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关待遇若干问题的探讨
河南省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等问题的通知

河南省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等问题的通知豫劳社养老〔2007〕36号各省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完善遗属津贴制度,现就调整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下同)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关待遇问题通知如下:一、丧葬补助费在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费调整为按职工死亡当月本企业养老保险人均缴费工资3个月的标准发给。
离退休(退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费调整为按所在省辖市上年度企业离退休人员3个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标准发给。
二、一次性抚恤金在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调整为按职工死亡当月本企业养老保险人均缴费工资20个月的标准发给;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调整为按其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养老金20个月的标准发给。
三、遗属生活补助费从2007年7月1日起,对供养直系亲属按月给付的生活补助费标准调整为:遗属是非农业人口,户籍在省辖市市区的月生活补助费标准为300元,户籍在县(市)乡(镇)的月生活补助费为220元;遗属是农业人口的,月生活补助费标准为150元。
孤身一人的,在上述标准上另加20元。
遗属生活补助费从职工死亡次月起给付。
遗属待遇标准确定后,除我省统一调整标准外,不因遗属本人居住地变动而改变。
职工有多名遗属时,全部遗属的月生活补助费标准之和,不得超过该职工生前月工资或月基本养老金。
四、供养直系亲属丧葬补助费在职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死亡时,供养直系亲属丧葬补助费调整为按当月本企业养老保险人均缴费工资1个月的标准发给;离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死亡时,供养直系亲属丧葬补助费调整为按当月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1个月的标准发给。
五、职工供养直系亲属范围及享受遗属生活补助费的条件职工供养直系亲属范围及享受遗属生活补助费的条件,比照《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执行。
具体是:(一)职工供养直系亲属,范围包括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企业职工病亡待遇

企业职工病亡待遇内容提示:适用范围具体规定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一)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简称职工)及企业离退休(职)人员(以下简称退休人员)。
(二)具体规定 1、职工及退休人员因病(含非因工、下同)死亡后,当月工资或基内容提示:适用范围具体规定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一)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简称职工)及企业离退休(职)人员(以下简称退休人员)。
(二)具体规定 1、职工及退休人员因病(含非因工、下同)死亡后,当月工资或基本养老金照发,同时发给丧葬费1200元。
生前有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的,发给一次性救济金,标准为死者生前7个月本人工资或纳入统筹项目内的基本养老金。
2、由死者生前主要生活来源供养直系亲属,可根据其生活困难情况,酌情给予定期或不定期的生活补助。
生活困难大的多补,困难小的少补,不困难的不补。
补助标准以供养直系亲属户口所在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城镇的每人每月补助50%;农村的补助40%;孤寡老人或孤儿增加10个百分点。
死者配偶有固定收入(包括个人开业)的,其收入总额扣除本人必需的生活费和本人供养直系亲属的生活费(均按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后,所剩余部分应作为死者供养直系亲属的生活费,不足的再按前款规定标准补足。
发给的补助金总额,不得超过死者生前的本人工资或纳入统筹项目的基本养老金。
生活补助费发至失去供养条件为止。
3、死者生前供养直系亲属的人数和条件发生变化时,企业应从发生变化之下月起,改变其生活困难补助金的数额。
4、职工及退休人员病亡后,由企业通知前来料理丧事的直系亲属,并报销其一次往返普通车船票。
5、丧葬费、一次性救济金,生活困难补助金,属于养老保险支付范围的,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不属于养老保险支付范围的,由企业支付。
6、供养直系亲属范围,按照《重庆市贯彻执行和》(渝府发[2000]45号)执行。
财政部关于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遗属生活有困难应如何解决

财政部关于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遗属生活有困难应如何解决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工人阶级的利益得到了越来越大的保障。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使得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遗属生活有困难的情况依然存在。
因此,财政部有责任采取措施解决这个问题,为企业职工及其家属提供必要的帮助和保障。
首先,要建立健全保险制度,保障企业职工权益。
财政部可以通过设立特殊职工保险基金来解决这个问题,确保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遗属能够得到及时且足够的经济补偿。
同时,财政部还可以引导企业加强参保意识,促进企业职工积极参加保险,以提高职工权益保障的水平。
此外,合理确定保障标准和赔偿机制也是非常重要的,以确保职工及其家属能够获得公平合理的经济补偿。
其次,财政部还可以通过加大财政支持力度,为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遗属提供经济援助。
财政部可以制定相关政策,设立专项救助基金,并将这部分资金用于资助企业职工的遗属生活费用,以减轻其经济负担。
此外,财政部还可以与其他相关部门合作,通过建立社会救助机制,向遗属提供住房、教育、医疗等方面的补助,从而全面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
此外,财政部还可以通过加强监管,确保企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为遗属提供相应的福利和待遇。
财政部可以加大对企业的日常检查力度,发现问题及时进行纠正和处理。
同时,财政部还可以建立投诉举报制度,为遗属提供一个反映问题的渠道,及时处理投诉举报,并对有关企业进行处罚,真正保护企业职工的权益。
最后,财政部还可以通过加强宣传,提高企业职工权益保障的知晓率和合理维权的能力。
财政部可以利用各种媒体,向企业职工普及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让他们了解和掌握自己的权益,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同时,财政部还可以开展相关培训,提高企业职工的维权能力,帮助他们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总之,财政部对于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遗属生活有困难的问题应该引起重视,并采取相应的措施来解决。
通过建立健全保险制度,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强化监管和加强宣传,可以有效地保障企业职工及其家属的权益,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感。
山东省企业职工非因工死亡待遇

山东省企业职工非因工死亡待遇一、丧葬费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逝世后,不分职务级别,丧葬补助费的标准调整为每人1000元,包干使用,节约归家属,资金按原渠道列支。
二、一次性救助金企业职工死亡时上一年度职工10个月平均工资。
3人或3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12个月。
三、供养亲属困难补助金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符合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供养直系亲属,每人每月补助标准按企业所在地调整为:360元。
法律依据1、劳动保险法第十七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
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2、关于调整企业职工丧葬补助费标准的通知(鲁劳社〔2003〕53号)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企业主管部门,各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经研究,决定对企业职工丧葬补助费标准作适当调整。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逝世后,不分职务级别,丧葬补助费的标准调整为每人1000元,包干使用,节约归家属,资金按原渠道列支。
二、企业为逝世职工举行遗体告别的费用,包括租礼堂、花圈、遗像放大等开支,由企业据实报销。
三、按《劳动保险条例》第13条丙款和鲁革发〔1972143号、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退职生活费的人员,亦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自2003年9月1日起执行。
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3、关于调整国有企业因工与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鲁劳发〔1993〕343号各市、地劳动局、财政局、总工会(工会办事处),省直各企业主管部门:近年来,各地反映物价上涨幅度较大,企业因工与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待遇明显偏低,已不能保证其基本生活。
鉴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同类人员今年已作了调整,企业职工反响较大。
财政部关于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遗属生活有困难应如何解决

财政部关于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遗属生活有困难应如何解决摘要:一、背景介绍- 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的问题二、解决方案1.丧葬补助金- 标准:参保人员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 资金来源: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2.抚恤金- 标准:根据在职时的缴费年限确定最高发放月数- 资金来源: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3.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标准: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居民消费水平适当调整- 资金来源: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三、实施细节1.申请流程- 遗属提供相关材料,向企业申请- 企业审核后,向社保部门申请- 社保部门审核后,发放补助2.资金发放- 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一次性发放-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按月发放四、注意事项1.累计缴费年限不足5年的遗属,待遇标准不得超过最高发放月数2.遗属不得重复领取其他类似补助正文:在我国,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遗属可能会面临生活困难的问题。
为解决这一问题,财政部发布了相关规定,对遗属的生活困难补助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首先,对于丧葬补助金,其标准为参保人员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
资金来源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其次,抚恤金的标准根据在职时的缴费年限确定最高发放月数。
具体计算方法与在职人员相同。
每领取1年基本养老金减少1个月,发放月数最低为9个月。
抚恤金资金同样来源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此外,针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将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居民消费水平进行适当调整。
遗属可向企业提供相关材料申请生活困难补助,企业审核后向社保部门申请,审核通过后,补助资金将发放给遗属。
需要注意的是,累计缴费年限不足5年的遗属,其待遇标准不得超过最高发放月数。
同时,遗属不得重复领取其他类似补助。
0大连市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待遇标准(精)

大连市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待遇标准大劳险字[1996]239号、大劳发[2007]138号、大劳发[2008]85号。
2007年6月30日前,企业在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费和直系亲属的一次性救济费,分别按本市上一年度3个月和10个月社会平均工资一次性发给。
2007年7月1日后,企业在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费和直系亲属的一次性救济费的计发标准,按在职职工死亡时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计发月数和办法不变。
2007年12月31日前,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每人每月按当地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以及物价补贴之和发给。
供养直系亲属孤身一人的,其每月领取的生活救济费,按当地城镇企业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200%发给。
2008年1月1日后,企业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死亡后,其符合供养条件的直系亲属按月领取的救济费标准,按照企业所在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和退养人员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大劳发〔2008〕85号)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为保障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和退养人员的基本生活,根据我市经济发展和居民消费水平的实际情况,经市政府同意,对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和退养人员生活补助费标准做如下调整:一、企业离休人员死亡后,其符合供养条件的直系亲属按月领取的救济费标准,按照《转发关于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大人发〔2008〕18号)规定执行。
二、企业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死亡后,其符合供养条件的直系亲属按月领取的救济费标准,按照企业所在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并随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而相应调整。
三、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死亡后,其无固定收入的配偶,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在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基础上增加30元;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死亡后,其无固定收入的配偶,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在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基础上增加2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死亡后,其无固定收入的配偶,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在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基础上增加10元。
湖南省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公死亡后有关待遇的通知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公死亡后有关待遇的通知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总工会:随着企业改革的深入和经济的发展,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的丧葬补助费和遗属生活救济费普遍反映偏低,要求作适当调整。
经研究,决定对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的有关待遇予以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死亡待遇:企业职工(含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按下列标准发给丧葬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
1、丧葬补助费: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由死者所在单位发给当地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四个月的丧葬补助费。
在火葬区不实行火葬的,不得享受丧葬补助费。
2、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根据死者生前供养直系亲属人数,一次性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24-32个月。
其中:供养直系亲属一人者,为死者当地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24个月;二人者,为死者当地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28个月;三人及三人以上者,为死者当地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32个月。
二、供养直系亲属的范围和条件: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享受一次性救济费供养直系亲属的范围和条件,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3年9月23日第18号令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执行(文件附后)。
三、经费渠道:在国家没有统一规定之前,上述费用所需资金暂按下列办法处理。
1、在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的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救济费,由其所在单位按原资金渠道列支;2、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的丧葬补助费凡参加了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从统筹基金中列支,未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仍按原资金渠道列支。
一次性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仍按原支出渠道列支。
四、当地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以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数字为准。
五、本通知自下发之月起执行。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总工会二00四年七月八日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一条为明确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授权,制定本规定。
关于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关待遇若干问题的探讨

关于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关待遇若干问题的探讨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关于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关待遇若干问题的探讨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新闻网作者:王斌谭学鹏日期:2016-01-26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构成工伤及第十五条规定视同工伤的企业职工,其本人工伤保险待遇及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而当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时,有关待遇其遗属应该如何享受笔者结合鲁劳发[1993]343号、济劳险字(1998)3号、鲁劳社[2003]53号、劳社厅函[2004]176号、鲁人社办发[2012]74号、鲁人社办发[2013]92号、济人社发[2013]140号、2013年第1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等近年来国家、省、市颁布的相关文件,将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的相关规定探讨如下:一、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分项1、丧葬补助费根据2003年9月1日起执行的《关于调整企业职工丧葬补助费标准的通知》(鲁劳社[2003]53号)规定: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逝世后,不分职务级别,丧葬补助费的标准调整为每人1000元,包干使用,节约归家属。
2、一次性抚恤金或救济费(1)山东省规定标准:根据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总工会《关于调整国有企业因工与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鲁劳发[1993]343号)规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有直系亲属的,发给一次性抚恤金或救济费,其标准为10个月全省上年度月平均工资。
(2)济南市规定标准:根据济劳险字(1998)3号《转发山东省劳动厅、财政厅、总工会<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的通知》规定:关于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发给一次性救济费问题。
应按照山东省劳动厅、财政厅、总工会鲁劳发[1993]343号和济劳险字[1996]20号文件精神,职工死亡后,有直系亲属的,发给10个月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救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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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关待遇若干问题的探讨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新闻网作者:王斌谭学鹏日期:2016-01-26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构成工伤及第十五条规定视同工伤的企业职工,其本人工伤保险待遇及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而当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时,有关待遇其遗属应该如何享受笔者结合鲁劳发[1993]343号、济劳险字(1998)3号、鲁劳社[2003]53号、劳社厅函[2004]176号、鲁人社办发[2012]74号、鲁人社办发[2013]92号、济人社发[2013]140号、2013年第1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等近年来国家、省、市颁布的相关文件,将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的相关规定探讨如下:一、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分项1、丧葬补助费根据2003年9月1日起执行的《关于调整企业职工丧葬补助费标准的通知》(鲁劳社[2003]53号)规定: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逝世后,不分职务级别,丧葬补助费的标准调整为每人1000元,包干使用,节约归家属。
2、一次性抚恤金或救济费(1)山东省规定标准:根据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总工会《关于调整国有企业因工与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鲁劳发[1993]343号)规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有直系亲属的,发给一次性抚恤金或救济费,其标准为10个月全省上年度月平均工资。
(2)济南市规定标准:根据济劳险字(1998)3号《转发山东省劳动厅、财政厅、总工会<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的通知》规定:关于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发给一次性救济费问题。
应按照山东省劳动厅、财政厅、总工会鲁劳发[1993]343号和济劳险字[1996]20号文件精神,职工死亡后,有直系亲属的,发给10个月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救济费。
3、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由全省统一确定月度标准。
根据《关于调整国有企业因工与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鲁人社办发[2012]74号)规定: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符合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供养直系亲属,每人每月补助标准按企业所在地调整为3类:460元、410元和360元(具体标准详见附表)。
(一)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职工遗属的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提高20%。
(二)职工遗属为孤寡一人者,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10%。
(三)兼有(一)、(二)项情况的,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30%。
按照鲁人社办发[2012]74号文件规定,济南市平阴县目前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执行标准是410元/月。
二、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关待遇列支渠道1、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列支渠道根据2010年10月28日出台的《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2、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职工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列支渠道对于没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其遗属应当领取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由企业自行支付。
3、目前济南市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的列支办法和渠道(1)鲁人社办发[2013]92号《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关待遇纳入统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参保人员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以下统称在职死亡)的,按下列规定将有关死亡待遇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一)按鲁劳社[2003]53号文件规定的丧葬补助费,全额纳入统筹。
(二)按鲁劳发[1993]343号文件第一条第(二)项规定的一次性救济费,根据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15年的,全额纳入统筹;不满15年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按十五分之一纳入统筹;其余部分,仍按原渠道列支。
第二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职工在职死亡的,按鲁人社办发[2012]74号文件等规定的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仍按原渠道列支。
第四条规定:本通知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9月30日。
(2)济人社发[2013]140号《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关待遇纳入统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参保人员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以下统称在职死亡)的,按下列规定将有关死亡待遇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一)丧葬补助费标准为1000元,全额纳入统筹。
(二)济劳险字[1998]3号文件规定的一次性救济费,根据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15年的,全额纳入统筹;不满15年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按十五分之一纳入统筹。
第二条规定:参保单位职工在职死亡的,一次性救济费未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部分,仍按原渠道列支。
第三条规定:参保人员在职死亡有关待遇纳入统筹,由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遗属按规定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发放。
对于部分未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死亡待遇,有关参保单位要积极筹措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第六条规定:本通知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9月30日。
(3)供养直系亲属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由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原所在企业按规定标准支付。
三、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适用范围、供养亲属范围和适用期间1、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适用范围山东省于1993年制定的《关于调整国有企业因工与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鲁劳发[1993]343号)规定,企业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适用于国有企业,对非国有企业,凡是执行《劳动保险条例》的,均可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依据该文件规定,享受补助的范围限于国企职工(含离退休人员)或者依法应当执行《劳动保险条例》的企业职工,适用范围较小。
随着国企改制的不断推进,山东省于2003年对该问题作出了调整,规定自2003年7月1日起,企业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范围扩大适用至各类企业及其职工。
2、享受生活困难补助直系亲属范围根据《山东省劳动厅、财政厅、省总工会关于调整国有企业职工因病与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鲁劳发[1993]343号)的规定,职工死亡后,有直系亲属的,发给一次性抚恤金或救济费,但对直系亲属的范围没有作出明确界定。
2004年6月23日劳社厅函[2004]176号《关于对供养直系亲属有关问题答复意见的函》答复如下: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其供养亲属可以按规定享受一次性救济费。
供养亲属范围可参照《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执行。
依据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职工供养亲属包括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上述人员,依靠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享受生活困难补助待遇:(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五)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六)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七)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3、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适用期间随经济发展情况不断调整。
2012年8月7日施行的《关于调整国有企业因工与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鲁人社办发[2012]74号)规定:本通知自2012年8月7日起实行,有效期至下次调整待遇为止。
本次调整待遇日期为2012年7月1日起计算。
四、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遗属权利救济途径1、协商。
遗属首先可以与企业协商解决待遇问题。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职工遗属可以要求社保部门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拨付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救济费,并要求企业支付供养直系亲属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没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遗属可以要求企业支付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救济费和生活困难补助费。
2、仲裁。
如遗属与企业协商不成,遗属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企业支付相关费用。
3、诉讼。
遗属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企业承担责任,如不服一审判决,还可以提起上诉。
判决生效后,如企业拒绝履行判决,遗属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关待遇纳入统筹的通知鲁人社办发〔2013〕92号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社保局:根据《社会保险法》和有关政策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关待遇纳入统筹基金支付问题通知如下:一、参保人员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以下统称在职死亡)的,按下列规定将有关死亡待遇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一)按鲁劳社〔2003〕53号文件规定的丧葬补助费,全额纳入统筹。
(二)按鲁劳发〔1993〕343号文件第一条第(二)项规定的一次性救济费,根据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15年的,全额纳入统筹;不满15年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按十五分之一纳入统筹;其余部分,仍按原渠道列支。
二、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职工在职死亡的,按鲁人社办发〔2012〕74号文件等规定的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仍按原渠道列支。
三、参保人员在职死亡有关待遇纳入统筹,按有关规定审核批准后发放;其中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由企业报省社保局审核发放。
对于未纳入统筹基金支付、仍按原渠道列支的部分待遇,有关企业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积极筹措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四、本通知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9月30日。
国家政策规定出台后,改按国家政策规定执行。
按本通知规定纳入统筹的待遇标准,如低于今后国家规定标准,按国家规定标准予以补齐。
2011年7月1日至本通知施行之日前在职死亡的参保人员,参照本通知规定将有关待遇纳入统筹。
已由企业发放的,不得重复享受。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2013年9月2日《关于调整企业职工丧葬补助费标准的通知》(鲁劳社〔2003〕53号)《关于调整企业职工丧葬补助费标准的通知》(鲁劳社〔2003〕53号)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企业主管部门,各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经研究,决定对企业职工丧葬补助费标准作适当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