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司型基金治理结构的构建之路_以美国共同基金治理结构为视角_楼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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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基金治理结构的比较研究 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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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治理结构的比较研究保险公司,实际上就是托管人是单位信托的法定代理人,代表投资者持有资产,并且负责监督和确保基金管理公司按章程和法规进行合理而有效的投资。

基金的所有权文件的物理保管由受托人指定的第三人执行,而该人也成为基金财产的注册持有人。

托管人有权监督基金管理公司的工作,并可以选择和更换基金管理公司张之骧,严恒元1997。

3日本。

日本的投资信托相当于美国的共同基金,但其法律基础是信托法。

监管法律主要是《证券投资信托法》1998年进行了修改。

该法规定了投资信托管理公司的审批、经营程序和条件、受益人的权利、投资管理公司与受托人信托合约的条款及自律性机构投资信托协会的成立内容。

一家公司要从事投资信托管理公司必须先要从大藏省取得许可证。

基金经理对基金资产负有诚信责任,主要的责任有执行信托合同、与受托人缔结信托契约、签发经受托人证实的受益凭证、向受托人发出投资指令。

受托人应是从事信托业的银行或信托公司,同时要有相应的许可证,1994。

新的《证券投资信托与投资公司法》将投资信托公司的许可证制改为认可制,同时扩大了投资范围张宏宝,2000。

在契约型基金中,几乎都强化了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功能,也强化了公共监管机构的功能。

在这三种模式中,德国基金的治理结构对投资者的保护更为有利。

因为它强化了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功能,同时其监管机构有较大的权力,甚至还可以免去不合适的基金经理。

当然,在英国还有检查官制度,检查官负责处理有关基金持有人与基金之间的纠纷。

公司型基金的治理结构一、以独立董事为核心、以控制基金关联交易为重点的美国模式美国是基金业最为发达的国家,其成功的原因在于对以保护投资者利益为目标的基金治理的重视。

美国的基金主要实行的是公司制,可以说美国的共同基金是公司型基金的代表。

1法律法规。

对投资基金的管理除了有《证券法》之外,还有1940年的《投资公司法》和《投资顾问法》。

这些法律确定了美国的基金制度,也奠定了美国基金治理结构的基石,即以独立董事制度为中心,以防止内部人关联交易作为重点,并强化外部审计师的作用。

美国基金行业公司治理的独立性及对中国基金监管的启示

美国基金行业公司治理的独立性及对中国基金监管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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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议规则:投资公司独立董事的角色”,$KK 年 $# 月 $4 日,美国证券委员会。 在美国法律里, 基金的管理人统称投资顾问 ( &’B)3+C)’+ L(B73)83),在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的管理人称为基金 基金董事最佳实践顾问组报告:增强一个世纪的独立性和有效性”,美国投资公司协 $KKK 年 M 月份 F 日, “ 多数是美国证券委员会根据 “ 投资公司法”制定的规则。 美国证券委员会制定 $" > G $ 规则,共同基金为销售自己的基金股份寻求收费时必须采用书面销售计划。
二、独立董事制度的近期发展
美国监管机构和基金行业均极为重视基金 董事的独立性,近年来一直致力于强化独立董 事的独立性,强化独立董事对所代表基金的责 任感。 $&&& 年 $# 月,美国证券委员会发布的修 改后的规则建议 $ 进一步增强投资公司董事会 的独立性和有效性,并使投资者能够更好地评 价董事的独立性。这些建议包括:独立董事须 构成基金董事会的大多数,在有些情形下要占 三分之二;由已在位的独立董事选拔和提名新 的独立董事;基金独立董事的法律顾问必须是 独立法律顾问,即独立于基金投资顾问和主承 销商以及向基金提供服务的机构;要求进一步 保证独立董事与管理层发生法律争议时的费用 支出;在基金由于独立董事死亡或辞职而达不 到最低要求比例时允许暂时空缺;如果基金建 立的审计委员会全部由独立董事组成,则审计 委员会可以直接聘任独立公共会计师,而不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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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资公司独立董事的角色” 基金董事最佳实践顾问组报告:增强一个世纪的独立性和有效性”,美国投资公司协 $&&& 年 ’ 月份 (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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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公司的治理结构

基金管理公司的治理结构

基金管理公司的治理结构基金管理公司的治理结构一、基金管理公司治理结构的基本要求一般公司治理结构的有关特征对基金管理公司具有普遍意义。

基金管理公司完善的治理结构必须体现“利益公平、信息透明、信誉可靠、责任到位”的基本原则。

基金管理公司治理结构通常应符合以下要求:(3点,P76)(1)公司治理结构能够使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层之间的职责明确,既相互协助、又相互制衡;各自能够按照有关法规、公司章程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分别行使职权。

(2)实行独立董事制度,并保证独立董事充分发挥作用。

(3)建立完善的内部监督和控制机制。

二、我国对基金管理公司治理结构的主要规定我国基金管理公司全是有限责任公司,它们必须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所有对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治理结构的规定。

(一)总体要求建立组织机构健全、职责划分清晰、制衡监督有效、激励约束合理的治理结构,保持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二)基金管理公司治理方面的基本原则(10点,P78)(2)公司独立运作原则所有与股东签署的技术支持、服务、合作等协议均应上报。

(三)独立董事制度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独立董事制度。

独立董事人数不得少于3人,且不得少于董事会人数的1/3。

董事会审议下列事项应当经过2/3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1)公司及基金投资运作中的重大关联交易;(2)公司和基金审计事务,聘请或者更换会计师事务所;(3)公司管理的基金的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4)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四)督察长制度(有变动的内容)督察长的提名、聘任、同意、核准;薪酬由董事会决定。

例题3:基金管理公司中独立董事的人数限制是( )。

A.独立董事的人数不得少于3人B.独立董事的人数不得少于董事会人数的1/3C.独立董事的人数不得少于3人或者董事会人数的1/3D.独立董事的人数不得少于3人并且董事会人数的1/3答案:D第三节基金管理公司组织架构有效的组织构架是实现有效管理的基础。

完善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治理结构的正确路径

完善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治理结构的正确路径

完善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治理结构的正确路径——建立特定投资基金持牌机构
投资基金是金融市场上的重要投资工具,建立和完善投资基金治理结构,对于稳定证券投资基金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建立特定投资基金持牌机构,可以解决投资基金治理的许多问题。

首先,特定投资基金持牌机构有利于提升投资基金的专业水平。

持牌机构将抽取相关机构及其从业者,对其从业资格进行资格认定,保证投资者的知情权,从而提高基金业务经营的水平。

其次,特定投资基金持牌机构有助于establish a comprehensive risk management system。

持牌机构将按照行业准则来管理投资组合,确保组合中各投资资产的风险分布之间的有效性,以及投资组合与其他投资组合的风险分布之间的是否具有一定的分散效果。

此外,特定投资基金持牌机构也将督促投资者学习投资理财能力,督促投资人遵守投资基金管理制度和投资服务规范,从而有效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总之,建立特定投资基金持牌机构有利于提高投资基金经营专业水平,建立一个系统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及有效地保护投资者的正当权益,因此,对于完善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治理结构,建立特定投资基金持牌构造,必将发挥重要作用。

中美投资基金内部治理结构比较及启示

中美投资基金内部治理结构比较及启示

中美投资基金内部治理结构比较及启示作者:张旭城来源:《智富时代》2018年第08期【摘要】美国的共同基金是最为典型的公司型基金。

我国实行的是契约型基金模式。

我国投资基金相对而言起步较晚,发展较快,但随之而暴漏出的问题也不少。

比较中美投资基金内部治理上的差异,得出了完善我国投资基金内部治理的几条启示和建议:完善基金公司公督察长制度,完善基金公司公司股权结构,完善基金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关键词】内部治理结构;投资基金一、引言1991年,中国第一只封闭式公募基金在武汉获批成立,基金行业自此登上我国金融舞台。

1997年国务院颁布了《证券投资基金暂行管理条例》,1998年正式开始实施,中国的基金行业才正式进入法治治理道路。

在随后的时间里,我国对于基金行业的立法不断地改进和完善。

2004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投资基金法》正式颁布实施,2004年以后的相关立法基本都是在此基础上修改和展开,最新修订版的基金法是2015年版本。

法律上的不断完善推动了我国基金行业的快速发展。

但是快速发展的背后暴漏出的问题同样很多。

2000年的基金黑幕事件将基金治理问题推向了风口浪尖。

基金行业立法还不完善;监管不足,这导致违法违规的现象频出,关联交易盛行;基金管理公司的制度安排不合理,很多岗位的设立形同虚设没有起到相应的作用,比如说监察长一职;市场竞争不足,基金管理公司的资格设限及其严格,市场上的基金管理公司都来源于有大背景的证券和信托公司,基本上处于垄断地位;基金管理公司的独立性也受到了怀疑,保障基金管理公司独立性的独立董事制度的有效性也值得探讨。

我国基金行业暴露出的这些问题究其根本都在于基金治理方面。

治理分为外部治理和内部治理。

在基金行业,外部治理主要是法律方面,内部治理主要是针对基金管理公司的内部控制和管理。

而基金行业问题频出的根本原因主要也在于内部治理上。

本文通过对中美两国投资基金内部治理进行对比研究,得出对我国投资基金治理方面有意义的启示。

基金公司的组织结构和治理机制

基金公司的组织结构和治理机制

基金公司的组织结构和治理机制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和投资理念的变迁,基金公司作为金融行业重要的参与者之一,扮演着管理和运作公募基金的角色。

基金公司的组织结构和治理机制对于其经营运作的高效性和风险控制能力至关重要。

本文将以基金公司的组织结构和治理机制为主题,探讨其在资金管理和运作中的关键要素。

一、基金公司的组织结构1. 总经理办公会总经理办公会是基金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由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组成。

该会议负责制定公司的战略规划和决策,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讨论和决策,确保公司的发展方向和目标的实现。

总经理办公会在基金公司层面上负责整体的经营管理和公司业务发展。

2. 投资委员会投资委员会是基金公司的核心决策机构,由公司内部的高级投资研究人员和其他相关部门的代表组成。

该委员会负责制定公司的投资策略和投资决策,监督并评估基金投资业绩。

投资委员会在基金公司层面上负责投资决策和风险控制。

3. 风险管理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是基金公司的风险监测和控制机构,由风险管理部门的负责人以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代表组成。

该委员会负责制定和监督公司的风险管理政策、流程和工具,定期评估和跟踪基金的风险暴露情况,并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风险管理委员会在基金公司层面上负责风险管理和防范。

4. 经营管理部门经营管理部门是基金公司的核心职能部门,包括市场营销部、产品开发部、客户服务部等。

这些部门负责制定和执行公司的业务发展计划,开展市场推广和客户服务工作。

经营管理部门在基金公司层面上负责公司的市场拓展和客户管理。

5. 各类业务部门基金公司还设有各类业务部门,如投资管理部、研究部、交易部等,负责具体的投资管理、研究和交易等业务。

这些部门根据基金公司的战略和投资策略,执行具体的投资操作和交易,确保基金的投资操作的效率和专业性。

二、基金公司的治理机制1. 董事会基金公司的董事会是公司的决策和监督机构,由董事组成。

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的治理政策和规范,审核和批准公司的筹资计划和投资决策,对公司的业务和财务状况进行监督和评估。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治理结构研究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治理结构研究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治理结构研究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证券投资基金开始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而投资基金的治理结构也受到了广泛关注。

证券投资基金是政府、企业和个人通过投资于股票、债券等证券市场,发挥资金的优势,以实现财富的增值的一种金融投资产品。

该类投资结构的特点是,在资金规模和投资组合经营者之间建立有效的信息关系,以及严格的风险管理体系。

本文将针对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的治理结构进行深入分析,以期提出一些实施可行的改革和创新措施。

一、证券投资基金治理结构概述证券投资基金治理体系是一种经济主体运用资金结构投资证券、债券等金融工具并实施股权管理和风险控制的系统。

主要体现在投资经理的监督和管理、投资者的权利与义务、基金运营机构的职责以及股权行为的把握等方面。

1.券投资基金经理监督和管理证券投资基金经理是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运作的核心人物,既要掌握市场动态,又要熟悉投资基金的管理和操作规则,以保证投资运作的高效性。

基金经理可以实施各种投资策略,严格控制风险水平,充分发挥投资套利的优势,有效的提高投资效率。

同时,经理还要保护投资者的利益,通过及时公开信息,向投资者实时报告投资运作的情况,以便投资者有效的参与投资基金的经营,确保基金的良性发展。

2.资者权利与义务投资者在参与证券投资基金时,应当知晓基金的相关信息,全面了解基金的组织结构、基金经理及其管理公司的性质、流动性和收益状况,以及该基金中所包含的投资组合等。

投资者有权参与基金投资决策,有义务积极参与政策制定、基金经营管理、投资决策等领域,与基金经理形成信息共享的有效模式,以确保基金可持续健康发展。

3.金运营机构的职责基金运营机构是掌控证券投资基金运作和组织管理的重要力量,其主要负责把握基金的交易、拆解股权、管理和运用基金资金等工作。

基金运营机构统一了基金的经营,有效的管理资金的流向,确保基金资产安全,有效的把握投资机会,控制风险。

4.权行为的把握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者一般都是综合性的投资者,具有较强的风险承受能力,因而基金运营机构需要在基金投资运作中把握住股权行为,以达到增值的目标。

基金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建设

基金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建设

基金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建设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基金行业作为重要的金融机构之一,其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体系建设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探讨基金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体系建设方面的关键要点,从而为相关从业人员和投资者提供参考。

一、基金公司治理结构基金公司的治理结构涉及公司内外部监管机构的角色和相互关系。

一个健全的治理结构能够保护投资者利益,提高公司的透明度和稳定性。

以下是基金公司治理结构应注意的几个关键要点:1. 董事会架构董事会是基金公司治理结构的核心,其成员至关重要。

董事会应有独立的董事来保证公司决策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同时,董事会成员还应具备丰富的行业经验和专业知识,以便为公司提供专业的建议和指导。

2. 内部监管机制基金公司应建立健全的内部监管机制,包括内部审计、风险管理和合规管理等方面。

内部审计能够发现公司内部存在的问题并加以解决,而风险管理和合规管理则能够帮助公司降低风险并确保公司运作合规。

3. 外部监管机构监管机构在基金公司治理结构中起到监督和监管的作用。

基金公司应与监管机构保持良好的沟通,及时报告公司的运作情况,并接受监管机构的审核和监察。

这有助于提高公司的透明度和规范性。

二、基金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内部控制体系是指基金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建立的一套规范管理和控制的制度和机制。

良好的内部控制体系能够保护投资者利益,提高公司运作的有效性和稳定性。

以下是基金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的关键要点:1. 风险管理基金公司应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等方面。

风险管理应涵盖风险的识别、评估、监测和控制等各个环节,以便及时应对各种风险。

2. 投资决策基金公司应建立科学的投资决策流程和决策机制,制定明确的投资策略和风险控制措施。

投资决策应基于客观的市场分析和风险评估,以确保投资的有效性和稳定性。

3. 信息披露基金公司应及时、准确地向投资者和监管机构披露公司的运作情况和相关信息,包括基金净值、投资风险、投资业绩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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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美国共同基金治理结构为视角 晓: 我国公司型基金治理结构的构建之路 —
用的信托理论本身是否有不可协调的风险 ? 以及如何构架我国公司型基金的治理机构 ? 这些均成为亟待解 答的问题。同时, 在我国资本市场中独立董事制度已成为诟病的现状下 , 基金业最为发达的美国其公司型基 金治理结构中独特的独立董事制度又该如何被借鉴 , 亦成为必须考量的因素。 二、 现行契约型基金中的信托理论及引发的法律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法》 目前, 从我国最新修订的 规定看我国证券市场上发行的仍是以契约型基金为主要形 式的。证券投资基金依信托理论构建的契约型基金实行基金份额持有人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间相互制 这种相互制衡的治理结构一定程度上制约 、 限制了基金管理人滥用管理、 运作职权损害基金 衡的治理结构,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同时有赋予其一定独立的基金运作的权利 。但是, 该结构本身蕴含的风险和利益冲突, 使得契约性基金模式成为或完善或摒弃的争议焦点 , 正因如此, 基金业发达的国家更多适用公司型基金模 式, 以摒弃契约型基金中完全以信托结构构建的组织结构 , 从而规避其固有的一些风险。 1. 权利分离及财产独立的信托理论特质 契约性基金与开放式基金、 封闭式基金是依据不同的判断标准划分的不同的种类, 开放式 公司型基金、 基金与封闭式基金是以基金投资人投资变现方式自由与否及基金发行期间是否可以自由赎回为依据划分 的, 而契约性基金和公司型基金是从基金的组织形式是信托制的还是公司制的不同而确定的 , 故契约性基金 也可以是封闭式的, 而公司型基金也既可以是开放式的, 也可以是封闭式的。 我国现行的 可以是开放式的, 以公开方式发行的投资证券不管是开放式的还是封闭式的均是契约型证券投资基金 。 依照我国新修订的 《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各国关于契约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规定 , 所有契约型基金都是依照信托理论设置契约型 基金组织结构的。 所谓信托( Trust) , 按其词义解释就是信用委托。 信托作为一种经济行为, 是指委托人为了自己或第三 者的利益, 将自己的财产或有关事务委托给所信任的人或组织 ( 如信托投资公司 ) 代为管理、 经营的经济活 动。而作为一种财产管理制度, 信托是指以资产为核心, 以信任为基础, 以委托和受托为方式的财产管理体 制。信托本身的特性说明信托在资本市场交易中充当着中介的角色 。信托制度的运行实际上是信托财产所 有权的分离, 或称“双重所有权 ” 的并存, 信托的实质在于分割财产权, 即将信托财产上的权利一分为二, 受 托人为了他人的利益享有信托财产普通法上的所有权 ( legal title ) , 为信托财产法律上的所有人 ( legal owner) ) , 受益人享有信托财产衡平法上的所有权 ( equitable title ) , 为信托财产衡平法上 ( 或者实质上 ) 的所有 ② 或 “更正确地说, 严格的罗马法的所有权意义上, 二者都不对该财产拥有所有权, 只 人( equitable owner) 。
, 究》 法律出版社 1996 年版, 第 12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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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评论
2013 年第 6 期
信托理论中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及信托当事人间的所有权分割特性 , 使得信托制度本身蕴含着利益冲突 和道德风险。 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在信托制度中是最主要的矛盾 。信托理论要求受托人为了委托人或受 益人信托利益尽其善良管理人的义务 ( fiduciary duty) 去经营、 管理信托财产并努力使其利益最大化 , 但同时 受托人作为一个“经济人 ” 也在实现其自身的经济利益, 而该两种利益的目标并非具有同一性, 事实上二者 受托人取得信托财产法律上所有权人的地位 , 但 却经常处于冲突状态中。原因在于虽然在信托契约签订后 , 却并不享有经营信托财产的收益权 , 而仅仅获得经营、 管理信托财产的相关费用, 更重要的是该费用在信托 契约中早已固定下来, 与日后的信托财产的收益并无直接的关联。 而无论是“经济人 ” 假说理论还是“理性 , “自利” “经济人” 经济人” 观点 是 之本性, 故其自身利益的实现与委托人最大化利益实现之间不可避免产生 冲突, 这是信托制度本性使然。而在以信托理论为基础的契约型基金中 , 委托人在基金合同签订后即不能以 所有权人的身份经营、 管理基金资产, 且受益人只能行使基金收益分红请求权 , 在一些重大事项上, 例如基金 、 。 管理费 投资组合比例等受到管理人的完全控制 因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规模扩大中得到的利益与基金投
⑤ 因而无论是委托人 、 。 绝” 受益人, 亦或是受托人在整个信托制度的运行中均不是完全的所有权人 。 2. 信托理论本身蕴含的利益冲突和代理风险
② ③ ④ ⑤
: 《信托的法律性质与根本理念 》 , 《法学研究》 2000 年第 3 期。 参见李群星 载 F·H·劳森、 B·拉登著 : 《财产法》 , 参见[ 英] 施天涛等译, 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1998 年版, 第 100 页。 : 《 》 , 1996 125 。 参见王文宇 信托法原理与商业信托原则 元照出版公司 年版, 第 页 : 《信托法之理论与实务》 , 《信托制度比较法研 方嘉麟 月旦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 1994 年版, 第 29 页; 转引自周小明
法学评论( 双月刊)
2013 年第 6 期( 总第 182 期)

我国公司型基金治理结构的构建之路
— — — 以美国共同基金治理结构为视角
楼 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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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信托理论中蕴含的所有权人缺位及受托人代理风险使契约型基金治理结构中利益冲突及权利滥 用成为无可回避的问题。新修订出台的《证券投资基金法 》 将修订草案中设定的公司型基金这一独特的商 业组织形式, 最终仅以附则方式用“公司 ” 二字对此作了模糊的表述, 并未规定其治理结构的框架。 而美国 共同基金治理结构中运行良好且极具特色的独立董事制度亦并不适合成为我国未来公司型基金治理结构中 的主要核心组织。相反, 加强董事的信托个人责任及赋予基金股东集体诉权应作为我国未来公司型基金治 理结构中的核心内容。 主题词: 公司型基金 共同基金 一、 问题的提出 “交易成本” 依照科斯定理中的 理论, 任何交易活动由于资源的有限性及交易环境的差别, 交易成本均 而如何提高投资交易效率和促进财富最大化的方案 , 除减少交易成本外, 在投资主体间架构合 不可能为零, 理的层级化组织管理也是一种有效的措施 。正如组织经济学家 Williamson 指出市场上存在的公司组织安排 ① 。 不仅仅具有生产功能, 事实上其也是协调各种复杂的经济关系、 减省交易成本所组成的一个“管理机制 ” 正因为如此, 公司治理结构的合理设置历来成为各国乃至全球致力改革和创新的难题 。 自 1868 年英国创设第一家公众投资基金外国和殖民地信托 ( the Foreign and Colonial Government Trust ) — —马萨诸塞投资信托基金为止, 时起, 到 1924 年美国波士顿成立世界上第一只公司型开放式基金 — 经由美 国迅猛发展起来并得益于公司组织衡平结构的共同基金已成为资本市场发展变化最快 、 基金品种繁多、 资本 组合复杂的最重要的基金组织方式 。公司型基金的发展也正是因为其弥补了契约型基金的固有缺陷 。 “任何法律制度都有它在现实社会中特殊的诉求 ” 决定了市场经济框架下的法治须与实践对接的法律 效果具有匹配性, 若某一理性产物下的法律制度与之实践是一种折扣性效应 , 则该制度缺陷产生的结构性弊 病必带来很大的风险。自 2004 年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确立的契约型基金形式实施起, 契约型基金治理 结构存在的结构性缺陷所显现的折扣性法律效应已被广泛质疑 , 这种仅依基金合同形成的信托法律关系所 确立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之间权利、 义务制衡的治理结构, 不仅使基金份额持有人处 于虚无状态而落空其监督权, 进而使其权利保护处于风险中, 也使得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的违法利 益输送行为更为便利, 从而导致看似以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保护为中心的具有相互制衡机制的治理结构形 同虚设。正是因为契约型基金治理结构本身的缺陷 , 在基金业发达的国家中这种基金形式已更多的被较之 更为科学的公司型基金所取代。源于此, 我国修订中的《证券投资基金法 ( 2011 年修改草案稿 ) 》 中曾首次 希冀以这种独特的商业组织形式避免契约型基金的缺陷 , 发挥基金公司治理结构 将公司型基金纳入立法中, 更为直接的监督、 制衡作用。但是, 几易其稿并最终出台的新《证券投资基金法 》 却仅在附则的一个条文中 “公司” 以 二字进行了模糊表述, 使得公司型基金在立法中虽留有空隙但又并未在立法中得以明确其法律地 位, 使其如何在我国设立成为未解之谜 , 可以说, 在对待公司型基金组织形式上, 立法从修订草案中的肯定到 最终立法出台的不置可否可谓一波三折 。那么, 我国现行主要的契约型基金存在何种结构性障碍? 其中运
③但是依照各国关于契约型基金的法律规定看 , ” 不过各人对该财产享有不同的权益 。 受托人不仅享有纯粹 , 。 , 的基金财产的管理性权利 同时其还享有基金财产名义上的所有权 正因为如此 在信托关系 ( fiduciary re-
lationship) 中, 受托人及受益人( 其与委托人时为同一人) 二者均不能全面充分的行使对信托财产的所有权 , 相反, 二者行使的权利都是不充分的, 即受托人作为信托财产法律上的所有权人 , 并不能行使财产所有权的 受益人对信托财产享有衡平法上的所有权 , 虽享有信托财产的信托利益却不能行使管理 全部权能; 相对地, ④ 同样, 处分信托财产的权能。 信托财产一经信托关系确立即具有相对独立性, 即信托关系一旦确立, 信托 财产便与委托人自有其他财产分离 , 委托人在信托关系存续期间丧失对该财产的所有权 , 受益人虽然此时享 但在信托关系存息期间却不能行使所有权 , 只享有信托收益权, 该收益权具有请求权的 有实质上的所有权, 特征。同时, 受托人虽享有法律上的所有权, 对信托财产行使经营、 管理、 处分的权利, 但却不享有信托收益 , 的权利。有的学者形象地将之称为信托的“闭锁效应 ” 即“信托一旦设立, 信托财产即自行封闭与外界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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