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处理呈批表、行政处罚集体讨论记录、处罚决定书等
上海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应急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的通知

上海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应急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应急管理局•【公布日期】2022.01.04•【字号】沪应急行规〔2022〕1号•【施行日期】2022.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上海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应急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的通知沪应急行规〔2022〕1号各区应急管理局、市应急局机关各有关处室:为进一步规范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保障执法人员依法开展行政执法,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现将《上海市应急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执法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应急管理局2022年1月4日上海市应急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本市应急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建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指导意见》等规定,结合本市应急管理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本市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裁量。
依法基于授权或者委托,实施本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的相关裁量,参照执行本规则。
第三条(裁量方式)本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的罚款裁量采用百分比模式,即对违法行为设定若干裁量要素,在总百分值以内设置各项裁量要素的百分值范围,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等确定对应的具体百分值,再将各项百分值累加后,乘以违法行为法定最高罚款数额,得出罚款金额。
第四条(裁量要素)裁量要素是指影响违法行为裁量的因子,并设置相应的判断标准。
裁量要素的设定主要考虑以下内容:(一)安全风险;(二)违法情节和方式;(三)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四)过错程度;(五)改正程度和配合执法的态度。
北京市行政处罚案卷标准

北京市行政处罚案卷标准总则1.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包括经合法授权或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按照法定一般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案卷。
2.标准依据。
本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及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制定。
3.术语3.1 本标准所称处罚主体是指依法享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3.2 本标准所称被处罚主体是指作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并受到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3本标准所称行政机关负责人是指行政机关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管负责人;行政机关所属执法机构的负责人和受委托组织的负责人,也可视为“行政机关负责人”,但应在行政机关内部执法程序或者执法委托书中明确规定。
3.4本标准所称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是公民的,应当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单位、住址等;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包括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等。
3.5本标准所称基本标准是指反映行政处罚案卷基本要素的标准。
包括主体资格、事实证据、适用法律和程序规则等。
3.6本标准所称一般标准是指反映行政处罚案卷中各种法律文书制作和使用规范的一般要求的标准。
3.7本标准所称技术处理是指在案卷文书涂改处按压指印或者加盖印章等。
基本标准4.主体资格4.1 处罚主体:4.1.1 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具有法定资格。
4.1.2 实施行政处罚符合法定权限。
4.1.3 印章使用符合法律规定。
4.2 被处罚主体:4.2.1 被处罚主体确认清楚。
4.2.2 被处罚主体是依法能够独立行使权利、承担法律责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4.2.3 被处罚主体是违法行为的当事人。
5.事实证据5.1 作出行政处罚所认定的违法事实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
5.2 法律文书能够准确记载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情节、程度和后果。
5.3 卷内证据应当具备合法性和有效性。
行政处罚案卷评查评分细则表

附件1
行政处罚案卷评查评分细则表
1.案卷评查采用百分制计分方法,按照扣分余额计算案卷分数。
90分以上为优秀,60至89分为合格,59分以下为不合格;
2.案卷中凡存在一项基本要素部分问题的扣除全部分数,案卷得分为O分;
3.文书规范和立卷归档部分按照不同内容设定为相应分值,凡存在其中一项问题的,扣除相应分数;
4.案卷得分的计算方式为:100-扣分合计=案卷分数。
扣分合计超过100分的案卷得分为O分;
5.评查名次按照得分多少依次排列,分数相同的,案卷文书种类多的在前;单位按照参评案卷的平均得分排列。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案卷规范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案卷规范1总则案卷评查是贯彻落实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一项重要工作。
针对当前全系统在执法工作中普遍存在的问题,为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和执法能力,做到依法行政,特制定本标准。
2基本标准2.1主体合法2.1.1处罚主体行政处罚主体是自治区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外使用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必须加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印章。
实施的行政处罚符合法定权限。
2.1.2被处罚主体被处罚主体必须是依法能够独立行使权利、承担法律责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被处罚主体必须是该行为的当事人;主要法律文书中,被处罚主体使用全称,且前后一致。
对不满14周岁的人、精神病人在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案卷中应有被处罚主体资格的证明材料2.2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主要法律文书所述违法事实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主要法律文书能够准确记载违法的时间、地点、情节、程度和后果;卷内证据应当合法、有效,足以证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程度和后果。
2.3适用法律正确作出行政处罚的依据必须是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主要法律文书中,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应使用全称,并准确引用到条、款、项、目;当事人的行为必须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
2.4程序合法2.4.1在实施阶段上应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的步骤实施行政处罚;2.4.2在时间顺序上应按照实施处罚的步骤记载;2.4.3在形式上每一执法活动的内容、过程和结果都应有相应的法律文书记载;2.4.4在行为方式上必须符合法定要求: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必须有两名以上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证的人员进行调查取证,调查时应向相对人出示执法证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必须告知当事人拟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必须告知当事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文书、执法案卷制作规范

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使用规范》《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案卷制作规范》的通知内安监政法字﹝2018﹞56号各盟市安监局:为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规范化,提高依法治安工作水平,自治区安监局研究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使用规范》《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案卷制作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8年4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使用规范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管理,推进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规范化,保障法律实施的严肃性和公正性,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自治区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受委托行使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权的单位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在自治区范围内进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时,行政执法文书的制作和归档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以下简称执法文书)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在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过程中,依照法定职权、程序,按照特定的格式,制作形成的法律文书,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制作。
执法文书是安全生产行政管理中的重要法律文书,是行政执法过程的真实记录,是体现行政执法质量的载体,各盟市、旗县区安监局必须严格按照行政执法工作的客观规律和文书使用立卷的要求,做好使用管理和归档工作。
第四条安全生产执法工作应当正确选择和使用执法文书,执法文书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做到格式规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理由充分,适用法律准确。
第五条使用执法文书,必须严格遵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48种标准式样执行。
具体分类为:(一)立案结案类文书2种,包括:《立案审批表》、《结案审批表》。
(二)调查取证类文书11种,包括:《现场检查记录》(《现场检查方案》)、《询问通知书》、《询问笔录》、《勘验笔录》、《抽样取证凭证》、《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审批表》、《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处理审批表》、《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处理决定书》、《鉴定委托书》。
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式样)

附件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式样)目录1.立案审批表2.询问通知书3.询问笔录4.勘验笔录5.抽样取证凭证6.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审批表7.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8.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处理审批表9.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处理决定书10.现场检查记录11.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12.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13.整改复查意见书14.强制措施决定书15.鉴定委托书16.行政处罚告知书17.当事人陈述申辩笔录18.听证告知书19.听证会通知书20.听证笔录21.听证会报告书22.案件处理呈批表23.行政处罚集体讨论记录24.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单位)25.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个人)26.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27.行政处罚决定书(个人)28.罚款催缴通知书29.延期(分期)缴纳罚款审批表30.延期(分期)缴纳罚款批准书31.文书送达回执32.强制执行申请书33.结案审批表34.案件移送审批表35.案件移送书36.案卷首页37.卷内目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立案审批表( )安监管立〔〕号案由:案件来源:时间:案件名称:当事人:电话: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地址:邮编: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询问通知书( )安监管询〔〕号:因,请你于年月日时到接受询问调查,来时请携带下列证件材料(见打√处):□身份证□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委托书□如无法按时前来,请及时联系。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章)年月日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询问人。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询问笔录询问时间:年月日时分至日时分第次询问询问地点:被询问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工作单位:职务:住址:电话:询问人:单位及职务:记录人:单位及职务:在场人:我们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执法人员、,证件号码为、,这是我们的证件(出示证件)。
我们依法就的有关问题向您了解情况,您有如实回答问题的义务,也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回避的权利。
四川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标准(试行)

类
序号
评查内容
满分
评分方法及标准
归
档
8
分
1
一案一卷,使用统一规范的
卷皮,且书写规范清楚。
1
查案卷。
除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外未一案一卷的扣1分,未使用统一规范的卷皮、卷皮书写不清楚的扣0.5分。
2
有安全生产案件案卷(首页),书写规范。
1
查案卷。
无安全生产案件案卷(首页)扣1分,内容缺项、书写错误或不清楚的每1项扣0.5分。
4
查合议记录。
无记录的扣4分,内容缺项或书写错误的每1项扣1分,书写不清楚的每1项扣0.5分。
2、
告知和申辩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必须告知当事人有陈述和申辩权利。
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应当有陈述申辩笔录。当事人放弃此项权利的应当有书面记载。
6
查行政处罚告知书和陈诉申辩笔录。
无行政处罚告知书的扣6分。无陈诉申辩笔录的扣3分,内
容缺项或书写错误的每1项扣1分,书写不清楚的每1项扣0.5分。
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且有书面记载的不扣分。
3、
听证程序
法律规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权利的必须有听证告知书。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必须有听证会通知书、听证笔录、听证会报告书。当事人放弃听证权利的,应有书面记载。
8
查听证告知书。
无听证告知书的扣8分。
四川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标准(试行)·表二
分类
序号
评 查 内 容
满
分
评 分 方 法 及 标 准
调
查
取
证
25分
1、
执法人数
案卷中应当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共同执法的文书记载。
2
应急管理系统案审管理办法

应急管理系统案审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应急管理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行为,根据《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规及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应急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管辖的行政处罚案件、行政强制案件(以下统称行政案件)审理审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案件审理是指应急管理部门在案件调查终结,提出处理建议后、作出处理决定前,由应急管理部门执法监督机构(含承担执法监督职责的机构,下同)、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对案件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
案件审查是指应急管理部门的案件审查委员会或者得到授权的部门负责人在案件审理后,组织对案件、案件审理情况进行复核并作出决定。
第四条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成立案件审查委员会。
案件审查委员会原则上由下列人员组成:(一)部门主要负责人;(二)分管案件承办机构的部门负责人和分管执法监督机构的部门负责人;(三)执法监督机构、案件承办机构和机关纪委负责人。
案件审查委员会会议由部门主要负责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授权的分管负责人主持召开,案件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参加且不得少于三分之二。
案件承办人员、审理工作人员和会议主持人同意的其他人员列席。
执法监督机构负责承办案件审查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执法监督机构初次从事案件审核的人员,应当依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第五条参加案件审理、审查的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六条应急管理部门可以实施以下行政处罚:(一)警告;(一)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四)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五)撤销资格、资格证、资质、许可证、批准文件;(六)暂扣或者吊销资格、资格证、资质、许可证。
前款第(二)(三)项罚款数额、没收违法所得在3万元及以上,以及第(四)(五)(六)项,属重大行政处罚。
报请政府关闭生产经营单位,按照重大行政处罚办理。
第七条依据《安全生产法》,应急管理部门可以实施以下一般程序行政强制:(一)对有证据证明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二)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三)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的,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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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案件处理呈批表
( )安监处呈〔〕号案件名称:
行政处罚集体讨论记录
( )安监罚集〔〕号
案件名称:
讨论时间:年月日时分至日时分
地点:
主持人:汇报人:记录人:
出席人员姓名及职务:
讨论内容:
讨论记录:
结论性意见:
出席人员签名:
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
( )安监罚〔〕号
被处罚单位:
地址:邮编: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职务:联系电话:
违法事实及证据:
(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以上事实违反了
的规定,依据的规定,决定给予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账号,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人民政府或者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章)
年月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单位。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个人)
( )安监罚〔〕号
被处罚人:性别:年龄:身份证号:
家庭住址:所在单位:
职务:单位地址:邮编:
违法事实及证据:
(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以上事实违反了
的规定,依据的规定,决定给予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账号,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人民政府或者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章)
年月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