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社会保险若干情况..
2024年上海社保缴费标准

在中国,社保是指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设立的社会保险制度,用于保障职工的基本社会保险权益,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各地的社保缴费标准会根据经济发展状况、就业情况和政策调整等因素进行调整。
根据之前的趋势,上海的社保缴费标准通常会比较高,因为上海是中国的经济中心,工资水平和生活成本较高。
以下是一种可能的情况,但请注意这只是假设,真实情况可能变化。
1.养老保险:根据先前的政策,上海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为参保人员上一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上限,通常是该平均工资的3倍左右。
假设2024年上海的社会平均工资为10万元,那么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可能为30万元左右。
缴费比例为职工个人缴费8%,单位缴费20%。
根据这个标准计算,个人每月需要缴纳养老保险费用的总金额为30万元×8%÷12=2000元左右。
2.医疗保险:上海的医疗保险也是根据缴费基数来确定。
先前的政策规定,上海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为参保人员上一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上限,通常是该平均工资的3倍左右。
假设2024年上海的社会平均工资为10万元,那么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可能为30万元左右。
个人缴费比例为2%,单位缴费比例为10%。
根据这个标准计算,个人每月需要缴纳医疗保险费用的总金额为30万元×2%÷12=50元左右。
3.失业保险:根据之前的政策,个人缴费比例为0.5%,单位缴费比例为1.5%。
假设养老金缴费基数为30万元,根据这个标准计算,个人每月需要缴纳失业保险费用的总金额为30万元×0.5%÷12=12.5元左右。
4.工伤保险:根据之前的政策,单位需缴费比例为0.8%,个人无须缴纳。
假设养老金缴费基数为30万元,根据这个标准计算,单位每月需要缴纳工伤保险费用的总金额为30万元×0.8%÷12=200元左右。
5.生育保险:根据之前的政策,单位需缴费比例为1.2%,个人无须缴纳。
上海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调整本市在职人员养老保险费缴纳比例的通知-沪社保综发[199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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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调整本市在职人员养老保险费缴纳比例的通知
正文:
---------------------------------------------------------------------------------------------------------------------------------------------------- 上海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调整本市在职人
员养老保险费缴纳比例的通知
(沪社保综发[1995]7号1995年3月8日)
根据《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市社会保险委员会审核批准,自1995年4月1日起,调整在职人员养老保险费的缴纳比例,并相应调整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的比例。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职人员按本人工资收入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比例,由原来的3%调整为4%。
二、提高个人缴费比例后,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中,按个人缴纳基数记入个人账户数额的比例分别调整为:企业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为7%,机关、全额预算事业单位为9%,差额预算事业单位为8%。
三、1995年1月1日至3月31日到达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在按当年12个月缴纳养老保险费时,其缴费的基数不变,缴费的比例从4月1日起也调整为4%。
——结束——。
上海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贯彻沪府发【1995】6号文件若干问题的补充意见

上海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贯彻沪府发【1995】6号文件若干问题的补充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公布日期】1995.04.06•【字号】•【施行日期】1995.04.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险正文上海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贯彻沪府发【1995】6号文件若干问题的补充意见各区、县人民政府,各主管局,市、区、县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为贯彻《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本市外商投资企业中国职工的养老保险实行统一管理的通知》(沪府发【1995】6号),我局已下发若干问题的意见(沪社保业一发【95】4号)。
现对执行过程中的若干具体问题提出如下补充意见:一、按沪社保业一发【95】4号文关于一九九二年底前在外商投资企业工作,现仍在本单位工作的,按其本人一九九二年底以前实得工资总额30%累计缴费额的十分之一暂计入个人养老保险帐户的金额应单独列帐。
二、补偿金的审核和支付,从一九九五年三月一日起统一由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办理。
对一九九五年二月底以前离开外商投资企业的职工未按规定领取补偿金的,经本人提出,原单位认定,保险公司出具证明后,可按规定向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申请领取补偿金,补偿金的金额按单位一九九二年底前职工本人实得工资总额的30%累计缴费额的十分之一计算。
三、外商投资企业中国职工的退休、退职工条件及养老金的计发比例统一按国家和本市对国有企业的规定执行。
四、在外商投资企业工作满三年,一九九五年三月一日以后办理离退休手续的职工,月养老金按以下办法计发:(一)按沪府发【1995】6号文规定,暂按职工退休前十二个月本人企业工资的平均数为基数计发养老金。
其中企业工资是指单位在国家规定的工资总额和政策原则范围内以各种形式给职工增加的工资,但不包括各种津贴(如中夜班津贴、高温津贴、有毒有害津贴、郊区津贴等)、加班工资、各种奖金、各类副食品价格补贴和生活补贴。
(二)按国家和本市规定发给各类补贴。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意见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4.03.28•【字号】沪人社规〔2024〕6号•【施行日期】2024.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伤保险正文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意见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各有关单位:为更好地贯彻执行《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妥善解决实际工作中的问题,进一步保障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工伤保险权益,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应当在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
从业人员在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均未参加工伤保险,且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由生产经营地所在区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工伤认定申请。
“生产经营地”是指用人单位具体生产、经营、办公所在地;从业人员存在相对固定工作场所的,该工作场所可视为生产经营地。
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地涉及本市两个及以上行政区,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受理管辖有争议的,应当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可报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指定管辖。
二、从业人员因病情变化被多次诊断、鉴定为同一职业病的,应以首次被诊断、鉴定之日作为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起算时点;该职业病已被认定为工伤后,再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再受理。
三、从业人员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被认定为视同工伤的,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按照《实施办法》规定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保险关系终止;因同一部位旧伤复发再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再受理。
四、工伤人员在停工留薪期内的原工资福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标准为工伤人员负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收入;工伤人员负伤前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月数计算平均工资收入。
上海社会保险基本情况

XX年度上海社会保险根本情况xx年度上海社会保险根本情况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xx年度本市社会保险根本情况。
截至xx年末,本市城镇职工根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达1373.37万人,企业离退休人员人均月养老金2964元。
覆盖范围截至xx年末,本市城镇职工根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到达1373.37万人,比上年末增加30.39万人。
其中参保职工969.30万人,离退休(职)人员404.07万人。
参加城镇职工根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工人数为346.53万人。
待遇水平 xx年,本市城镇职工根本养老保险企业离退休人员人均月养老金2964元。
覆盖范围截至xx年末,本市城乡居民根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到达78.30万人,其中领取养老金人数47.68万人。
待遇水平 xx年,本市城乡居民根本养老保险领取养老金人员人均月养老金688元。
覆盖范围截至xx年末,本市职工根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到达1353.57万人,比上年末增加28.07万人。
其中参保职工946.48万人,离退休(职)人员407.09万人。
参加职工根本医疗保险的农民工人数为284.57万人。
待遇支付xx年,职工根本医疗保险享受医疗效劳总人次达17138.27万人次,其中门诊大病和住院为500.20万人次;住院医疗费用中基金次均支付10670元,比上年增长7.18%;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基金支付比例为84.68%。
覆盖范围截至xx年末,本市城镇居民根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到达257.66万人,比上年末增加1.26万人,其中大学生参保人数为59.14万人。
待遇支付 xx年,城镇居民根本医疗保险享受医疗效劳总人次达1658.74万人次,其中门诊大病和住院为11.46万人次;住院医疗费用中基金次均支付9795元,比上年增长12.17%;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基金支付比例为75.55%。
覆盖范围截至xx年末,本市失业保险参保人数到达634.08万人,比上年末增加8.34万人。
参加失业保险的'农民工人数为58.96万人。
上海市社会保险制度文件

上海市社会保险制度文件
上海市的社会保险制度文件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1.《上海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征缴若干规定》:该规定是为了确保上海市城镇
职工社会保险费的足额征收和社会保险金的足额发放,保障在职职工、失业人员和离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完善上海市职工社会保险制度而制定。
2.《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制度》:该制度是进一步完善本市社会保障体系、维
护群众根本利益的一项有益探索,符合上海社会和经济发展的总体要求,对加快实现上海城乡一体化具有重要意义。
3.《上海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该细则旨在鼓励社会公众积
极举报社会保险基金违法行为,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切实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
此外,还有《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等一系列相关规定和办法,这些文件的实施有力地保障了上海市社会保险制度的顺利运行。
如需了解更多上海市社会保险制度文件,建议访问上海市政府官网或咨询相关机构的工作人员。
上海办基本社会保险情况解答。

问题一:办理离职,准备回老家,那我的医保卡要怎么样改啊,是取出现金还是转回老家啊,我还听说现在的医保卡账号全国通用,我想具体咨询一下,谢谢。
您好,根据您提供的身份证号码查询,目前您享受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您需把劳动关系由本市转移至外省市,由于本市关于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跨省市转移接续办法的具体实施细则尚在制订中,暂无法按新规定办理转移手续,根据现行政策,本市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由社保部门统一认定,无专门转移手续,您在办妥养老保险转移手续后,可申请清算个人医保帐户内资金,清算后的剩余资金以现金形式发还,不转移至外地医保帐户。
届时,您可携带本人身份证、医保卡、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的《养老保险缴费凭证》、委托他人代办还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至就近区县医保事务中心,根据您的实际缴费情况办理医保个人帐户资金清算手续(当年帐户资金按月清算,历年帐户资金全额清算)。
清算前,如有医疗费用尚需处理的,应先进行相应医疗费用的结算、报销或减负,再办理帐户资金清算。
各区县医保事务中心地址和联系电话,您可登陆医保网站()查询。
另外,本市关于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跨省市转移接续办法的具体实施细则可能于近期出台,若您需办理医保关系转移接续,建议可在该办法出台后具体咨询,或届时拨打医保服务热线962218询问。
问题二:外地人在上海买三金是不是和上海人买的三金享受一样的待遇?看病报销多少?您好,本市医疗保险中外来从业人员过渡期城保(即按7%比例缴费的外省市非城镇户籍人员)和城保(缴费比例为14%)的待遇范围及费用报销等情况均有所不同。
按7%比例缴费的过渡期城保只包括门急诊、药店购药和住院相应医保待遇,而14%城保除上述待遇外,还包括门诊大病和家庭病床等。
另外,因本市14%城保在职人员随参加工作时间和出生年月不同,医保待遇均有区别。
具体情况,建议您提供本人的详细信息(如身份证号码等)以便为您准确解答,或您可拨打医保服务热线962218咨询。
上海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贯彻沪府发[1995]6号文件若干问题的补充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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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贯彻沪府发[1995]6号文件若干问
题的补充意见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沪社保业一发[1995]15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社会保险管理局
【发布日期】1995.04.06
【实施日期】1995.04.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贯彻沪府发[1995]6号文件若干问题的补充意见
(沪社保业一发[1995]1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主管局,市、区、县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为贯彻《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本市外商投资企业中国职工的养老保险实行统一管理的通知》(沪府发【1995】6号),我局已下发若干问题的意见(沪社保业一发【95】4号)。
现对执行过程中的若干具体问题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按沪社保业一发【95】4号文关于一九九二年底前在外商投资企业工作,现仍在本单位工作的,按其本人一九九二年底以前实得工资总额30%累计缴费额的十分之一暂计入个人养老保险帐户的金额应单独列帐。
二、补偿金的审核和支付,从一九九五年三月一日起统一由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办
理。
对一九九五年二月底以前离开外商投资企业的职工未按规定领取补偿金的,经本人提出,原单位认定,保险公司出具证明后,可按规定向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申请领取补偿金,补偿金的金额按单位一九九二年底前职工本人实得工资总额的30%累计缴费额的十分之一计算。
三、外商投资企业中国职工的退休、退职工条件及养老金的计发比例统一按国家和本市对国有企业的规定执行。
四、在外商投资企业工作满三年,一九九五年三月一日以后办理离退休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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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社会保险若干情况一、上海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发展历史沿革(一)退休费统筹阶段:1986年~1992年:单位缴费,统筹率25.5%,个人不缴费。
1、全民企业:1986年2、集体企业:1988年3、小集体企业:1989年4、缴费按照单位工资总额,实行差额结算。
(二)建立全面养老保险制度阶段:1993年~至今,单位和个人缴费,建立个人账户。
1、范围:本市城镇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在职人员,退休人员。
2、起始阶段:养老保险缴纳比例单位为工资总额25.5%,个人为上年月平均工资3%。
3、个人帐户记帐额规则: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帐户,另外单位缴费部分记入:(1)企业:单位缴费记入个人账户8%;(2)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单位缴费记入个人账户10%;(3)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单位缴费记入个人账户9%。
从2003年8月起,个人账户统一为8%,全部由个人缴纳。
6、1998年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实行收支二条线。
7、目前社会保险费率:总计48%,其中:养老保险:单位22%,个人8%;医疗保险:单位10%+2%(附加医疗保险),个人2%;失业保险:单位1.7%,个人1%;工伤保险:单位0.5%,个人不缴费;生育保险:单位0.8%,个人不缴费。
二、全国事业单位参保情况按照上海模式的目前暂时没有。
三、企事业单位养老金计发区别区别:除按照工作年限计算外,企业主要根据缴费额和缴费基数确定,事业单位主要根据退休前工资和职务职称确定。
(一)企业养老金计发1、基础养老金:(上年度本市月平均工资+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整年数×1%+剩余月数×0.083%)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上年度本市月平均工资×个人平均月缴费工资指数个人平均月缴费工资指数=(Z1+Z2+……+Zm-1+Zm+1*n)÷N Z1、Z2、……Zm-1、Zm 为参保人员的月缴费工资指数。
月缴费工资指数按照参保人员退休前1月、2月……m-1月、m月本人月缴费工资基数除以对应的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规则保留四位小数)。
参保人员2010年底以前实际缴费年限的月缴费工资指数统一按照1计算。
n 为参保人员视同缴费年限的月数,视同缴费年限的月缴费工资指数统一按照1计算。
(视同缴费年限包含92年底前连续工龄,下同)N为参保人员累计缴费年限的月数(含视同缴费年限的月数)。
2、人帐户养老金:全部个人帐户储存额/规定的月数3、过渡性养老金:退休时的“虚账实记”金额及其利息/1204、月基本养老金:1+2+3后与原办法比较,就高享受后加上当年增资。
例:XX,女,1962年1月出生,2012年1月退休,92年底前工龄10年11月。
全部工作年限30年,帐户总额26441.9,虚帐实记49502.5,指数0.9996:基础养老金=(4331+4331×0.9996)/2×30%=1299.1元个人帐户养老金=26441.9/195=135.6元过渡性养老金=49502.5/120=412.6元月基本养老金=1299.1+135.6+412.6+(195+30×3)=2132.3元(二)事业单位养老金计发1、事业基本养老金:退休前岗位、薪级工资×按照工作年限计算的百分比+按规定的补贴津贴。
2、退休补贴:根据退休前职务职称确定。
(三)退休补贴中补贴一,补贴二的计算:1、补贴一=按照企业办法计发的养老金-事业基本养老金2、补贴二=按规定计发的退休补贴标准-补贴一例:XX,女,1958年5月出生,2013年5月退休,中级职称,全部工作年限35年1月,岗位工资680元,薪级工资767元,按企业办法计算的养老金3058.5元养老金=(680+767)×90%+6=1308.3元补贴标准=3110元补贴一=3058.5-1308.3=1750.2元补贴二=3110-1750.2=1359.8元(四)趋势:随着计算指数年限(2011年起)越来越增加,缴费年限长特别是缴费基数高的人将越来越与缴费年限少缴费基数低的人养老金拉大差距,若干年以后有可能超过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
例:XX,男,1965年10月出生,2025年10月退休,工龄6年,缴费32年,全部工作年限38年,全部按封顶数缴费,则个人帐户储存额为388233.6元,虚帐实记52800元,指数为1.7895,预计2025年(按每年7%增长)市平均工资11018元:指数养老金=(11018+11018×1.7895)/2×38%+52800/120+388233.6/139=9072.7元同例:XX,男,1965年10月出生,2025年10月退休,工龄6年,缴费32年,全部工作年限38年,全部按保底数缴费,则个人帐户储存额为68437.4元,虚帐实记52800元,指数为0.8632:指数养老金=(11018+11018×0.8632)/2×38%+52800/120+68437.4/139=4832.9元后者仅为前者0.5327%。
四、聘用制干部退休(一)2000年以前聘用制干部:必须有聘用制干部履历表。
(二)2000年以后聘用制干部:必须有聘用合同。
聘用制干部聘用满10年,基本养老金和退休补贴可以按照退休前职务职称计发,以后退休补贴增长可以按照退休前职务职称增加。
聘用制干部聘用未满10年,基本养老金可以按照退休前干部职务职称计发,退休补贴只能按照聘用干部前工人等级计发,以后退休补贴增长只能按照聘用干部前工人等级增加。
建议:以后聘用干部注意聘用期限能否满10年。
五、临近退休年龄五年调入事业单位人员计发养老金:(一)先按照企业办法计发。
(二)按照企业办法计发后与事业单位养老金的差额,按照调入时间分别补差90%(不满5年),70%(不满4年),50%(不满3年),30%(不满2年),10%(不满1年)。
(三)退休后个人属性为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以后养老金增加按照事业退休标准增加。
例:XX,男,2009年5月调入,2012年10月退休,正局级,调入事业单位未满4年:按企业计发办法养老金:4324.3元事业办法:2913+3490=6403元增加差额(6403-4324.3)×70%=1455.1元合计养老金:4324.3+1455.1=5779.4元六、外省市引进人才(一)调入人员:1、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后参保对象: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
2、按照本市规定缴费。
3、连续工龄和视同缴费年限认定按照有关规定。
可计算工龄的研究生,博士生工作年限暂不认定,达到退休年龄时补认定。
4、按照(1998)47号文的规定可以补缴(是否补缴?):单位不缴费,个人缴费。
5、个人帐户转移接续:按照国办发(2009)66号文规定,提供外省市缴费凭证交社保中心,后续手续全部由社保中心完成,但重复缴费需要联系本人退账。
(二)人才引进居住证人员(CW9开头的居住证)1、缴费可在事业单位。
2、暂不认定工龄和视同缴费年限。
3、不可以补缴。
4、外省市帐户不转移。
七、工伤保险政策和风险控制(一)工伤保险制度的发展沿革国家层面:1、1951年,政务院颁布了《劳动保险条例》,规定了工伤认定的范围。
2、2003年,国务院颁布了《工伤保险条例》,并从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本市层面:1、2004年,市政府颁发了《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并于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2、2012年,市政府对原《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3号)进行了全面修订,替代了原《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并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此外,对于老工伤人员(指2004年1月1日前被认定为工伤的人员)、外来从业人员等人员,也制订和完善了相关政策、法规,主要有:《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府发(2011)28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老工伤职工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的通知[沪人社福发(2011)26号]。
(二)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与原则工伤保险缴费基数按照用人单位缴纳城镇养老保险费的基数确定;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个人不缴费。
工伤保险费率:工伤保险实行基础费率和浮动费率相结合,基础费率为缴费基数的0.5%。
浮动费率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事故发生率等情况确定。
浮动费率分为五档,每档幅度0.5%,上浮后的最高费率不超过缴费基数的3%,下浮后的最低费率不低于0.5%的基础费率。
浮动费率由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上海市浮动费率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每年核定一次,并在下一缴费年度(4月1日)核定用人单位缴费基数时同步调整。
浮动费率上浮的档次按下列考核指标确定:1、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200%、小于等于400%的,浮动费率上浮一档;2、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400%、小于等于600%的,浮动费率上浮二档;3、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600%、小于等于800%的,浮动费率上浮三档;4、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800%、小于等于1000%的,浮动费率上浮四档;5、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1000%的,浮动费率上浮五档。
工伤保险支缴率是指当年度内,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工伤待遇的费用占该单位按基础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比例。
(三)工伤认定和鉴定1、单位从业人员发生工伤后一般流程:单位从业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在发生事故后,一般操作流程应为以下三步,第一步:申请工伤认定;第二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并非强制,可视具体伤情选择);第三步:申请工伤保险待遇。
从业人员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从业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工伤认定申请表;(2)伤亡人员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3)医疗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从业人员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2、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是指从业人员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劳动能力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