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民政厅关于开展“服务脱贫攻坚实施精准纳保”专项行动的通知
27207838_中国人保_积极推广防返贫保险_助力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272022.142021 年是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实现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开局之年。
中国人保从政治高度、全局高度和战略高度,深刻认识从脱贫攻坚到乡村振兴转移的意义,围绕乡村振兴阶段全面升级的风险保障需求,进一步升级产品和服务,推出防返贫保险产品,积极为农村产业发展、保障贫困边缘群体利益提供风险保障支持,助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工作成效。
在山西省,中国人保加快构建全方位、高标准、多层次的乡村振兴保险风险保障体系,推出“防贫保”保险产品,为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以及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户,提供医疗救助、自然灾害救助和意外事故救助等保险保障。
2022年1月26日,习近平总书记在考察山西省临汾市汾西县僧念镇段村时,对墙上“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作战图”中的12项帮扶措施格外关注,问道:“这个防返贫责任险怎么买?多少钱?”当地回应:“是由政府统一为脱贫户代缴的,每人每年15块8角。
”总书记指出:“很好。
通过政策兜底,建立了长效机制。
”在安徽省,中国人保在前期“深贫保”服务经验基础上,结合政府返贫致贫动态监测情况,升级改造推出“防贫保”项目,提供“3+N”组合方案。
“3”是必选项目,即特色农产品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特色农产品保险保障因自然灾害、病虫害等导致的农业生产风险,除中央政策性农业保险品种外,还包含设施农业等各类种植、养殖特色农产品品种;健康保险保障因疾病等导致的医疗费用;意外伤害保险保障因自然灾害或意外导致被保险家庭成员人身伤亡风险。
“N”是自选项目,包括基本生活保障保险、家庭财产损失保险、教育升学补贴保险、履约保证保险等。
中国人保积极推广防返贫保险,在筑牢风险防范屏障、构建防返贫长效机制方面,取得了积极成效。
一是优化运行机制,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
防返贫保险项目坚持自主自愿原则,充分尊重参保人员意愿,通过政府发文引导调动投保积极性,保险机构采取市场化方式运作,有效提高脱贫人口和农村低收入人口的保险意识,激发内生发展动力。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进一步为中小微企业纾困解难的措施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进一步为中小微企业纾困解难的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4.25•【字号】琼府办函〔2022〕122号•【施行日期】2022.04.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福利综合规定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进一步为中小微企业纾困解难的措施的通知琼府办函〔2022〕122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海南省进一步为中小微企业纾困解难的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4月25日海南省进一步为中小微企业纾困解难的措施为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进一步为中小微企业纾困解难,特制定如下措施:一、减免房屋租金。
2022年对承租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3个月租金,新冠肺炎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的延长至6个月。
因减免租金影响国有企事业单位业绩的,在出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中考虑予以认可。
鼓励写字楼、商场、商业综合体、园区等非国有物业租赁主体与租户共克时艰,协商免租、减租、缓租,市县可根据实际予以适当支持。
对减免租金的房屋业主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按规定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责任单位: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税务局,各市县政府)二、缓缴或降低住房公积金。
对受疫情影响、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企业等用人单位,可按规定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或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至5%,降低后的缴存比例不低于现行缴存比例3个百分点,调低比例的时间间隔不少于1年。
(责任单位: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三、进一步落实减税降费政策。
2022年延续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分别加计10%和15%,抵减应纳税额。
2022年将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纳入“六税两费”适用范围,按规定在50%税额幅度内减征。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乡村振兴局等部门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乡村振兴局等部门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9.29•【字号】•【施行日期】2022.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乡村振兴局等部门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育才生态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市乡村振兴局等部门《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9月29日三亚市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维护扶贫项目资产安全和保值增值,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乡村振兴局中央农办财政部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1〕51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乡村振兴局等部门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琼府办函〔2021〕32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扶贫项目资产是指党的十八大以来使用各级财政资金、地方政府债券资金、社会捐赠和定点帮扶资金等资金投入的扶贫项目所形成的资产,其表现形式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等。
第三条国家对扶贫项目资产按经营性资产、公益性资产(即非经营性资产,以下均称为公益性资产)和到户类资产进行分类管理,重点是经营性资产和公益性资产,到户类资产由农户自行管理。
第四条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履行主体责任,乡村振兴、农业农村、发展改革、教育、财政、自然资源、旅文、交通、水务、卫健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根据本行业领域资产管理制度和规定,履行行业监管职责。
属于国有资产的,按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管理;属于农村集体资产的,按农村集体资产的有关规定管理。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就业保民生工作的通知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就业保民生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海南省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公布日期】2022.06.16•【字号】琼人社发〔2022〕59号•【施行日期】2022.06.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失业保险正文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就业保民生工作的通知各市、县、自治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省人力资源开发局,省社会保障卡一卡通中心: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3号),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保生活、防失业、促就业功能作用,助力稳就业保民生,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继续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一)在我省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以下简称参保企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1.裁员率条件。
30人以上的参保企业2021年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2021年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
企业裁员率的计算方法为企业上年度全年领取失业保险金总人数与上年度平均参保缴费人数之比。
2.缴费条件。
企业参加失业保险且2021年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2个月。
3.其他条件。
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我省产业结构调整和环保政策,不属于“僵尸企业”以及严重失信企业。
(二)实施范围。
除参保企业外,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
(三)返还标准。
大型企业按照企业及其职工2021年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照90%返还。
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微企业返还标准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9.02•【字号】琼府[2010]66号•【施行日期】2010.09.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琼府〔2010〕66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海南省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九月二日海南省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我省保障性住房供应体系,分层次、多渠道、系统解决城镇低保、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中等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原建设部等七部门印发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原建设部等九部门印发的《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七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保障性住房的规划、建设、分配、使用、运营和监督等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向本省城镇低保、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中等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或出租、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低保、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中等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家庭收入、资产、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对本省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工作负总责,并对省直有关机构和各市、县人民政府实施目标责任制管理。
建立健全全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实施管理体系。
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水务厅关于下达2021年中央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的通知

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水务厅关于下达2021年中央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水务厅•【公布日期】2021.07.26•【字号】•【施行日期】2021.07.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移民与对口扶贫正文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水务厅关于下达2021年中央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的通知省水务厅,有关市(县)财政局、水务部门、农业农村局:根据财政部《关于下达2021年中央水库移民扶持基金预算的通知》(财农〔2021〕49号),经研究,现下达2021年中央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详见附件1),用于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请严格按照《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6〕29号)、《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7〕128号)、《海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琼财旅〔2019〕676号)等规定,加强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属于基本建设和政府采购范围的项目,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请市县水务、农业、财政部门要对照海南省中央水库移民扶持基(资)金绩效目标情况报表(详见附件2),结合琼财旅〔2020〕1071号下达的基(资)金额度,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请省水务厅做好绩效监控和省内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三、请市县水务、农业、财政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健全补助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制度,切实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并及时将资金使用情况报省水务厅、省财政厅备案。
省水务厅、省财政厅将适时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财政资金使用管理规定的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此项资金涉及的2021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下达给省水务厅的支出经济分类科目列“50205-委托业务费”;支出功能科目,移民补助资金列“2082201-移民补助”,其他项目资金列“2082202-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2+3”健康服务包实施方案》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2+3”健康服务包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3.18•【字号】琼府办函〔2022〕91号•【施行日期】2022.03.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健康促进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2+3”健康服务包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府办函〔2022〕91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海南省“2+3”健康服务包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3月18日海南省“2+3”健康服务包实施方案高血压、糖尿病和结核病、肝炎、严重精神障碍(以下简称“2+3”)等5种疾病严重影响我省居民健康水平、疾病负担和人均预期寿命。
为落实《中共海南省委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健康海南2030”规划纲要〉的通知》(琼发〔2017〕4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健康海南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府〔2020〕19号)等有关要求,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坚持新时代卫生健康工作方针,牢固树立“大卫生”“全健康”理念,对标国际国内先进水平,坚持问题和目标导向,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强化“2+3”疾病综合防治体系能力建设,为人民群众提供连续、优质、高效、便利的“2+3”健康服务包服务,推动建设更高水平的健康岛、长寿岛。
二、基本原则(一)政府主导,统筹推进。
坚持政府主导,加强统筹谋划,压实各方责任,加大经费投入,落实政策保障,全面提升防治能力,强化群防群控、联防联控机制。
(二)防治结合,中西并重。
大力加强健康教育宣传,抓好早预防、早发现、早治疗、早管理工作,规范救治和管理工作,坚持中西医并重和综合防治策略。
(三)改革创新,打包服务。
加强改革创新,激发人才活力,打造“2+3”健康服务包,明确服务内容、规范、流程,建立“预防—诊治—管理”医防融合服务新模式。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准入管理目录(修订)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准入管理目录(修订)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23.01.16
•【字号】琼府办〔2023〕4号
•【施行日期】2023.02.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
正文
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准入管理目录(修订)的通知
琼府办〔2023〕4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范生态保护红线内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的有限人为活动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以及《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和《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定》,经省政府同意,对《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准入管理目录》进行了修订。
经修订后的管理目录适用于我省陆域生态保护红线和海洋生态保护红线,于2023年2月17日起施行。
2022年7月1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准入管理目录》(琼府办〔2022〕31号)同时废止。
经修订后的管理目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负责解释。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1月16日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准入管理目录(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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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民政厅关于开展“服务脱贫攻坚实施精准纳保”专项
行动的通知
【法规类别】贫困地区经济开发
【发文字号】琼民通[2016]147号
【发布部门】海南省民政厅
【发布日期】2016.11.24
【实施日期】2016.11.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海南省民政厅关于开展“服务脱贫攻坚 实施精准纳保”专项行动的通知
(琼民通〔2016〕147号)
各市、县、自治县民政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
策有效衔接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16﹞70号)和《民政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
开展农村低保政策落实及兜底脱贫情况全面排查的紧急通知》(民电﹝2016﹞202号)要
求,为加强低保规范管理,更好地发挥低保兜底脱贫作用,省民政厅决定在全省范围内
开展“服务脱贫攻坚实施精准纳保”专项行动,对农村低保政策落实情况及兜底脱贫情
况进行全面排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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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紧围绕农村低保兜底脱贫目标,坚持问题导向,全面排查政策制定、工作落实和管
理服务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困难,认真
分析原因,严肃整改问责,切实提高低保政策执行水平,促进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
发政策有效衔接,为低保兜底脱贫奠定坚实基础。
二、工作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