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启动《黑龙江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开展储存配送药品业务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开展储存配送药品业务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3.09.09•【字号】黑食药监流通发[2013]125号•【施行日期】2013.09.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开展储存配送药品业务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黑食药监流通发〔2013〕125号)各市(地)、绥芬河市、抚远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促进我省药品经营企业向着规模化、规范化、集约化方向发展,省局制定《黑龙江省开展储存配送药品业务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现予以印发,请按照要求,贯彻落实。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一三年九月九日黑龙江省开展储存配送药品业务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一、工作依据《关于加强药品监督管理促进药品现代物流发展的意见》(国食药监市〔2005〕160号)和《关于贯彻执行<关于加强药品监督管理促进药品现代物流发展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食药监市〔2005〕318号)、《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卫生部第90号令)等。
二、工作目的通过开展储存配送药品业务试点工作,遴选具有现代物流条件的批发企业作为试点单位,推动我省流通资源向优势企业集中,促进企业向着规模化、集约化、规范化方向发展,提升我省药品经营质量。
三、适用范围(一)省内药品批发企业申请委托储存配送药品业务的确认。
(二)省内药品批发企业申请接受委托储存配送药品业务的确认。
四、试点条件、期限具有现代物流条件并达到新修订《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卫生部令第90号)要求的药品批发企业。
对确认开展储存配送药品业务的批发企业,给予3年试点期限。
五、办理程序(一)省内药品批发企业提出从事储存配送药品业务的申请,经所辖市(地)局初审后,提交省局审查确认。
省局组织现场检查,在确认其具备《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6号令)、《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验收实施标准(试行)》(国食药监市〔2004〕76号)、新修订《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卫生部第90号令)等规定条件后,确认其具备储存配送药品业务的资质。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更换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卫生许可证》的通知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更换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卫生许可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1.09.14•【字号】黑食药监许发[2011]250号•【施行日期】2011.09.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更换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卫生许可证》的通知(黑食药监许发〔2011〕250号)各市(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齐齐哈尔市卫生局,省农垦、森工总局卫生局,省航务管理局卫生监督所:为加强对餐饮服务单位的监督管理,规范餐饮服务单位许可行为,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山西太原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会议精神,为了统一全省餐饮服务单位餐饮服务许可证文本式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更换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卫生许可证》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凡依法持有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餐饮服务《食品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内的单位,应按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时间办理换发《餐饮服务许可证》手续,自2012年1月1日起,全省餐饮服务单位应全部使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的新版《餐饮服务许可证》,旧版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卫生许可证》不再继续使用。
二、已承接餐饮服务监管职能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依据原卫生行政部门移交的餐饮服务单位档案进行更换;未承接餐饮服务监管职能的由市(地)、县(区)卫生行政部门按照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进行更换;未设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区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餐饮服务许可档案进行更换。
县(区)级换证工作完成后将明细、数量等情况报所在的市(地)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三、餐饮服务单位更换《食品卫生许可证》时应填写《换发餐饮服务许可证申请表》(见附件1),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要对餐饮服务单位申报的申请表和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合格的换发《餐饮服务许可证》四、换发《餐饮服务许可证》编号方式按新的编码要求执行;“类别”、“备注”应与原《食品卫生许可证》“许可经营范围”一致,并按新标注方式标注,类别内容按新发布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分类执行;有效期不变,有效期限后加“(换证)”字样;原《食品卫生许可证》许可内容发生变化的应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有效期在三个月内的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餐饮服务许可证》延续程序办理。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启动《黑龙江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信息管理系统》的通知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启动《黑龙江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信息管理系统》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1.08.16•【字号】黑食药监办许[2011]94号•【施行日期】2011.08.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启动《黑龙江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信息管理系统》的通知(黑食药监办许〔2011〕94号)各市(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卫生局,省航务管理局卫生监督所:为进一步提高黑龙江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水平,高效管理各类餐饮服务企业的相关信息,实现全省餐饮服务企业的基本数据汇总、餐饮服务许可、日常监管、食品安全重大事故报告等全方位的信息化目标管理,完成省、市、县(区)三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办公自动化联网。
省局组织研发了《黑龙江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信息管理系统》,拟于2011年9月1日开始启动。
为保证此项工作的扎实推进和有效实施,省局制定了《黑龙江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信息管理系统工作方案》(见附件)。
请结合方案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黑龙江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信息管理系统工作方案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O一一年八月十六日黑龙江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信息管理系统工作方案为进一步提高黑龙江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水平,高效管理各类餐饮服务单位的相关信息,实现全省餐饮服务许可、监管、数据统计等信息化监管功能,提高办公效率,节约资源,推动办公信息化建设,我局委托黑龙江省绿盾计算机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研发了《黑龙江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信息管理系统》,现已完成基础工作,拟于2011年9月1日开始启动。
为更好地做好该系统的启动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和任务建立全省统一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化平台,实现全省餐饮服务单位的基本数据、餐饮服务许可、日常监管、食品安全重大事故报告等全方位的信息化目标管理。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食品经营许可有关问题的通知-黑食药监规〔2017〕47号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食品经营许可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省局关于进一步明确食品经营许可有关问题的通知黑食药监规〔2017〕47号各市(地)、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省农垦总局卫生局、工商局,亚布力管委会市场监管局:为进一步落实“放管服”工作要求,规范我省食品经营许可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餐饮单位经营自酿酒问题根据《国务院审改办、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农业部、文化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文物局和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取消27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和证明材料的通知》(审改办发〔2017〕4号)中“对申请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自酿酒成品安全检验报告,也可以委托有关机构开展,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中介机构提供服务”的规定,现将《黑龙江省食品经营(餐饮类)许可审查细则(试行)》第三十五条“在餐饮服务中提供自酿酒的经营者在申请许可前应当先行取得具有资质的食品安全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对成品安全性的检验合格报告”修改为“在餐饮服务中提供自酿酒的经营者可按照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和规范要求自行进行成品安全检验,出具成品安全检验合格报告,也可以委托有关机构开展,地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二、关于从业人员健康证明问题依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经营许可系统要求,食品经营者申请许可时,若尚未聘用从业人员,可不填写。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餐饮服务环境卫生监督管理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餐饮服务环境卫生监督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12.22•【文号】食药监食监二〔2017〕127号•【施行日期】2017.12.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总局关于加强餐饮服务环境卫生监督管理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二〔2017〕1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等14部门关于提升餐饮业质量安全水平的意见》(食安办〔2017〕31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餐饮服务环境卫生及餐饮具清洗消毒监督管理,落实《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保障餐饮消费安全,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加强餐饮服务环境卫生管理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督促餐饮服务提供者建立环境卫生管理制度,并做到以下几点:(一)人员管理。
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对从业人员开展食品安全法律知识、环境卫生知识的培训;定期开展自查,及时整改,并保留相关记录。
(二)食品加工处理区要求。
墙面应无破损、无脱落、无霉斑、无积垢和灰尘积聚、无害虫隐匿。
地面应平整、无裂缝、无破损、无积水积垢。
设备应配有防蝇防鼠防虫设施设备(如纱窗、纱网、防鼠板、防蝇灯、风幕等)、通风设备、洗手设备,并维持设施设备的清洁与正常运行。
专间应配备相应温度控制设备,保证操作间温度满足食品加工需要。
(三)就餐区域要求。
地面应清洁、无积垢。
桌面、台布、毛巾等应保持干净卫生。
区域内无苍蝇、蟑螂、老鼠等病媒生物出现。
餐厨废弃物应分类放置,不得外溢出存放容器,并及时清理。
(四)卫生间要求。
卫生间应设置洗手设备,并配备符合产品标准的洗手液,擦手纸或干手器等干手设备。
卫生间应保持良好通风,应定期清扫、检查,并做好清扫及检查记录。
(五)工用具要求。
贮存、盛放、加工和包装食品的容器、工具和用具,应当安全、无害、清洁。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省局机关内设机构和省食品药品稽查局主要职责的通知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省局机关内设机构和省食品药品稽查局主要职责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4.05.28•【字号】黑食药监人[2014]131号•【施行日期】2014.05.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省局机关内设机构和省食品药品稽查局主要职责的通知(黑食药监人〔2014〕131号)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根据《黑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黑编〔2013〕104号),结合工作实际,对局机关内设机构和省食品药品稽查局主要职责进行梳理和细化,经5月19日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办公室主要职责1. 组织实施局机关有关政务工作规章制度。
2. 负责重要政务活动的组织和协调。
3. 拟订全局重大工作计划、工作要点并组织实施。
4. 负责局党组和局领导议定、批办事项及其他重大政务事项督查工作。
5. 负责局机关公文处理和机要文件处理。
6. 组织重要文字综合材料的起草和审核。
7. 负责政务公开、政务信息工作和保密、档案管理、信访、“四防”安全工作。
8. 组织办理省人大代表建议和省政协委员提案。
9. 负责对外合作与交流和护照签证工作。
10. 承担机关行政事务、后勤保障和行政审批受理大厅管理工作。
11. 承担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综合协调处主要职责1. 承担省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以及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考核评价工作;负责协调组织省政府与市(地)政府(行署)签订食品药品安全责任状工作。
2. 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预警和交流工作。
承担食品安全统计分析工作。
参与拟订全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并根据该计划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
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全文」
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全文」为保证食品平安,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平安,制定了黑龙江省食品平安条例,下面是条例的具体内容。
黑龙江省食品平安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食品平安,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平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平安法》(以下简称食品平安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其次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和食品平安监督管理活动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制定有关食用农产品质量平安的地方标准,公布本省食用农产品平安有关信息,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平安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平安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担当社会责任。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平安工作负总责,将食品平安工作纳入本级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规划,加强食品平安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从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到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食品平安监督管理部门协调联动机制;将食品平安监督管理工作纳入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将食品平安监督管理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食品平安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一)分析本行政区域食品平安形势,讨论部署、统筹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食品平安工作;(二)提出食品平安监督管理的政策措施;(三)督促落实食品平安监督管理责任;(四)讨论、协调、打算有关食品平安监管职责;(五)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食品平安监督协调办公室负责食品平安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六条食品平安监督协调办公室担当食品平安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平安事故、统一发布重大食品平安信息等工作,并担当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农业、畜牧兽医、林业等有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对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平安实施监督管理。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小型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小型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11.12•【字号】黑食药监许发[2012]264号•【施行日期】2012.1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小型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黑食药监许发〔2012〕264号)各市(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农垦总局卫生局、省森工总局卫生局、省航运管理局卫生监督所,绥芬河市、抚远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规范全省小型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和维护正常的餐饮服务经营秩序,保护消费者健康,根据《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黑龙江省小型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指导意见(试行)》。
现将该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你们认真组织本行政区域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贯彻落实,并将具体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向省局反馈。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一二年十一月十二日黑龙江省小型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指导意见(试行)为规范全省小型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和维护正常的餐饮服务经营秩序,保护消费者健康,根据《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本指导意见适用范围本指导意见所指的小型餐饮服务单位是指有固定食品加工制作场所和就餐场所,符合餐饮服务“即时性、服务性”的基本特征、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150㎡(含150㎡)以下,包括小型餐馆、小快餐店、小吃店、小农家乐等,不包括建筑工地食堂、学校及托幼机构食堂和无固定加工、就餐场所的食品摊贩。
黑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餐饮类)审查细则(试行)
黑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餐饮类)审查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餐饮服务类)审查行为,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餐饮服务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审查。
第三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主体业态、餐饮服务食品经营项目,并考虑风险高低对餐饮服务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进行分类审查。
第四条主体业态包括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
如申请通过网络经营的,应当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
餐饮服务经营者的经营类别,应当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
具体包括:特大型餐饮、大型餐饮、中型餐饮、小型餐饮、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
单位食堂的经营类别,应当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
具体包括:学校食堂、托幼机构食堂、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工地食堂、养老机构食堂、其他食堂。
供餐形式含集体用餐配送或中央厨房的,应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进行标注。
第五条餐饮服务食品经营项目分为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糕点类食品制售(含或不含裱花蛋糕)、自制饮品制售(含或不含现榨果蔬汁、自酿酒)、其他类食品制售。
第六条申请通过网络经营的,除满足相应经营项目许可条件外,还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供具有可现场登录的申请人网站、网页或网店等功能的设施设备,供许可机关审查。
无实体门店经营的互联网食品经营者不得申请所有食品制售项目。
第七条餐饮服务许可审查包括对申请材料的书面审查和对经营现场核查。
现场检查时,核查人员不少于2人。
检查人员应当填写《食品经营许可(餐饮类)现场核查表》,制作现场核查记录,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核查人员和申请人在核查表和记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申请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核查人员应当注明拒签情况。
现场核查项目按其对食品安全的影响程度,分为关键项、重点项和一般项。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重大活动期间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重大活动期间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4.11.05•【字号】黑食安办[2014]241号•【施行日期】2014.1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重大活动期间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黑食安办〔2014〕241号)各市(地)、绥芬河市、抚远县食品安全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省航运局:按照《国务院食品安全办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北京亚太经济合作组织领导人非正式会议等重大活动期间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食安办〔2014〕16号)要求,为确保北京APEC会议等重大活动期间的食品安全,现就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思想认识,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工作确保北京APEC会议等重大活动期间食品安全,既是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重要职责,也是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总体部署和要求的一项重要任务。
各地食安办、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增强大局意识,将重大活动期间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摆在突出位置,在总结以往监管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常抓不懈,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切实抓紧抓好。
二、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切实保障食品安全各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结合重大活动期间食品市场特点和实际,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食品安全日常监管。
要督促涉及重大活动食品保障供应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确保食品质量合格。
严格落实食品生产企业原辅料入场查验、生产过程控制、产品出厂检验制度。
要加强突击检查和抽查,依法查处和打击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和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生产加工食品等违法行为。
要切实监督食品经营者严把进货关,依法查验核实食品生产者、供货者提供的证照和质量检测的批次报告或证明文件,要检查食品包装、标识、生产日期、保质期,并督促其按照标签标注的条件储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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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启动《黑龙江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信息管理系统》的通知
【法规类别】饮食食品卫生
【发文字号】黑食药监办许[2011]94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1.08.16
【实施日期】2011.08.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启动《黑龙江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信息管理系统》的
通知
(黑食药监办许〔2011〕94号)
各市(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卫生局,省航务管理局卫生监督所:
为进一步提高黑龙江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水平,高效管理各类餐饮服务企业的相关信息,实现全省餐饮服务企业的基本数据汇总、餐饮服务许可、日常监管、食品安全重大事故报告等全方位的信息化目标管理,完成省、市、县(区)三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办公自动化联网。
省局组织研发了《黑龙江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信息管理系统》,拟于2011年9月1日开始启动。
为保证此项工作的扎实推进和有效实施,省局制
定了《黑龙江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信息管理系统工作方案》(见附件)。
请结合方案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黑龙江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信息管理系统工作方案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O一一年八月十六日黑龙江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信息管理系统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提高黑龙江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水平,高效管理各类餐饮服务单位的相关信息,实现全省餐饮服务许可、监管、数据统计等信息化监管功能,提高办公效率,节约资源,推动办公信息化建设,我局委托黑龙江省绿盾计算机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研发了《黑龙江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信息管理系统》,现已完成基础工作,拟于2011年9月1日开始启动。
为更好地做好该系统的启动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和任务
建立全省统一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化平台,实现全省餐饮服务单位的基本数据、餐饮服务许可、日常监管、食品安全重大事故报告等全方位的信息化目标管理。
完成省、市、县(区)三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办公自动化联网。
二、组织与分工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信息管理系统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