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东联常荣不锈钢带管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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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四海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江苏四海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江苏四海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债权申报材料编号:申报人:江苏四海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债权人债务人须知1、【管理人职责权利】管理人受法院指定,负责接收申报和审查债权、追收和管理财产、组织债权人会议、提出表决方案等,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报告工作并接受其监督。

依法取得报酬。

2、【债权人按规定申报债权】债权人应及时按管理人要求申报债权,提交债权申报资料并对其陈述和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如有因不实陈述、伪造证据,及已获清偿但未从债权数额中扣减等取得分配款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特别提请:请债权人登录“天帆律师事务所”官网或微信公众号,查阅债权申报要求并下载申报文书样本供参考)3、【依法理性提出意见】债权人债务人如对管理债权审查结果、工作态度和绩效等有异议和建议,可以依法理性地直接向管理人或向法院提出。

4、【协助追收破产财产】债务人财产情况决定债权清偿率。

对有效协助管理人追收债务人财产的债权人及其他单位或个人,管理人将提请债权人会议或其授权的债权人委员会决定给予补助或奖励。

5、【参加债权人会议及表决】债权申报人有权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债权得到确认后有权参加以后的债权人会议。

债权人表决权根据被确认的债权类型和数额确定。

债务人有关人员应当参加会议。

6、【和解或申请重整】为充分发挥资产社会价值,争取各方利益最大化,管理人鼓励债权人与债务人和解或申请重整。

管理人将充分研究案情,提出建议或方案。

7、【债务人相关人员法律责任(如有)】《公司法》第20条:债务人的股东如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企业破产法》第31、32、33、128条:债务人如有所列违法处分财产或清偿,以及隐匿转移财产、虚构或承诺不实债务行为,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35条:债务人的出资人如未缴足出资,应予缴纳出资及欠缴期间的利息。

(2019)苏07民终4968号

(2019)苏07民终4968号

(2019)苏07民终4968号【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10【案件字号】(2019)苏07民终496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安述峰袁辉王霞【审理法官】安述峰袁辉王霞【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林河;东海县云返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张玲;方成班【当事人】林河东海县云返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张玲方成班【当事人-个人】林河张玲方成班【当事人-公司】东海县云返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李彩、袁洋(实习)江苏东帝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彩、袁洋(实习)江苏东帝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彩、袁洋(实习)【代理律所】江苏东帝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林河【被告】东海县云返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张玲;方成班【本院观点】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款项交付以云支付形式打款,归还也以云支付形式打款至林河帐户。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委托代理情势变更质证诉讼请求缺席判决驳回起诉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法律援助【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期间,本院查明云某2通公司通过去付通APP构建“云某2通产业平台”,发展众多会员、商家和合伙人。

2019年12月27日,广州市公安局对云某2通公司黄某等人以涉嫌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执行逮捕。

本案被上诉人已向广州公安报案。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款项交付以云支付形式打款,归还也以云支付形式打款至林河帐户。

根据云某2通交易规则,可获得云某2通公司返还的云某1及每天万分之四点四的高额返利。

现云付通公司黄秋锦等人被广州市公安局以涉嫌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被侦查起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刘某、江苏西本钢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等健康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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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江苏西本钢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等健康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人格权纠纷人格权纠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2.30【案件字号】(2021)苏06民终525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金玮郭相领杜太光【审理法官】金玮郭相领杜太光【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刘某;江苏西本钢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彭万宝【当事人】刘某江苏西本钢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彭万宝【当事人-个人】刘某彭万宝【当事人-公司】江苏西本钢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刘炳江河北兴沧律师事务所;徐进华江苏高仁律师事务所;宋国娟江苏高仁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刘炳江河北兴沧律师事务所徐进华江苏高仁律师事务所宋国娟江苏高仁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刘炳江徐进华宋国娟【代理律所】河北兴沧律师事务所江苏高仁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江苏西本钢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彭万宝【本院观点】《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治有关人员。

本案中刘某没有举证证明江苏西本公司存在《公司法》规定的股东应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其要求彭万宝承担连带责任依据不足。

【权责关键词】代理过错反证关联性高度盖然性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基本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治有关人员。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提出赔偿要求。

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刘某并非江苏西本公司员工,其应当根据民事法律规定向江苏西本公司主张赔偿权利。

安徽雪浪华宝化工装备科技有限公司、江苏顺恒信化工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安徽雪浪华宝化工装备科技有限公司、江苏顺恒信化工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安徽雪浪华宝化工装备科技有限公司、江苏顺恒信化工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产品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原江苏省淮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原江苏省淮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2.17【案件字号】(2021)苏08民终413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朱月娥王健邹艳萍【审理法官】朱月娥王健邹艳萍【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安徽雪浪华宝化工装备科技有限公司;江苏顺恒信化工有限公司【当事人】安徽雪浪华宝化工装备科技有限公司江苏顺恒信化工有限公司【当事人-公司】安徽雪浪华宝化工装备科技有限公司江苏顺恒信化工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易峰安徽擎义律师事务所;韩元明江苏岸庆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易峰安徽擎义律师事务所韩元明江苏岸庆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易峰韩元明【代理律所】安徽擎义律师事务所江苏岸庆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安徽雪浪华宝化工装备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江苏顺恒信化工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请求承揽人赔偿损失。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产品责任合同约定管辖权异议鉴定意见直接证据证明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证据保全【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确认一审法院查明事实。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请求承揽人赔偿损失。

对雪浪华宝公司的上诉事实和理由,本院评判如下: 1.本案案由。

本案中,顺恒信公司与雪浪华宝公司签订加工定作合同,双方构成承揽关系,本案系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法院确定案由不当,本院对此予以纠正。

2.产品生产者。

雪浪华宝公司认为,案涉产品的设计图纸有铭牌位置,以及根据合同和相关部门要求,定作产品均应当有铭牌,但是无直接证据证明其生产的产品上有钢印铭牌。

如皋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与张达龙其他行政强制纠纷上诉案

如皋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与张达龙其他行政强制纠纷上诉案

如皋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与张达龙其他行政强制纠纷上诉案【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强制【审理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1.22【案件字号】(2019)苏行终171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赵黎臧静吴晓玲【审理法官】赵黎臧静吴晓玲【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如皋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张达龙【当事人】如皋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张达龙【当事人-个人】张达龙【当事人-公司】如皋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代理律师/律所】吴迂江苏冠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吴迂江苏冠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吴迂【代理律所】江苏冠华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如皋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被告】张达龙【本院观点】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权责关键词】行政强制行政复议合法违法基本原则反证质证合法性证据不足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确认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上诉人开发区管委会是否为本案强拆主体。

一、关于证据认定问题一审庭审中,开发区管委会对张达龙提供的照片真实性不予认可,但未能提供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张达龙房屋被强拆的事实,一审法院对该证据予以认定并无不当;对于张达龙提供的录音证据,开发区管委会当庭发表了质证意见,仅是对其证明内容、证明目的不予认可,未对该录音证据的真实性明确提出异议;对于一审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一审法院在庭审中向双方当事人当庭宣读了证据内容,也要求双方当事人发表质证意见。

一审法院在证据的举证、质证、认证程序上,并不违法。

二、关于强拆主体认定问题一审法院从两个方面进行论述,认定开发区管委会即为强拆主体,并无不当。

江苏合众不锈钢有限公司、黎辉云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合众不锈钢有限公司、黎辉云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合众不锈钢有限公司、黎辉云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1.23【案件字号】(2021)苏12民终271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严卫东钱晖朱希懋【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江苏合众不锈钢有限公司;黎辉云【当事人】江苏合众不锈钢有限公司黎辉云【当事人-个人】黎辉云【当事人-公司】江苏合众不锈钢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金卫东江苏天炜律师事务所;高勤云江苏圣典(泰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金卫东江苏天炜律师事务所高勤云江苏圣典(泰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金卫东高勤云【代理律所】江苏天炜律师事务所江苏圣典(泰州)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江苏合众不锈钢有限公司【被告】黎辉云【本院观点】本案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黎辉云在法定举证期限届满后开庭前一天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属于逾期提供证据。

【权责关键词】无效代理合同证人证言证明力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不予受理简易程序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一审认定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至于一审对合众公司提交的《安全责任书》证据未在判决书中评价,以及证人出庭作证程序违法问题,本院认为,本案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黎辉云在法定举证期限届满后开庭前一天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属于逾期提供证据。

但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责令该当事人说明理由,并应根据不同情形予以处理。

一审判决对合众公司提交的《安全责任书》证据未予置评,虽也有不妥,但并非对案件事实认定有重大影响以致影响案件处理结果。

这都不属于可将案件发回重审所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涉案20万元应当认定为合众公司向黎辉云借款。

潘军、印红琴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潘军、印红琴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4.29【案件字号】(2022)苏09民终61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娴吕伟平张雷【审理法官】陈娴吕伟平张雷【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潘军;印红琴;盐城晟瑜置业有限公司;梁泽泉【当事人】潘军印红琴盐城晟瑜置业有限公司梁泽泉【当事人-个人】潘军印红琴梁泽泉【当事人-公司】盐城晟瑜置业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杨建功江苏通税(苏州)律师事务所;万金海江苏因果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杨建功江苏通税(苏州)律师事务所万金海江苏因果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杨建功万金海【代理律所】江苏通税(苏州)律师事务所江苏因果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潘军;印红琴;梁泽泉【被告】盐城晟瑜置业有限公司【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代理合同合同约定诉讼代表人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破产清算清算拍卖【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无异,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

关于不属于债务人财产的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法释〔2013〕22号)第二条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3号)第七十一条作了不同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四十八条规定“本规定施行前本院发布的有关企业破产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相抵触的,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不再适用”,故上诉人潘军、印红琴上诉主张本案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缺少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2020)苏02民终635号

(2020)苏02民终635号【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20【案件字号】(2020)苏02民终63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沈君贾建中龚甜【审理法官】沈君贾建中龚甜【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王庆华;潘李雅;李小玲;方爱根;无锡市恒源铸造有限公司;无锡市崇胜源机械有限公司;吕全青;百通达科技(东台)有限公司【当事人】王庆华潘李雅李小玲方爱根无锡市恒源铸造有限公司无锡市崇胜源机械有限公司吕全青百通达科技(东台)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王庆华潘李雅李小玲方爱根吕全青【当事人-公司】无锡市恒源铸造有限公司无锡市崇胜源机械有限公司百通达科技(东台)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黄道江苏神阙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黄道江苏神阙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黄道【代理律所】江苏神阙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王庆华;潘李雅;李小玲;方爱根;无锡市恒源铸造有限公司;无锡市崇胜源机械有限公司【被告】吕全青;百通达科技(东台)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代理违约金合同约定第三人证据不足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驳回起诉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中,除一审法院查明事实外,王庆华、潘李雅、李小玲、方爱根、恒源公司、崇胜源公司向本院提供:1、王庆华和吕全青手机短信、微信相关文字及语音聊天内容的公证书,证明吕全青要求用现金还利息,存在砍头息、收取高息、虚增债务等情况,构成非法经营;2、吕全青、缪惠芹、吕庆龙、张凤南的银行账户交易流水,反映出2016年9月至2018年7月,吕全青一家与至少15人发生借款往来(直接在款项用途备注“借款"),金额达500余万元,证明吕全青向除王庆华之外的十余人放贷,金额巨大,涉嫌非法经营;3、盛东芳等人与王庆华、潘李雅民间借贷纠纷(2018)苏0205民初4353号开庭笔录,结合本案一审庭审笔录和前述银行账户交易流水,反映出吕全青一家与多人存在将近1000万元的资金往来,吕庆龙为盛东芳、钱友诉王庆华、潘李雅3起借贷纠纷提供保全担保,并提供诉讼费、律师费,证明吕全青与盛东芳等人之间是利益捆绑的关联放贷人。

(2020)苏民终610号

(2020)苏民终610号【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13【案件字号】(2020)苏民终61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道丽成荣海徐智【审理法官】李道丽成荣海徐智【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王振远;刘华;袁力;袁义;江苏雪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力鼎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临猗县雪枫再生资源利用科技有限公司【当事人】王振远刘华袁力袁义江苏雪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力鼎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临猗县雪枫再生资源利用科技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王振远刘华袁力袁义【当事人-公司】江苏雪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力鼎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临猗县雪枫再生资源利用科技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雷三恰江苏汇君律师事务所;马洪星江苏钟鼓楼律师事务所;任忠敏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雷三恰江苏汇君律师事务所马洪星江苏钟鼓楼律师事务所任忠敏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雷三恰马洪星任忠敏【代理律所】江苏汇君律师事务所江苏钟鼓楼律师事务所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王振远【被告】刘华;袁力;袁义;江苏雪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力鼎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临猗县雪枫再生资源利用科技【本院观点】从原审在卷相关款项流转记录看,案涉出借款项的取得并交付系刘华经手,并由刘华的账户转给袁力等人,袁力还款亦通过银行账户转给刘华,并无账据证明与王振远有关。

【权责关键词】胁迫恶意串通撤销代理合同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反证证据交换诉讼请求开庭审理驳回起诉发回重审清算查封扣押冻结【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刘华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于2014年9月16日被徐州市公安局云龙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9月16日被监视居住,2016年3月16日经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且刘华主动投案。

常州市强力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张国强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常州市强力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张国强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4.07【案件字号】(2022)苏04民终74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黄磊翟翔龙海阳【审理法官】黄磊翟翔龙海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常州市强力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张国强;吴爽【当事人】常州市强力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张国强吴爽【当事人-个人】张国强吴爽【当事人-公司】常州市强力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周某某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陈轶斌江苏东鼎律师事务所;张晓军江苏常联律师事务所;张含琪江苏常联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周某某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陈轶斌江苏东鼎律师事务所张晓军江苏常联律师事务所张含琪江苏常联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周某某陈轶斌张晓军张含琪【代理律所】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江苏东鼎律师事务所江苏常联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常州市强力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张国强;吴爽【本院观点】关于争议焦点1,虽然强力公司提交了张盘兴向其出具的1640500元的借条及款项支付给张国强的凭证,以及张国强向强力公司出具的297500元的借条,但上述证据不足以证明强力公司与张国强之间存在借款关系,理由如下:第一,从庭审中强力公司、张国强的陈述来看,案涉款项全部为张国强所用,大部分系张盘兴代张国强所借。

【权责关键词】恶意串通代理第三人证人证言证据不足证据交换自认新证据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撤诉法院调解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折价【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明:二审中,证人吴某、姚某均陈述:张国强在强力公司的收入为每月三千多到四千多元。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争议焦点1,虽然强力公司提交了张盘兴向其出具的1640500元的借条及款项支付给张国强的凭证,以及张国强向强力公司出具的297500元的借条,但上述证据不足以证明强力公司与张国强之间存在借款关系,理由如下:第一,从庭审中强力公司、张国强的陈述来看,案涉款项全部为张国强所用,大部分系张盘兴代张国强所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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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联常荣不锈钢带管破产管理人委估资产组合有序出售价值的评估报告书东华评报[2010]字第151号东华资产评估二○一○年十一月十日目录声明 (2)资产评估报告书摘要 (3)资产评估报告书 (5)一、委托方、产权持有人简介及报告使用者 (5)二、评估目的 (5)三、评估对象和评估围 (5)四、价值类型及其定义 (7)五、评估基准日 (7)六、评估依据 (7)七、评估方法 (9)八、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14)九、评估假设 (15)十、评估结论 (16)十二、评估报告的使用限制说明 (17)十三、评估报告日 (17)十四、评估报告附件 (17)(1)资产评估结果明细表 (17)(2)平面示意图及主要设备分布示意图 (17)(3)相关产权证明文件复印件 (17)(4)评估机构与委托方签订的资产评估业务约定书(1份) (17)(5)参加本次评估人员(1页) (17)(6)评估机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页) (17)(7)评估机构资产评估书副本(复印件)(1页) (17)(8)参加评估的注册资产评估师书复印件(3页) (17)声明1.就注册资产评估师所知,评估报告中述的事项是客观的;2.注册资产评估师在评估对象中没有现存的或预期的利益,同时与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没有个人利益关系,对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不存在偏见;3.评估报告的分析和结论是在恪守独立、客观和公正原则基础上形成的,仅在评估报告设定的评估假设和限制条件下成立;4.评估结论仅在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基准日有效。

评估报告使用者应当根据评估基准日后的资产状况和市场变化情况合理确定评估报告使用期限;5.注册资产评估师及其所在评估机构具备本评估业务所需的执业资质和相关专业评估经验。

除已在评估报告中披露的运用评估机构或专家的工作外,评估过程中没有运用其他评估机构或专家的工作成果;6.注册资产评估师本人或其业务助理人员对评估对象进行了现场勘察;7.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的目的是对评估对象价值进行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并不承担相关当事人决策的责任。

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8.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对评估对象价值进行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是注册资产评估师的责任;提供必要的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恰当使用评估报告是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的责任;9.注册资产评估师对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状况给予了必要的关注,但不对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做任何形式的保证;10.评估报告的使用仅限于评估报告中载明的评估目的,因使用不当造成的后果与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及其所在评估机构无关;11.评估报告使用者应当关注评估报告中特别事项可能对评估结论产生的影响并注意评估结论所对应的使用限制条件。

东华资产评估二○一○年十一月十日资产评估报告书摘要东华资产评估接受东联常荣不锈钢带管破产管理人(以下简称委托方)的委托,对委托方委估的资产进行了评估。

1.根据约定本次资产评估的目的是为委托方确定委估东联常荣不锈钢带管实物资产及土地使用权的有序出售价值,为东联常荣不锈钢带管破产管理人了解委估资产的有序出售价值提供参考依据。

2.本次资产评估的对象是委托方委估的资产组合;评估的围是委托方委估的房屋建(构)筑物、存货及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

3.评估方法:本次评估遵照中国有关资产评估的法令、法规,遵循独立、客观、科学的工作原则,依据委估资产的实际状况、市场价格标准,在资产处于有序清理、出售的正常市场条件为前提,采用重置成本法进行评估。

4.评估的价值类型为有序出售价值。

有序出售价值是指在评估对象处于有序清理、出售等正常市场条件下的价值估计数额。

5.本项目评估基准日为2010年8月5日。

6.委估资产评估值为RMB 181,222,560.89 元(见下表)金额单位:元另:各项资产的交易税金:机器设备为不含税交易价格的2.18%;房屋建筑物、构筑物、及土地使用权为交易价格的8.95%;存货为不含税交易价的18.53%。

经测算总的交易税金为10,396,794.08 元。

7.按国家现行的有关规定,评估结果适用的有效使用期限为评估基准日后一年。

特别事项说明:1.假设东联常荣不锈钢带管破产管理人委托评估的资产在东联常荣不锈钢带管破产前提下,资产中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原地续用,其他实物资产在保持正常用途的前提下异地使用或拆除的前提下进行有序出售;2.本次申报评估的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分别存在抵押等多种物权方面特殊情况,由于目前该些物权事项尚在清理、核实中,至本报告出具日不能详细全面披露。

本公司在评估明细表中披露的信息仅作参考,最终以管理人公布的为准。

3.本次评估中建筑面积有房屋所有权证的以房屋所有权证上登记的面积为准,无房屋所有权证的以现场实测面积为准。

若评估时点后,经法定房产测绘机构测定的面积数量若发生变化,评估价值应作相应的调整,甚至重估。

4、本次评估值未考虑在破产清算程序资产处置变现中将会出现的快速变现因素,以及由此带来的可回收金额的减少,故本次评估值不作为实际变现金额的保证。

资产的快速变现价值=有序出售评估价值*快速变现系数。

快速变现系数:指委估资产处于被迫出售、快速变现等非正常市场条件下的价值估计数额与有序出售等正常市场条件下的价值估计数额之间的折扣率。

特提请报告使用者注意。

以上容摘自资产评估报告书,欲了解本评估项目的全面情况,应认真阅读资产评估报告书全文。

本报告计价单位为人民币元。

东华资产评估法定代表人:常熟评估项目负责人: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枫林路27号评估报告复核人: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二○一○年十一月十日东联常荣不锈钢带管破产管理人委估资产组合资产评估报告书东华评报[2010]字第151号东华资产评估接受东联常荣不锈钢带管破产管理人的委托,根据国家有关资产评估的规定,本着客观、独立、公正、科学的原则,按照公认的资产评估方法,对委托方委估的资产进行了评估。

本公司评估人员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委估的资产实施了实地勘察、市场调查与询证,对委估资产在评估基准日2010年8月5日所表现的有序出售价值作出了公允反映,现将资产评估情况及评估结果报告如下:一、委托方、产权持有人简介及报告使用者本评估项目的委托方为东联常荣不锈钢带管破产管理人。

本次评估产权持有人为东联常荣不锈钢带管破产管理人。

东联常荣不锈钢带管(以下简称“东联不锈钢公司”),其前身是梦兰鑫达不锈钢带管,2002年11月13日,取得由市常熟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颁发的注册号为2861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东联不锈钢公司法人代表:王炜;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190万元,实收资本为人民币5190万元;经营围,不锈钢制品生产、销售,钢坯销售,不锈钢板、普碳钢板冷轧压延,从事货物进出口业务及技术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

2010年8月3日,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对债权人申请债务人东联常荣不锈钢带管破产还债案立案,于2010年8月5日裁定受理并指定新天伦律师事务所担任东联常荣不锈钢带管破产管理人。

本评估报告使用者为:东联常荣不锈钢带管破产管理人。

资产评估委托方以外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为:本次拟进行企业破产清算而必须涉及的各相关利益方及按法律法规规定需报送的相关部门。

二、评估目的根据约定本次资产评估的目的是为委托方确定委估东联常荣不锈钢带管实物资产及土地使用权的有序出售价值,为东联常荣不锈钢带管破产管理人了解委估资产的有序出售价值提供价值参考依据;三、评估对象和评估围本次评估的对象是资产组合;评估的围是委托方委估的房屋建(构)筑物、存货及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

具体情况如下:产权持有人厂区涉及的房屋建筑物面积为65,363.51㎡;其中有证面积为45477.21㎡,无证面积为 19,886.30 ㎡(无证面积系本公司实测所得);产权持有人土地使用权有证面积为91979㎡,其中出让土地78,779㎡,集体土地13200 ㎡;另有18859 ㎡的土地无土地使用权证,无证土地不在本次评估围。

存货系存放在仓库中的低值易耗品、宿舍及办公室中的生活用具及办公设备、车间里的零星存货。

机器设备经现场清查勘察,均处于停用闲置状态,主要设备明细如下:重要设备简介:1.1400单机架轧机(22#轧机车间)制造企业:泰隆自动化设备公司,起用年份约2004年,该机组构成:整流装置、机架、有辊小车、钢卷翻卷装置导辊。

S型力辊、四棱椎柱,液压冷轧机组,ACG伺服液压缸,剪切装置等。

主机和左右卷取为可逆轧制,设计年生产能力8万吨,目前处于停用闲置状态。

因该设备总的使用工时较少,加上在以前使用时维护保养尚可,在静止状态下观察较完整。

2.1400双机架轧机(22#轧机车间)制造企业:泰隆自动化设备公司,起用年份约2004年。

该机构成:整流装置,机架,导辊小车,钢卷翻卷装置,S型力辊,四棱椎柱,液压冷轧机组,伺服液压缸,剪切装置等,机架为双架。

主机和左右卷取为可逆轧制,采用直流电机传动,全数字直流调速配有测厚仪等,设计年生产力为10万吨,目前处于停用闲置状态,与1400单机单机架轧机相似。

该机组在静止状态观察下较完整。

3.碳钢酸洗线(25#酸洗车间)该设备机组为非标产品,从放卷开始经平整,酸洗到收卷长度约120米。

年设计生产力8万吨。

该设备启用年限为2004年。

目前处于停用闲置状态。

该设备在以前使用时处于较强酸性环境中,且在停用后缺乏保养维护,故腐蚀、锈蚀较严重。

且控制柜部分装置(如铜母排、电缆线)发生偷盗现象,附属的容器存有残留酸液。

因此设备状态欠佳。

4.不锈钢酸洗线(25#酸洗车间)该设备为非标设备。

年设计生产力10万吨。

工序为开卷,平整。

退火,酸洗,卷取。

启用年份为2004年。

目前处于闲置停用状态。

停用时间较长,锈蚀较严重,且控制柜部分配件出现偷盗现象,因此该设备状态不佳。

5.塔式炉(21#车间)该设备为非标设备。

制造安装年份为2006年。

该设备自安装至今尚未正式调试投产,(燃料为氨分解后的氢气)。

其生产可靠性尚存在问题。

且闲置时间较长,其与目前国相似设备相比存在差距。

上述资产的评估围与委托评估的围一致。

四、价值类型及其定义根据本次评估特定目的,本次评估选取的价值类型为有序出售价值。

有序出售价值是指在评估对象处于有序清理、出售等正常市场条件下的价值估计数额。

五、评估基准日本项目资产评估基准日是2010年8月5日。

本项目的评估基准日根据委托方要求而确定。

评估中所采用的价格标准,均为评估基准日的标准。

六、评估依据(一)行为依据1、省常熟市人民法院(2010)熟商破字第 002-01 号《民事裁定书》。

(二)法律依据1.参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资办发[1996]23号关于转发《资产评估操作规意见(试行)》的通知;2.《中华人民国公司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3.《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4.《企业会计准则》及国家有关财务会计的法律、法规;5.省机械工业厅《设备完好标准 JB/nJ015-90》和国家有关的行业专用设备完好等级标准;6.《中华人民国海关进出口税则》;7.《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8.《中华人民国城镇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9.《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0.《中华人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1.《城镇土地估价规程》;12、省国有土地管理局颁发的《省城镇土地定级估价实施细则》;13.国家质量监督局、中华人民国建设部联合发布《房地产估价规》(GB/T50291-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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