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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规范(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规范(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规范(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10.12.20•【字号】鄂民政规[2010]5号•【施行日期】2010.1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湖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规范(试行)》的通知(鄂民政规[2010]5号)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十一五”期间,我省公办城市社会福利机构基础设施条件得到了明显改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蓬勃发展,全省“三无”对象集中供养、社会化养老服务进程明显加快。

为了落实国家行业标准《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进一步规范全省养老服务机构的服务工作,提高养老服务标准化、专业化水平,现将《湖北省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并提出如下要求:一、认真组织学习,切实提高认识。

标准化、专业化是社会福利机构规范管理的必由之路。

《规范》是指导新形势下全省养老服务机构加强内部管理、提高服务质量的重要基础制度,对于养老服务机构更好地实践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为老年人提供人性化、标准化的服务,切实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通过实施《规范》,推进标准化建设,将有利于提高养老服务机构工作效率,降低管理和服务成本,提高经济和社会效益,提升老年福利服务机构的核心竞争力。

各地要通过办班培训、学习宣传、知识和技能竞赛等方式,持续不断地组织社会福利机构工作人员、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干部职工认真学习《规范》,熟练掌握养老服务的项目内容、质量控制和相关要求,在养老服务机构中营造学习应用的良好氛围,形成依靠《规范》提高质量、增强效益的现代管理意识,大力提升老年人福利机构的服务管理水平。

二、采取有力措施,落实《规范》要求。

各地要以学习《规范》和开展创优争先活动为契机,以开展养老服务职业技能竞赛、评比表彰优秀养老服务集体和个人等活动为载体,在养老服务机构中掀起贯彻落实《规范》的热潮。

湖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城市社区工作者履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城市社区工作者履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城市社区工作者履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1.10.20•【字号】鄂民政发〔2021〕42号•【施行日期】2021.10.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正文湖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城市社区工作者履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民政发〔2021〕42号各市、州、区(市)民政局:经征求省委组织部、省委政法委、省人社厅意见,我厅制定了《湖北省城市社区工作者履职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湖北省民政厅2021年10月20日湖北省城市社区工作者履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城市社区工作者(以下简称社区工作者)履职管理工作,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的意见》和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区工作者,是指在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所辖街道的社区直接从事社区服务和管理的就业年龄段全日制专职工作人员,包括符合前述条件的社区党组织成员(行政编制、事业编制社区党组织书记除外)、居民委员会成员以及区(市)统一招聘、街道统一管理、社区统一使用的社区工作人员。

综合考虑社区规模、人口密度、服务半径、辖区单位数量及特定人群服务对象等因素,合理确定社区工作者数量,实行总量控制、员额管理。

第三条区(市)建立由党委统一领导,组织部门综合协调,民政部门具体负责,政法、财政、人社等部门共同参与的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工作机制。

街道负责社区工作者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社区工作者承担下列基本工作职责:(一)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宣传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教育引导居民自觉遵纪守法、履行法定义务。

(二)执行党组织的决定、决议和社区居民(代表)会议的决定、意见,抓好社区党的建设,依法组织居民开展自治活动,办理本社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

湖北省民政厅关于开展社会团体涉企收费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民政厅关于开展社会团体涉企收费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民政厅关于开展社会团体涉企收费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0.07.06•【字号】鄂民政发〔2020〕15号•【施行日期】2020.07.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正文湖北省民政厅关于开展社会团体涉企收费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鄂民政发〔2020〕15号省直各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各全省性社会团体: 为优化营商环境,规范社会团体收费行为,促进社会团体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规定,决定在全省社会团体中开展涉企收费专项治理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整治时间从2020年7月6日开始,10月31日结束。

二、整治内容社会团体涉企收费专项治理,突出四个方面:一是社会团体会费情况。

1.会费标准是否经过会员(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2.是否考虑疫情影响,降低会费标准;3.是否合理设定会费上限和会费标准档次,额度是否明确;4.是否依法向全体会员公开。

二是服务性收费情况。

1.服务活动是否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2.是否遵循公平、合法、诚实守信的原则,公允确定收费标准并公开;3.是否签订相关服务协议;4.是否存在强制会员付费参加各类会议、培训、展览及出国考察等活动。

三是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

1.是否有法律、法规规定或代行政府职能的依据;2.是否经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定价;3.是否将收费标准向社会公开。

四是开展评比达标表彰、发证收费情况。

1.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是否经省评比达标表彰领导小组审核立项;2.是否收取相关费用;3.所发的各种职业资格证书是否属于国家2019年公布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目录”内容,是否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经政府职能部门委托。

三、整治方法和步骤(一)自查自纠(2020年7月)各社会团体对照此次涉企收费专项治理内容,逐条逐项查摆问题,填报社会团体收费自查情况表(附件1)并报登记管理机关,研究制定整改措施、时限和责任人,逐一进行整改。

湖北省民政厅关于列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公告

湖北省民政厅关于列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公告

湖北省民政厅关于列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公告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民政厅
•【公布日期】2021.08.18
•【字号】
•【施行日期】2021.08.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湖北省民政厅关于列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公告经调查,湖北省中华文化促进会等154家社会组织存在未按照规定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度工作报告的情形。

依据《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拟将其列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

7月中下旬,本机关已分别向上述社会组织登记的办公地址,以邮寄信函的方式送达《列入活动异常名录事先告知书》,社会组织无回应或无人签收并退回信函。

因其他方式方法无法送达,现
如以上单位对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有异议,依据《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十条的有关规定,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本机关提交书面陈述申辩意见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逾期视为无异议。

特此公告。

联系地址:武汉市洪山区雄楚大街399号省社会组织管理局
邮政编码:430079
联系电话*************、************
湖北省社会组织管理局
2021年8月18日。

湖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 《湖北省省级财政预算资金支持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 《湖北省省级财政预算资金支持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财政预算资金支持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0.05.21•【字号】鄂民政发〔2020〕10号•【施行日期】2020.05.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财政预算资金支持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鄂民政发〔2020〕10号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为规范和加强省级财政预算资金支持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项目管理工作,现将我厅研究制定的《湖北省省级财政预算资金支持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湖北省民政厅2020年5月21日湖北省省级财政预算资金支持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项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省级财政预算资金支持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项目管理工作,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指导意见》(民发〔2012〕196号)、《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湖北省2018年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以及政府采购、彩票公益金管理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财政预算资金支持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年度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社会服务和社会组织培育引导资金,支持各地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的为特殊群体提供基本公共服务,以及社区治理相关服务的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项目。

第三条用于项目的省级财政拨款补助和福彩公益金,应当坚持公开透明、规范管理和专款专用的安排使用原则。

第四条项目要立足于满足特殊群体最基本、最紧迫、最现实的需求,有利于促进民政部门更好履行基本民生保障、基层社会治理、基本社会服务等职责。

项目应属于政府购买服务范围,且纳入省财政厅制定的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具体包括以下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项目:(一)农村“三留守”人员关爱服务;(二)为老年人、困难残疾人、困境儿童、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对象、流浪乞讨人员、特困人员和其他基本生活特别困难人员等特殊群体提供关爱服务;(三)通过公益创投方式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和社区公益服务项目;(四)中央和省级有关要求实施的“三区”计划、“牵手计划”等社会工作服务项目;(五)受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影响的重点人群心理疏导与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六)其他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且与民政部门职能相关的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购买服务事项。

湖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4.08.23•【字号】鄂民政发〔2024〕16号•【施行日期】2024.08.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特殊群体权益保障正文湖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鄂民政发〔2024〕16号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湖北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已经厅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民政厅2024年8月23日湖北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特困人员认定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应救尽救,应养尽养;(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三)严格规范,高效便民;(四)公开、公平、公正。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筹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特困人员认定及救助供养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特困人员认定的审核确认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特困人员认定的受理、审核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认定条件第四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依规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一)无劳动能力;(二)无生活来源;(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第五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劳动能力:(一)年满60周岁及以上;(二)年龄未满16周岁;(三)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

第六条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状况符合当地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生活来源。

前款所称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

湖北省民政厅关于同意成立湖北省慈善总会知音救助基金管理委员会的批复

湖北省民政厅关于同意成立湖北省慈善总会知音救助基金管理委员会的批复

湖北省民政厅关于同意成立湖北省慈善总会知音救助
基金管理委员会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民政厅
•【公布日期】2006.12.21
•【字号】鄂民政函[2006]323号
•【施行日期】2006.12.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
正文
湖北省民政厅关于同意成立湖北省慈善总会知音救助基金管
理委员会的批复
(鄂民政函[2006]323号)
省慈善总会:
为加强对专项基金的管理,发挥专项基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你会的申请。

经研究,同意成立湖北省慈善总会知音救助基金管理委员会。

管理委员会由省慈善总会执行会长何运杰、副秘书长叶上茂、财务人员陈红及知音期刊出版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胡勋壁、常务副总经理雷一大、编辑部主任王仁山等6人组成。

何运杰为主任,胡勋壁、叶上茂为副主任。

管理委员会下设项目办公室,地点设在知音期刊出版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王仁山兼办公室主任。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湖北省民政厅关于成立省民政厅政风行风评议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湖北省民政厅关于成立省民政厅政风行风评议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湖北省民政厅关于成立省民政厅政风行风评议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13.04.15•【字号】鄂民政函[2013]167号•【施行日期】2013.04.15•【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民政厅关于成立省民政厅政风行风评议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鄂民政函[2013]167号)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民政局,厅各处室、直属单位: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纠风办〈关于2013年度全省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鄂办文〔2013〕12号)精神,省民政厅被确定为2013年度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加强对全省民政系统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的组织领导,经厅党组研究决定,成立行评工作领导小组。

现将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通知如下:领导小组组长:彭军(厅党组书记、厅长)领导小组副组长:刘树生(厅党组成员、副厅长)赵显富(厅党组成员、副厅长)杨昌斌(厅党组成员、副厅长)闵建华(厅党组成员、纪检组长)领导小组成员:办公室、政策法规处、民管处、优抚处、安置处、救灾处、基政处、区划处、福慈处、事务处、规财处、人事处、机关党委、监察室、军休办、低保办、后勤中心、福彩中心、减灾备灾中心、婚姻登记处等处室和单位主要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闵建华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陈五川、周友儒任办公室副主任。

成立行评工作专班,由材料宣传组、综合协调组组成。

材料宣传组成员:陈文兵、赵洪涛、夏杨巨添、牟芳芳;综合协调组成员:刘昶、商木林、杜晓林、周绪文。

所有抽调人员与处室工作脱钩,集中精力抓好行评工作。

湖北省民政厅2013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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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民政函〔2014〕50号
湖北省民政厅关于对四类社会组织
实行直接登记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省直有关部门(单位):为推进我省社会组织管理制度创新,激发社会组织活力,根据十二届全国人大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和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的有关精神,我厅决定于2014年3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开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四类社会组织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直接登记的具体范围
(一)行业协会商会类。

主要是指由同行业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其他经济组织)和有关单位自愿组成,主要为本行业生产、经营活动提供服务的社会团体。

异地商会参照行业协会商会直接登记。

(二)科技类。

主要是指专门从事自然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科技咨询与服务、科技成果评估、科学技术知识交流与普及等业务的社会组织。

(三)公益慈善类。

主要是指从事扶贫济困、救孤助残、助老扶弱、赈灾救援、助医助学等公益慈善活动的社会组织。

(四)城乡社区服务类。

主要是指为城乡社区居民提供公益服务、慈善救助、文化娱乐、社区协同管理服务的社会组织。

城乡社区社会组织达到登记条件且提出成立登记申请的,县级登记管理机关可以受理直接登记。

除上述四类以外的其他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仍按双重管理体制的要求执行。

二、直接登记的流程
(一)名称预先核准。

社会组织申请直接登记,均应办理名称预先核准。

公益慈善类和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的名称可以加字号。

社团发起人为单位的,必须是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证书,主要业务属于拟成立社团业务范围内的组织。

发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是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在本领域、本地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权威性和凝聚力的本地户籍居民。

异地商会的发起单位主要负责人应为该异地商会冠名地户籍居民。

发起人或举办者须提交《湖北省直接登记社会组织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并附拟成立组织的可行性方案、举办者简介、章程草案、拟发展的会员名单、拟任负责人名单等相关资料。

登记管理机关直接受理核准名称申请并进行审查;需要征询有关主管—2 —
部门意见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就拟成立组织的名称、业务范围、会员组成、成立的可行性和必要性等事项向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出具征询意见函。

相关主管部门在规定的期限内出具意见,逾期不回复征询函的,视为没有异议。

经初审合格或有关职能部门无异议的,登记管理机关发给《湖北省直接登记社会组织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并告知成立登记的程序和所需提交的文件材料;未通过名称预先核准的,告知不予通过的理由。

社会组织发起人可凭《名称预先核通知书》申请办理登记手续、银行开户和验资手续。

(二)申请登记。

社团申请成立登记,仍按筹备和登记两个阶段办理。

行业协会领域适度引入竞争机制,有序实行一业多会。

社会组织登记所需材料按《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规定提交。

各项材料均由登记管理机关直接审查,不再需要主管单位(部门)的审查同意。

对申请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应派2个以上的登记管理人员对住所等方面情况进行实地审查,并作勘察笔录,实地考察情况可作为社会组织登记审批的依据。

(三)颁发证书。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制发准予成立的许可文书和登记证书。

许可文书由登记管理机关统一抄送职能相关的主管部门(单位)。

登记证书仍应使用由民政部制订的标准式样,业务主管单位一栏标注“直接
— 3 —
登记”字样。

社会组织经登记后,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职能相关的主管部门(单位),建立联系,接受指导,争取支持和帮助。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开展社会组织直接登记工作,是转变政府职能、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的重要举措。

各级民政部门要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制订方案,扎实推进。

未设立专门登记机构的要尽快设立,配备2个以上专职工作人员;已设立专门登记机构的,要进一步加强登记机构建设,充实登记管理力量,以承担起日益繁重的工作任务。

(二)搞好服务管理。

直接登记不涉及后续服务管理过程中部门职责分工的调整。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协作,按职能分工做好社会组织的服务管理工作。

登记管理机关要通过制定有关制度,引导社会组织建立健全以章程为核心的内部治理结构和管理制度,逐步实现社会组织自愿成立、自我运作、自聘人员、自理会务,促进社会组织依法自治、健康发展。

(三)做好工作衔接。

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其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年检等均按直接登记的要求办理,不再需要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对此前上述范围内已登记的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不愿再担任所属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的,可向同级登记管理机关出具书面意见,其所属的社会组织按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4 —
管理。

对直接登记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各地应及时向省民政厅反映。

附件:湖北省直接登记社会组织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
湖北省民政厅
2014年2月12日
— 5 —
湖北省直接登记社会组织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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