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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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文件版本号:(M928-T898-M248-WU2669-I2896-DQ586-M1988)

京石铁路客运专线J S-2标

中铁一局集团桥梁工程有限公司高碑店制梁场

二零零九年十月

目录

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一、环境保护责任制度

1、总则

1)环境保护管理的依据是:国家、行业及地方政府的各项法律、法规、条例、标准以及上级有关规定、设计文件。

2)梁场环境保护工作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谁污染谁治理”、“强化过程控制”的原则,实施“纵向管理责任到底,横向管理责任到边”的管理体系。

2、梁场场长职责(任崇华)

1)负责贯彻执行国家、行业、地方政府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方针和政策。

2)负责本梁场环境管理体系的建立、保持和实施。

3)负责组织进行环境因素和危险源的识别,控制重大环境因素和安全风险。

4)保证环境体系运行所需资源。

3、梁场副场长职责(主管生产:孙璇)

1)协助梁场场长工作,贯彻实施环境方针和环境目标。

2)负责配备足够的工程梁场施工管理过程中的环境保证资源,进行生产进度、成本的管理,保证体系的运行。

3)组织生产过程中,按照环境保护的相关保证措施要求,进行督促、检查和指导。

4、梁场副场长职责(主管安质环保:孙璇)

1 )协助梁场场长工作,贯彻实施环境方针和环境目标,协助建立、完善环境管理体系,确保其运行。

2)负责配备满足要求的各类管理人员,建立健全梁场各级人员的环境管理职责。

3)负责组织梁场环境管理体系的运行自检,进行内部沟通。

4)进行对部门及施工队环境管理的考核和评定。

5)组织对环境保护事故的调查处理。

5、总工程师职责(杨伟锋)

1)协助梁场场长工作,贯彻实施环境方针和环境目标,协助建立、完善环境管理体系,确保其有效运行。

2)负责运行程序和对有关环境人员的培训、意识和能力的评价。

3)组织制定纠正和预防措施,并验证结果。

6、工程部职责(宣晓东)

1)负责施工全过程环境保证体系的控制。

2)负责环境因素的识别、评价、更新管理。

3)负责梁场环境管理目标、管理方案、实施细则及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实施。

4)负责环境管理的具体运作。

5)参加体系运行考核,重点检查环境运行控制绩效。

6)负责获取、评价、更新梁场适用的环境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

7)负责组织环境严重不合格的纠正与预防措施的制定,并跟踪验证其实施结果。

7、安质环保部(高峰)

1)贯彻实施环境方针和环境目标,协助建立、完善环境管理体系,确保其有效运行。

2)负责制定环境管理方案,并保存记录。

3)负责对有关环境方面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等的识别与传递。

4)参加体系运行考核,督促、检查环保措施的落实,对整改情况进行验证。

5)参与环保事故的调查处理。

6)配合地方环境管理部门的检查、监测工作。

7)对单位和个人提出环保奖惩建议,提交领导小组审核。

8、计财部(杨涛、王怀忠)

1)负责保证环保工作所需经费,并监督其使用。

2)建立环保经费使用台帐。

9、办公室(郑伟)

1)负责组织梁场的环保宣传、教育及培训,将环境培训教育计划纳入员工教育培训教育计划。

2)参与识别、评估和确定重要环境因素及制定重要环境因素、重大污染源管理方案、实施细则和应急预案。

10、物设部(马刚)

1)负责对有毒、害物品的严格管理。

2)负责各种材料的节约、回收和再利用。

3)负责对各种环保所需材料的采购和管理。

11、试验室(秦飞鹏)

1)、质量负责人根据检测项目及相关的检测规程的要求,制定各检测项目进行有效工作时所需的设施和环境标准;

2)、用于本试验室各检测室的设施和环境必须满足以下要求:动力和照明电按380V和220V供给;

对在监测过程中将产生油烟和有害气体的检测室,应安装通风排

气仪器设备;

有恒温恒湿要求的检测室安装空调和去湿机;

对电磁干扰、灰尘、振动、电源电压等严格控制,对产生较大噪

声的检测项目采取隔离措施;

相邻区域的工作不相容时,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

试验后的各种废料及砼块要及时指定地点清理。

养生及试拌砼后废水不准排入农田

3)各检测室严格按要求进行设施和环境的监控记录,发现设施和环境条件不符合要求时,应报办公室及时进行调整以满足要求。

12、拌合站(李小军)

1)负责拌合站的废水沉淀及清理,碎石清洗后的污水沉淀排放。

2)监督检查水泥、矿粉、粉煤灰的安全环保输送到灰罐,防止

泄露。

3)监督检查砼输送中过剩砼的合理利用或环保弃置。

二、环境保护规划制度

1、施工前对施工区域的自然环境和生态环境情况进行详细调查。

2、根据国家、铁道部、地方政府有关环保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建设单位有关环保管理办法,制定环境保护的具体目标。

3、制定相应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的实施措施(包括保护自然保护区、水土流失、水污染、野生动植物、维护生态平衡系统、维护土壤生物即避免土壤沙化,避免人为恶化环境等),并监督落实。

4、对施工现场的施工便道、弃土场地、施工营地等临时用地应进行合理、详细的规划,尽可能减少对环境的破坏。

三、环保宣传教育制度

1、梁场对环境知识和意识的培训、教育工作实行分级负责、统筹安排,将环境培训教育计划纳入员工培训教育计划。

2、梁场侧重对梁场人员的教育工作。

3、安质部负责对员工和劳务工进行《环境保护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所在地政府和上级的有关环境保护规定的学习教育,进行岗前环保知识教育,使全体员工熟悉环境保护的法规、标准和管理办法,掌握本岗位的环境影响和环境因素,提高环保意识。

4、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使用前,必须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相关环境影响评价、控制的技能培训。

5、驻地和施工工地进行必要的标语、图片、文字宣传,教育员工和劳务工树立“爱护地球、保护自然生态、环保从我做起”的思想。

6、党政工团各级组织应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紧密结合企业环境保护的形势,广泛深入开展环保活动和宣传教育活动。

7、各项环保活动要安排具体、目标明确、力求实效,树立典型、以点带面促进环境保护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重要环境因素、重大污染源评价制度

1、梁场开工前,应根据识别、评价出的重要环境因素,制定相应管理方案、措施和紧急事件的应急预案,有效控制重要环境因素及重大污染源。

2、环境保护的策划内容要纳入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中,并按规定进行审批后组织实施。

3、工程管理部门应针对作业梁场特点、作业环境和岗位的环境因素,编制环保技术交底,同施工技术交底一并下达至作业班组。

4、对施工场地、作业场所、运输道路、生产设备与设施均应采取有效的环境保护措施。

5、处于市区、风景区、保护区等对环境影响较大的施工工程梁场,应组织专业人员认真研究、分析,制定环境保护技术措施及管理方案、应急预案,重要环境因素应按规定建档、登记、上报,并定期监测、评价。

6、对施工生产和生活中可能产生的污染源,制定相应的防范、控制措施,避免对施工人员造成伤害和影响驻地群众的正常生活。对生产、生活垃圾分类存放、集中控制,在指定地点或允许地点集中处理,达到防止或减少污染的目的。

7、对使用的外部劳务人员,一律纳入本单位的环境管理范畴,在施工协议中应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要求施工人员遵守环境法规和环保要求,积极做好环境管理工作。

五、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制度

1、按国家、地方政府、行业颁布的法律、法规、标准及场长部的管理办法进行。

2、环境保护检查原则上与安全检查同时进行,侧重于检查所制定的措施、管理方案的实施情况,发现新风险,由梁场的“重要环境因素评价小组”,对新风险进行评价,确定是否为重要环境因素,并填写《环境因素调查评价表》(只上报评价为重要环境因素的部分)、《重要环境因素清单》,经负责人批准,上报安质部。

3、梁场安质部根据发布的《重要环境因素清单》,确定监控重点,进行重点监控。

4、各级安质部门的经常性检查、专项检查、定期检查要有详实的记录,提出整改要求,对整改的结果要及时进行验证并做好记录。

5、积极参加地方政府和上级组织的环境保护检查,积累环境保护管理经验,推动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

6、定期检查

1)梁场每月组织不少于一次安全环保检查,由主管环保的副场长主持,安质部组织,工程部、办公室等部门参加。

7、专项检查

安质部门、专(兼)职环保员对所辖生产区域、生活区域根据其评价出的重要环境因素和制定的控制措施、方案等进行专项监督检查。

8 、经常性检查

1)环保员每日进行巡回检查。

2)各级管理人员在检查生产的同时检查环保工作。

9、环保人员应于每月23日将检查结果进行统计分析,以书面形式报梁场安质部,以促进环境保护工作的持续改进和提高。

10、自然生态保护区、游览区等环保敏感地区,对环境因素和污染源要重点监控,按施工组织设计要求、控制措施和应急预案,对影响环保的行为要限定治理时间、内容、对象和效果,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必须按限定时间治理完毕,达到环保要求的条件或指标。

六、环境保护报告和监测制度

1、特殊地区的环境因素和特殊环保内容受地方政府或业主的监控,应主动与对方取得联系,定期汇报工作,及时办理规定的监测手续。

2、发生环境污染和环境因素事故,按相关规定执行,在及时报告梁场的同时,施工队及部门要控制事故发展,减少事故损失和影响。

七、奖励处罚制度

1、梁场对各部门、各施工队在环保工作做出贡献的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造成环境事故和事件的部门和人员给予经济处罚。奖罚规定执行业主和梁场规定。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写出书面材料,连同有关资料、证书、文件的复印件报梁场,经审核批准给予奖励;

1)获得总公司、市、省、部、国家级环境保护荣誉称号的单位、部门、人员。

2)在环境保护工作理论、方法、实践等方面卓有建树者。

3)及时排除环境污染事故隐患,避免了重大事故发生。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处罚:

1)发生事故的单位及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2)环境保护受到业主或地方政府通报批评或处罚的单位。

3)因环境保护事故、事件,给企业信誉造成重大影响的单位、责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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