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项目工程管理办法

工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本项目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国务院及省、市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由项目部负责实施的建设工程项目,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项目部是本项目的主体。
秉承"优质、高效、节约、创新、廉洁"的方针,科学化、规范化地完成各项工程。
第二章设计第四条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并对其成果负责。
各单位移交给指挥部的设计成果及施工图纸,由工程部接收。
第五条工程部接到各单位移交的设计成果及施工图纸后,组织有关专业人员对成果及图纸进行审核。
第六条设计单位如不符合资质要求,或提交的成果文件质量低劣,工程部可将设计施工图纸退给各单位。
对于图纸存在的问题,由工程部与各部门以及设计单位协商,共同提出整改意见。
凡涉及设计原则变更应报指挥部领导审批。
第七条由于设计变更需增加的设计,由工程部提出技术要求,并对设计成果进行审核、验收。
第八条工程开工前,由工程部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施工图会审。
设计单位应当就施工图及设计文件作出详细说明。
工程部负责会审总结,并将结果向指挥部领导汇报。
第三章工程监理第九条工程监理单位须经过招标产生,委托具有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实现质量、进度、投资三控制。
第十条不得将监理任务委托给与施工单位、设备(材料)供给单位,存在隶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工程监理单位。
第十一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设计文件和施工合同,编制监理大纲,报指挥部审定。
第十二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据监理合同,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在施工阶段进驻现场,派驻现场的监理工程师不得少于2名。
未经监理工程师(2名)签字确认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
第十三条本指挥部的工作人员不得干扰现场监理工程师,不得利用职权迫使监理工程师认可其本不同意的材料或工序。
单位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单位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单位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确保决策科学合理,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我校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单位特点和基建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基建工程项目,系指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其他自有资金和贷款等进行的新建、改建、扩建、装饰等工程项目及单位负有管理责任的其他工程项目。
包括工程项目中涉及的设计、造价、咨询、监理、审计、原材料采购等项目。
第三条基建工程项目坚持集体领导。
新建、改建、扩建、装饰等工程项目须集体研究决定,少数服从多数,不得个人独断。
坚持科学决策。
重大事项须广泛征求有关专家、专门机构、使用单位和职工代表大会意见。
坚持程序规范。
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必经程序不得简化。
坚持运行公开。
基建工程项目管理作为校务公开的重要内容,自觉接受监督,任何人不得暗箱操作。
第四条成立基建工作领导小组和监审领导小组。
基建工作领导小组是基建工作执行机构,对主任办公会负责;监审领导小组是基建工作监督机构,独立行使基建工作全过程的监督职责,直接对总经理负责。
总经理、主任办公会定期或不定期听取基建工作情况汇报,负责审议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基建规划、投资规划、设计委托书、初步设计方案、重大变更调整等事项。
总经理、主任办公会对审议情况形成会议纪要。
第五条基建工程项目严格执行招投标制和合同管理制。
严格实行公示制度、通报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章立项审批第六条基建管理部门根据单位发展规划,提出拟建项目的有关意见,邀请校内外专家对项目建设地点、规模、功能、标准、环境影响、投资估算、资金筹措、经济效果和社会效益等充分论证,形成可行性报告、项目建设方案。
方案提交基建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后,经主任办公会、总经理审议、研究决定。
重大投资项目,须经职工代表大会(常设主席团)审议通过。
资金准备不充分的、未经专家评议论证的项目严禁提交主任办公会、总经理审议。
城市建设管理规定办法

城市建设管理规定办法一、概述城市建设管理是城市规划和城市建设的有机结合。
它主要包括城市规划、城市设计、城市建设和城市管理等方面。
城市建设管理规定办法是为了规范城市建设管理行为、保障城市建设质量、加强城市管理、提高城市人居环境质量特别制定的一系列规定。
二、规定办法1. 城市规划(1)城市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是城市建设的重要基础,必须由城市规划部门负责制定和修订,并报经上级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
城市总体规划应当明确城市建设的总体方向、城市空间布局和城市功能区划、生态保护及绿化、市政设施等。
(2)城市详细规划城市详细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细化和实施。
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经专家论证审批后,由城市规划部门负责制定和修订,并报经上级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
城市详细规划应当明确城市各类用地的具体用途、建筑密度、绿化率、硬质铺装率等。
2. 城市设计城市设计包括城市空间设计和建筑设计两方面。
城市空间设计应该以人为本,注重人性和文化特征,具有可持续性和可操作性。
建筑设计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详细规划,强调创新和实用。
3. 城市建设(1)建设项目审批凡涉及到城市建设的项目,必须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详细规划、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标准,报经审批程序的批准后,方可实施。
城市建设项目审批应当突出“看得见、摸得着、管得住”的特点,确保审批工作的透明、规范和公正。
(2)建筑施工建筑施工必须按照建筑工程质量管理规定,严格执行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措施,保障建筑质量和人身安全。
同时还应该加强施工噪声、粉尘、污染等对环境的影响管控,确保施工不对周边环境和住宅造成妨碍和危害。
4. 城市管理城市管理是城市建设的重要保障。
城市管理应该注重市容市貌、环境卫生、交通管理、市政设施维护、社区服务、文明秩序等多方面,综合提升城市品质。
(1)市容市貌市容市貌要求城市建筑、绿化、交通、广告等方面保持一定的风貌标准,以提升城市品质,吸引人才和资金的流入。
国家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国家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介绍国家基本建设项目是指用于满足国家发展战略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重大工程项目,如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
为确保基本建设项目的高效推进和有效管理,国家制定了《国家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以规范项目管理的各个环节,并促进项目的顺利实施。
项目审批和立项国家基本建设项目在开始实施前,需经过严格的审批和立项流程。
具体步骤如下:1.项目提出阶段:项目的立项申请由相关单位提出,同时提交项目的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
2.可行性研究阶段:项目单位依据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更加全面的可行性研究,包括项目的技术、经济、社会、环境等方面的分析和评估。
3.审批阶段:可行性研究报告完成后,项目单位将立项申请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提交相关审批部门进行审批,审批部门将对项目进行评估和论证,并最终决定是否批准立项。
项目设计和招标项目设计和招标是基本建设项目的重要环节,良好的设计和招标工作有助于保证项目的质量和效益。
具体流程如下:1.项目设计阶段:在项目立项后,项目单位委托设计单位进行项目设计,设计单位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制定详细的项目设计方案。
2.设计审查阶段:项目设计完成后,需要由相关部门进行设计方案的审查,主要检查设计是否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以及是否满足项目需求。
3.招标准备阶段:项目单位根据设计方案,制定招标文件,并进行相关准备工作,如确定招标范围、发布招标公告等。
4.招标实施阶段:项目单位组织招标工作,公开招标,接受投标人的报价和技术方案,并进行评标和中标的决定。
项目实施和验收项目实施和验收是基本建设项目的关键环节,项目顺利实施并达到预期目标对项目管理者和实施单位都提出了较高的要求。
具体步骤如下:1.项目实施阶段:项目单位根据招标结果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落实项目实施计划并组织施工,同时进行工程进度、质量和安全的监督与管理。
2.竣工验收阶段: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工作,包括对建设质量和工程实际情况的检查。
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_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定

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_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范建设程序,提高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依据国家固定资产投资和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要求,结合我部实际状况,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本方法适用于部机关及部属事业单位。
第三条基本建设项目由规划财务司归口管理,负责权限范围内的基本建设项目申报审批工作。
驻部纪检监察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对基本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基本建设项目实行审批制,包括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讨论报告、初步设计。
总投资估算在100万元及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单纯购置等国家规定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范围的建设项目,应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讨论报告、初步设计。
第五条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基本建设项目的建议书、可行性讨论报告、初步设计(概算),经我部初审后报国家进展改革委审批;3000万元以下基本建设项目的建议书、可行性讨论报告由部规划财务司组织审批,其初步设计(概算)报国家进展改革委审批。
部属事业单位办公楼建设项目,经我部初审后报国家进展改革委审批。
其次章项目申报审批第六条依据相关规划,我部建立基本建设项目储备库。
有基本建设任务的相关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基本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并申报纳入我部基本建设项目储备库。
第七条项目单位应托付具备乙级及以上资质的工程询问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讨论报告和初步设计,与申报文件一并报送我部。
(一)项目建议书:项目单位依据国家相关规划、行业政策和自身进展需求,编制项目建议书。
其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估算、资金筹措以及经济、社会、环境效益分析等。
(二)可行性讨论报告:项目建议书批准后,项目单位应编制可行性讨论报告,其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概况、建设的必要性、选址及建设条件、规模及内容、工程技术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消防、职业平安卫生和能源节省评价、投资估算及资金来源、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建设周期和工程进度支配等。
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办法最新

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办法最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管理,规范施工行为,保障施工质量,确保施工安全,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施工活动。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合规、诚信、公平的原则,保证施工质量,防止污染环境,确保施工安全。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设工程施工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施工许可第五条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法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第六条施工许可证的申请材料应当包括:(一)建设单位法人资格证明;(二)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三)施工合同;(四)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明;(五)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六)施工组织设计;(七)施工现场安全条件保障措施;(八)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材料。
第七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三章施工质量管理第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管理体系,落实质量责任制,确保施工质量。
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设计文件,不得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并按照建设单位的要求进行整改。
第四章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确保施工安全。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制定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措施。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施工人员了解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五章施工环境保护管理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施工过程中对环境的影响。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最新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最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明确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保护建设工程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建设工程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工程。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是指在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中,对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第四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建筑材料、构配件生产及设备供应单位,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承担工程质量责任。
第五条国家鼓励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鼓励企业健全质量保证体系,积极采用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建造优质工程。
地方、部门和企业可奖励对提高工程(产品)质量有贡献的单位和人员。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工业、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属的专业技术强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第七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加强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构配件生产单位的资格(质)等级、生产许可证和业务范围的管理,监督各单位在资格(质)等级和允许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
第八条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制度。
凡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交通和民用、市政公用工程(含实施监理的工程)及构配件生产,均应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工业、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城市或专业质量监督机构实施质量监督。
第九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监督、检测条件和能力、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工业、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任务。
第十条国家对工程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
抽查工作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划和组织。
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项目的安全管理,保障施工和使用阶段的安全,提高建设项目的质量和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类建设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建设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应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建设项目的安全管理应按照属地管理和责任落实的原则。
第五条建设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应有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制定建设项目安全管理方案,明确相关管理措施和责任人。
第七条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按照建设单位的安全管理要求,组织实施建设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条监督部门应加强对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二章安全管理组织第九条建设单位应成立安全管理机构,负责建设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条建设单位的安全管理机构应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并与监理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协调配合。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制定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制度和责任分工,明确相关责任人。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设立安全管理组织,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安全管理组织应与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其他管理组织协调配合,形成合力。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组织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管理能力。
第三章安全管理措施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前期进行安全评估,制定项目安全控制措施。
第十六条建设项目施工前,应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和培训,确保施工人员了解工程安全要求和操作规程。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相关责任人,实施安全管理措施。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制定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管理的措施和要求。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应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设施和安全防护用品,做好现场的安全保障工作。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应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现场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二十一条施工现场应设立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提示牌,提醒工作人员注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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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兰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行业管理,改善农民生存条件,加强项目管理,保证各项建设任务顺利完成,确保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良性运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饮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45号)和国家发改委《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家发改发【2007】175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农村饮水安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县境内为解决农村饮水安全而兴建的各类供水工程。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指为解决农村居民生活用水,在乡镇场、村组修建的永久性供水工程。
全县各类农村供水工程(含跨乡镇场)包括乡镇场集中供水工程、跨行政村的集中供水工程、单个行政村或自然村的集中供水工程。
第三条发改部门等有关部门做好规划的编制报批、项目审批、投资计划审核下达和建设管理监督工作。
水利部门等有关部门做好工程项目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编制等工作,具体组织和指导项目的实施及运行管理。
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项目建设实行监察督查。
卫生部门负责确定急需解决的饮水不安全范围和项目建成后的水质检测、监测。
财政部门负责项目财政资金的筹措,并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环保部门要负责农村饮水水源地的环境监测和管理。
各受益乡镇场主要负责饮水工程项目建设的组织协调,农民
自筹资金的收取及投工投劳等工作。
第四条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要统筹规划,要与区域供水规划,乡镇场、行政村布局规划相衔接,合理布局、防治并重、监管并重,避免重复建设和其他浪费。
第五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的安排范围在国家、自治区确定的农村饮水安全实施规划内。
新建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主要为实施乡镇场以下供水管网、增压设施,以及近期难以与区域供水衔接地区兴建的集中供水厂、打井等。
第六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标准参照《农村饮水安全卫生评价指标体系》执行。
第二章项目申报
第七条日供水1000立方米(或供水人口1万人)以上的单项工程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建设和管理,其他工程参照基本建设程序管理。
第八条农村饮水安全项目按国家有关要求和我县实际,以供水区域为单元编制农村饮水安全实施规划,按实施规划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自治区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编制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
第九条项目申报由县发改局和水务局联合行文上报自治区发改委、水利厅,抄送市发改部门和水利部门。
第十条农村饮水安全实施规划的编制应当与新农村建设规划、区域供水规划、村镇建设等规划相衔接。
实施规划编制完成经审核后,
由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自治区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农村饮水安全项目规划,单项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
规划建设的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必须做到工程位置具体、水源水质和水量达标、取水方式明确、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落实。
集中供水工程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要有符合项目申报要求的设计文件。
设计文件包括饮水现状、建设规模、水源条件、工程建设方案、运行管理方案、供水协议等内容,报告的附件主要有:饮用水水质现状化验报告;以机井为水源引水附有水源机井电测报告;以地表水为水源的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出具水源工程的水量、水质评估报告和化验报告;国补投资在200万元以上的集中供水工程,须编制工程运行管理专题报告,包括县人民政府制定的工程建设运行管理办法和水源保护、水价测算、水价补贴等有关承诺文件,同时附与受益群众签订的供水协议、管理单位服务合同等。
第三章项目实施
第十二条项目实施实行分级目标管理责任制。
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和建设领导小组每年都要与项目实施单位及受益乡镇场签订责任书。
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要将项目计划落实到自然村,包括工程措施、投资规模、资金来源、解决户数、人数及完成时间、水价测算、建后管理体制、措施等内容。
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要在县新闻媒体和报刊上进行公示,项目村应在村内公示。
水务部门要建立电子档案,实现项目的信息化管理。
第十三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要全面推行用水户全过程参与的工作机制,加强项目民主管理。
工程建设前,要进行广泛的社区宣传,就工程建设方案,资金筹集办法,工程建成后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水价等充分征求用水户代表的意见,并与受益农户签订工程建设管理协议,协议应作为项目申报的必备条件和开展建设与运行管理的重要依据。
工程建设中和建成后,要有受益农户推荐的代表参与监督和管理。
第十四条根据项目特点,项目建设要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监理制、合同制、招投标制。
农村饮水安全项目法人依照国家相关规定组建,要建立健全工程质量责任制和监督机制,包括工程质量行政领导责任制,参建单位工程质量领导责任制及质量检查监督管理办法等。
所有集中供水工程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和工程监理制。
在扣除群众自筹后,投资超过50万元的实行招投标制,50万元以下的实行合同制管理。
工程所需大宗材料都由项目法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采购。
第四章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农村饮水安全项目所需资金,由中央、地方和受益群众共同负担。
中央补助、自治区配套资金主要用于工程材料、设备购置和主体工程建设。
地方配套和群众自筹资金应纳入项目资金进行统一管理使用,实行专户储存、专帐核算、专款专用。
项目参与单位要严肃财经纪律,严格执行项目资金管理和使用各项规章制度,严禁以任何方式挤占、截留、挪用项目资金,确保资金安全运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工程土方和自来水入户部分的水表、闸阀(含锁闭阀、水龙头等)资金由县财政配套和农户自筹解决。
群众筹资和投劳要建立专帐进行登记。
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管理监督。
第十六条严格建设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责任制度,加强资金使用的追踪检查和审计,发现问题,限时纠正,并将追究当事人、责任人和有关单位的责任。
第五章项目验收
第十七条单位工程完成后,在领导小组自检合格的基础上,报上级主管部门竣工验收。
第十八条项目完成后,要有受益人签字的实际受益人口和补助资金到户统计表。
集中供水工程要以自然村为单位,每村有不少于3名村民代表签字。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按自治区水利厅印发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饮水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二十条本管理办法由县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