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认定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探析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探析一、引言安全保障是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任何企业或个人都有义务保障他人的安全。
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侵害他人安全的事件时有发生。
本文将从侵权责任的角度出发,探析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所产生的侵权责任。
二、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定义1. 安全保障义务安全保障义务是指企业或个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避免可能对他人造成危害或损失的行为。
2.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是指企业或个人未采取必要措施,导致他人受到危害或损失。
三、侵权责任的构成要素1. 行为过错行为过错是指企业或个人未尽到应有的安全保障义务,导致他人受到危害或损失。
行为过错可以分为故意过错和过失过错两种情况。
2. 损害结果损害结果是指因行为过错而导致他人受到实际经济损失、精神损失等不良后果。
3. 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指行为过错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只有当行为过错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时,才能构成侵权责任。
四、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所产生的侵权责任1. 民事侵权责任民事侵权责任是指企业或个人应当对他人受到的危害或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民事侵权责任通常包括经济赔偿和精神抚慰两个方面。
2. 行政侵权责任行政侵权责任是指行政机关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导致他人受到危害或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刑事侵权责任刑事侵权责任是指企业或个人故意或过失犯罪,导致他人受到危害或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法律责任。
五、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案例分析1. 餐厅火灾案例某餐厅在经营时未采取必要的消防措施,导致火灾发生,造成多人死亡和受伤。
该餐厅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并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抚慰费。
2. 交通事故案例某驾驶员在行车时未按规定系安全带,导致交通事故发生,造成他人受伤。
该驾驶员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并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抚慰费。
3. 企业环境污染案例某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未采取必要的环保措施,导致环境污染,影响周边居民的身体健康。
浅析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

浅析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安全保障义务逐渐成为一种重要的责任。
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都有着自己的安全保障义务。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有些人或机构并没有尽全力保障自身和他人的安全,而是违反了安全保障义务,给人们带来了种种不利影响。
本文将从几个方面简单分析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
一、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类型首先,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类型可分为两类:一是社会公共安全保障义务,包括国家安全保障、公共卫生安全保障、网络安全保障等;二是个人安全保障义务,包括个人财产安全保障、个人身体安全保障、个人隐私安全保障等。
不同的安全保障义务要求不同的人或机构承担不同的责任,但不管是哪种安全保障义务,其核心都是提高安全保障的水平,保障个人和社会的整体安全。
二、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后果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所带来的后果是相当严重的。
以社会公共安全保障义务为例,如果一个国家违反了自己的国家安全保障义务,国家安全将面临较大的威胁;如果一个机构违反了网络安全保障义务,可能会导致大量的个人信息泄露和账户安全隐患等。
同样,个人违反个人安全保障义务也可能会给自身或他人带来意想不到的伤害,比如未履行保护财产义务将会受到经济损失,未履行保障身体健康义务将会伤害身体健康。
三、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主要分为两种:一是法律责任,二是道德责任。
法律责任是指相关机构或个人在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时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处罚、刑事责任、民事责任等;道德责任则是指相关机构或个人在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时需要承担的道德责任,包括道德谴责、道德教育等。
这两种责任都有相当的重要性,对于确保安全保障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四、加强安全保障意识,减少违反义务的风险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和后果都十分严重,因此,加强安全保障意识是非常必要的。
对于企业来说,应该加强安全防范措施,完善相关安全保障制度,培训员工安全防范意识;对于个人来说,应该养成良好的安全习惯,加强自我保护意识,如多重备份个人信息等。
浅析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认定

浅析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认定浅析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认定一、安全保障义务概述(一)释义我国的安全保障义务最早出现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六条第一款中,借鉴了德国法上的一般安全注意义务和英美法上的注意义务,后来在《侵权责任法》中作出明确规定。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安全保障义务是指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所负有的在合理限度范围内保护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
(二)特征第一,安全保障义务作为一种义务形式其实质上是一种作为义务。
他要求行为人必须以积极的行动来保障进入其经营场所的消费者和其他相对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安全保障义务的主要内容就是在行为人应当以积极的作为方式来履行职责,但是安全保障义务人并没有积极地去作为,并且由于行为人不履行义务的行为使相对人遭受了损失。
第二,安全保障义务具有限制性。
这种限制性主要体现在时间、空间和对象的限制。
在空间上的限制性主要是指社会经济经营者的经营场所和社会活动组织者的活动支配范围;时间上的限制性是安全保障义务主体对于进入其经营活动场所的消费者在消费和参加活动的时间限定范围内。
对象上的限定性是指与安全保障义务的相对人只能是进入经营活动场所的的消费者和社会活动参加者。
(三)性质关于安全保障义务的性质,各国存在多种学说,我国学者对安全保障义务的性质也有不同认识,有人主张法定义务;有人主张合同义务;还有人主张法定义务,但同时认为违反合同的附随义务应当也归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
对安全保障义务的违反可能导致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有时还会出现请求权竞合,受害人可以选择合同法或者侵权法来维护自身权益。
(四)主体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一是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
公共场所包括以公众为对象进行商业性经营的场所,也包括对公众提供服务的场所。
除了本条列举的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场所外,机场、码头、公园、餐厅等也都属于公共场所。
论侵权法上_安全保障义务_的责任认定_张振焱

收稿日期:2013-07-29作者简介:张振焱(1981-)男,山西宁武人,忻州师范学院法律系助教,硕士,研究方向为民法、知识产权法。
论侵权法上“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认定张振焱(忻州师范学院法律系,山西忻州034000)摘要:侵权法上“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认定,可以采取举例、比较、利益衡量的方法,从责任的构成和承担责任的主体两方面进行认定。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构成认定应从安全保障义务人不作为的违法性、主观上的过错、权利人有受损害事实以及因果关系四个要件进行分析。
关键词:安全保障义务;违法性;补充责任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8-8008(2014)01-0078-04一、引言安全保障义务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逐步发展并走向成熟的一项法律制度。
我国最早确立安全保障义务的是《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6条。
在其他单行法中也有该义务的相关规定,如《消防法》第12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等,但这些相关规定只是在比较狭窄的领域范围内适用,并没有一项关于安全保障义务完整的制度,直到2010年7月施行的《侵权责任法》才首次在法律上明确了安全保障义务。
《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对于该条文尽管很多学者、法官进行了解读,如杨立新教授[1]、奚晓明法官[2]等,但对于该“义务”的界定以及主体和责任的承担方面,笔者认为还是存在较多问题。
比如,“义务”本身过于抽象,对哪些人该有此项义务,对哪些人不该有此项义务须做深入探讨;又如,立法者对第37条采用列举加概括的方式明确主体范围,实务中法官如何适用该条,对“等”字如何解释。
为避免受害人动辄滥用安全保障义务来获取利益,本文将试图对上述问题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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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浅析论文摘要社会发展迅速,市场经济日益繁荣、社会交易日益增多,使因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管理者、经营者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而造成他人人身及财产受到损失的问题越来越突出,这就使研究安全保障义务的意义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主要论述安全保障义务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性质、归责原则及类型。
论文关键词安全保障义务严格责任过错推定责任补充责任所谓安全保障义务,具体是指特定民事主体依法应承担的在一定场所范围内保障处于该范围内人员的人身、财产免受损害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是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一、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律责任的性质对于安全保障义务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的性质,学界有三种观点:(1)属于违约责任;(2)属于侵权责任;(3)属于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本文认为,安全保障义务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的性质,须按照安全保障义务人与相对人的具体关系以及安全保障义务来源的不同具体情况具体分析:1.在缔约过失的情况下,由于安全保障义务人与相对人之间建立了不同于普通人之间的信赖关系,从而使安全保障义务人对相对人存在一定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安全保障义务人因为缔约上的过失而违反安全保障义务,造成相对人信赖利益的损失,符合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特征。
但是,由于安全保障义务人与相对人之间并未建立关系,故不属于违约责任。
2.在安全保障义务人违反合同义务,从而导致相对人的人身或财产收到损害的情况下,应该视具体情况分析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法律责任的性质。
(1)当安全保障义务合同以给付义务为内容时,分两种情况:第一,当合同明确约定合同的给付义务为一方通过自己的行为对他方的人身或财产承担安全保障义务时,如在合同中约定对财产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的保管合同以及对人身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的警备合同、安保合同等。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归责原则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归责原则说起来也挺有意思的,为什么会有这种原则呢?为什么不是“大家都小心点,自己负责任”?因为这背后有个特别现实的考虑:你设定的规则、你提供的条件,是你对他人安全的承诺。
如果你没有做到,那就相当于你在跟别人说:“没事,放心走,我这路很安全!”结果呢,人家一脚踏上去就掉进了坑里。
你这不是自掏乌龙嘛,得赔偿啊!所以,法律上要求你对这种情况负责任。
你可能会想,咱们不是都得小心吗?不能把责任都推到别人身上?当然了,没错,安全也是大家共同的责任。
但如果你有能力、条件,能够做好更好的保障,偏偏懒得去做,那就真的只能怪自己没尽责。
你想啊,就好比你请别人来你家做饭,人家都按照你说的材料、时间来做了,结果还差点把厨房炸了。
你能说:“没事,这个锅不是我煮的,是食材太差”吗?显然不行。
这里的责任很明确,那就是你没尽到做好厨房防火的义务,吃的苦头也得你自己背。
然后你再想想生活中的那些“安全隐患”。
不管你是做生意、做项目,还是做个体工作,责任都没有那么简单。
“保障安全”不是说你为了防个小事故,就花大把的力气去防范那些几乎不可能发生的极端事件,咱们做的更多是常规的安全防范。
比如你修路,不可能保证绝对没有人摔跤,但至少要做到不让人摔个大跟头,对吧?这就是常理嘛。
一个厂子,如果在生产过程中没有设置足够的安全防护,万一发生了工伤事故,根本不能找什么“意外”来说事。
因为你没做好最基本的保障,结果让别人受伤了,这事就得你来赔偿。
还有一点就是,这种“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它并不是一种说不定什么时候才会发生的责任,而是非常明确的。
如果你没有做好安全保障工作,后果就是直接影响到别人,影响到他人的生命健康,这就是最大的责任了。
你看,很多时候,咱们都喜欢把责任推得远远的,好像就是因为天意不作美,才让事态变得这么复杂。
可是,大家心里都知道,很多事故其实是可以避免的。
做点预防措施,弄得妥妥的,根本不会出问题。
所以说,违背安全保障义务的归责原则,其实就是让人明白一个事儿:你不能光图省事。
浅析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民事责任

理 论 依据 有 以下 三 个方 面 。首 先 , 据 我 国 民法 理论 的通 根
说 , 权 责 任和 违 约责 任 二 者 的根 本 区别 是 责任 基 础 不 同 。经 侵
首 先 , 险控 制 理论 的要 求 。 危 把经 营者 和 消 费者 对 比一 下 , 营者进入经营场所消费相当于与经营者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 消 费者 往 往 处 于 弱势 地 位 而 经 营 者 处于 强 势 地 位 。经 济 实 力 或 者 服 务 合 同等 相 关种 类 的合 同 。合 同 中根 据 双 方 当 事 人 的 规 j t ̄ 上 经 营 者一 般 要 强于 消 费者 , 营 者 的服 务场 所是 危 险地 发源 真 实 意 思表 示 , 定 了双 方 当事 人相 关 的 权 St 义 务 。如 果 违 经
般 人 负有 的防止 危 险 发 生地 义 务 ( 继续 作 为 的义 务 ) 即 。如 果 先 危 险行 为 人应 作 为 而不 作 为 , 导致 损 害 的发 生 , 则应 承担 相 应 的 责任 。 安 全 保 障义 务是 从 一 般安 全 注意 义 务 中剥离 出的概 念 , 它
去 消 费 , 至很 多 消 费者 出于 舒 适 和安 全 的考 虑 , 惜代 价 去 甚 不 高档 场 所消 费。如 果 经营 者 未 尽合 理 范 围 内 的安 全注 意 义 务 , 致使 受害 人遭 受损 害的 , 后者 可 以要求 前者 承 担过错 侵 权责 任 。 “ 只要 受 害人 有 合理 理 由可 以相 信 , 方 将保 护 其利 益 , 业 上 对 职
义 的要 求 。同 时, 然这 种 责 任 的加 重 可 能导 致 经营 成 本 的上 虽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安全保障义务是指本法规定的政府,社会组织及其他组织应尽的义务,为了保护各种国家或社会资源,建立和完善安全保障体系,向人民提供安全保障。
安全保障义务包括:(1)制定安全保障法律法规,包括有关国家安全,防范和惩治犯罪的法律;(2)实施安全保障政策;(3)购买安全保障系统,提供安全保障技术服务;(4)建立生态安全保障体系;(5)控制,限制,禁止和消除一切安全问题;(6)维护安全保障健康;(7)建立安全保障救援机制;(8)建立安全保障监督制度;(9)实施全面的安全保障工作。
二、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1.反安全保障义务是指政府,社会组织及其他组织违反本法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而造成社会或国家损失的行为。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是一种违法行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所涉及的损害可分为两类:一类是由于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而造成的客观损害,这种损害主要表现为国家或社会资源损失;另一类是由于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而造成的主观损害,这种损害主要表现为政府,国家机关及其他组织在履行其安全保障义务过程中发生的违纪行为等,以及对此造成的社会关系不和谐。
2.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当事人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尤其是对损害国家或社会资源的行为,侵权责任更为严重。
三、侵权责任的处理方式1. 依法追究责任。
当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触及刑事责任时,应当依法追究责任,并依法处理。
当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不触及刑事责任时,可以依据相关的行政法规,规章或其他法律规范,做出惩处决定。
2.出弥补要求。
对政府,社会组织及其他组织违反安全保障义务造成客观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当事人弥补损失。
弥补损失可以通过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或补偿金等形式来实现。
3.主观损害进行纠正。
由于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而造成的主观损害,受害人可以要求当事人及时采取措施,纠正这种行为。
例如,受害人可以要求当事人进行赔礼道歉或改正行为,以消除受害人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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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安全保障义务概述(一)释义我国的安全保障义务最早出现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六条第一款中,借鉴了德国法上的一般安全注意义务和英美法上的注意义务,后来在《侵权责任法》中作出明确规定。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安全保障义务是指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所负有的在合理限度范围内保护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
(二)特征第一,安全保障义务作为一种义务形式其实质上是一种作为义务。
他要求行为人必须以积极的行动来保障进入其经营场所的消费者和其他相对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安全保障义务的主要内容就是在行为人应当以积极的作为方式来履行职责,但是安全保障义务人并没有积极地去作为,并且由于行为人不履行义务的行为使相对人遭受了损失。
第二,安全保障义务具有限制性。
这种限制性主要体现在时间、空间和对象的限制。
在空间上的限制性主要是指社会经济经营者的经营场所和社会活动组织者的活动支配范围;时间上的限制性是安全保障义务主体对于进入其经营活动场所的消费者在消费和参加活动的时间限定范围内。
对象上的限定性是指与安全保障义务的相对人只能是进入经营活动场所的的消费者和社会活动参加者。
(三)性质关于安全保障义务的性质,各国存在多种学说,我国学者对安全保障义务的性质也有不同认识,有人主张法定义务;有人主张合同义务;还有人主张法定义务,但同时认为违反合同的附随义务应当也归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
对安全保障义务的违反可能导致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有时还会出现请求权竞合,受害人可以选择合同法或者侵权法来维护自身权益。
(四)主体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一是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
公共场所包括以公众为对象进行商业性经营的场所,也包括对公众提供服务的场所。
除了本条列举的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场所外,机场、码头、公园、餐厅等也都属于公共场所。
二是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
群众性活动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参加人数较多的活动,其范围通常较为广泛,包括体育比赛、音乐会、展览、展销、灯会、庙会、花会、人才招聘会、现场开奖的彩票销售等活动。
二、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我国学者对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主流学说为三要件说,即由损害事实、过错行为、因果关系构成。
因此,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也应当以三要件说为宜,即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人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而存在过错、被保护人受损害的事实、过错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一)行为人未尽到合理的积极注意义务实施了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安全保障义务是一种积极的作为义务,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则体现为一种消极的不作为。
在实践中怎样判断义务人是否违反安全保障义务,需要有一个客观的标准。
但是,客观现实的生活千差万别,无法找到一个统一的、划一的标准,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可以从安全保障义务的性质、侵权行为的性质和力度、安全保障义务人的保安能力以及发生侵权行为前后所采取的防范、制止侵权行为的措施等方面,综合判断,确定义务人是否已经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把握:第一,法定标准。
如果法律对于安全保障的内容和义务人安全保障义务必须履行的行为有直接规定时,就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判断。
例如,公安部《高层建筑消防管理规则》规定,“建筑物内的走道、楼梯、出口等部位,要经常保持畅通,严禁堆放物品。
疏散标志和指示灯要完整好用。
”这就是一种法定标准,用以衡量高层建筑所有者或管理者是否尽到对火灾的预防义务的一条法定判断标准。
违反这个标准,造成了被保护人的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害,就构成了违反安全保障义务。
第二,合理标准。
就是一个合理的、谨慎人的标准。
要求安全保障义务人除了遵守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各种要求、当事人之间通过合同所确立的各项权利义务外,还要求行为人采取积极合理的方式保障相对人的安全。
虽然这种义务并非基于法律规定或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但此种义务是基于民法诚实信用这一基本原则产生的。
第三,一般标准。
一方面,经营者和社会活动组织者对于进入其经营活动场所的消费者有隐蔽性安全告知和提示义务,如果行为人违反此类义务则构成违反安全保障义务。
另一方面, 行为人对于应其
邀请进入其经营活动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相对人负有的保障其安全的义务,主要表现在经营者和社会活动组织者对于消费者的一般告知和注意义务,避免相对人遭受损失。
第四,特殊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