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是四川医改的最强音——访四川省卫生厅厅长沈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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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卫生厅科研课题管理办法(试行)

四川省卫生厅科研课题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我省医学科学技术水平,依靠科技进步促进卫生事业的发展,充分调动广大卫生技术人员的科研积极性,设立四川省卫生厅科研课题。 第二条四川省卫生厅科研课题面向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医学院校、医疗卫生、预防保健及科研机构等。 第三条四川省卫生厅科研课题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符合医学伦理原则。 第二章申报 第四条四川省卫生厅科研课题申报范围: (一)疾病预防、诊断、治疗、护理、康复、保健等方面的应用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软科学研究课题; (二)边缘交叉学科高新技术在医学领域创新性应用研究课题; (三)引进新技术创新性推广应用研究课题; (四)横向联合、科研协作或其他需要在卫生厅立项的课题。 第五条四川省卫生厅科研课题申报条件: (一)申请者应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二)申报单位学术委员会审查同意; (三)申报单位承诺筹集科研经费,保证课题实施。 已承担卫生厅科研课题到期未报结题报告的,不得再申报卫生厅科研课题。

第六条申请者填写《四川省卫生厅科学研究项目申报书》一式五份,由申报单位负责人和(或)市、州卫生局负责人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于每年4月底以前报四川省卫生厅医学科研管理专家委员会办公室初审。 第三章评审 第七条四川省卫生厅科研课题每年评审一次。由四川省卫生厅医学科研管理专家委员会组织立项评审。 第八条四川省卫生厅科研课题立项评审主要内容: (一)对国内外研究现状的了解程度; (二)研究意义及预期成果实用价值; (三)研究的目的性; (四)研究设计的科学性; (五)研究方法的先进性; (六)研究内容的创新性; (七)技术路线、实验方法的可行性; (八)现有研究基础及基本条件; (九)是否符合医学伦理原则; (十)经费预算是否合理。 第四章管理 第九条四川省卫生厅负责四川省卫生厅科研课题的全程管理。各课题承担单位给予人、财、物的支持,保证按计划组织实施。 第十条各课题承担单位要加强课题的科技档案管理。因故需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四川省打击非法行医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四川省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 【发文字号】川办函[2005]93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5.05.13 【实施日期】2005.05.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 关于四川省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川办函[2005]93号2005年5月13日)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5]21号)要求以及全国打击非法行医专项动员部署会议精神,省卫生厅等部门联合制订的《四川省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5]21号)和全国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动员部署及非法采供血专项行动总结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根据卫生部、科技部、公安部、监察部、国家人口计生委、国家中医药

局、总后勤部卫生部《关于印发〈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156号)要求,结合四川实际,制订我省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专项行动,打击非法行医违法犯罪活动,使医疗服务市场秩序得到明显好转,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执业行为进一步规范,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 (一)严厉打击各种非法行医行为,依法取缔无证行医,净化医疗服务市场。 (二)严厉打击医疗服务领域内的违法犯罪活动,形成高压严打态势,对犯罪分子起到震慑作用。 (三)加大对医疗服务机构的监管力度,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 (四)建立完善专项行动和日常监管相结合的长效机制。 二、工作重点 (一)严厉打击无证行医行为。取缔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执业活动的“黑诊所”,打击无任何行医资格的游医、假医以及借助虚假宣传招摇撞骗或打着医学科研、军队、武警的幌子误导和欺骗患者,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非法行医活动,重点打击城郊结合部、乡镇的无证行医活动。 (二)严肃查处医疗机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的违法行为。重点清除医疗机构中的假医生。 (三)严肃查处医疗机构出租、承包科室的行为。重点查处医疗机构将科室或房屋承包、出租给非本医疗机构人员或者其他机构并以该医疗机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 (四)严肃查处非法从事性病诊疗活动的行为。重点查处“地下性病诊所”和未经审批擅自从事性病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

四川省卫生正高职称评审条件

四川省卫生正高职称评审条件 贴上一个目前四川省最权威的晋升高级职称的文件,重点看最后一段我的个人经验。 一、申报主任医(药、护、技)师资格要求 (一)论文要求。 聘任副主任医(药、护、技)师期间,出版、发表的本专业著作、论文,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作为第一作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网站上能查询到的、公开发行的合法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以上(其中三级医疗机构在A类学术期刊发表本专业论著2篇以上)。 2.出版本专业有较高学术水平的专著(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且已正式出版)1部以上。 (二)科研要求。 此项不作为申报必备条件,但作为评审的重要参考项目,尤其对三级医疗机构申报人员应进行重点考察。「四川省卫生正高职称评审条件」 聘任副主任医(药、护、技)师期间,取得下列业绩、成果之一: 1.市厅级科技进步三等奖及以上奖项(含同级政府颁发的同等级别奖项)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2.市厅级以上立项综合研究课题1项或县级政府单项研究课题2项以上的课题负责人,已结题(以科技成果完成者证书为准)或课题进展良好、取得阶段性成果(以项目申请合同书为准,并提供年度执行报告)。 3.获得本专业新技术国家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1项以上(以专利证书为准)。 二、申报副主任医(药、护、技)师资格要求 (一)论文要求。 聘任主治(管)医(药、护、技)师期间,出版、发表的本专业著作、论文,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作为第一作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网站上能查询到的、公开发行的合法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其中三级医疗机构在A类学术期刊发表本专业论著1篇以上)。

2.出版本专业有较高学术水平的著作(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且已正式出版)1部。 (二)科研要求。 此项不作为申报必备条件,但作为评审的重要参考项目,尤其对三级医疗机构申报人员应进行重点考察。 聘任主治(管)医(药、护、技)师期间,取得下列业绩、成果之一: 1.市厅级科技进步奖及相应奖项(含同级政府颁发的同等级别奖项)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或县级科技进步一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前三名,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2.县级及以上立项科研课题1项以上的课题负责人,已结题(以科技成果完成者证书为准)或课题进展良好,取得阶段性性成果(以项目申请合同书为准,并提供年度执行报告)。 3.获本专业新技术国家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1项以上(以专利证书为准)。 三、申报基层卫生主任医(药、护、技)师资格要求 (一)论文要求。 聘任副主任医(药、护、技)师期间,出版、发表的本专业著作、论文,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作为第一作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网站上能查询到的、公开发行的合法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不少于1篇。 2.作为第一作者在由中华医学会(或其它与卫生相关的专业学会)举办的全国性学术会议上大会交流文章1篇以上(每篇字数在2000字以上)。 3.作为第一作者在由省医学会(或省级其它与卫生相关的专业学会)举办的省级学术会议上大会交流文章2篇(每篇字数在1500字以上)。 4.出版本专业著作1部或本专业市级以上讲义1本(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著作已正式出版)。(二)专题报告。「四川省卫生正高职称评审条件」 专题报告主要反映工作能力、业务水平和实践技能。内容包括:任现职期间解决本专业的病例、实验、诊断、现场(流行病学)调查、药物调剂等方面的经验和体会。字数不少于5000字。 (三)科研要求。

《专业型文档》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卫生厅.doc

绵阳市骨科医院 关于做好2010年度卫生专业副高级 技术资格考试的通知 医院各部门、科室: 根据原省人事厅、省卫生厅《关于做好卫生专业高级技术资格考评结合工作的通知》(川人办发〔2005〕367号)精神,现就做好2010年度全省卫生专业副高级技术资格考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考试时间、科目及方式 2010年卫生专业副高级技术资格考试的时间统一定为2010年7月3日进行。按照《四川省人事厅、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做好卫生专业高级技术资格考评结合工作的通知》(川人办发〔2005〕367号)文件精神,凡申报卫生专业副高级技术资格评审的人员,均须参加并通过卫生专业知识考试。 二、报考条件 报考人员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的截止时间,均计算至2010年12月31日。 三、报名时间及程序 (一)报名时间 我省报名时间统一定于2010年4月25日至5月25日,网上相片质量审查时间定于2010年4月27日至5月27日,资格审查和缴费时间定于2010年4月28日至5月28日。 (二)报名程序 2010年度卫生专业副高级技术资格考试全部实行网上报名,现场资格审查和现场确认报名手续的方式。报考者须在规定时间内先登录四川人事考试网(https://www.360docs.net/doc/8e10786778.html,)进行网络注册,并认真阅读有关文件,了解有关政策规定和注意事项等内容,再根据本人的实际情况进行报名。3.填报信息。报考者按网络提示要求,如实、准确填写《2010年度卫生专业副高级技术资格考试报名基本信息表》的各项内容。 二0一0年五月十三日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卫生厅 关于做好2010年度卫生专业副高级 技术资格考试的通知 川人社办发〔2010〕185号 各市(州)人事局、卫生局,省级有关部门: 根据原省人事厅、省卫生厅《关于做好卫生专业高级技术资格考评结合工作的通知》(川人办发〔2005〕367号)精神,现就做好2010年度全省卫生专业副高级技术资格考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考试时间、科目及方式 2010年卫生专业副高级技术资格考试的时间统一定为2010年7月3日进行。 考试科目按专业分类设置,每一个专业的考试科目为一科。从2010年起,新增输血专业,各专业名称及代码详见《卫生专业副高级技术资格考试专业设置表》(附件1)。考试主要检测参考人员的专业实践能力,内容涉及本专业的基本理论、常见病防治、疑难病例分析、国内外发展现状和发展趋势等。考试试题中不含外语题,不指定考试用书。除个别专业外,考试采用“人机对话”的方式进行。参考人员除必须掌握本专业知识和专业实践能力外,还应掌握计算机的基本操作,熟悉人机对话考试形式、题型和特点。 按照《四川省人事厅、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做好卫生专业高级技术资格考评结合工作的通知》(川人办发〔2005〕367号)文件精神,凡申报卫生专业副高级技术资格评审的人员,均须参加并通过卫生专业知识考试。 二、报考条件 报名参加卫生专业副高级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四川省卫生厅、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医疗服务收费

四川省卫生厅、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医疗 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文字号】川卫计发[1998]12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卫生厅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1998.03.02 【实施日期】1998.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四川省卫生厅、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 财政厅关于调整医疗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川卫计发[1998]12号1998年3月2日) 各市、地、州卫生局,物价局,财政局: 由于医用商品价格上涨,医疗服务成本提高,部分医疗服务收费、特别是技术劳务性收费标准与实际支出的差距不断加大;随着医疗技术的不断发展,新的医疗项目增多,现行医疗收费标准亟待补充调整。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以及国家计委、卫生部、财政部计价费[1996]2138号《关于加强和改进医疗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精神,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决定对我省现行医疗收费标准进行改革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

一、医疗收费改革调整的内容: 1、增设诊疗费。 2、实行等级医院收费制度。本通知所附医疗收费标准为二级乙等医院的收费标准,对其中的住院床位费、手术费(不含手术材料费)、麻醉复苏费实行按医院等级分别计价收费。床位费:三级甲等医院上浮50%,三级乙等医院上浮40%,二级甲等医院上浮30%;手术费(不含手术材料费)、麻醉复苏费:三级甲等医院上浮30%、三级乙等医院上浮20%、二级甲等医院上浮10%。 对尚未评定等级的县(市、区)以上医院(含县、市、区级医院)比照二级乙等医院收费标准执行。 3、下放部分医疗服务项目的定价权,由各市、地州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按二级乙等医院的标准制定,并报省上备案。项目如下: (1)挂号费、急诊费、院外传统诊、救护车公里费、体检费; (2)住院床位费、专设床位费、门诊留察床位费、等级护理费、气管切开护理费、调温费、陪伴费; (3)尸体料理费、尸体停放费。 各地要严格按上述项目制定收费标准,不得以任何理由增设、分解上述项目。 二、本次调整医疗收费标准,调增的项目有挂号费、住院费、处置治疗费、检验费、手术费、麻醉复苏费、X线透视、照片、造影费等;降低的项目有磁共振、体外震波碎石等;未调整的物理检查费、核医学检查费、口腔处置手术费等,将在适当机予以调整出

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护士执业

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护士执业 证书换发工作方案》的通知 川卫办发〔2008〕583号 各市(州)卫生局、绵阳科学城卫生局、厅(省中医药管理局)注册医疗机构、卫生部在蓉医疗机构: 《护士条例》自2008年5月12日起实施,为贯彻落实《护士条例》,做好我省护士执业证书换发工作,我厅制订了《护士执业证书换发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护士执业证书换发工作方案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六日

附件: 护士执业证书换发工作方案 据《护士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对《护士条例》施行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取得护士执业证书或者护理专业技术职称、从事护理活动的人员,经执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审核合格,换领护士执业证书。为保证我省证书换发工作有序进行,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组织管理和工作职责 (一)省卫生厅成立护士换证工作小组,负责换证工作的组织实施。 组长:梁志省卫生厅医政处处长 副组长:李春省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处处长 黄晓林省卫生厅医政处副处长 方勇省医疗卫生技术咨询所所长 成员:曾芳省卫生厅医政处副处级调研员 濮永杰省医疗卫生技术咨询所副所长 龙小静省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处副处级调研员秘书:王骁省医疗卫生技术咨询所 (二)工作职责。 1.四川省卫生厅:制定全省护士换证工作方案,负责全省护

士证书换发工作的审批、证书发放和相关政策的咨询及解答工作。 2.四川省医疗卫生技术咨询所负责证书换发,相关政策的咨询及解答,组建护士换证审核专家组,审核各市州上报的护士换证材料,并直接受理厅注册医疗机构、省中医药管理局注册医疗机构和卫生部在川医疗机构的护士换证工作(各市州血站、单采血浆站的护士换证工作由各市州卫生局负责)。 3.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其注册医疗机构和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护士换发新证的受理、复审、制证和相关政策的咨询及解答。 4.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护士换领新证的初审、信息的预录入和相关政策的咨询及解答。 5.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为本机构的护士集体申请办理新证和信息的预录入工作。 二、换证对象及条件 在2008年5月12日《护士条例》施行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已经取得护士执业证书或者护理专业技术职称的。 三、需要提交的材料 (一)《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一式两份)。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取消部分卫生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四川省卫生厅文件 川卫办发[2003] 1号 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取消部分卫生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各市、州卫生局、厅直属医疗卫生单位: 现将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取消的卫生行政审批事项通知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地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再行办理已经取消的卫生行政审批事项。 一、经国务院批准取消的卫生行政审批项目: (一)医疗机构购置医用氧舱项目审批; (二)医学实验动物环境设施合格证的核发; (三)医学实验动物洽格证的核发; (四)医学实验动物技术人员岗位合格证的核发; (五)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健康证的发放审批; (六)化妆品经营人员健康证发放的审批; 二、经省政府批准取消的卫生行政审批项目:

(一)天然矿泉水、专用食盐审批: (二)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食品审批: (三)食用洗涤剂、食用消毒剂审批; (四)特殊用途和进口化妆品广告证明; (五)涉外婚检机构审批: (六)医疗卫生机构消毒供应室合格证。 三、按照省委、省政府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我厅保留的卫生行政审批事项将从2003年1月1日起全部纳入省政府政务中心卫生厅窗口集中管理,厅有关处室如省卫生监督执法所不再直接受理行政审批事项。据此,各地应按要求将上报的卫生行政审批事项送达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厅窗口办理。 联系电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厅窗口028--86932289 省卫生厅卫生法制处:028--861 59392 投诉电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028--869361 79,028--869426 71 网址: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WWW.SCZW.GOV.VN 地址:成都市人民中路三段35号 邮编:610031 附件:四川省卫生厅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二00三年一月二日 主题词:行政审批事项通知 抄送:省政府法制办、省行政审批改革办公室、卫生部法监司 四川省卫生厅2003年1月3日印

四川省卫生厅新社会组织管理办法(试行)

四川省卫生厅新社会组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对省卫生厅新社会组织的管理,促进其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卫生部业务主管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卫生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省卫生厅审查同意成立、并经省民政厅登记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卫生行业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民间性组织,统称新社会组织。 第三条新社会组织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卫生工作的方针、政策,努力发挥作用,积极承担省卫生厅及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委托的工作。 第四条新社会组织实行省卫生厅、挂靠单位、新社会组织内部三级管理。 第五条省卫生厅是经审批同意的卫生行业全省性新社会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省卫生厅人事处承担新社会组织综合指导职能。成立新社会组织管理工作办公室,设于四川省医疗卫生技术咨询所,具体承担新社会组织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省卫生厅相关处室对新社会组织有业务指导职责。 第六条挂靠单位是新社会组织的依托单位,应为国家在川部级、省级医疗卫生机构及相关单位。其主要职责为:

(一)指导挂靠新社会组织的业务工作,并对重大学术活动及经营性活动的合法性、安全性进行审核、监督; (二)指导换届及年度检查工作; (三)指导挂靠新社会组织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四)对挂靠新社会组织的业务活动提供必要的支持; (五)协助有关部门查处挂靠新社会组织的违法违纪行为及清算等事宜。 第七条新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是本组织的直接责任人,承担本组织的内部管理职责。 第二章成立、变更及注销 第八条省卫生厅负责对新社会组织筹备申请、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等进行审查。 第九条成立社会团体,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发展规划,在全省范围内没有业务范围相同或相似的社会团体; (二)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三)规范的名称、章程,相应的组织机构和固定的住所; (四)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有3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 (五)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发起人、拟任负责人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领导成员有三分之二以上为本专业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并在本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 (六)符合要求的挂靠单位。

四川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医疗机构间医学检验、医学影像

四川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医疗机构间医学检验、医学影像检查互认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卫办发〔2006〕321号 各市、州卫生局,绵阳科学城卫生局,厅直属医疗单位,卫生部驻川医疗单位: 现将《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医疗机构间医学检验、医学影像检查互认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办医发〔2006〕3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组织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认真学习卫生部办公厅“通知”精神,充分认识医疗机构间医学检验、医学影像检查互认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促进合理、有效利用卫生资源,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查,降低医疗成本,减轻病人负担,方便群众就医,逐步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 二、开展医疗机构间检查、检验互认工作,要尊重医学科学规律、注意病情变化,保证医疗安全和医疗质量,以不影响疾病诊疗为前提。对认可的外院检查、检验结果应在病历中详细记载,对于住院病人外院资料需保留的应保存。 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总结经验,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送省卫生厅医政处。 附件: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医疗机构间医学检验、医学影像检查互认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OO六年八月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医疗机构间医学检验、医学影像检查 互认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办医发〔2006〕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了合理、有效利用卫生资源,减少重复检查,切实减轻患者负担,现就医疗机构间医学检验、医学影像检查互认(以下简称检查互认)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医疗机构间检查互认包括检查资料互认和检验结果互认。 二、在医疗机构间互认医学检验、医学影像检查,对于合理、有效利用卫生资源,降低患者就诊费用,简化患者就医环节,改进医疗服务,在医疗过程中体现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都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充分认识开展医疗机构间检查互认工作的重要性,积极探索并逐步推广开展医疗机构间检查互认的有效措施。 三、开展医疗机构间检查互认工作首先要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各级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的监督管理,促进医疗机构对医学检验、医学影像检查等实施质量控制,参加质量评价,推动医疗机构间的技术交流、技术沟通、技术支持,促使医疗机构为开展检查互认奠定工作基础。 四、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辖区医疗机构实际状况,合理确定开展检查互认的项目。目前,对于参加国家级质量控制和省级质量控制的、稳定性好、质量比较容易控制和费用较高的检查项目,应当组织辖区内有条件的医院间逐步开展检查互认工作。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关于印发《四川省城市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 成补偿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药品管理 【发文字号】川发改价格[2016]581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6.12.13 【实施日期】2016.12.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城市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 补偿办法》的通知 (川发改价格〔2016〕581号)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经省医改领导小组审定同意,现将《四川省城市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补偿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城市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

革,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重要内容。各地、各部门要在国家和我省系列文件精神指导下,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周密部署安排,统筹协调实施。要结合贯彻落实《四川省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实施方案》,对改革各阶段、各环节的工作及各项政策落实情况,加强督导检查,分析研究并及时反馈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认真总结评估改革政策和成效;要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和相关培训工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有效化解矛盾,营造良好舆论氛围,确保改革顺利平稳推进,取得实际成效。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 2016年12月13日 四川省城市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补偿办法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四川省卫生厅、四川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四川省卫生厅、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危险废物委 托处置收费指导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化学危险品管理 【发文字号】川发改价格[2011]1776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四川省卫生厅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1.11.26 【实施日期】2012.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四川省卫生厅、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危险废物委托处置收费指导意见》的通知 (川发改价格〔2011〕1776号) 各市(州)、各扩权试点县发改委(物价局)、环保局、卫生局、建设局: 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省物价局等部门关于四川省城市生活垃圾及危险废物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要求,我们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了《四川省危险废物委托处置收费指导意见》,从2012年1月1日起,请各地结合本地实际情况遵照执行。

附件:《四川省危险废物委托处置收费指导意见》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 四川省卫生厅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O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附件 四川省危险废物委托处置收费指导意见 第一条为了加大危险废物处置力度,规范危险废物处置行为,促进危险废物处置产业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国家发改委、原环保总局、卫生部、财政部、原建设部《关于实行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制度促进危险废物处置产业化的通知》以及《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省物价局等部门<关于四川省城市生活垃圾及危险废物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法规政策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意见。

四川省卫生厅关于严格管理医疗机构医药费用的通知

四川省卫生厅关于严格管理医疗机构 医药费用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全国卫生工作会议和全省卫生改革与发展现场会精神,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执业行为,促进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收费,控制医药费用过快增长,逐步缓解“看病难、看病贵”问题,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和身体健康,现就严格管理医疗机构医药费用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增强对严格管理医药费用工作的责任感 近年来,医药费用过快增长已成为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一个社会热点问题。我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采取了许多措施,对控制医药费用过快增长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医药费用过快增长的势头还没有得到有效遏制,人民群众对此反映十分强烈。 造成医药费用过快增长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客观上,与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药品的使用,医疗成本的提高,药品价格虚高,政府财政投入不足,医疗保险制度不完善等因素有关。主观上,一些医疗机构片面追求自身的发展和利益,不认真执行国家有关价格规定;一些医务人员为谋取私利,开大处方、滥检查、收受回扣、开单提成等,加重了群众的医药费用负担,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 温家宝总理在国务院第三次廉政工作会议上强调,要严格管理药品价格和医疗检查费用,切实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吴仪副总理在今年全国卫生工作会上也明确指出,医药服务中的不正之风损害群众利益,加重群众负担,影响人民健康,与卫生工作的宗旨背

道而驰,必须采取坚决有力措施进行治理整顿。 全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医疗机构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政治高度,从自身做起,严格自律,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严格控制医药费用,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质优价廉的基本医疗服务。 二、严格规范诊疗及收费行为,加强医药费用控制和管理 (一)规范医疗收费行为 各医疗机构要认真执行《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统一和规范医疗服务项目和内容,严禁在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之外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分解项目收费或提高标准加收费用。要加强收费管理,一切财务收支应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内部科室取消与医务人员收入分配直接挂钩的经济承包办法,不准设立小金库。要严格执行医疗收费价格及药品价格公示制度、查询制度和住院费用清单制,完善计算机价格管理系统,增加收费透明度,尊重患者知情权,广泛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要积极开展单病种收费的试点,探索控制医药费用过快增长的办法。 (二)强化合理用药 各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政策规定,严格执行中标药品价格政策,做到让利于民。加强对医疗机构的采购行为及医师用药行为的监督检查。对中标药品必须按合同采购,购进同类药品时应当优先选择价格较为低廉的品种,逐步改革“以药补医”机制,降低药品收入比重。医疗机构不准使用假劣药品,或生产、销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四川省县级公立医院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四川省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医务工作 【发文字号】川办发[2014]69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4.08.07 【实施日期】2014.08.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四川省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 的通知 (川办发〔2014〕69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制定的《四川省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8月7日

四川省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 (省卫生计生委、财政厅、省编办、省发展改革委、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中医药局) 公立医院改革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一项重点任务。县级公立医院改革是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关键环节。为推进我省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卫体改发〔2014〕12号)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届四次全会精神,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基本原则,坚持公立医院公益性质,坚持三医联动、上下联动、区域联动、内外联动,以破除以药补医机制为关键环节,加强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加强体制机制创新和治理体系与能力建设,加强治本与治标、统筹安排与分类指导、全面推进与重点突破的统一,全面深化县级公立医院管理体制、补偿机制、价格机制、药品采购、人事编制、收入分配、医保制度、监管机制等综合改革,建立起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的运行新机制;以人才队伍为核心加强县级医院能力建设,统筹推进县域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全省所有县(市、区)政府办公立综合医院、中医医院(含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院)、专科医院2014年启动实施综合改革,2015年巩固综合改革,不断提高县域医疗卫生服务水平,实现人民群众得实惠、医务人员受鼓舞、卫生事业得发展。 二、主要任务

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公开选调机关工作人员总成绩及试用人员的公告

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公开选调机关工作人员总成绩及试用人员 的公告 【法规类别】干部与工作人员 【发布部门】四川省卫生厅 【发布日期】2011.05.27 【实施日期】2011.05.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公开选调机关工作人员总成绩及试用人员的公告 根据《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公开选调机关工作人员的公告》和笔试、面试情况,现将总成绩及试用人员公告如下: 一、总成绩及试用人员 此次公开选调名额为医学类10名,非医学类5名。根据总成绩按照医学类和非医学类分别以1:1.5的比例共确定22名试用人员(其中医学类15名、非医学类7名)。 总成绩及试用人员名单详见附件。 二、有关要求 1.试用时间三个月,请试用人员于6月7日上午9时到省卫生厅人事处(13-7)报到,报到时携带面试准考证。 2.请与单位做好工作交接,原则上试用期间除节假日外无特殊事情不予准假。

3.未在规定时间前来报到的,视为自动放弃。 4.途中请注意安全。 附件:四川省卫生厅公开选调机关工作人员总成绩及试用人员名单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四川省卫生厅公开选调机关工作人员总成绩及试用人员名单 (医学类) 折算后分数 面试笔试面试 1周琴女6979.220.70 55.44 76.14 1是 2杨永钊男6381.618.90 57.12 76.02 2是 3赖磊男6580.619.50 56.42 75.92 3是 4邓晓玲女6679.419.80 55.58 75.38 4是 5谭代荣男6380.418.90 56.28 75.18 5自动放弃6郑鹏男66.578.219.95 54.74 74.69 6是 7刘坤男66.577.819.95 54.46 74.41 7是 8唐密男61.578.218.45 54.74 73.19 8是 9刘胡男6178.218.30 54.74 73.04 9是 10黎旭男60.577.818.15 54.46 72.61 10是 11谢金海男647619.20 53.20 72.40 11是 12赵洪伟男6375.418.90 52.78 71.68 12是 13李永春

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川卫发2005 3号文件)

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川卫发〔2005〕3号 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医学教继续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卫生局,厅直单位,医学院校及有关单位: 《四川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卫生厅2005年1月28 日厅办公会审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情况,请及时报省卫生厅。 附件:《四川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 二OO五年三月一日 附件 四川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根据国家《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四川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四川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及考核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医疗卫生单位应制定措施,鼓励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获得继续医学教育学分。 第三条本办法中继续医学教育的对象,是指从事医疗卫生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学分的分类 第四条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两类。 (一)Ⅰ类学分 经卫生部、省卫生厅批准公布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等一级学科学会举办、并向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备案的项目,获得部、省级科研立项、科研成果奖等由项目承办单位按审批标准授予Ⅰ类学分。 (二)Ⅱ类学分 自学、发表文章、出版书籍,获得市、县(市、区)科研立项、科技成果奖,单位组织的学术活动及其它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由县级以上医疗卫生单位(二级及以上医院)、县级及以上医学类学会、协会按标准授予Ⅱ类学分。 第三章学分的授予标准 第五条授予Ⅰ类学分标准 (一)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经考核合格,每3小时1学分;主讲者1小时2学分。 (二)参加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经考核合格,每6小时1学分;主讲者1小时1学分。学术会议论文宣读者:国际会议8学分,全国会议6学分,省级片区会议、省级会议4学分。论文摘要者:国际会议6学分,全国会议5学分,省级片区会议、省级会议3学分。参会者每次只记一项,不重复记分。 (三)获得部、省科研立项、科技成果奖的,按不同标准授予不同学分(具体标准见附件1)。第六条授予Ⅱ类学分标准 (一)凡由单位组织自学与本专业有关的知识,写出综述,每2000字1学分,但每年最多

四川省民政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发放艾滋病病毒感

四川省民政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发放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的通知 【法规类别】传染病防治 【发布部门】四川省民政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卫生厅 【发布日期】2013.01.16 【实施日期】2013.01.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四川省民政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发放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 的通知 各市(州)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局: 为贯彻落实《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有关要求,进一步推进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建设,拓展儿童福利范围,提升儿童福利水平,民政部、财政部下发了《关于发放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民发〔2012〕179号),决定自2012年1月起为全国携带艾滋病病毒和患有艾滋病的儿童(统称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发放基本生活费。为贯彻落实民政部、财政部通知要求,切实做好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发放工作,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发放基本生活费的重要意义 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发放,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各类困难儿童群体特别的关

爱,是维护感染儿童合法权益、帮助感染儿童健康成长的客观要求,是促进儿童发展、推进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建设的重要途径,是构建和谐社会、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际行动。各地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把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发放工作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健全社会福利体系的重要内容,高度重视,扎实推进。 二、基本生活费发放范围和标准 本项基本生活费发放对象为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儿童系指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标准参照孤儿基本生活费额度全额执行。 艾滋病病毒感染的孤儿已享受孤儿基本生活费待遇的,不再重复享受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

四川省卫生厅关于组织开展2010年四川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科医生转岗培训结业考核的通知.doc

四川省卫生厅关于组织开展2010年四川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科医生转岗培训结业考核的通知 各市(州)卫生局、相关医院: 依据卫生部《关于开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和《2010年中西部地区全科医生转岗培训项目管理方案》的要求,结合《2010年四川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实施方案》,将于今年7月至10月对全省2010年四川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学员进行结业考核,请按照结业考核实施方案(附件1)和时间安排(附件2)认真准备,精心组织,确保考核工作顺利进行。 联系人: 附件:1.四川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科医生转岗培训结业考核实施方案。 2.“2010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科医生转岗培训项目”结业考核时间安排。

附件1:四川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科医生转岗培训 结业考核实施方案 根据卫生部《关于开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大纲(试行)》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科医生转岗培训临床技能考核大纲》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拟定本考核实施方案。 一、考核对象 结业考核对象为理论培训、临床培训及基层实践培训阶段考核均合格的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学员。2010年项目的考核对象为符合要求的系统培训学员和全科医师再培训学员。 二、考核办法 采取临床客观结构化5站考试方法、以面试和笔试两种方式进行,考核时间共60分钟。考官根据考核项目的评分标准(另发)评分,总分100分,60分及以上为合格。 全科医生转岗培训结业考核项目一览表 三、考核内容与要求

(一)第一站:接诊与病历书写 1.考核目的 考察对常见症状的鉴别能力、常见疾病的诊断和处理能力、病历书写能力、人文关怀与交流沟通能力。 2.方法与要求 模拟在基层医疗机构的场景,接诊1例常见病或急症患者;通过与考官交互问答的方式,完成病史采集,提出重点查体与相关辅助检查的项目,根据上述临床信息做出初步诊断与鉴别诊断,给出相应的处理原则、措施,书写1份门诊病历,并回答考官的相关提问。 3.考核内容 (1)常见症状:头痛、胸痛、腹痛、腰痛、发热、腹泻、失眠、消瘦、乏力、昏迷、抽搐、晕厥、呼吸困难、咯血、呕血、便血、血尿、鼻衄、休克等。 (2)常见疾病:高血压病、冠心病、心功能不全、心律失常;上呼吸道感染、急慢性支气管炎、肺炎、支气管哮喘、慢性阻塞性肺病、肺源性心脏病;消化性溃疡、胃炎、反流性食道炎、急慢性肠炎、脂肪肝、肝硬化、胆囊炎;糖尿病、甲状腺功能亢进症、血脂异常、痛风;泌尿系统感染、急慢性肾小球肾炎、肾病综合征;出血性和缺血性脑血管病、老年性痴呆;外科感染、甲状腺肿、急性乳腺炎、阑尾炎、泌尿系结石、骨折、关节脱位、骨关节疾病;阴道炎、盆腔炎、月经失调、计划生育指导;新生儿黄疸、贫血、营养不良和肥胖症等。 (3)常见传染病:病毒性肝炎、肺结核、细菌性痢疾、水痘、腮腺炎、流行性感冒等。 (4)常见精神疾病:精神分裂症、抑郁症等。 (5)医疗文书:门急诊病历。 (二)第二站:体格检查 1.目的:考察体格检查、人文关怀及交流沟通的能力。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卫生厅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开展特需医疗服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卫生厅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开展特 需医疗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 【发文字号】川价发[2006]83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卫生厅 【发布日期】2006.04.20 【实施日期】2006.04.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卫生厅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开展特需医疗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6年4月20日川价发〔2006〕83号) 各市、州物价局,卫生局: 为了加强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开展特需医疗服务活动的管理,满足社会不同层次的医疗需求,使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确保基本医疗服务质量的基础上,有效地、规范地、有限度地开展特需医疗服务,根据原国家计委、卫生部《关于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意见》(计价格〔2000〕962号)和《四川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川价费〔2001〕83号)的精神,现就我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开展特需医疗服务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有条件的三级乙等及以上医疗、妇幼保健机构可开展特需医疗服务。 二、特需医疗服务由患者自愿选择,医疗机构应在显著位置公示特需医疗服务的有关

规定、服务项目和价格,让患者明明白白的消费。 三、开展特需医疗服务不得对基本医疗服务产生负面影响,如有发生基本医疗服务供不应求而特需医疗服务供大于求的情况,则该医疗机构应停止开展特需医疗服务以满足基本医疗服务的需求。 四、开展特需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要制定切实有效的措施以保证基本医疗服务质量。其措施文本应报同级卫生、物价部门备案。 五、医疗机构开展特需医疗服务时应具备独立的服务区域。不得与基本医疗服务在同一区域进行(具体见附件一、附件二)。特需医疗病区应设置独立的护理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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