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保障义务法律规定及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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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安全法规定(3篇)

人身安全法规定(3篇)

第1篇一、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的人身安全,维护社会秩序,预防和减少人身安全事故的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人身安全,是指公民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等不受侵犯的状态。

第三条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障公民的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人身安全的义务,不得侵犯他人的人身安全。

第五条国家建立健全人身安全保护制度,加强人身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公民的人身安全意识。

第六条国家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人身安全保护工作。

二、人身安全权利与义务第七条公民的人身安全权利不受侵犯,包括:(一)生命权:公民的生命权不受非法剥夺、伤害和威胁;(二)身体权:公民的身体权不受非法侵犯、限制和损害;(三)健康权:公民的健康权不受非法侵犯、限制和损害。

第八条公民的人身安全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九条公民有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侵犯他人的人身安全;(二)积极参与人身安全保护工作,维护社会秩序;(三)在发现他人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时,及时报警或采取其他措施予以救助。

三、人身安全保护制度第十条国家建立健全人身安全保护制度,包括:(一)预防制度:通过法律法规、政策、宣传教育等措施,预防人身安全事故的发生;(二)应急救援制度: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及时有效地处理人身安全事故;(三)康复救助制度:对因人身安全事故受到伤害的公民提供康复救助;(四)事故调查处理制度:对人身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一条国家建立健全人身安全教育培训体系,普及人身安全知识,提高公民的人身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四、人身安全事故的预防与处理第十二条国家采取以下措施预防人身安全事故:(一)加强公共安全设施建设,提高公共安全水平;(二)加强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的安全监管,消除安全隐患;(三)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四)加强道路交通、消防、卫生等领域的安全监管,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安全保障义务法规定(3篇)

安全保障义务法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活动日益频繁,公共场所和经营场所的数量和规模不断扩大。

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我国《民法典》对安全保障义务进行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从安全保障义务的概念、法律依据、主要内容、责任承担等方面对安全保障义务法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一、安全保障义务的概念安全保障义务是指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进入场所的消费者、使用者等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承担的保障义务。

二、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三、安全保障义务的主要内容1.安全警示告知义务:公共场所、经营场所的管理者、经营者在公共场地容易发生安全事故的地方设置警示告知牌,以方便大众能够第一时间知晓该场所的注意事项,达到安全警示的作用。

2.安全设施设备安装、维护义务:在公共场所、经营场所中需要设置安全装置的地方,管理者、经营者应当设置安全装置。

如果应当设置而没有设置,一旦发生事故,管理者、经营者应当承担责任。

如果安全装置老化、老旧而管理者、经营者放任不管,不履行维修义务而发生安全事故的,管理者、经营者同样要承担责任。

3.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群众性活动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尽的合理限度范围内的使他人免受人身及财产损害的义务。

电子商务平台的安全保障义务及其法律责任

电子商务平台的安全保障义务及其法律责任

电子商务平台的安全保障义务及其法律责任电子商务平台的安全保障义务及其法律责任一、引言二、电子商务平台的安全保障义务1. 保护用户信息安全电子商务平台应采取合理的措施,确保用户的个人信息得到有效保护。

具体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加密传输、安全存储、防止未经授权访问等,以保障用户的隐私和信息安全。

2. 确保交易安全电子商务平台应建立健全的交易安全机制,为用户提供安全的交易环境。

包括但不限于建立交易风险评估模型、提供安全的支付方式、加强交易数据的保护等。

3. 发现和应对安全漏洞电子商务平台应积极关注网络安全技术的最新发展,及时发现和修复可能存在的安全漏洞。

平台应建立漏洞报告机制,鼓励用户发现漏洞并及时报告,以便平台能够及时应对并修复漏洞。

4. 加强信息安全教育电子商务平台应加强对用户的信息安全教育,提高用户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这可以通过发布安全提示、提供信息安全培训等方式来实现,从而减少用户因不懂安全知识而导致的安全风险。

三、电子商务平台的法律责任1. 违反法律责任电子商务平台如果未能履行上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用户的个人信息泄露、资金损失或其他安全事故发生,平台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平台可能会面临责任承担、赔偿用户损失、承担罚款等法律后果。

2. 侵权责任如果电子商务平台未能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用户的知识产权或其他权益,导致用户的权益受到侵害,平台也将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用户可以要求平台赔偿损失,并可向相关行政机关投诉或提起诉讼。

3. 合同责任电子商务平台在与用户签订合,应明确约定安全保障的义务。

如果平台未能履行合同中的安全保障义务,可能会被认定违约,并承担相应的合同责任。

用户可以要求平台履行合同、赔偿损失等。

四、结论电子商务平台作为提供在线交易服务的主体,有义务保障用户的安全,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通过加强用户信息安全保护、建立交易安全机制、发现和修复安全漏洞、加强信息安全教育等措施,可以降低用户面临的安全风险,确保用户的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论安全保障义务》范文

《论安全保障义务》范文

《论安全保障义务》篇一一、引言在当今社会,安全保障义务已成为社会各领域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无论是企业、政府还是个人,都需要承担起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以保障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

本文将从定义、重要性、实施措施和法律责任等方面,对安全保障义务进行深入探讨。

二、安全保障义务的定义安全保障义务是指在社会生活中,各责任主体为保障人们的人身、财产安全所应承担的义务。

这种义务涵盖了预防、控制、救援等多个方面,旨在通过一系列措施,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降低安全事故的危害程度。

三、安全保障义务的重要性1. 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安全保障义务的首要任务是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通过承担安全保障义务,各责任主体能够有效地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从而降低人们的生命财产损失。

2. 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安全保障义务的履行有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在一个安全有序的社会环境中,人们能够安心工作、生活,社会秩序得以维护,社会矛盾得以缓解。

3. 提高国家治理能力:安全保障义务的落实是国家治理能力的重要体现。

政府、企业等责任主体通过加强安全管理、提高应急救援能力等措施,提高国家治理能力,推动社会全面发展。

四、安全保障义务的实施措施1. 加强安全管理:各责任主体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管理职责,加强员工安全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

同时,应定期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

2. 提高应急救援能力:各责任主体应建立完善的应急救援体系,包括制定应急预案、组建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等。

在发生安全事故时,能够迅速、有效地进行救援,降低事故损失。

3. 强化法律法规保障:政府应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内容、责任等,为安全保障工作提供法律支持。

同时,应加强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

五、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律责任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各责任主体在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导致事故发生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安全保障义务的归责规定(3篇)

安全保障义务的归责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安全保障的需求日益增强。

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群众性活动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使他人免受人身及财产损害。

本文将从安全保障义务的归责原则、归责范围、归责主体以及归责方式等方面,对安全保障义务的归责规定进行探讨。

二、安全保障义务的归责原则1. 过错责任原则安全保障义务的归责原则主要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即安全保障义务人因过错导致他人人身及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过错责任原则体现了公平、公正的原则,有利于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2. 无过错责任原则在特定情况下,安全保障义务的归责原则也可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例如,当安全保障义务人明知存在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导致他人损害时,无论其是否存在过错,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三、安全保障义务的归责范围1. 人身损害安全保障义务的归责范围包括因安全保障义务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他人人身损害的情况。

如:在公共场所发生意外,安全保障义务人未能及时采取措施,导致他人受伤。

2. 财产损害安全保障义务的归责范围还包括因安全保障义务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他人财产损害的情况。

如:在商场购物时,由于商场安全管理不善,导致他人财物丢失。

3. 其他损害安全保障义务的归责范围还包括因安全保障义务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他人精神损害、名誉损害等其他损害的情况。

四、安全保障义务的归责主体1. 经营者、管理者安全保障义务的归责主体主要包括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

如: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

2. 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安全保障义务的归责主体还包括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

如:举办文艺演出、体育比赛等活动的组织者。

3. 其他相关人员在特定情况下,安全保障义务的归责主体还包括其他相关人员。

安全保障义务和保险责任的认定

安全保障义务和保险责任的认定

安全保障义务和保险责任的认定在社会生活中,人们经常会遇到各种意外事件,如交通事故、自然灾害、人身伤害等。

随着社会的发展,对于安全保障义务和保险责任的认定也越来越重要。

本文将从安全保障义务和保险责任的概念、认定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安全保障义务的概念1. 安全保障义务的含义安全保障义务是指个人或单位应当采取合理措施,确保他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防止可能发生的意外事件。

这是一种基本的社会责任和义务,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

2. 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包括个人、企业、政府等各种组织和机构。

在不同的场景下,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也会有所不同,但都应当履行相应的责任。

3. 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安全的工作、生活和学习环境;制定并执行安全生产、交通管理、消防防范等规章制度;提供必要的安全装备和防护措施;及时发布安全提示和预警信息等。

二、保险责任的认定1. 保险责任的含义保险责任是指保险合同中,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保险标的发生意外导致的损失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约定。

保险责任的认定是保险合同中的核心内容,关系到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权益。

2. 保险责任的认定标准保险责任的认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保险合同的约定。

保险合同是保险责任认定的依据,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循合同约定的内容执行。

(2)保险标的的实际情况。

保险责任的认定还应当考虑保险标的的实际情况,如价值、损失程度、损害原因等。

(3)保险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保险合同中,保险责任的认定还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三、安全保障义务和保险责任的衔接1. 安全保障义务与保险责任的关系安全保障义务与保险责任有着密切的关系。

安全保障义务的履行可以减少意外事件的发生,降低保险风险;而保险责任的认定则是在意外事件发生后提供经济赔偿的保障,给予被保险人更多的保障和安全感。

2. 安全保障义务和保险责任的衔接在实际中,安全保障义务的履行有助于减少保险风险,降低保险公司的理赔成本;保险公司也会根据保险责任的认定标准,为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个人和单位提供相应的保险服务,共同构建社会安全保障体系。

校园安全保障义务的规定(3篇)

校园安全保障义务的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各类学校,包括幼儿园、小学、中学、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等。

第三条校园安全保障义务是指学校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制止危害学生人身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保障学生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四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校园安全保障制度,明确学校、教师、学生及家长的责任,形成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参与校园安全保障工作的良好氛围。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学校应当成立校园安全保障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全校校园安全保障工作。

第六条校园安全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校园安全保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二)制定学校校园安全保障规划和工作方案;(三)组织开展校园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四)处理校园安全事故,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五)组织开展校园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六)协调相关部门,共同做好校园安全保障工作。

第七条学校应当设立校园安全保卫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校园安全保障工作。

第八条校园安全保卫机构的主要职责:(一)制定校园安全保卫工作方案;(二)组织开展校园安全巡逻,维护校园治安秩序;(三)处理校园突发事件,保障师生安全;(四)组织开展校园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五)组织开展校园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六)协助公安机关查处校园安全事故。

第三章安全管理制度第九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校园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校园安全管理制度;(二)门卫管理制度;(三)校园巡查制度;(四)校园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制度;(五)校园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六)师生安全教育培训制度;(七)学生宿舍管理制度;(八)食堂、商店等校内服务设施安全管理制度;(九)校园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十)其他与校园安全相关的管理制度。

安全保障义务的含义及功能

安全保障义务的含义及功能

应承担起消费者的合理信赖与期待。事发当天,张某在该酒店消费并有饮
酒,酒店应给予张某更多的关注与照顾,尤其是在其饮酒后离开席位时应
当关注其状况,并适当提供一定的帮助与照顾,方符合长期在该酒店消费
客户的消费期待。而张某系在周围无人的情况下在卫生间受伤,且受伤情
况比较严重,显然与该酒店存在的疏于关注和照顾有一定的关系。综合上
安全保障义务的含义及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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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保障义务的含义
安全保障义务,是指宾馆、商场、餐馆、银 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娱乐场所 等公共场所、经营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 活动的组织者负有的保障他人之人身安全、 财产安全的注意义务。
安全保障义务特征
述因素,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酌定该酒店向张某进行相应
补偿,既体现了民法的公平原则,又拓展了对安全保障义务合理限度范围
的延伸解释。
因此,对酒店等经营者来说,做到充分注意安全保障义务并不足够,
还应负起更多的责任与注意义务,这样不但有利于其业界提高服务质量与
安全,也有利于消费者处于更安全的消费环境中,从而更好地推动了社会
二.对不作为侵权的判断
不作为侵权中,被告承担侵权责任的要件之一为负有作 为之义务。安全保障义务不仅意味着义务人负有不侵害 他人绝对权之消极不作为义务,更要求义务人为保护他 人民事权益而积极作为。如果安全保障义务人,没有履 行作为义务而造成他人损害,就可能要承担侵权责任。
案例
原告张某是被告某酒店的常客,2013年5月2日,张某在该酒店宴请好友,喝酒后, 张某去洗手间。后店方发现其倒在洗手间地上,头部出血,遂将其送至医院治疗, 并垫付了部分医疗费。张某住院39天后出院,花费医药费5万余元。因赔偿事宜协 商不下,张某诉至法院要求酒店进行赔偿。法院审理后认为,结合双方陈述及提供 的证据,无法认定酒店在安全保障义务上存在过错,因此无需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但结合具体情况,张某的摔伤与酒店疏于关注与照顾有一定关系,根据《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 分担民事责任”的规定,酌定酒店向张某补偿2万元。该案判决后,经审判人员判后 答疑,双方均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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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保障义务的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存在的问题
一、安全保障义务的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出台,确认了“安全保障义务”在法律上得到认可,《侵权责任法》继续采用了之前《解释》中精神,第37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此后2013年10月25日对199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修改,除原有的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修改后的该法第十八条新增第二款,规定:“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二、我国现行法律对于安全保障义务规定存在的问题:
(一)安全保障义务内容较少规定非经营性社会活动
从《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看出,主要集中在对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经营性场所活动的规范,涉及非经营性社会活动较少。

现行法律对于经营性活动中的安全保障义务规定的较多,但对于非经营性活动的安全保障义务规定则极为少见。

比如说去他人家串门时在他人家发生的意外,现实中存在大量类似这样的损害,在这些活动中,主人是否具有安全保障义务,具有何种义务,我国法律在此方面没有明确的规定,只能使用一些通用的法律原则去解决,这显然是法律局限性的一个体现。

(二)“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适用程度较难把握
在判断侵权行为人存在过错与否,一般的衡量标准是其是否尽到了某些应作为或不应作为的义务。

而《侵权责任法》只规定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关于“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有多宽,调解尚能应用,而裁判在司法实践中较难把握,导致了自由裁量权过大,这不利于安全保障理论在具体实践中的应用。

(三)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举证责任归属存在分歧
对于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是否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学界的意见是一致的,即持否定态度,不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但在具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时,由谁来承担举证责任,却持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发生受害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安全保障义务人仅在自己有过错的情况下承担侵权责任,没有过错则不承担责任。

因此,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行为仍应由受害人一方来承担安全保障义务人具有过错的举证责任,除非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否则不能适用范围过错推定的严格责任。

另一意见认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行为责任构成,应当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即过错的举证责任由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人承担,由他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事实,如果他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则推翻过错推定,免除其侵权责任;如果不能证明其没有过错,或者证明不足,则过错推定成立,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四)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因果关系较难把握
在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之侵权责任案件中,由于安全保障义务人大多没有实施任何积极的作为行为,而是消极的不作为。

故在认定消极不作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上,是一个难点问题。

另外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类型有很多,《侵权责任法》主要规定两种,一种是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直接造成损害事实发生的侵权行为;另一种
是防范、制止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

这两种侵权行为类型最大的区别就是是否有第三人侵权的介入,故在侵权责任因果关系的构成上成立的标准也是不同的。

(五)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划分较难把握
不同于交通事故责任划分由交警部门作出较权威的判断和医疗损害纠纷中的法医鉴定,我国法律对于绝大多数的侵权赔偿责任比例划分没有一个统一的量化标准,这造成了在实际审判中法官主观性较强,自由裁量权过大的现状。

三、结语
随着《侵权责任法》的出台和一系列的司法解释出台,我国对侵权责任的规定越来越完善,但“法无完法”,任何一个法律问题的解决都会伴随着另一个法律问题的诞生,《侵权责任法》已诞生近7年,侵权实务中适用该法产生的问题越来越多,我们期待下一步侵权法或司法解释的诞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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