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保障义务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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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安全保障义务

浅议安全保障义务

浅议安全保障义务摘要:在我国市场经济迅速发展之时,出现了许多社会公众在经营场所及群众性活动场所遭受损害的事件。

安全保障义务成为社会公众最为关注的问题之一,《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对安全保障义务作出了规定,有效调整了自由与损害填补之间的利益关系,但举证责任、追偿权等司法实践中的问题还有待继续探讨明确。

本文结合安全保障义务出台的背景、意义、含义及性质,对本条文未明确安全保障义务的场所范围、归责原则、追偿权问题进行浅诉,以求对司法实践的统一适用有所裨益。

关键词:安全保障义务适用范围责任承担1目录一、安全保障义务的简要概述 (1)(一)安全保障义务制度在各国的表现 (1)(二)安全保障义务制度的法理基础 (1)二、安全保障义务的适用范围 (2)(一)安全保障义务主体的确定 (3)(二)安全保障义务保护对象的确定 (3)(三)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 (4)三、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承担 (4)(一)安全保障义务人的直接责任 (4)1、归责原则 (5)2、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5)(二)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补充责任 (6)1、对相应的补充责任的理解 (6)2、补充责任的赔偿范围 (7)3、补充责任是否享有追偿权 (8)浅议安全保障义务我国《侵权责任法》的颁布首次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安全保障义务,它是我国民法史上的一个突破。

一、安全保障义务的简要概述(一)安全保障义务制度在各国的表现安全保障义务是在一定的法律关系中,当事人一方对另一方人身、财产安全依法承担的照顾义务①。

这一制度是在诚实信用原则之下基于分配正义的需要发展起来的司法制度。

现代立法上的安全保障义务起源于德国法的一般安全注意义务理论,由民事法庭法官通过判例而创设。

在法国也存在着违反安全义务的责任,此制度与德国法中的一般安全注意义务相类似,称为保安义务,在美国法中则强调注意义务,是指某种具有信赖成分的关系,特别是一方信赖另一方会尽合理的注意义务,而另一方知道或应当知道该信赖存在。

安全保障义务法律依据

安全保障义务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与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第四节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第七十一条【其他主体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超出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公共场所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组织者范围的其他民事主体,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确定侵权赔偿责任。

第七十二条【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标准确定】判断行为人是否尽到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依据以下标准综合认定:(一)安全保障义务人是否获益;(二)风险或损害行为的来源及强度;(三)安全保障义务人控制、防范危险或损害的能力;(四)受害人参加经营活动或者社会活动的具体情形。

第七十三条【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在通常情形下,如果行为人善尽安全保障义务即可避免损害的发生,则可以认定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依照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的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人,其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与被侵权人的损害之间具有间接的因果关系。

第七十四条【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的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人不享有追偿权】依照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为直接侵权人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的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人,在直接责任人能够承担侵权责任的时候,自己不承担侵权责任。

在直接责任人不能够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时候,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人才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人承担补充责任的范围,应当以其过错程度与行为的原因力确定补充赔偿的范围。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人承担了相应的补充责任的,不享有对直接侵权人的补充责任。

超出了自己应当承担的相应的补充责任的部分,对直接侵权人享有追偿权。

经营者对服务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

经营者对服务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

经营者对服务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一、概述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服务场所的种类和数量不断增加,人们在享受服务的同时,对服务场所的安全保障需求也日益增强。

经营者作为服务场所的管理者,其首要任务便是确保消费者在服务过程中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经营者对服务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显得尤为重要。

服务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是指经营者在服务提供过程中,依法应当履行的对消费者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保护职责。

这包括但不限于对服务场所的设施设备进行定期维护检查、确保场所内环境安全、预防和处理突发事件等。

这些义务的履行,直接关系到消费者的切身利益,也是衡量一个经营者是否合格的重要标准。

当前,我国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对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要求越来越严格。

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完善,司法裁判标准也日益明确。

现实中仍有一些经营者对安全保障义务重视不足,导致消费者在服务场所发生意外事件,给消费者带来损失,同时也影响了经营者的声誉和业务发展。

1. 简要介绍服务场所安全保障的重要性。

服务场所的安全保障对于经营者来说至关重要。

这不仅关系到消费者的生命财产安全,更是经营者履行社会责任、维护企业声誉的基石。

一个安全、舒适的环境能够吸引更多的顾客,增加消费者的信任度和忠诚度,从而推动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同时,对于服务场所的安全保障也是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经营者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确保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服务场所的安全保障不仅是一项基本的商业行为,更是一种法律责任和社会担当。

经营者应当从多个方面入手,加强安全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为消费者创造一个安全、舒适、便捷的消费环境。

2. 阐述经营者对服务场所安全保障义务的背景和法律依据。

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服务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

随之而来的是服务场所安全问题日益凸显,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

为了保障消费者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规范服务行业的经营行为,各国纷纷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经营者对服务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

论民法中的安全保障义务

论民法中的安全保障义务

2007/497论民法中的安全保障义务成明珠邱雪梅摘要:场所管理者对进入场所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安全保障义务乃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发展起来的一般安全注意义务。

安全保障义务不同于警察义务,管理者违反法律所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符合侵权责任的/四要件0。

我国司法解释中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应予以进一步细化。

关键词:安全保障义务;司法实践;一般安全注意义务中图分类号:DF52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490X(2007)4-097-03作者:成明珠,武汉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博士生;湖北,武汉,430072/邱雪梅,厦门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博士生;福建,厦门,361005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出台了5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6(以下简称5解释6),确立了场所管理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明确了义务范围和责任界限,但目前学界和实务界对安全保障义务的理论依据、性质及责任认定等问题仍未形成共识。

对此问题的探讨,对准确理解和把握安全保障义务及其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颇具意义。

1.安全保障义务的理论依据综合现代民法理论,关于管理场所安全保障义务的理论依据主要有诚实信用理论¹、危险控制理论º、获利理论»、信赖关系理论¼和契约义务理论½等。

这些理论皆不无道理,但如果单取其中之一作为安全保障义务的理论依据均略为不足。

诚实信用理论作为民法基础理论,从层次上说,更确切的应该是作为某制度理论基础的基础,若作为安全保障义务理论的理论依据则似乎未为明确。

危险控制理论看到了管理者对管理场所危险源的控制力,但并非所有场合均可适用。

如公交车上的盗窃事件,公交公司并不比乘客有更强的控制能力。

获利理论的局限性也是显而易见,在很多情况下,如商场举办的免费展览活动即非赢利性质。

信赖关系的产生一般基于对管理者危险控制能力的判断,但有些情况下,如面对公交车上的抢劫事件,乘客似乎并不把希望寄托在公交公司身上。

安全保障义务的归责规定(3篇)

安全保障义务的归责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安全保障的需求日益增强。

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群众性活动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使他人免受人身及财产损害。

本文将从安全保障义务的归责原则、归责范围、归责主体以及归责方式等方面,对安全保障义务的归责规定进行探讨。

二、安全保障义务的归责原则1. 过错责任原则安全保障义务的归责原则主要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即安全保障义务人因过错导致他人人身及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过错责任原则体现了公平、公正的原则,有利于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2. 无过错责任原则在特定情况下,安全保障义务的归责原则也可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例如,当安全保障义务人明知存在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导致他人损害时,无论其是否存在过错,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三、安全保障义务的归责范围1. 人身损害安全保障义务的归责范围包括因安全保障义务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他人人身损害的情况。

如:在公共场所发生意外,安全保障义务人未能及时采取措施,导致他人受伤。

2. 财产损害安全保障义务的归责范围还包括因安全保障义务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他人财产损害的情况。

如:在商场购物时,由于商场安全管理不善,导致他人财物丢失。

3. 其他损害安全保障义务的归责范围还包括因安全保障义务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他人精神损害、名誉损害等其他损害的情况。

四、安全保障义务的归责主体1. 经营者、管理者安全保障义务的归责主体主要包括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

如: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

2. 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安全保障义务的归责主体还包括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

如:举办文艺演出、体育比赛等活动的组织者。

3. 其他相关人员在特定情况下,安全保障义务的归责主体还包括其他相关人员。

犯罪行为引发的安全保障义务责任探析

犯罪行为引发的安全保障义务责任探析

犯罪行为引发的安全保障义务责任探析犯罪行为一直是社会所面临的一个严重问题,它侵犯了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社会秩序混乱和经济损失。

为了维护人们的安全利益和社会秩序,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保障公民的财产安全和人身安全。

其中,最重要的措施之一就是对犯罪行为的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的规定。

本文将对犯罪行为引发的安全保障义务责任进行探析。

一、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的定义和种类安全保障义务是指相应的法律主体,因其法定职责或者与行为人之间的特定关系,对预防和打击犯罪行为、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患上承担的义务。

安全保障义务责任是指相应的法律主体应当承担的对违法犯罪行为引发的损害的法律责任。

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的种类包括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等。

1、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是指犯罪行为的施行者由于其违法行为造成了严重的社会问题,国家依法对其进行惩罚的法律责任。

刑事责任主要对行为人处以剥夺自由、罚款、限制其重要权利等惩罚,以达到威慑作用和教育作用,同时也体现了国家对于犯罪行为的严厉打击态度。

2、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指在民事关系中,因违法犯罪行为造成了他人合法权益的损失,行为人应当按照民事法律规定承担的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主要指经济赔偿责任,包括损害赔偿、利息赔偿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3、行政责任行政责任是指在行政管理中,因违法犯罪行为造成行政管理损失或者违反行政管理法规,行政机关应当对其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律责任。

二、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的法定主体在我国法律中规定了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的法定主体,包括国家机关、公民、法人等。

1、国家机关国家机关是指在国家政治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中,承担行使公权力任务的各级机关和公职人员。

国家机关承担着预防和打击犯罪行为、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责任,为此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规定和政策措施,以保障人民群众的安全利益。

2、公民公民是指在我国境内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个人。

作为国家的基本成员,公民有着主动参与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的重要责任。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律师代理要点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律师代理要点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律师代理要点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了特定主体违反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时应承担的侵权责任,本文基于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对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的律师代理要点进行梳理。

一、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

民法典第1198条将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界定为:“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

”根据上述规定,安全保障义务主体主要包括两大类,一是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二是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

经营场所主要是面向公众进行商业性经营的场所,公共场所主要是面向公众开放,向公众提供服务的场所,经营者、管理者因其对相关场所享有收益或者直接管理控制因而承担安全保障义务。

群众性活动,即面向社会公众,参加人数较多的活动。

在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中,对于原告来说,明确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实质上就是确定谁是案件被告,对于被告来说,自己是否是安全保障义务主体,则是首先需要考虑的抗辩事由。

在支某1等诉北京市永定河管理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中【指导案例141号,(2019)京02民终4755号】,法院认为,从性质上看,消力池系永定河拦河闸的一部分,属于水利设施的范畴,并非对外开放的冰场;从位置上来看,消力池位于拦河闸下方的永定河河道的中间处;从抵达路径来看,抵达消力池的正常路径,需要从永定河的沿河河堤下楼梯到达河道,再从永定河河道步行至拦河闸下方,因此无论是消力池的性质、消力池所处位置还是抵达消力池的路径而言,均难以认定消力池属于公共场所,永定河管理处对此不负有侵权责任法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

二、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界定被告是否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关键在于对被告所负安全保障义务的“合理限度范围”予以界定。

在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参考因素有如下几种。

1、法律规定及行业标准对于某些行业,可能存在相关的法定规定及行业标准,对相关经营资质、专业人员配备等做具体规定,如违反此类规定,极可能被认定违反安全保障义务。

安全保障责任(法条)

安全保障责任(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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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七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
第四节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第七十一条【其他主体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
超出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公共场所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组织者范围的其他民事主体,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确定侵权赔偿责任。

第七十二条【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标准确定】
判断行为人是否尽到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依据以下标准综合认定:
(一)安全保障义务人是否获益;
(二)风险或损害行为的来源及强度;
(三)安全保障义务人控制、防范危险或损害的能力;
(四)受害人参加经营活动或者社会活动的具体情形。

第七十三条【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在通常情形下,如果行为人善尽安全保障义务即可避免损害的发生,则可以认定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依照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的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人,其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与被侵权人的损害之间具有间接的因果关系。

第七十四条【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的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人不享有追偿权】
依照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为直接侵权人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的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人,在直接责任人能够承担侵权责任的时候,自己不承担侵权责任。

在直接责任人不能够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时候,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人才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人承担补充责任的范围,应当以其过错程度和行为的原因力确定补充赔偿的范围。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人承担了相应的补充责任的,不享有对直接侵权人的补充责任。

超出了自己应当承担的相应的补充责任的部分,对直接侵权人享有追偿权。

第七十五条【停车场安全保障义务的确定】
判断停车场是否承担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参照以下情形认定:
(一)车辆所有人是否将车辆交付停车场实际控制;
(二)停车场是否向车辆所有人收取费用;
(三)停车场和车辆所有人是否有保管车辆的合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十八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
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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