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济南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调整的通知
成地税发[2008]82号 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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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地方税务局文件
成地税发〔2008〕82号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成都市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标准
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分局、稽查局:
现将《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标准的通知》(成府发〔2008〕27号)转发你们,并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新政策宣传。
此次税额标准调整幅度较大,各区(市)县地税局要进一步加强对新政策的宣传工作,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手段大力宣传国家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政策,确保新政策顺利实施。
二、严格、准确执行税收政策。
国家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从2007年1月1日起实施。
因此,新的税额标准应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各区(市)县地税局要把2007年新旧税额标准的差额部分在2008年一并征收起来。
三、搞好2007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数据库的维护更新工作。
此项工作是实施税收精细化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要把管辖范围内的应税土地及税源状况全部掌控起来,做到心中有数,为开展税收征管工作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〇〇八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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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问题解答

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问题解答一、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地段等级X围和税额标准为何要定期调整?《中华人民XX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是1988年9月27日由国务院第17号令颁布的,同年11月1日起施行。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为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加强土地管理而开征的税种。
我市现行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是2000年经市政府批准施行的,至今已6年。
随着我市经济的发展,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大,土地价值迅速增长,我市城区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出让金及租金标准于2003年和2005年先后两次进行了调整,一些地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地段等级及税额标准与其经济发展状况和经济繁荣程度明显不相适应,造成了纳税人之间税负不公平,制约了城镇土地使用税调节经济杠杆作用的充分发挥,所以,对不同的地段等级确定不同的税额标准并要进行定期调整是必然的,这样,才能促进土地资源的节约使用和优化配置,营造公平的纳税环境,体现土地的有偿性,理顺国家与土地使用者之间的分配关系,保证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另外,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对不动产开征统一规X的物业税,近期,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也提出要提高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此次调整是为物业税改革和明年即将进行的征收标准调整提前做好准备,将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先行提高一个水平,以缓解今后调整带来的更大压力。
二、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地段等级X围和税额标准做了哪些调整?2006年主要做了以下三个方面的调整:(一)对地段等级做了调整。
扩大了一等地区的征收X围,并将现行的其他地段等级上浮一等,同时,取消了城市六等和应税宿舍等级。
(二)对税额标准做了调整。
城市三等地区的税额标准由4元/平方米提高到5元/平方米;县级市、县城的税额标准由1.5元/平方米提高到2.5元/平方米;建制镇、工矿区的税额标准由1元/平方米提高到2元/平方米。
(三)对税额标准适用办法做了调整。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市级国有土地出让收支管理政策的通知-济政办发〔2015〕8号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市级国有土地出让收支管理政策的通知正文:----------------------------------------------------------------------------------------------------------------------------------------------------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市级国有土地出让收支管理政策的通知济政办发〔2015〕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为进一步规范市级国有土地出让收支管理,调动各区、各投融资平台主动参与城市建设的积极性,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济发〔2014〕26号)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确定进一步调整完善市级国有土地出让收支管理政策。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完善原则(一)坚持财权与事权相统一原则。
根据各区财力和体制分成机制,综合考虑区级、投融资平台承担的市政建设任务、各区基础设施建设现状等相关因素,合理划分财权与事权。
(二)坚持提高行政效能、简政放权原则。
市级不再具体核算宗地成本与收益,调整为由土地熟化主体负责,进一步提高土地收入分配效能。
(三)坚持土地收益最大化原则。
土地成本核算和审核均由土地熟化主体负责,不断提升核算和审核精细化水平,努力实现土地收益最大化。
(四)坚持土地熟化主体与土地出让收入分成对象一致原则。
按照“谁熟化,谁分成”的原则,土地出让收入实现后,市级与土地熟化主体进行土地出让收入分成。
二、调整完善内容(一)调整收入分配比例。
土地熟化主体为各区政府的,市级与区级按照市级国有土地出让收入的3︰7比例分成;土地熟化主体为市各投融资平台的,市级与各投融资平台按照市级国有土地出让收入的2︰8比例分成,并在出让方案中予以明确。
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熟化的土地、城中村改造、破产改制企业职工安置等项目按原有政策执行,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的享受土地收入分配单独政策的项目按照会议纪要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济政办字〔2017〕61号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济政办字〔2017〕6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为进一步做好我市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11号)和国家、省关于加强耕地占用税管理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规范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明确纳税义务人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人依据税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确定。
(一)经申请批准占用应税土地的,纳税人为农用地(征收)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的建设用地人。
(二)农用地(征收)转用审批文件中未标明建设用地人且用地申请人为市、县区政府(含济南高新区管委会、市南部山区管委会,下同)的,由应税土地所在县区(含济南高新区、市南部山区,下同)国土资源部门代政府履行耕地占用税申报纳税义务,所缴纳的耕地占用税计入土地征用成本。
其中,各区国土资源部门代市政府(市级主导项目)办理耕地占用税申报纳税事宜的,所需缴纳的税款在市财政拨付的土地出让分配资金中予以安排,所缴纳的耕地占用税在土地出让成本中据实列支;各县区国土资源部门代本级政府办理耕地占用税申报纳税事宜的,所需缴纳的税款通过土地出让支出预算予以安排。
(三)未经批准占用应税土地的,纳税人为实际用地人。
二、明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依据税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确定。
(一)经批准占用应税土地的,农用地(征收)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建设用地人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占用农用地手续通知的当日。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土地储备办法的通知-济政发〔2021〕6号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土地储备办法的通知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土地储备办法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现将《济南市土地储备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2021年4月2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土地储备计划第三章土地储备项目实施第四章土地收回与收购第五章土地储备与管护第六章土地储备资金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附则济南市土地储备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土地储备管理,规范土地储备行为,增强政府对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的调控和保障能力,促进土地资源高效配置和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7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长清区、章丘区、济阳区、济南高新区、市南部山区、济南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以下统称“相关区”)土地储备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为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通过收回、收购、征收等方式依法取得土地,组织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的行为。
第四条市政府统一领导全市土地储备工作,由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市招拍挂联席会议)研究解决土地储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报市政府批准。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主管全市土地储备工作,负责组织土地储备计划编制和对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市财政部门负责监管土地储备资金及形成资产;市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相关区政府(含代管镇、街道的功能区管理机构,下同)及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土地储备相关工作。
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通知

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通知富阳市人民政府富政函〔2006〕81 号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富阳市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划分和适用税额标准的复函》(浙地税函〔2005〕258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通知》(浙地税发〔2006〕80号)精神,市政府决定对我市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进行调整,即对街道、乡行政区域内工矿区征税范围按富政函〔2005〕115号确定的范围不变,对建制镇征税范围从规划范围调整为行政区域范围,同时对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调整后的土地等级划分和适用税额标准进行重新明确。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征收范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为(具体见附件):(一)城区,即富春街道等四个街道。
(二)建制镇,即新登镇等15个建制镇。
(三)乡行政区域内工矿区,即上官特色工业功能区与环山铜工业功能区。
其他乡范围内的工业小区暂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土地等级划分根据目前我市城镇建设的状况和税收征管的实际,应税土地划分为一级土地、二级土地、三级土地三个等级,具体范围如下:富春街道东与东洲街道相邻、南濒富春江和鹿山街道、西至320国道、北与高桥镇交界的四至范围内为一级土地;富春街道一级土地以外,鹿山街道东南至富春江、西至规划中的320国道南线、北与富春街道交界范围内,东洲街道、春江街道行政区域范围内,新登镇、高桥镇、受降镇、大源镇、灵桥镇规划范围内的土地为二级土地(具体规划范围按富政函〔2005〕115号规定执行);鹿山街道、新登镇、高桥镇、受降镇、大源镇、灵桥镇二级土地以外,常绿镇、里山镇、场口镇、常安镇、龙门镇、永昌镇、渌渚镇、胥口镇、万市镇、洞桥镇等10个建制镇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土地为三级土地;上官特色工业功能区与环山铜工业功能区范围内的土地为三— 2 —级土地(工业功能区具体范围按富政函〔2005〕115号规定执行)。
关于调整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范围和税额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范围和税额标准的通知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局):为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提高土地使用效益,根据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范围和税额标准的批复》(芜政秘〔2010〕252号),从2011年1月1日起,我市市区范围内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范围和税额标准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调整范围及税额标准(一)一等土地(税额标准为每平方米15元)1.西起长江边→向东接利民路→向北接弋江路→向西接长江大桥引桥至长江边为第Ⅰ环线,第Ⅰ环线范围内的土地。
2.江沿江岸线距岸堤(南起繁昌县与三山区交界处,北至当涂县交界处)1公里范围内的土地(下列二等、三等、四等土地均不含此范围内的土地)。
(二)二等土地(税额标准为每平方米10元)1.西起长江边→沿漳河向南、向东至皖赣铁路线→沿皖赣铁路向北接芜铜铁路→沿芜铜铁路东线向北至青弋江→沿青弋江向东至扁担河→沿扁担河向北至芜清快速通道→沿芜清快速通道至青弋江→沿青弋江向东至当涂交界处→沿与当涂交界线向北直至长江边为第Ⅱ环线,第Ⅰ环线与第Ⅱ环线之间的土地。
2.三山区三山街道办事处、龙湖街道办事处、保定街道办事处范围内的土地。
(三)三等土地(税额标准为每平方米7元)第Ⅱ环线以外除三山区三山街道办事处、龙湖街道办事处、保定街道办事处、长江大桥开发区高安街道办事处、镜湖区方村街道办事处区域的其它土地。
(四)四等土地(税额标准为每平方米4元)长江大桥开发区高安街道办事处、镜湖区方村街道办事处范围内的土地。
二、有关工作要求(一)强化政策宣传土地使用税涉及面广、征收难度大,各主管地税机关要认真做好辖区内纳税人土地使用税调整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工作,积极通过媒体、网络、12366纳税服务热线、业务培训等形式,全方位、多渠道宣传土地使用税调整政策和相关纳税规定,帮助纳税人及时全面了解和掌握税收政策法规,提高其税法遵从度。
(二)加强动态管理各主管地税机关要加强土地使用税税源数据库管理,明年1月底前要完成对AHTAX2009征管信息系统中纳税人的土地面积和等级税额的更新维护工作,并将此作为一项长期的基础性的工作来抓。
国税发[2003]8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2003]8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3-7-15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迅猛发展,涉及房地产税收的政策问题日
益增多,经调查研究和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现对房产税、城镇土
地使用税有关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征免房产税问题
鉴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二、关于确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一)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
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
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
使用税。
(三)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济南市地方税务局济南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济南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济南市地方税务局济南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济南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标 签】关于印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颁布单位】济南市地方税务局【文 号】济财综﹝2005﹞8号【发文日期】2005-01-01【实施时间】2005-01-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教育费附加各县(市)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教育局,人民银行(济南)各支行: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征收地方教育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山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结合济南实际,我们制定了《济南市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济南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增加地方教育的资金投入,促进我市教育事业发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征收地方教育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山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地方教育附加是专项用于教育事业发展的政府性基金,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府基金管理规定实施征收和管理。
第三条 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和管理的具体政策,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地税、教育、人民银行等部门分工负责,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 济南市行政区域内,凡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1%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第五条地方教育附加按市对县(市)区财政体制规定的分享比例分级入库,即:市保留企业缴纳部分全部缴入市级国库;其他企业缴纳部分,市与区(历下、市中、天桥、槐荫、历城、长清、高新区)四、六分成,40%缴入市级国库,60%缴入区级国库,市与县(市)实行二、八分享,20%缴入市级国库,80%缴入县(市)级国库。
第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通过海关进口的商品暂不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对从事生产卷烟的企业减半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市政府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市政府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6.07.06•【字号】大地税发[2006]103号•【施行日期】2006.07.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耕地占用税正文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市政府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大地税发[2006]103号)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的通知》(大政发[2006]61号)精神,确保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调整工作的顺利实施,现提出以下意见: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为了全面做好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调整工作,市局成立了以刘宪茹局长为组长,刘文贵副局长为副组长,刘文彬、管述元、孙学军、孙承庭、张星慧、邹林、苗春波为成员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调整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调整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财产与行为税管理处邹林兼任办公室主任,成员为苗春波、张大鹏、温晓杰,负责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调整的协调和指导工作。
各基层局可结合自身实际,各自成立领导小组,切实加强领导与组织协调工作,确保本辖区土地使用税税额调整工作的顺利实施。
各基层局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对充分发挥税收对土地资源的调节作用,强化土地的节约和集约利用,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因此各基层局要充分认识税额调整的重要性,不能将税额调整片面理解为仅仅是政策本身的调整和增加税收收入,要把税额调整与税制改革、税制建设及科学发展观要求联系起来,要与资源保护和可持续发展利用联系起来,要与我市长远发展和创建节约型社会联系起来。
二、统一部署,稳步实施市局统一部署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调整的具体实施工作,各基层局要按照市局的统一要求,分阶段、分步骤实施,具体实施步骤如下:(一)部署准备阶段(时间:7月10日前)各基层局按照市局要求提前做好税额调整的准备工作,除市内四区外,其他县市区及大连开发区、保税区、高新园区地税局要提前做好本地区税额调整的测算工作并制定初步的调整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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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济南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调整的通
知
【标 签】单位税额标准
【颁布单位】济南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
【发文日期】2014-09-15
【实施时间】2014-09-15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城镇土地使用税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鲁政字[2014]153号),自2014年7月1日起对全省各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进行调整。
现将调整后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 (一)市区:一等土地20元/平方米,二等土地16元/平方米,三等土地8元/平方米,四等土地6元/平方米。
(二)县及县级市:一等土地10元/平方米,二等土地8元/平方米。
(三)建制镇及工矿区:5元/平方米。
二、申报缴纳 纳税人2014年第三季度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按新的税额标准申报缴纳。
如有疑问,请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
特此通知。
关联知识:
1.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