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民政厅关于评选推荐全国民政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司法厅关于开展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活动的通知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司法厅关于开展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21.09.15•【字号】鄂人社奖〔2021〕54号•【施行日期】2021.09.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司法厅关于开展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活动的通知鄂人社奖〔2021〕54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司法局,省监狱局,省戒毒局,省司法厅机关各处室及直属(机构)单位:党的十九大以来,全省司法行政系统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充分履行“一个统筹、四大职能”,忠诚担当,攻坚克难,为服务平安湖北、法治湖北建设提供了有力保障。
在推进法治湖北、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进程中,广大司法行政工作者、全省监狱戒毒人民警察以对事业高度负责的精神,开拓创新,拼搏进取,苦干实干,为全面依法治省和司法行政工作做出了新贡献。
为表彰先进、树立典型,激励全省广大司法行政工作者、监狱戒毒人民警察践行初心使命、主动担当作为,不断推动全省司法行政工作服务湖北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经湖北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批准(鄂评组函〔2020〕25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司法厅决定,开展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活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组织领导为做好此次评选表彰工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司法厅联合成立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1,以下简称省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次评选表彰工作的组织领导和评审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评选表彰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省司法厅政治(警务)部组培处。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民政厅关于开展首届“湖北慈善奖”评选表彰活动的通知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民政厅关于开展首届“湖北慈善奖”评选表彰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民政厅,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3.04.21•【字号】鄂人社奖〔2023〕26号•【施行日期】2023.04.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民政厅关于开展首届“湖北慈善奖”评选表彰活动的通知鄂人社奖〔2023〕26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省直有关部门:为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民族传统美德,表彰社会各界奉献爱心、回报社会的慈行善举,促进我省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经省委、省政府同意,决定开展首届“湖北慈善奖”评选表彰活动,具体工作由省人社厅、省民政厅组织实施。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选对象评选表彰2018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以下统称2018年至2022年),在全省慈善活动中事迹突出、影响广泛的单位、个人、志愿服务团队、慈善项目、慈善信托等。
本通知所称慈善活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三条的规定。
二、表彰名额和评选条件首届“湖北慈善奖”共设置四类奖项:荆楚慈善楷模、优秀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爱心捐赠企业(个人)、优秀慈善组织。
表彰名额总计不超过100个。
其中:荆楚慈善楷模,原则上不超过10个。
表彰在我省慈善志愿领域事迹突出、社会影响良好,具有感召力、公信力、示范性的个人(包括慈善工作者)和志愿服务团队。
评选综合考虑慈善行为和事迹的感召力和示范性,不以捐赠款物情况为主要依据。
对从事慈善工作的专职人员,评选表彰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副厅局级或者相当于副厅局级以上干部不参与评选,且县处级干部、单位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比例分别控制在评选总数的20%、10%以内。
优秀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原则上不超过30个。
表彰在我省公益慈善领域社会影响广泛、受助群体反响良好、项目运作规范,具有创新性、示范性和推广性的慈善项目(包括慈善服务、“五社联动”服务项目)和慈善信托。
湖北省民政厅关于评选2009-2010年度全省民政系统优秀调研成果的通知

湖北省民政厅关于评选2009-2010年度全省民政系统优秀调研成果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鄂民政发[2010]55号【发布部门】湖北省民政厅【发布日期】2010.11.10【实施日期】2010.11.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湖北省民政厅关于评选2009-2010年度全省民政系统优秀调研成果的通知(鄂民政发〔2010〕55号)各市、州、县民政局,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根据创先争优活动的总体部署和年初工作安排,为倡导和鼓励广大民政干部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多出优秀调研成果,推动民政工作科学发展,省民政厅和省政策研究会决定联合开展2009-2010年度全省民政系统优秀调研成果评选活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组织领导评选活动由省民政厅和省政策研究会共同举办,由省民政厅办公室具体承办。
邀请省委政研室、省委宣传部、《中国民政》、《政策》杂志社等单位的领导,组成优秀调研成果评选委员会,负责评选工作。
二、参评对象参加优秀调研成果评选对象是:全省民政系统的集体或个人的调查研究成果。
第一作者限报1项成果。
副厅级以上领导和厅办公室干部的调查研究成果不参加评选活动。
三、申报条件1、申报成果的文体必须是调查研究报告,其他文体和纯理论研究成果不予受理;2、申报成果必须依法享有著作权;3、申报成果产生时间必须在2009年1月1日至今。
四、申报办法以市州和处室为单位,于11月30日前(逾期不予受理)向厅办公室提交下列材料的纸质和电子版:1、2009-2010年度全省民政系统优秀调研成果申报情况一览表(见附件)一式2份;2、调研报告各1份;3、调研成果获奖、报刊杂志刊发、领导批示、产生年度等证明材料复印件各1份;并将上述情况备注在调研文章的文尾;4、为保证评选公平公正,厅办公室将对各地各处室报送的调研文章的文头、文中和文尾,作适当文字处理,隐去作者单位、姓名等信息,按报送顺序随即编号后,报送专家评委评选。
湖北省民政厅关于转发《民政部关于印发<全国民政系统行风建设示范单位创建活动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湖北省民政厅关于转发《民政部关于印发<全国民政系统行风建设示范单位创建活动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09.11.27•【字号】鄂民政函[2009]345号•【施行日期】2009.1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民政厅关于转发《民政部关于印发<全国民政系统行风建设示范单位创建活动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鄂民政函[2009]345号)各市、州、省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民政局,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现将《民政部关于印发〈全国民政系统行风建设示范单位创建活动暂行办法〉的通知》(民发[2009]147号)转发给你们。
为进一步做好全省民政系统基层单位行风建设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各级民政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要求,建立党组(党委)统一领导、各业务处(科、股)室齐抓共管,纪检监察部门组织协调、民政系统上下联动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全面贯彻落实民政部关于行风建设示范单位创建工作的通知精神,全面开展民政系统基层单位行风建设示范创建活动,进一步提高民政系统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能力和水平,树立民政部门良好形象。
二、强化措施,抓好落实。
各级民政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创建工作方案,从作风优良、依法行政、服务优质、设施完善、环境优美、群众满意等方面指导基层单位开展行风创建活动。
已确定的12家试点单位和各地推荐的试点单位要严格按照民政部的相关要求,对照创建内容,逐项完善制度,规范管理,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全面推进民政系统基层单位的行风建设。
三、规范创建,动态管理。
各级民政部门在省、部考核验收前,要按照民政部和省厅的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办好试点,以点带面,全面推进,使创建活动制度化、规范化。
省厅将在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制定《湖北省民政系统行风建设示范单位考核办法》。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统计局关于评选全省统计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统计局关于评选全省统计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统计局•【公布日期】2012.04.26•【字号】鄂人社奖[2012]21号•【施行日期】2012.04.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统计局关于评选全省统计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鄂人社奖[2012]21号)各市、州、省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社局、统计局,鄂州市、咸宁市公务员局:为了充分调动全省统计系统广大干部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巩固创先争优活动成果,激励统计系统干部职工在本职岗位建功立业,省人社厅、省统计局决定,今年联合评选表彰一批在全省统计系统做出突出成绩的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并根据人社部、国家统计局《关于评选全国统计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人社部函[2012]99号)和国家统计局《关于评选全国统计系统先进个人的通知》(国统字[2012]28号)精神,从中遴选部分先进集体和个人上报人社部、国家统计局进行表彰。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选范围和表彰名额(一)乡镇及乡镇以上政府统计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和地方农村、城市、企业调查队均可参加全国和全省统计系统先进集体的评选。
(二)在乡镇及乡镇以上政府统计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和地方农村、城市、企业调查队从事统计调查工作满四年以上的在职工作人员均可参加全国和全省统计系统先进工作者(先进个人)的评选。
已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或全国统计系统先进个人的人员,原则上不再参加此次评选。
(三)表彰名额。
全省拟表彰先进集体50个,先进工作者100名(具体名额分配见附件2)。
二、推荐条件(一)先进集体推荐条件1.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廉洁奉公,为统计事业的发展作出突出贡献。
湖北省民政厅、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全省民政事业单位社会工作专业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民政厅、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全省民政事业单位社会工作专业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民政厅,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1.03.22•【字号】鄂民政发〔2021〕15号•【施行日期】2021.03.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正文湖北省民政厅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全省民政事业单位社会工作专业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通知鄂民政发〔2021〕15号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12部门《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岗位开发与人才激励保障的实施意见》(鄂民政发〔2017〕29号)和省人事厅、省民政厅《关于湖北省民政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鄂人〔2009〕3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全省民政事业单位社会工作专业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和岗位职责(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全省民政事业单位。
其他行业事业单位根据相关规定设置社会工作专业岗位的,参照本《通知》执行。
(二)岗位职责。
运用社会工作专业理念、方法与技能,为有需要的个人、家庭、社区、单位等提供帮困扶弱、情绪疏导、心理抚慰、精神关爱、行为矫治、社会康复、权益维护、危机干预、关系调适、矛盾化解、能力建设、资源链接、社会融入等方面的服务。
用人单位应按照社会工作职业任务要求,结合自身需求与特点,明确和规范社会工作专业岗位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
二、岗位设置要求按照鄂人〔2009〕3号文件关于岗位类别设置和结构比例的要求,通过岗位调整、合并转换等方式,在民政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核定总量范围内,设置社会工作专业技术岗位。
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其职业资格直接对应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两者享受同等效力。
负责社会工作业务管理、具体组织推进社会工作服务开展的管理岗位可设置为社会工作管理岗位。
湖北省民政厅关于“全国先进社会组织”表彰推荐工作的公告

湖北省民政厅关于“全国先进社会组织”表彰推荐工作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1.09.08•【字号】•【施行日期】2021.09.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民政厅关于“全国先进社会组织”表彰推荐工作的公告根据《民政部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先进社会组织”评选表彰活动的通知》(民函〔2021〕72号)要求,现将湖北省民政厅关于“全国先进社会组织”表彰推荐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表彰名额此次表彰共分配湖北名额7个,其中省本级社会组织4个,省级以下社会组织3个。
二、评选条件(一)党的建设突出。
坚持党的领导,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的部署。
社会组织党组织把党的建设融入社会组织运行和发展全过程,严格执行各项党建工作制度,组织、引导、团结社会组织及其从业人员践行初心使命,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二)作用发挥突出。
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充分利用自身优势,积极参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在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群众、服务行业中发挥出色作用。
对在脱贫攻坚、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中表现突出、发挥引领示范作用的社会组织,予以重点倾斜。
(三)法人治理健全。
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健全,具有完善的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制度,落实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内部管理制度健全,权责明确、运转协调、制衡有效。
(四)社会形象良好。
模范遵纪守法,坚持非营利属性,诚信自律,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品牌影响力大,社会公信度高。
评估等级为4A、5A的社会组织优先参评。
(五)运作规范合法。
2016年至今,未受到过行政处罚,参加年度检查结论皆为合格,未被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社会组织主要负责人、秘书长未因本组织的职务行为接受刑事处罚或者纪检监察机关的执纪问责。
三、评选安排(一)通知公告。
湖北省民政厅关于表彰2009-2010年度全省民政系统优秀调研成果的通报-鄂民政发[2010]70号
![湖北省民政厅关于表彰2009-2010年度全省民政系统优秀调研成果的通报-鄂民政发[2010]70号](https://img.taocdn.com/s3/m/9840c8260812a21614791711cc7931b765ce7b6d.png)
湖北省民政厅关于表彰2009-2010年度全省民政系统优秀调研成果的通报正文:---------------------------------------------------------------------------------------------------------------------------------------------------- 湖北省民政厅关于表彰2009-2010年度全省民政系统优秀调研成果的通报(鄂民政发[2010]70号)各市、州、县民政局,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为倡导和鼓励广大民政干部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多出优秀成果,推动民政工作科学发展,省民政厅和省政策研究会联合开展了2009-2010年度全省民政系统调研成果评选活动。
在这次评选活动中,全省各级民政部门高度重视,推荐了一大批质量较高的调研成果。
这些成果对促进科学决策、推动民政工作起到了重要作用。
经过省委政研室、省政府研究室、省委宣传部政研室、《政策》杂志社等单位领导和专家组成的评选委员会严格评审,共评出获奖调研成果65名,其中一等奖5名,二等奖10名,三等奖15名,优秀奖35名。
评出组织奖10名。
现对这些获奖成果和获奖单位予以通报表彰。
希望受表彰的单位和个人珍惜荣誉,与时俱进,再创佳绩。
各级民政部门要继续高度重视政策理论研究工作,进一步深入研讨“十二五”时期民政工作的重大理论与现实问题,不断提高调查研究的质量和水平,为推动民政工作创新、破解发展难题提供新思路、新构想和新对策,为新时期民政事业的科学发展贡献力量。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日附件:2009-2010年度全省民政系统优秀调研成果获奖名单一等奖(5个):1、创新机制找准民政事业新定位武汉市民政局刘志海2、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背景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研究--以湖北省大冶市为例大冶市民政局张绪文3、着力推进“三个最大化”努力实现民政工作新跨越宜昌市民政局王庆玉4、十年探索结硕果“江汉模式”誉全国厅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处陈新祥、徐昌洪、桂洪波5、推行省管县市:湖北科学发展的战略抉择厅区划地名处孙平二等奖(10个):1、武汉市探索建设新农村示范片的实践与思考武汉市民政局王献良2、建设养老新平台构筑服务新模式--黄石市养老服务社会化工作的探索与实践黄石市民政局刘凤山、柯其宏3、宜都市农村社区建设的实践和思考宜都市民政局覃万科4、关于全市推进“三会治事”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调查报告襄阳市民政局李焕珍、叶建斌5、把城市养老产业和为老服务培植成新的经济增长点和消费热点荆门市民政局张立杰6、黄冈市社会养老体系建设的调查与思考黄冈市民政局白家松7、社会组织党员队伍建设现状调查及思考厅民间组织管理处邓宏、王斐遒、涂才江、罗卫国8、湖北省救灾物资储备体系建设现状与对策厅救灾处刘四海、吴斌祥、崔鹏飞9、积极探索努力构建民政业务工作经费预算自然增长机制厅规划财务处陈锴、谢芳10、湖北省福利彩票销售网络建设与优化研究省福利彩票发行中心俞远汉、周鹏、喻长咏、王冰阳、程荣三等奖(15个):1、武汉市福利彩票投注站经营状况调查报告武汉市福利彩票管理站孙国武2、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推进民政事业又好又快发展十堰市民政局曹芳明3、关于松滋市农村社区建设的实践与思考松滋市民政局肖绍平4、关于创新社区管理和服务体制的实践与思考宜昌市民政局杨建群、徐伟宇5、鄂州市优抚安置政策城乡一体化问题初探鄂州市民政局徐继武6、创新城市流浪乞讨救助管理与服务的有益探索-- 对荆门市构建城市流浪乞讨“四救”网络的调查与思考荆门市民政局钱红祥、王昌勇7、建立五种机制加快实现“五化”孝感市民政局李春元8、孝南区城乡社区建设工作调研报告孝南区民政局魏玉华、董义、高少锋、李解9、建立居家养老服务体系的实践与思考潜江市民政局袁作振10、天门市小城镇社区建设的实践与思考天门市民政局程志雄11、加快培养社会工作人才推进民政事业科学发展厅人事处隗新旺、姚韦伟12、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安置管理工作的思考省军休办叶华江13、关于乡镇民政组织建设情况的调研报告省低保办刘辉厅人事处刘昶14、福彩终端经营之蓝海渴求宜昌市福利彩票管理站王长江15、湖北省荣军医院赴河南、安徽省优抚医院学习考察情况报告省荣军医院胡庆平、李玲优秀奖(35个)1、五位一体城乡统筹加快建设我市养老服务体系武汉市民政局刘友华2、关于我市推进“两型社区”建设试点工作的调研报告武汉市民政局孙家同、屈家斌、徐诗卫、田华纲3、武汉市民政系统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情况调研报告武汉市民政局李中辉4、新时期殡仪馆建设与发展方向定位的思考蔡甸区民政局 XXX毅、宋明红、尹业平5、关于棚户区还建小区如何实施物业管理的调研报告青山区民政局陈晓冬6、关于我市农村居民区名称的调查黄石市民政局费加新7、信息化管理在儿童福利机构应用与实施的几点思考黄石市儿童福利院罗克池、冯兴琳8、人口老龄化严峻形势下的几点思考--黄石市“十二五”时期人口老龄化趋势、挑战分析及对策建议黄石市老龄办金爱荣、余雷9、和谐社区建设的实践与思考十堰市民政局邢德广10、十堰市复员退伍军人不稳定因素原因及对策十堰市民政局孙章华11、关于十堰市民政工作涉及民生方面主要困难和问题的调查十堰市民政局尹骅12、关于推进两竹百公里城镇带民政事业城乡一体化调查与思考十堰市民政局王世国13、殡葬执法的难点及对策研究宜昌市民政局高明金、柳明强14、关于对贯彻湖北省委7号文件精神的调查思考宜昌市民政局唐爱民15、星光如此灿烂 --关于宜昌市“星光工程”建设的调查宜昌市委政研室、宜昌市民政局覃世斌、李万新16、宜都市乡镇民政组织建设现状与建议宜都市民政局何文明17、夷陵区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工作的实践与思考夷陵区民政局袁昌柱18、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之我见宜昌市社会福利院曹义隽19、东宝区、掇刀区部分乡镇殡葬改革情况的调查报告荆门市民政局王景美、马文霞20、荆门市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现状与对策荆门市民政局傅永学、李德育、李广志21、创建“农民工市民化”新型社区加速推进城市化、工业化和城乡一体化进程掇刀区民政局陈中国、苏凡22、孝感市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情况调研报告孝感市民政局何燕、吴耀武23、对恩施州福彩终端现状调查的思考恩施州福彩管理站黄晓棠24、关于推进殡葬改革的探析咸丰县民政局黄兴贵、毛启胜25、新形势下应大力扶持社会组织发展--湖北省社会组织发展和管理现状调查厅民间组织管理处王斐遒26、湖北省孤儿福利保障状况的调查与思考厅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处曾新平、姜帆27、关于全省婚姻登记工作的调查与思考厅社会事务处魏国祥28、湖北省涉台婚姻情况研究省涉外婚姻登记中心王应龙原厅社会事务处浦庆萍29、浅谈婚姻档案在构建和谐社会的作用厅社会事务处钟宁30、关于组织和引导老干部发挥作用的调查与思考厅休干处程良波31、贫困地区农村低保工作的调查与分析省低保办周发福32、应对网络社会政府还需努力厅后勤中心高建洲33、创新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促进福利彩票可持续发展--关于湖北省福利彩票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的调查与思考省福利彩票发行中心周鹏、程荣34、关注福彩销售终端,推动我省福彩事业不断发展省福利彩票发行中心王冰阳35、农村网点即开票市场开发要素分析省福利彩票发行中心余劲松组织奖(10个)武汉市民政局黄石市民政局十堰市民政局宜昌市民政局恩施州民政局潜江市民政局宜都市民政局厅民间组织管理处厅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处省福利彩票发行中心——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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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民政厅关于评选推荐全国民政系统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法规类别】劳动模范
【发布部门】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民政厅
【发布日期】2011.07.29
【实施日期】2011.07.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民政厅关于评选推荐全国民政系统先进集体、劳
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各市、州、省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务员局)、民政局,鄂州市、咸宁市公务员局:
为进一步树立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民政工作理念,弘扬艰苦奋斗、求真务实、开拓进取、无私奉献的“孺子牛”精神,有效发挥民政部门在社会管理和服务中的职能作用,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更大贡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决定,2011年评选表彰一批全国民政系统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根据《关于评选全国民政系统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人社部函〔2011〕194号)精神,现就我省评选推荐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推荐名额
(一)评选范围
全国民政系统先进集体评选范围:全省民政系统机关,各类民政企事业单位。
全国民政系统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范围:全省民政系统各级机关工作人员,民政企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
曾获得省部级以上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人员原则上不再参加评选。
(二)推荐名额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通知精神,本次表彰分配我省名额为:全国民政系统先进集体9个,全国民政系统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10名(其中劳动模范数量不低于50%)。
全省各市、州、省直管市、神农架林区限推荐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各1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共同审核后确定拟推荐对象上报全国民政系统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评选条件
(一)全国民政系统先进集体评选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的,可推荐为“全国民政系统先进集体”:
1.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领导班子凝聚力强,作风民主,团结和谐;干部队伍素质高,有战斗力;单位的思想、组织和作风建设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健全规范并得到较好执行,社会形象良好;
3.坚持为民服务宗旨,认真履行职责,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切实提高惠民济困水平,增强社会自治功能,大力提升民政公共服务能力,在推动民政事业发展方面取得突出成绩;
4.准确把握民政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不断改善创新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为开创民政工作新局面作出突出贡献;
5.切实加强民政系统政风行风建设,近5年内本单位未发生违纪违规情况,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二)全国民政系统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的,可推荐为“全国民政系统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人选:
1.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热爱民政工作,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和良好的职业道德,爱岗敬业,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无私奉献,在群众中享有较高威信,模范带头作用突出;
3.有较强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工作业绩突出,在本职岗位上发挥了重要作用,为民政事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
4.锐意改革,开拓创新,勇于实践,努力开拓本地区、本单位民政工作的新局面,为民政工作提出新思路,作出新尝试,取得明显成效;
5.密切联系群众,关心群众疾苦,诚心诚意为人民谋利益、办实事,取得突出效果;
6.近5年未发生违法违纪等问题。
三、评选程序和要求
(一)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
在推荐评选中,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履行规定程序,由所在单位民主推荐,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推荐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务员管理)部门和民政部门自下而上逐级审核推荐,报全省民政系统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推荐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汇总,由领导小组审核。
对推荐对象,要以适当形式在所在单位和地区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评选条件、拟推荐对象的先进事迹和举报方式等,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对审核后拟表彰对象在全省范围内公示。
(二)坚持评选条件,确保推荐质量
坚持以政治表现、工作实绩和贡献大小作为衡量标准,好中选优。
推荐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有突出的事迹,确保先进性、典型性和代表性。
被推荐人选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征得人事(组织)部门同意,并征求纪检、监察和计划生育等部门意见(见附件4)。
被推荐对象为企业或企业负责人的,须征求企业所在地纪检、监察、审计、工商、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计划生育等部门意见(见附件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