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职务犯罪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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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职务犯罪讲稿

“权力导致腐败,绝对权力绝对导致腐败”,这句名言意味着当权力缺乏约束时就存在被滥用的风险。在我国商业银行中,无论是高管人员还是普通员工,都拥有较大的权力和权力异化的便利,从而导致商业银行职务犯罪频发、高发。中国银监会主席原刘明康先生曾在一次报告中指出,在金融案件中,职务犯罪的比率高达80%。商业银行是现代经济的核心,是经营货币和信用的企业,其特殊性决定了商业银行职务犯罪的危害性和严重性。商业银行职务犯罪表面造成的只是银行财产的损失、国家资产的流失,但深层次会损害金融信用,甚至引发信用危机。

商业银行职务犯罪是职务犯罪的一种特殊形态,因而商业银行职务犯罪首先具有职务犯罪的基本特征。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职务犯罪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及其他社会团体中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对工作不负责、不履行职责,致使国家、集体以及人民的利益遭受损失,依照刑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犯罪行为的总称。

商业银行作为经营货币的特殊企业,它是社会中最重要的金融中介。在商业银行中领导拥有较高的权力,普通员工拥有较大的权限,因此商业银行职务犯罪又有着和其他行业职务犯罪不一样的特性,即广泛性和高风险性。商业银行职务犯罪是商业银行中掌握权利的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中的便利、职务上的权限,在资金运作或管理中贪污受贿、挪用资金、侵占他人财产、进行钱权交易等违法活动,或者玩忽职守、放弃职责、进行其他渎职活动,致使国家资产流失、社会公众利益遭受损失,依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犯罪行为。

商业银行的职务犯罪

银行是金融管理货币资金的行业,干部员工整天与现金、票据打交道,责任重大。银行工作的特殊,其工作人员既有各岗位各职级相关职责及权利,同时又存在各岗位各职级人员利用职务进行非法活动的土壤。因此,在预防高科技、高智能犯罪的同时,仍不能忽视职务犯罪。下面结合“利用职务”而走向

犯罪的点型案例,浅谈银行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特点、形态、原因及防范对策。

二、金融职务犯罪的特点

随着社会环境的发展变化,当前金融职务犯罪在案件性质,作案金额,作案人员和作案手段上都呈现出一些新的特征和趋势,从调查掌握的情况分析,金融系统经济违法违纪案件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1、从犯罪嫌疑人职务看,发案多集中在管理人、财、物“实权部门”和“实权人物”上。一是主要表现在少数掌握实权领导存在“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的倾向,利用职务之便置党性于不顾,拿公款大肆吃、喝、玩、乐。群众敢怒不敢言,即使有人直谏,便让其“靠边”。这样堕落得很快,最终成为人民的罪人。二是表现在金融工作的关键环节和关键部位的工作人员,业务上比较精通,由于思想观念扭曲错位,腐化堕落,利用职务之便,贪污挪用、滥用公款或他人资金,作案后总侥幸认为自己业务熟,不会被发现。这种形式的犯罪,往往发生在储蓄、出纳等重要岗位。三是受有关领导或同事唆使,由于本身法律意识淡薄,上级说了,虽不想办但又不敢不办,继而违规操作,造成严重后果。

2、从犯罪嫌疑人的年龄看,呈低龄化趋势。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工作的需要,金融机构的人员结构不断调整,在人员“进”口把关不严,特别是对中层干部及分支机构负责人的选用上失察或不当,只注重年轻化、知识化,缺乏科学性,一些年龄小、学历高的职工担任领导职务,或占居重要部门和重要岗位。但是,由于他们涉世不深,缺乏应有的社会经验和自我约束能力,容易受外界的影响诱发个人投机心理、冒险心理和侥幸心理,私欲膨胀,利用工作间隙炒股、经商,一旦亏本,债台高筑,便萌生了“借鸡生蛋”的想法,利用职务之便私自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最后血本无归,构成犯罪。此类犯罪的概率比较大。

3、从犯罪手段上看,作案智能化,技术含量高。金融机构是专业性很强的机构,近年来,随着计算机在金融业的广泛应用,犯罪分子把计算机作为作案的工具和对象疯狂作案,他们利用计算机伪造变造凭证、单据,空存骗支、偷改记录盗支储户存款,偷转资金进行挪用,使职务犯罪由非法型向“表面合法型”转变,犯罪更加隐蔽,犯罪活动暴露慢,成为预防和打击金融违法犯罪的

突出题。还有一部分人往往自从事金融职业起始,就带有不健康的思想因素,隐藏在某一个角落里,伺机作案,甚至与外部不法之徒徒互相勾结利用,这种犯罪的后果严重,对国家财产、人身安全威胁较大。

4、从犯罪的形式上看,内外勾结作案突出。由于银行工作的特殊性,银行职工平时与货币钱款接触频繁,因而很容易成为外部犯罪分子瞄准的目标。为了达到骗贷、票据诈骗、腾挪资金、甚至是直接窃取银行资金的目的,他们不惜花重金拉拢腐蚀银行内部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便利条件进行各种形式的金融犯罪。近些年来,诸多起重大恶性金融犯罪案件都是内外勾结作案的结果,造成了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这种内外勾结作案的特点危害极大,一方面给银行造成了人、财、物方面的重大损失,另一方面由于银行工作人员熟悉业务流程,懂得如何规避银行规章制度的约束和监管,他们的加入使得犯罪更加隐蔽,从而加大了发觉、侦破案件的难度。

5、从金融机构的监督惩处力度上看,失之于软,失之于宽。金融系统内部监督普遍缺乏针对性、时效性,“三多三少”问题十分突出,即表面监督多、实际监督少,事后监督多、事前事中监督少,被动监督多、主动监督少。金融系统内部监督主体缺乏应有的独立性和权威性,严重存在上级疏于监督,同级没有监督,下级不敢监督,监督流于形式等问题。以纪代法,以罚代纪,在宽严幅度上打“擦边球”,对违法违纪者往往罪错与处罚失衡,失之于软,失之于宽,对照“从重或加重”的条款则取“下限”,就低不就高;对照“从轻或减轻”的条款则取“上限”,就高不就低。有案不报,有案不查。为保住“乌纱帽”和政绩,对发生的职务犯罪案件能瞒则瞒,能压则压,压不往则保,保不住则拖,这种执纪不严、有案不查、压案不报的做法往往是职务犯罪案件多发和大案要案发生的祸根。最近,媒体报道了一个乡的农村信用社代办员,挪用侵占储户存款150余万元,历时4年才案发,这足以说明监督督察方面存在的问题。

6、从犯罪的过程和目的看,计划周密,作案后潜逃者居多。由于犯罪分子有“有权不用,过期作废”、“有钱能使鬼推磨”的心理表现,一度认为有了钱便能够拥有一切,所以他们在侵吞国家和人民财产时,才表现得那么心安理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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