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和考核管理办法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7.30•【字号】沪卫计委科教[2013]022号•【施行日期】2013.07.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卫计委科教[2013]022号)各区县卫生局(卫生计生委)、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高等学校、中福会、各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医院:为进一步加强本市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质量管理,根据《上海市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办法(试行)》(沪卫计委科教〔2013〕3号),市卫计委组织专家制订了《上海市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考核管理办法(试行)》。
现将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3年7月30日上海市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考核是保证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质量的有效手段之一。
为进一步加强考核质量管理,保证考核工作规范和有效,根据《上海市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考核(以下简称培训考核)的目的主要是评价专科医师在本专业核心能力方面是否达到了培训的预期目标和要求。
第三条培训考核应严格遵循《上海市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细则》的要求和内容。
第四条培训考核分为培训过程考核和结业综合考核。
培训考核方案由上海市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决定和发布。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培训考核工作由专委会、上海市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医学院校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培训医院和培训基地分级管理。
第六条专委会主要职责:(一)制定培训考核方案。
(二)督导和评估培训考核工作。
(三)遴选和统一培训结业综合考核的主考官和考官。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和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和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10.04.12•【字号】沪卫科教[2010]14号•【施行日期】2010.04.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和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卫科教〔2010〕14号)各区县卫生局、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各有关大学、中福会,各市级医疗机构:为进一步加强本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质量管理,根据《上海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办法(试行)》(沪卫科教〔2010〕5号),市卫生局组织专家制定了《上海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和考核管理办法(试行)》。
现将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四月十二日上海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和考核管理办法(试行)本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目标是为本市各级医疗机构培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扎实的医学理论、专业知识和临床技能,能独立承担本学科常见疾病诊治工作的临床医师。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质量管理,有效保障本市临床医师的专业技能素质,制定本办法。
一、培训和考核对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和考核对象为已被本市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医院招录的接受规范化培训的住院医师。
二、培训科目设置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按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规定,在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急诊科、神经内科、皮肤科、眼科、耳鼻喉科、精神科、小儿外科、康复医学科、麻醉科、医学影像科、医学检验科、临床病理科、口腔科、全科医学科、肿瘤学等19个临床学科和中医内科、中医外科、中医妇科、中医儿科、中医针灸推拿、中医五官科、中医骨伤和中医全科等8个中医学科开展。
住院医师选择的培训学科应与其已取得的或将要考取的《医师资格证书》的类别相一致。
上海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可根据实际需要,在报请卫生部同意后,增设或调整部分培训学科。
上海地区住院医师示范化培训结业考核要求

上海地区住院医师示范化培训结业考核要求为了提高医疗人才的综合素质和专业水平,上海地区对住院医师进行示范化培训,同时制定了一系列结业考核要求。
下面将介绍上海地区住院医师示范化培训结业考核的要求。
1.基本要求:(1)掌握并熟练应用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医学伦理、法律法规等相关知识进行医疗实践;(2)具备基础临床知识、技能和临床经验,能够独立处理常见病、多发病和疑难病例;(3)具备组织、领导、协调等管理能力,能够合理安排医疗事务和团队工作;(4)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教育能力和团队协作能力。
2.学术要求:(1)具备一定的医学研究能力,能够进行医学文献检索和资料整理;(2)对专业领域内的前沿知识有一定了解,并能够应用于临床实践;(3)能够撰写规范的病历报告,能够进行学术交流和分享。
3.临床技能要求:(1)掌握常见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能够进行必要的检查、鉴别诊断和治疗方案制定;(2)独立完成一定数量的手术和操作技术,如常见手术、内镜技术、超声检查等;(3)能够合理运用医学影像技术进行诊断和鉴别诊断;(4)掌握急诊医学知识和技能,能够独立处理急诊病例。
4.教学要求:(1)具备一定的教学理论知识和教学方法,能够进行住院医师规范培养;(2)能够进行医疗知识传授,培养后继医学人才;(3)具备指导住院医师参与科研工作的能力,推动科研成果的转化和应用。
5.职业素养要求:(1)具备医务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能够遵守职业道德规范;(2)具备临床与患者之间的沟通能力,能够与患者建立良好的医患关系;(3)具备应变能力和创新精神,能够解决突发事件和复杂病例;(4)能够团结同事,保持合理的职业竞争关系。
总之,上海地区住院医师示范化培训结业考核要求旨在全面评估住院医师的综合素质和专业水平。
通过对医学知识、临床技能、学术研究、教学能力和职业素养的考核,培养出一批具备高水平医疗服务能力和带头人才后备的住院医师。
同时,这也为提升上海地区的医疗服务水平和推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上海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办法(试行)

上海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本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质量,全面提高本市临床医师的专业技能素质,为人民提供安全、优质、高效的医疗卫生服务,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目标是为本市各级医疗机构培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扎实的医学理论、专业知识和临床技能,能独立承担本学科常见疾病诊治工作的临床医师。
第三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对象(以下简称“培训对象”)为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拟在本市医疗机构从事临床工作的医学专业毕业生。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本市建立由分管市领导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委、市财政局、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市政府法制办等部门的领导和专家组成的上海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市联席会议”),负责全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领导和协调工作。
市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负责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委托市医学会组织各相关学科专家,根据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医院(以下简称“培训医院”)标准、培训大纲、培训考核的规定,开展培训医院评估认定、培训标准细则制定、培训过程指导和考试考核等工作。
第三章培训医院第六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在经认定的培训医院内进行。
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对培训医院实行动态管理,定期抽查督导,每3—5年进行一次重新认定。
未经认定的医院不得开展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
第七条培训医院要成立本院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领导、协调本院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同时落实职能部门和具体工作人员负责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
第八条各培训医院在每年9月底前将下一年度拟招录培训对象数报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市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各培训医院带教能力和全市各级医疗机构临床医师需求,确定下一年度各培训医院的招录计划。
第九条各培训医院按下达的招录计划数,在市联席会议办公室统一指导下,参照原有的招录用工方式组织招录,并将录取结果报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上海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细则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上海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细则篇一:上海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和考核管理办法上海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和考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目标是为本市各级医疗机构培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扎实的医学理论、专业知识和临床技能,能独立承担本学科常见病及某些疑难病症诊治工作的临床医师。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质量管理,全面提高本市临床医师的专业技能素质,逐步建立与医疗卫生改革和发展要求相适应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制定本办法。
一、培训对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对象(以下简称“培训对象”)为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拟从事临床工作的医学专业毕业生。
二、培训科目设置和培训时间住院医师培训按卫生部规定分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急诊科、神经内科、小儿外科、皮肤科、眼科、耳鼻喉科、精神科、康复医学科、麻醉科、医学影像科、医学检验科、临床病理科、口腔科、全科医学科等18个临床学科和中医内科、中医外科、中医妇科、中医儿科、中医针灸推拿、中医骨伤和中医全科等7个中医学科开展,培训时间均为3年。
三、培训内容与要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内容包括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临床实践、专业理论知识和外语。
业务培训以在培训基地的带教医师指导下按照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培训大纲从事临床实践技能训练为主。
四、考核类型与方式(一)公共科目考试:按照卫生部《专科医师培训标准细则》要求的公共科目,并结合医学专业学位课程要求,考试科目由上海市住院医师培训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办公室统一组织和实施。
(二)轮转考核:住院医师在完成按培训标准规定的每一科室轮转培训后,由各培训基地组织有关带教医师组成考核小组,按照培训内容及考核项目要求组织考核,考核结果在培训登记手册中记录。
(三)年度考核:由培训基地所在医院住院医师管理部门统一组织。
各培训基地组织有关带教医师组成考核小组,对住院医师该年度的政治思想、医德医风、临床轮转时间和完成培训要求的情况等进行审查,达到要求者才能参加年度考核。
上海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办法(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

上海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办法(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持续保证本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质量,不断提高本市临床医师的专业技能素质,为人民提供安全、优质、高效的医疗卫生服务,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卫科教发…2014‟49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属于毕业后医学教育的范畴,本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目标是为本市各级医疗机构培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扎实的医学理论知识和临床技能,能独立承担本学科常见病、多发病诊疗工作及急救技能的合格临床医师,包括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培养能够胜任岗位要求的全科医师。
第三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对象(以下简称“培训对象”)为拟在本市医疗机构从事临床医疗工作的高等院校医学类专业(指临床医学类、口腔医学类、中医学类和中西医结合类,下同)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本市建立由分管市领导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计生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委、市财政局、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市政府法制办等部门的领导以及专家组成的上海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市联席会议”),负责全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领导、组织和协调工作。
市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卫生计生委,负责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委托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事务中心和市医师协会组织各相关学科专家,根据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医院(以下简称“培训医院”)和教学基地标准、培训大纲、培训考核的规定,开展培训医院和教学基地的评估认定、培训标准细则制定、培训过程指导和考试考核等工作。
第六条市卫生计生委成立上海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专家委员会,负责培训规划、培训质量监督与评估、规范化培训实施办法的修订,指导、督促、协调各学科专家组的工作。
第三章培训医院第七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在经认定的培训医院和教学基地内进行。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医院和师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医院和师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10.04.12•【字号】•【施行日期】2010.04.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医院和师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区县卫生局、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各有关大学、中福会,各市级医疗机构:为加强本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保证培训质量,根据《上海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办法(试行)》(沪卫科教[2010]5号),市卫生局组织专家制定了《上海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医院和师资管理办法(试行)》。
现将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卫生局二○一○年四月十二日上海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医院和师资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培训医院的申报及评审认定第一条为加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医院和师资管理,保证培训质量,根据《上海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办法》,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上海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医院(以下简称“培训医院”)是本市住院医师接受规范化培训的场所。
经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符合条件的综合性医院或专科医院均可申报培训医院,一家医院可同时申报多个住院医师培训学科。
第三条全科医学科培训场所由综合性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共同组成,由综合性医院统一申报。
第四条上海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委托市医学会组织相关学科专家,依据培训医院标准,对申报医院进行评审。
评审结果由市联席会议认定、公布,并报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备案。
第五条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对培训医院实行动态管理,定期抽查督导,每3-5年组织一次重新认定。
第二章培训医院的基本条件和要求第六条培训医院须具有满足培训所需的专业设置、教学场地、教学设备、专业书籍和期刊。
第七条诊疗条件、设施(包括床位数、年收治病人数、年门急诊量、配备的专业诊疗设备等)和业务范围能够达到培训学科的标准要求。
上海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卫生局,各区县财政局,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各有关大学、中福会,各有关医院,上海市卫生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根据《关于印发〈上海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沪卫科教〔2010〕5号)精神,为确保本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的顺利开展,规范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经市政府批准同意,现将《上海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财政局二○一○年九月十日上海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上海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办法(试行)》有关规定,为确保本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顺利开展,经市政府批准,在市卫生局设立“上海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的筹集按照多元化投入的原则,由政府、培训医院和用人单位共同出资。
第三条专项资金实行独立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四条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管理原则:(一)科学安排,合理配置。
要严格按照实际需要,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预算。
(二)权责明确,规范管理。
专项资金管理各方权责明确,各负其责,协力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
第二章专项资金的筹集第五条市卫生局设立“上海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专项资金专户”(以下简称“专户”),专门用于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对象的人力成本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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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和考核管理办
法
上海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和考核管理办法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目标是为本市各级医疗机构培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扎实的医学理论、专业知识和临床技能,能独立承担本学科常见病及某些疑难病症诊治工作的临床医师为进一步加强本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质量管理,全面提高本市临床医师的专业技能素质,逐步建立与医疗卫生改革和发展要求相适应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制定本办法
一、培训对象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对象为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拟从事临床工作的医学专业毕业生二、培训科目设置和培训时间
住院医师培训按卫生部规定分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急诊科、神经内科、小儿外科、皮肤科、眼科、耳鼻喉科、精神科、康复医学科、麻醉科、医学影像科、医学检验科、临床病理科、口腔科、全科医学科等18个临床学科和中医内科、中医外科、中医妇科、中医儿科、中医针灸推拿、中医骨伤和中医全科等7个中医学科开展,培训时间均为3年
三、培训内容与要求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内容包括*思想、职业道德、临床实践、专业理论知识和外语业务培训以在培训基地的带教医师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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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下按照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培训大纲从事临床实践技能训练为主
四、考核类型与方式
公共科目考试:按照卫生部《专科医师培训标准细则》要求的公共科目,并结合医学专业学位课程要求,考试科目由上海市住院医师培训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统一组织和实施
轮转考核:住院医师在完成按培训标准规定的每一科室轮转培训后,由各培训基地组织有关带教医师组成考核小组,按照培训内容及考核项目要求组织考核,考核结果在培训登记手册中记录
年度考核:由培训基地所在医院住院医师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各培训基地组织有关带教医师组成考核小组,对住院医师该年度的*思想、医德医风、临床轮转时间和完成培训要求的情况等进行审查,达到要求者才能参加年度考核考核成绩作为认定住院医师培训合格的重要依据
结业考核:医学会各专科委员会负责制定各学科住院医师结业考核的具体要求,由各医科院校教学机构分别组织住院医师实施以临床实践技能为主的考核
根据不同学科住院医师培训的特点,依据卫生部《专科医师培训标准细则》的要求,可采取学分积累、笔试、临床技能考核等多种考核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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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考核评价与管理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参加住院医师结业考核成绩合格或优秀者,由联席会议颁发卫生部统一印制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名单报卫生部备案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并符合申请学位条件者,可以向有关学位授予单位申请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
对年度考核不合格者,各培训基地延长其培训时间12个月,继续完成规范化培训任务如两次年度考核不合格者,经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查同意,停止其住院医师培训资格,中止其劳动合同,离开培训基地
结业考核不合格者,给予次年参加结业考核补考机会如补考成绩合格,发放次年度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如补考成绩仍不合格,经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查同意,停止其住院医师培训资格,中止其劳动合同,离开培训基地
医学会各专科委员会、医科院校教学培训机构及其培训基地应严格按照培训标准进行考核医学会各专科委员会具体组织对培训基地培训质量的检查核对对弄虚作假者进行相应的处罚,对情节严重的基地取消其培训住院医师的资格
联席会议办公室会同医科院校教学管理部门建立住院医师培训考核平台,具体组织实施住院医师培训考核工作,并负责对各培训基地的培训质量进行检查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