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
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

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操作指南镇江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二O O七年十月前言为贯彻落实省编委《关于在全省实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意见》(苏编(2006)21号)、市编委《关于印发<镇江市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镇编委[2007]23号)精神,扎实推进我市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工作,我们组织编写了这本《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操作指南》。
本书阐述了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含义、内容及配套机制,介绍了机构编制和人员信息采集的过程和方式,以及机构编制管理信息系统的维护和操作流程,明确了实施实名制管理后机构编制业务办理程序和操作方法,因此本书既可以作为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业务培训教材,也可以作为实名制管理正常运行后各机关、事业单位办理有关机构编制事项的指南,希望各有关单位妥善保存。
由于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工作刚刚起步,加之时间仓促,本书在编写过程中难免有疏漏之处,敬请谅解。
涉及机构编制法律法规的,仍以正式文件为准。
镇江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二O O七年十月目录第三章机构编制事项办理程序…………………………………一、机构编制职数变动………………………………………二、使用空编调入人员………………………………………三、核销编制…………………………………………………第四章机构编制管理信息系统使用与维护……………………一、系统登录……………………………………………………二、人员入编操作流程…………………………………………三、人员调整操作流程…………………………………………四、修改人员信息操作流程……………………………………五、人员出编操作流程…………………………………………六、查看业务操作流程…………………………………………七、常见问题解答…………………………………………………附录1、封面…………………………………………………2、党政群机关机构编制基本信息采集表…………………………3、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基本信息采集表……………………………4、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基本信息采集表…………………………5、补充信息采集表…………………………………………………6、人员增减花名册…………………………………………………第三章机构编制事项办理程序一、机构编制职数变动《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机关、事业单位自领取《机构编制管理证》之日起,机构、编制、职数经批准发生变动的,应当自接到批准文件10日内,携《机构编制管理证》到同级编办办理变更手续。
机构编制实名制实名制操作手册

机构编制实名制信息系统操作指南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二〇一〇年三月目录第一章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概念、内容和配套机制 (2)第二章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有关事项的办理程序、期限和操作方法一、机构编制变动的办理程序、期限和操作方法 (6)二、使用空缺编制的办理程序、期限和操作方法 (7)三、核销编制的办理程序、期限和操作方法 (8)四、修改人员信息的办理程序、期限和操作方法 (9)五、《管理证》公示、年审 (10)第三章机构编制实名制信息系统操作流程一、系统登录 (19)二、人员入编操作流程 (21)三、人员调整操作流程 (24)四、修改人员信息操作流程 (26)五、人员出编操作流程 (27)六、查看业务操作流程 (29)七、常见问题和帮助 (29)第四章附录一、关于转发市编办等部门《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委办发〔2008〕78号) (32)二、机构编制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纪发〔2009〕15 号) (40)第一章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概念、内容和配套机制一、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概念、内容机构编制实名制是机构编制部门执行机构编制管理法律法规、落实机构编制管理方针政策采取的一种核准使用、全程管理的机构编制管理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实施办法》〈见第四章附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二条)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内容包括机构、编制和人员。
(《实施办法》第四条)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配套机制由三项制度和一个信息库构成。
(一)三项制度1.机构编制管理证制度。
《机构编制管理证》(以下简称《管理证》)记载机构、编制和人员等核定情况和实有情况,一式两份,机构编制部门和机关、事业单位各执一份。
《管理证》是机关、事业单位录用调配人员、提拔任用干部、核定人员工资、核拨单位经费、办理社会保险的基本依据和凭证,也是用编单位、机构编制、组织、人社、财政部门加强工作联系的重要载体。
陇南市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3陇南市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暂行办法(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管理,根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甘肃省机构编制管理办法》和《甘肃省机构编制管理证制度》,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机关,法院、检察院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人民团体机关,以及纳入机构编制管理范围的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机关、事业单位)。
第三条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是机构编制部门按照机构编制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建立的一种核准使用机构编制、定编到人和将机构编制与实有人员情况公开的管理制度。
机构编制实名制以组织、机构编制、财政、人社等部门以及用编单位协调配合为前提,以“甘肃省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系统”为载体,以《机构编制管理证》为凭证,以机构编制和人员名实对应为主要内容,以核准用编为主要手段,确保具体机构设置与按照规定批准的机构相一致,实有人员与批准的编制和领导职数相符合。
第四条《机构编制管理证》记载机构编制部门审核确认的机构、编制和实有人员情况,是组织、机构编制、财政、人社部门以及用编单位共同推进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重要凭证,是机关、事业单位使用编制、补充人员、提拔任用干部、核定工资、核拨经费、办理社会医疗保险等事项的凭证和依据。
第二章管理内容第五条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内容包括机构、编制和人员。
机构实名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机构名称、性质、级别、隶属关系、内设机构、经费来源、批准文号、主要职责、组织机构代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号等。
编制实名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编制类别、编制数量、领导职数、编制结构等。
人员实名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姓名、性别、民族、职务、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参加工作时间、入编时间、使用编制类别等。
第三章管理职责第六条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原则,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工作在市县党委、政府和编委的领导下,由市、县(区)机构编制部门为主分别组织实施。
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机关事业单位实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工作(试点)实施方案根据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实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工作的意见‣(甘政办发…2010‟88号)和甘肃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实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机编发…2010‟67号)精神,为了确保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工作(试点)在我县顺利实施,取得实效,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试点)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改革、管理、法制化“三位一体”协调推进工作格局的要求,从我县实际出发,采取先易后难,先行试点,全面推开的方式,积极稳妥地在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实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制度,建立起运转顺畅、互联互通、信息共享的实名制管理信息平台,建立起沟通协调、密切配合、工作联动的部门配合制约机制,形成机构编制与实有机构、人员相对应的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工作格局,逐步实现机构编制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为推动全县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提供体制机制保障。
二、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一)总体目标创新管理机制,健全管理制度,完善管理办法,到2013年,基本建立覆盖全县各级机关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机构编制管理与组织人事管理、财政预算管理的协调配合约束机制,进一步提高全县机构编制管理的整体水平。
(二)基本原则1、统一领导、协调配合的原则。
全县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工作(试点)在县委、县政府和县编委的统一领导下,由县机构编制部门牵头组织实施。
组织、财政、人社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搞好协调配合工作。
2、严格管理、按编定员原则。
认真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县委、县政府关于加强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各项规定,切实做到实际设置的机构与审批的机构相一致、实有人员与核定的编制和领导职数相对应。
3、积极稳妥、分步实施原则。
淄博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编制实名制管理的通知

淄博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编制实名制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淄博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04.26•【字号】淄编[2007]2号•【施行日期】2007.04.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淄博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编制实名制管理的通知(淄编[2007]2号)市直各部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厅字[2007]2号)和省编委鲁编[2005]17号文件精神以及省市人事工作会议部署,为加强和规范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和人员管理,强化对机构编制管理和人员选配工作的社会监督,经研究,决定在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编制实名制管理。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领导,充分认识编制实名制的重要意义编制实名制,是指将编制管理和人员管理紧密结合,严格按照核定的人员编制数额和人事管理的政策规定,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实行定编到人,将编制数额和配备人员名单向社会公示的一种管理制度。
在实行编制实名制管理的基础上,建立起机构编制、人员与财政预算相结合管理机制,实现机构编制、人事、财政等部门共用一套数据,形成机构编制部门严格核定编制,组织、人事、编制部门按编制配备工作人员,财政部门按编制和人员信息数据核拨经费的约束机制。
为做好市级实名制工作,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监察局6个部门共同组成市级编制实名制工作办公室,抽调人员根据各自职能具体负责市级编制实名制工作。
市直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积极稳妥地做好这项工作。
二、编制实名制的范围市级编制实名制的范围包括:市直机关,市委、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部门归口管理事业单位,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不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各部门要按照机关和事业单位编制数额,将使用行政编制和事业编制的在职工作人员逐一审核,将已纳入编制管理并按照国家公务员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有关规定配备的工作人员,列入编制实名制名单。
济南市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

济南市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机构编制管理,健全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与组织人事管理、财政预算的配合制约机制,根据中央和省、市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是指将机构编制管理与组织人事管理、财政预算紧密结合,相关部门密切协作、分工负责,在按规定批准设立的机关事业单位中实行定编定员,确保具体机构设置与按照规定审批的机构相一致,实有人员与批准的编制数、领导职数相对应,并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坚持依法用编、分级实施,动态管理、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机构编制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对县(市)区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及信息平台的维护更新,经费由各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六条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目标是建立健全一项机制、一个平台、三项制度,即建立健全机构编制管理与组织人事管理、财政预算的配合制约机制,建立健全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信息平台,建立健全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证》制度、实名制公示制度、监督检查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章管理范围和内容第七条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范围包括: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群众团体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工商联机关和纳入机构编制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机关事业单位)。
第八条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信息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机构:包括机构名称(含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的其他名称)、隶属关系、机构性质、机构规格、批准机关及文号、组织机构代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号、主要职责、内设机构、经费类型等。
(二)编制:包括编制类型、编制数量、编制结构、领导职数等。
(三)人员:包括在编人员人数,领导(非领导)职务的实际配备数,在编人员的姓名、性别、占用编制类型、职务(含专业技术职务)、入(减)编时间等。
第九条机关事业单位配备工作人员,须在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核定的机构规格、编制数量、编制结构、领导职数和组织、机构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联合下达的年度补充人员计划内进行。
内蒙古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全区推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内蒙古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全区推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6.18•【字号】厅发[2009]34号•【施行日期】2009.06.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内蒙古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全区推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厅发〔2009〕34号2009年6月18日)各盟市委,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部、委、办、厅、局和各人民团体,各副厅级以上事业单位:《关于在全区推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意见》已经自治区党委、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在全区推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意见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厅字〔2007〕2号)和中央编办关于实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有关精神,现就我区推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推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指导思想和重要意义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制度是指凡按规定批准成立的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都要实行定编定员,确保具体机构设置与按规定审批的机构相一致,实有人员与批准使用的编制和领导职数相对应的管理制度。
推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二中全会精神,按照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和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要求,切实加强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和人员过快增长,不断创新管理机制,健全管理制度,完善管理办法,逐步实现机构编制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体制机制保障。
推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是在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政府机构改革,大力加强服务型政府建设的新形势下,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的新制度和新举措。
在全区推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制度,有利于切实管住管好机构编制,用好用活行政资源;有利于完善机构编制管理机制,进一步提高机构编制管理水平;有利于巩固机构改革成果,防止机构和人员膨胀反弹,控制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能。
乡镇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实行实名制管理暂行办法(模板)

乡镇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乡镇机构编制管理监督机制,切实管住管好机构编制,严格控制乡镇行政成本和财政供养人员增长,积极转变乡镇政府职能,巩固乡镇机构改革成果,根据中央、省、市有关规定和上级机构编制部门指导意见,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乡镇机构,是指乡镇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
第三条乡镇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是确保乡镇机构设置与按规定审批的机构相一致、实有人员与批准的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相对应的一种管理制度。
第四条乡镇实名制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机构、编制、人员等方面。
机构管理的内容包括:机构名称、性质与规格以及其主管部门、内设机构、经费渠道、主要职责等。
编制管理的内容包括:编制种类、编制数量、领导职数、编制结构等。
人员管理的内容包括:人员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入编时间、使用编制类型、职务、岗位类别等。
第二章机构设置第五条乡镇行政、事业机构设置必须按照批准的乡镇机构改革方案设置。
不得超限额设置机构。
第六条乡镇党政机关设置三个综合性办事机构,名称统一规范为:党政办公室、社会事务办公室、经济发展办公室。
第七条乡镇事业单位综合设置为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财政所、国土资源管理所、计划生育服务所。
林业工作重点乡镇,可设置林业站。
为适应事业单位改革的要求,鼓励有条件的乡镇事业单位实行社会化服务。
第八条乡镇不设自收自支事业单位。
第九条乡镇行政、事业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应当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审批,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管理程序第十条本办法所称人员编制,指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的人员定额、人员结构和领导职数。
第十一条乡镇的行政和事业编制由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实行宏观管理总量控制。
乡镇行政和事业编制的调整,由县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上一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
第十二条乡镇人员编制实行实名制管理,以“机构编制人员管理信息平台”为依托,以乡镇机构编制和人员实名对应为主要内容,以核准使用为主要手段,确保现有乡镇机构、人员与按照规定权限审批的机构、编制相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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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机构编制基础管理,管住管好机构编制,严格控制行政成本,建立健全机构编制部门与纪检监察、组织、人事、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和制约机制,根据国务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等机构编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区本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民主党派和工商联、人民团体机关,镇街机关,以及各级事业单位。
第三条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是机构编制部门执行机构编制管理法律法规、落实机构编制管理方针政策采取的一种核准使用、全程管理的机构编制管理办法。
其由《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信息库》(即《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库》)、机构编制和人员名实对应(具体机构设置与按规定审批的机构相一致、实有人员与批准使用的编制和领导职数相对应)制度、机构编制核准使用制度以及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信息公示制度构成。
第四条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内容包括机构编制和实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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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
机构编制情况主要包括:机构名称、性质、规格、隶属关系、内设机构、领导职数、主要职责(任务)、编制类型、编制数量、经费渠道、批准文号等。
实有人员情况主要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所属机构、所占编制类型、职务、参加工作时间、出入编时间及原因等。
第五条《信息库》记载机构编制、人员等核定情况和实有情况,机构编制部门负责该信息库的建设,各单位初始录入的实有人员经审核后登记入库,之后的人员增减都必须通过该系统确认。
《机关、事业单位使用编制通知单》(以下简称《编制通知单》)是调入或新增人员的“凭证”,是办结组织人事手续、办理人员经费拨款和社会保险等的依据,凡机关、事业单位调入或新增人员必须到机构编制部门办理《编制通知单》。
第六条机构编制部门综合协调实名制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建立和维护《信息库》,核准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编制使用;办理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出入编手续,审核财政统发工资人员名单;组织指导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信息公示;对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机构编制部门不定期会同纪检监察部门,对机构编制实名制—2—
管理工作进行专项督查,检查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并查处机构编制违纪违法行为。
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职数,调配人员、配备干部、审批人员工资。
财政部门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准的编制、实有人员情况和组织、人事部门核定的人员工资待遇标准,编制机关、事业单位的年度人员经费预算草案,核拨人员经费。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准的实有人员情况和组织、人事部门的相关审批手续,办理人员社会保险手续。
第七条有关单位机构名称、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等机构编制事项经批准调整后,机构编制部门负责更新《信息库》。
第八条各机关、事业单位增配处级领导职务(或非领导职务)人员,接通知后直接到组织、人事部门办理行政关系转移和工资审批手续,机构编制部门凭组织部门每月提供的干部任免情况,在《信息库》中对有关人员情况作出调整,并为其办理公费医疗、社会保险等手续出具证明材料。
第九条军转干部等政策性安置按经批准的安置计划实施。
第十条机关、事业单位按经批准的增人计划向社会公开招考(聘)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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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各机关、事业单位通过正常调任、调动、特殊人才引进等途径增加科级及以下人员,增人计划经组织、人事部门和机构编制部门核准后,组织、人事部门按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为其办理调动、报到手续。
第十二条对于第九条至第十一条的增加人员,用人单位凭组织、人事部门相关资料到机构编制部门办理入编手续后,持《编制通知单》办理工资审批、社会保险等手续。
第十三条各机关、事业单位增配科级领导职务(或非领导职务)人员,经组织、人事部门核准职数使用和拟任人员资格后,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任命,任命后7个工作日内向机构编制部门提出人员信息的职务变动申请。
第十四条各机关、事业单位有工作人员被免职、降职、撤职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办理职务(岗位)变动手续,相关手续办结后7个工作日内向机构编制部门提出人员信息的职务(岗位)变动申请。
第十五条事业单位内部人员岗位调整涉及人员岗位类别(指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等)或岗位等级调整的,按照职责分工,单位须向组织、人事部门申报确认。
确认后7个工作日内向机构编制部门提出人员信息的岗位变动申请。
第十六条各机关、事业单位有工作人员调往区属以外单—4—
位、退休、死亡(含退休人员)、辞职、离职、解除聘用合同以及被开除、辞退等减员情况的,单位在减员后7个工作日内向机构编制部门提出出编申请。
第十七条对于第十三条至第十六条的人员变动,机构编制部门审核相关材料后,通过在《信息库》修改相关人员信息予以确认。
第十八条机关内部人员平职轮岗、事业单位内部人员岗位调整且不涉及人员岗位类别(指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等)或岗位等级调整的,按照职责分工,用人单位经向组织部、人事部门备案后,于调整后7个工作日内直接在《信息库》上修改人员信息相关项。
第十九条各机关、事业单位要建立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信息公示制度(涉及国家秘密等情况除外)。
每年12月15日至30日期间,各机关、事业单位必须在本系统或本单位范围内安排一次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信息定期公示,公示期为7天。
各机关、事业单位发生上述第八条至第十一条任何一项增加了人员的,必须于变动人员所有手续办结后7个工作日内,在本系统或本单位范围内安排一次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信息人员变动公示,公示期为7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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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内容和样式由机构编制部门制定。
第二十条对擅自增设机构、超编进人,超职数配备干部的,机构编制部门不予办理核准手续;组织、人事部门不予办理职务任免、人员调动和工资审批等事项;财政部门不予核拨经费;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不予办理社会保险手续。
第二十一条各机关、事业单位要严格遵守机构编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认真执行机构编制管理纪律,落实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各项规定,与机构编制部门共同做好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重要载体《信息库》的日常维护工作(至少每月安排一次核对修改),以确保其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二十二条本实施细则由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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