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价包干合同变更甲供材案例
总价包干合同工程变更

总价包干合同工程变更工程变更范本应当明确工程变更的定义。
工程变更通常指的是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工程设计、工程量、工程质量、工期等方面的变化。
这些变化可能会影响到工程的总价,因此需要在合同中进行明确的约定。
工程变更范本应当规定工程变更的申请和审批流程。
一般来说,当发现需要变更的情况时,承包商应当及时向业主提出书面申请,详细说明变更的原因、内容、影响等,并附上相关的证明材料。
业主在收到申请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审查,并根据审查结果做出批准或者拒绝的决定。
工程变更范本应当明确工程变更的影响评估和调整方法。
对于工程变更,需要评估其对工程总价、工期等方面的影响,并据此进行相应的调整。
这可能包括增加或减少工程款、延长或缩短工期等。
在这个过程中,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保障。
工程变更范本还应当规定工程变更的记录和确认方式。
所有的工程变更,都应当有详细的记录,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这样可以防止后期出现争议,也有利于双方对工程变更的管理。
工程变更范本应当明确工程变更的争议解决机制。
如果在工程变更过程中出现争议,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解决。
如果合同没有约定,可以采取协商、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等方式。
一份好的工程变更范本,不仅可以规范工程变更的行为,保护双方的权益,还可以提高工程的效率,降低工程的风险。
因此,无论是业主还是承包商,都应当重视工程变更范本的制定和使用。
在此,我们提供一份总价包干合同工程变更范本供参考:1. 工程变更定义: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工程设计、工程量、工程质量、工期等方面的变化。
2. 工程变更申请和审批流程:承包商提出书面申请,业主进行审查并做出决定。
3. 工程变更影响评估和调整方法:评估工程变更对工程总价、工期等的影响,并据此进行相应的调整。
4. 工程变更记录和确认方式:所有的工程变更都应当有详细的记录,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5. 工程变更争议解决机制: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解决争议,如果没有约定,可以采取协商、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等方式。
工程总价包干合同纠纷

工程总价包干合同纠纷某建筑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承包商(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一份工程总价包干合同,约定由乙方负责一项办公楼的建设工程。
合同明确规定了工程的总价款、工期、质量标准以及违约责任等条款。
工程开工后,由于市场材料价格的波动和设计变更等因素,双方产生了争议。
乙方提出由于钢材价格上涨,原合同中的总价无法覆盖实际成本,要求甲方增加工程款。
甲方则认为合同中已有“固定总价”条款,且未约定材料价格波动的调整机制,因此拒绝调整工程款。
双方在此问题上陷入僵局。
工程进行中,甲方要求对部分设计进行调整,增加了工程量。
乙方认为这超出了原合同的范围,应当重新评估工程总价。
甲方则认为设计变更属于合理范围内,不应影响总价。
这一问题也成为了双方争议的焦点。
在解决这些争议的过程中,双方采取了多种方式。
双方尝试通过协商解决问题,但由于立场差异较大,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随后,乙方依据合同条款,向合同约定的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仲裁委员会在审理案件时,综合考虑了合同条款、市场情况、工程实际情况等因素,最终作出裁决。
仲裁委员会认为,对于材料价格上涨的问题,虽然合同中约定了固定总价,但应考虑到合同签订时的市场经济条件和行业内的通常做法。
由于价格上涨超出了正常的预期范围,应当适当调整工程款。
至于设计变更导致的工程量增加,仲裁委员会认为,若设计变更是由甲方提出的,且未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处理方式,乙方有权要求调整工程总价。
最终,仲裁委员会根据具体情况,对工程总价进行了适当调整,并要求甲方支付相应的工程款。
同时,也指出双方在今后的合作中应充分考虑市场风险,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风险分担机制,以避免类似纠纷的发生。
通过这一案例,我们可以看到,工程总价包干合同虽然简化了工程款项的计算,但在面对市场波动和设计变更等情况时,仍需双方共同协商,合理分担风险。
合同的明确性和完备性对于预防和解决纠纷至关重要。
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应充分考虑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并在合同中做出明确的约定,以便在出现争议时有据可依。
总价包干合同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被告:某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案由:总价包干合同纠纷二、基本事实2018年5月,开发商与建筑公司签订了一份总价包干合同,约定由建筑公司承建开发商开发的某住宅小区,合同总价为人民币2亿元。
合同中明确约定,工程量清单内的所有工程量均按照合同总价进行包干,不得增加额外费用。
合同工期为24个月。
合同签订后,建筑公司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了施工。
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地质条件复杂,实际施工量超出原合同约定的工程量清单。
建筑公司多次向开发商提出增加工程量的申请,但开发商以合同总价包干为由,拒绝了建筑公司的增加工程量申请。
2019年10月,工程竣工。
经双方核算,实际施工量超出原合同约定的工程量清单约10%。
建筑公司据此要求开发商支付超出部分的工程款,共计人民币2000万元。
开发商则认为,合同约定总价包干,不得增加额外费用,拒绝支付超出部分的工程款。
建筑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支付超出部分的工程款。
三、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在总价包干合同中,因地质条件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实际施工量超出原合同约定,是否可以增加工程量并相应增加工程款?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本案中,地质条件复杂属于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实际施工量超出原合同约定。
然而,根据合同约定,工程量清单内的所有工程量均按照合同总价进行包干,不得增加额外费用。
因此,法院认为,虽然地质条件复杂属于不可抗力因素,但合同约定明确排除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工程量增加。
在此情况下,建筑公司无权要求开发商支付超出部分的工程款。
综上,法院判决如下:1. 驳回建筑公司要求开发商支付超出部分的工程款的诉讼请求;2. 双方按照原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工程总价包干合同法律案例

工程总价包干民法典律案例
某建筑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一家工程承包商(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一份工程总价包干合同,约定由乙方负责一项办公楼的建设工程。
合同明确规定了工程的总价款、工期、质量标准等关键条款。
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原材料价格的上涨和设计变更,乙方提出增加工程款项的要求,甲方则坚持按合同约定执行,不同意调整合同价款。
乙方在未获得甲方同意的情况下,暂停了工程施工,导致项目延期。
甲方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方继续履行合同并赔偿因延期造成的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停工,违反了合同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
同时,法院也指出,若乙方能够证明原材料价格上涨和设计变更是签订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且对合同履行产生重大影响,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请求调整合同价款。
本案中,乙方虽然最终被判决需赔偿甲方损失,但也暴露出工程总价包干合同在面对市场波动和工程变更时的脆弱性。
为了避免类似纠纷的发生,合同双方在签订工程总价包干合同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 明确风险分担机制:合同中应详细规定材料价格波动、设计变更等风险的责任归属及分担方式,以及相应的调整机制。
2. 设定合理的价格调整条款:对于原材料价格波动等不可控因素,可通过设定价格调整条款来平衡双方利益,避免因市场变化导致合同无法正常履行。
3. 保证沟通顺畅:任何变更或调整都应基于充分的沟通和协商,确保双方权益不受损害。
4. 完善合同细节:合同应尽可能详尽地列明各项工程内容、标准和要求,减少因理解偏差导致的争议。
5. 强化合同执行力:一旦签订合同,双方都应严格遵守合同条款,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内容或中止履行合同。
总价包干合同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在某建筑工程项目中,甲方(以下简称“业主”)与乙方(以下简称“承包商”)签订了总价包干合同。
合同约定,承包商负责该建筑工程的设计、施工、安装、调试等工作,合同总价为人民币一亿元。
合同中还明确规定了工期、质量标准、付款方式等内容。
然而,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双方因合同履行问题产生了纠纷。
二、争议焦点1. 工程量争议:在项目施工过程中,业主认为实际工程量超过了合同约定的工程量,要求承包商承担超出部分的费用。
承包商则认为,工程量争议是由于设计变更和现场实际情况造成的,不应由其承担。
2. 工程质量问题:业主认为部分工程质量不达标,要求承包商进行整改,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
承包商则认为,质量问题是由于业主提供的材料不合格或施工过程中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不应由其负责。
3. 工期延误:业主认为承包商未按合同约定完成工程,要求承包商承担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
承包商则认为,工期延误是由于业主提供的材料延误或设计变更等原因造成的,不应由其负责。
三、法律分析1. 关于工程量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合同约定总价包干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承包人按照约定的总价完成工程,不另行计算工程量。
”在本案中,双方签订了总价包干合同,且未约定工程量争议的处理方式。
因此,承包商按照约定的总价完成工程,业主应支付合同约定的总价款。
至于实际工程量与合同约定不符的问题,双方可协商解决,或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2. 关于工程质量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对其工作成果负责。
”在本案中,承包商作为施工方,对其施工的工程质量负有责任。
然而,若质量问题是由于业主提供的材料不合格或施工过程中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承包商不承担责任。
业主与承包商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质量问题的处理方式,以避免纠纷。
3. 关于工期延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施工总承包合同中总价包干子项的变更补偿案例

施工总承包合同中总价包干子项的变更补偿案例国际工程承包领域中,尤其是以土建为主的项目下,经常采用世行等多边金融机构惯用的FIDIC合同条件红皮书作为首选通用合同条件。
在该规则下,主体工程部分由业主聘请的工程师作为设计方,承包商只需要承担施工详图设计并照图施工,然后按照联合测量认可工程量进行计量结算,并获得支付。
为此,设计提供的工程量清单BOQ所涉及主要子项,自然也是从投标人到承包商关注的要点。
但是,这种规则下,经常会出现一些总价包干子项。
也就是,在投标阶段,投标人需要自身就边界条件进行合理解读并假设,然后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进行报价。
到了项目实施阶段,承包商需要按照自身的投标设计完成项目,并获得支付。
然而,项目实施过程中,一旦出现了变化,承包商似乎会因变而受到影响,或盈或亏,工程里程碑节点甚至工程总工期也会受到影响,对应的误期罚款风险随之显现。
如何直面变化,防控风险,保护承包商利益,就成为一个必然需要应对的挑战。
项目介绍非洲E国T水电项目,主体工程包括一座185米高砼双曲拱坝和地下厂房,装机规模300MW,是该国在本世纪初集全国之力开展的国家重点项目,号称该国的三峡工程。
笔者服务的公司参与了中国公司与该国建筑业龙头企业组建的跨国联营体,经过国际公开招标,克服了重重挑战,最终胜过了包括在该国垄断水电建设市场几十年的欧洲老牌国际承包商在内的多家竞争者,中标该项目土建标,合同金额相当于19亿元人民币。
该项目属于施工总承包合同条件下的单价合同模式,采用世行通行的FIDIC合同条件1987年版红皮书作为通用合同条件。
业主聘请了西方某国的全球知名水电领域咨询公司作为工程师,负责主体工程的设计,制定工程量清单BOQ,并履行施工期间的监理职责。
这是一个标准的业主、工程师、承包商结构的单价合同模式。
合同项下包含了部分总价包干子项,业主营地就是其中一项,并且分期设立了里程碑节点,对应配套了苛刻的误期罚款。
业主营地的变化该标段项下的业主营地,属于永久工程部分,包含了不同类型的独栋别墅型住宅、办公室、厨房和餐厅、诊所、俱乐部、活动室、岗哨等,共计82个单元,包括配套的营地供水、排水、供电、通讯系统。
工程总价包干合同范本变更

工程总价包干合同范本变更工程总价包干合同是指承包方按照约定的总价完成发包方指定的工程项目,通常包括了材料费、人工费和其他直接费用。
这种合同形式适用于工程量可预测且变化不大的项目。
【合同范本】甲方(发包方):__________乙方(承包方):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就__________工程项目达成一致,现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订立本合同如下:一、工程内容及标准详细列出工程项目的内容、规模、质量标准、施工图纸及相关技术规范等。
二、合同总价本工程总价为人民币__________元,包含全部材料费、人工费及其他必要费用。
三、工期安排具体说明工程的开工日期、竣工日期以及阶段性目标。
四、付款方式详细阐述预付款、进度款、竣工款的支付时间点及比例。
五、违约责任明确双方违反合同规定所需承担的责任。
六、争议解决约定争议解决的方式,如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
七、其他条款根据具体情况约定的其他必要条款。
【变更范本】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由于各种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可能需要对原合同进行修改或补充。
此时,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变更原因详细说明导致合同需要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变更内容清晰列出合同变更的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工程量的增减、工期的调整、价格的变动等。
三、变更程序变更请求需书面提出,并经双方协商一致后方可生效。
必要时,应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四、变更影响分析变更可能带来的成本、时间及其他方面的影响,并作出相应的调整。
五、签署确认变更协议由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具有法律效力。
工程合同价款调整案例

工程合同价款调整案例话说有这么一个工程,是盖一栋写字楼。
甲方和乙方签了工程合同,合同价款定的是1000万。
一、材料价格波动导致价款调整。
1. 一开始呢,大家都按部就班地进行着工程。
可谁知道,建筑钢材的价格突然像坐火箭一样飙升。
在合同里,原本约定钢材按照签订合同时的市场价格计算,每吨3000元。
可到了工程进行到一半的时候,钢材价格涨到了每吨4000元。
这可把乙方愁坏了,因为按照原来的预算,钢材这一块的成本就超支了好多。
2. 乙方就赶紧找甲方商量,说:“大哥呀,你看这钢材价格涨得这么离谱,再这样下去我这工程都要干赔本了。
咱们合同里虽然没明确说这种情况怎么办,但按照行业惯例,这价格波动这么大,得调整合同价款啊。
”甲方一开始还不太乐意,觉得合同都签了,怎么能随便改呢。
3. 但是乙方拿出了详细的钢材用量计算和价格对比表,还找了行业内的一些专家意见,证明这种价格波动确实是属于不可抗力因素之外的重大变化。
甲方呢,也不是不讲道理的人,经过一番思考和协商,双方决定按照钢材用量重新计算这部分的价款。
原来预计用1000吨钢材,按照每吨多出来的1000元计算,这就得多给乙方100万。
于是合同价款就调整为1100万了。
二、工程变更引起的价款调整。
1. 工程进行到主体结构快完工的时候,甲方突然觉得,这写字楼要是能多几个大的会议室就好了。
于是就跟乙方说:“兄弟啊,咱这楼能不能再改改,在三层和四层中间再加两层,专门做会议室,要那种特别高大上的。
”乙方一听就头大了,这可不是小改动啊。
2. 乙方说:“哥,这改动可不小,咱得重新规划结构,还得增加好多建筑材料,而且工期肯定也得延长了。
这都得花钱啊。
”甲方说:“我知道,只要合理就行,咱都是为了把这楼建得更好嘛。
”3. 然后乙方就开始计算这部分工程变更需要的费用。
增加的两层结构,需要新的混凝土、钢筋,还有装修材料。
乙方把所有的成本都详细地列了出来,包括人工费用,算下来这部分工程变更需要额外花费5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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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价包干合同变更甲供材案例
1、2013年初,大厂医院对外发布医疗综合楼装饰装修工程招投标信息,其中列有《材料暂估价格表》,注明“此表中的暂估价材料均为由承包人供应的材料”。
xx装饰公司中标该项目,中标价为1231.036万元,其中暂估价材料总价值约7571419.69元。
2、2013年6月,大厂医院与xx装饰公司签订一份《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合同采用固定单价,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根据新增工程的项目特征与投标报价中项目的相似程度,采取不同的调价方法。
3、工程于同年12月10日开工,开工后一个多月,大厂医院将原应由施工方采购的墙砖、卫生洁具等部分总价包干合同变更材料改为甲供材并对外招投标采购,据此先后订立了四份采购合同合计4289345.48元,对应投标范围的价款合计约4330619.65元。
2015年7月31日,本案工程通过竣工验收。
4、2015年4月10日,xx装饰公司发函给大厂医院提出异议,认为这一变更措施压缩了其利润空间,原基于包工包料的人工价格不能满足现场施工要求,要求调整人工单价。
大厂医院回函,认为其行为未实质性改变暂估材料价格,不同意调价方案。
5、审理中,法院委托评估公司对工程造价进行了鉴定,相应的报告意见是:工程造价总计9828083.13元,如果按施工方提出的“包工不包料工程”的人工调价方案测算,前述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和签证三项合计增加2721525.24元(调整后的工程总价款为12549608.39元)。
双方观点争执:
xx装饰公司认为,原告经招投标程序与被告签订“包工包料”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擅自改变合同中的材料供应方式,自行组织采购工程主材。
被告单方变更合同约定导致工程造价计算方式及组价原则发生根本性变化,直接导致原告亏损。
被告在支付剩余工程款的基础上应予赔偿。
被告大厂医院认为,原告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一是主材供应方式变更只有部分,二是被告招标采购部分主材是依法定职责办理,不构成违约,对原告利益没有实质性影响,所以对原告的诉请不予认可。
南京法院观点:
大厂医院在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且非因依据行政法规或法律层面的规定,单方变更合同中有关材料供应方面的约定,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大厂医院擅自变更合同约定后,导致xx装饰公司从本案工程中的获利点及利润率发生变化,xx装饰公司主张其无法弥补人工费亏损而最终导致本案施工项目亏损,本院予以采纳。
因双方未提出弥补损失的其他方法,故本院对xx装饰公司提出的人工费调价方案予以支持,但大厂医院只是变更了部分材料供应方式,故应根据变更部分所占比重(约57%)相应截取应调整的人工费数额,计1551269.39元。
综上,xx装饰公司应得的工程总价款应当是11379352.52元,扣减已付款后,大厂医院尚欠工程款计1858831.11元。
律师总结:
1、本案中,发包人将包工包料改变为甲供材,这种情形间接改变了承包人投标时的报价,压缩了承包人利润,对施工方极不公平,因此,发包人这种行为显然属于违约行为。
对于违约行为,承包人当然有权要求发包人予以赔偿,一般以弥补损失为限。
2、因合同一方违约的,违约损失如何裁判,首先以双方事先约定为准。
由于本案中,原告和被告并没有在合同中约定,发包人违约的,承包人如何主张损失,因此,最终法院以甲供材的建筑工人工资价格,调整人工费来弥补承包人损失。
可见,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于甲方处于强势地位,即便是施工合同版本基本上是由发包人提供,即便如此,承包人也可以要求增加发包人违约损失赔偿条款,以便约束发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