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网络平台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及其侵权责任

事件概述
某共享单车企业因经营不 善导致大量用户押金无法 退还,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
经营者责任
共享单车企业未尽到资金 安全保障义务,导致用户 押金损失,应承担侵权责 赔,企业因违反资 金安全保障义务被判赔偿 用户损失。
07
完善网络平台经营者安全保障 义务及侵权责任建议
障用户安全方面的具体义务和责任。
探讨平台经营者侵权责任的认定与承担
02
结合司法实践,探讨平台经营者因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而应承担
的侵权责任及其认定标准。
提出完善建议
03
针对现有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网络平
台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及其侵权责任认定的建议。
研究意义
1 2 3
有助于保护用户权益
网络平台规模不断扩大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网络平台的用户数量和影响力不断扩大,平台 经营者面临的安全风险也随之增加。
网络安全事件频发
网络安全事件频发,如个人信息泄露、网络诈骗等,给平台经营者 带来了巨大的法律风险和商业风险。
研究目的
明确网络平台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
01
通过对相关法律法规的梳理和分析,明确网络平台经营者在保
要点三
抗辩事由
网络平台经营者在面临侵权指控时, 可以提出抗辩事由,如已尽到合理注 意义务、损害是由用户自身过错造成 等。若抗辩事由成立,则网络平台经 营者不承担侵权责任。
赔偿范围与计算方式
赔偿范围
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指用户 因平台安全问题遭受的实际经济损失,如账 户资金被盗等;间接损失指用户因平台安全 问题而遭受的预期利益损失,如业务中断导 致的收入减少等。
风险。
信息安全保障
网络平台经营者应保护用户个人信 息,未经用户同意,不得泄露、篡 改、毁损其个人信息,确保用户隐 私权益不受侵犯。
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案例

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案例
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案例有很多,以下为您推荐:
1. 舒某某诉丽水市莲都区万象街道办事处等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在疫情期间,街道办事处设置了铁丝网进行封闭管理。
舒某某明知铁丝网用于封闭管理,却擅自跨越,结果摔倒受伤。
法院认为街道办事处未及时修复铁丝网与舒某某受伤没有因果关系,因此街道办事处对舒某某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2. 乐某诉万龙峡漂流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乐某参与漂流项目时受伤,认为公司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要求赔偿。
法院认为漂流作为危险娱乐项目,公司已尽安全告知义务,乐某应自负风险,因此公司不承担侵权责任。
3. 方某某诉义乌市华西森林公园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等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方某某在景区游玩时擅自离开游览路线,在非游览区坠落受伤。
方某某认为景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要求赔偿。
法院认为景区已设置警示标志和安全提示,方某某应自负风险,因此景区不承担侵权责任。
此外,还有孙某诉秦某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等也是有关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案例。
这些案例均涉及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标准、责任承担等方面的问题。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法律咨询或案件代理,请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安全保障义务人侵权补充责任的理论反思

安全保障义务人侵权补充责任的理论反思目录一、内容描述 (2)二、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角色定位 (3)(一)安全保障义务人的概念及法律地位 (4)(二)安全保障义务的来源与性质 (5)三、侵权补充责任的概述与特点 (6)(一)侵权补充责任的概念及意义 (7)(二)侵权补充责任的特点分析 (8)四、安全保障义务人侵权补充责任的理论基础 (10)(一)公平原则与侵权补充责任的关系 (11)(二)风险分散理论与侵权补充责任的契合性 (12)(三)法的预测性和警示机制的作用分析 (13)五、安全保障义务人侵权补充责任的现实困境与问题 (14)(一)立法规定的不完善与冲突问题 (15)(二)司法实践中的难题与挑战分析 (17)(三)现实监管与制度执行的问题探讨 (18)六、理论反思与完善建议 (19)(一)对现有理论基础的反思与深化研究 (21)(二)立法层面的完善建议与措施探讨 (22)(三)司法实践中的应对策略与建议提出 (23)七、结论与展望 (25)(一)总结研究成果与观点提炼 (26)(二)未来研究展望与趋势预测 (27)一、内容描述本文旨在对安全保障义务人侵权补充责任进行深入的理论反思。
安全保障义务,作为侵权责任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保护因他人的行为或设施存在潜在危险而受到损害的人。
安全保障义务人可能因未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而导致他人损害,受害人有权要求其承担补充责任。
对于安全保障义务人侵权补充责任的理论基础,学界存在不同的观点。
有学者认为,安全保障义务人侵权补充责任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而产生的。
因为安全保障义务人有机会控制风险的发生,因此应当对其行为负责。
还有学者认为,这一责任是基于法律规定而产生的,是法律对行为人的一种强制性的约束。
在实证研究方面,通过对相关案例的分析,可以发现安全保障义务人侵权补充责任在实际操作中面临着诸多挑战。
如何准确界定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范围、如何确定其责任范围以及如何处理与其它归责原则之间的关系等问题都亟待解决。
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有哪些

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有哪些银⾏,商场等场所是需要对⾃⼰场所内的客户和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这是法律规定的义务,那么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有哪些?接下来由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了⼀些关于这⽅⾯的知识,欢迎⼤家阅读!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有哪些宾馆、商场、银⾏、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的⾏为造成他⼈损害的,由第三⼈承担侵权责任;管理⼈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安全保障义务的内涵安全保障义务是在诚实信⽤原则之下基于公平、正义的需要⽽得出的,是⼀种法定义务,义务⼈必须履⾏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是⼀种积极作为的义务。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损害的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在规责原则上,安全保障义务应适⽤过错责任规责原则,由受害⽅承担义务⼈有过错的举证责任。
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是以从事社会会动的特定场所的所有者、经营者以及其他对进⼊该场所有安全保障义务的⼈,包括⾃然⼈、法⼈、其他组织,如宾馆、商场、超市、酒店、银⾏、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此类主体的共同特点是对该场所具有实际的控制⼒,且不易交易关系为必要。
《民法典》对安全保障义务作了原则性规定,但对于安全保障义务的判断标准并不明确。
根据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损害赔偿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款的规定,安全保障义务⼈因未尽合理限度内的保护义务⽽致使他⼈⼈⾝损害的,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根据该条规定责任⼈是否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成为了安全保障义务⼈责任承担的判断标准,但在司法实践中认定安全保障义务⼈是否存在过错仍较为模糊。
⼆、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承担形式有两种,即直接责任和补充责任。
第⼀,直接责任,是由于⾏为⼈⾃⾝未尽保护关照义务,致使其⾏为导致相对⼈造成损害⽽由⾏为⼈⾃⼰承担责任的责任形式。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安全保障义务是指本法规定的政府,社会组织及其他组织应尽的义务,为了保护各种国家或社会资源,建立和完善安全保障体系,向人民提供安全保障。
安全保障义务包括:(1)制定安全保障法律法规,包括有关国家安全,防范和惩治犯罪的法律;(2)实施安全保障政策;(3)购买安全保障系统,提供安全保障技术服务;(4)建立生态安全保障体系;(5)控制,限制,禁止和消除一切安全问题;(6)维护安全保障健康;(7)建立安全保障救援机制;(8)建立安全保障监督制度;(9)实施全面的安全保障工作。
二、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1.反安全保障义务是指政府,社会组织及其他组织违反本法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而造成社会或国家损失的行为。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是一种违法行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所涉及的损害可分为两类:一类是由于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而造成的客观损害,这种损害主要表现为国家或社会资源损失;另一类是由于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而造成的主观损害,这种损害主要表现为政府,国家机关及其他组织在履行其安全保障义务过程中发生的违纪行为等,以及对此造成的社会关系不和谐。
2.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当事人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尤其是对损害国家或社会资源的行为,侵权责任更为严重。
三、侵权责任的处理方式1. 依法追究责任。
当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触及刑事责任时,应当依法追究责任,并依法处理。
当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不触及刑事责任时,可以依据相关的行政法规,规章或其他法律规范,做出惩处决定。
2.出弥补要求。
对政府,社会组织及其他组织违反安全保障义务造成客观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当事人弥补损失。
弥补损失可以通过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或补偿金等形式来实现。
3.主观损害进行纠正。
由于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而造成的主观损害,受害人可以要求当事人及时采取措施,纠正这种行为。
例如,受害人可以要求当事人进行赔礼道歉或改正行为,以消除受害人的损害。
【保障】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关键字】保障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刘明(法学院法学法本0801462)摘要:每天,我们从电视上,报纸上,日常生活中处处都有危险。
近年来.社会生活中在宾馆、银行等地的违法犯罪案件,以及一些大型的社会活动中人身伤害事件逐渐增加。
对于这些危险所造成的损害,应当如何分配?对于基于不作为的侵权行为,要苛以加害人承担相应的责任,必须以加害人负有作为义务为前提。
安全保障义务正是为加害人设置了一种作为义务,违反这种义务构成不作为的侵权行为。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是我国确立的的一种新的侵权责任,其一直是理论界研究的重点。
此项制度在我国是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首先确立的,2009年新的《侵权责任法》将这种侵权责任形式做了进一步明确规定,但是我们必须明确我国理论界对安全保障义务的研究尚有不完备之处,这对于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的侵权行为之归责原则、构成要件及其责任形态尤为重要。
关键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过错推定;侵权行为Tort Liability for Breach of the Security ObligationsLiu Ming(462 Class1 Grade2008 School of law)Abstract: The tort of breach of security obligations, established a new tort liability, it has been the focus of the study of theoretical circles. This system in our country is first established through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the new 2009 "Tort Liability Act," this form of tort liability to further clarify the rules, but we must be clear of China's theoretical circles research is still on the safety and security obligations incomplete at, for the principle of the imputation of the tort of breach of security obligations, constitute a particularly important form of elements and their responsibilities.Keywords: security obligations;tort liability ;presumption of fault tort一、引言改革开放30多年以来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获得长足发展,但是伴随而发生的各种经营活动场所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事件也表现出了前所未有的增长趋势,然而我国现行法律对此种侵权责任的规定也存在缺失,因此法学界对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的理论研究也逐渐深入,但是对于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的性质极其承担责任的方式我国学者存在重大分歧,基本可划分为两大阵营,一种观点认为安全保障义务是侵权责任法规定的法定义务。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律师代理要点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律师代理要点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了特定主体违反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时应承担的侵权责任,本文基于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对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的律师代理要点进行梳理。
一、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
民法典第1198条将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界定为:“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
”根据上述规定,安全保障义务主体主要包括两大类,一是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二是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
经营场所主要是面向公众进行商业性经营的场所,公共场所主要是面向公众开放,向公众提供服务的场所,经营者、管理者因其对相关场所享有收益或者直接管理控制因而承担安全保障义务。
群众性活动,即面向社会公众,参加人数较多的活动。
在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中,对于原告来说,明确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实质上就是确定谁是案件被告,对于被告来说,自己是否是安全保障义务主体,则是首先需要考虑的抗辩事由。
在支某1等诉北京市永定河管理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中【指导案例141号,(2019)京02民终4755号】,法院认为,从性质上看,消力池系永定河拦河闸的一部分,属于水利设施的范畴,并非对外开放的冰场;从位置上来看,消力池位于拦河闸下方的永定河河道的中间处;从抵达路径来看,抵达消力池的正常路径,需要从永定河的沿河河堤下楼梯到达河道,再从永定河河道步行至拦河闸下方,因此无论是消力池的性质、消力池所处位置还是抵达消力池的路径而言,均难以认定消力池属于公共场所,永定河管理处对此不负有侵权责任法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
二、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界定被告是否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关键在于对被告所负安全保障义务的“合理限度范围”予以界定。
在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参考因素有如下几种。
1、法律规定及行业标准对于某些行业,可能存在相关的法定规定及行业标准,对相关经营资质、专业人员配备等做具体规定,如违反此类规定,极可能被认定违反安全保障义务。
2024年浅论侵权责任法中的安全保障义务之浅析

2024年浅论侵权责任法中的安全保障义务之浅析一、安全保障义务的定义在侵权责任法中,安全保障义务是指特定主体为确保人们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预防危险发生,采取相应措施的法定义务。
这种义务通常源自法律明文规定、合同约定或者先前行为所产生的合理信赖。
从更广泛的角度来看,安全保障义务不仅是对个人权利的尊重和保护,更是对整个社会秩序的维护和促进。
二、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具体而多样,它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安全的场所和环境,确保没有明显的危险源。
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装备,如监控摄像头、消防器材等。
对可能发生的危险进行及时预警和提示,如设置警示标志、进行安全宣传等。
对已经发生的危险进行及时救援和处理,以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害。
此外,安全保障义务还要求相关主体在提供服务时,必须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确保服务的质量和安全性。
三、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当相关主体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导致他人人身或财产受到损害时,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这种责任可以是民事赔偿责任,也可以是行政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
民事赔偿责任主要包括赔偿受害人的直接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
行政责任则可能包括罚款、吊销执照等措施。
在极端情况下,如果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构成犯罪,相关主体还可能面临刑事追究。
四、安全保障义务的适用范围安全保障义务的适用范围非常广泛,它几乎涵盖了所有可能涉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领域。
无论是公共场所、交通工具,还是网络服务、产品制造等,都可能需要履行安全保障义务。
具体来说,以下是一些典型的适用场景:公共场所管理者,如商场、公园、电影院等,需要确保场所内的安全。
交通工具运营者,如公交、地铁、出租车等,需要确保乘客的安全。
网络服务提供者,如社交平台、搜索引擎等,需要保护用户的个人信息和网络安全。
产品制造商和销售商,需要确保产品的质量和使用安全。
五、安全保障义务与公众权益的关系安全保障义务与公众权益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
一方面,安全保障义务的履行是维护公众权益的重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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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造成他人损害者 ,都应负损害赔偿 责任 ,不论受保护 对
象是权利抑或未上升为权利 的法益。 侵权责任法 延续 了
民法通则 的认识错误 ,应 予纠正。【具体到违反安全保 J 障义务的侵权 行为 方面 , 需要加以转变价值理念 , 尽可能多 的救济受保护对象 的权利。 所谓的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
安全保障义务 的概念在 我国此前 的其 他法律中从未 出
现过 ,2 0 0 3年 颁布 的 解释 第 6条 中首次对安全保障义 务的有关问题作 出规定 :“ 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
动或者 其他社会活动的 自然人 、法人、其他组织 ,未尽合理 限度 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 受人身损 害, 赔偿权 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 责任 的, 民法院应 予支持 。因第 人
综上可知 , 行为人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既可能是契约性 义务又可能是侵权性义务 , 安全保障义务的违反既可能构 对 成违约责任又 可能构成侵权 责任 。因此 , 会发生民事责任竞 合即违 反安全保障义务发生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 的竞合 , 既
而, 原告产生两个损害赔偿请求权。 告可 以根据有利于 自 原
( )行为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安全保 障义务是指行 2 为人 如果能够合理预见他人 的人身 或者财 产正在 或者将要 遭受 自己或者与 自己有特殊 关系的他人实施 的侵 权行为 或
者犯罪行为的侵 害, 即要承担合理的注意义务和采取合理的
措 施 , 防 此种 侵 权 行 为 或 者 犯 罪 行为 的发 生 , 免 他 人 遭 预 避 受 人 身 或 者财 产损 害 。3 可 以 说 , 是 安全 保 障 义 务 的 特 L嘞 J 正
不能确定的除外 。 侵权责任法》在总结司法实践经验的基 ” 础上对 未尽安全保障义务 的侵权 责任作 出了明确规定 。但
殊性 , 使得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与其他类型的侵权
行 为 得 以 区分 , 使 得 违 反 安 全 保 障义 务 的侵 权 行 为 成 为 一 也
收稿 日期 :2 1一O —0 01 7 8 作 者 简 介 :张 桐 (9 3 ) 18 一 ,男 ,重 庆綦 江 人 ,法 学 硕
()法律直 接规定 。如果制定法直接规定行为人应当 1
负有确保原告不受第三人侵权行为侵害的义务 , 那么行为人 未尽此义务 或者没 有采 取措施预 防第 三人对原 告实施侵权
行为 的, 当对原告承担侵权责任。此系源于 法律 明确规定 应 的义务 , 是法律出于保护他人 的目的作出的规定 。 比如 , 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 l 条规定 : 监护人应 当履行监 8 “ 护职责 , 保护被 监护人 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监
1 41
士, 重庆恒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研究方向为民法理论及 实务。
务是侵权性义 务; 还有人认为 , 行为人对原 告承担 的此种安
全 保 障义 务 既是 契 约 性义 务 ,也 是 侵权 性 义 务 。本文 认 为 ,
义 的 理 念 , 经 营者 承 担 安全 保 障 义 务及 其 违 反 的责 任 ,经 让 营 者 再通 过损 害分 散 思 想 分 散 到 整个 社 会 , 现 了双 方 的公 实 平 正义 。损 害 分 散 思 想 认 为 ,损 害 可 先 以 内 部化 ,由创造 危 险 活 动 的经 营 者 负 担 , 由商 品 或服 务 的价 格 机 能 或保 险 加 再
“ 营 者应 当保 证其 提 供 的 商 品 或者 服 务 符 合 保 障人 身 、 经 财
定法上 的安全保障义务 , 在这种情况下 , 行为人违反制定法
上的安全保障义务理应承担侵权责任 。
产 安全的要求。 ”认为经营者 所承担 的安全保障义务应 当包
括保证消费者免受第三人侵权行为侵害之义务 。 这种观点明 显是对 立法者 的一种强加立法意 旨。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 第 1 8条真正立法意 旨是为了保护消费者不受生产者所生产
第 3卷 第 1 2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O期
21年 1月 01 O
湖南科技学院学报
J un l f n nUnv ri f ce c n gn e n o ra a iest o in ea dEn ier g o Hu y S i
、0 _2 No 1 ,l3 .O 0c .0l t2 l
二
安全保 障义 务的性质 、法理及 来源
.
( )安全 保 障 义 务 的 性质 一
任法)第 3 条规定 ,违反安全保 障义务的侵权行为责任人 ) 7
是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 、娱 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
人或者群众性活动 的组织者 。由此可推 知, 受保护的权利人 是进入或参与该公共场 所中及群众性活动的人 。所以 , 反 违 安全保障义务 的侵权 行为人是对受保 护的权 利人负有 安全 保障义务之人 。
论 违 反 安 全保 障义 务 的侵 权 责任
张 桐
( 庆 师 范 大学 :重 庆 恒 庆 律 师 事 务 所 , 重 庆 40 3 ) 重 0 0 1
摘
要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作为一种新 型特殊侵 权行为,一直是我 国理论界及实务界关注的重点 ,在 20 03
年最 高人 民法院以司法解释 的形式使 安全保 障义务人 违反 安全保障义务侵害他人权利的现 实问题有 了初 步解决依据。我 国 侵权责任法》中第一次对此 明确 以法条形式子以确认 ,可谓 一大立法进 步。理论上对安 全保 障义务的性质 、来源有 尚未厘
一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概念与特征
国内通 说将 U cl b adu g翻译为 “ n r u t H n ln a e 侵权行为” ,
种独立 的侵权行为类型。所以 , 违反 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 为人违反 了或者没尽到其应尽 的安全保障义务。 ()受保护的相对人遭受 了人身或财产权益损害。侵 3 权行为 的成立须以发生损 害为必要 。 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
( ) 全保 障 义务 的 来 源 三 安
常订有合 同, 并在合同中对行为人应 负的安全保障义务作出
了明确、具体约定 ,在这种情况下 , 行为人违反安全保障义 务对原告造成损害的, 行为人理应承担违约责任 ; 第二 ,即
使行 为人 与原 告在合同中未对人 的安全保 障义务作 出明确
规定 , 但是对物得安全保障义务作 出规定 的情况下 , 法官会
三人侵权导致损 害结果 发生的 , 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 担损 害赔偿责任 。安全保 障义务人有过错 的, 当在其能够 应 防止 或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安全保 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 , 以向第三人追偿 。 可 赔偿权利人起诉 安全保障义务人 的, 当将第三人作 为共 同被告 , 应 但第三人
立法机关制定法律时的意 旨, 应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直接从
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 害被监护人 的合法权益 的, 当 应
承担责任 ;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 ,应 当赔偿损失。 ” 但是需要指 出的是 , 制定法必须 明确规定行为人对原告承担 安全保 障义务 , 且需原告证明其 所受损害是该制定法意图加
行为人承担 的安全保障义务既可能构成侵权性义务, 也可能
构 成 契 约性 义 务 。
()契约性义务 。支 持行为人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是 1 契约性义务 :第一,在安全保障领域 , 行为人与原告之 间通
以分 散,由多数人承 担。企业者所以要负担此种责任,系基
于不幸损害合 理分 配的法理 , 其主要依据有 : 业者制造危 企 险的来源 ; 企业者能于某种程度控制危险 ; 业者经营危险 企 事业获得利益 。I o
合同中拿 出由侵权责任法予以规范保护 ; 其二 ,国家法律直
接规定 了行为人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 , 负有 防止顾客受第三 人的侵权行为侵害 , 此时, 被告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称为制
以制止 的, 否则, 不得责令行为人对原告承担安全保障义务。 对于有些人根据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 1 8条规定 :
权 ,以受有实际损害为要件 , 若无损 害, 则无赔偿。fP 4J 】停 安全保障义务根据所保护 的对象不同可以具体分类 。 安全保 障义务有两种 : 物的安全保 障义务和人的安全保障义务 。 法 律之所以要区分物的安全保障义务和人 的安全保障义 务, 是
并主张对 “ 侵权行为”这一概念作扩张解释 ,其保护对象 既 包括权利 ,也包括利益 。实 际上 ,这种做 法是不正确的 。 U el b ̄ a d n nr u t H nl g的意思是 “ a u 不法行为” ,凡是 因不法行
清之处,对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 归责原则、责任形 态进行 明确 的界分尤为重要 。
关键词 :安全保障义务;过错推定原则;补充责任
中图 分 类号 :D 2 93 文献 标 识 码 :A 文 章 编 号 :1 7 - 2 (0 )t - 1 卜 0 32 1 21 6 9 1 oO4 3
()危 险控制理论的要求 。负有安全保 障义务人 ,较 1 受保护人而言其处于一种优势地位 , 即其最可能了解其所提 供 的场所的具体情况 , 并且能采取相应措施预防可能发生的
危险及损害。 负有保 障义务人对可能发生的危 险所处的控制 地位要求加重其相应的责任 。 ( )利益关系衡平 的结果。商场、银行、娱乐场 所等 2
的具有瑕疵产 品的侵 害,是仅 限于物得安全保 障义务 , 不涉
及 人的安全保障义务 。如果不做此限定 , 那么因为每部法律 的制定都本着保护人们 的利益,会 有使安全保 障义务宽泛
己请求权实现 的原 则 ,或者选择违 约责任或者选择侵权责
任 ,救济受侵害的权利。
( )安 全保 障 义务 的 法理 二
化 ,使行为人和原告 间的权利、义务 关系失衡的危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