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最高院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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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最高院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全文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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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为正确、及时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释义】本条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概念进行了定义,“商品房”大概只有在中国才有,它的作为房屋的一种,是相对于“公房”和“二手房”来说;不仅如此,我们还给它赋予了新的内容,就是那些还没有完工不具备使用功能的房屋。

此条解释让人看起来还有点思考:什么“尚未建成”?什么叫“已竣工”?为了避免歧义,我认为还是“未竣工”和“已竣工”作为分界点比较好?第二条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释义】中国的预售制度由来已久,目前由94年《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95年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两个规范性文件进行调整,但是两个文件总共只有17条,如果除去重复和无用的内容,则仅13条1100字,可谓大道至简。

高法的这项解释是一种明显的功利思想前三句认定预售许可制度的有效性,后两句则认定了开发企业的变通性。

对于消费者来说,如果想利用开发商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这一点来进行诉讼,应快点行动,否则磨磨蹭蹭的等下去,等对方有了许可证后再诉讼,一切都晚了;因为《预售许可证》相对于《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来说,其取得的成本比较低。

第三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

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最高法发布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2篇

最高法发布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2篇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最高法发布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本合同目录一览1.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定义及适用范围1.1 定义1.2 适用范围2.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2.1 订立条件2.2 订立程序2.3 订立文件的提交3.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内容3.1 合同主体3.2 商品房基本信息3.3 价款及支付方式3.4 交付及验收3.5 产权登记3.6 违约责任3.7 争议解决方式4. 商品房的交付4.1 交付条件4.2 交付程序4.3 交付时间5. 商品房质量及保修5.1 质量要求5.2 保修范围5.3 保修期限6. 价款及支付6.1 商品房价格6.2 付款方式6.3 付款时间7. 商品房产权登记7.1 登记主体7.2 登记时间7.3 登记费用8. 违约责任8.1 出卖人违约8.2 买受人违约8.3 违约赔偿方式9. 争议解决方式9.1 协商解决9.2 调解解决9.3 仲裁解决9.4 诉讼解决10.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10.1 变更条件10.2 解除条件10.3 变更与解除的程序11. 合同的终止与注销11.1 终止条件11.2 注销程序12. 合同的解释与适用法律12.1 合同解释12.2 适用法律13. 其他约定13.1 房屋装修及改造13.2 物业管理13.3 配套设施及服务14. 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14.1 生效条件14.2 变更生效14.3 解除和终止生效第一部分:合同如下:1.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定义及适用范围1.1 定义1.2 适用范围本合同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甲方出售给乙方的新建商品房屋的买卖活动。

2.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2.1 订立条件甲乙双方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房屋具备预售许可或者现房销售条件。

2.2 订立程序甲乙双方应当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以书面形式签订本合同。

2.3 订立文件的提交甲方应当向乙方提供房屋的预售许可证明或者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等文件。

《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全文解读.doc

《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全文解读.doc

《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全文解读.doc一、司法解释出台背景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商品房买卖已成为人们生活中重要的交易方式。

然而,由于商品房买卖合同涉及的法律法规较为复杂,实践中经常出现合同效力、违约责任、房屋交付、权利救济等问题,给当事人合法权益带来诸多困扰。

为了规范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解决司法实践中遇到的疑难复杂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其中对于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一些特殊问题进行了专门规定。

在此基础上,为了进一步明确和细化相关法律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对《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涉及商品房买卖的内容进行了修改、补充和完善,形成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

二、司法解释主要内容《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共16条,主要内容包括:1.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效力认定。

明确只要出卖人具有商品房预售资格,其与买受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效,不受开发商与购房者之间关系的限制。

2. 明确房屋交付问题。

对于房屋交付时间、交付条件、违约责任等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3. 明确房屋权利问题。

规定房屋产权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出卖人应当协助买受人办理房屋产权证书。

同时,对于逾期办理产权证书的违约责任也进行了明确。

4. 明确违约情形下的处理方式。

对于出卖人存在违约情形时,买受人可以采取的救济方式及诉讼时效等问题进行了规定。

5. 明确其他特殊情形。

对于一些特殊情形,如买受人购买多人房屋后如何分配权利等问题也进行了规定。

三、司法解释对实践的影响《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的出台,对于规范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具体来说,该司法解释对实践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明确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效力认定,保护了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在实践中,由于商品房买卖合同涉及的法律法规较为复杂,经常出现合同效力争议问题。

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全文」6篇

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全文」6篇

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全文」6篇篇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一些重点内容进行明确和解释。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定义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出卖人将商品房交付给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该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当事人1. 出卖人:指将商品房交付给买受人的人,通常为房地产开发企业。

2. 买受人:指支付价款购买商品房的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商品房的交付1. 交付时间:出卖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将商品房交付给买受人。

如遇特殊情况,可双方协商延期交付。

2. 交付条件:商品房应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和安全标准,并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

3. 交付手续:出卖人应向买受人提供商品房的权属证明、质量保证书等相关文件,并协助买受人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四、商品房的价款1. 价款支付方式:买受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时间支付价款。

如遇特殊情况,可双方协商调整支付方式。

2. 价款逾期支付:如买受人逾期支付价款,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商品房的风险转移1. 风险转移时间:商品房的风险在交付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后由买受人承担。

但因出卖人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过户手续的,风险继续由出卖人承担。

2. 风险承担方式:如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商品房毁损、灭失的,双方应协商解决,并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主张权利。

六、商品房的保修责任1. 保修期限:出卖人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商品房承担保修责任。

保修期限自交付之日起计算,一般为两年。

2. 保修范围: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外墙防水工程等,具体范围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

3. 保修责任免除:如因买受人使用不当或第三方原因导致商品房出现质量问题,出卖人不承担保修责任。

《最高院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全文8篇

《最高院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全文8篇

《最高院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全文8篇篇1引言为了统一裁判尺度,明确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一般规定1. 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卖人)与买受人之间就房地产开发经营过程中的商品房买卖行为所订立的协议。

2. 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或者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确定管辖法院。

3.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应当以当事人之间的合同约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审理依据。

二、房屋交付与办理产权登记4. 出卖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条件的房屋按期交付给买受人。

出卖人未能按期交付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5. 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交付通知后,应当及时接收房屋。

买受人不接收的,视为交付完成。

6. 出卖人应当在交付房屋后的合理期限内协助买受人办理产权登记。

出卖人未能及时协助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7. 买受人自行办理产权登记的,出卖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必要的协助。

三、房屋质量与保修责任8. 出卖人交付的房屋应当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房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买受人可以要求出卖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9. 买受人认为房屋质量存在问题的,应当及时向出卖人提出书面异议。

出卖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进行修复或者给出处理意见。

10. 商品房的保修责任由出卖人承担。

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

四、合同解除与损害赔偿11.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

12. 因不可抗力或者买受人的过错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出卖人可以解除合同。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买受人,并返还已付购房款和利息。

13. 因出卖人的过错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

最高法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司法解释(3篇)

最高法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司法解释(3篇)

第1篇为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保护商品房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司法解释。

一、关于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的范围第一条本司法解释适用于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包括以下情形:(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二)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三)商品房租赁合同纠纷;(四)商品房抵押合同纠纷;(五)其他与商品房销售相关的合同纠纷。

第二条以下纠纷不适用本司法解释:(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中,当事人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理;(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中,当事人主张撤销合同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处理;(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中,当事人主张变更合同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二、关于商品房销售合同的成立与效力第三条商品房销售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并取得商品房的,视为商品房销售合同成立。

第四条商品房销售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出卖人名称或者姓名、住所;(二)买受人名称或者姓名、住所;(三)商品房的基本情况,包括房屋坐落、面积、结构、装修标准等;(四)商品房的价格、付款方式及期限;(五)交付商品房的时间、地点;(六)违约责任;(七)解决争议的方法;(八)其他约定事项。

第五条商品房销售合同成立后,当事人应当自合同成立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第六条商品房销售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商品房销售合同违反法律法规关于土地使用年限、房屋用途、房屋结构等强制性规定;(二)商品房销售合同违反法律法规关于商品房预售许可、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等规定;(三)商品房销售合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四)商品房销售合同违反法律法规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其他强制性规定。

2021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

2021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2021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引言商业房地产市场一直是一个重要的经济领域,对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解释和适用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进一步规范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签订和执行,维护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我国司法机关对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司法解释也是不断完善和更新的。

本文将对2021年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进行详细介绍。

定义与适用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个人通过买卖方式,将其开发、建设的商品房转让给购房者,购房者支付购房款项并取得合法产权的合同。

本司法解释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解释和适用。

合同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主体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出卖人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个人,购房者是指购买商品房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出卖人应当是具备合法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个人,购房者应当是具备购房条件和购房能力的主体。

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应当对自己的资质和能力进行真实、准确的声明,否则一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赔偿。

合同内容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规定以下内容:1. 商品房的产权归属、房屋基本情况和规划用途;2. 商品房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方式,以及交付的标准和要求;3. 购房者支付购房款的时间、方式和金额,以及尾款支付的比例和期限;4. 商品房的质量保证和售后服务;5. 有关商品房产权过户手续和税费的安排;6. 双方违约责任和违约金的约定等。

双方应当在签订合同时,认真核实和确认以上内容,并在合同中明确表述,以避免产生纠纷。

商品房质量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商品房的质量问题属于严重违约行为。

对于存在质量问题的商品房,购房者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退还购房款和赔偿损失。

购房者在发现商品房存在质量问题时,应及时向出卖人提出书面通知,并在合理期限内要求出卖人进行修复或者退换,同时保留其他法律权益的追偿权利。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第一条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二条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第三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

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第五条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第六条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第九条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2024年最高院关于房屋买卖合同司法解释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最高院关于房屋买卖合同司法解释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合同主体及定义1.1 出卖人1.2 买受人1.3 房屋1.4 房价款1.5 交付第二条:合同订立2.1 订立依据2.2 订立方式2.3 合同生效第三条:房屋基本情况3.1 房屋位置3.2 房屋面积3.3 房屋规划用途3.4 房屋现状第四条:房价款及支付方式4.1 房价款金额4.2 支付方式4.3 支付时间第五条:交付及交付条件5.1 交付时间5.2 交付条件5.3 交付手续第六条:权利转移及过户6.1 权利转移时间6.2 过户手续6.3 过户费用第七条:瑕疵责任7.1 房屋质量瑕疵7.2 房屋权利瑕疵7.3 出卖人责任第八条:违约责任8.1 出卖人违约8.2 买受人违约8.3 违约金第九条:争议解决9.1 争议解决方式9.2 争议解决机构9.3 诉讼时效第十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10.1 合同变更10.2 合同解除第十一条:合同的终止11.1 合同终止条件11.2 合同终止后果第十二条:附则12.1 合同附件12.2 合同修改12.3 合同生效日期第十三条:其他约定13.1 房屋装修13.2 家具家电13.3 物业管理第十四条: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14.1 法律适用14.2 争议解决方式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合同主体及定义1.1 出卖人出卖人是指依法有权出售房屋的当事人,即房屋的所有权人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权处分人。

1.2 买受人买受人是指依法有权购买房屋的当事人,即房屋的购买方。

1.3 房屋房屋是指出卖人按照合同约定,有权出售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1.4 房价款房价款是指买受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支付给出卖人的购买房屋的价款。

1.5 交付交付是指出卖人按照合同约定,将房屋及附属设施的实际控制权转移给买受人的行为。

第二条:合同订立2.1 订立依据本合同的订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最高院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全文释义

《最高院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全文释义为正确、及时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释义】本条说明了此司法解释的法律依据,我们可以看到依据的都是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性规范文件,没有一部是行政机构制定的法规或者规章,这说明此解释的制作者对部分行政机构制定的法规及规章的稳定性并不认同,为了保证此解释的合法性,作者只引用了相对来说级别比较高的法律。

另外,本人在此做一点常识性解释,根据《立法法》的规定,我国的规范性文件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几种,像建设部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就是部门规章。

当然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这个司法解释不在此列,它是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在审判过程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进行解释”,由于目前的纠纷多是由人民法院审理,所以可能这个司法解释要比其他文件更为有效。

第一条 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释义】本条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概念进行了定义,“商品房”大概只有在中国才有,它的作为房屋的一种,是相对于“公房”和“二手房”来说;不仅如此,我们还给它赋予了新的内容,就是那些还没有完工不具备使用功能的房屋。

此条解释让人看起来还有点思考:什么“尚未建成”?什么叫“已竣工”?为了避免歧义,我认为还是“未竣工”和“已竣工”作为分界点比较好?第二条 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释义】中国的预售制度由来已久,目前由94年《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95年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两个规范性文件进行调整,但是两个文件总共只有17条,如果除去重复和无用的内容,则仅13条1100字,可谓大道至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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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全文
《最高人民 ___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 ___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xx年3月24日由最高人民 ___审判委员会第1267次会议通过。

下面就为大家带来全文细则。

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 ___ ___企业(以下统称为___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释义】本条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概念进行了定义,“商品房”大概只有在中国才有,它的作为房屋的一种,是相对于“公房”和“二手房”来说;不仅如此,我们还给它赋予了新的内容,就是那些还没有完工不具备使用功能的房屋。

此条解释让人看起来还有点思考:什么“尚未建成”?什么叫“已竣工”?为了避免歧义,我认为还是“未竣工”和“已竣工”作为分界点比较好?
___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释义】中国的预售制度由来已久,目前由94年《城市房 ___管理法》和95年 ___《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两个规范性文件进行调整,但是两个文件总共只有17条,如果除去重复和无用的内容,则仅13条1100字,可谓大道至简。

高法的这项解释是一种明显的功利思想前三句认定预售许可制度的有效性,后两句则认定了 ___企业的变通性。

对于消费者来说,如果想利用 ___商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这一点来进行诉讼,应快点行动,否则磨磨蹭蹭的等下去,等对方有了许可证后再诉讼,一切都晚了;因为《预售许可证》相对于《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来说,其取得的成本比较低。

商品房的销售 ___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 ___人就商品房___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 ___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

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释义】本来《》第十五条已经规定了 ___内容可以作为要约或者要约邀请,如果作为要约的话,其内容应当作为合同内容兑现,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

但是 ___《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又说:“房 ___ ___企业、房 ___中介服务机构发布的商品房销售 ___和宣传资料所明示的事项,当事人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

”这一条看起来是保护了消费者,但实际上它的潜台词是说:“如果 ___不写入合同,那么 ___就不做为合同的一部分, ___商就不需要就 ___内容承担责任”。

幸运的是,起草《合同法》的学者们没有象 ___的官员这么写,否则全世界都会嘲笑中国法律人的 ___;更幸运的是,法官们的良知在他们制定司法解释的时候驱使他们力求恢复法理的 ___,虽然只是恢复了“商品房 ___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这一部分,但已经是巨大的进步了,我们要向法官们致敬。

希望这一条最后直接改成“ ___和宣传资料应当做为房 ___合同的要约”,因为过长的定语使消费者难以理解,而且还会给欺诈者以更多开脱的机会。

___人通过 ___、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 ___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
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 ___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释义】定金合同是中国房 ___业的一个特有现象,签订了定金合同就是给消费者的脖子上上了一个小套,而收取了定金则将这个小套紧了紧,不退定金就是把这个小套拉了拉使消费者不得不低头,很多消费者不是为了房屋而 ___,而是为了不使定金浪费而
___。

这一条本来是想说,即使签订了定金合同,如果没有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那么 ___商应当退还定金,但是又觉得这样写好象太对不起 ___商的良苦用心,所以又写了“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那么,怎么叫做“一方原因呢”?怎么又叫“未能订立商商品房买卖合同”呢?。

商品房的 ___、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 ___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 ___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释义】这一条是比较危险的,相当于确认了定金合同向买卖合同的转化条件;法律或者司法解释应当减少纠纷的,但是我想这一条则是相反的,它增加了纠纷。

我们一般将定金合同称为预合同,而将买卖合同称为本合同,预合同实际上是给双方一个退出的机会,使大家在损失不大的情况下及时解除或者中止本来设想的交易行为,所以各国都规定了预合同解除的内容,严格限制将预合同认定为本合同的条件,但是这一条里我们看不到这种法律思想,很遗憾。

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___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以 ___登记备案手续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释义】此条解释可以说对症下药,基本上否定了登记备案制度的合法性,在目前登记制度没有建立以前,是一种进步;当然,如果登记制度建立了再这样写,可就是倒退了。

这大概就是法律的其妙性之所在吧,此一时彼一时也。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所有权调换形式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约定拆迁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如果拆迁人将该补偿安置房屋另行 ___给第三人,被拆迁人请求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屋的,应予支持。

被拆迁人请求解除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按照本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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