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优抚对象医疗救助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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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抚对象住院补助标准

优抚对象住院补助标准

优抚对象住院补助标准
优抚对象是指因病、伤残、死亡等原因而需要得到国家优抚政策支持的人员,他们在生活中可能会面临各种困难和挑战。

其中,住院治疗是他们生活中常见的情况之一。

为了更好地保障优抚对象的权益,国家对优抚对象住院补助标准进行了规定。

根据相关政策规定,优抚对象住院补助标准主要包括医疗费用补助和生活费用补助两部分内容。

首先是医疗费用补助。

对于优抚对象在医院住院治疗期间产生的医疗费用,国家将给予一定的补助。

具体补助标准根据患者的病情和治疗费用而定,一般来说,国家会根据医院的收费标准和患者的实际情况进行评估,然后给予相应的医疗费用补助,以减轻患者的经济负担。

其次是生活费用补助。

在住院治疗期间,优抚对象可能需要支付一定的生活费用,包括饮食、住宿、交通等方面的开支。

针对这一情况,国家也会给予一定的生活费用补助,以帮助优抚对象应对生活中的各种支出。

需要注意的是,为了确保补助的公平和合理性,国家对优抚对象住院补助标准进行了严格的管理和监督。

具体来说,国家会建立健全的审核制度,对优抚对象的住院情况和费用开支进行认真核实,确保补助资金的使用合法合规。

同时,国家还会加强对医疗机构和相关部门的监督,防止出现因管理不善或腐败行为导致优抚对象利益受损的情况。

总的来说,优抚对象住院补助标准是国家为了保障优抚对象权益而制定的重要政策之一。

通过规定补助标准和加强管理监督,国家旨在帮助优抚对象顺利度过住院治疗期间的困难,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让他们感受到社会的关爱和温暖。

希望通过国家的政策支持,优抚对象能够更好地走出困境,重返正常的生活轨道。

城乡困难医疗救助意见

城乡困难医疗救助意见

城乡困难医疗救助意见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根据市民政局、财政局《**市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意见》(蚌民〔2008〕20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我县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意见。

一、救助对象(一)持有县级民政部门发放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而且正在享受低保待遇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下列简称城乡低保对象)。

(二)持有县级民政部门发放的《农村五保供给证》的农村五保户(包含集中供给的农村五保户)。

(三)重点优抚对象。

(四)经县级民政部门界定的城乡低收入与因病致贫的城乡低保标准线边缘的困难户。

二、救助病种(一)大病病种。

包含。

恶性肿瘤或者再生障碍性贫血、急性脑中风、肾功能衰竭(尿毒症)、严重心脏病、重型肝炎及并发症、艾滋病、晚期血吸虫病、重症精神病等。

(二)经二甲以上医院界定的重症慢性病。

三、救助标准城乡医疗救助原则上实行年度一次性定额救助。

可根据本地年度医疗救助资金总量参照标准上下浮动。

(一)城市“三无”人员中患大病的,年度一次性定额救助8000元;农村五保人员中患大病的,年度一次性定额救助4000元。

(二)对城市低保对象中患大病人员,年度一次性定额救助3000元;对农村低保对象中患大病人员,年度一次性定额救助2000元。

(三)重点优抚对象中患大病的,年度一次性定额救助1500元。

(四)城乡低保对象及重点优抚对象中患重症慢性病的,年度一次性定额救助1000元。

(五)救助对象中患大病及重症慢性病的,在按规定享受医疗补偿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仍然过高、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年度一次性救助200—800元。

(六)农村五保对象与城市“三无”人员中所患疾病不在救助范围内的,可给予年度一次性小额临时医疗救助500元。

(七)特殊困难的救助对象,可实施年度二次医疗救助1000元。

(八)经县民政部门批准纳入实施医疗救助的其他对象,因患大病、重病长期住院治疗,医疗费用开支大、难以承受,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人员,年度一次性定额救助标准由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年救助资金总量与患病病种可上浮50%。

农村优抚对象医疗救助管理制

农村优抚对象医疗救助管理制

农村优抚对象医疗救助管理制度是我国政府为了保障农村优抚对象能够享受基本医疗救助和保障服务而建立的。

农村优抚对象包括退役军人、烈士遗属、残疾军人和其他因公致残对象等,他们为国家和社会作出了重要贡献,享受特殊的待遇和保障。

本文将介绍农村优抚对象医疗救助管理制的相关内容,包括政策措施、管理机构和服务内容等。

一、政策措施1.政策保障:国家对农村优抚对象的医疗救助给予特殊的政策保障。

农村优抚对象享受医疗救助政策的范围、标准、申请条件等,都有明确的规定。

政府将实行国家资金和地方资金相结合的方式,保障优抚对象的医疗救助需求。

2.资金保障:农村优抚对象医疗救助的资金主要来源于国家和地方两级财政。

国家通过设立农村优抚对象医疗救助基金,对优抚对象的医疗救助进行资金保障。

地方财政也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适当补充。

3.医疗服务:农村优抚对象享受的医疗服务包括基本医疗服务和特殊医疗服务两方面。

基本医疗服务包括门诊、住院、药品费用等。

特殊医疗服务主要是针对农村优抚对象特殊疾病的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4.医保政策:农村优抚对象可以参加社会医疗保险,享受医疗保险的待遇。

政府为农村优抚对象设计了特殊的医保政策,包括医保费用一定比例补助、门诊费用报销等。

二、管理机构1.国家医疗救助管理机构:国家医疗救助管理机构主要是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国家民政部等,负责制定农村优抚对象医疗救助政策,对各地的实施进行监督和指导。

2.地方医疗救助管理机构:地方医疗救助管理机构主要是省级卫生计生委和民政部门等,负责具体地区的农村优抚对象医疗救助的管理和实施。

3.乡镇/村级医疗救助管理机构:乡镇/村级医疗救助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地区农村优抚对象医疗救助的管理和调配工作,包括申请审核、资金发放、服务指导等。

三、服务内容1.基本医疗服务:农村优抚对象享受基本医疗服务包括门诊、住院、药品费用等,按照医疗救助政策规定的范围和标准进行报销。

2.特殊医疗服务:农村优抚对象特殊疾病的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等,按照特殊医疗服务政策规定的范围和标准进行报销。

农村优抚对象医疗救助管理制度-医疗管理制度

农村优抚对象医疗救助管理制度-医疗管理制度

农村优抚对象医疗救助管理制度/医疗管理制度第一章医疗救助的原则第二条为了保证重点优抚对象医疗救助工作的正常进行,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坚持常规疾病医疗救助和大病医疗救助相结合,以常规性疾病医疗救助为主的原则。

(二)坚持重点优抚对象医疗救助与农村合作医疗相结合的原则。

(三)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广覆盖、低标准并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提高医疗救助标准的原则。

(四)坚持突出重点和量力而行的原则。

(五)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六)坚持医疗救助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三章医疗救助的对象第四条本细则所称医疗救助的优抚对象是指具有**县常住户口、持有《****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领取证》,享受国家抚恤补助待遇、不享受城市医疗保障的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一)在乡西路红军老战士;(二)在乡老复员军人;(三)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四)在乡残疾军人;(五)在乡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第四章医疗救助标准第五条在乡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和西路红军老战士医疗救助符合规定的门诊费和住院费用实报实销。

第六条在乡的其他重点优抚对象因大病、重病住院治疗,本人全年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在***元以上(含***元),可申请医疗救助。

医疗救助的标准如下:(一)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在乡老复员军人,按照本人住院治疗时发生的医疗费用的***标准予以救助;(二)解放战争时期入伍的在乡老复员军人,按照本人住院治疗时发生的医疗费用的***标准予以救助;(三)抗美援朝时期入伍的在乡老复员军人,按照本人住院治疗时发生的医疗费用的***标准予以救助;(四)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七级到十级残疾军人、参战人员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按照本人住院治疗时发生的费用的***标准予以救助。

第七条医疗救助的最高额度每人年度累计不超过1000***元。

救助对象身份类别重叠的,按最高类别标准实施救助。

第八条凡没有住院治疗的重点优抚对象,在一年中在乡(镇)卫生院和其它医院门诊看病发生的医疗费用,可凭门诊正式医疗费单据,可救助200-***元。

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方案(最新)

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方案(最新)

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方案为缓解我区城乡贫困家庭因患重大疾病导致的医疗困难问题,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保障城乡困难群众生命健康权益,根据《X省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方案》、《X市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方案》及各级对民生工程的总体工作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救助对象凡在我区行政区域内居住,具有我区常住户口的以下五类对象,均可申请困难群众医疗救助:(一)持有区民政局发放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且正在享受低保待遇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下简称城乡低保对象);(二)重点优抚对象;(三)持有区民政局发放的《农村五保供养证》的农村五保户;(四)城乡低收入居民。

城市低收入居民是指城市居民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现行城市低保标准的1.5倍的居民;农村低收入居民是指农村居民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现行农村低保标准1.5倍的居民;(五)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三无”(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人员。

二、救助病种(一)恶性肿瘤或再生障碍性贫血;(二)急性脑中风;(三)肾功能衰竭(尿毒症);(四)严重心脏病;(五)重症肝炎及并发症;(六)艾滋病;(七)晚期血吸虫病;(八)重症精神病;(九)系统性红斑狼疮;(十)风湿病并致关节畸形、功能障碍,或合并其他脏器损害,影响正常生活;(十一)特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十二)肝豆状核变性。

三、救助标准及定点医疗机构救助对象在扣除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各类商业医疗保险可支付部分、单位应报销部分及社会互助帮困等部分后,个人负担的年医疗费用将给予定额救助,当年救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10000元。

我区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指定医院参照区医保中心和区合管局指定的当年医疗定点机构。

四、救助办法(一)资助农村五保户、农村低保户和重点优抚对象参加X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代其缴纳个人应负担的全部参合资金。

(二)资助“三无”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代其缴纳个人应负担的参保资金;其他城市低保居民个人缴费部分按50%比例给予补助。

城乡居民医疗救助实施细则

城乡居民医疗救助实施细则

城乡居民医疗救助实施细则一、总则城乡居民医疗救助是为了保障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提高医疗保障水平和生活质量。

二、医疗救助对象1. 城乡居民医疗救助的对象包括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

2. 城乡居民医疗救助的范围包括基本医疗和大病医疗。

三、医疗救助资助标准1. 基本医疗救助资助标准按照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情况、城市人口密度和农村居民收入等因素确定,确保城乡居民基本医疗需求的满足。

2. 大病医疗救助资助标准根据疾病的严重程度、治疗费用和收入情况等因素确定,保障城乡居民在罹患重大疾病时能够得到及时救助。

四、医疗救助申请和审核1. 基本医疗救助申请需要提供身份证明、户籍证明以及与医疗救助相关的证明材料。

2. 大病医疗救助申请需要提供身份证明、疾病诊断证明以及与医疗救助相关的证明材料。

3. 医疗救助申请将由专业机构进行审核,确保申请符合救助标准和条件。

五、医疗救助资金来源和管理1. 医疗救助资金主要包括政府财政拨款、社会捐赠以及医疗救助基金。

2. 医疗救助资金的使用需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效益性。

六、医疗救助监督和评估1. 医疗救助机构需要进行定期的自查和评估,确保医疗救助工作的规范和有效。

2. 监督部门需要对医疗救助机构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医疗救助资金的合法使用和公正分配。

七、医疗救助宣传和教育1. 医疗救助宣传需要通过多种渠道,向城乡居民普及医疗救助政策和措施。

2. 医疗救助教育需要加强对城乡居民的健康知识和医疗保健意识的培养,提高城乡居民自我保健的能力。

八、医疗救助互助机制1. 城乡居民可以通过互助组织建立医疗救助互助机制,共同解决医疗费用过高的问题。

2. 医疗救助互助机制需要依法注册和监管,确保互助资金的安全和使用效果。

九、医疗救助政策的跨区域协作1. 不同地区的城乡居民医疗救助政策和措施应当进行协调和统一,确保城乡居民享受相同的医疗救助待遇。

2. 跨区域协作需要建立有效的信息共享和沟通机制,实现医疗救助政策的交流和合作。

财政部、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使用管理

财政部、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使用管理

财政部、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1、颁布单位:财政部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2008年2月3日财社[2008]35号公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民政厅(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民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贯彻落实《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第413号令)和民政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印发〈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101号),规范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切实保障优抚对象医疗待遇的落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认真落实优抚对象医疗待遇,切实解决他们的医疗困难,是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的责任。

中央财政安排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优抚工作的重视和对优抚对象的关心,各级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多渠道筹集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制定和完善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和医疗优惠政策,建立解决优抚对象医疗难问题的长效机制,确保优抚对象医疗待遇的落实。

二、本通知所称优抚对象是指按规定享受国家抚恤补助和医疗保障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和参战退役人员。

三、各地要根据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财政负担能力,合理制定各类优抚对象医疗补助标准和保障水平,并随经济发展有所提高。

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一)缴费补助。

按照民政部、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印发〈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民发〔2005〕199号)规定,对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给予补助。

(二)医疗费用补助。

1.对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在规定范围内的、起付标准以下、最高支付限额以上,以及个人共付的医疗费用给予适当补助;2.对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城乡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按规定报销医疗费后个人自付医疗费较重的优抚对象给予适当补助;3.对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城乡基本医疗保障制度,个人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优抚对象给予补助;4.对所在单位无力支付和无工作单位的七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给予补助;5.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的其他医疗费用补助。

2022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方案

2022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方案

2022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方案一、救助原则(一)救助水平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原则。

(二)属地管理、动态(范本)操作、规范程序、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专款专用、量入为出的原则。

二、救助对象具有本县户口,并符合以下条件的城乡居民,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

(一)农牧区五保对象;(二)城乡低保户;(三)城乡伤残军人、带病回乡___军人、在乡老复员军人、伤残民兵及其配偶,革___烈属,牺牲、病故军人遗属,在乡老复员军人遗属等特殊优抚对象;(四)城市低保对象中,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城市低保对象中,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个人医疗费用负担较重家庭成员;(五)未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但因患重大疾病影响基本生活的特殊困难群众;(六)其他特殊困难群众。

三、救助方式(一)农牧区新型合作医疗自筹部分;(二)大病医疗救助。

四、救助标准(一)农村五保户、低保户、城市低保户、城市“三无”人员、困难优抚对象参加农牧区新型合作医疗个人承担部分由民政局全额救助。

(二)救助对象因患重大疾病住院治疗的,其当年度(公历___月___日-___月___日)住院医疗费用(参加新型合作医疗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经合管办或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销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过高且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给予适当救助,救助标准按住院医疗费用%的比例给予救助,但救助金额每人每年累计不超过___元。

(三)农村五保户、重点优抚对象、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实行基本门诊就医补助,基本门诊就医每人每年补助金额不超过___元。

五、救助程序(一)参加农牧区新型合作医疗救助程序根据《___县农牧区新型合作医疗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各村委会、社区在每年第四季度对本村组(社区)需民政资助参加合作医疗对象进行详细入户调查摸底、登记造册,经村(居)民代表会议评议同意,上报乡镇人民政府。

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并在当年___月___日前将需民政资助参加合作医疗对象花名册报民政局,经民政局___、县农牧区医疗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由各乡镇分类办理救助对象参加合作医疗的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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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医疗救助的原则
第二条为了保证重点优抚对象医疗救助工作的正常进行,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坚持常规疾病医疗救助和大病医疗救助相结合,以常规性疾病医疗救助为主的原则。

坚持重点优抚对象医疗救助与农村合作医疗相结合的原则。

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广覆盖、低标准并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提高医疗救助标准的原则。

坚持突出重点和量力而行的原则。

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坚持医疗救助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三章医疗救助的对象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医疗救助的优抚对象是指具有**县常住户口、持有《****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领取证》,享受国家抚恤补助待遇、不享受城市医疗保障的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在乡西路红军老战士;
在乡老复员军人;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在乡残疾军人;
在乡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第四章医疗救助标准
第五条在乡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和西路红军老战士医疗救助符合规定的门诊费和住院费用实报实销。

第六条在乡的其他重点优抚对象因大病、重病住院治疗,本人全年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在×××元以上,可申请医疗救助。

医疗救助的标准如下:
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在乡老复员军人,按照本人住院治疗时发生的医疗费用的×××标准予以救助;
解放战争时期入伍的在乡老复员军人,按照本人住院治疗时发生的医疗费用的×××标准予以救助;
抗美援朝时期入伍的在乡老复员军人,按照本人住院治疗时发生的医疗费用的×××标准予以救助;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七级到十级残疾军人、参战人员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按照本人住院治疗时发生的费用的×××标准予以救助。

第七条医疗救助的最高额度每人年度累计不超过1000×××元。

救助对象身份类别重叠的,按最高类别标准实施救助。

第八条凡没有住院治疗的重点优抚对象,在一年中在乡卫生院和其它医院门诊看病发生的医疗费用,可凭门诊正式医疗费单据,可救助200-×××元。

第九条在指定医院以外就诊及因违法违纪、打架斗殴、酗酒、交通肇事、吸毒、自杀、自残等因自身原因造成住院治疗时发生的医疗费用或安装假肢、器官移值、镶牙、整容、矫形、配镜及购买保健、滋补、营养品等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列入救助范围。

第五章医疗救助资金的申请、审核和核销
第十条医疗救助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

救助对象申请医疗救助时,由本人向民政部门提出申请,持定点医院诊断证明、正式医疗收费单据和相应的治疗处方清单及《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领取证》,到乡填写《**县重点优抚对象医疗救助申请表》,经乡审查报民政部门审核审批。

对符合条件的,直接由民政部门负责办理领款手续。

对不符合条件的,由民政部门
注明原因,逐级通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符合救助条件的重点优抚对象,应在医疗终结一个月内提出救助申请,未及时提出救助申请的不予受理。

第六章使用与管理
第十二条医疗救助资金由民政部门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民政部门是重点优抚对象医疗救助的主管部门。

财政、审计、卫生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积极配合,共同抓好落实。

第十四条民政部门和乡都要建立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医疗救助档案,做到一户一档,一次一案,有据可查,县人民医院为全县重点优抚对象享受医疗救助的医疗定点医院。

第十五条定点医院要严格执行医疗救助的相关规定,按规定为救助人员提供相应的医疗诊断证明和医疗费用清单,严禁弄虚作假,如违反规定取消定点医疗资格。

第十六条救助对象要如实提供相关证明和材料,对骗取医疗救助资金的,民政部门将如数追回,并取消其医疗救助待遇;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实施细则由民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实施办法自**年*月*日起实行。

农村优抚对象医疗救助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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