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如何发挥人大在-立法工作中主导作用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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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人大代表在立法中作用的实践与思考——以福建省地方立法为视角

发挥人大代表在立法中作用的实践与思考——以福建省地方立法为视角

而, 与人民群众 的期待和要求相 比, 与人大代表在立 报告 强调 “ 法 治是 治 国理 政 的基本 方 式 ” , “ 要更 加 注 , 首次 法体制 中的地位相 比, 当前人大代表在立法中的作 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作用”
用 发 挥 得还 不 充 分 , 有 关 人 大 代表 在 立 法 中作 用 问 在党 的报告中使用了“ 治理” 的提法 , 契合 了世界范
参与立法活动 , 是 在 履 行 国家 职 务 , 是 一 种 职 务行 规 , 应 当由人民代表大会通过。 ” 但对何为“ 特别重大
为, 责任重大 。对这种职务行为的内涵 , 我们不仅要 事项 ” 没 有 明确具 体 的界 定 , 导致实 践上 难 以准确 把
从“ 权利” 方 面 理解 , 更要从“ 义务” 方 面把 握 。一 方 握和操作 。二是对代表大会的立法职能缺乏应有的


而言 , 是由开放的公共管理元素与广泛的公 民参与 ” [ 3 1 在公共治理模式下 , 公民越来越将 人 民, 人民作为主权者 , 其管理国家的主要方式是实 元素整合而成。 行 代 议 民主制 , 即通过 选 出 自己的代 表 组 成立 法 机 是 否参 与 涉及 切 身 利 益 的立 法 的创 制 和 实施 过 程 , 关, 由立法 机关 制定 法 律 , 再 由行政 机关 和 司法 机关 其意见和建议是否得到倾听和应有 的尊重 , 作为衡 执行法律 , 以此 实 现人 民对 国家 的统 治 和 管 理 。在 量法 规具 有可 接受 性或 正 当性 的决定 指标 。德 国哲
童 蕉

发 挥 人 大 代 表 在 立 法 中 作 用 的 实 践 与 思 考
以福建省地 方立法为视 角

地方人大推进民主立法的实践与思考

地方人大推进民主立法的实践与思考

地方人大推进民主立法的实践与思考作者:黄谷章俊程来源:《公民导刊》 2019年第2期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法治建设和立法工作,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出发,对法治建设特别是立法工作提出了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具有重大创新和指导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要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立法体制和程序,努力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愿、得到人民拥护。

”地方人大推进民主立法是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必然要求,是深化依法治国实践的应有之义,是发挥立法功能作用的重要举措。

地方人大推进民主立法的实践近年来,全国各地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在推进民主立法方面采取了许多新措施,探索出许多新路,所积淀的生动鲜活的实践经验为我们更好地理解民主立法、推进民主立法提供了宝贵的参考。

近年来,重庆市人大坚持在民主立法上狠下功夫,确保地方立法更好反映民情、汇聚民意、集中民智,切实增强了立法的可行性和社会认同度。

坚持开门立法理念。

重庆市人大严格按照立法法的规定,强化立法公开,抓实民主立法,真正问需于民、问计于民。

在编制年度立法计划时,注重开门立项,通过公告、座谈会、问卷调查等多种形式向政府部门、群团组织、行业协会、普通群众广泛征集立法建议项目,着力提高群众知晓度,扩大立法项目的来源。

在法规草案审议阶段,主动引导社会公众关注、参与,将征求意见工作与立法信息公开、网络平台建设紧密融合,并专门召开会议征求普通群众、专家学者或行政相对人的意见,广纳良言、凝聚共识。

发挥代表主体作用。

重庆市人大把主动征求全体市人大代表意见工作作为地方立法的必经程序,切实抓好人大代表参与立法的“规定动作”和“增选动作”。

“规定动作”即对每一个法规案均通过代表履职平台征集所有在渝全国人大代表、市人大代表的意见,并以电话、信件等多种方式征求部分市人大代表、区县人大代表的意见建议;“增选动作”即针对立法的不同情形,适时邀请相关人大代表参与调研考察、组织召开专业组代表论证会、开展法规草案集中研读活动,有力支持和保障了人大代表通过多种途径提出立法意见建议。

发挥地方人大在立法工作中主导作用的思考

发挥地方人大在立法工作中主导作用的思考

第12期(总第397期)2016年12月财经问题研究Research on Financial and Economic IssuesNumber12(General Serial No.397)December,2016发挥地方人大在立法工作中主导作用的思考!黎明琳(上海市黄浦区行政学院,上海200011)摘要:发挥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既是时代发展的需要,更是我国宪法秩序的内在要求。

除了有立法权的人大需要强化立法主导意识、不断加强自身建设、提升立法主导能力外,加强和改善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党委积极支持和保障人大发挥立法主导作用,则是我国宪法秩序下的根本路径。

关键词:地方人大;立法主导作用;宪法秩序中图分类号:D920.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176X(2016)12-0184-03一、发挥人大在立法中主导作用的重要意义1.人大主导立法是由立法权的人民主权属性所决定的人民主权是指国家或政府的最高权力来源于和最终属于人民,即国家或政府的最高权力的“民有”,并且这种来源是政府或国家权力的合法化依据或前提。

卢梭认为:“建立在基于人民自由意志并赖于维持的社会契约基础上的国家,它的主权即最高权力属于全体人民。

当共同体把权力交给立法机关时,便是神圣不可侵犯的”[1]。

在我国,人民通过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全体人民行使国家主权,而行使国家主权的集中体现,就是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法律,形成国家意志,进行国家的有效治理,保障全体人民的基本权利。

从这个意义上说,发挥人大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是体现人民当家作主、人民主权原则的内在要求。

2.人大主导立法是人大自身性质和地位的必然要求在我国的宪法秩序中,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这种宪法秩序安排体现在立法权限关系上,使人大的立法地位和权限必然高于行政机关。

实际上,自新中国第一部宪法明确人大的立法权以来,这一宪法原则在此后的历次修宪过程中从未动摇过。

关于做好新时代人大工作的几点思考

关于做好新时代人大工作的几点思考

关于做好新时代人大工作的几点思考关于做好新时代人大工作的几点思考引言:新时代人大工作是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推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关键环节。

在党的领导下,人大代表作为人民利益的代表和平台,肩负着贯彻落实党的决策部署、监督政府工作的重要责任。

但在新时代背景下,如何更好地开展人大工作,充分发挥人大代表的作用,仍需我们深入思考和总结经验,以应对新形势下的挑战。

一、明确人大工作定位新时代人大工作的首要任务是恪守党的领导,充分发挥人民立场、人民导向的本质属性。

人大代表是人民的代表,他们既是人民选出的,又要为人民利益服务。

因此,人大工作要坚持人民至上,坚决听党话、跟党走,明确自己的政治方向和价值追求。

同时,人大工作也要坚决捍卫人民利益,关注人民生活、强化人民监督,在推动人民群众的诉求落地、问题解决上下功夫,保证人民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二、加强代表队伍建设加强代表队伍建设是做好新时代人大工作的基础和关键。

代表队伍要具有较高的政治觉悟和道德品质,代表人数要合理设置,代表范围要广泛涵盖各个社会阶层。

同时,加强代表队伍建设需要开展培训教育、提高代表履职能力,通过学习党的号召、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使代表们能更好地代表人民,履行职责。

三、强化人大制度建设人大制度是人大工作的保障和支撑,加强人大制度建设是保证人大工作顺利开展的重要举措。

在新时代,人大制度要结合社会发展和实际需要,具体包括:一是明确人大工作的法律地位和职能权限,确保人大代表及其工作依法进行;二是健全人大工作的实践机制,加强人大代表的议案提案管理,完善人大常委会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人大工作的评价与考核制度;三是加强人大工作的信息化建设,推动人大代表的信息化素养提升,利用现代技术手段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四、推进人大工作创新新时代人大工作要注重创新,适应发展需求和时代要求。

一是创新人大代表的履职方式和形式。

传统的人大会议、调研视察等方式已不适应新时代工作的需要,要采取新形式、新方法,如利用互联网技术开展网上调查、在线征求意见等,增强人大代表的参与感和满意度。

关于做好新时代人大工作的几点思考

关于做好新时代人大工作的几点思考

关于做好新时代人大工作的几点思考随着新时代的到来,人大工作面临着更加复杂和多元化的挑战。

为了确保人大工作能够顺利开展,我们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思考和探索。

一、切实加强人大制度建设人大制度是人大工作的基石和保障,只有完善健全相关制度,才能更好地发挥人大的职能和作用。

因此,在新时代,我们需要加强人大制度建设,建立和完善人大工作的相关规定、程序和流程,落实人大工作的法定权力和职责,为人大工作提供更加有力的制度保障。

二、积极探索人大工作新路径在新时代,不断探索人大工作的新路径也是很重要的。

我们要结合当前的实际情况和发展趋势,积极倡导和推广新型人大工作模式,着力提升人大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例如,利用信息化手段推进人大工作的数字化,加强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的互动,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人大工作的需求。

三、不断提高人大工作水平提高人大工作水平也是新时代人大工作必须面对的任务。

我们要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增强人大工作的知识储备和专业能力,注重人大工作者的培训和素质提升,不断探索新的理论和实践,以实际行动推动人大工作的研究深度和广度。

四、实现人大工作的高效运转在新时代,只有实现人大工作的高效运转,才能更好地服务于人民群众的利益。

为此,我们需要加强人大工作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督和评估,促进人大工作的公正、公开和透明。

同时,还需要做好人大工作的组织协调和资源整合,发挥多方面的协同效应,提高人大工作的整体效能和执行力。

综上所述,新时代人大工作需要从制度、路径、水平和运转等方面进行全面的思考和探索,不断推进人大工作的创新发展,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好的服务和保障。

随着新时代的到来,人大工作所面临的挑战不断增加,人大工作也需要不断探索新的思路,推动全面发展。

在新时代,如何做好人大工作,实现人民群众的利益最大化呢?以下为更加详细的探讨。

一、切实加强人大制度建设人大制度是人大工作的基础和保障,只有加强人大制度建设,才能保证人大工作的正常开展。

充分发挥地方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

充分发挥地方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

充分发挥地方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作者:邓青波来源:《公民导刊》2022年第09期法律是国家之重器。

立法是依法治国的前提和基础,立法权是宪法法律赋予人大的重要职权。

行使好立法权,是党的主张上升为国家意志的必然,是发挥立法引领和推动作用的应然,是针对问题立法和立法解决问题的实然,意义十分重大。

良法是善治之前提。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健全有立法权的人大主导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健全人大组织制度和工作制度,支持和保证人大依法行使立法权。

可见,人大主导立法是制定良法的必由之路。

基于此,本文通过总结重庆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主导立法实践经验,进行分析,从进一步提高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主导立法的角度提出建议。

协同“四个方面” 实现全过程主导近年来,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认真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立法工作取得显著成绩。

围绕中心,服务大局。

围绕全市中心工作,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精准发力,服务全市改革发展稳定大局。

例如,在贯彻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国家战略时,及时将《重庆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调整为立法审议项目,明确了与四川省协同推进毗邻地区合作、政务服务、公共法律服务、多元化纠纷解决、执法联动、司法协作等方面工作。

落实法律,彰显特色。

及时组织制定或者修改地方性法规,将上位法最新精神落实在重庆大地上,同时又在法律框架内体现一定的地方特色。

例如,《重庆市法律援助条例》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请求保护劳动权益的”“林地承包经营权及其流转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食品药品安全事故、产品质量责任事故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请求赔偿的”等情形,纳入法律援助范围。

《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贯彻了上位法关于授权地方针对小作坊和摊贩制定法规的要求,又对地方美食传承等作了规定,富有特色。

关于“人大主导立法”的若干思考

关于“人大主导立法”的若干思考

关于“人大主导立法”的若干思考○ 白献民 拙 文“人大主导立法”是以问题为导向提出的命题。

围绕这一命题,专家学者和立法界的同行从多角度论证分析,发表了许多很好的意见,给人以启示。

笔者拟以问题的探讨为切入点,以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体制和机制为视角,围绕法治理念的现状分析问题、找找原因,并就人大及其常委会如何解决主导立法的问题谈点粗浅看法。

找问题应从法律法规质量入手“人大主导立法”的命题,其内涵是要求人大及其常委会强化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地位,提高对立法工作的掌握控制水平,更好地发挥人大在立法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最终目的是为了提高立法质量,使法律更加充分地反映我国人民的意志和愿望,更加切实地维护好人民的根本利益。

这个命题折射了目前人大立法中的问题:既然主导地位需“强化”、掌控水平需“提高”、立法资源配置中的作用要“发挥”,那就说明人大在立法工作中还存在不足,还有待改进和提高。

那么,这种种不足指的是什么呢?近一段时间,我们关注的大多是立法环节中的问题:一是立法计划的制定搞“拼盘”,立法项目的提出多是其他国家机关尤其是行政机关,人大自身提出的很少;二是法案的草案多出于其他国家机关尤其是行政机关之手,人大及常委会起草的极少;三是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对法案的审查、修改过程中民主手段太少,也就是开开座谈会、上网征求意见了事;四是审议阶段,人大及其常委会组成人员接触法案文本时间短,难以看懂弄明白,难以发表准确的意见等。

应该说,这些问题中的民主手段太少、公民和社会参与的渠道不畅等确实应该引起高度关注并尽快解决。

但从总体上看,这些问题不足以导出“人大主导立法”的命题。

比如,各界人士关注度最高和意见最大的问题——立法计划采纳行政机关意见较多和由行政机关起草法规草案的问题,就是一个难以成立的命题。

行政机关是法定的议案提起单位,处在社会管理第一线,对不断发展变化的社会关系把握得及时、全面,提出立法议案是其职权内的事,起草法案也是其基本责任,不会影响人大立法的主导权。

《地方人大发挥立法主导作用研究》范文

《地方人大发挥立法主导作用研究》范文

《地方人大发挥立法主导作用研究》篇一一、引言作为我国民主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地方人大”)在立法工作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立法是保障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而地方人大作为地方最高权力机关,其立法主导作用的发挥对于地方治理和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研究地方人大如何发挥立法主导作用,探讨其作用机制和影响,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二、地方人大立法主导作用的重要性1. 维护社会稳定与促进经济发展地方人大的立法工作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规范社会行为,维护社会秩序,为经济发展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

2. 推动法治建设与完善法律体系地方人大在立法过程中,根据地方实际情况,制定符合地方特色的法规,有助于推动法治建设。

同时,地方立法的不断完善,也为国家法律体系的完善提供了有益补充。

3. 保障人民权益与实现民主政治地方人大的立法工作直接关系到人民权益的保障。

通过立法,保障人民的基本权利和利益,实现民主政治。

同时,地方人大的立法过程也是民主参与的过程,有助于提高公民的法治意识和参与度。

三、地方人大发挥立法主导作用的机制1. 完善立法程序与制度保障地方人大应完善立法程序,确保立法的科学性、民主性和有效性。

同时,建立健全制度保障,如立法顾问制度、立法听证制度等,提高立法的质量和效率。

2. 加强立法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针对地方实际情况,制定具有针对性的地方性法规,确保法规的可操作性。

同时,注重法规的宣传和普及,提高公民的法治意识和遵法守法意识。

3. 强化立法的监督与评估加强对立法的监督与评估,确保法规的有效实施。

通过立法后评估、执法检查等方式,对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改进。

四、地方人大发挥立法主导作用的挑战与对策1. 面临的挑战在立法过程中,地方人大面临诸多挑战,如立法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有待提高、立法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有待加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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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如何发挥人大在-立法工作中主导作用的思考关于如何发挥人大在立法工作中主导作用的思考《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强调:健全有立法权的人大主导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

这是针对当前立法实践中“行政主导”、“部门本位主义”的倾向性问题而作出的针对性要求。

改革开放以来,为了尽快解决经济发展无法可依的问题,我国各级行政部门发挥其在经济管理方面积累的丰富经验和明显的信息优势和专业优势,在立法工作中特别是法律法规草案的起草过程中,实行行政部门归口起草,实际上发挥了政府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力军和主导作用,缓解了社会对立法发展的迫切要求与国家立法供给不足之间的矛盾,起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

但是,我们也应清醒地认识到,行政部门这种实际上的主导作用,也给立法工作带来一定的的负面影响,就像《决定》里指出的那样:有的法律法规未能全面反映客观规律和人民意愿,针对性、可操作性不强,立法工作中部门化倾向、争权诿责现象较为突出。

立法的本质要求是立法主体的人民性,由人民选出的人大代表所组成的人民代表大会来主导立法,是立法获得正当性的基础。

随着经济社会的逐步发展,立法的重点从经济管理向社会、民生方面转化,特别是随着行政体制改革的深化和政府职能转变,依法规范和约束行政公权力、保障公民私权利已经成为立法工作的重要内容。

在这种情况下,就必须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之下,践行以人为本、立法为民的理念,发挥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

那么,怎样才能发挥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呢?笔者认为以下几方面是我们的努力方向。

一是加强立法队伍建设。

没有高素质的立法队伍就没有高质量的法律法规。

加强立法队伍建设,培养高素质的立法工作人才,既是当前的紧迫需要,也是长远的战略任务。

《决定》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大力提高法治工作队伍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职业道德水准,着力建设一支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为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强有力的组织和人才保障。

为此,要提升人大常委会和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专业化、职业化水平,优化他们的年龄、知识、经历、专业结构和代表性。

要建立立法专家顾问制度,从行政、审判、检察机关和高校、科研单位等机构中遴选专业人士组成。

要加大立法队伍的培训力度,不断提高立法队伍的政治素质和专业水平。

二是坚持正确的立法理念和价值取向。

《决定》指出:要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理念,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

因此,人大在立法工作中应当站在全局的高度,把立法为民的理念始终贯穿于立项、起草、调研、修改、审议整个立法过程,把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立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使法律法规更好地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利,促进人的自由平等发展,努力通过立法推动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利益问题的解决,千万不要使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作用沦为法律法规草案修改润色和论证审议的角色,忽视甚至放弃人大在法律法规立项和起草过程中的主导作用。

三是发挥在立项工作中的主导作用。

法律法规立项工作是体现人大立法主导作用的关键,是立法主导性的第一道关口,要经过立法预测、调查研究、分析比较和科学论证。

要健全立法项目公开征集制度,通过各种媒体,向社会广泛征求立法项目,积极引导公众提出立法项目,克服以往那种以行政部门申报为主、受制于行政部门立法积极性的现象。

要做好立法项目的统筹工作,注重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相结合,长远规划要进行预测和顶层设计,注重前瞻性、战略性,注重法律法规体系的科学性和完整性。

年度计划要以问题为导向,根据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的需求,按照轻重缓急、成熟与否的原则进行逐项论证。

要加强重点领域立法,把保障公民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保障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保障公民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利作为立法重点,实现公民权利保障法治化。

四是发挥在起草工作中的主导作用。

立法的起草工作直接关系到法律的质量,应当逐步改变“谁主管、谁负责、谁起草”的工作模式,积极探索开放式、多元性的起草机制,加强人大的主导作用。

要建立健全法律法规集中起草制度,大部分重要法律法规的起草,应当实行专项立法起草小组负责制。

成立由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专门(工作)委员会牵头、政府法制办和有关部门、人大代表及专家学者共同组成的专项立法起草小组,强化人大对法规起草工作的把控能力。

要逐步探索人大专门委员会直接起草法律法规,委托高校、科研等第三方社会组织起草法律法规草案等起草方式。

要建立健全立法专家顾问制度、征求人大代表意见制度、向下级人大征询立法意见机制、社会公众沟通机制,努力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的立法途径。

要完善沟通协调机制,对部门间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引入第三方评估,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协调决定。

五是发挥在审议工作中的主导作用。

法律法规的审议工作基本上是立法工作的最后一道关口,必须精雕细琢,细之又细。

首先,要保证充分的审议时间。

一方面,要克服直到人大常委会会议召开前一天才拿到法律法规草案的现象,敦促有关议案提前提交并送到审议者--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手上,让他们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议前的研究、分析和论证,这是决定草案审议工作质量的前提。

另一方面,在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审议时间也要给足,让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有充足的时间逐条甚至逐句审议草案条文,同时也给人大法制机构留足时间研究吸收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中提出的修改意见。

其次,要科学使用审次。

尽量用“二审三表决”(即经过两次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后不提交第二次会议表决,在召开第三次人大常委会会议时不再进行审议,直接提交第三次会议表决)或“三审”(即经过三次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后提交第三次会议表决)的审议模式。

目前最常用的“二审”(即经过二次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后提交第二次会议表决)方式,普遍存在以下缺憾:草案在第二次会议期间审议提出来的许多意见,由于马上要提交表决,时间紧迫,人大法制机构来不及仔细推敲,难于充分研究吸收。

“二审三表决”的审议方式可以充分利用第二次和第三次人大常委会会议间隔的两个月时间,解决以上缺憾。

第三,要明确各审次的审议重心。

一审着重审议草案的体例、框架、结构和重点、焦点问题。

二审要对草案的条文进行逐条逐句审议。

发挥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切实提高地方立法质量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健全有立法权的人大主导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发挥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

”这是第一次正式以高规格文件形式就人大在地方立法发挥主导作出明确规定。

回顾多年地方立法实践,人大对立法工作的主导权还没有能够充分发挥。

一、人大常委会立法主导性欠缺的几个突出表现从法规立项方面看。

南京市的立法项目,绝大部分来源于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导致立法工作对政府依赖程度高。

作为立法主体的人大和人大代表提出议案进入立法程序的非常少,有也是极个别。

立法建议收集渠道不畅。

立法过程基本局限在人大与政府之间,人民群众参与立法的途径还不够多样,渠道还不够便民、灵活,参与形式尚未规范化、制度化、法律化,尽管也采取公开征集等方式,但实际效果并不理想。

从法规草案起草方面看。

目前,地方立法大多由政府起草。

政府部门起草法规虽然能调动其参与立法的积极性,有利于发挥其熟悉行政管理和专业的长处,但其局限性也很明显:一是部门利益法制化。

起草部门往往从自身利益需要出发,揽权推责,导致某些法规部门利益倾向过重。

二是立法后续工作比较被动。

政府立法积极性不高时,人大甚至会出现“项目荒”;政府积极性高涨时,又出现项目扎堆的现象。

三是法规的质量难保证。

由于政府起草部门自身的局限性,对法规草案涉及的权利与义务的调研和论证往往不够深入,一些法规草案的基础比较差,“利己主义”倾向过重。

一些重大制度设计不合理,体例结构不规范,以致法规草案存在“先天不足”的硬伤,人大常委会在修改时也只能“修修补补”,难以做出颠覆性的修改。

从法规修改、废止方面看。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有的法规已不能适应新的形势和要求;有的上位法作了重大修改或者废止,地方法规没有及时做出相应调整,导致法规与上位法严重抵触,这类陈旧的法规应该主动加快“改、废”,维护法律权威。

二、加强人大常委会立法主导性的建议一是在确定立法项目中发挥主导作用,做到科学立项。

在立项原则上,要以问题为导向,针对问题立法,立法解决问题。

为此,要树立立法“有所为、有所不为”的理念。

一方面,对于经济社会发展急需、人民群众有现实需求的社会热点、老百姓反映比较多的民生领域,如果政府不提出,则人大自己提出。

另一方面,对政府提出的立法建议,不能简单照单全收,要树立原则,坚持“几个不立”:例如立法项目不是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不立,虽有立法必要但立法条件不具备的不立,能用党纪、政策、规章、道德解决的不立,立法目的针对性不强、效果不理想的不立等等。

在立项方法上,要坚持立法项目的“申报论证”和立法计划确定前的“逐项论证”制度。

法制委要联同相关委员会、建议起草单位、政府法制办等有关部门,对征集到的项目逐一进行筛选。

对立法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反复论证研究,区分立法需求轻重缓急,分别作出选择。

确保把具有立法必要性和可行性、调整范围和主要内容明确、社会公众关切、经济社会发展迫切需要的立法项目列入立法计划。

对争议较大的项目要尝试开展立项评估,专业程度较高的立法项目,可采用委托第三方开展评估的方式,提出专业评估意见,从而尽可能的避免盲目立项带来的弊端,减少立法试错成本,实现立法资源的科学配置。

二是在法规案起草过程中发挥主导作用,为法规文本的质量打下基础。

把握法规起草的主导权,是发挥人大立法主导作用的关键所在。

人大常委会要改变部门起草的单一模式,探索除政府部门起草之外的多种起草并存的起草形式。

一是委托第三方开展起草。

发挥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律师事务所等机构专业技术性强的优势,借助外力,探索委托第三方起草。

二是组织综合起草。

对于一些涉及多部门、协调难度大,专业性较强,争议比较大,同时对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法规,采取由人大有关委员会牵头,政府法制部门、执法单位及部分专家共同参与的联合起草方式。

三是条件成熟时,也可尝试人大自己直接单独起草。

不论哪一种起草方式,人大都要发挥主导作用。

这种主导作用主要体现在,人大要对该立法项目要解决的主要问题、主要制度设计以及法规草案基本框架等方面,进行规范引导,必要时提出主导意见。

在工作方式上,不但人大法制委和一审委员会,自始至终参与法规草案的起草,而且也可选择部分市人大代表、委员自始至终参与起草。

另外,还要从常委会立法咨询委员会中抽选几名相关领域专家,成立立法咨询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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