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审查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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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凯帝医院有限公司、徐某某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毕节凯帝医院有限公司、徐某某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毕节凯帝医院有限公司、徐某某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6.22【案件字号】(2021)黔05民终235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红梅李厚军张伟【审理法官】陈红梅李厚军张伟【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毕节凯帝医院有限公司;徐春华【当事人】毕节凯帝医院有限公司徐春华【当事人-个人】徐春华【当事人-公司】毕节凯帝医院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王建军贵州圣谋律师事务所;黄秋华贵州圣谋律师事务所;王飞飞贵州全甚律师事务所;潘文平贵州全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建军贵州圣谋律师事务所黄秋华贵州圣谋律师事务所王飞飞贵州全甚律师事务所潘文平贵州全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建军黄秋华王飞飞潘文平【代理律所】贵州圣谋律师事务所贵州全甚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毕节凯帝医院有限公司【被告】徐春华【本院观点】2019年9月12日,一审法院组织徐春华与毕节凯帝医院原委托代理人周进对徐春华提交的四组鉴定材料(包含湖南省人民医院病历资料)进行质证,毕节凯帝医院质证称对鉴定材料无异议,同意移送鉴定。

【权责关键词】委托代理过错无过错特别授权鉴定意见新证据重新鉴定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查明,2019年9月12日,一审法院组织徐春华与毕节凯帝医院原委托代理人周进对徐春华提交的四组鉴定材料(包含湖南省人民医院病历资料)进行质证,毕节凯帝医院质证称对鉴定材料无异议,同意移送鉴定。

二审查明的基本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2019年9月12日,一审法院组织徐春华与毕节凯帝医院原委托代理人周进对徐春华提交的四组鉴定材料(包含湖南省人民医院病历资料)进行质证,毕节凯帝医院质证称对鉴定材料无异议,同意移送鉴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工作管理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工作管理规定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工作管理规定•【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发文字号】法办发(2007)5号•【颁布时间】2007-8-23•【失效时间】•【法规来源】•【全文】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工作管理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工作管理规定法办发[2007]5号二00七年八月二十三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工作,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设立司法技术辅助工作机构的通知》的规定,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工作是指人民法院审判和执行工作中委托专门机构或专家进行鉴定、检验、评估、审计、拍卖、变卖和指定破产清算管理人等工作,并进行监督协调的司法活动。

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辅助工作部门负责统一办理审判、执行工作中需要对外委托鉴定、检验、评估、审计、拍卖、变卖和指定破产清算管理人等工作。

第四条涉及到举证时效、证据的质证与采信、评估基准日、拍卖保留价的确定,拍卖撤回、暂缓与中止等影响当事人相关权利义务的事项由审判、执行部门决定。

第五条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工作按照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实行对外委托名册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辅助工作部门负责《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技术专业机构、专家名册》(以下简称《名册》)的编制和对入册专业机构、专家的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和协调。

第二章收案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的审判、执行部门在工作中对需要进行对外委托鉴定、检验、评估、审计、拍卖、变卖和指定破产清算管理人等工作的,应当制作《对外委托工作交接表》(格式表附后),同相关材料一起移送司法辅助工作部门。

民事诉讼鉴定的规定是什么

民事诉讼鉴定的规定是什么

民事诉讼鉴定的规定是什么日常生活当中,大家难免因为一些小事而引发民事纠纷。

民事纠纷案件在处理的时候,是适用于民事诉讼法的。

在案件进行审理的时候,会要求相关人员做司法鉴定。

为了确保鉴定结果的科学,不影响案件的审理,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中对于鉴定都有着详细的规定。

以下是对民事诉讼鉴定的规定是什么的详细介绍。

日常生活当中,大家难免因为一些小事而引发民事纠纷。

民事纠纷案件在处理的时候,是适用于民事诉讼法的。

在案件进行审理的时候,会要求相关人员做司法鉴定。

为了确保鉴定结果的科学,不影响案件的审理,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中对于鉴定都有着详细的规定。

以下是对民事诉讼鉴定的规定是什么的详细介绍。

▲一、民诉中鉴定机构必须由法院指定吗?第七十六条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

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第七十七条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证人。

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意见,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七十八条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

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

第七十九条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二、民事诉讼鉴定的规定是什么?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第72条对鉴定问题作了集中规定。

该条规定了鉴定的范围、决定与委托鉴定的司法机关、鉴定主体,规定了鉴定人的相关权利,规定了鉴定结论的内容与形式的基本要求。

该法对涉及鉴定的相关问题在6个条款中作了规定。

其中第45条中规定了鉴定人回避条件之一;在第63条中规定了鉴定结论是一种独立的证据;在第102条中规定了鉴定人受到法律保护的条件;在第124条、第125条中规定了鉴定人出庭作证的程序、任务以及重新鉴定问题;第132条中规定重新鉴定可作为延期开庭审理的情形之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审查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法〔2020〕20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审查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法〔2020〕20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审查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审查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法〔2020〕202号为进一步规范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工作,促进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等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对鉴定事项的审查1.严格审查拟鉴定事项是否属于查明案件事实的专门性问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委托鉴定:(1)通过生活常识、经验法则可以推定的事实;(2)与待证事实无关联的问题;(3)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的问题;(4)应当由当事人举证的非专门性问题;(5)通过法庭调查、勘验等方法可以查明的事实;(6)对当事人责任划分的认定;(7)法律适用问题;(8)测谎;(9)其他不适宜委托鉴定的情形。

2.拟鉴定事项所涉鉴定技术和方法争议较大的,应当先对其鉴定技术和方法的科学可靠性进行审查。

所涉鉴定技术和方法没有科学可靠性的,不予委托鉴定。

二、对鉴定材料的审查3.严格审查鉴定材料是否符合鉴定要求,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不提供符合要求鉴定材料的法律后果。

4.未经法庭质证的材料(包括补充材料),不得作为鉴定材料。

当事人无法联系、公告送达或当事人放弃质证的,鉴定材料应当经合议庭确认。

5.对当事人有争议的材料,应当由人民法院予以认定,不得直接交由鉴定机构、鉴定人选用。

三、对鉴定机构的审查6.人民法院选择鉴定机构,应当根据法律、司法解释等规定,审查鉴定机构的资质、执业范围等事项。

金某某、吉林大学第一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金某某、吉林大学第一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金某某、吉林大学第一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8.30【案件字号】(2021)吉01民终233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高云燕曾范军张聪【审理法官】高云燕曾范军张聪【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金秀敏;吉林大学第一医院【当事人】金秀敏吉林大学第一医院【当事人-个人】金秀敏【当事人-公司】吉林大学第一医院【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金秀敏【被告】吉林大学第一医院【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权责关键词】无效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委托代理合同过错无过错诚实信用原则鉴定意见证据不足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认定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构成要件包括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患者的损害、诊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医务人员的过错。

上述构成要件需同时具备才能构成医疗损害侵权责任。

本案中,金秀敏主张吉大一院对其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应提交证据证明吉大一院的诊疗行为同时符合上述四个构成要件。

金秀敏认为根据其所举证据材料可以确定吉大一院对金秀敏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但根据其所举证据不足以认定其该项主张,即使认定其所主张的过错问题,其亦应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诊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等要件。

因此,结合一审庭审中金秀敏关于鉴定问题及二审审理过程中的相关陈述等进行分析评判,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金秀敏的主张,原审未予支持金秀敏一审诉请并无不当。

买卖合同产品质量纠纷中的鉴定问题

买卖合同产品质量纠纷中的鉴定问题

买卖合同产品质量纠纷中的鉴定问题【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市场主体维权意识的提高,我国法院和仲裁机构受理的买卖合同产品质量纠纷案件数量逐年提高。

该类案件往往需要进行产品质量鉴定工作,现就买卖合同产品质量纠纷中进行鉴定所涉及的几个重要问题及相关建议予以阐述:一、鉴定机构的委托(一)产品质量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员不属于司法行政机关统一监管登记并对外公示的鉴定机构,其鉴定资质系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认定颁发。

根据2017年7月下发的《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目前“准入登记”类别明确为四类,即法医、物证、声像资料以及环境损害(简称“四大类”)。

对“四大类”外的鉴定机构,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工作管理规定》规定,“其他类别的专业机构、专家名册由相关行业协会或主管部门推荐,按照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选录编制”。

由此导致:因产品质量鉴定机构非司法行政机关统一监管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也就不受司法部关于准入、能力认证、投诉等司法鉴定监管方面的相关规章之约束。

(二)委托鉴定中遇到的常见问题1.买卖合同产品质量纠纷由于涉案争议标的行业范围十分广泛、产品种类繁多,进行鉴定所需的人员和硬件设施等要求标准高且各不相同,所以实践中,国内几乎没有一家鉴定机构可以承接全部种类的产品质量鉴定工作。

其中一些细分市场的产品质量鉴定,甚至出现案件受理法院在全国到处找寻可以承接案件产品质量鉴定工作的适格机构的情况。

2.产品质量鉴定收费未执行政府指导价,实行协商收费。

3.产品质量鉴定缺乏国家层面的管理规范和指导意见。

4.国内各地对受理产品质量鉴定工作投诉的主管部门规定不一致。

严重影响了当事人相关投诉等监督权利的行使.以上因素导致当事人对鉴定机构的选择有限;付出相对较多的时间和经济成本。

二、鉴定过程中涉及的难点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对鉴定材料进行质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8]1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8]1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8年11月1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8〕14号为了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规范审判监督程序,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2007年10月28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结合审判实践,对审判监督程序中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出如下解释:第一条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内,以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所列明的再审事由,向原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二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

第三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再审申请书,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

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再审申请书是否载明下列事项:(一)申请再审人与对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及有效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及有效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二)原审人民法院的名称,原判决、裁定、调解文书案号;(三)申请再审的法定情形及具体事实、理由;(四)具体的再审请求。

第四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发[2009]26号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发[2009]26号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发〔2009〕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依法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规范人民法院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审判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四月二十七日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为依法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规范人民法院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工作实际,现就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受理第一条当事人或案外人申请再审,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并按照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人数提交再审申请书副本。

第二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再审申请书是否载明下列事项:(一)申请再审人、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应列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及有效联系电话、邮寄地址;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列明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及有效联系电话、邮寄地址;(二)原审法院名称,原判决、裁定、调解文书案号;(三)具体的再审请求;(四)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及具体事实、理由;(五)受理再审申请的法院名称;(六)申请再审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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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审查工作
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2020〕202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审查工作
若干问题的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工作,促进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等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对鉴定事项的审查
1.严格审查拟鉴定事项是否属于查明案件事实的专门性问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委托鉴定:
(1)通过生活常识、经验法则可以推定的事实;
(2)与待证事实无关联的问题;
(3)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的问题;
(4)应当由当事人举证的非专门性问题;
(5)通过法庭调查、勘验等方法可以查明的事实;
(6)对当事人责任划分的认定;
(7)法律适用问题;
(8)测谎;
(9)其他不适宜委托鉴定的情形。

2.拟鉴定事项所涉鉴定技术和方法争议较大的,应当先对其鉴定技术和方法的科学可靠性进行审查。

所涉鉴定技术和方法没有科学可靠性的,不予委托鉴定。

二、对鉴定材料的审查
3.严格审查鉴定材料是否符合鉴定要求,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不提供符合要求鉴定材料的法律后果。

4.未经法庭质证的材料(包括补充材料),不得作为鉴定材料。

当事人无法联系、公告送达或当事人放弃质证的,鉴定材料应当经合议庭确认。

5.对当事人有争议的材料,应当由人民法院予以认定,不得直接交由鉴定机构、鉴定人选用。

三、对鉴定机构的审查
6.人民法院选择鉴定机构,应当根据法律、司法解释等规定,审查鉴定机构的资质、执业范围等事项。

7.当事人协商一致选择鉴定机构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协商选择的鉴定机构是否具备鉴定资质及符合法律、司法解释等规定。

发现双方当事人的选择有可能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第三方利益的,应当终止协商选择程序,采用随机方式选择。

8.人民法院应当要求鉴定机构在接受委托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鉴定方案、收费标准、鉴定人情况和鉴定人承诺书。

重大、疑难、复杂鉴定事项可适当延长提交期限。

鉴定人拒绝签署承诺书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更换鉴定人或另行委托鉴定机构。

四、对鉴定人的审查
9.人民法院委托鉴定机构指定鉴定人的,应当严格依照法律、司法解释等规定,对鉴定人的专业能力、从业经验、业内评价、执业范围、鉴定资格、资质证书有效期以及是否有依
法回避的情形等进行审查。

特殊情形人民法院直接指定鉴定人的,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审查。

五、对鉴定意见书的审查
10.人民法院应当审查鉴定意见书是否具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内容。

11.鉴定意见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未完成委托鉴定事项,人民法院应当要求鉴定人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
(1)鉴定意见和鉴定意见书的其他部分相互矛盾的;
(2)同一认定意见使用不确定性表述的;
(3)鉴定意见书有其他明显瑕疵的。

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仍不能完成委托鉴定事项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鉴定人退回已经收取的鉴定费用。

六、加强对鉴定活动的监督
12.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释明不按期预交鉴定费用及鉴定人出庭费用的法律后果,并对鉴定机构、鉴定人收费情况进行监督。

公益诉讼可以申请暂缓交纳鉴定费用和鉴定人出庭费用。

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暂缓或减免交纳鉴定费用和鉴定人出庭费用。

13.人民法院委托鉴定应当根据鉴定事项的难易程度、鉴定材料准备情况,确定合理的鉴定期限,一般案件鉴定时限不超过30个工作日,重大、疑难、复杂案件鉴定时限不超过60个工作日。

鉴定机构、鉴定人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鉴定期限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延长鉴定期限。

鉴定人未按期提交鉴定书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鉴定人是否存在正当理由。

如无正当理由且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申请另行委托鉴定的,应当责令原鉴定机构、鉴定人退回已经收取的鉴定费用。

14.鉴定机构、鉴定人超范围鉴定、虚假鉴定、无正当理由拖延鉴定、拒不出庭作证、违规收费以及有其他违法违规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鉴定机构、鉴定人予以暂停委托、责令退还鉴定费用、从人民法院委托鉴定专业机构、专业人员备选名单中除名等惩戒,并向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发出司法建议。

鉴定机构、鉴定人存在违法犯罪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有关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检察机关处理。

人民法院建立鉴定人黑名单制度。

鉴定机构、鉴定人有前款情形的,可列入鉴定人黑名单。

鉴定机构、鉴定人被列入黑名单期间,不得进入人民法院委托鉴定专业机构、专业人员备选名单和相关信息平台。

15.人民法院应当充分运用委托鉴定信息平台加强对委托鉴定工作的管理。

16.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委托鉴定,参照适用本规定。

17.本规定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
鉴定人承诺书(试行)
本人接受人民法院委托,作为诉讼参与人参加诉讼活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人民法院相关规定完成本次司法鉴定活动,承诺如下:
一、遵循科学、公正和诚实原则,客观、独立地进行鉴定,保证鉴定意见不受当事人、代理人或其他第三方的干扰。

二、廉洁自律,不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及其请托人提供的财物、宴请或其他利益。

三、自觉遵守有关回避的规定,及时向人民法院报告可能影响鉴定意见的各种情形。

四、保守在鉴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利用鉴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获取利益,不向无关人员泄露案情及鉴定信息。

五、勤勉尽责,遵照相关鉴定管理规定及技术规范,认真分析判断专业问题,独立进行检验、测算、分析、评定并形成鉴定意见,保证不出具虚假或误导性鉴定意见;妥善保管、保存、移交相关鉴定材料,不因自身原因造成鉴定材料污损、遗失。

六、按照规定期限和人民法院要求完成鉴定事项,如遇特殊情形不能如期完成的,应当提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

七、保证依法履行鉴定人出庭作证义务,做好鉴定意见的解释及质证工作。

本人已知悉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的法律责任及行业主管部门、人民法院给予的相应处理后果。

承诺人:(签名)
鉴定机构:(盖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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