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江苏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的通知》的通知
江苏劳动厅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及供养直系亲属待遇的通知2001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及供养直系亲属待遇的通知苏劳社险[2001]21号各市劳动(社保)局,原行业统筹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就参加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及供养直系亲属待遇明确如下:一、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以及原退职工或按省政府第139号令领取定期生活费的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按省厅苏劳险[2000]12号文规定的待遇项目享受丧葬补助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和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或一次性救济费。
二、各省辖市丧葬补助费、直系亲属一欠性抚恤费标准,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根据职工平均工资的增长和城镇居民基本生活消费指数的变动以及养老保险基金承受能力确定并公布(详见附表)。
所辖区、县(市)的具体执行标准,由省辖市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当地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基金承受能力等因素,按不高于上述标准确定,并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供养直系亲属定期一次性救济费,以不高于省辖市上年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职工平均缴费工资为计发基数,所辖区、县(市)的具体标准由省辖市劳动保障部门每年7月1日予以公布,缴费工资负增长时不作调整。
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救济费的标准为:供养城镇户口直系亲属1人的,按计发基数的20%发给;供养城镇户口直系亲属2人的,按计发基数的30%发给;供养城镇户口直系亲属3人的,按计发基数的40%发给。
供养直系亲属是农村户口的,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分别降低5个百分点。
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费的标准为:供养1人的,计发基数乘6;供养2人的,计发基数乘9;供养3人的,计发基数乘12。
各地现行丧葬补助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和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或一次性救济费标准高于上述各项标准的,可暂不变动。
供养直系亲属户口性质发生改变的,可按变动后的户口性质所对应的标准执行。
三、企业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是指职工死亡前已认定且死亡当时仍符合供养条件的;退休人员的供养直系亲属,是指职工退休前已认定且死亡当时仍符合供养条件的。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的通知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5.12.12•【字号】苏劳社险[2005]13号•【施行日期】2005.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离退休人员管理正文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的通知(苏劳社险[2005]13号)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管单位:经研究,现对参加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以及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丧葬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或定期救济费的标准和计发基数进行调整,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市参保人员及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丧葬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或定期救济费的标准和计发基数见附表。
其中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丧葬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按照退休人员标准执行,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救济费参照离休人员标准执行。
二、各县(市)、区的标准,由各市劳动保障部门确定,并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三、离休人员丧葬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和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救济费标准仍参照当地国家机关同类人员标准和执行时间执行。
四、本通知自2005年10月1日起执行。
附:各市丧葬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或定期救济费的标准和计发基数表二OO五年十二月十二日附:各市丧葬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或定期救济费标准和计发基数单位:元┌───┬─────┬──────────┬──────────┐│市│丧葬费标准│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或││││标准│定期救济费计发基数│├───┼─────┼──────────┼──────────┤│南京│4000│4000│1300│├───┼─────┼──────────┼──────────┤│无锡│4000│4000│1300│├───┼─────┼──────────┼──────────┤│徐州│3300│3300│900│├───┼─────┼──────────┼──────────┤│常州│4000│4000│1300│├───┼─────┼──────────┼──────────┤│苏州│4000│4000│1300│├───┼─────┼──────────┼──────────┤│南通│3400│3400│1100│├───┼─────┼──────────┼──────────┤│连云港│2800│2800│800│├───┼─────┼──────────┼──────────┤│淮安│2800│2800│800│├───┼─────┼──────────┼──────────┤│盐城│2800│2800│800│├───┼─────┼──────────┼──────────┤│扬州│3400│3400│1100│├───┼─────┼──────────┼──────────┤│镇江│3400│3400│1100│├───┼─────┼──────────┼──────────┤│泰州│2800│2800│800│├───┼─────┼──────────┼──────────┤│宿迁│2400│2400│700│└───┴─────┴──────────┴──────────┘。
江苏省劳动厅关于扩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若干问题的意见苏劳[1999]27号
![江苏省劳动厅关于扩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若干问题的意见苏劳[1999]27号](https://img.taocdn.com/s3/m/d0d640b9c77da26925c5b012.png)
江苏省劳动厅关于扩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若干问题的意见苏劳险[1999]27号各市、县劳动局,苏州、无锡市社会保险局,省有关单位:最近,国家和省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关于扩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的政策规定,各地在贯彻过程中遇到一些具体问题。
经研究,现明确如下:一、关于企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问题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县(区)属以上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在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前未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应当自当地实行退休费用社会统筹和劳动合同制职工养老保险之月起,按照历年职工工资总额以及省政府苏政发[1998]75号文件规定的当地企业缴费比例和历年职工个人缴费比例,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并依据职工本人1996年1月1日后历年的缴费工资和补缴时间,建立职工个人帐户。
补缴1995年底前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时,按照应缴纳额和同期居民1年期储蓄存款利率,补缴历年的基金利息。
补缴期间职工本人工资收入无法确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确定。
企业未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包括代扣代缴的个人缴纳部分)期间,不记载个人帐户,不计算个人缴费年限。
企业按《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及滞纳金后,再按补缴时间记载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并累计计算职工个人的缴费年限。
二、关于县(区)属以下集体所有制等企业纳入养老保险后的有关问题县(区)属以下城镇集体企业、城镇街道办企业、城镇私营企业等,在扩大基本养老保险实施范围后纳入养老保险的,企业和职工可以自1992年1月1日起,参照本意见第一条的办法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并起算缴费年限。
职工本人从当地实行退休费用社会统筹和实行劳动合同制职工养老保险之月至1991年底,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可以计算连续工龄的时间,可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并计算缴费年限;不符合国家和省计算连续工龄规定的工作时间,原则上不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计算缴费年限。
当地实行退休费用社会统筹和实行劳动合同制职工养老保险之前,符合国家和省的规定可以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09.01.09
•【字号】宁劳社法[2009]2号
•【施行日期】2009.01.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
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宁劳社法〔2009〕2号)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事业单位:
根据《南京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宁政办发[2008]68号)要求,我局对1998年1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期间依法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集中清理。
经研究,决定废止(失效)208件,继续有效219件。
1998年1月1日以前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视为失效,不再执行。
凡未列入继续有效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一律停止执行,不得再作为直接施行行政管理和执法的依据。
现将清理结果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规范局性文件清理结果
二ОО九年一月九日附件:
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规范局性文件清理结果
(1998年1月1日-2008年6月30日)。
江苏省企业职工退休工资是怎么计算的

江苏省企业职工退休工资是怎么计算的2011年1月起,我国对个人提前退休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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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退休工资计算方法基础养老金:以本人退休时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不满1年的缴费月数折算为年)发给1%。
在实际计算时,还要按原江苏省劳动保障厅2007年24号文要求考虑最低缴费系数,即: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最低缴费系数+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个人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缴费年限)×1%。
个人账户养老金:按照本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累计储存额本息除以计发月数确定。
计发月数的确定按国务院国发(2005)38号《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中计发月数表执行。
参保人员年龄未满40周岁的,其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发月数,统一按40周岁的标准确定;年龄超过表列某整数的,取下一档计发月数。
主要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有:40周岁为233个月、45周岁为216个月、50周岁为195个月、55周岁为170个月、60周岁为139个月、最低的为70周岁56个月。
年龄超过70周岁的统一按70周岁的标准确定。
另外,对1995年年底前参加工作、计发办法改革后退休的参保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过渡性养老金按照参保人员1995年年底前的缴费工资和缴费年限,推算出1995年以前全部缴费年限的储存额,再除以120,按月计发。
江苏省退休年龄的依据根据1978年6月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下列几种情况可以办理退休:(1)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社会保险待遇重复领取的处理意见-苏人社规〔2020〕3号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社会保险待遇重复领取的处理意见正文:----------------------------------------------------------------------------------------------------------------------------------------------------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社会保险待遇重复领取的处理意见苏人社规〔2020〕3号各设区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规范社会保险待遇领取行为,杜绝重复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现象,确保社会公平公正和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文件规定,现就重复领取社会保险待遇问题制定如下处理意见:一、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重复领取的问题参保人员重复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包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生活费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金等,以下简称职保待遇)的,暂按最高标准的待遇发放,其他待遇暂停发放,并由暂停发放待遇的经办机构通知当事人在1个月内到本机构书面确认保留其中一项待遇。
当事人在1个月内未到本机构进行书面确认的,按保留最高标准待遇发放处理,其他重复领取待遇终止发放,并终止解除其他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当事人重复领取的职保待遇应予退还,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剩余部分一次性退还给本人。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7号)有关规定,2010年1月1日之前已重复领取的职保待遇不再清退。
二、关于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重复领取的问题参保人员在不同地区重复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下简称城乡居保待遇)的,由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城乡居保经办机构)按照首次领取待遇地优先的原则,确定保留首次领取待遇地的城乡居保待遇。
江苏省企业事业机关单位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公死亡一次性丧葬费、抚恤费、供养

江苏省企业事业机关单位⼈员和离退休⼈员因病或⾮因公死亡⼀次性丧葬费、抚恤费、供养江苏省企业事业机关单位⼈员和离退休⼈员因病或⾮因公死亡⼀次性丧葬费、抚恤费、供养亲属救济费(遗属⽣活困难补助)标准席卫东搜集整理⼀、企业职⼯和退休⼈员(含退职及领取定期⽣活费⼈员)因病或⾮因公死亡⼀次性丧葬费、抚恤费、供养亲属救济费:1、丧葬费,根据江苏省⼈⼒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和离退休⼈员因病或⾮因⼯死亡待遇的通知》(苏⼈社发[2012]102号),从2012年3⽉1⽇起⼀次性丧葬费统⼀调整为6000元。
铜⼭区从2012年3⽉1⽇起,丧葬费由4000元调整为6000元(徐州市由5200元调整为6000元)。
2、直系亲属⼀次性抚恤费,根据江苏省⼈⼒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和离退休⼈员因病或⾮因⼯死亡待遇的通知》(苏⼈社发[2012]102号),从2012年3⽉1⽇起调整为:南京、⽆锡、常州、苏州、镇江(含所辖县(市)、区)16000元,南通、扬州、泰州(含所辖县(市)、区)15000元,徐州、连云港、淮安、盐城、宿迁(含所辖县(市)、区)14000元。
铜⼭区⼀次性抚恤费由4000元调整为14000元(徐州市由5200元调整为14000元)。
3、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或⼀次性救济费,根据江苏省⼈社厅《关于调整企业参保⼈员因病或⾮因⼯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计发基数的通知》(苏⼈社发[2012]481号),从2013年1⽉1⽇起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的计发基数调整为,南京、⽆锡、常州、苏州、镇江五市(含所辖县、市、区)2300元,南通、扬州、泰州(含所辖县、市、区)三市2050元,徐州、连云港、淮安、盐城、宿迁(含所辖县、市、区)五市1700元。
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救济费的发放标准:供养1 ⼈的,每⽉按计发基数的1700*20%=340元发给;供养2⼈的,每⽉按计发基数的1700*30%=510元发给;供养3 ⼈及以上的,每⽉按计发基数的1700*40%=680元发给。
大劳险字[1996]239号关于企业职工死亡后有关待遇支付办法的通知
![大劳险字[1996]239号关于企业职工死亡后有关待遇支付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44aa9a164431b90d6c85c7bd.png)
关于企业职工死亡后有关待遇支付办法的通知大劳险字[1996]239号根据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及离休人员的离休金已按国家离休人员的计发办法计发的实际情况,现将企业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死亡后有关待遇的标准作如下规定,现通知如下,望认真贯彻执行。
一、企业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待遇:(一)丧葬补助费和直系亲属的一次性救济费,分别按本市上一年度3个月和10个月社会平均工资一次性发给。
(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每人每月按当地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以及物价补贴之和发给。
(三)供养直系亲属孤身一人的,其每月领取的生活救济费,按当地城镇企业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200%发给。
二、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的,其丧葬补助费,不分年龄大小,按本市上一年度1个月的社会平均工资发给。
三、企业离休人中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按照国家机关离休人员死亡的有关待遇支付:(一)丧葬费按600元一次性发给。
(二)一次性救济费按10个月本人基本离休金(基础工资、级别工资、职务工资、工龄工资)发给。
(三)符合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供养直系亲属居住在市区内的(含开发区、国家旅游度假区)每人每月补助120元;居住在县(市)(含农村、乡镇)的,每人每月补助110元,另发给物价补贴。
(四)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死亡后,其无固定收入(指无工作单位且没有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同)的配偶,每人每月补贴180元;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死亡后,其无固定收入的配偶每月补助15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死亡后,其无固定收入的配偶,每月补助135元。
有固定收入的配偶,其收入(指本人工资或离退休费总额扣除物价性补贴后的剩余部分,下同)达不到上述补助标准的,由死者单位补足其差额。
(五)孤身一人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遗属,可在上述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20元。
四、调整上述标准所需金额仍在原渠道列支。
五、本通知自1996年10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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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江苏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
非因工死亡待遇的通知》的通知
宁劳社险(2006)4号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市各主管局(公司、集团),各有关单位:现将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的通知》(苏劳社险[2005]1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参加我市市本级、江宁区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职工,以及纳入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丧葬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和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或定期救济费按苏劳社险[2005]13号文件规定的标准,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二、溧水县、高淳县、原江浦县、原六合县丧葬费标准为3000元,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标准为3000元,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或定期救济费计发基数为1000元。
三、其他死亡人员的有关费用在原渠道列支。
二ОО六年三月二十七日
附: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的通知
苏劳社险[2005]13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管单位:
经研究,现对参加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以及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丧葬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或定期救济费的标准和计发基数进行调整,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市参保人员及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丧葬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或定期救济费的标准和计发基数见附表。
其中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丧葬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按照退休人员标准执行,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救济费参照离休人员标准执行。
二、各县(市)、区的标准,由各市劳动保障部门确定,并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三、离休人员丧葬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和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救济费标准仍参照当地国家机关同类人员标准和执行时间执行。
四、本通知自2005年10月1日起执行。
附:各市丧葬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或
定期救济费的标准和计发基数表
二OO五年十二月十二日
附:各市丧葬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或定期救济费标准和计发基数
单位:元
市丧葬费标准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标准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或定期救济费计发基数
南京 4000 4000 1300
无锡4000 4000 1300
徐州3300 3300 900
常州4000 4000 1300
苏州4000 4000 1300
南通3400 3400 1100
连云港 2800 2800 800
淮安2800 2800 800
盐城2800 2800 800
扬州3400 3400 1100
镇江 3400 3400 1100
泰州2800 2800 800
宿迁2400 2400 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