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加强医疗机构医药费用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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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卫体改发〔2015〕89号关于印发控制公立医院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卫体改发〔2015〕89号关于印发控制公立医院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控制公立医院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卫体改发〔2015〕8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计生委(卫生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务)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中医药管理局: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的《关于控制公立医院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的若干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你们,请各地认真贯彻落实。

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2016年6月底,各地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并量化区域医疗费用增长幅度,定期公示主要监测指标,初步建立公立医院医疗费用监测体系,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的势头得到初步遏制,城市公立医院医疗费用总量增幅和门诊病人次均医药费用、住院病人人均医药费用增幅有所下降。

到2017年底,公立医院医疗费用控制监测和考核机制逐步建立健全,参保患者医疗费用中个人支出占比逐步降低,居民看病就医负担进一步减轻。

二、采取医疗费用控制综合措施(一)规范医务人员诊疗行为。

推行临床路径管理,采取处方负面清单管理,落实处方点评、抗生素使用、辅助用药、耗材使用管理等制度。

加强中药饮片合理应用监管,建立中药饮片处方专项点评制度,促进合理用药。

建立对辅助用药、医院超常使用的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等的跟踪监控制度,明确需要重点监控的药品品规数,建立健全以基本药物为重点的临床用药综合评价体系。

严格执行医疗机构明码标价和医药费用明晰清单制度。

建立符合医疗卫生行业特点的人事薪酬制度。

严禁给医务人员设定创收指标,医务人员个人薪酬不得与医院的药品、耗材、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等业务收入挂钩。

(二)强化医疗机构内控制度。

加强预算约束,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中医药管理部门或政府办医机构要根据行业发展规划和医疗费用控制目标,对医院预算进行审核。

强化公立医院成本核算,探索建立医疗机构成本信息库。

加强信息技术手段的运用,提高公立医院病案、临床路径、药品、耗材、费用审核、财务和预算等方面的精细化管理水平,控制不必要的费用支出。

四川省医用耗材专项整治活动实施方案

四川省医用耗材专项整治活动实施方案

川卫发〔2017〕144号关于印发《省医用耗材专项整治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州)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商务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为规医用耗材管理,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根据卫生计生委等9部委下发的《医用耗材专项整治活动方案》(国卫办医函〔2017〕698号),省卫生计生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省医用耗材专项整治活动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省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7年9月15日省医用耗材专项整治活动实施方案根据《医用耗材专项整治活动方案》,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全面推进健康建设,以提高人民健康水平为核心,突出问题导向和需求导向,围绕“摸清家底、理顺关系、公开透明、标本兼治”的工作思路,采取排查、整治、规相结合的工作方式,以重点领域、重点产品、重点单位、重点问题线索为突破口,形成责任明确、重点突出、协调联动的医用耗材全过程监管体系。

将医用耗材专项整治工作作为2017年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容,统一部署,统一安排、统一组织、统一实施。

完善医用耗材购销规管理,形成临床合理使用长效工作机制,探索完善医用耗材监督管理制度,有效遏制和打击医用耗材领域的不正之风。

二、活动围全省医用耗材生产、流通企业,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三、组织领导省级成立省医用耗材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见附件1),办公室设在省卫生计生委。

负责制定专项整治活动方案并组织实施,协调组织各成员单位开展相关工作;组织对全省医用耗材专项整治活动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负责收集各地、各部门工作开展情况。

各地按照本方案的要求,负责本辖区医用耗材专项整治活动的组织实施。

四、专项整治重点容(一)全面落实我省高值医用耗材采购工作。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医院药事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医院药事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医院药事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9.11.17•【字号】苏卫医[2009]94号•【施行日期】2009.1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医院药事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苏卫医〔2009〕94号)各市卫生局,厅直属有关医院:为认真贯彻《药品管理法》等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全面落实全省医院药事工作会议精神,不断提升我省医院药事工作水平,我厅研究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医院药事工作的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厅医政处。

二○○九年十一月十七日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医院药事工作的意见改革开放以来,特别近年来,我省医院药事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健全了医院药事组织,保证了临床用药供应,推进了临床合理用药,改进了临床药品调剂方式,开展了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加强了特殊药品管理,促进了药物临床试验工作,改进了配药窗口服务。

但同时,医院药事组织需要进一步规范,临床合理用药需要进一步深化,特殊药品需要进一步加强,临床药师制度需要进一步推进,药事窗口服务需要进一步改进,临床药学研究水平需要进一步提升。

为认真贯彻《药品管理法》等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全面落实全省医院药事工作会议精神,不断提升我省医院药事工作水平,现就进一步全面加强医院药事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医院药事工作药品是防病治病的特殊商品,是治病救人的主要手段之一。

医院药事工作是与临床医疗工作相互依存、缺一不可的管理和业务系统,主要任务是确保临床药品供应,确保临床用药安全,确保临床用药合理,其政策性、技术性、学术性和实践性均很强。

承担药事工作主要任务的医院药学部门是重要的技术部门。

医院药事工作关系到医疗服务效果和医院窗口服务形象,关系到医院的经济运行效率和效益。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加强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加强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加强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管理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中药管理【发文字号】国中医药医政发[2010]39号【发布部门】卫生部(已撤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撤销)【发布日期】2010.08.24【实施日期】2010.08.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加强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管理意见的通知(国中医药医政发〔2010〕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对于满足群众的中医药服务需求、提高中医临床疗效、保持发挥中医药特色与优势、推动中医药的继承与创新具有重要意义。

为加强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管理,促进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发展,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共同组织制定了《关于加强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管理的意见》,现予印发。

请各地在实际工作中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加强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管理的意见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附件:关于加强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管理的意见医疗机构中药制剂是医疗机构根据本单位临床需要经批准而配制、自用的固定的中药处方制剂。

长期以来,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在满足临床需求、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也存在发展不平衡、与中医临床需求结合不够、优势和特色体现不突出等问题。

根据《药品管理法》及相关规定,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和《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22号),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充分体现中药制剂特点,加强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管理,促进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深刻认识发展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的重要意义医疗机构中药制剂以临床应用效果良好的中药处方为基础研制而成,具有临床疗效确切、使用方便、费用相对低廉等优势,体现了中医地域特色、医院特色、专科特色和医生的临床经验,是中医临床用药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家计委、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试行)的通知

国家计委、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试行)的通知

国家计委、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2000.10.24•【文号】计价格〔2000〕1751号•【施行日期】2000.10.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国家计委、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试行)的通知(二000年十月二十四日计价格〔2000〕17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物价局、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根据《国家计委、卫生部关于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意见》,现将《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通知发布之日至2001年12月31日为各地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调整过渡时期。

各地区必须组织力量,在认真学习和掌握《规范》的基础上,将本地区现行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调整归并为《规范》所列项目。

二、在项目调整过渡期间,各地区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执行统一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具体时间。

2002年1月1日起,全国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都必须按照《规范》规定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名称和服务内容提供医疗服务,收取服务费用。

三、调整归并医疗服务项目时,如确有极少数本地区现行医疗服务项目无法归入《规范》所列项目,各地区必须在2001年4月1日前,由省级价格、卫生和中医药管理部门联合上报国家计委、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对于在上述规定期限内上报的项目,国家计委、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将组织专家集中审定,并于2001年6月1日前公布可以补充进入《规范》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超过4月1日上报的,不予审批。

四、实行统一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在《规范》确定的项目范围内自主选择能够提供服务的具体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五、各地在执行统一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时,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重新核定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价格由医疗机构自主确定。

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的通知

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的通知

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财政部•【公布日期】1989.08.09•【文号】卫计字[89]第138号•【施行日期】1989.08.09•【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其他规定正文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的通知(卫计字〔89〕第138号)为了加强公费医疗管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公费医疗管理制度,根据前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全国各级人民政府、党派、团体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实行公费医疗预防的指示》和近几年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新的情况,制定了《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现发给你们,请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1989年8月9日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加强公费医疗管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公费医疗管理制度,根据前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全国各级人民政府、党派、团体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实行公费医疗预防的指示》和近几年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新的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2条公费医疗制度是国家为保障国家工作人员身体健康而实行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

国家通过医疗卫生部门向享受人员提供制度规定范围内的免费医疗预防。

第3条公费医疗制度的实施应贯彻积极防病、保证基本医疗、克服浪费的原则,由各级公费医疗管理部门管理和监督。

第4条承担公费医疗任务的医疗机构,要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发扬救死扶伤的革命人道主义精神,认真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积极做好疾病预防工作;坚持医疗原则,因病施治,合理用药,合理检查,合理收费,保证公费医疗制度的正确实施。

第5条享受公费医疗的个人及其所属单位,都有义务遵守各级公费医疗管理部门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

要切实加强对享受人员的思想教育,纠正和抵制不正之风。

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不得利用职权搞特殊化。

第二章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范围第6条属于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人员:一、各级国家机关、党派、人民团体由国家预算内开支工资的、在编制的工作人员。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医疗机构合理用药评估工作方案》的通知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医疗机构合理用药评估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11.03•【字号】•【施行日期】2020.1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医疗机构合理用药评估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市(州)卫生健康委、中医药管理局、科学城卫生健康委,国家委在川医疗机构,委(局)直属(注册)医疗机构,省药事质控中心: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医疗机构合理用药考核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9〕903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四川省医疗机构合理用药评估工作方案》。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2020年11月3日四川省医疗机构合理用药评估工作方案一、评估对象全省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且使用药物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包括二级以上医院(包括妇幼保健院、专科疾病防治机构及中医类医疗机构等,下同)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二、评估主要内容评估内容包括:1.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含兴奋剂药品等特殊管理药品使用和管理情况;2.抗菌药物、抗肿瘤药物、重点监控药物使用和管理情况;3.公立医疗机构国家基本药物和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品种配备使用情况;4.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国家医保谈判准入药品配备使用情况;5.规范开展处方点评工作情况。

具体评估指标和标准见附件。

三、工作安排(一)单位自评阶段。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下同)要根据评估内容,指导各类医疗机构按照评估标准开展自查自评和信息填报工作,确保评估工作有序开展。

各市(州)卫生健康委和科学城卫生健康委将辖区内参评医疗机构年度评估情况汇总后,于每年12月10日前完成年度自评报告报省卫生健康委。

四川省卫生厅关于严格管理医疗机构医药费用的通知

四川省卫生厅关于严格管理医疗机构医药费用的通知为贯彻落实全国卫生工作会议和全省卫生改革与发展现场会精神,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执业行为,促进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收费,控制医药费用过快增长,逐步缓解“看病难、看病贵”问题,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和身体健康,现就严格管理医疗机构医药费用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提高认识,增强对严格管理医药费用工作的责任感近年来,医药费用过快增长已成为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一个社会热点问题。

我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采取了许多措施,对控制医药费用过快增长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但是,医药费用过快增长的势头还没有得到有效遏制,人民群众对此反映十分强烈。

造成医药费用过快增长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客观上,与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药品的使用,医疗成本的提高,药品价格虚高,政府财政投入不足,医疗保险制度不完善等因素有关。

主观上,一些医疗机构片面追求自身的发展和利益,不认真执行国家有关价格规定;一些医务人员为谋取私利,开大处方、滥检查、收受回扣、开单提成等,加重了群众的医药费用负担,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

温家宝总理在国务院第三次廉政工作会议上强调,要严格管理药品价格和医疗检查费用,切实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

吴仪副总理在今年全国卫生工作会上也明确指出,医药服务中的不正之风损害群众利益,加重群众负担,影响人民健康,与卫生工作的宗旨背道而驰,必须采取坚决有力措施进行治理整顿。

全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医疗机构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政治高度,从自身做起,严格自律,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严格控制医药费用,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质优价廉的基本医疗服务。

二、严格规范诊疗及收费行为,加强医药费用控制和管理(一)规范医疗收费行为各医疗机构要认真执行《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统一和规范医疗服务项目和内容,严禁在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之外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分解项目收费或提高标准加收费用。

卫生部关于加强医疗机构价格管理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加强医疗机构价格管理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01.23•【文号】卫规财发[2008]6号•【施行日期】2008.01.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价格正文卫生部关于加强医疗机构价格管理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的通知(卫规财发〔2008〕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召开的全国保障市场供应加强价格监管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加强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减轻患者负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认识加强医疗机构价格管理的重要性医疗机构价格管理直接关系到广大患者的切身利益。

保持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稳定,控制医药费用过快上涨,为人民群众提供费用较低、质量较高的医疗卫生服务,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是卫生工作的重要目标,也是当前卫生系统的一项重要任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要提高对稳定价格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医疗机构价格监管,规范医疗机构价格行为。

二、科学设定指标,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要在科学测算和论证的基础上,制订不同级别、不同类型医疗机构医药费用增长幅度的控制指标,包括每门诊人次费用、每床日平均费用、出院者平均费用等。

要建立科学的考核办法和相应的奖惩制度。

三、加强医疗机构内部价格管理,提高价格工作透明度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加强价格管理。

要进一步健全医疗机构病历记录和费用清单审核制度。

全面实行医疗机构价格公示、费用清单和费用查询制度。

强化医疗机构内部价格管理责任制,自觉接受各方面监督。

四、严格执行《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积极研究探索医疗服务收费方式改革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医疗服务项目规范,按照规定的项目内涵提供服务,按照规定的价格标准收取费用。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局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内部价格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局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内部价格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2011.04.15•【文号】卫规财发[2011]32号•【施行日期】2011.04.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卫生部、国家中医药局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内部价格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卫规财发〔2011〕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第三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加强医疗机构内部价格管理工作,促进医药卫生事业改革和发展,维护患者与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我们研究制定了《医疗机构内部价格管理的暂行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中医药管理部门要结合2011年国家发展改革委等6部门联合开展的全国医药卫生服务价格大检查工作,认真组织好医疗机构医药价格自查和卫生系统内部医药卫生服务价格检查工作,并配合各地价格监督检查部门做好此次价格大检查工作。

二○一一年四月十五日医疗机构内部价格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收费行为,加强医疗机构内部医药价格行为管理,促进医药卫生事业改革和发展,维护患者与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及《关于印发改革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844号)等有关政策法规,结合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管理工作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各类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

第三条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医药价格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

医疗机构价格管理部门具体组织本单位医药价格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下同)根据本办法依职责对辖区内医疗机构医药价格管理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考核和监督。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有关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立项及其他价格方面的协调和解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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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加强医疗机构医药费用管理的通知为贯彻落实全国卫生工作会议和全省卫生改革与发展现场会精神,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执业行为,促进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收费,控制医药费用过快增长,逐步缓解“看病难、看病贵”问题,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和身体健康,现就严格管理医疗机构医药费用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增强对严格管理医药费用工作的责任感
近年来,医药费用过快增长已成为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一个社会热点问题。

我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采取了许多措施,对控制医药费用过快增长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但是,医药费用过快增长的势头还没有得到有效遏制,人民群众对此反映十分强烈。

造成医药费用过快增长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客观上,与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药品的使用,医疗成本的提高,药品价格虚高,政府财政投入不足,医疗保险制度不完善等因素有关。

主观上,一些医疗机构片面追求自身的发展和利益,不认真执行国家有关价格规定;一些医务人员为谋取私利,开大处方、滥检查、收受回扣、开单提成等,加重了群众的医药费用负担,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

温家宝总理在国务院第三次廉政工作会议上强调,要严格管理药品价格和医疗检查费用,切实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

吴仪副总理在今年全国卫生工作会上也明确指出,医药服务中的不正之风损害群众利益,加重群众负担,影响人民健康,与卫生工作的宗旨背
道而驰,必须采取坚决有力措施进行治理整顿。

全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医疗机构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政治高度,从自身做起,严格自律,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严格控制医药费用,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质优价廉的基本医疗服务。

二、严格规范诊疗及收费行为,加强医药费用控制和管理
(一)规范医疗收费行为
各医疗机构要认真执行《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统一和规范医疗服务项目和内容,严禁在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之外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分解项目收费或提高标准加收费用。

要加强收费管理,一切财务收支应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内部科室取消与医务人员收入分配直接挂钩的经济承包办法,不准设立小金库。

要严格执行医疗收费价格及药品价格公示制度、查询制度和住院费用清单制,完善计算机价格管理系统,增加收费透明度,尊重患者知情权,广泛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要积极开展单病种收费的试点,探索控制医药费用过快增长的办法。

(二)强化合理用药
各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政策规定,严格执行中标药品价格政策,做到让利于民。

加强对医疗机构的采购行为及医师用药行为的监督检查。

对中标药品必须按合同采购,购进同类药品时应当优先选择价格较为低廉的品种,逐步改革“以药补医”机制,降低药品收入比重。

医疗机构不准使用假劣药品,或生产、销
售、使用无生产批准文号的自制药品与制剂。

医务人员要严格执行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和《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坚持因病施治,根据疾病治疗需要和减轻患者负担的原则合理用药。

临床医生使用治疗效果相当的药物时应当选用价格较为低廉的品种,不准实行药品开单提成。

严格遵循抗菌药物使用的分级管理原则,科学使用抗生素,杜绝滥用抗生素。

(三)合理开展医学检查
医务人员应根据患者病情实际需要实施检查,费用较低的检查能够明确诊断的,不得再进行同一性质的其它检查项目;不是病情需要,同一检查项目不得重复实施。

不准接受医疗器械、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或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提成和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准通过介绍病人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购买医疗器械等收取回扣或提成。

医疗机构不准实行仪器检查、化验检查及其他医学检查等开单提成办法。

(四)规范会诊管理
按照卫生部《医院工作制度》规定,医师外出会诊须经科主任或主治医师同意,医务科或主管院长批准,由医务科与会诊医院联系。

医务人员不得私自外出会诊;会诊收费按照医疗机构所在地的相关标准执行,不得私自或另行收取会诊费或劳务费。

三、制定措施,狠抓落实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党组(党委)统一领导,行政领导主抓,医政、规财、监察等相关职能部门各负其责的工作制度。

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纠风办、卫生部和省卫生厅有关要求,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对医药费用的严格管理,坚决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将医药费用控制列入医院综合评价考核内容。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医疗质量评估制度和信息发布制度,定期将辖区内医疗机构的服务数量、质量、价格、单病种费用和医疗服务投诉等社会关注的热点内容,向社会发布和公示,尊重群众的知情权、选择权、监督权,引导开展公平、有序的竞争。

各地、各单位要按照本《通知》的规定,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制定实施细则,组织医务人员认真学习,积极贯彻实施。

要着力细化指标,加强管理,严格考核,从制度上、机制上、行动上杜绝开单提成、乱收费、滥检查,严格控制医药费用的过快增长。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将医疗机构医药费用管理工作列入行业管理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强监督管理。

省卫生厅将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明查暗访行动,对全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本辖区内的监督检查,完善行风监督员制度,向社会公布投诉电话,对发现的问题必须严肃处理。

四、强化监督管理,加大处罚力度
医疗机构当年度内发生一起违反本《通知》规定的,必须严肃处理当事人。

情节较轻的,单位内部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或缓聘;情节较重的,取消当年申报评审职称资格、解职待聘,直至解聘。


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接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医护人员,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暂停执业活动,直至吊销执业证书处罚。

医疗机构或科室违反规定设立开单提成的,免除其主要负责人职务,并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机构相应的行政处罚。

违反本《通知》规定的,医疗机构在申报等级评审时,资质审查按行风不合格实行一票否决;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对单位主要领导进行诫勉谈话。

医疗机构当年度内发生两起违反本《通知》规定的,除按前述规定处理外,将对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实施责任追究,并根据《医疗机构评审办法》取消该医院级别,摘牌整改,在全省范围内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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