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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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探析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探析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探析一、引言安全保障是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任何企业或个人都有义务保障他人的安全。

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侵害他人安全的事件时有发生。

本文将从侵权责任的角度出发,探析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所产生的侵权责任。

二、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定义1. 安全保障义务安全保障义务是指企业或个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避免可能对他人造成危害或损失的行为。

2.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是指企业或个人未采取必要措施,导致他人受到危害或损失。

三、侵权责任的构成要素1. 行为过错行为过错是指企业或个人未尽到应有的安全保障义务,导致他人受到危害或损失。

行为过错可以分为故意过错和过失过错两种情况。

2. 损害结果损害结果是指因行为过错而导致他人受到实际经济损失、精神损失等不良后果。

3. 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指行为过错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只有当行为过错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时,才能构成侵权责任。

四、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所产生的侵权责任1. 民事侵权责任民事侵权责任是指企业或个人应当对他人受到的危害或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民事侵权责任通常包括经济赔偿和精神抚慰两个方面。

2. 行政侵权责任行政侵权责任是指行政机关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导致他人受到危害或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刑事侵权责任刑事侵权责任是指企业或个人故意或过失犯罪,导致他人受到危害或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法律责任。

五、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案例分析1. 餐厅火灾案例某餐厅在经营时未采取必要的消防措施,导致火灾发生,造成多人死亡和受伤。

该餐厅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并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抚慰费。

2. 交通事故案例某驾驶员在行车时未按规定系安全带,导致交通事故发生,造成他人受伤。

该驾驶员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并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抚慰费。

3. 企业环境污染案例某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未采取必要的环保措施,导致环境污染,影响周边居民的身体健康。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赔多少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赔多少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赔多少⽣活中经常会发⽣⼀些因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导致造成他⼈⼈⾝损害的情况,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是指宾馆、商场、银⾏、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致⼈损害时,所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

那么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赔多少?接下来由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了⼀些关于这⽅⾯的知识,欢迎⼤家阅读!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般需要承担主要责任,赔偿的标准需要结合对受害者构成的损害进⾏评估才能确定。

安全保障义务是指特定情况下公共场所的管理⼈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所负有的以积极⾏为的⽅式尽⼒保障具有⼀定关系的当事⼈的⼈⾝和财产安全的义务。

按照危险发⽣的不同阶段,安全保障义务体现为三个⽅⾯的内容,即危险预防义务、危险消除义务和发⽣损害后的救助义务。

该案由包括以下四级案由:(1)公共场所管理⼈责任纠纷(2)群众性活动组织者责任纠纷在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中,公共场所的管理⼈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在责任承担上存在直接责任和补充责任两种情形。

在没有第三⼈⾏为介⼊的情况下,公共场所的管理⼈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致他⼈遭受损害的,承担直接责任,由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在有第三⼈侵权⾏为介⼊的情况下,公共场所的管理⼈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即在其安全保障能⼒和过错程度范围内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侵权责任法》第37条)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件的管辖,适⽤《民事诉讼法》第28条的规定,即由侵权⾏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民法院管辖根据《最⾼⼈民法院关于适⽤了<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问题的意见》第28条的规定,侵权⾏为地包括侵权⾏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地。

在适⽤本案由时,要特别注意其与教育机构责任纠纷的区别。

⼆者的主要区别在于责任主体的不同。

教育机构责任的责任主体是幼⼉园、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的责任主体是宾馆、商场、银⾏、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代理⼈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这⾥所指的公共场所和群众性活动都不包括教育机构。

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案例

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案例

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案例
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案例有很多,以下为您推荐:
1. 舒某某诉丽水市莲都区万象街道办事处等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在疫情期间,街道办事处设置了铁丝网进行封闭管理。

舒某某明知铁丝网用于封闭管理,却擅自跨越,结果摔倒受伤。

法院认为街道办事处未及时修复铁丝网与舒某某受伤没有因果关系,因此街道办事处对舒某某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2. 乐某诉万龙峡漂流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乐某参与漂流项目时受伤,认为公司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要求赔偿。

法院认为漂流作为危险娱乐项目,公司已尽安全告知义务,乐某应自负风险,因此公司不承担侵权责任。

3. 方某某诉义乌市华西森林公园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等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方某某在景区游玩时擅自离开游览路线,在非游览区坠落受伤。

方某某认为景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要求赔偿。

法院认为景区已设置警示标志和安全提示,方某某应自负风险,因此景区不承担侵权责任。

此外,还有孙某诉秦某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等也是有关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案例。

这些案例均涉及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标准、责任承担等方面的问题。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法律咨询或案件代理,请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安全保障义务的归责规定(3篇)

安全保障义务的归责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安全保障的需求日益增强。

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群众性活动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使他人免受人身及财产损害。

本文将从安全保障义务的归责原则、归责范围、归责主体以及归责方式等方面,对安全保障义务的归责规定进行探讨。

二、安全保障义务的归责原则1. 过错责任原则安全保障义务的归责原则主要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即安全保障义务人因过错导致他人人身及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过错责任原则体现了公平、公正的原则,有利于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2. 无过错责任原则在特定情况下,安全保障义务的归责原则也可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例如,当安全保障义务人明知存在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导致他人损害时,无论其是否存在过错,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三、安全保障义务的归责范围1. 人身损害安全保障义务的归责范围包括因安全保障义务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他人人身损害的情况。

如:在公共场所发生意外,安全保障义务人未能及时采取措施,导致他人受伤。

2. 财产损害安全保障义务的归责范围还包括因安全保障义务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他人财产损害的情况。

如:在商场购物时,由于商场安全管理不善,导致他人财物丢失。

3. 其他损害安全保障义务的归责范围还包括因安全保障义务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他人精神损害、名誉损害等其他损害的情况。

四、安全保障义务的归责主体1. 经营者、管理者安全保障义务的归责主体主要包括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

如: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

2. 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安全保障义务的归责主体还包括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

如:举办文艺演出、体育比赛等活动的组织者。

3. 其他相关人员在特定情况下,安全保障义务的归责主体还包括其他相关人员。

【保障】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保障】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关键字】保障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刘明(法学院法学法本0801462)摘要:每天,我们从电视上,报纸上,日常生活中处处都有危险。

近年来.社会生活中在宾馆、银行等地的违法犯罪案件,以及一些大型的社会活动中人身伤害事件逐渐增加。

对于这些危险所造成的损害,应当如何分配?对于基于不作为的侵权行为,要苛以加害人承担相应的责任,必须以加害人负有作为义务为前提。

安全保障义务正是为加害人设置了一种作为义务,违反这种义务构成不作为的侵权行为。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是我国确立的的一种新的侵权责任,其一直是理论界研究的重点。

此项制度在我国是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首先确立的,2009年新的《侵权责任法》将这种侵权责任形式做了进一步明确规定,但是我们必须明确我国理论界对安全保障义务的研究尚有不完备之处,这对于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的侵权行为之归责原则、构成要件及其责任形态尤为重要。

关键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过错推定;侵权行为Tort Liability for Breach of the Security ObligationsLiu Ming(462 Class1 Grade2008 School of law)Abstract: The tort of breach of security obligations, established a new tort liability, it has been the focus of the study of theoretical circles. This system in our country is first established through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the new 2009 "Tort Liability Act," this form of tort liability to further clarify the rules, but we must be clear of China's theoretical circles research is still on the safety and security obligations incomplete at, for the principle of the imputation of the tort of breach of security obligations, constitute a particularly important form of elements and their responsibilities.Keywords: security obligations;tort liability ;presumption of fault tort一、引言改革开放30多年以来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获得长足发展,但是伴随而发生的各种经营活动场所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事件也表现出了前所未有的增长趋势,然而我国现行法律对此种侵权责任的规定也存在缺失,因此法学界对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的理论研究也逐渐深入,但是对于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的性质极其承担责任的方式我国学者存在重大分歧,基本可划分为两大阵营,一种观点认为安全保障义务是侵权责任法规定的法定义务。

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为造成他人损害者 ,都应负损害赔偿 责任 ,不论受保护 对
象是权利抑或未上升为权利 的法益。 侵权责任法 延续 了
民法通则 的认识错误 ,应 予纠正。【具体到违反安全保 J 障义务的侵权 行为 方面 , 需要加以转变价值理念 , 尽可能多 的救济受保护对象 的权利。 所谓的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
安全保障义务 的概念在 我国此前 的其 他法律中从未 出
现过 ,2 0 0 3年 颁布 的 解释 第 6条 中首次对安全保障义 务的有关问题作 出规定 :“ 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
动或者 其他社会活动的 自然人 、法人、其他组织 ,未尽合理 限度 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 受人身损 害, 赔偿权 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 责任 的, 民法院应 予支持 。因第 人
综上可知 , 行为人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既可能是契约性 义务又可能是侵权性义务 , 安全保障义务的违反既可能构 对 成违约责任又 可能构成侵权 责任 。因此 , 会发生民事责任竞 合即违 反安全保障义务发生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 的竞合 , 既
而, 原告产生两个损害赔偿请求权。 告可 以根据有利于 自 原
( )行为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安全保 障义务是指行 2 为人 如果能够合理预见他人 的人身 或者财 产正在 或者将要 遭受 自己或者与 自己有特殊 关系的他人实施 的侵 权行为 或
者犯罪行为的侵 害, 即要承担合理的注意义务和采取合理的
措 施 , 防 此种 侵 权 行 为 或 者 犯 罪 行为 的发 生 , 免 他 人 遭 预 避 受 人 身 或 者财 产损 害 。3 可 以 说 , 是 安全 保 障 义 务 的 特 L嘞 J 正
不能确定的除外 。 侵权责任法》在总结司法实践经验的基 ” 础上对 未尽安全保障义务 的侵权 责任作 出了明确规定 。但

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01 安全保障义务的概念
安全保障义务,来源于德国法上的一般社会安全注意 义务理论,是指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 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 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应尽的合理限度范围内的使他人 免受人身及财产损害的义务。
安全保障义务的性质,有附随义务说、法定义务说、 竞合说等观点。
03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的承担
03 违务责任的特点: 1、责任主体:直接责任人可能是安全保障义务主体, 也可能是第三人; 2、责任性质:过错责任(判断是否履行了安全保障 义务:法定标准;行业标准;合同标准;善良管理人的标 准;特别标准) 3、责任类型:不作为责任
01 安全保障义务的概念
安全保障义务的功能: 维护公共安全;对不作为侵权的判断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的类型: 1、义务人因自身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 时的侵权责任(《民法典》第1198条第1款);(直接责任) 2、第三人造成他人损害但义务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时 的侵权责任(《民法典》第1198条第2款)。(补充责任)
02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的构成要件
02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的构成要件
直接责任: (一)安全保障义务主体违反了安全保障义务 (二)他人遭受了损害 (三)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与他人的损害有因果关系 (四)不存在第三人行为的介入
02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的构成要件
补充责任: (一)第三人的加害行为是损害结果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安全保障义务主体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未采 取防范或者制止第三人的加害行为或者防止损害后果 进一步扩大的必要措施) (三)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与损害结果的发生或扩大 有间接的因果关系(客观上为损害发生或扩大提供了 便利和条件)

安全保障责任(法条)

安全保障责任(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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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刘明(法学院法学法本0801 20081210462)摘要:每天,我们从电视上,报纸上,日常生活中处处都有危险。

近年来.社会生活中在宾馆、银行等地的违法犯罪案件,以及一些大型的社会活动中人身伤害事件逐渐增加。

对于这些危险所造成的损害,应当如何分配?对于基于不作为的侵权行为,要苛以加害人承担相应的责任,必须以加害人负有作为义务为前提。

安全保障义务正是为加害人设置了一种作为义务,违反这种义务构成不作为的侵权行为。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是我国确立的的一种新的侵权责任,其一直是理论界研究的重点。

此项制度在我国是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首先确立的,2009年新的《侵权责任法》将这种侵权责任形式做了进一步明确规定,但是我们必须明确我国理论界对安全保障义务的研究尚有不完备之处,这对于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的侵权行为之归责原则、构成要件及其责任形态尤为重要。

关键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过错推定;侵权行为Tort Liability for Breach of the Security ObligationsLiu Ming(20081210462 Class1 Grade2008 School of law)Abstract: The tort of breach of security obligations, China established a new tort liability, it has been the focus of the study of theoretical circles. This system in our country is first established through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the new 2009 "Tort Liability Act," this form of tort liability to further clarify the rules, but we must be clear of China's theoretical circles research is still on the safety and security obligations incomplete at, for the principle of the imputation of the tort of breach of security obligations, constitute a particularly important form of elements and their responsibilities.Keywords: security obligations;tort liability ;presumption of fault tort一、引言改革开放30多年以来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获得长足发展,但是伴随而发生的各种经营活动场所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事件也表现出了前所未有的增长趋势,然而我国现行法律对此种侵权责任的规定也存在缺失,因此法学界对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的理论研究也逐渐深入,但是对于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的性质极其承担责任的方式我国学者存在重大分歧,基本可划分为两大阵营,一种观点认为安全保障义务是侵权责任法规定的法定义务。

1另一种观点认为安全保障义务同样是用于合同法,是一种约定义务。

2虽然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六条以及新的《侵权责任法》37条对于安全保障义务做了规定,但是这些规定过于笼统,对司法实践的指导意义有限,并不能解决实践中的相关问题。

所以,理论界有关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的理论界急需理论研究以为司法实践提供理论和实践指导。

二、安全保障义务概述(一)安全保障义务的概念及特征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六条对安全保障义务做了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2009年新的《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通过上述司法解释及法条,安全保障义务是指社会生活中的经营者和社会活动组织者对于进入其经营活动场所的的消费者和其他相对人所负的保障其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

安全保障义务的特征。

第一,安全保障义务作为一种义务形式其实质上是一种作为义务。

他要求行为人必须以积极的行动来保障进入其经营场所的消费者和其他相对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安全保障义务的主要内容就是在行为人应当以积极的作为方式来履行职责,但是安全保障义务人并没有积极地去作为,并且由于行为人不履行义务的行为使相对人遭受了损失。

第二,安全保障义务具有限制性。

这种限制性主要体现在时间、空间和对象的限制。

在空间上的限制性主要是指社会经济经营者的经营场所和社会活动组织者的活动支配范围;时间上的限制性是安全保障义务主体对于进入其经营活动场所的消费者在消费和参加活动的时间限定范围内。

对象上的限定性是指与安全保障义务的相对人只能是进入经营活动场所的的消费者和社会活动参加者。

(二)安全保障义务的来源要求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的关键在于行为人对于相对人是否承担安全保障义务。

因此,侵权责任的来源是指导致行为人承担责任的原因,这里主要包括:第一来自法律的直接规定;第二当事人之间的约定。

对于第一种来源,在特定的法律关系中法律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若一方当事人违反了自己的作为义务,将直接导致对对方当事人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 提供相应的服务。

”“物业管理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 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 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定的义务不会因当事人之间存在约定而免除。

约定义务来源于当事人之间定立有规定双方权利义务的合同,这些权利和义务是当事人在意思和表示完全一致的基础上创立的。

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另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并因对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而遭受财产上的损失时可以依据合同的规定要求违约人承担自己所遭受的财产损失,这种约定可以弥补法律未规定时的漏洞。

对于约定义务的内容也不仅仅局限于合同约定的主要内容,这同时包含了订立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所产生的一系列先合同义务、附随义务、加害给付义务等。

(三)安全保障义务的性质根据上文对安全保障义务来源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根据安全保障义务来源的不同可以将安全保障义务划分为约定义务和法定义务。

约定义务说认为,安全保障义务因当事人之间存在约定而产生,是合同的附随义务是当事人在订立和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遵循诚实守信原则而产生的。

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规定时必然产生对于另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责任,如《合同法》第60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此为当事人请求违约方承担责任的基础。

将安全保障义务认定为一种附随义务能够平衡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同时能够将个人和社会之间的利益进行平衡和协调,但是,如果将安全保障义务视为一种合同附随义务,其效力和地位当然附属于合同的主要条款,不能更好的的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在归责原则方面,违反合同义务以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为主,特殊情形下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但是如果违反合同附随义务又当使用何种归责原则?鉴于将安全保障义务认定为附随义务的不足,将安全保障义务认定为一种法定义务具有不可比拟的优越性,这主要表现在:首先我国现行法律对于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的各种情形做了比较详尽具体的规定,便于司法实践操作,而合同法没有也不可能将各种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形做出详尽明确的列举规定,其次将安全保障义务定位于法定义务更能够体现侵权责任法规定安全保障义务的价值取向,约定义务来源的限定性以及附随义务产生基础具有特定性。

而附随义务是随交易发展根据诚实信用而产生的义务,没有交易关系时就没有此类义务,显然不恰当的缩小了司法解释所确定的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

3因此,此种观点符合我国建立起来的法律法规模式。

(四)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导致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归责原则是确定当事人承担责任的法律原则,关于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导致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依据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六条的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2009年新的《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这其中的“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和“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的规定可得出:我国对于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导致的侵权责任要求安全保障义务人必须主观上存在过错。

对于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人主观是否有过错的认定应当适用过错推定原则。

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的推定基础是受害人证明安全保障义务人违反了安全保障义务,在此基础上推定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如果安全保障义务人不能证明自己主观上没有过错就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适用过错规定原则的的理由如下:第一,对于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所做的法律上的推定必须具有客观的实施依据,而这些事实依据就在于国家对一些行业和场所规定了一系列的安全标准,如消防设施、安全通道、建筑物的抗震标准等,这些均来自法律法规的直接规定,既然行为人已经违反了此类规定,对这种违反相关法律的行为人的行为合法性认定作为衡量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是合理的。

第二,归责原则的不同是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与其他一般侵权责任的重要区别。

一般侵权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要求行为人对于自己的侵权行为必须有过错,只有存在过错时才承担责任,无过错则无需承担侵权责任,而特殊的侵权责任适用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只要受害人能证明损害事实的存在而行为人不能证明损害事实不是由自己造成的则法律就推定其有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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