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
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性质

20 0 8年 1 2月 第 1 6卷 第 1 2期
C osC nuyD cmbr 0 8 V l 6, o 1 rs e tr, ee e 0 , o 1 N .2 2
・1 9 ・ 7
论 违 反安 全 保 障义 务 的 责 任 性 质 来
陈 春
( 武汉 大学 法 学 院 , 湖北 , 汉 ,3 0 2 武 407 )
【 bt c】 T edt o s e — ur ita c isb c i l i e a r e o , e l e o r t r r n ao ss l A s at r h u f y ga t i l uj tn u n t t a pr n l a pr n h g i t n h l y fa t d sh v e c d g h n u l s g s o o e o a zi a
国合 同法 已规定了缔约过失责任 , 故在缔约过种中 , 一方未尽安 全保护等附随义务 , 另一方 生命或财产损失 的, 而致 还可能承担
缔约过失责任 。
【 关键词】 安全保障义务 ; 侵权责任 ; 同责任 ; 合 缔约过失责任 【 中图号】 R 3 16 【 文献标示码 】 A 【 文章编号 】 10 17 (08 1 — 19— 2 05— 0420 )2 07 0
f ly f l l h s o lg to s o r t ci g s ca p r o e s n la d p o e t i h s a c r i g t h a o h o ta t He w u d b u l u f l i b i a in f p oe tn pe i l e s ng p r o a n r p r rg t c o d n o t e lw r e c n r c . i y o l e
论侵权法上_安全保障义务_的责任认定_张振焱

收稿日期:2013-07-29作者简介:张振焱(1981-)男,山西宁武人,忻州师范学院法律系助教,硕士,研究方向为民法、知识产权法。
论侵权法上“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认定张振焱(忻州师范学院法律系,山西忻州034000)摘要:侵权法上“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认定,可以采取举例、比较、利益衡量的方法,从责任的构成和承担责任的主体两方面进行认定。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构成认定应从安全保障义务人不作为的违法性、主观上的过错、权利人有受损害事实以及因果关系四个要件进行分析。
关键词:安全保障义务;违法性;补充责任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8-8008(2014)01-0078-04一、引言安全保障义务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逐步发展并走向成熟的一项法律制度。
我国最早确立安全保障义务的是《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6条。
在其他单行法中也有该义务的相关规定,如《消防法》第12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等,但这些相关规定只是在比较狭窄的领域范围内适用,并没有一项关于安全保障义务完整的制度,直到2010年7月施行的《侵权责任法》才首次在法律上明确了安全保障义务。
《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对于该条文尽管很多学者、法官进行了解读,如杨立新教授[1]、奚晓明法官[2]等,但对于该“义务”的界定以及主体和责任的承担方面,笔者认为还是存在较多问题。
比如,“义务”本身过于抽象,对哪些人该有此项义务,对哪些人不该有此项义务须做深入探讨;又如,立法者对第37条采用列举加概括的方式明确主体范围,实务中法官如何适用该条,对“等”字如何解释。
为避免受害人动辄滥用安全保障义务来获取利益,本文将试图对上述问题进行分析。
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案例

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案例
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案例有很多,以下为您推荐:
1. 舒某某诉丽水市莲都区万象街道办事处等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在疫情期间,街道办事处设置了铁丝网进行封闭管理。
舒某某明知铁丝网用于封闭管理,却擅自跨越,结果摔倒受伤。
法院认为街道办事处未及时修复铁丝网与舒某某受伤没有因果关系,因此街道办事处对舒某某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2. 乐某诉万龙峡漂流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乐某参与漂流项目时受伤,认为公司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要求赔偿。
法院认为漂流作为危险娱乐项目,公司已尽安全告知义务,乐某应自负风险,因此公司不承担侵权责任。
3. 方某某诉义乌市华西森林公园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等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方某某在景区游玩时擅自离开游览路线,在非游览区坠落受伤。
方某某认为景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要求赔偿。
法院认为景区已设置警示标志和安全提示,方某某应自负风险,因此景区不承担侵权责任。
此外,还有孙某诉秦某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等也是有关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案例。
这些案例均涉及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标准、责任承担等方面的问题。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法律咨询或案件代理,请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浅析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民事责任

理 论 依据 有 以下 三 个方 面 。首 先 , 据 我 国 民法 理论 的通 根
说 , 权 责 任和 违 约责 任 二 者 的根 本 区别 是 责任 基 础 不 同 。经 侵
首 先 , 险控 制 理论 的要 求 。 危 把经 营者 和 消 费者 对 比一 下 , 营者进入经营场所消费相当于与经营者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 消 费者 往 往 处 于 弱势 地 位 而 经 营 者 处于 强 势 地 位 。经 济 实 力 或 者 服 务 合 同等 相 关种 类 的合 同 。合 同 中根 据 双 方 当 事 人 的 规 j t ̄ 上 经 营 者一 般 要 强于 消 费者 , 营 者 的服 务场 所是 危 险地 发源 真 实 意 思表 示 , 定 了双 方 当事 人相 关 的 权 St 义 务 。如 果 违 经
般 人 负有 的防止 危 险 发 生地 义 务 ( 继续 作 为 的义 务 ) 即 。如 果 先 危 险行 为 人应 作 为 而不 作 为 , 导致 损 害 的发 生 , 则应 承担 相 应 的 责任 。 安 全 保 障义 务是 从 一 般安 全 注意 义 务 中剥离 出的概 念 , 它
去 消 费 , 至很 多 消 费者 出于 舒 适 和安 全 的考 虑 , 惜代 价 去 甚 不 高档 场 所消 费。如 果 经营 者 未 尽合 理 范 围 内 的安 全注 意 义 务 , 致使 受害 人遭 受损 害的 , 后者 可 以要求 前者 承 担过错 侵 权责 任 。 “ 只要 受 害人 有 合理 理 由可 以相 信 , 方 将保 护 其利 益 , 业 上 对 职
义 的要 求 。同 时, 然这 种 责 任 的加 重 可 能导 致 经营 成 本 的上 虽
安全保障义务人侵权补充责任的理论反思

安全保障义务人侵权补充责任的理论反思目录一、内容描述 (2)二、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角色定位 (3)(一)安全保障义务人的概念及法律地位 (4)(二)安全保障义务的来源与性质 (5)三、侵权补充责任的概述与特点 (6)(一)侵权补充责任的概念及意义 (7)(二)侵权补充责任的特点分析 (8)四、安全保障义务人侵权补充责任的理论基础 (10)(一)公平原则与侵权补充责任的关系 (11)(二)风险分散理论与侵权补充责任的契合性 (12)(三)法的预测性和警示机制的作用分析 (13)五、安全保障义务人侵权补充责任的现实困境与问题 (14)(一)立法规定的不完善与冲突问题 (15)(二)司法实践中的难题与挑战分析 (17)(三)现实监管与制度执行的问题探讨 (18)六、理论反思与完善建议 (19)(一)对现有理论基础的反思与深化研究 (21)(二)立法层面的完善建议与措施探讨 (22)(三)司法实践中的应对策略与建议提出 (23)七、结论与展望 (25)(一)总结研究成果与观点提炼 (26)(二)未来研究展望与趋势预测 (27)一、内容描述本文旨在对安全保障义务人侵权补充责任进行深入的理论反思。
安全保障义务,作为侵权责任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保护因他人的行为或设施存在潜在危险而受到损害的人。
安全保障义务人可能因未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而导致他人损害,受害人有权要求其承担补充责任。
对于安全保障义务人侵权补充责任的理论基础,学界存在不同的观点。
有学者认为,安全保障义务人侵权补充责任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而产生的。
因为安全保障义务人有机会控制风险的发生,因此应当对其行为负责。
还有学者认为,这一责任是基于法律规定而产生的,是法律对行为人的一种强制性的约束。
在实证研究方面,通过对相关案例的分析,可以发现安全保障义务人侵权补充责任在实际操作中面临着诸多挑战。
如何准确界定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范围、如何确定其责任范围以及如何处理与其它归责原则之间的关系等问题都亟待解决。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安全保障义务是指本法规定的政府,社会组织及其他组织应尽的义务,为了保护各种国家或社会资源,建立和完善安全保障体系,向人民提供安全保障。
安全保障义务包括:(1)制定安全保障法律法规,包括有关国家安全,防范和惩治犯罪的法律;(2)实施安全保障政策;(3)购买安全保障系统,提供安全保障技术服务;(4)建立生态安全保障体系;(5)控制,限制,禁止和消除一切安全问题;(6)维护安全保障健康;(7)建立安全保障救援机制;(8)建立安全保障监督制度;(9)实施全面的安全保障工作。
二、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1.反安全保障义务是指政府,社会组织及其他组织违反本法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而造成社会或国家损失的行为。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是一种违法行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所涉及的损害可分为两类:一类是由于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而造成的客观损害,这种损害主要表现为国家或社会资源损失;另一类是由于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而造成的主观损害,这种损害主要表现为政府,国家机关及其他组织在履行其安全保障义务过程中发生的违纪行为等,以及对此造成的社会关系不和谐。
2.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当事人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尤其是对损害国家或社会资源的行为,侵权责任更为严重。
三、侵权责任的处理方式1. 依法追究责任。
当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触及刑事责任时,应当依法追究责任,并依法处理。
当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不触及刑事责任时,可以依据相关的行政法规,规章或其他法律规范,做出惩处决定。
2.出弥补要求。
对政府,社会组织及其他组织违反安全保障义务造成客观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当事人弥补损失。
弥补损失可以通过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或补偿金等形式来实现。
3.主观损害进行纠正。
由于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而造成的主观损害,受害人可以要求当事人及时采取措施,纠正这种行为。
例如,受害人可以要求当事人进行赔礼道歉或改正行为,以消除受害人的损害。
安全保障义务与不作为侵权

安全保障义务与不作为侵权想象一下,大家在一家餐厅享受美食,突然间一场火灾爆发,大家因此受到了伤害。
那么,餐厅是否应该为大家的伤害负责呢?这个问题涉及到了安全保障义务与不作为侵权的范畴。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探讨这两种法律概念的定义、区别和启示,以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相关法律责任。
安全保障义务是指经营者对其所能控制的范围内的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负有的合理注意义务。
也就是说,经营者应当通过合理的努力来确保其所能控制范围内的一切能够合理地消除或减少他人遭受伤害的风险。
安全保障义务的重要性在于它能够促使经营者采取必要的措施来保护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从而减少事故发生的概率和纠纷的数量。
不作为侵权是指侵权人因不履行应当履行的作为义务而承担责任的侵权行为。
在某些情况下,侵权人如果未能采取必要的措施来保护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即使没有发生实际损害,也可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不作为侵权的出现主要是为了督促侵权人积极履行保护义务,从而减少损害的发生。
在实际案例中,安全保障义务与不作为侵权常常容易混淆。
例如,在一起酒店火灾案件中,由于酒店未能及时更换老化的电线和设备,导致了一场火灾的发生,造成了一定的财产损失。
这个案件既涉及到了安全保障义务,也涉及到了不作为侵权。
因为酒店作为经营者,有义务确保其所能控制范围内的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却没有采取必要的措施来预防火灾的发生,这是一种不作为侵权的行为。
安全保障义务的优势在于它能够促使经营者积极采取措施来消除或减少风险,从而确保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然而,安全保障义务也存在一定的局限。
例如,如果经营者已经采取了一切合理的措施来预防损害的发生,但损害仍然无法避免,那么经营者可能不承担法律责任。
安全保障义务的履行也需要经营者具备相应的经济和技术条件,如果经营者无法满足这些条件,也可能会影响其履行效果。
不作为侵权的风险和后果是不可忽视的。
如果侵权人未能履行应当履行的作为义务,那么受害人可能会遭受各种形式的损害,包括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
【保障】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关键字】保障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刘明(法学院法学法本0801462)摘要:每天,我们从电视上,报纸上,日常生活中处处都有危险。
近年来.社会生活中在宾馆、银行等地的违法犯罪案件,以及一些大型的社会活动中人身伤害事件逐渐增加。
对于这些危险所造成的损害,应当如何分配?对于基于不作为的侵权行为,要苛以加害人承担相应的责任,必须以加害人负有作为义务为前提。
安全保障义务正是为加害人设置了一种作为义务,违反这种义务构成不作为的侵权行为。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是我国确立的的一种新的侵权责任,其一直是理论界研究的重点。
此项制度在我国是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首先确立的,2009年新的《侵权责任法》将这种侵权责任形式做了进一步明确规定,但是我们必须明确我国理论界对安全保障义务的研究尚有不完备之处,这对于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的侵权行为之归责原则、构成要件及其责任形态尤为重要。
关键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过错推定;侵权行为Tort Liability for Breach of the Security ObligationsLiu Ming(462 Class1 Grade2008 School of law)Abstract: The tort of breach of security obligations, established a new tort liability, it has been the focus of the study of theoretical circles. This system in our country is first established through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the new 2009 "Tort Liability Act," this form of tort liability to further clarify the rules, but we must be clear of China's theoretical circles research is still on the safety and security obligations incomplete at, for the principle of the imputation of the tort of breach of security obligations, constitute a particularly important form of elements and their responsibilities.Keywords: security obligations;tort liability ;presumption of fault tort一、引言改革开放30多年以来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获得长足发展,但是伴随而发生的各种经营活动场所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事件也表现出了前所未有的增长趋势,然而我国现行法律对此种侵权责任的规定也存在缺失,因此法学界对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的理论研究也逐渐深入,但是对于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的性质极其承担责任的方式我国学者存在重大分歧,基本可划分为两大阵营,一种观点认为安全保障义务是侵权责任法规定的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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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摘要:近年来我国因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而引起的侵权纠纷日益频发,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对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的看法与处理方式却存在差异,因此有必要对此予以厘清。
通过对安全保障义务的概念性质,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构成要件及承担方式等方面进行分析,从而使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更加明晰,便于司法操作。
关键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构成要件
中图分类号:d9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10-0-01
一、安全保障义务的概述
(一)安全保障义务的释义
我国安全保障义务最早出现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6条第1款,借鉴了德国法上的一般安全注意义务和英美法上的注意义务,其后在《侵权责任法》中作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安全保障义务是指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所负有的在合理限度范围内保护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
(二)安全保障义务的性质
关于安全保障义务的性质,有法定义务说、附随义务说、注意义务说、多元说。
各国法院一般都认为安全保障义务具有法定义务的
性质,这种法定义务既存在于契约法也存在于侵权法。
在我国安全保障义务同样是广泛存在于契约法和侵权法上的法定义务,对安全保障义务的违反可能导致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此时,权利人享有选择权,可以选择适用契约法或侵权法来维护自身权益,使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三)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范围
《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为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
据此,可将安全保障义务人分为两类人:一是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机场、公园、餐厅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
二是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
群众性活动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参加人数较多的活动,比如体育比赛活动,演唱会、音乐会等文艺演出活动,展览、展销等活动,庙会、花会、焰火晚会等活动。
二、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归责原则
从《侵权责任法》第37条可以看出我国对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适用的是过错推定原则,笔者亦赞同这一观点。
原因在于:(1)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具有客观事实的依据,即行为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客观行为。
既然行为人已经违反了安全保障义务,那么他在主观上应当具有过错,推定其有过错是合理的;(2)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行为是特殊侵权行为。
特殊侵权行为与一般侵权行为
的基本区别在于归责原则的不同,前者依照法律的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和公平责任原则,后者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3)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既不使行为人遭受过错责任原则举证责任的刁难,又能使受害人的赔偿权利得到较好的保护。
三、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构成要件包括三个要素:一是被保护人受到损害,二是安全保障义务人存在过错未尽到合理的积极注意义务,三是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与被保护人的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一)被侵权人受到损害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构成必须具备损害事实要件,即行为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导致被侵权人遭受损害。
被侵权人的损害包括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
人身损害是指受保护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到损害的事实,包括在此过程中受到的精神损害事实。
财产损害一般是指财产的直接损失,即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所直接造成的财产损失,而不是债权等其他财产权中的期待利益的损失。
(二)安全保障义务人实施了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
1.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表现形式。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一般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
具体表现为安全保障义务的人未尽适当注意
义务,应当作为而没有作为,没有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给被侵权的权利造成损害。
2.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
安全保障义务的目的是为了保护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其内容既可能基于法律的明确规定,也可能基于合同义务,也可能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
根据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不同,可以将其分为两类:一是硬件方面的安全保障义务,安全保障义务人应保证其所使用、控制的场所的建筑物、运输工具、服务设施、消防设施及其他配套设施安全可靠,不存在危及人身或财产安全的隐患;二是软件方面的安全保障义务,就是配备的数量足够、合格的安全保障人员,而且所配置人员应恪尽职守,尽到勤勉、谨慎的注意义务,积极履行照顾、保护义务,为权利人提供与其活动相适应的预防外来侵害的保障,保护其人身和财产安全。
3.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判断标准。
义务人具有过错,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这种过错性质是未尽注意义务的过失,不包括故意在内。
这种过失的表现是应当注意而没有注意。
判断是否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其标准主要有三个:一是法定标准,二是行业标准,三是合理谨慎人标准。
杨立新教授在《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专家建议稿》第72条中提出,应当依据以下标准综合判断行为人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1)安全保障义务人是否获益;(2)风险或损害行为的来源及强度;(3)安全保障义务人控制、防范危险或损害的能力;(4)受害人参加经营活动或者社会活动的
具体情形。
由于社会现实中的情况非常复杂,在司法实践中要考虑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职业、所遵循的惯例、已经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的合理性以及受保护人所面临的威胁等各种因素,运用经济分析、价值分析等方法兼顾双方当事人、社会三者利益的平衡作出判断。
(三)因果关系
安全保障义务人的不作为行为与被侵权人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是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构成之一。
由于侵权行为的类型和损害事实不同,其因果关系的要求也有所区别。
首先,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类型不同,对因果关系要件的要求不同。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行为直接造成损害事实的,其侵权责任构成的因果关系是直接因果关系,违反义务行为是引起损害发生的原因;而在防范、制止侵权行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中,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人如果尽到了保护义务,就会完全避免这种损害,因此其侵权责任构成的因果关系应当是间接因果关系,违反义务行为仅仅是损害发生的必要条件,而并非原因。
其次,基于不同损害事实的因果关系也有不同的要求。
对于人身损害事实的因果关系判断标准适用相当因果关系,只要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行为是损害事实发生的适当条件,即构成因果关系要件,就对该损害事实承担侵权责任;对于财产损害事实,则以直接因果关系作为判断标准,只有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是损害事实发生的原因时,才构成侵权责任。
四、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承担方式
《侵权责任法》将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的责任类型划分为两种:直接责任和补充责任。
(一)直接责任
1.直接责任的定义。
直接责任,指行为人对自身行为所造成的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独立承担侵权责任的责任形态。
安全保障义务人的直接责任与一般以作为的侵权责任相类似,不同的是前者以不作为的方式侵犯他人权益。
2.直接责任的适用。
安全保障义务人未尽合理的注意义务造成受保护人的人身、财产损害,如在设施设备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服务管理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中,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人就应承担直接责任。
但《侵权责任法》未规定该直接责任是全部责任还是相应责任,通常来说,安全保障义务人的直接责任应是全部责任,也就是说,对于在自己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的场所内因自己的过失而造成的损害,安全保障义务人应承担完全的赔偿责任。
(二)补充责任
1.补充责任的定义。
补充责任,是指行为人承担全部责任之后,仍不能弥补受害人全部损失的,应由责任人就行为人没有承担的部分承担责任。
补充责任是一种顺位补充、差额补充责任。
2.补充责任的适用。
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
在其能够防止或制止损害结果发生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这就意味着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的是第二顺位的赔偿责任,只有直接责任人无力赔偿时,安全保障义务人才作为补充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范围应当以过错的大小和程度来确定。
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后,在其支付的赔偿数额范围内,对直接侵权的第三人享有追偿权。
参考文献:
[1]张新宝.侵权责任法[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
[2]王利明.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研究(第二版)[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3]张新宝.侵权责任法立法研究[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
[4]杨立新.侵权法分则[m].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
[5]陈兴良.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d].中国政法大学,2010.
作者简介:王佳(1982-),女,汉族,河北石家庄人,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硕士研究生。
王(1987-),女,汉族,河北石家庄人,河北大学,硕士研究生,民商法。
玄立平(1982-),女,汉族,山东昌乐人,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硕士研究生,会计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