使用,不得作为开展其他活动的依据。
201 年月日附件二关于准予召开第届第次会员(代表)大会的告知书:你们于201 年月日提交的会第届第次会员大会的材料收悉。
经审核,符合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同意你们在两个月内召开第届第次会员(代表)大会。
特此告知。
201 年月日附件三兼任社会组织职务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