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安全用电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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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低压电气安全工作规程

农村低压电气安全工作规程

农村低压电气安全工作规程一、总则1.1 目的农村低压电气安全工作规程的制定旨在规范农村地区低压电气设施的安全管理,确保电气设备正常运行,降低事故发生风险,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1.2 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农村地区的低压电气设施,包括供电系统、配电系统、用电设备及相关设施。

1.3 安全责任农村低压电气设备的安全责任由供电企业、农村电力管理部门、用户等各方共同承担,各方应当根据自身职责履行安全管理义务。

二、安全管理2.1 设备检查1.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农村低压电气设备的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2.定期对电缆、开关、插座等设备进行检查,保证其正常使用; 3.设备故障时应及时停止使用,并报修。

2.2 用电安全1.严格控制农村低压电气设备的负荷,不得超负荷使用;2.禁止私拉乱接电线,以免导致火灾等事故;3.使用电器设备时应按照说明书正确操作,避免误操作导致事故。

2.3 安全防护1.安装过载保护器、漏电保护器等设备,提升设备安全性;2.保持设备周围清洁、通风,避免发生短路或过热现象;3.在雷雨天气时及时停止使用电器设备,避免雷击损坏。

三、事故处理3.1 事故报告1.一旦发生电气事故,应当立即停止使用相关设备,确保人员安全;2.及时向供电企业、有关部门报告,配合调查处理。

3.2 应急预案1.建立农村低压电气设备事故的应急预案,明确责任分工;2.定期组织演练,提升处理事故的能力和效率。

四、培训和教育1.组织农村低压电气安全培训,提升相关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2.定期开展安全教育活动,普及安全知识,促进安全文化建设。

五、附则1.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2.关于本规程的解释权归农村电力管理部门所有;3.如有违反本规程的行为,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以上即为农村低压电气安全工作规程,各方应当共同遵守,共同维护农村电气设备安全。

村民安全用电规定(3篇)

村民安全用电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村民生命财产安全,预防电气火灾事故的发生,确保村民用电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村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村范围内所有村民及使用电力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本规定由村安全用电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和监督实施。

第二章安全用电基本要求第四条村民应自觉遵守国家有关电力安全的规定,增强安全用电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第五条村民应定期检查用电设施,确保用电安全。

第六条严禁私拉乱接电线,禁止在电力线路附近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第七条禁止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器产品。

第八条严禁在电力线路下方进行挖掘、打桩等施工活动。

第九条严禁在电力线路附近种植树木、攀爬电线杆等行为。

第十条严禁在电力设施周围进行可能影响电力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三章用电设施管理第十一条村民应定期对用电设施进行检查、维护,确保设施完好。

第十二条电力线路、配电箱等设施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第十三条电力线路、配电箱等设施周边应保持整洁,不得堆放杂物。

第十四条电力线路、配电箱等设施周围应设立安全距离,不得擅自移动。

第十五条电力线路、配电箱等设施发生故障时,应及时报告村安全用电领导小组,由专业人员处理。

第十六条村民不得私自改动电力线路、配电箱等设施,如需改动,应向村安全用电领导小组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四章电器使用安全第十七条村民应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器产品。

第十八条电器产品应放置在干燥、通风、防火、防潮的地方。

第十九条电器产品使用前应检查电源插头、插座是否完好,电源线是否有破损。

第二十条电器产品使用过程中,应避免长时间连续使用,防止过载。

第二十一条电器产品使用完毕后,应关闭电源开关,拔掉插头。

第二十二条禁止使用不合格的电源线、插座等电器配件。

第二十三条禁止在电器产品附近放置易燃易爆物品。

第五章电气火灾预防与应急处理第二十四条村民应掌握电气火灾预防知识,提高火灾自防自救能力。

农民用电的安全管理规定(3篇)

农民用电的安全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民用电安全管理,保障农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农村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农村地区农民用电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检修、停电、用电安全检查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农民用电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政府监管、企业负责、群众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民用电安全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电力企业负责农村电力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和检修。

农民应当自觉遵守用电安全规定,确保用电安全。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五条农村电力设施规划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电力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相协调。

第六条农村电力设施建设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进行设计、施工和验收;(二)采用先进、安全、可靠的电力设备和技术;(三)确保电力设施与周边环境相协调,防止对环境造成污染。

第七条农村电力设施建设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电力线路应当采用绝缘导线,并按照规定设置绝缘子、接地线等安全设施;(二)配电变压器应当设置在安全、便于维护的位置,并配备相应的安全防护设施;(三)电力设施应当定期进行检测、维护和检修,确保其安全可靠运行。

第八条农村电力设施建设应当依法进行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建设。

第三章运行与维护第九条农村电力设施运行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电力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电力设施运行管理制度,确保电力设施安全可靠运行;(二)电力设施运行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三)电力设施运行过程中,应当加强巡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条农村电力设施维护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定期对电力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二)对损坏的电力设施及时进行修复,确保电力设施完好;(三)对电力设施进行技术改造,提高电力设施的安全性能。

农村安全用电规程(DL493—2001)部分条款

农村安全用电规程(DL493—2001)部分条款

农村安全用电规程(DL493—2001)部分条款5.1安全用电、人人有责。

5.2用户受、用电设施的选型、设计、安装和运行维护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5.3用户用电或临时用电应向当地电力企业申请。

5.4用电设施安装应符合DL/T499规定的要求,验收合格后方可接电,不准私拉乱接用电设备。

临时用电期间用户应设专人看管临时用电设施,用完及时拆除。

5.5严禁私自改变低压系统运行方式,禁止采用一相一地方式用电。

5.6严禁私设电网防盗和捕鼠、狩猎、捕鱼。

5.7严禁使用挂钩线、破股线、地爬线和绝缘不合格的导线接电。

5.8严禁攀登、跨越电力设施的保护围墙或遮栏。

5.9严禁往电力线、变压器上扔东西。

5.10不准在电力线附近放炮采石。

5.11不准靠近电杆挖坑或取土,不准在电杆上拴牲畜,不准破坏拉线,以防倒杆断线。

5.12不准在电力线路上挂晒衣物。

晒衣线(绳)与低压电力线要保持1.25m 以上的水平距离。

5.13不准通信线、广播线与电力线同杆架设。

通信线、广播线和电力线进户时要明显分开。

5.14不得在电力线路的保护区内盖房子、打井、打场、堆柴草、栽树和种植自然生长较终高度与电力线路的导线之间不符合垂直和水平安全距离规定的竹子、树木。

5.15在电力线附近立井架、修理房屋和砍伐树木时,必须经当地电力企业或产权人同意,采取防范措施。

当发生纠纷时,由当地电力管理部门依法协调。

5.16演戏、放电影、钓鱼和集会等活动要远离架空电力线路和其他带电设备,防止触电伤人。

5.17船只通过跨河线时,应及早放下桅杆;马车通过电力线时,不要扬鞭;机动车辆行驶或田间作业时,不要碰电杆和拉线。

5.18教育儿童不玩弄电气设备、不爬电杆、不摇晃拉线、不爬变压器台,不要在电力线附近打鸟、放风筝和有其他损坏电力设施、危及安全的行为。

5.19发现电力线断落时,不要靠近;如距离导线的落地点8m以内时,应及时将双脚并立,按导线落地点反方向跳离,并看守现场或立即找电工处理。

农村安全用电规程

农村安全用电规程

农村安全用电规程 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农村安全用电规程DL493-921总则为了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国家监察、行政管理、群众监督”相结合的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农村安全用电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使电力更有效地为农业生产、农村经济和人民生活服务,特制定本规程。

本规程适用于管理农村安全用电的各级电力部门和用户(含区、乡、镇及以下企事业单位和生产、生活用电户,以下简称为用户)。

从事农电管理的工作人员、用户均应熟悉并必须执行本规程。

任何人员发现有违反本规程,并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的行为,均有权制止;对违反本规程的命令和规定,工作人员和用户应拒绝执行或向上级电力部门报告。

对贯彻执行本规程有显着成绩者,应受到表扬和奖励;对违反本规程造成事故的责任者,应分别情况予以处理,构成治安处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处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安全用电管理组织和职责凡用电的乡(区、镇,下同),均应建立乡电力管理站(简称乡电管站)。

乡电管站是安全用电管理工作的基层组织,在业务上接受县电力部门的归口管理。

乡电管站要设立专(兼)职安全员,建立安全用电岗位责任制。

乡电管站在安全用电方面的管理职责:负责乡村电工的统一管理和组织培训及县电力部门委托的考核工作。

负责辖区内用电设施的安装、验收、维护和安全运行等管理工作。

负责组织辖区内安全用电知识的宣传和普及工作。

负责辖区内人身触电伤亡事故和设备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制定年、季、月的反事故措施计划,组织开展安全活动。

认真执行《农村低压电力技术规程》和《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保护电力设施。

认真执行部颁《农电安全报表的规定》,按时上报事故报告和报表。

认真执行国家及电力部门有关安全工作的法规和预防事故的各项措施,努力完成县电力部门交给的各项任务。

按上级规定建立健全有关安全工作的基础资料与工作制度。

定期向县电力部门和乡政府请示报告安全工作。

《农村安全用电规程》DL493-2001

《农村安全用电规程》DL493-2001

《农村安全用电规程》DL493-2001 前言本标准除2和3两章为推荐性条文外,其余均为强制性条文。

本标准是根据国家经贸委电力司“关于确认1999年度电力行业标准制、修定计划项目的通知”(电力[2000]22号),由电力行业农村电气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织有关单位对DL 493—1992《农村安全用电规程》修订而成。

在修订过程中,修订工作组根据农村电力体制改革与发展需要,认真总结了DL493—1992规程实施以来的经验,结合全国各地农村安全用电的情况,广泛征求意见,依据现行的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在原规程的基础上,对原标准有关章节的内容作了修改和增删。

为了维护电力投资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电力安全运行,使电力更有效地为农业、农民、农村经济服务。

本标准明确了农村安全用电管理中以资产为纽带,产权为分界点的各责任方的职责,对原规程中各责任方职责作了修改;删除了原规程中“安全用电管理组织和职责”和“乡村电工和安全工作职责”2个章节,对其中有关内容作了修改,并将其归入了新增加的“安全用电管理中各责任方的职责”章节中;删除了原标准中“用电设施的安全管理”、“用电设施的检修与试验”和“农村人身触电伤亡事故的调查、报告和统计”3个章节,将其中的有关内容归入到本标准的“安全用电”的章节中。

本标准生效之日同时替代DL 493—1992。

本标准由国家电力公司农电工作部提出。

本标准由电力行业农村电气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国家电力公司农电工作部、浙江省电力公司农电工作部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振生徐腊元沈悦阳赵启明徐方平黄迺元王光德本标准由电力行业农村电气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1 范围本规程规定了农村安全用电的基本要求和责任方的职责,适用于农村电网的管理、经营、使用活动。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农村低压安全用电规程

农村低压安全用电规程

农村低压安全用电规程一、引言为了确保农村低压电网的安全运行,保护广大农村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程。

本规程适用于农村低压电网建设、运维和用户用电。

二、术语和定义•低压电网:指电压等级不超过380V的电网系统。

•供电企业:指负责为用户供应电力的法人单位。

•电力用户:指接受供电企业供电并使用电能的单位或个人。

三、农村低压电网的建设1.农村低压电网的建设应符合国家电力行业标准和相关规定,确保设计、施工和验收合格。

2.农村低压电网的线路应按照规定布设电力设备,确保线路的安全可靠。

3.农村低压电网的绝缘电阻和接地电阻应符合国家电力行业标准,经常性进行检测和维护。

四、农村低压电网的运维1.供电企业应设立专门的电力运维团队,负责低压电网的日常巡视、检修和维护。

2.低压电网的设备和线路应定期进行检测,及时排除隐患,确保电网的正常运行。

3.供电企业应建立低压电网运行档案,记录设备运行情况、巡视检修情况以及用户用电数据等重要信息。

五、用户用电要求1.用户安装用电设备前,应先了解电能的使用特点和安全知识,按照《电力法》和相关规定使用电能。

2.用户应购买合格的用电设备,并确保设备安装、维修、使用符合国家电力行业标准。

3.用户应妥善使用电器插头和插座,插拔电器时要轻拉轻插,避免过度使用插头而导致烧毁的情况发生。

4.用户在使用电器过程中应注意电气安全,禁止在用电设备旁放置易燃物品,并避免在高温环境下使用电器。

5.用户应定期对自家用电设备进行检测和维护,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更换或修理。

6.如果用户遇到电力设备故障或安全事故,应及时向供电企业报告,不得私自处理。

六、安全教育与宣传1.供电企业应加强对农村低压电网的安全教育与宣传,提高用户的安全意识和用电素质。

2.供电企业可以通过发放宣传资料、开展安全讲座和演练等方式,向用户普及用电安全知识,提醒用户注意用电安全。

七、违规处理和经济处罚1.对违反本规程的用电行为,供电企业有权采取警示、劝阻、限电等措施予以处理。

农村安全用电规则

农村安全用电规则

农村安全用电规则
(1)用电要向电力部门申请,安装和维修供气维修设备要找电工,不准乱拉乱接电力设备。

(2)农村临时用电要向供水部门申请,电力设备的安装应当附合规程的其要求,经过验收合格后才能够接电,在用电期间应当有专人专
人使唤,用完以后及时拆除,不准长期带电。

(3)严禁“一火一地”用电和挂钩用电。

(4)严禁私设电网,不准用电网防盗防窃,不准用电网捕鱼、狩猎;不准用电网防鼠灭害。

(5)不准带电维修或者擅自移动用电设备,不准使用破股线。

(6)凡是有自备或者备用电源的用户,与电网并列运行前,要部门负责人向电力供应部门申请签订协议,防范并且应当装有防止在电网
停电作业时,向电网倒送电的安全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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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安全用电规程(DL493-2001)
前言
本标准除2和3两章为推荐性条文外,其余均为强制性条文。

本标准是根据国家经贸委电力司“关于确认1999年度电力行业标准制、修定计划项目的通知”(电力[2000]22号),由电力行业农村电气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织有关单位对DL 493—1992《农村安全用电规程》修订而成。

在修订过程中,修订工作组根据农村电力体制改革与发展需要,认真总结了DL493—1992规程实施以来的经验,结合全国各地农村安全用电的情况,广泛征求意见,依据现行的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在原规程的基础上,对原标准有关章节的内容作了修改和增删。

为了维护电力投资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电力安全运行,使电力更有效地为农业、农民、农村经济服务。

本标准明确了农村安全用电管理中以资产为纽带,产权为分界点的各责任方的职责,对原规程中各责任方职责作了修改;删除了原规程中“安全用电管理组织和职责”和“乡村电工和安全工作职责”2个章节,对其中有关内容作了修改,并将其归入了新增加的“安全用电管理中各责任方的职责”章节中;删除了原标准中“用电设施的安全管理”、“用电设施的检修与试验”和“农村人身触电伤亡事故的调查、报告和统计”3个章节,将其中的有关内容归入到本标准的“安全用电”的章节中。

本标准生效之日同时替代DL 493—1992。

本标准由国家电力公司农电工作部提出。

本标准由电力行业农村电气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国家电力公司农电工作部、浙江省电力公司农电工作部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振生徐腊元沈悦阳赵启明徐方平黄迺元王光德
本标准由电力行业农村电气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1 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农村安全用电的基本要求和责任方的职责,适用于农村电网的管理、经营、使用活动。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 13869—1992 用电安全导则
DL/T 477—××××农村低压电气安全工作规程
DL/T 499—××××农村低压电力技术规程
DL/T 633—1997 农电事故调查统计规程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1998年1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9号)
3 名词解释
3.1 用户受、用电设施the effector and consumer of the user
指按产权属用户的配电变压器、低压配电室(箱)、低压线路、接户线、进户线、室内配线和动力设备、用电器具及其相应的保护、控制等电气装置。

3.2 特低电压限值the limitation of especially low voltage
指在最不利的情况下(预计到所有应考虑的外部因素,如电网电压的容差等),允许存在于两个可同时触及的可导电部分间的最高电压。

3.3 特低电压especially low voltage
指在特低电压限值范围的电压,在相应条件下对人员不会有危险的。

4 安全用电管理中各责任方的职责
4.1 电力管理部门的职责:
4.1.1 负责农村安全用电的监督管理。

4.1.2 制订、宣传、普及有关农村安全用电的法律、法规知识以及安全用电常识。

4.1.3 监督有关农村安全用电的法律、法规和电力技术标准的执行。

4.1.4 协调处理安全用电纠纷,协助司法机关对农村人身触电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4.1.5 负责对在用户受、送电装置上作业的电工的考核和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单位的资格审查,并核发许可证。

4.2 电力企业的职责:
4.2.1 接受电力管理部门对安全用电的监督和管理。

4.2.2 执行国家及电力管理部门颁布的电力法律、法规、政策和电力技术规程、行业管理标准中有关安全用电工作的规定。

4.2.3 协助电力管理部门制订农村安全用电管理规章制度及宣传、普及农村安全用电知识。

4.2.4 协助做好辖区内人身触电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4.2.5 依法开展安全用电检查工作。

4.2.6 承办电力管理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

4.2.7 组织对自备电源用户的安全检查及其电气设施的验收。

4.2.8 依法保护电力设施。

4.2.9 建立健全安全用电工作的基础资料、用户档案和保障安全用电的工作制度。

4.2.10 向电力管理部门报告农村安全用电情况。

4.3 电力使用者的职责:
4.3.1 执行国家及电力管理部门的电力法律、法规、政策和电力规程中有关安全用电的规定。

4.3.2 接受电力管理部门对安全用电的监督管理。

4.3.3 接受电力企业依法开展的用电检查。

4.3.4 做好预防事故工作,制定并落实反事故措施。

4.3.5 必须安装防触、漏电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并做好运行维护工作。

4.3.6 学习并掌握安全用电知识。

4.3.7 发生事故后必须保护事故现场,配合做好对人身触电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4.3.8 严格执行《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做好对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

4.3.9 企、事业电力用户,必须配备专职或兼职电气工作人员(以下称用户电工),并接受当地电力管理部门的监督。

4.3.10 企、事业电力用户按规定建立健全产权范围内的安全用电工作的基础资料、用电设施检修和运行的工作台账以及保障安全用电的工作制度。

4.3.11 企、事业电力用户应按规定及时上报电力事故。

4.3.12 用户电工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a)必须接受当地电力管理部门和电力企业的业务指导,身体健康,无妨碍工作的病症。

事业心、责任心强,具有良好的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不以权谋私;
b)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c)熟悉和遵守有关电力安全、技术等法规和规程,熟练掌握操作技能,熟练掌握“人身触电紧急救护法”;
d)必须经电力企业培训、考核,电力管理部门审查合格;
e)能从事用户产权范围内的用电设备运行维护和安全用电工作。

4.3.13 电力使用者在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时;
a)接受电力管理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b)执行国家及电力管理部门的电力法律、法规、政策和电力技术规程、行业管理标准以及有关安全用电工作的规定;
c)接受电力企业的资质考核和电力管理部门的资格审查,并取得相应资质;
d)接受电力企业依法开展的用电检查工作;
e)接受电力企业对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的验收。

5 安全用电
5.1 安全用电、人人有责。

5.2 用户受、用电设施的选型、设计、安装和运行维护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5.3 用户用电或临时用电应向当地电力企业申请。

5.4 用电设施安装应符合DL/T499规定的要求,验收合格后方可接电,不准私拉乱接用电设备。

临时用电期间用户应设专人看管临时用电设施,用完及时拆除。

5.5 严禁私自改变低压系统运行方式,禁止采用“一相一地”方式用电。

5.6 严禁私设电网防盗和捕鼠、狩猎、捕鱼。

5.7 严禁使用挂钩线、破股线、地爬线和绝缘不合格的导线接电。

5.8 严禁攀登、跨越电力设施的保护围墙或遮栏。

5.9 严禁往电力线、变压器上扔东西。

5.10 不准在电力线附近放炮采石。

5.11 不准靠近电杆挖坑或取土,不准在电杆上拴牲畜,不准破坏拉线,以防倒杆断线。

5.12 不准在电力线路上挂晒衣物。

晒衣线(绳)与低压电力线要保持1.25m以上的水平距离。

5.13 不准通信线、广播线与电力线同杆架设。

通信线、广播线和电力线进户时要明显分开。

5.14 不得在电力线路的保护区内盖房子、打井、打场、堆柴草、栽树和种植自然生长最终高度与电力线路的导线之间不符合垂直和水平安全距离规定的竹子、树木。

5.15 在电力线附近立井架、修理房屋和砍伐树木时,必须经当地电力企业或产权人同意,采取防范措施。

当发生纠纷时,由当地电力管理部门依法协调。

5.16 演戏、放电影、钩鱼和集会等活动要远离架空电力线路和其他带电设备,防止触电伤人。

5.17 船只通过跨河线时,应及早放下桅杆;马车通过电力线时,不要扬鞭;机动车辆行驶或田间作业时,不要碰电杆和拉线。

5.18 教育儿童不玩弄电气设备、不爬电杆、不摇晃拉线、不爬变压器台,不要在电力线附近打鸟、放风筝和有其他损坏电力设施、危及安全的行为。

5.19 发现电力线断落时,不要靠近;如距离导线的落地点8m以内时,应及时将双脚并立,按导线落地点反方向跳离,并看守现场或立即找电工处理。

5.20 发现有人触电,不要赤手拉触电人,应尽快断开电源,并按DL 477附录A 紧急救护进行抢救。

5.21 必须跨房的低压电力线与房顶的垂直距离应保持2.5m及以上,对建筑物的水平距离应保持1.25m及以上。

5.22 架设电视天线时应远离电力线路,天线杆与高低压电力线路的最小距离应大于杆高3.0m,天线拉线与上述电力线路的净空距离应大于3.0m。

5.23 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动作后,应迅速查明跳闸原因,排除故障后方能投运。

5.24 家庭用电禁止拉临时线和使用带插座的灯头。

5.25 用户发现有线广播喇叭发出怪叫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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