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中小企业联合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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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全民)所有制企业章程

集体(全民)所有制企业章程

集体(全民)所有制企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企业名称本企业的名称为XX集体(全民)所有制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二条企业性质本企业属于全民所有制企业,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管理。

第三条企业宗旨本企业的宗旨是为全体员工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优厚的福利待遇和公平的发展机会,促进生产力发展,实现共同富裕。

第四条经营范围本企业的经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 生产销售产品 - 从事相关服务业务 - 开展技术研发与创新 - 进行合作经营与投资第二章企业组织结构第五条经营决策机构本企业的经营决策机构为全员大会,履行企业所有权代表职能,由全体员工行使。

第一款全员大会1.全员大会由全体员工组成,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2.全员大会的主要职责包括:–选举产生企业经营委员会成员–审议和决定重要事项,如企业发展规划、年度预算、薪酬分配方案等–监督企业日常经营管理,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第六条运营管理机构本企业的运营管理机构为企业经营委员会。

第一款企业经营委员会1.企业经营委员会由全体员工选举产生,主要负责企业经营管理工作。

2.企业经营委员会的职责包括:–制定企业的发展规划和经营策略–审议和决定企业年度预算和薪酬分配方案–监督和评估企业经营状况,及时调整经营策略–推动企业文化建设和员工发展第七条其他组织机构为了更好地管理企业各项工作,本企业还可以设立其他组织机构,如财务审计委员会、员工代表大会等。

具体设立和职责由全员大会和企业经营委员会决定。

第三章企业收益分配第八条收益分配原则本企业的收益分配原则是公平、合理、公开,根据企业经营状况和员工贡献程度进行适当分配。

第九条分配权利全体员工享有平等的分配权利,根据其工作业绩、贡献等因素确定分配比例。

第十条分配方式收益分配方式可以采取以下形式之一: 1. 直接分配:将企业获得的收益直接按照分配比例发放给员工。

2. 集体公益:将一部分收益用于企业公益事业发展。

3. 再投资:将一部分收益用于企业发展和创新。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商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商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商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三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1.30•【字号】三府办[2009]284号•【施行日期】2009.1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商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三府办〔2009〕284号)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三亚市商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OO九年十一月三十日三亚市商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三亚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琼办发〔2009〕40号),设置三亚市商务局,为主管全市内外贸易、国内外经济合作和综合招商引资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的职责已由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划入的职责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综合招商引资职责划入市商务局。

(三)增加的职责1、外资企业批准证书年检。

2、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的筛选和申报。

3、酒类流通的备案登记和酒类流通市场监督管理工作。

4、提出本行政区域城镇农贸市场设置方案。

5、生猪(家禽)定点屠宰厂(点)的设置审批。

6、负责美容美发行业监督管理。

7、负责家政服务业的行业管理。

8、负责洗染行业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

9、负责再生资源管理。

(四)加强的职责加强对二手车市场及经营主体的监督检查。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国内外贸易、国际经济合作和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依法拟定本市国内外贸易、对外经济合作、外商投资的行业发展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负责推进全市流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商贸服务业和社区商业发展,推动流通标准化和连锁经营、商业特许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

江苏省中小企业协会(江苏省民营企业发展促进会、江苏省乡镇企业

江苏省中小企业协会(江苏省民营企业发展促进会、江苏省乡镇企业

江苏省中小企业协会(江苏省民营企业发展促进会、江苏省乡镇企业绩效考核工作总结江苏省中小企业协会(江苏省民营企业发展促进会、江苏省乡镇企业家协会)绩效考核工作总结2022年,本三会在省经信委、省中小企业局领导的关心、指导和支持下,在各位会员企业的关心、支持和积极参与下,在宣传国家和省有关扶持广大中小企业、民营企业发展的政策,在宣传企业坚定信心,战胜金融危机影响,宣传广大会员企业在经济建设中取得的丰硕成果和为社会和谐发展做出贡献,为广大会员提供服务和帮助等方面,开展了多种多样的活动,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得到广大会员企业的肯定和好评。

一、2022年的主要工作2022年协会主要做了以下几方面工作:(一)加强政策法规宣传,为企业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一是向会员企业寄发省中小企业局编印的《保持中小企业平稳较快发展主要政策文件汇编》,开展“送政策到企业活动”,帮助会员企业及时了解政策、用好政策,在政策法规的引导下健康发展。

二是利用本会的《江苏民营企业通讯》和本会网站大力宣传会员企业在发展经济方面所取得的成就,以及在社会和谐建设中作出的重大贡献,宣传他们得到社会肯定而取得的各种荣誉,提升他们的社会地位和社会形象,全年在《通讯》和网站上得到宣传的企业和个人近200个。

三是积极推荐企业和企业家参加全国发展县域经济突出贡献乡绩效考核工作总结镇企业和人物的特别认定活动。

为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60周年,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发展现代农业、壮大县域经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农业部乡镇企业局、乡镇企业发展中小心、中国乡镇企业协会等单位联合有关媒体共同开展了全国发展县域经济突出贡献乡镇企业和人物特别认定活动。

经过我会认真推荐,有江苏华西集团公司、红豆集团有限公司、江苏东强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梦兰集团有限公司、泰星减速机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永钢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沃得机电集团有限公司等7家企业获“全国发展县域经济突出贡献乡镇企业”,占全国获奖总数59家企业的11.9%;有蒋锡培、郁全和、金永利、吴栋材等4位企业家获“全国发展县域经济突出贡献人物”荣誉称号,占全国获奖总人数69名的5.8%。

中国中小企业协会网商分会章程

中国中小企业协会网商分会章程

中国中小企业协会网商分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分会名称为:中国中小企业协会网商分会;英文名称为Network operators Branch of China Association of Small and Medium Enterprises,英文缩写为NOB-CASME。

第二条网商是指运用电子商务工具,在互联网上进行商业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包括企业家、商人和个人店主。

本分会是全国本分会网商自愿组成的全国性、综合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分会的宗旨: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心全意为会员服务。

发挥协会的促进、服务、维权、自律作用,围绕提升网商自主创新能力、市场竞争能力,提高网商管理水平和素质、维护网商合法权益而开展各项活动。

宣传贯彻国家关于支持鼓励电子商务健康发展的法律法规,及时反映网商的建议和要求,研究网商发展的体制和机制,为政府制定政策措施提供建议,在政府与网商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

引导网商诚信守法,积极承担社会义务。

本分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遵守中国中小企业协会章程。

第四条本分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中小企业协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分会住所设在北京市和深圳市。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本分会的业务范围(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网商方针政策和措施,研究网商的发展趋势,协助政府制定相关法规、政策及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定期向政府提交网商发展情况报告,承担政府交办的相关业务工作。

(二)维护网商的合法权益,反映网商的合理意见和要求,为网商提供法律、政策咨询服务,向政府反映有关情况, 及时提出促进网商健康发展的意见和建议。

(三)制定网商主体标准规范,网商信用评价标准及指标体系,网商企业管理规章制度的示范文本;推动网商建立诚信交易规则、交易安全保障机制、消费者权益保障机制、不良信息处理机制、网商信息监控机制等,开展网商诚信经营、网络技术、网络经营管理等培训,引导网商依法经、诚信经营。

工商联扶持中小企业生存发展管理委员会职责

工商联扶持中小企业生存发展管理委员会职责

工商联扶持中小企业生存发展管理委员会职责中小企业生存发展管理委员会,简称扶委会),是全国工商联直属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规定,规范民营企业生存发展,促进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

工商联扶委会于2009年6月由内蒙古自治区工商联批准成立。

是以代表、服务和促进自治区企业改革发展为宗旨和使命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扶委会为民营企业提供以下服务:①政策咨询;②法律咨询;③财务咨询、信息咨询;④人力资源培训、技能鉴定、技术指导和人才推荐等服务项目;⑤融资授信;⑥招商引资;⑦对外交流联系平台。

1、承担商会的法定职责,代表盟市人民政府在本盟市范围内进行企业对接活动,为企业开展合法经营服务,搭建沟通平台;积极参加自治区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举办的大型招商引资活动,与政府各部门和企业保持密切联系。

负责自治区各级政府(含盟市、旗县区政府)相关部门驻旗县市区招商组的联络、服务及协调工作。

负责落实扶委会制定的政策措施和推荐扶持对象参与国家产业政策和企业发展政策、重点工程项目,推动扶持对象走上良性成长轨道。

负责配合自治区有关部门,协助民营企业家在各领域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对我区民营企业家发展中遇到的问题给予支持、帮助和引导,推动民营企业健康成长。

做好政府与扶委会的沟通工作,积极争取财政金融等方面的支持。

落实相关优惠扶持政策,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2、组织会员企业走出去参加国内外经贸活动,向国内外政府、部门和社会组织提供反映企业需求的信息及咨询服务;向自治区政府、工商联反映企业诉求,促进解决问题。

对会员企业海外投资中遇到的问题,提供法律援助,为企业提供海外投资法律咨询和服务。

##image_2##扶委会在北京组织参加“京蒙经贸合作交流会”,在大会上与中蒙企业达成了合作意向。

扶标会与日本松下公司建立了友好合作关系。

扶标会组织会员企业赴京津开展经贸交流活动,为中小企业搭建对外交流合作平台。

海南省中小企业联合会章程

海南省中小企业联合会章程

海南省中小企业联合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海南省中小企业联合会是本会的中文全称.简称为:“海企联”。

海南省中小企业联合会的英文全称为: HAINAN SMALL & MEDIUM—SIZED ENTERPRISES FEDERATION UNION第二条海南省中小企业联合会是由海南省不同行业的中小企业自愿组成的跨业联合的企业社团。

第三条本会宗旨为:扶助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中小企业繁荣。

第四条本会业务主管单位为海南省经贸厅,登记机关为海南省民政厅,本会在经贸厅和民政厅指导和监督管理下开展工作。

第五条海南省中小企业联合会办公地址在海南省海口市。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是:(一)促进会员企业与政府部门、银行、税务等有关部门的沟通交流,代表和反会员企业的利益与呼声,维护会员企业合法权益;(二)帮助会员企业推广产品,拓展国内外市场,增强会员企业的竞争能力;(三)为会员企业提供融资贷款、招商引资、增资扩股服务;(四)推动和加强会员企业间的业务交流,促进会员企业与国内外的经贸合作;(五)通过专家团队,为会员企业提供企业管理咨询、企业会诊、营销策划、法律服务和宣传服务;(六)为会员企业提供企业管理培训,不断提升会员企业管理水平;(七)为会员企业举办多种交际娱乐活动,帮助会员企业扩大交际范围;(八)加强会员企业的行为自律,保护和促进良性竞争,表彰业绩突出的会员企业。

第三章会员第七条本会的会员分企业会员、荣誉会员和特邀会员。

第八条海南境内合法经营之中小企业,拥护本会章程,经申请核准均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详细填写入会登记表并交纳会费;(二)由本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与牌匾。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之权力;(三)获得本会服务之权力;(四)对本会工作批评建议和监督之权力。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之权力;(六)获得本会书刊资料和文件资料之权力。

市域产教联合体章程

市域产教联合体章程

市域产教联合体章程市域产教联合体章程一、引言市域产教联合体是一种旨在促进产业和教育领域合作的组织形式,通过产教融合,实现教育培训与产业需求的紧密对接,推动人才培养与经济发展相互促进。

本章程旨在规范市域产教联合体的组织结构、职能与运作方式,为各成员提供共同发展的平台,共同推动地方经济的繁荣与社会进步。

二、组织结构与成员1. 组织结构市域产教联合体由政府、高等教育机构、企事业单位等多个成员组成。

设立理事会、秘书处及相关工作组,并由相关成员单位派出代表参与联合体的运作与决策。

2. 成员(1)政府部门:包括市级及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教育局等相关部门,负责协调与支持产教融合等相关工作;(2)高等教育机构:包括市内外的大学、职业学院等教育机构,为提供专业教育培训、人才选拔与联合研究等提供支持;(3)企事业单位:包括本地区的行业领导企业、中小企业、产业园区等,为提供产业需求及职业实践的场地提供支持。

三、职能与责任1. 教育培训市域产教联合体将组织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实习实训以及科技创新等教育活动,为企事业单位提供技术型人才的培养与引进。

2. 产业对接市域产教联合体将实施产学研一体化策略,通过产业需求评估与人才培养规划,搭建企事业单位与高等教育机构之间的合作平台,促进产学研合作的深化与持续发展。

3. 对外交流合作市域产教联合体将积极与其他产教联合体、高等教育机构及企事业单位等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推动经验与资源的共享,扩大外部合作的广度与深度。

四、运作方式1. 会议制度市域产教联合体将定期召开理事会会议,讨论重要事项、制定工作计划及决策相关事宜。

理事会由各成员单位派遣的代表组成,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2. 分工合作市域产教联合体设立秘书处和相关工作组,负责协调联合体的日常工作及具体项目实施。

各成员单位根据自身优势与职责,参与并承担具体项目与任务。

3. 绩效评估实施绩效评估机制,对市域产教联合体的运作效果及成果进行评价,为下一阶段的工作制定改进措施,并对成员单位在联合体中的贡献进行评估。

长春市企业联合会长春市企业家协会章程

长春市企业联合会长春市企业家协会章程

长春市企业联合会长春市企业家协会章程长春市企业联合会长春市企业家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长春市企业联合会、长春市企业家协会,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是长春市企业、企业经营者的联合组织,是全市性的企业家的群众组织,由企业界和有关经济、科研、新闻工作者以及有关企业工作者团体组成协会接受中国*长春市委员会和长春市人民*的领导,接受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的指导,是市委、市*联系长春地区广大企业家的桥梁和纽带第二条协会以D理论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开展工作以“面向企业,为企业和企业家服务”为宗旨,团结、联合社会各界,沟通企业与*、企业与企业、企业与社会间的联系,鼓励和引导广大企业家积极投身到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伟大事业中来,为振兴长春多做贡献第三条协会的工作任务1、为适应知识经济时代的要求,开展多种形式的企业家培训,组织业务交流,总结和推广典型经验,提高企业管理者的综合素质,促进我市企业家队伍的成长和壮大2、当好企业家的代言人,了解和反映企业家的意见、愿望和要求,维护企业家的合法权益3、加强对现代企业管理理论及实践经验的研究、传播和推广,密切与企业的联系,关心企业工作的热点、难点,协调企业、企业家与社会各界的关系,为企业家提供咨询、策划、政策、信息、法律、技术、资金等服务,组织开展评价企业活动,表彰优秀企业和优秀企—1—业家4、组织开展企业之间和国内外的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活动,促进企业技术更新和科技进步5、贯彻市委、市*意图,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为*部门制定同企业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经济政策、产业政策提供建议,做好*主管部门委托的工作6、代表长春市企业家参与有关劳工组织和雇主组织活动,参加与*劳动部门和工会三方组成的有关企业劳动关系协调活动7、指导和帮助团体会员开展工作,加强与团体会员及社会有关团体的业务联系,发挥协会联合系统的整体优势8、按照自立、自治、自养的发展方针,制订协会的业务发展规划和自律条规,不断加强协会自身建设,提高工作人员的*、文化、业务素质第二章会员第四条凡承认本会章程,履行会员的权利与义务,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提出申请,经协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后成为本会会员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名誉会员一、团体会员1、市属各县、区企业家协会及各委、办公厅、局组建的全国性行业协会、学会、研究会;2、企业集团、大型企业和有代表性的中小企业;3、其他有关的法人单位和群众团体二、个人会员:1、本会团体会员单位的现任领导;2、有经营成效的企业的领导;—2—3、在企业经营管理的理论和实践方面有突出贡献的个人;4、与企业经营管理有关的专家、学者以及热心和支持本会工作的有关部门领导人三、名誉会员:在企业经营管理或管理科学研究中有重要影响的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对本会建设做出突出贡献的国际友人,海外侨胞和港澳台知名人士,可由协会领导提名、常务理事会决定邀请为名誉会员第五条会员的权利1、参加协会组织的有关活动;2、在协会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3、对协会工作进行批评与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4、优先享受协会提供的各种服务;5、有退会的自由第六条会员的义务1、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2、承担协会委托的工作,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3、维护协会声誉,关心协会建设;4、向本会反映有关情况,提供研究成果、调研报告及参考资料;5、按规定缴纳会费第七条会员违法或不遵守协会章程,视情节轻重,经协会会长办公会议通过,可取消其会员资格第三章组织机构第八条协会的组织原则是*集中制第九条协会的最高领导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3—会员大会的职权是:1、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2、审议并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和重大事项,审议提案并形成决议;3、讨论和修改章程;4、协商推选理事会理事第十条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的工作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原则上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的职权是:1、筹备和组织协会会员大会;2、贯彻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3、推选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聘请名誉会长、高级顾问、顾问;4、根据会长或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提名,确定秘书长;5、审议会费收支情况;6、审议处理各项议案;7、确定协会年度工作计划及其他重要事项第十一条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的职权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至二次全体会议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1、贯彻执行理事会的决议;2、提出理事会需要讨论的议案和年度工作要点;3、提出增补理事的建议名单;4、批准吸收会员;5、受*委托,提供有关企业的考核情况和建议表彰名单决定本协会设立的奖项和表彰对象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主持第十二条常务理事会下设秘书处,在常务副会长领导下实行秘书长负—4—责制,处理协会日常工作第四章会徽第十三条长春市企业联合会、长春市企业家协会的会徽为第十四条会徽的使用范围:可悬挂于协会开会的会场、办公地点;个人会员可以佩戴;可以加印在会员证、会员名片及有关宣传物品上第五章经费第十五条协会经费主要来源是:1、财政拨款;2、会员缴纳的会费;3、协会主办的活动收入;4、有偿服务收入和企事业收入;5、接受的资助和捐赠;6、其他合法收入第十六条协会经费收支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建立财务管理制度,实行预算管理—5—第十七条经费的使用要贯彻勤俭建国、厉行节约的原则,用于符合本会宗旨和业务范围的各项活动中同时要本着以会养会的精神,以其他正当方式筹款,促进协会事业的发展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协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具体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九条协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提出草案,经会员大会三分之*员通过后生效第二十条本章程解释权属于协会理事会二XX年十二月二十一日—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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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中小企业联合会章程
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海南省中小企业联合会是本会的中文全称.
简称为:“海企联”。

海南省中小企业联合会的英文全称为:
HAINAN SMALL & MEDIUM—SIZED ENTERPRISES
FEDERATION UNION
第二条海南省中小企业联合会是由海南省不同行业的中小企业自愿组成的跨业联合的企业社团。

第三条本会宗旨为:扶助中小企业进展,促进中小企业繁荣。

第四条本会业务主管单位为海南省经贸厅,登记机关为海南省民政厅,本会在经贸厅和民政厅指导和监督治理下开展工作。

第五条海南省中小企业联合会办公地址在海南省海口市。

第二章业务范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畴是:
(一)促进会员企业与政府部门、银行、税务等有关部门的沟通交流,代表和反会员企业的利益与呼声,爱护会员企业合法权益;
(二)关心会员企业推广产品,拓展国内外市场,增强会员企业的竞争能力;
(三)为会员企业提供融资贷款、招商引资、增资扩股服务;
(四)推动和加强会员企业间的业务交流,促进会员企业与国内外的经贸合作;
(五)通过专家团队,为会员企业提供企业治理咨询、企业会诊、营销策划、法律服务和宣传服务;
(六)为会员企业提供企业治理培训,不断提升会员企业治理水平;
(七)为会员企业举办多种交际娱乐活动,关心会员企业扩大交际范畴;
(八)加强会员企业的行为自律,爱护和促进良性竞争,表彰业绩突出的会员企业。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会的会员分企业会员、荣誉会员和特邀会员。

第八条海南境内合法经营之中小企业,拥护本会章程,经申请核准均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详细填写入会登记表并交纳会费;
(二)由本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与牌匾。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益: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之权力;
(三)获得本会服务之权力;
(四)对本会工作批判建议和监督之权力。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之权力;
(六)获得本会书刊资料和文件资料之权力。

第十一条会员需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决议之义务;
(二)爱护本会合法权益之义务;
(三)协助本会开展工作或完成本会交办工作之义务;
(四)自觉按规定交纳会费之义务;
(五)向本会如实反映企业情形,提供有关资料之义务。

第十二条会员假如一年未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满一年的,视为自动退会。

会员如有严峻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予以除名。

第十三条关怀和关心中小企业进展的社会各界精英,经副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可将其个人聘请为我会“个人荣誉会员”。

个人荣誉会员无须交纳会费。

第十四条关怀和关心中小企业进展的与中小企业相关的机构或部门要紧领导人或有关专家,经我会副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可将其个人聘请为我会“顾问”。

顾问为荣誉职位,不从协会领取薪金。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本会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五)决定本会宗旨、业务范畴、进展方向等全局性问题;
(六)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

因专门情形需提早或延期换届,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治理机关批准同意。

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取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治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形专门的,也可采纳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
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副理事长、副会长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形专门的也可采纳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理事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每届任期三年,能够连选连任。

第二十六条本会法定代表人由秘书长担任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和社团登记治理机关批准。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本会会长(理事长)、常务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形;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打算;
(二)和谐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本会依照需要可聘请名誉会长。

第五章资产治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开展活动或有偿服务的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畴和事业的进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治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本会的资产治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治理制度,同意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以及主管部门的年度审计。

第三十四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同意社团登记治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与保险、福利待遇,参照海南同类协会方法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七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缘故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八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九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下的活动。

第四十条本会经社团登记治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一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机关的监督下,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进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章程的说明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三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治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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