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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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日照市行政争议审前和解工作的实施意见-日政办字〔2019〕31号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日照市行政争议审前和解工作的实施意见-日政办字〔2019〕31号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日照市行政争议审前和解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日照市行政争议审前和解工作的实施意见各区县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国家、省属驻日照各单位:为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解决,根据中央、省委关于深化多元化纠纷机制改革的部署要求,依据《山东省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就建立行政争议审前和解机制提出以下意见。

一、工作机制(一)设立和解中心设立“日照市行政争议审前和解中心”,中心设在市中级人民法院。

和解中心在接到人民法院转交的行政诉讼案件后,在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前,选定和解员,由和解员采取沟通、协调、疏导、劝解等方式,促使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就行政争议达成和解协议,实现“案结事了”。

和解中心主要职责:接转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案件并登记;协调安排和解员组织当事人进行和解;负责和解文书的制作、送达、移交、归档和管理;对和解员进行管理培训等。

(二)选聘和解员市司法局具体负责和解员的选聘工作,建立和解员名册并向社会公布。

和解员一般由行政机关选派的工作人员担任,也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陪审员、人民调解员、仲裁员、律师或者退休法律工作者等担任特邀和解员。

和解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较高的政治素养;(2)品德良好、公道正派、敬业勤勉、有较好的社会信誉;(3)恪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工作过程中没有受过行政处罚和行业处分,未受过刑事处罚;(4)具有丰富的法律知识、专业知识和调解经验,热爱和解工作,自愿接受和解中心委派的和解行政争议,能够为和解工作付出时间、精力;(5)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日政办发〔2019〕12号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日政办发〔2019〕12号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正文:----------------------------------------------------------------------------------------------------------------------------------------------------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日政办发〔2019〕1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国家、省属驻日照有关单位:为切实维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从根本上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加快实现基本无拖欠目标,经市政府同意,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解决工程建设等领域欠薪问题为重点,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建立源头预防、动态监管、失信惩戒相结合的制度保障体系,完善市场主体自律、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司法联动惩处的工作体系,形成制度完备、责任落实、监管有力的治理格局,着力解决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不规范、责任落实不到位等突出问题,扎实推动全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各项制度落到实处。

到2020年,从根本上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二、强化工资支付责任(一)农民工工资支付责任。

各类用人企业应当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做到月结月清。

在工程建设领域,应当签订防范拖欠农民工工资目标责任书,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直接与农民工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务公司和分包企业(包括承包施工总承包企业发包工程的专业企业,下同)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为由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不得将合同应收工程款等经营风险转嫁给农民工。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二)农民工工资拖欠清偿责任。

因建设单位存在违法发包、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存在转包及违法分包行为,造成农民工工资被拖欠的,由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承担清偿农民工工资的责任。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日照市提升行政执法质量实施方案的通知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日照市提升行政执法质量实施方案的通知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日照市提升行政执法质量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4.19•【字号】日政办字〔2024〕15号•【施行日期】2024.04.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日照市提升行政执法质量实施方案的通知日政办字〔2024〕15号各区县政府、各功能区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中央、省属驻日照有关单位:《日照市提升行政执法质量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组织实施。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4月19日日照市提升行政执法质量实施方案为全面提升全市行政执法质量,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国办发〔2023〕27号)、《关于印发山东省提升行政执法质量若干措施的通知》(鲁政办字〔2024〕9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思路目标落实全面提升执法人员能力素质、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健全完善行政执法工作体系、加快构建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强化行政执法保障能力等重点任务,实现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显著提升,更好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

到2025年底,行政执法突出问题得到有效整治,行政执法人员能力素质大幅提升,行政执法质效有效提高,行政执法体系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协调监督能力切实强化,行政执法工作保障日趋完善,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能力明显增强,行政执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显著提高,人民群众对行政执法的满意度进一步提升。

二、重点任务(一)全面提升行政执法人员能力素质1. 开展政治素质培训。

全面落实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制度,将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培训必修课。

强化行政执法机关党建与行政执法业务融合,以组织联建、党员互动、经验共享等方式为抓手,探索党建与执法业务融合发展新路径。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1年日照市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日政办字〔2021〕30号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1年日照市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日政办字〔2021〕30号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1年日照市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国家、省属驻日照各单位:
《2021年日照市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5月12日
——结束——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1年日照市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2021.05.12
施行日期

文号
日政办字〔2021〕30号
主题类别
机关工作
效力等级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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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发展改革委日照市202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通知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发展改革委日照市202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通知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发展改革委日照市202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3.29•【字号】日政办字〔2024〕9号•【施行日期】2024.03.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发展改革委日照市202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通知日政办字〔2024〕9号各区县政府、各功能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中央、省属驻日照各单位:市发展改革委《日照市202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已经市十九届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转发,请组织实施。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3月29日日照市202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一、202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2023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开局之年,是三年新冠疫情防控转段后经济恢复发展的一年。

面对内外部环境的深刻变化,全市上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市委“一条主线、三个导向、五种思维、六项机制”部署要求,牢牢稳住经济基本盘,经济发展取得新成效,社会事业实现新进步,民生福祉达到新水平,高质量发展继续迈出稳健步伐。

实现地区生产总值2390.86亿元、同比(下同)增长5.6%,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增长5.3%,完成了分别增长5%的计划目标。

(一)有效需求深入挖潜,内驱循环作用增强。

创新建立经济运行分兵把口、统分结合、跟踪监测、考核督促等机制,大上项目、大兴产业、大抓发展,推动经济运行稳中有进、承压向好。

一是项目投资逐步回升。

建立市级领导分线作战、项目“谋招推服”、比武打擂等工作机制,实行重大项目提级会商会办,组织春秋两季重点项目现场推进会和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观摩,以项目论英雄、凭实绩排座次。

坚持走到、问到、摸到实底,组织开展企业、项目大走访,360个实施类省市重点项目年度投资完成率117.5%。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调查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调查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调查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11.16•【字号】日政办字〔2022〕53号•【施行日期】2022.1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统计正文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调查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日政办字〔2022〕53号各区县政府、各功能区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中央、省属驻日照有关单位:《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调查工作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11月16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调查工作的实施方案为贯彻《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山东国家调查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字〔2022〕90号),加强我市各级国家调查工作,现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如下: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计工作的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充分认识国家调查工作的重要性,建立健全支持配合各级国家调查相关工作机制,加快构建与高质量发展要求相适应的现代化统计调查体系,更好发挥国家调查服务决策重要作用,确保调查数据客观真实反映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为加快现代化海滨城市建设提供坚实保障。

二、重点任务(一)夯实调查基层基础。

大力支持国家调查网点建设、调查样本轮换、辅助调查员选聘与管理等基层基础工作。

对开启和维护调查网点、调查样本有困难的,要及时协调解决。

承担国家调查任务的县级统计机构,要按照国家调查方法制度要求组织实施调查工作,同时接受国家统计局日照调查队的业务指导检查。

(各区县政府、功能区管委负责)(二)健全协同联动机制。

各级、各部门要根据职能职责,积极支持配合国家调查工作,加强沟通协作,依法依规及时提供部门统计数据、行政记录和政策信息,推动部门间数据信息共享。

支持配合粮食产量、畜牧业、居民收支、农民工、劳动力、流通和消费价格等调查工作,并在工作宣传发动、调查对象联络、调查网点建设、报表催报核实等方面,提供必要协助,努力营造良好的国家调查环境,确保为我市高质量发展提供统计调查数据支撑和服务保障。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日照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日照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8.23•【字号】日政办发〔2017〕38号•【施行日期】2017.08.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日照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日政办发〔2017〕3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国家、省属驻日照各单位:按照市委、市政府推进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的部署要求,市编委对市司法局“三定”规定进行了修改完善。

修定后的《日照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8月23日日照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日照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鲁厅字〔2014〕48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日照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日发〔2014〕18号),设立日照市司法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下放的职责1.取消、下放已由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公布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

2.取消全市劳动教养管理工作职责。

(二)增加的职责1.承接省司法厅下放市级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许可事项。

2.指导和监督监狱管理工作。

3.组织指导全市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工作。

(三)加强的职责1.加强社区矫正工作,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提高刑罚执行的专业化水平和执行效率。

2.加强对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司法鉴定的事中事后监管。

3.加强全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积极开展公益性基础法律服务,推动法律服务向基层延伸,向民生领域拓展。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司法行政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全市司法行政工作规范性文件;拟订全市司法行政工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政策并组织实施。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权责清单的通知-日政办字〔2019〕38号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权责清单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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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公布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权责清单的
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国家、省属驻日照各单位:
按照市委编办、市司法局《关于规范和完善全市政府部门权责清单制度的通知》要求,市政府办公室通过山东省权责清单梳理系统认领了相关权责事项,形成了权责清单,现予以公布。

各区县要结合实际,及时认领本级事项,按照要求公布本单位权责清单。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7月24日
——结束——。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鲁政办发〔2015〕23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正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鲁政办发〔2015〕23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强化部门监管责任,根据《中共山东省委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省的意见》(鲁发〔2014〕20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5〕6号文件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鲁政发〔2015〕6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强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的要求,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坚持依法行政、放管结合,推进行政机关工作重心由规范市场主体活动资格为主向规范市场主体行为为主转变,由事前审批为主向事中事后监管为主转变,加快构建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公众参与的综合监管体系,营造良好发展环境,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监管主体各级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机关)。

三、监管内容(一)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

主要对行政相对人履行法定义务、提供产品或服务质量等情况,以及从事行政审批事项活动是否符合审批时所确定的条件、标准、范围、方式等进行监管;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未经行政审批,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行为进行监管;对涉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收费标准及资格资质进行监管。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日照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办法的通知(2023)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日照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办法的通知(2023)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7.07•【字号】日政办字〔2023〕37号•【施行日期】2023.07.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日照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办法的通知日政办字〔2023〕37号各区县政府、各功能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中央、省属驻日照各单位:《日照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7月7日日照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办法第一条为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强化各区县政府、功能区管委属地管理责任,提高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监管能力,不断提升全链条食品安全工作水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山东省食品安全工作评议办法》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评议工作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坚持客观公正、奖惩分明、推动创新、注重实效的原则,突出工作重点,注重工作过程,强化责任落实。

第三条本办法评议对象为各区县政府、功能区管委。

第四条评议工作由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市食药安委)统一领导。

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食药安办)受市食药安委委托,会同市食药安委相关成员单位(以下简称相关成员单位)实施评议工作。

市食药安办及相关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对各区县、功能区食品安全工作情况进行评价。

第五条评议内容主要包括食品安全基础工作推进、年度重点工作落实、食品安全状况等,同时设置即时性工作评价和加减分项(评议内容要点见附件)。

具体评议指标及分值在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评议方案及其细则中明确,设置要科学合理,可操作、可评价、可区分,切实减轻基层负担。

第六条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评议年度。

每年7月底前,市食药安办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制定并发布本年度评议方案及其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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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的实
施意见
【法规类别】行政机关
【发文字号】日政办发[2015]18号
【发布部门】日照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06.30
【实施日期】2015.06.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
(日政办发〔2015〕1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强化部门监管责任,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鲁政办发〔2015〕23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围绕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大力推进行政机关工作重心由规范市场主体活动资格为主向规范市场主体行为为主转
变,由事前审批为主向事中事后监管为主转变,加快构建行政监管、信用管理、行业自律、群众参与相结合的综合监管体系,逐步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监管网络和科学有效的监管机制,促进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监管原则
(一)依法全程监管。

坚持依法行政,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履行监管职能,创新监管方式,实行事中事后全程监管,提升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切实做到行政机关“法无授权不可为”、市场主体“法无禁止即可为”,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推进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二)明晰监管责任。

依法界定、科学划分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监管职责,建立科学规范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全面履行监管职能,防止监管缺位、错位和越位。

完善部门间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实现资源共享,提高监管合力。

(三)社会共同监管。

充分运用信用管理在事中事后监管中的作用,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建立信用信息互通共享机制,加大失信惩戒力度。

充分发挥法律法规的规范作用、行业组织的自律作用、舆论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实现社会共同治理,推动市场主体自我约束、诚信经营。

(四)公开高效便民。

着力增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公开透明度,保障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正确处理履行监管职责与服务发展的关系,注重检查与指导、惩处与教育、监管与服务相结合,注重运用现代科技手段,提高监管效率,方便市场主体。

三、工作任务
各级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机关),为行政审批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主体,履行监管责任。

(一)明确监管内容
1.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

主要监管行政相对人履行法定义务、提供产品或服务质量等情况,以及从事行政审批事项活动是否符合审批时所确定的条件、标准、范围、方式等情况;监管行政审批对象未经行政审批,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行为;监管涉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收费标准及资格资质、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等情况。

2.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取消审批后仍需监管的事项,主要监管原行政相对人提供的服务和产品质量是否符合行业标准、是否存在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信用管理制度建设、收费行为、信息公开等情况。

3.转移的行政审批事项。

主要监管承接的社会组织资质条件、工作质量绩效、收费行为、信息公开、建立内部和行业自律管理机制以及开展活动等情况。

4.下放、委托管理的行政审批事项。

主要监管承接机关(受委托行政机关)的承接能力、承接事项的目录编制和实施行政审批过程中执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时限、要求,建立行政审批监督制约机制,以及按照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加强监管等情况。

承接机关要按照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加强监管,受委托行政机关要根据委托权限对实施审批的事项依法加强监管。

5.工商登记前置改后置审批事项。

重点强化证照管理的有效衔接,监管行政审批对象在取得营业执照后,对需要经过许可的事项,经营之前是否获得许可,由许可审批部门对未办理许可证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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