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的制度自省意义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实施情况的报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公布日期】2023.12.26•【分类】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报告正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实施情况的报告——2023年12月26日在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郑建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
安全生产法是安全生产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
为了推动安全生产法有效实施,推进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人民群众高品质生活,根据2023年度监督工作计划,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安全生产法执法检查组,对安全生产法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执法检查组织实施的基本情况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就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推动全国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向好,习近平总书记就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深刻阐明了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理念、原则和方法、路径,为做好新时代安全生产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和科学指引。
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推进安全生产风险专项整治,加强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安全监管。
执法检查是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重要形式,开展安全生产法执法检查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充分发挥人大职能作用,促进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安全生产问题的具体措施。
全国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这次执法检查,赵乐际委员长审定批准检查工作方案,王东明、彭清华副委员长和我担任检查组组长,社会建设委员会主任委员杨振武任副组长。
7月24日,检查组召开第一次全体会议,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指示批示,听取应急管理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文化和旅游部、市场监管总局等7家单位汇报,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国家能源局、国家矿山安监局、国家消防救援局等7家单位进行了书面汇报。
高考政治一轮复习(第11周)人民代表大会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含解析)

人民代表大会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高考频度:★★★☆☆难易程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总则中明确规定,各级人大常委会依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行使监督职权:对本级政府、法院和检察院的工作实施监督,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
从中我们可以看出,人大与政府、法院、检察院的关系是①既监督又支持的关系②权力相互制衡的关系③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④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A.①②B.①③C.②④D.③④在中国,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国家机构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活动。
人大与政府、法院、检察院(即“一府两院”)的关系具体如下:(1)决定与执行的关系人大制定的法律、法规,作出的决定,集中体现了人民的利益与意志,“一府两院”对此必须加以执行和实施,以此来实现人民的利益和意志。
政府负责执行行政方面的决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负责执行司法方面的决定。
(2)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人大有权对“一府两院”的工作进行监督,“一府两院”必须依法对人大负责并向人大报告工作,接受人大的监督。
人大督促“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保证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
(3)协调一致开展工作的关系人大与“一府两院”的目标是一致的,都是实现人民的根本利益。
人大通过制定法律、法规和作出决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一府两院”严格依法执行,这样既能避免权力过分集中,又能避免不必要的牵扯,使各个国家机关既各司其职又互相配合、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
1.每年三月,全国“两会”都会成为国人关注的焦点。
“两会”的主要区别在于A.人大和政协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保障B.人大是国家立法机关,政协是国家监督机关C.人大是国家权力机关,政协是国家行政机关D.人大是国家权力机关,政协是多党合作的重要机构2.近年来,C市人大常委会在本地开展了“司法公正行”活动,积极监督支持人民法院创新工作机制,提高法院审判工作的公信度;监督支持人民检察院加大反贪污贿赂工作力度,提高查办水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实施情况的报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12.23•【分类】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报告正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实施情况的报告——2020年12月23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蔡达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加强公共文化服务是对人民美好生活新期待的积极回应,是提高国家文化软实力的重要途径。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定文化自信的全局和战略高度,对公共文化服务工作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着力提升公共文化服务水平,让人民享有更加充实、更为丰富、更高质量的精神文化生活。
为贯彻落实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关于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文化权益,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展了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执法检查。
这次执法检查,是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对文化方面法律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栗战书委员长专门作出批示,指出“要紧扣党中央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开展好这次执法检查,督促和支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履职、改进工作,健全人民文化权益保障制度,推动构建覆盖城乡、便捷高效、保基本、促公平的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增强人民群众的文化获得感、幸福感,为坚定文化自信、满足新时代人民对美好生活的新期待、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
”执法检查组由艾力更·依明巴海、万鄂湘、郝明金、蔡达峰副委员长任组长,教科文卫委李学勇主任委员任副组长,成员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教科文卫委委员和全国人大代表共23人组成。
8月28日,执法检查组召开第一次全体会议,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重要论述,传达学习栗战书委员长批示要求,听取文化和旅游部、财政部、广电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以及国家图书馆、国家博物馆贯彻实施法律的情况汇报,部署执法检查工作。
陕西省汉中市2024-2025学年高三上学期11月期中检测考试政治试题(含解析)

大市联考卷(三)政治本试卷分选择题和非选择题两部分。
满分100分,考试时间75分钟。
一、选择题:本题共16小题,每小题3分,共48分。
在每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1.《共产党宣言》于中国而言,意义非凡,如闪电,如路标,如烛光,为黑暗中探索的先驱们带来了温暖与希望……它是一个内容丰富的理论宝库,作出的理论贡献是多方面的,值得我们反复学习、深入研究,不断从中汲取思想营养。
《共产党宣言》()①创立了人民实现自身解放的思想体系,指明了社会发展的道路②不仅深刻改变了世界,改变了人类历史发展进程,也深刻改变了中国③揭示了人类社会最终走向共产主义的必然趋势,是共产党人坚守精神家园的前提④深刻阐述了马克思主义政党的先进品格和政治立场,强调共产党是无产阶级先锋队A.①②B.①③C.②④D.③④2.2024年7月18日,中共二十届三中全会研究了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问题。
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人民对“美好生活”有了更高的需求:从“盼温饱”到“盼环保”、从“求生存”到“求生态”、从“要小康”到“要健康”等,既有“物质富足”,也有“精神富有”。
由此推知()①“美好生活”具有历史性并呈现出动态的发展历程②“美好生活”的实现需要大力提升发展质量和效益③改革开放全面推进实现了中国人民从温饱不足到小康富裕的伟大飞跃④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发展的矛盾成为新时代的基本矛盾A.①②B.①④C.②③D.③④3.作为新时代党领导文化建设实践经验的理论总结,习近平文化思想扎根中国历史文化沃土,开辟了马克思主义文化理论发展新境界。
马克思认为:“占统治地位的思想不过是占统治地位的物质关系在观念上的表现,不过是以思想的形式表现出来的占统治地位的物质关系。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宣传思想文化工作事关党的前途命运,旗帜鲜明坚持党管宣传、党管意识形态,让党的旗帜在宣传思想战线高高飘扬。
”关于以上论断,理解正确的是()①马克思强调社会物质关系决定于思想形式②习近平文化思想强调坚持党的文化领导权③两大论断都体现了文化对社会的推动作用④两大论断在文化发展建设规律上一脉相承A.①③B.①④C.②③D.②④4.截至2024年7月15日,全国碳市场碳配额累计成交量达4.65亿吨,累计成交额近270亿元。
人大常委会监督法解读

人大常委会监督法解读【实用版】目录一、人大常委会监督法的背景与意义二、人大常委会监督法的主要内容三、人大常委会监督法的实施与影响正文一、人大常委会监督法的背景与意义人大常委会监督法,全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的法律。
它的出台对于加强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监督职能,保证国家权力机关的正常运行,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长期以来,我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在行使监督职权时,面临着一些法律依据不明确、操作程序不规范的问题。
人大常委会监督法的出台,正是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使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更加依法、有序地进行。
二、人大常委会监督法的主要内容人大常委会监督法共分为七章,主要内容包括:监督原则、监督对象、监督方式、监督程序、监督结果的处理等。
以下是其中的几个主要方面:1.监督原则:人大常委会监督法明确了监督工作的原则,包括合法性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公开原则等。
2.监督对象:人大常委会监督法的监督对象包括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
3.监督方式:人大常委会监督法明确了多种监督方式,如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开展专题询问等。
4.监督程序:人大常委会监督法对监督程序进行了详细规定,包括监督议题的提出、监督活动的组织、监督结果的审议和处理等。
三、人大常委会监督法的实施与影响自人大常委会监督法实施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得到了明显的加强和改进。
不仅提高了监督工作的规范化、法治化水平,也增强了人民群众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信心。
此外,人大常委会监督法的实施,对于推动国家机关的依法行政,提高国家治理效能,实现全面依法治国目标也具有深远影响。
建设部关于印发《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实施情况的报告》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实施情况的报告》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3.11.06•【文号】建办市[2003]55号•【施行日期】2003.11.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建设部关于印发《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实施情况的报告》的通知(建办市[2003]55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现将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李铁映同志在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所作《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实施情况的报告》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本地实际,针对《建筑法》贯彻实施中存在的问题,认真整改,进一步加大《建筑法》的贯彻执行力度。
附件: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实施情况的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00三年十一月六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实施情况的报告(--2003年10月27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李铁映)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计划,今年7月至9月中旬,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执法检查组,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下简称建筑法)的实施情况进行了检查。
检查组首先听取了建设部、国家发改委、交通部、高法、高检等单位的汇报。
然后分成5个小组,赴黑龙江、陕西、河南、江苏、四川省检查建筑法实施情况。
成思危副委员长和我分别参加了5省的检查活动。
同时,全国人大常委会还委托天津、山西、山东、广西、甘肃5省(区、市)人大检查了本地区的贯彻实施情况。
建筑法是规范我国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建造和安装活动的重要法律,它的基本精神:一是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二是规范和保障建筑各方主体的权益。
这次执法检查的重点是: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法院、检察院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的情况;建设项目执行法定建设程序的情况;建筑市场秩序和工程招投标情况;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的情况;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状况和工程监理情况;建筑法需要修改完善的问题。
人大执法检查制度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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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的 贯 彻 执 行 。 9 1 85 年 , 林 市 人 吉 大 常 委 会 对 贯 彻 实 施 宪 法 情 况 组 织 了 一 次 比 较 全 面 的 检 查 。1 9 年 2 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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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要 点 》首 次 对 执 法 检 查 的 开 展 提
出 了颇 有 针 对 性 的 指 导 意 见 。 《 工
作 要 点 》 出, 提 “常 委 会 要 有 选 择 地 对 一 些 重 要 法 律 的 实 施 情 况 进 行 检 查 , 发 现 违 宪 违 法 问 题 , 括 如 包 司 法 机 关 在 处 理 重 大 案 件 中 的 违 法 行 为 . 向 有 关 执 法 部 门 提 出 意 要 见 , 促 其 严 肃 执 法 。 有 关 执 法 部 督 门 要 将 处 理 结 果 报 告 常 委 会 。必 要 时 , 委 会 可 组 织 特 定 问 题 的 调 查 常 委 员 会 。 作 出 相 应 的 决 议 。” 述 并 上 意 见 所 包 含 的 突 出 重 点 、 踪 反 馈 跟 意 见 这 两 项 要 求 成 为 日 后 执 法 检 查 实践 的重 要指 南。
第五课+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同步练习-2022-2023学年高中政治统编版必修三政治与法治

第五课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时间:45分钟满分:100分一、选择题:本题共20小题,每小题3分,共60分。
每小题只有一个选项符合题目要求。
1.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始终把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作为重要任务,加快立法修法步伐,连续5年开展生态环保领域执法检查,形成立法、监督同步推进局面,以实际行动推进祖国天更蓝、山更绿、水更清、土更净、环境更优美。
这说明()①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转化为国家意志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一项基本功能①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国家立法机关,享有最高立法权,用法治为美丽中国护航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实现了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①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在我国政治制度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A.①①B.①①C.①①D.①①2.“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将民生实事项目实施情况列入年度监督工作计划,通过专题调研、组织人大代表开展视察等方式,监督本级人民政府实施民生实事项目。
”这一规定表明A.市人大代表由民主选举产生B.市人大常委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C.市人大常委会对本级人民政府具有监督权D.市人大代表在市人代会闭会期间应与群众保持联系3.以下体现全国人大行使最高监督权的是()A.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根据国家主席习近平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B.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查和批准国务院202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2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C.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听取、审议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报告D.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4.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召开,标志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我国正式确立。
下列关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表述正确的有()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最充分地体现了社会主义国家的本质要求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我国国家机关组织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我国政治制度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A.①①B.①①C.①①D.①①5.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六十多年的历史进程中日益显示出强大的生命力和无比的优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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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的制度自省意义作者:丁冬来源:《人大研究》2011年第07期一、没有发展的增长——法律之表达与实践的背离201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如期形成[1],涵盖社会关系各个方面的法律部门已经齐全,各法律部门中基本的、主要的法律已经制定,相应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比较完备,法律体系内部总体做到科学和谐统一。
从数量观之,法律法规及其配套性立法不可谓不蔚为壮观,到2010年底,中国已制定现行有效法律236件、行政法规690多件、地方性法规8600多件。
从法律条文的表达观之,诸多法律的立法理念、立法技术以及法条本身不可谓不先进。
以劳动者权利保障领域的法律法规为例,新出台的《劳动合同法》从立法理念到具体的法律条文无不反映其对处于相对弱势一方的劳动者的权利的保障,国家诸多保障劳动者权利的政策也相继出台。
客观论之,这些法律表达的背后,确实体现了立法者基于利益衡量的思维对劳动者权利保护的重视。
然而,一个不可忽视的现实是这些法律的表达与实践之间存在的背离现象。
《劳动合同法》出台之前学者之间就该法的立法理念究竟应该是“高标准”的“锦上添花”还是“广覆盖”的“雪中送炭”等问题就已经存在很大争论[2]。
《劳动合同法》出台之后,各企业为了规避法律而频频出招,学者就中国非正规经济的研究,更是深刻揭示了非正规经济发展模式下,劳动者权利保护领域法律之表达与实践之间存在的极大背离[3]。
这种表达与实践的背离,反映在日常生活中,主要体现在民众的一种普遍观感:为什么法律越来越多,权利和秩序却没有相应的正比例发展?贪渎问题、食品药品安全问题、劳动者权利保护问题,诸此等等,无不反映了法律应对的乏力。
一方面是法律法规的日趋健全,一方面却是民众普遍渴求的秩序感和安全感无法得到很好的满足。
这种矛盾的现象,在一定程度上消解着民众对法治和法律的信任,亟待加以认真对待和反思。
法律表达的“华美”是否仅仅是一种空中楼阁式的纯粹数量累积的“没有发展的增长”?要否弃对法律的这种诘难,则不得不对法律的实践问题作出更为深入的思索。
从“立法中心主义”向“司法中心主义”的转向,在一定程度上就反映了学界对法律实践问题的高度关注。
尽管我们不能完全否认这种转向的存在,但这并不意味着立法者在法律实践问题上只是一种“他者”的角色。
相反,立法者通过架设监督法律实践的管道,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了解和把握法律实践的问题,为法律之表达与实践的背离寻求弥合的解决之道。
二、执法检查:法律之表达与实践的弥合之道执法检查作为全国人大常委会最常规、最稳定、最有影响的监督手段,并不是一蹴而就的。
其发展经过了较为繁复的过程,这一过程伴随着对宪法就全国人大常委会职权授权范围的解释,以及从执法检查初步确立到成熟实践的多问题解决[4]。
2006年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2007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监督法以专章的形式正式确认了各级人大常委会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的权力。
自此,执法检查权具备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霍姆斯曾言,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
法律的实践是法律生命力之所在。
如法律不能得到切实地实践,则正式通过的法律也无异于一份草稿。
受限于有限理性思维的限制和知识获取机制上无可避免的短板缺陷,一部法律无论制定得如何完备都无法穷尽现实的复杂性。
因此,甚至有人断言,任何一部法律从其制定公布的那天起就已经远远落后于时代发展的步伐了。
这也就意味着法律的表达与实践总是不可避免地存在一定的背离,众所周知的“犯罪黑数”或“违法黑数”就是一个明显的例证。
承认这种背离的存在,是避免陷入“法律万能主义”窠臼的重要保障。
但也必须同时注意,这并不构成认可法律之表达与实践的背离总是能够容忍的充分必要条件。
须知,一个正常的权利和秩序场域的维护,需要法律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都能够发挥其最低限度的作用。
否则,我们就可以说法律之表达与实践的背离达到了不可容忍的限度。
在法律之表达与实践的完美契合和法律之表达与实践的不可容忍的背离之间,存在着广阔的第三领域。
执法检查作为弥合法律之表达与实践背离的解决之道,其意义就在于尽量地将这种第三领域的范围朝向实现法律之表达与实践的完美契合这一方向进行限缩。
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行使执法检查权,对重点领域的法律实践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并形成报告,不仅能够通过近距离的观察,对法律的实践情况进行把握;更对发现法律实践过程存在的问题,并进一步提出整改意见,乃至为后续的立法、修法提供参考和借鉴。
执法检查,在某种程度上,构成了立法者倾听和了解作为执法者的政府、司法者的法院在实践中是如何思考的一条重要管道,可以在相当程度上舒缓立法者决策信息不周全所带来的立法疏漏。
通过执法检查,分别从立法者、执法者、司法者的不同层面,为弥合法律之表达与实践的背离寻求解决之道。
在我国食品安全事件频发,食品安全公信力普遍不高的当下[5],全国人大常委会于近期开展的《食品安全法》执法检查工作,无疑具有更为应时的意义。
三、《食品安全法》执法检查的制度自省意义(一)食品安全领域的基本情况1.食品安全法律的历史沿革与现状我国食品卫生领域的法律规制,先后经历了《食品卫生管理实行条例》(1964),《食品卫生法(试行)》(1982),《食品卫生法》(1995)的几度变迁。
这些法律法规的出台,在保障我国食品卫生、防控食源性疾病、保障民众身体健康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因三鹿三聚氰胺事件而出台的《食品安全法》(2009)更可以看做是“经由个案来认识和解决难题”以实现制度之“凤凰涅槃”的一个结果[6],是我国在保障食品质量方面的最新努力。
从“卫生”到“安全”的转变,绝不仅仅是简单的语词置换,其背后反映的乃是我国食品安全领域立法理念的重大转变:从农田到餐桌的全程监管理念、食品安全风险检测与评估理念、加大违法成本的法经济学理念、社会力量参与食品安全制衡的多主体参与理念,无不在《食品安全法》具体而微的制度设计和考量中得以体现。
《食品安全法》的出台,集中反映出立法者及时回应我国经济社会变迁对食品安全领域法律规制的新挑战、新要求,及时回应民生、关注民生的积极举动。
从体制、机制上就食品安全领域法律规制中存在的新问题作了重大的创新和调整。
毋庸置疑,这些努力都是值得肯定和认可的。
与此同时,此次《食品安全法》的重大修订和制度革新也对政府相关监管机构在体制、机制上与《食品安全法》的衔接,对配套性立法措施的及时出台提出了新的要求。
也因此,对《食品安全法》的实践情况作出检查和评估,及时回馈各项制度的落实和革新情况,无疑具有制度上的自省意义。
首先,央地各有关部门纷纷出台《食品安全法》的贯彻落实意见、通知、具体举措,为及时发现执法中的问题、累计经验提供了有力基础。
自《食品安全法》颁布以来,国务院及时出台了《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全国工商系统共出动执法人员683万人次,检查食品经营户1507万户次,检查批发市场、集贸市场等各类市场31万个次,查处食品违法案件2.1万件。
不少地方政府也从学习培训、工作调研、经费与编制、体制衔接等诸方面开展对《食品安全法》的贯彻落实。
其次,《食品安全法》中制度革新举措的配套性支撑工作逐步展开。
《食品安全法》中明确规定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制度、统一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召回制度、食品安全事故处理等创新性制度,这些制度的落实需要大量的配套性工作以完成支撑。
自《食品安全法》颁布以来,卫生部成立了第一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完成乳品安全标准清理整合工作,开展食品中农兽药残留、有毒有害物、致病微生物、真菌毒素的限量标准,及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等基础标准整合工作,成立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开展食品安全的风险评估工作。
这些工作的逐步推行,为《食品安全法》的具体贯彻落实提供了必要的支撑性基础。
第三,《食品安全法》颁行,消费者维权意识和信心进一步增强。
《食品安全法》基于法经济学层面的考量,加大了对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特别规定了惩罚性赔偿责任和民事责任优先赔偿原则。
通过这些规定,为消费者权益的维护提供了更为坚实的法律依据,同时也弥补了消费者单纯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维护权益时请求权基础不足的问题。
实践显示,自《食品安全法》施行以来,消费者依据该法要求商家支付10倍惩罚性赔偿,维护自身权益的案件逐步增多。
2.监管机构与主要职责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一直以来奉行的是基于各部门分工的分段监管体制。
2004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确立了食品安全监管按照“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市场流通、餐饮消费”四个环节分别由一个部门加以监管的基本监管体制。
然而,三聚氰胺等事件的发生表明,这种分段监管模式虽然具有理想状态下的积极作用,但一旦具体到实践过程中,就会发现食品从原材料到加工生产再到流通消费环节,并不是一个单线条的线性过程。
相反,这一过程中的各个环节之间可能存在一个反向渗透的过程。
人为地割裂这一过程,再加上分段监管职责存在的交叉与空白地带,很容易发生如三聚氰胺事件后各部门相互推诿的现象。
因此,《食品安全法》专门规定国务院应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并赋予卫生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的职责。
根据《国务院关于设立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的通知》,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定位为“国务院食品安全工作的高层次议事协调机构”,负责“分析食品安全形势,研究部署、统筹指导食品安全工作;提出食品安全监管的重大政策措施;督促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7]。
此举的目的即在于弥补分段监管模式的不足。
因此,目前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可以称为“有协调的分段监管体制”。
(二)《食品安全法》执法检查的制度自省意义《食品安全法》自颁布施行以来,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各项工作在逐步有序改进和加强的同时,仍需要有进一步的调整和强化:许多革新性条款的配套性具体实施细则还需要进一步制定,食品安全的风险监测与评估、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统一制定都还处于初级阶段。
因此,明确《食品安全法》实践中仍存在的不足,与了解其所取得的成就相比,在全面落实《食品安全法》的意义层面上,其制度自省意义更为明显。
一是“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无缝隙监管制度,仍有进一步理顺之必要。
全过程监管制度的实现依赖于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之间明确分工的同时,各监管分段之间能有效地衔接和沟通。
而三聚氰胺事件、沈阳毒豆芽事件等众多事件发生后,所暴露出的各监管部门之间就自身职责权限的不同解读所造成的监管灰色或空白地带,无疑说明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离“从农田到餐桌”的无缝监管相距甚远。
同时,统一的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系统尚未建立,监管信息分散于各个部门之间,形成了垄断化、封闭化、部门化的信息保有体制,也不利于食品安全监管的全过程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