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翠区委区直机关工作委员会文件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威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1.18•【字号】威政字〔2020〕62号•【施行日期】2020.1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各区市人民政府,国家级开发区管委,综保区管委,南海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为促进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扎实推进简政放权,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调整情况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20〕13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33号)等文件要求,市政府决定对市级行政权力事项进行调整。
现将相关目录予以公布,并提出如下要求:一、认真做好行政权力事项的下放和衔接工作。
市级承接下放管理层级或委托实施行政权力事项62项;国家级开发区承接下放管理层级或委托实施行政权力事项58项;将45项市级行政权力事项调整至环翠区、文登区、荣成市、乳山市实施;将53项市级行政权力事项调整至国家级开发区管委、综保区管委、南海新区管委实施;取消6项市级行政权力事项。
各区市、开发区及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要制定衔接落实方案,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60日内完成相关行政权力事项办理的交接工作。
调整管理层级的事项,原则上由业务对口部门承接;在调整事项承接到位前,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要继续做好受理、审核等工作,避免工作脱节。
二、确保赋权落实到位。
各级各部门、单位要根据本通知要求,及时调整相应权责清单,编制、调整有关事项的业务手册和服务指南。
各区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以及开发区管委实施相关行政权力事项,需要使用国家、省统一信息系统或者与省有关部门进行业务对接的,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应做好沟通协调工作,避免因事项调整影响相关行政权力事项的顺利实施。
各区市、开发区承接的行政许可事项,要全部进驻政务服务中心办理。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威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2.14•【字号】威政发[2005]64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威政发(2005)64号)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威海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十四日威海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建设部、国家发改委、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4〕7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面向在威海市区长期居住的住房困难的低收入家庭的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第三条在本市环翠区、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区域内从事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威海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管理工作。
环翠区、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地产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建设、规划、国土资源、财政、价格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驻威部队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实行属地化管理。
其利用符合土地规划和城市规划的自用土地进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按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经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同意,纳入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投资计划和土地供应计划,实行统一管理。
第二章优惠政策第六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应。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市级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威政发〔2016〕8号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市级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市级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威政发〔2016〕8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国家级开发区管委,南海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单位:现将《威海市市级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威海市人民政府2016年6月14日威海市市级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级机关办公用房管理,促进办公用房资源优化配置和集约使用,维护办公用房的安全和完整,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机关依法占有、使用的属于市级国有资产的办公用房及相应土地的管理行为。
本办法所称市级机关,包括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机关,以及各机关组成机构、直属机构、派出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办公用房,包括基本办公用房(办公室、服务用房、设备用房)、附属用房和技术业务等特殊用途用房:(一)办公室;(二)服务用房,包括会议室、接待室、档案室、图书资料室、机关信息网络用房、保密室、文印室、收发室、医务室、值班室、储藏室、物业及工勤人员用房、开水间、卫生间等;(三)设备用房,包括变配电室、水泵房、水箱间、中水处理间、锅炉房(或热力交换站)、空调机房、通信机房、电梯机房、建筑智能化系统设备用房等;(四)附属用房,包括食堂、停车库、警卫用房、人防设施等;(五)特殊用途用房,包括安全保密、司法、涉外、宗教、监狱、教育、医疗、科研等技术业务用房,图书馆、剧院、体育馆、科技馆、博物馆等公益性设施用房和政务服务中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综合服务中心、信访接待场所等公共服务窗口用房。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威海市市级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威政字〔2020〕43号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威海市市级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正文:----------------------------------------------------------------------------------------------------------------------------------------------------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威海市市级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各区市人民政府,国家级开发区管委,综保区管委,南海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着力构建系统完善、科学规范、权责统一、运转高效的审批服务体系,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威海市市级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晰审管职责边界严格遵循“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依法界定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直各行业主管部门及相关执法机构之间的职责关系,逐项理顺职责分工,明确职责边界。
结合事项划转工作,将划转事项涉及的审管界限划分、调整审批标准和程序的主体等,纳入职责边界清单。
实行告知承诺制事项的职责边界,按照《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开展告知承诺和容缺办理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威政办字〔2020〕32号)有关规定执行。
2020年8月底前,编制完善职责边界清单,确保审批监管工作有效衔接。
二、优化协调联动机制健全审批监管工作会商制度,强化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与市直各行业主管部门及相关执法机构之间的协调联动。
进一步规范审管衔接备忘录,逐项载明审管职责边界、审管信息双向反馈、技术支撑办理等内容。
优化审管信息双向反馈机制,建立完善审管信息互动平台,明确推送对象、内容、时限等。
优化技术支撑保障机制,对现场踏勘、技术审查、检验检测以及组织听证论证等办理环节,结合工作实际,分类分事项明确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与市直各行业主管部门的主体责任和配合责任,以及职责分工、实施程序、完成时限等。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区养殖用海整治规范实施方案的通知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区养殖用海整治规范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8.25•【字号】威政办字〔2015〕47号•【施行日期】2015.08.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区养殖用海整治规范实施方案的通知威政办字〔2015〕47号环翠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威海市区养殖用海整治规范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8月25日威海市区养殖用海整治规范实施方案为整治规范养殖用海秩序,改善近岸海洋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山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市政府确定对市区近岸海域养殖用海进行整治规范,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围绕提高市区海水养殖管理法治化、科学化、精细化水平,彻底清理非法养殖,合理压缩近海养殖,引导发展深海养殖,着力规范养殖模式,形成渔业生产与休闲旅游、城市建设、港口航运、环境保护、群众生活统筹兼顾、协调发展的新格局。
二、整治规范的范围和内容(一)范围。
西起高区与烟台市牟平区分界线,东至经区与荣成市分界线之间的近岸海域。
(二)内容。
1.清理拆除以下海域内的筏架及网箱养殖设施。
初村至影视城:离岸1000米内海域;影视城至小石岛:离岸2000米内海域;小石岛至远遥咀:离岸2000米内海域;远遥咀至靖子头:远遥中心渔港航道以南、中心渔港至褚岛航道及国家浅海海上综合试验场范围内海域;猫头山至合庆饭店:离岸2000米内海域;日岛至皂埠咀:东部滨海新城建设涉及海域;皂埠咀至茅子草口分界线:离岸6000米内海域。
2.在清理海域的外缘线上布设警示浮标,加强管理。
对清理海域外的筏架养殖用海,按规定处理后依法确权,进行规范。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城市规划区内违法违章建筑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城市规划区内违法违章建筑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威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0.10•【字号】威政办发[2012]80号•【施行日期】2012.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城市规划区内违法违章建筑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威政办发〔2012〕80号)环翠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威海市城市规划区内违法违章建筑整治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日威海市城市规划区内违法违章建筑整治实施方案为切实维护城市规划的严肃性,规范建设用地管理,严格基本建设程序,提升城市建设管理水平,有效遏制各类违法违章建设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市政府决定对威海市城市规划区内(只限环翠区、高区、经区、工业新区〈以下统称各区〉所辖街道辖区及镇政府驻地)违法违章建筑进行整治,为此,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整治重点(一)非法占用基本农田、集体土地、林地、河道和海域以及未批先用、批少占多、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二)符合城市土地利用规划但未取得合法建设用地手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施工许可证或未按照相关许可证核准内容进行建设的在建工程和已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三)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四)其他未按有关规定办理备案、批准、审批手续或违反法律法规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二、责任分工各区政府(管委):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违法违章建筑查处工作;负责及时恢复辖区内违法违章建筑整治后的市政园林设施;负责做好辖区内群众的疏导和矛盾化解工作。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部分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及其领导成员进行调整的通知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部分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及其领导成员进行调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威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7.02•【字号】威政办发[2012]42号•【施行日期】2012.07.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关正文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部分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及其领导成员进行调整的通知(威政办发〔2012〕42号)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市政府领导工作分工,经市政府同意,确定对部分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及其领导成员进行调整。
现通知如下:1.威海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由张惠任主任,徐东升、汤光运、房德阳、张波、田治颖、付广照任副主任,徐连新任执行副主任,具体工作由市安监局承担。
2.威海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由张惠任指挥,徐东升任常务副指挥,具体工作由市水利局承担。
3.威海市科技教育领导小组,由张惠任组长,徐东升、付广照、徐连新任副组长,具体工作由市科技局、教育局承担。
4.威海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由张惠任组长,徐东升、房德阳、徐连新任副组长,具体工作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环保局承担。
5.威海市引黄调水工程指挥部,由张惠任指挥,徐东升任副指挥,具体工作由市水利局承担。
6.威海市土地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张惠任组长,徐东升、房德阳、田治颖任副组长,具体工作由市国土资源局承担。
7.威海市大项目推进领导小组,由张惠任组长,徐东升、汤光运、房德阳、张波、田治颖、付广照、徐连新任副组长,具体工作由市发展改革委承担。
8.威海市住房委员会,由张惠任主任,徐东升、房德阳、徐连新任副主任,具体工作由市住房办承担。
9.威海市创建生态市工作领导小组,由张惠任组长,徐东升、汤光运、张波、田治颖、付广照、徐连新任副组长,房德阳任执行副组长,具体工作由市环保局承担。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环翠区污水处理厂等三个地块控规调整方案的批复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环翠区污水处理厂等三个地块控
规调整方案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威海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3.02.28
•【字号】威政字〔2023〕9号
•【施行日期】2023.02.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环翠区污水处理厂等三个地块控规调整
方案的批复
威政字〔2023〕9号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你局《关于报批环翠区污水处理厂等三个地块控规调整方案的请示》(威自然资请〔2023〕3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环翠区污水处理厂等三个地块控规调整方案》,三个地块分别为环翠区污水处理厂地块,海滨路西、农商银行北侧地块,高区帝王宫市场地块。
二、你局要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等相关部门,依据调整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加强规划控制和管理,如有调整,必须严格按法定程序报批。
三、环翠区政府、高区管委要依据调整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组织实施地块建设,不断补齐功能短板,提升城市品质,优化人居环境,切实促进区域高质量
发展。
威海市人民政府
2023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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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
威海市环翠区委区直机关工作委员会文件
威环机工字[2009]3号
★
关于各级党组织
二00八年下半年党费收缴情况的通报
区直机关工委各党委、总支、支部:
根据党费收缴管理的有关规定,现将2008年下半年各党组织的党费收缴情况通报如下:
截至2009年2月5日,区直机关工委各党组织共收缴2008年下半年党费125179.2元,已全额上缴区委组织部。
下半年,多数党组织能严格按照党费收缴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党费,但仍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有的党组织对收缴党费重
视程度不够,上缴不及时;有的党组织没有按规定足额收缴党费。
希望各党组织接此通报后,认真查纠存在的问题,按规定做好党费收缴工作。
附件:区委区直机关工委各党组织二OO八年下半年收缴党费统计表
中共威海市环翠区委区直机关工委
二OO九年二月五日
主题词:党的组织党费收缴△通报
中共威海市环翠区委区直机关工委 2009年2月5日印发
(打印60份)
附件:
区委区直机关工委各党组织二OO八年下半年收缴党费统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