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保障义务法律规定及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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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安全法规定(3篇)

人身安全法规定(3篇)

第1篇一、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的人身安全,维护社会秩序,预防和减少人身安全事故的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人身安全,是指公民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等不受侵犯的状态。

第三条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障公民的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人身安全的义务,不得侵犯他人的人身安全。

第五条国家建立健全人身安全保护制度,加强人身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公民的人身安全意识。

第六条国家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人身安全保护工作。

二、人身安全权利与义务第七条公民的人身安全权利不受侵犯,包括:(一)生命权:公民的生命权不受非法剥夺、伤害和威胁;(二)身体权:公民的身体权不受非法侵犯、限制和损害;(三)健康权:公民的健康权不受非法侵犯、限制和损害。

第八条公民的人身安全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九条公民有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侵犯他人的人身安全;(二)积极参与人身安全保护工作,维护社会秩序;(三)在发现他人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时,及时报警或采取其他措施予以救助。

三、人身安全保护制度第十条国家建立健全人身安全保护制度,包括:(一)预防制度:通过法律法规、政策、宣传教育等措施,预防人身安全事故的发生;(二)应急救援制度: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及时有效地处理人身安全事故;(三)康复救助制度:对因人身安全事故受到伤害的公民提供康复救助;(四)事故调查处理制度:对人身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一条国家建立健全人身安全教育培训体系,普及人身安全知识,提高公民的人身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四、人身安全事故的预防与处理第十二条国家采取以下措施预防人身安全事故:(一)加强公共安全设施建设,提高公共安全水平;(二)加强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的安全监管,消除安全隐患;(三)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四)加强道路交通、消防、卫生等领域的安全监管,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安全保障义务及连带责任法律规定

安全保障义务及连带责任法律规定

安全保障义务及连带责任法律规定安全保障义务法律规定1.《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

3.《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第四节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第七十一条【其他主体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超出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公共场所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组织者范围的其他民事主体,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确定侵权赔偿责任。

第七十二条【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标准确定】判断行为人是否尽到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依据以下标准综合认定:(一)安全保障义务人是否获益;(二)风险或损害行为的来源及强度;(三)安全保障义务人控制、防范危险或损害的能力;(四)受害人参加经营活动或者社会活动的具体情形。

第七十三条【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在通常情形下,如果行为人善尽安全保障义务即可避免损害的发生,则可以认定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依照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的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人,其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与被侵权人的损害之间具有间接的因果关系。

民法期末校园安全保障义务

民法期末校园安全保障义务

民法期末校园安全保障义务在校园这个充满活力与希望的地方,学生们在这里学习、成长、交友,然而,校园安全问题却始终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重要议题。

从民法的角度来看,校园安全保障义务是保障学生在校期间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法律责任。

首先,我们要明确什么是校园安全保障义务。

简单来说,校园安全保障义务是指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组织教育教学活动期间,对在校学生的人身和财产负有合理的保护、照顾和管理的义务。

这一义务的产生基于学校与学生之间存在的教育管理关系。

学校作为教育场所,应当提供一个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这包括对校园设施的维护和管理。

比如,教学楼的楼梯扶手是否牢固,教室的门窗是否能够正常关闭和锁定,体育器材是否没有损坏的风险等等。

如果因为这些设施存在安全隐患而导致学生受伤,学校就可能因为未能履行安全保障义务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教学活动中,学校也承担着重要的安全保障责任。

组织学生进行实验、实习、体育竞赛等活动时,应当提前做好充分的安全准备工作。

比如,为学生提供必要的防护设备,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指导,安排足够的教师进行现场监督和管理等。

校园安全保障义务还体现在对校园秩序的维护上。

学校应当制定合理的规章制度,防止校园欺凌、打架斗殴等不良事件的发生。

一旦发生这些情况,学校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制止和处理,避免伤害的扩大。

另外,学校对于外来人员的进入也应当进行有效的管理。

要建立健全的门禁制度,对于来访人员进行登记和身份核实,防止不法分子进入校园对学生造成威胁。

那么,如何判断学校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呢?这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

包括但不限于学校的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完善、安全设施是否齐全、对安全隐患的排查是否及时、对突发事件的应对是否得当等。

如果学校已经采取了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仍然无法避免损害的发生,那么学校可能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责任。

然而,现实中,校园安全事故还是时有发生。

比如,学生在课间打闹时受伤,学校因为没有及时发现并制止而被家长追责;或者因为校园的某个角落长期存在积水导致学生滑倒受伤等等。

《论安全保障义务》范文

《论安全保障义务》范文

《论安全保障义务》篇一一、引言在当今社会,安全保障义务已成为社会各领域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无论是企业、政府还是个人,都需要承担起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以保障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

本文将从定义、重要性、实施措施和法律责任等方面,对安全保障义务进行深入探讨。

二、安全保障义务的定义安全保障义务是指在社会生活中,各责任主体为保障人们的人身、财产安全所应承担的义务。

这种义务涵盖了预防、控制、救援等多个方面,旨在通过一系列措施,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降低安全事故的危害程度。

三、安全保障义务的重要性1. 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安全保障义务的首要任务是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通过承担安全保障义务,各责任主体能够有效地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从而降低人们的生命财产损失。

2. 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安全保障义务的履行有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在一个安全有序的社会环境中,人们能够安心工作、生活,社会秩序得以维护,社会矛盾得以缓解。

3. 提高国家治理能力:安全保障义务的落实是国家治理能力的重要体现。

政府、企业等责任主体通过加强安全管理、提高应急救援能力等措施,提高国家治理能力,推动社会全面发展。

四、安全保障义务的实施措施1. 加强安全管理:各责任主体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管理职责,加强员工安全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

同时,应定期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

2. 提高应急救援能力:各责任主体应建立完善的应急救援体系,包括制定应急预案、组建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等。

在发生安全事故时,能够迅速、有效地进行救援,降低事故损失。

3. 强化法律法规保障:政府应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内容、责任等,为安全保障工作提供法律支持。

同时,应加强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

五、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律责任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各责任主体在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导致事故发生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安全保障义务的归责规定(3篇)

安全保障义务的归责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安全保障的需求日益增强。

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群众性活动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使他人免受人身及财产损害。

本文将从安全保障义务的归责原则、归责范围、归责主体以及归责方式等方面,对安全保障义务的归责规定进行探讨。

二、安全保障义务的归责原则1. 过错责任原则安全保障义务的归责原则主要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即安全保障义务人因过错导致他人人身及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过错责任原则体现了公平、公正的原则,有利于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2. 无过错责任原则在特定情况下,安全保障义务的归责原则也可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例如,当安全保障义务人明知存在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导致他人损害时,无论其是否存在过错,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三、安全保障义务的归责范围1. 人身损害安全保障义务的归责范围包括因安全保障义务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他人人身损害的情况。

如:在公共场所发生意外,安全保障义务人未能及时采取措施,导致他人受伤。

2. 财产损害安全保障义务的归责范围还包括因安全保障义务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他人财产损害的情况。

如:在商场购物时,由于商场安全管理不善,导致他人财物丢失。

3. 其他损害安全保障义务的归责范围还包括因安全保障义务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他人精神损害、名誉损害等其他损害的情况。

四、安全保障义务的归责主体1. 经营者、管理者安全保障义务的归责主体主要包括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

如: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

2. 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安全保障义务的归责主体还包括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

如:举办文艺演出、体育比赛等活动的组织者。

3. 其他相关人员在特定情况下,安全保障义务的归责主体还包括其他相关人员。

校园安全保障义务的规定(3篇)

校园安全保障义务的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各类学校,包括幼儿园、小学、中学、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等。

第三条校园安全保障义务是指学校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制止危害学生人身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保障学生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四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校园安全保障制度,明确学校、教师、学生及家长的责任,形成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参与校园安全保障工作的良好氛围。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学校应当成立校园安全保障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全校校园安全保障工作。

第六条校园安全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校园安全保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二)制定学校校园安全保障规划和工作方案;(三)组织开展校园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四)处理校园安全事故,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五)组织开展校园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六)协调相关部门,共同做好校园安全保障工作。

第七条学校应当设立校园安全保卫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校园安全保障工作。

第八条校园安全保卫机构的主要职责:(一)制定校园安全保卫工作方案;(二)组织开展校园安全巡逻,维护校园治安秩序;(三)处理校园突发事件,保障师生安全;(四)组织开展校园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五)组织开展校园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六)协助公安机关查处校园安全事故。

第三章安全管理制度第九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校园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校园安全管理制度;(二)门卫管理制度;(三)校园巡查制度;(四)校园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制度;(五)校园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六)师生安全教育培训制度;(七)学生宿舍管理制度;(八)食堂、商店等校内服务设施安全管理制度;(九)校园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十)其他与校园安全相关的管理制度。

安全保障义务的含义及功能

安全保障义务的含义及功能

应承担起消费者的合理信赖与期待。事发当天,张某在该酒店消费并有饮
酒,酒店应给予张某更多的关注与照顾,尤其是在其饮酒后离开席位时应
当关注其状况,并适当提供一定的帮助与照顾,方符合长期在该酒店消费
客户的消费期待。而张某系在周围无人的情况下在卫生间受伤,且受伤情
况比较严重,显然与该酒店存在的疏于关注和照顾有一定的关系。综合上
安全保障义务的含义及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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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保障义务的含义
安全保障义务,是指宾馆、商场、餐馆、银 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娱乐场所 等公共场所、经营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 活动的组织者负有的保障他人之人身安全、 财产安全的注意义务。
安全保障义务特征
述因素,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酌定该酒店向张某进行相应
补偿,既体现了民法的公平原则,又拓展了对安全保障义务合理限度范围
的延伸解释。
因此,对酒店等经营者来说,做到充分注意安全保障义务并不足够,
还应负起更多的责任与注意义务,这样不但有利于其业界提高服务质量与
安全,也有利于消费者处于更安全的消费环境中,从而更好地推动了社会
二.对不作为侵权的判断
不作为侵权中,被告承担侵权责任的要件之一为负有作 为之义务。安全保障义务不仅意味着义务人负有不侵害 他人绝对权之消极不作为义务,更要求义务人为保护他 人民事权益而积极作为。如果安全保障义务人,没有履 行作为义务而造成他人损害,就可能要承担侵权责任。
案例
原告张某是被告某酒店的常客,2013年5月2日,张某在该酒店宴请好友,喝酒后, 张某去洗手间。后店方发现其倒在洗手间地上,头部出血,遂将其送至医院治疗, 并垫付了部分医疗费。张某住院39天后出院,花费医药费5万余元。因赔偿事宜协 商不下,张某诉至法院要求酒店进行赔偿。法院审理后认为,结合双方陈述及提供 的证据,无法认定酒店在安全保障义务上存在过错,因此无需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但结合具体情况,张某的摔伤与酒店疏于关注与照顾有一定关系,根据《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 分担民事责任”的规定,酌定酒店向张某补偿2万元。该案判决后,经审判人员判后 答疑,双方均未上诉。

法律规定安全保障(3篇)

法律规定安全保障(3篇)

第1篇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人们的生活日益离不开各种服务和公共场所。

在这样的背景下,安全保障问题日益凸显,成为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民权益的重要议题。

我国法律体系对安全保障义务进行了明确规定,旨在保障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本文将从法律规定的角度,对安全保障义务进行全面解读,并探讨其在实际中的应用。

一、安全保障义务概述1. 定义安全保障义务是指从事经营活动或其他群众性活动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合理限度范围内,使他人免受人身及财产损害的义务。

2.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明确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安全保障义务的具体内容1. 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公共场所的安全保障:如商场、车站、机场、体育场馆等。

(2)住宿场所的安全保障:如宾馆、酒店等。

(3)餐饮场所的安全保障:如餐馆、食堂等。

(4)娱乐场所的安全保障:如KTV、酒吧、电影院等。

(5)群众性活动的安全保障:如演唱会、展览、庆典等。

2. 安全保障义务的具体内容(1)预防措施:包括对场所进行安全检查,排除安全隐患,对可能存在的危险进行警示等。

(2)应急处置:在发生安全事故时,能够迅速采取措施,减轻损害后果。

(3)安全保障设施:如监控设备、消防设施、紧急疏散通道等。

(4)安全保障人员:如保安、消防员等。

三、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律责任1. 侵权责任当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时,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1)赔偿损失: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

(2)赔礼道歉:向受害人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3)恢复原状:在可能的情况下,恢复受害人的原状。

2. 行政责任对于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相关部门可以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如罚款、吊销许可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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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保障义务的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存在的问题
一、安全保障义务的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出台,确认了“安全保障义务”在法律上得到认可,《侵权责任法》继续采用了之前《解释》中精神,第37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此后2013年10月25日对199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修改,除原有的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修改后的该法第十八条新增第二款,规定:“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二、我国现行法律对于安全保障义务规定存在的问题:
(一)安全保障义务内容较少规定非经营性社会活动
从《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看出,主要集中在对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经营性场所活动的规范,涉及非经营性社会活动较少。

现行法律对于经营性活动中的安全保障义务规定的较多,但对于非经营性活动的安全保障义务规定则极为少见。

比如说去他人家串门时在他人家发生的意外,现实中存在大量类似这样的损害,在这些活动中,主人是否具有安全保障义务,具有何种义务,我国法律在此方面没有明确的规定,只能使用一些通用的法律原则去解决,这显然是法律局限性的一个体现。

(二)“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适用程度较难把握
在判断侵权行为人存在过错与否,一般的衡量标准是其是否尽到了某些应作为或不应作为的义务。

而《侵权责任法》只规定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关于“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有多宽,调解尚能应用,而裁判在司法实践中较难把握,导致了自由裁量权过大,这不利于安全保障理论在具体实践中的应用。

(三)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举证责任归属存在分歧
对于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是否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学界的意见是一致的,即持否定态度,不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但在具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时,由谁来承担举证责任,却持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发生受害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安全保障义务人仅在自己有过错的情况下承担侵权责任,没有过错则不承担责任。

因此,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行为仍应由受害人一方来承担安全保障义务人具有过错的举证责任,除非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否则不能适用范围过错推定的严格责任。

另一意见认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行为责任构成,应当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即过错的举证责任由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人承担,由他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事实,如果他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则推翻过错推定,免除其侵权责任;如果不能证明其没有过错,或者证明不足,则过错推定成立,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四)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因果关系较难把握
在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之侵权责任案件中,由于安全保障义务人大多没有实施任何积极的作为行为,而是消极的不作为。

故在认定消极不作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上,是一个难点问题。

另外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类型有很多,《侵权责任法》主要规定两种,一种是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直接造成损害事实发生的侵权行为;另一种
是防范、制止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

这两种侵权行为类型最大的区别就是是否有第三人侵权的介入,故在侵权责任因果关系的构成上成立的标准也是不同的。

(五)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划分较难把握
不同于交通事故责任划分由交警部门作出较权威的判断和医疗损害纠纷中的法医鉴定,我国法律对于绝大多数的侵权赔偿责任比例划分没有一个统一的量化标准,这造成了在实际审判中法官主观性较强,自由裁量权过大的现状。

三、结语
随着《侵权责任法》的出台和一系列的司法解释出台,我国对侵权责任的规定越来越完善,但“法无完法”,任何一个法律问题的解决都会伴随着另一个法律问题的诞生,《侵权责任法》已诞生近7年,侵权实务中适用该法产生的问题越来越多,我们期待下一步侵权法或司法解释的诞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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