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南省教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部分市级议事机构和临时机构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部分市级议事机构和临时机构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口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2.13•【字号】海府办[2007]345号•【施行日期】2007.1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部分市级议事机构和临时机构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海府办〔2007〕34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因人事变动和工作需要,市政府决定对部分市级议事机构和临时机构领导小组成员进行调整。
现将调整后的组成人员名单通知如下:一、海口市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原海府〔2002〕36号)组长:徐唐先(市委副书记、市政府市长)副组长:张磊(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长)成员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工业和招商局、市商务局、市科学技术和信息产业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市规划局、市建设局、市房产管理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旅游局、市卫生局、海口保税区、海口高新区、西海岸管委会、市国家税务局、海口地方税务局、海口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公安消防局、秀英区政府、龙华区政府、琼山区政府、美兰区政府。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工业和招商局,主任由陈小鹰兼任。
二、海口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原海府办〔2002〕99号)主任:袁光平(市政府副市长)副主任:林一民(市政府副秘书长)盖文启(市发展和改革局局长)张美文(市财政局局长)吴健林(市物价局局长)委员:孙芬(市审计局局长)龙卫东(市旅游局局长)吴淑楷(市交通局局长)吴平真(市物价局副局长)三、海口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原海办字〔2003〕54号)主任:徐唐先(市委副书记、市政府市长)副主任:陈宏芬(市委常委、市委组织部部长)陈军(市委常委、市委宣传部部长)林北川(市委常委、市委秘书长)袁光平(市政府副市长)吴川祝(市政府秘书长)(市地方史志办公室主任)成员:邹富兴(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黎义荣(市政协秘书长)盖文启(市发展和改革局局长)陈小鹰(市工业和招商局局长)王永(市商务局局长)吴建东(市教育局局长)张美文(市财政局局长)潘泽和(市人事劳动保障局局长)龙卫东(市旅游局局长)林刚(市文化体育局党组书记)吕传柱(市卫生局局长)郑峰(市统计局局长)张小敏(市档案局局长)王海云(市地方史志办公室副主任)曹献坤(秀英区政府区长)宁虹雯(龙华区政府区长)韩云秋(琼山区政府区长)李杰(美兰区政府区长)四、海口市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领导小组(原海府办〔2003〕144号)组长:蒙国海(市政府副市长)副组长:李蔚春(市政府副秘书长)甘运明(市农业局局长)成员:司家华(市商务局副局长)王宁(市民政局局长)周传忠(市财政局调研员)吴椒楷(市交通局局长)蔡军(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支队长)何子平(秀英区委常委、区政府副区长)李世高(龙华区政府副区长)何启明(琼山区政府副区长)何国英(美兰区政府副区长)五、海口市信息化推进领导小组(原海府办〔2003〕148号)组长:张磊(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长)副组长:袁光平(市政府副市长)吴川祝(市政府秘书长)季建国(市委副秘书长)林一民(市政府副秘书长)成员:盖文启(市发展和改革局局长)陈小鹰(市工业和招商局局长)王永(市商务局局长)吴建东(市教育局局长)朱东海(市科学技术和信息产业局局长)谢世忠(市公安局副局长)张美文(市财政局局长)潘泽和(市人事劳动保障局局长)甘运明(市农业局局长)林劲(市林业局局长)郑国建(市水务局局长)林明勇(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局长)吴建川(市规划局局长)杜海鹰(市建设局局长)邢建良(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局长)龙卫东(市旅游局局长)林刚(市文化体育局党组书记)吕传柱(市卫生局局长)郑峰(市统计局局长)曹献坤(秀英区政府区长)宁虹雯(龙华区政府区长)韩云秋(琼山区政府区长)李杰(美兰区政府区长)陈如通(市国家税务局局长)吴连义(海口地方税务局局长)杨露娜(海口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易升运(海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高平(海口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肖强(海南省电信有限公司海口分公司副总经理)李柏平(市邮政局局长)林开秀〔市广播电视台(局)副台(局)长〕六、海口市第二次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原海府〔2005〕69号)组长:蒙国海(市政府副市长)副组长:李蔚春(市政府副秘书长)郑峰(市统计局局长)甘运明(市农业局局长)吴明宪(市发展和改革局调研员)成员:冼心福(市委宣传部副部长)秦文(市教育局副局长)侯本然(市科学技术和信息产业局副调研员)王东(市公安局副局长)李永华(市民政局副调研员)羊宏(市司法局副局长)周传忠(市财政局调研员)郑彪(市人事劳动保障局副局长)梁其海(市农业局副局长)吴多益(市林业局副局长)苏庆全(市海洋和渔业局副局长)符传君(市水务局副局长)杜承立(市国土环境资源局调研员)卢萍(市卫生局副局长)林家雄(市统计局副局长)黄树权(市政府研究室副主任)林开秀〔市广播电视台(局)副台(局)长〕郭仁群(海口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七、海口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原海府〔2005〕74号)主任:徐唐先(市委副书记、市政府市长)副主任:张磊(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长)王路(市政府副市长)刘庆声(市政府副市长)蒙国海(市政府副市长)韩美(市政府副市长)袁光平(市政府副市长)袁光平副市长负责安全生产的日常工作。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1年中央财政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卫生健康人才培养)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1年中央财政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卫生健康人才培养)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1.07.18•【字号】•【施行日期】2021.07.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海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1年中央财政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卫生健康人才培养)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根据《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关于下达2019年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卫生健康人才培养)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财社〔2019〕46号)、《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关于下达2020年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卫生健康人才培养)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财社〔2020〕49号)和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商请下达2021年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卫生健康人才培养)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函》(琼卫科教函〔2021〕30号),经研究,现下达你单位(市)中央财政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具体金额详见附件),主要用于卫生健康人才培养方面支出。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请按照《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疗保障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5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9〕113号)的要求,加强资金管理,加快资金支出进度。
二、请资金使用单位(市)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的要求,完善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有效。
三、此项资金列入2021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109999-其他卫生健康支出”,经济分类科目详见附件。
附件:1.项目资金分配表2.区域绩效目标表海南省财政厅2021年7月18日(此件主动公开)附件1项目资金分配表项目补助标准: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2021年度卫生健康人才培养培训工作的通知》(国卫办科教函〔2021〕269号)确定。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琼教督〔2017〕46号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正文:----------------------------------------------------------------------------------------------------------------------------------------------------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琼教督〔2017〕46号各市、县、自治县教育(教科)局,洋浦社会发展局:根据国家《教育督导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办法》(教督〔2017〕7号)的规定,为了更好地加强和规范幼儿园办园行为的督导评估,促进我省学前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我厅制定了《海南省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实施方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教育厅2017年11月29日海南省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实施方案(试行)为促进我省学前教育科学发展,切实提升办园能力和水平,根据国家《教育督导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办法》(教督〔2017〕7号)和我省学前教育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督导评估的思路和原则坚持科学发展观,以评促建,办好各级各类幼儿园(班、点)。
加强督导评估,强化幼儿园办园行为监管,加强对薄弱幼儿园的指导,推动各地引导幼儿园遵循幼儿身心发展特点和规律,切实规范办园行为,提高保育与教育质量。
坚持客观公正和注重实效的原则,进一步满足社会民众对优质学前教育的需求。
二、督导评估的对象全省面向3-6岁儿童提供保育教育服务的公办、民办幼儿园(班、点)。
其中,各类薄弱幼儿园为督导评估重点。
三、督导评估的周期督导评估每3年为一个周期。
2017-2019年为第一个周期。
在一个周期内,县级教育督导机构要有计划、分步骤对辖区内幼儿园(班、点)至少完成一轮督导评估。
中国医师协会继续教育项目申报书及填报注意事项

附件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指南为规范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工作,加强项目管理,提升培训质量,根据《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制定本指南。
一、申报要求(一)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标准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应以现代医学科学技术发展中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注重项目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先进性,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本学科的国内或国际发展前沿;2.边缘学科和交叉学科的新进展;3.国内先进技术、成果的推广,国外先进技术、成果的引进和推广;4.填补国内、外空白,有显着社会或经济效益的技术和方法;5.当前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大传染病防控或突发应急事件等重点工作领域的研究成果。
(二)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备案)表填报要求1.申办单位须为医疗卫生或相关的教学、科研等机构;2.项目的申办单位须由其行政管辖的上级部门予以建立申报用户(立项用户)并通过该用户申报项目。
不可重复申报;3.填表前须认真阅读申报(备案)表中的填表说明;4.填写申办单位、项目负责人及授课教师工作单位名称时,需完整填写单位的标准名称(与单位公章相一致);5.根据所报项目内容正确选择相应的学科专业,学科专业的详细分类与代码见申报(备案)表;6.按要求选择相应的申报(备案)表,如实、准确、认真填写其中的各项内容。
如有不实、虚假、错误信息及未按要求填写,一经发现,将不予通过;7.项目负责人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负责的项目内容须是其所从事的主要专业或研究方向。
其当年负责的新申报项目最多不超过2项且需承担项目的授课任务(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项目的负责人不受此限)。
项目负责人须为在职(岗)工作人员;8.项目理论授课教师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实验(技术示范)教师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其专业应符合授课内容的学科专业;9.项目的举办地点须在中国内地,严禁在国家明令禁止举办会议的风景名胜区举办;10.严禁组织与项目无关的参观、考察等活动,严禁组织学员旅游观光;11.每项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每年举办的期(次)数不得超过6期(次);12.申报(备案)远程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⑴须符合申报(备案)远程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资质要求;⑵远程项目设有学术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9.28•【字号】琼府办〔2016〕231号•【施行日期】2016.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琼府办〔2016〕231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海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2年6月15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海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9月28日海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1 总则1.1 编制目的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海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我省发生自然灾害的省级应急救助工作。
当毗邻省份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并对我省造成重大影响时,按照本预案开展省内应急救助工作。
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坚持以人为本,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坚持政府主导、社会互助、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
2 组织指挥机构及其职责2.1 海南省减灾委员会海南省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减灾委)为我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全省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特别重大和重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
海南省财政厅、省发改厅关于取消和降低部分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海南省财政厅、省发改厅关于取消和降低部分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公布日期】2007.06.21•【字号】琼财非税[2007]772号•【施行日期】2007.06.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海南省财政厅、省发改厅关于取消和降低部分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2007年6月21日琼财非税[2007]772号)省人事劳动保障厅、省委机要局,各市县财政局、物价局,洋浦财政局、经济发展局:为了切实减轻企业和老百姓的负担,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与改革委有关清理整顿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规定,经2007年6月4日省政府第118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我省决定取消和降低部分直接涉及民生的收费项目及标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取消人事劳动保障部门1项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和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一)人才劳动力市场举办各类招聘会收取的入场院费(经营服务性收费)1.求职择业登记费2.人才劳动力交流会专场费(二)在中专毕业生就业服务费(行政事业性收费)1.信息推荐就业服务费2.直接代理推荐就业服务费3.就业前档案托管费4.劳动合同及有关表格工本费(三)劳动合同鉴证费(行政事业性收费)二、降低人事劳动保障部门1项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一)国家公务员录用报名考试费从150元/人降为70元/人。
三、禁止收取2项已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一)治安联防费(海口市等市县)经1998省政府第九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治安联防费已明令取消,文件依据:海南省物价局《关于取消42项收费(附加、基金)项目的通知》(琼价费字[1998]320号)。
(二)办理合同制工人备案服务(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合同制工人备案服务费于2004年报经省政府同意已明令取消,文件依据: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关于取消和降低部分涉农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琼财非税[2004]1045号)四、取消2项擅自设立的收费项目(一)机要电话初装费(省委机要局)(二)机要电话维护费(省委机要局)五、上述有关收费项目被取消或降底收费标准后,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按规定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或变更手续,并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票据核销手续。
中国医师协会继续教育项目申报书及填报注意事项

附件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指南为规范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工作,加强项目管理,提升培训质量,根据《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制定本指南。
一、申报要求(一)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标准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应以现代医学科学技术发展中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注重项目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先进性,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本学科的国内或国际发展前沿;2.边缘学科和交叉学科的新进展;3.国内先进技术、成果的推广,国外先进技术、成果的引进和推广;4.填补国内、外空白,有显著社会或经济效益的技术和方法;5.当前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大传染病防控或突发应急事件等重点工作领域的研究成果。
(二)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备案)表填报要求1.申办单位须为医疗卫生或相关的教学、科研等机构;2.项目的申办单位须由其行政管辖的上级部门予以建立申报用户(立项用户)并通过该用户申报项目。
不可重复申报;3.填表前须认真阅读申报(备案)表中的填表说明;4.填写申办单位、项目负责人及授课教师工作单位名称时,需完整填写单位的标准名称(与单位公章相一致);5.根据所报项目内容正确选择相应的学科专业,学科专业的详细分类与代码见申报(备案)表;6.按要求选择相应的申报(备案)表,如实、准确、认真填写其中的各项内容。
如有不实、虚假、错误信息及未按要求填写,一经发现,将不予通过;7.项目负责人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负责的项目内容须是其所从事的主要专业或研究方向。
其当年负责的新申报项目最多不超过2项且需承担项目的授课任务(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项目的负责人不受此限)。
项目负责人须为在职(岗)工作人员;8.项目理论授课教师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实验(技术示范)教师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其专业应符合授课内容的学科专业;9.项目的举办地点须在中国内地,严禁在国家明令禁止举办会议的风景名胜区举办;10.严禁组织与项目无关的参观、考察等活动,严禁组织学员旅游观光;11.每项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每年举办的期(次)数不得超过6期(次);12.申报(备案)远程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⑴须符合申报(备案)远程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资质要求;⑵远程项目设有学术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
中国医师协会继续教育项目申报书及填报注意事项

中国医师协会继续教育项⽬申报书及填报注意事项附件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申报指南为规范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申报⼯作,加强项⽬管理,提升培训质量,根据《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申报、认可办法》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实际⼯作需要,制定本指南。
⼀、申报要求(⼀)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申报标准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应以现代医学科学技术发展中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法为主要内容,注重项⽬的针对性、实⽤性和先进性,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1.本学科的国内或国际发展前沿;2.边缘学科和交叉学科的新进展;3.国内先进技术、成果的推⼴,国外先进技术、成果的引进和推⼴;4.填补国内、外空⽩,有显著社会或经济效益的技术和⽅法;5.当前医药卫⽣体制改⾰、重⼤传染病防控或突发应急事件等重点⼯作领域的研究成果。
(⼆)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申报(备案)表填报要求1.申办单位须为医疗卫⽣或相关的教学、科研等机构;2.项⽬的申办单位须由其⾏政管辖的上级部门予以建⽴申报⽤户(⽴项⽤户)并通过该⽤户申报项⽬。
不可重复申报;3.填表前须认真阅读申报(备案)表中的填表说明;4.填写申办单位、项⽬负责⼈及授课教师⼯作单位名称时,需完整填写单位的标准名称(与单位公章相⼀致);5.根据所报项⽬内容正确选择相应的学科专业,学科专业的详细分类与代码见申报(备案)表;6.按要求选择相应的申报(备案)表,如实、准确、认真填写其中的各项内容。
如有不实、虚假、错误信息及未按要求填写,⼀经发现,将不予通过;7.项⽬负责⼈应具有副⾼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负责的项⽬内容须是其所从事的主要专业或研究⽅向。
其当年负责的新申报项⽬最多不超过2项且需承担项⽬的授课任务(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项⽬的负责⼈不受此限)。
项⽬负责⼈须为在职(岗)⼯作⼈员;8.项⽬理论授课教师应具有副⾼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实验(技术⽰范)教师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其专业应符合授课内容的学科专业;9.项⽬的举办地点须在中国内地,严禁在国家明令禁⽌举办会议的风景名胜区举办;10.严禁组织与项⽬⽆关的参观、考察等活动,严禁组织学员旅游观光;11.每项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每年举办的期(次)数不得超过6期(次);12.申报(备案)远程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⑴须符合申报(备案)远程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的资质要求;⑵远程项⽬设有学术负责⼈和技术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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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南省教育厅等关于印发海南省癌症防治三年行动计划
(2017―2019年)的通知
【法规类别】医疗保健
【发文字号】琼卫疾控[2017]10号
【发布部门】海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科学技术厅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海南省民政厅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海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厅海南省农业厅海南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海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7.02.14
【实施日期】2017.02.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海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南省教育厅、海南省科技厅、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海南省民政厅、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海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厅、海南省农业厅、海南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海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海南省癌症防治三年行动计划
(2017-2019年)的通知
(琼卫疾控〔2017〕10号)
各市、县、自治县卫生局(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教育局、科技局(科教局)、工信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环保局、农业局、文体局、安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洋浦社会发展局、经发局、财政局、人事局、环保局、安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
为扎实抓好癌症防治工作,尽快遏制我省癌症上升势头,保护和增进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等16部门印发的《中国癌症防治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7年)》(国卫疾控发〔2015〕 7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省卫生计生委等14部门联合制订了《海南省癌症防治三年行动计划(2017-2019年)》(以下简称《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切实保证《计划》目标如期实现。
海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海南省教育厅
海南省科技厅
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海南省民政厅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海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厅
海南省农业厅
海南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
海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2月14日海南省癌症防治三年行动计划(2017-2019年)
为尽快遏制我省癌症增长势头,降低癌症疾病负担,保护和增进人民群众身体健康,进一步加强癌症防治体系建设,提升我省肿瘤登记、治疗、随访和康复工作水平,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等16部门联合制定的《中国癌症防治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7年)》(以下简称《计划》),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计划。
一、防治现状
癌症是严重威胁人类健康的一大类疾病。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癌症防治工作,先后出台了《海南省区域卫生发展规划(2011-2020年)》和《海南省“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2012-2015年)》,推动并落实《海南省慢性病防治工作规划(2013-2015年)》,大力倡导全民健康生活方式,广泛开展健康教育,逐步建立我省癌症防治体系。
目前已在全省范围开展死因调查,逐步开展慢性病与危险因素监测,并在三亚、琼海、五指山、定安、昌江、陵水等市县开展肿瘤登记工作,初步了解我省癌症的发病和死亡情况。
2009年起在全省各市县开展妇女“两癌”筛查项目,2014年在儋州市开展上消化道癌早诊早治,以此控制女性高发癌症及食管癌、胃癌等发生。
同时,通过普及接种乙肝疫苗,有效降低年轻人群肝癌发病风险。
2015年省委、省政府为民办实事十大事项之一和海南省、海口市共建重点工程项目,省肿瘤医院于2015年底开业,并依托省肿瘤医院成立了省肿瘤防治中心,负责全省肿瘤防治业务培训、指导、信息管理,以及科研、学术交流和国际合作。
但是我省肿瘤防治形势依然十分严峻,每年新发癌症病例约2万多例,死亡约1万多
例。
2015年全省前5位癌症发病情况依次为肝癌、肺癌、乳腺癌、结直肠癌及胃癌;全省前5位癌症死亡情况依次为肝癌、肺癌、胃癌、结直肠癌及乳腺癌。
由于慢性感染、环境污染和职业暴露、不健康的生活方式、精神压力和心理失衡等因素,癌症的发生和死亡正呈上升趋势。
全省肿瘤防治体系尚未完善,肿瘤监测工作启动较晚,监测覆盖人群不到总人口的二分之一,肿瘤筛查和早诊早治工作有待提高,肿瘤疾病诊疗水平亟待提高,防与治工作脱节,宣传力度不足,各市县对肿瘤工作重视度不够,群众防治意识薄弱,严重影响癌症的预防、发现和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