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疾病定期保险合同协议书范本
年泰康人寿生命关爱重大疾病终身保险合同协议书范本

编号:_____________泰康人寿生命关爱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投保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被保险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效力恢复申请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条件」凡一周岁以上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的人,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被保险人或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十六周岁以下的被保险人,投保人限为被保险人的父亲或母亲。
第三条「保险责任开始」本公司对本合同所负责任,自投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险费且本公司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
保险责任开始日期为生效日。
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第四条「合同撤销权」自投保人收到保险单的次日起十日内,并未发生保险金给付,投保人可向本公司退回保险单并书面要求撤销本合同。
自投保人本人书面要求撤销本合同起,本合同效力终止。
投保人向本公司退回保险单,本公司无息退还投保人所交保险费。
第五条「第二期及以后各期保险费的交付、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和合同效力中止」保险费交费方式分为一次交、年交、半年交、月交。
本合同保险费交费方式选择分期交付时,第二期及以后各期保险费应按保险单所列明保险费交费期间、保险费交费方式和保险费交费日期交付。
本公司派员收取保险费时,收取人员应向投保人交付收取保险费的凭证。
自保险单载明保险费交费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为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
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交的保险费和利息。
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结束时,投保人仍未交付保险费,自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结束的次日起本合同效力中止。
第六条「保险费的自动垫交」在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结束时,投保人仍未交付保险费,若投保人在投保单上同意保险费自动垫交,本公司将以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结束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自动垫交其应付保险费和利息,使本合同继续有效。
金融合同重大疾病定期保险条款范本3篇

金融合同重大疾病定期保险条款范本3篇篇1引言:鉴于双方对金融合同中关于重大疾病定期保险的特定需求,本条款旨在明确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权益关系,保障被保险人在重大疾病发生时的经济安全,以达到共同抵御风险的目的。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条款。
一、定义与释义(一)保险合同:指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达成的,由保险人承保被保险人在合同期间因特定重大疾病产生的经济风险的协议。
(二)重大疾病:指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严重影响被保险人身体健康或生命安全的疾病,包括但不限于癌症、心脏病、中风等。
具体疾病种类以本合同约定为准。
二、保险责任(一)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罹患本合同约定范围内的重大疾病导致的医疗费用支出、收入损失等经济风险承担保险责任。
(二)保险责任的具体范围、赔偿限额及赔偿方式等,以本合同约定为准。
三、保险金额与保险费(一)保险金额: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保险人承担的最大赔偿限额。
(二)保险费:被保险人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保险费。
具体金额、支付方式等以本合同约定为准。
四、保险期间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间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终止日止。
双方可协商续签保险合同。
五、重大疾病的认定与申请理赔程序(一)重大疾病的认定:被保险人罹患重大疾病后,需提交相关医学证明文件以获得保险人的认定。
(二)申请理赔程序:被保险人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并提交理赔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
保险人收到完整材料后,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理赔审核。
六、除外责任(一)因下列原因导致的疾病或损伤,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1. 投保人的欺诈行为;2. 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或参加竞技比赛;3. 战争、军事冲突、核辐射等不可抗力因素。
(二)其他不在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情形,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七、合同的解除与终止(一)保险合同可在合同期间内由双方协商一致解除。
(二)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保险合同自动终止:1. 保险期间届满;2. 被保险人罹患重大疾病并获得保险赔偿达到保险金额上限;3. 双方约定的其他情形。
重疾险合同(2篇)

重疾险合同甲方(投保方):地址:联系方式:乙方(保险方):地址:联系方式:鉴于甲方希望为自己或家人提供重疾险保障,乙方是一家专业的保险公司,经过双方友好协商,就甲乙双方的重疾险合同事宜达成以下合同条款:一、保险责任1.1 乙方作为保险方,对于甲方所购买的重疾险,承担以下保险责任:(1)在保险期间内,若甲方被确诊患有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乙方应按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付保险金;(2)甲方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乙方亦应按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付保险金。
二、保险金额和保险费2.1 甲乙双方约定的保险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元;2.2 甲方应按约定的保险费率,每月/每年向乙方支付保险费,具体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元。
三、保险期限3.1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限为_______年,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
四、合同效力4.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4.2 在保险期限内,甲方未按约定支付保险费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五、保密条款5.1 乙方应对在合作过程中获取的甲方个人信息、健康状况等保密信息予以保密,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泄露。
六、违约责任6.1 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因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七、争议解决7.1 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7.2 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其他约定8.1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8.2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盖章):乙方(签字/盖章):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重疾险合同(二)甲方(投保人):___________乙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_鉴于甲方愿意为自己或家人投保重大疾病保险,乙方愿意接受甲方的投保申请,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第一条保险条款1. 乙方根据甲方的投保申请,同意承保甲方的重大疾病保险,保险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元整(小写):¥_____元。
大病保险合同范本

大病保险合同范本甲方(投保人):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保险人):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愿意为自己或其指定的被保险人购买大病保险,乙方愿意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保险责任1.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具体重大疾病种类及定义见附件),乙方将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2. 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后本合同终止。
二、保险金额及保险费1. 甲方选择的保险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元(小写:¥____________________元)。
2. 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缴费方式和缴费期限向乙方缴纳保险费。
保险费的缴纳金额和方式如下:缴费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缴费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保险费金额: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元(小写:¥____________________元)三、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______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四、保险合同的生效本合同自甲方缴纳首期保险费且乙方同意承保后生效,生效日期以保险单上载明的日期为准。
五、如实告知义务1. 甲方在订立本合同时,应如实告知乙方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及相关信息。
2. 如果甲方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乙方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区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服务合同6篇

区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服务合同6篇篇1甲方(委托方):__________区社会保险管理部门乙方(服务方):__________保险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守信原则的基础上,就甲方委托乙方开展本区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服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合同目的为完善本区医疗保障体系,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建立大病保险制度,减轻全体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负担,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由乙方提供大病保险服务。
二、服务内容1. 乙方负责承保甲方所辖区域内所有参保人员的重大疾病保险。
2. 乙方应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及本合同约定,对参保人员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的大病医疗费用进行赔付。
3. 乙方负责及时处理理赔申请,提供高效、便捷的理赔服务。
4. 乙方应提供大病保险相关的咨询、宣传等服务。
三、保险责任1. 保险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合同终止日止。
2. 保险范围:覆盖甲方所辖区域内所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
3. 保险金额: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4. 乙方承担下列保险责任:对于参保人员在保险期间内因重大疾病导致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后仍需个人承担的部分,由乙方按照约定进行赔付。
四、费用与支付1. 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大病保险服务费。
2. 乙方应根据实际赔付情况,向甲方提交理赔数据及相关资料,申请支付保险金。
3. 甲方审核通过后,按照约定时间及方式向乙方支付保险金。
五、合作期限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合作期限为_____年。
合同到期后,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签本合同。
六、保密条款1. 甲乙双方应对涉及本合同的所有信息进行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给第三方。
2. 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双方的合作内容、参保人员信息、理赔数据等。
七、违约责任1. 若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2. 若因乙方的过失或违规行为导致理赔纠纷或不良社会影响,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
人寿保险公司重大疾病终身保险合同6篇

人寿保险公司重大疾病终身保险合同6篇篇1甲方(投保人):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保险人):____________________人寿保险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的基础上,就甲方为其本人或家庭成员向乙方投保重大疾病终身保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合同目的本合同旨在明确双方权益,规范双方行为,确保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向甲方提供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服务。
二、保险标的本合同保险标的是甲方及其指定的家庭成员的重大疾病风险。
三、保险金额与保险期限1. 保险金额:甲方选择的保险金额为______元。
2. 保险期限:本合同自生效之日起至甲方身故或保险单约定的终止日止。
四、保险责任1. 乙方对甲方在保险期限内,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按照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
2. 乙方对甲方因意外伤害导致的身故,按照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五、保险费用1. 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保险费用。
2. 甲方逾期支付保险费用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六、重大疾病范围及定义本合同所涉及重大疾病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等(具体疾病种类以保险单约定为准)。
具体定义参照本合同附件《重大疾病定义》。
七、合同解除与终止1.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否则不得随意解除。
2. 在保险期间,若甲方申请解除合同,应提前通知乙方,乙方将根据相关规定退还未到期保险费。
3. 若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八、争议解决因本合同引起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其他约定1. 甲方应如实告知乙方有关健康状况、年龄等方面的真实情况。
若因甲方隐瞒事实导致乙方承保风险增加,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2. 乙方应当对甲方的投保申请进行审慎核保,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保险责任。
3. 本合同的签订、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大病理赔免责协议书模板

甲方(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名称】乙方(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姓名】鉴于甲方为乙方提供大病理赔保险服务,乙方同意购买并接受甲方的保险产品。
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避免纠纷,特订立本协议如下:一、保险合同1. 甲方同意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对乙方因重大疾病(以下简称“大病”)而产生的医疗费用、康复费用、护理费用等给予赔付。
2. 本保险合同所述的大病范围及赔付标准,以甲方保险条款为准。
二、免责条款1. 乙方在保险期间内因以下原因导致的大病,甲方不承担赔付责任:(1)被保险人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导致的疾病;(2)被保险人未按照甲方要求进行体检、检查或治疗;(3)被保险人未按照医生建议进行治疗的;(4)被保险人隐瞒病史或提供虚假信息;(5)被保险人服用违禁药物、酗酒或吸毒导致的疾病;(6)被保险人因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恐怖活动、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疾病;(7)被保险人因职业原因导致的职业病;(8)被保险人因生育、流产、堕胎等生育相关疾病;(9)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导致的疾病;(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免责情形。
2. 甲方在保险期间内因以下原因导致的大病,不承担赔付责任:(1)保险合同生效前,乙方已患有本保险合同约定的疾病;(2)乙方在保险期间内,因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导致自身身体受到伤害;(3)乙方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事故导致的疾病;(4)乙方在保险期间内,因自身原因导致的精神疾病;(5)乙方在保险期间内,因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大病范畴的疾病。
三、赔付流程1. 乙方在发生大病后,应立即通知甲方,并提供以下资料:(1)保险合同;(2)身份证明;(3)疾病诊断证明;(4)医疗费用收据;(5)其他甲方要求提供的资料。
2. 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供的资料后,对乙方的大病进行审核,并在审核通过后,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进行赔付。
四、争议解决1. 双方在履行保险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重大疾病保险合同

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甲方(保险人):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被保险人):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是依法成立的保险公司,乙方希望为其本人或其家庭成员投保重大疾病保险,甲方同意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条件和条款提供保险服务,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由保险单、保险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加条款及双方约定的其他书面文件构成。
第二条保险责任甲方对乙方因罹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而产生的医疗费用、收入损失等承担保险责任。
第三条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保险期满之日止。
第四条保险金额乙方投保的重大疾病保险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元。
第五条保险费及支付方式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支付保险费。
保险费的支付方式为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
第六条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乙方在被保险人罹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后,应按照甲方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甲方在收到申请后,经核实无误,将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
第七条保险合同的解除乙方有权在本合同生效后一定期限内解除本合同,甲方应按照约定退还乙方已支付的保险费。
第八条争议解决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九条其他约定双方可就本合同未尽事宜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保险人):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被保险人):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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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重大疾病定期保险合同投保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 年_____ 月_____ 日保险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保险责任的开始及缴付保险费二、_______________ 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本合同应负的任,自投保人缴付第一期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始。
除另有约定外, 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本公司同意承保且收取第一期保险费时,应签发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合同撤销权三、投保人于收到保险单之日起十日内可亲自或以邮寄方式书面连同保险单向本公司申请撤销本合同。
合同撤销的效力,自投保人寄出邮戳次日零时起或亲自送达时起生效。
合同撤销后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但合同撤销前若发生保险事故,则本公司仍依本合同的规定负保险责任,但合同不得撤销。
本公司于收到合同撤销申请时,收回保险单,并无息退还投保人所缴付的保险费。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保险费的缴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的中止四、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应依照本保险单所载缴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缴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
如本公司派员前往收取时,应向该收费员缴付并索取证妥为保存。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到期未缴付时,自保险单所载缴付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间;逾宽限期间仍未缴付且无保险费垫交的,本合同自宽限期间终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
如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保险金中扣除欠缴的保险费及利息。
保险费的垫交五、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超过宽限期间仍未缴付,而本保险单当时的现金价值足以垫交保险费及利息时, 除投保人事前另以书面作反对声明外, 本 公司自动垫交其本公司垫交的保险费及利息。
本保险单当时的现金价值不 足以垫交一期保险费及利息时,本公司退还现金价值,本合同效力即行中止。
合同效力的恢复六、本合同效力中止后, 投保人可在效力中止日起两年内, 健康声明书申请复效。
前项复效申请, 经本公司同意并投保人缴清欠缴的 保险费及利息 后,自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保险责任七、在本合同有效期内,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后初 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患重大疾病时, 本公司按保险单 所载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八、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1、因意外伤害而身故,或2、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后因疾病而身故时,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九、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1、因意外伤害而致身体高度残疾,或2、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后因疾 病而致身体高度残疾时,本 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本合同 效力即行终止。
十、在本合同有效期内, 被保险人生存至七十周岁的生效对应日, 本公 司按所交 付的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应缴保险费及利息,使合同继续有效。
如发生保险事故, 本公司 应从给付保险金中扣除填妥复效申请书及被 保险人责任免除一、被保险人因下列情事之一而患重大疾病,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时,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1、投保人的故意行为;2、受益人的故意行为;3、在合同订立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或故意自伤身体;4、故意犯罪、吸毒、殴斗、酒醉;5、战争、军事行动或动乱;6、罹患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艾滋病)、性病、先天性疾病或遗传性疾病;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8、无驾驶执照、酒后驾驶;9、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内患重大疾病。
发生第一款情形时,本公司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发生第九款情事时,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发生其他各款情形时,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
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或保险费后,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身体高度残疾鉴定十二、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而致身体高度残疾,应在治疗结束后,由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鉴定。
如果自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罹患疾病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治疗仍未结束,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保险事故的通知与保险金的申请时间十三、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悉被保险人身故或发生其他保险事故之日起七日内以书面通知本公司,并应于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后三十日内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负担由于通知迟缓致使本公司增加的查勘、调查费用。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手续十四、被保险人申请领取重大疾病保险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1、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2、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3、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4、附有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病理显微镜检查、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疾病诊断证明书。
十五、受益人申请领取身故保险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1、公安部门或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2、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3、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4、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5、受益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十六、被保险人申请领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1、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鉴定书;2、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3、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4、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十七、被保险人申请领取满期保险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1、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2、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3、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合同的解除十八、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订立本合同或申请复效时,对本公司的书面询问应据实告知,如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且不退还保险费。
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本公司通知解除本合同时,如投保人死亡、居住所不明,或其他原因,通知不能送达时,本公司将该项通知送达受益人。
十九、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时,本公司应于接到通知后三十日内退还本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时,应出具下列文件:1、保险单及解除合同申请书;2、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3、投保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年龄的计算及错误的处理二十、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
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及性别在投保单上填明。
如果发生错误应依照下列规定办理:1、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本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2、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3、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投保人。
合同内容的变更二十一、投保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可申请减少保险金额,但是减额后的保险金额不得低于最低承保金额,其减少部分视为解除合同。
受益人的指定及变更二十二、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指定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但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征得被保险人同意。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以书面通知本公司变更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并将本保险单与被保险人的同意书送交本公司批注。
前项变更,如发生法律上的纠纷,本公司不负责任。
重大疾病保险金、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满期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或变更。
二十三、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放弃受益权或依法丧失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变更地址二十四、投保人的地址有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通知本公司。
投保人不做前项通知时,本公司按所知最后地址发送的通知,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索赔时效二十五、本合同的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灭。
批注二十六、本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记载事项的增删,非经投保人书面申请及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不生效力。
合同纠纷二十七、本合同发生争议且协商无效时,可通过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释义二十八、本条款所述“重大疾病”,是指符合下列定义的疾病:1、心脏病(心肌梗塞):指因冠状动脉阻塞而导致部分心肌坏死,其诊断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三条件:但心绞痛不在本合同的保障范围之内。
(1)新近显示心肌梗塞变异的心电图。
2)血液内心脏酶素含量异常增加(3)典型的胸痛病状。
2、冠状动脉旁路手术:指为治疗冠状动脉疾病的血管旁路手术,须经心脏内科心导管检查,患者有持续性心肌缺氧造成心绞痛并证实冠状动脉有狭窄或阻塞情形,必须接受冠状动脉旁路手术。
其他手术不包括在内。
3、脑中风: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导致脑血管出血,栓塞,梗塞致永久性神经机能障碍者。
所谓永久性神经机能障碍,是指事故发生六个月后,经脑神经专科医生认定仍遗留下列残障之一者:(1)植物人状态。
(2 )一肢以上机能完全丧失。
(3 )两肢以上运动或感觉障碍而无法自理日常生活者。
所谓无法自理日常生活,是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人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经常需要他人加以扶助之状态。
4)丧失言语或咀嚼机能。
言语机能的丧失是指因脑部言语中枢神经的损伤而患失语症。
咀嚼机能的丧失是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所引起的机能障碍, 动,除流质食物以外不能摄取食物之状态。
4、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指两个肾脏慢性且不可复原的衰竭而必须接受定期 疗。
5、癌症:指组织细胞异常增生且有转移特性的恶性肿瘤或恶性白血球过多症, 验确定符合国家卫生部 ‘国际疾病伤害及死因分类标准 ' 归属于恶性肿瘤 除外:1)第一期何杰金氏病。
以致不 能做咀嚼运 透析治经病理检 的疾病,但下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