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保障义务到底有多大
安全保障义务法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活动日益频繁,公共场所和经营场所的数量和规模不断扩大。
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我国《民法典》对安全保障义务进行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从安全保障义务的概念、法律依据、主要内容、责任承担等方面对安全保障义务法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一、安全保障义务的概念安全保障义务是指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进入场所的消费者、使用者等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承担的保障义务。
二、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三、安全保障义务的主要内容1.安全警示告知义务:公共场所、经营场所的管理者、经营者在公共场地容易发生安全事故的地方设置警示告知牌,以方便大众能够第一时间知晓该场所的注意事项,达到安全警示的作用。
2.安全设施设备安装、维护义务:在公共场所、经营场所中需要设置安全装置的地方,管理者、经营者应当设置安全装置。
如果应当设置而没有设置,一旦发生事故,管理者、经营者应当承担责任。
如果安全装置老化、老旧而管理者、经营者放任不管,不履行维修义务而发生安全事故的,管理者、经营者同样要承担责任。
3.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群众性活动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尽的合理限度范围内的使他人免受人身及财产损害的义务。
《论安全保障义务》范文

《论安全保障义务》篇一一、引言在当今社会,安全保障义务已成为社会各领域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无论是企业、政府还是个人,都需要承担起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以保障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
本文将从定义、重要性、实施措施和法律责任等方面,对安全保障义务进行深入探讨。
二、安全保障义务的定义安全保障义务是指在社会生活中,各责任主体为保障人们的人身、财产安全所应承担的义务。
这种义务涵盖了预防、控制、救援等多个方面,旨在通过一系列措施,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降低安全事故的危害程度。
三、安全保障义务的重要性1. 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安全保障义务的首要任务是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通过承担安全保障义务,各责任主体能够有效地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从而降低人们的生命财产损失。
2. 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安全保障义务的履行有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在一个安全有序的社会环境中,人们能够安心工作、生活,社会秩序得以维护,社会矛盾得以缓解。
3. 提高国家治理能力:安全保障义务的落实是国家治理能力的重要体现。
政府、企业等责任主体通过加强安全管理、提高应急救援能力等措施,提高国家治理能力,推动社会全面发展。
四、安全保障义务的实施措施1. 加强安全管理:各责任主体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管理职责,加强员工安全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
同时,应定期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
2. 提高应急救援能力:各责任主体应建立完善的应急救援体系,包括制定应急预案、组建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等。
在发生安全事故时,能够迅速、有效地进行救援,降低事故损失。
3. 强化法律法规保障:政府应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内容、责任等,为安全保障工作提供法律支持。
同时,应加强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
五、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律责任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各责任主体在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导致事故发生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安全保障义务和保险责任的认定

安全保障义务和保险责任的认定在社会生活中,人们经常会遇到各种意外事件,如交通事故、自然灾害、人身伤害等。
随着社会的发展,对于安全保障义务和保险责任的认定也越来越重要。
本文将从安全保障义务和保险责任的概念、认定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安全保障义务的概念1. 安全保障义务的含义安全保障义务是指个人或单位应当采取合理措施,确保他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防止可能发生的意外事件。
这是一种基本的社会责任和义务,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
2. 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包括个人、企业、政府等各种组织和机构。
在不同的场景下,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也会有所不同,但都应当履行相应的责任。
3. 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安全的工作、生活和学习环境;制定并执行安全生产、交通管理、消防防范等规章制度;提供必要的安全装备和防护措施;及时发布安全提示和预警信息等。
二、保险责任的认定1. 保险责任的含义保险责任是指保险合同中,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保险标的发生意外导致的损失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约定。
保险责任的认定是保险合同中的核心内容,关系到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权益。
2. 保险责任的认定标准保险责任的认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保险合同的约定。
保险合同是保险责任认定的依据,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循合同约定的内容执行。
(2)保险标的的实际情况。
保险责任的认定还应当考虑保险标的的实际情况,如价值、损失程度、损害原因等。
(3)保险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保险合同中,保险责任的认定还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三、安全保障义务和保险责任的衔接1. 安全保障义务与保险责任的关系安全保障义务与保险责任有着密切的关系。
安全保障义务的履行可以减少意外事件的发生,降低保险风险;而保险责任的认定则是在意外事件发生后提供经济赔偿的保障,给予被保险人更多的保障和安全感。
2. 安全保障义务和保险责任的衔接在实际中,安全保障义务的履行有助于减少保险风险,降低保险公司的理赔成本;保险公司也会根据保险责任的认定标准,为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个人和单位提供相应的保险服务,共同构建社会安全保障体系。
安全保障义务

浅谈安全保障义务近年来,公共区域喷泉伤人、电梯“咬人”等安全事件频发,安全保障愈发引起公众和相关部门的重视,成为公众热议话题,对于经营者而言,关注设施安全,履行勤勉安全保障义务显得尤为重要。
一、安全保障义务的含义、责任范围1、含义安全保障义务指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对消费者、潜在的消费者或者其他进入服务场所的人之人身、财产安全依法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第1款,安全保障义务是指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应尽的在合理范围内的使他人免受人身、财产损害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2、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范围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责任范围到底有多大,具体包括什么法律未予明确规定。
实务中,需根据与安全保障义务人所从事的经营或其他社会活动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的可能性和必要性,并结合具体情况予以综合判断。
一般判断标准为,该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或特定操作规程的要求,是否属于一个善良管理者应当达到的通常的程度,及安全保障义务人能否预见到危险或瑕疵的存在及预见可能性的大小。
学理上认为,商家的安全保障义务一般有三个方面:一是危险预防义务,二是危险消灭义务,三是救助义务。
通过两个案例了解一下责任范围:(1)大厦手动旋转门撞伤老人,花费医疗费5万余元,法院以管理人应当预见风险却未采取开启平开门以供不习惯或不方便使用旋转门的人员进出,未在旋转门附近设置相应警示标志或安保人员以提示出入门的人员谨慎慢行,特别是当老人、孩子使用时控制速度等措施以减少事故发生为由,判决管理人赔偿2.3万余元经济损失及精神抚慰金。
安全保障义务的含义及功能

应承担起消费者的合理信赖与期待。事发当天,张某在该酒店消费并有饮
酒,酒店应给予张某更多的关注与照顾,尤其是在其饮酒后离开席位时应
当关注其状况,并适当提供一定的帮助与照顾,方符合长期在该酒店消费
客户的消费期待。而张某系在周围无人的情况下在卫生间受伤,且受伤情
况比较严重,显然与该酒店存在的疏于关注和照顾有一定的关系。综合上
安全保障义务的含义及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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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保障义务的含义
安全保障义务,是指宾馆、商场、餐馆、银 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娱乐场所 等公共场所、经营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 活动的组织者负有的保障他人之人身安全、 财产安全的注意义务。
安全保障义务特征
述因素,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酌定该酒店向张某进行相应
补偿,既体现了民法的公平原则,又拓展了对安全保障义务合理限度范围
的延伸解释。
因此,对酒店等经营者来说,做到充分注意安全保障义务并不足够,
还应负起更多的责任与注意义务,这样不但有利于其业界提高服务质量与
安全,也有利于消费者处于更安全的消费环境中,从而更好地推动了社会
二.对不作为侵权的判断
不作为侵权中,被告承担侵权责任的要件之一为负有作 为之义务。安全保障义务不仅意味着义务人负有不侵害 他人绝对权之消极不作为义务,更要求义务人为保护他 人民事权益而积极作为。如果安全保障义务人,没有履 行作为义务而造成他人损害,就可能要承担侵权责任。
案例
原告张某是被告某酒店的常客,2013年5月2日,张某在该酒店宴请好友,喝酒后, 张某去洗手间。后店方发现其倒在洗手间地上,头部出血,遂将其送至医院治疗, 并垫付了部分医疗费。张某住院39天后出院,花费医药费5万余元。因赔偿事宜协 商不下,张某诉至法院要求酒店进行赔偿。法院审理后认为,结合双方陈述及提供 的证据,无法认定酒店在安全保障义务上存在过错,因此无需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但结合具体情况,张某的摔伤与酒店疏于关注与照顾有一定关系,根据《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 分担民事责任”的规定,酌定酒店向张某补偿2万元。该案判决后,经审判人员判后 答疑,双方均未上诉。
法律规定安全保障(3篇)

第1篇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人们的生活日益离不开各种服务和公共场所。
在这样的背景下,安全保障问题日益凸显,成为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民权益的重要议题。
我国法律体系对安全保障义务进行了明确规定,旨在保障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本文将从法律规定的角度,对安全保障义务进行全面解读,并探讨其在实际中的应用。
一、安全保障义务概述1. 定义安全保障义务是指从事经营活动或其他群众性活动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合理限度范围内,使他人免受人身及财产损害的义务。
2.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明确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安全保障义务的具体内容1. 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公共场所的安全保障:如商场、车站、机场、体育场馆等。
(2)住宿场所的安全保障:如宾馆、酒店等。
(3)餐饮场所的安全保障:如餐馆、食堂等。
(4)娱乐场所的安全保障:如KTV、酒吧、电影院等。
(5)群众性活动的安全保障:如演唱会、展览、庆典等。
2. 安全保障义务的具体内容(1)预防措施:包括对场所进行安全检查,排除安全隐患,对可能存在的危险进行警示等。
(2)应急处置:在发生安全事故时,能够迅速采取措施,减轻损害后果。
(3)安全保障设施:如监控设备、消防设施、紧急疏散通道等。
(4)安全保障人员:如保安、消防员等。
三、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律责任1. 侵权责任当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时,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1)赔偿损失: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
(2)赔礼道歉:向受害人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3)恢复原状:在可能的情况下,恢复受害人的原状。
2. 行政责任对于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相关部门可以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如罚款、吊销许可证等。
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是什么

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是什么我们平时都听说商场超市等应该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法律规定从事住宿、餐饮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应尽的在合理范围内的使他人免受人身、财产损害的义务。
那么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是什么?接下来由的我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这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法定义务范围:侵权保护具有侵权行为法性质的法律、行政法规对安全保障义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18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10条规定:“铁路企业应当保证旅客和货物运输的安全,……”第43条规定“铁路公安机关和地方公安机关分工负责,共同维护铁路治安秩序。
车站和列车内的秩序,由铁路公安机关负责维护;铁路沿线的治安秩序,由地方公安机关和铁路公安机关共同维护,以地方公安机关为主”。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法》第124条规定:“因发生在民用航空器上或者在旅客安全保障义务上、下民用航空器过程中的事件,造成旅客人身伤亡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但是完全是由于旅客本人的健康原因造成的,承运人不承担责任。
”第125条规定:“因发生在民用航空器上或者在旅客上、下民用航空器过程中的事件,造成旅客随身携带物品毁灭或者损害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43条第2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做好公路保护工作,并努力采用科学的管理方法和先进的技术手段,提高公路的管理水平,逐步完善公路设施,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
”此外,相关法律法规还对住宿和交易场所(宾馆、饭店、旅馆、招待所、车马店、咖啡馆、酒吧、茶座),净身和美容场所(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文化娱乐场所(电影院、录相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体育和游乐场所(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文化交流场所(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商业活动场所(商场、商店、书店),就诊和交通场所(候诊室,候车、船、机室,公共交通工具内部空间)等场所接待顾客或者向公众开放的部分之安全保障义务问题做出了直接或者间接的规定。
民法典物业安全保障义务

民法典物业安全保障义务
民法典物业安全保障义务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在提供物业服务过程中,应当对业主和租户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负有保障义务。
这一义务的确立,旨在保障业主和租户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安全。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物业设施的安全性。
例如,对于公共区域的电路、水管、燃气管道等设施,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定期检查、维护和更新,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对于物业设施的维修和保养,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响应业主和租户的需求,确保设施的正常使用。
物业服务企业还应当加强对业主和租户的安全教育和管理。
例如,对于公共区域的安全隐患,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业主和租户,并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处理。
对于业主和租户的安全意识教育,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宣传和培训,提高业主和租户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在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安全保障义务,导致业主和租户的人身和财产损失的情况下,业主和租户有权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也应当加强自身的管理和服务水平,提高物业安全保障的能力和水平。
民法典物业安全保障义务的确立,是对物业服务企业的一种约束和规范,旨在保障业主和租户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安全。
物
业服务企业应当认真履行物业安全保障义务,加强对业主和租户的安全教育和管理,提高物业安全保障的能力和水平,为业主和租户提供更加安全、便捷、舒适的物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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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这就是法学上所谓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法理出处。
据2005年6月28日人民法院报四版《两房客洗浴时一氧化碳中毒死亡永丰一宾馆被判部分赔偿》(xxxx)一文报道:2005年1月15日,高某同本厂女职工朱某一起入住永丰县某宾馆,在第二天该宾馆服务员打扫卫生时,发现两人赤身裸体死在卫生间。
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一审判令永丰县某宾馆承担死者高某、朱某20%的民事赔偿责任,合计赔偿人民币61518.89元。
一、对安全保障义务的理论分析安全保障义务是一种法律在综合考虑了在调整商业活动的秩序中设立这种义务的社会经济价值及道德需要后依据诚信及公平原则确立的法定义务。
具体是指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对消费者、潜在的消费者或者其他进入服务场所的人之人身、财产安全依法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
其义务主体为服务场所的经营者,包括服务场所的所有者、管理者、承包经营者等对该场所负有法定安全保障义务或者具有事实上控制力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
在司法解释的新闻发布会上,发言人黄松有明确指出,安全保障义务是借鉴民法理论上的社会活动安全注意义务理论的产物。
它体现的是通过注意义务理论的灵活性来更新作为义务的确定方法,因为传统的作为义务的源泉限于法律的明确规定、先危险行为和合同约定,但法律的明确规定难免遗漏万千,而合同约定依赖于当事人的意志,难以体现公共利益的需求。
它产生的社会背景就是社会日益密切,社会活动对他人的影响无处不在,为保护无辜的受害人,维护社会秩序,社会成员的行为标准不得不更高些,其避免他人因自己而受到损害的注意义务也应更广泛地存在。
注意义务理论的基本特点是行为人应该以一个合理人在特定场合下的行为为标准来决定自己的社会活动,它通过“合理人”的弹性概念使义务认定标准得以具有普遍指引作用,在大多数国家也正充当着过失侵权法律规范“发生器”的角色。
人在从事社会活动时要像一个合理人那样合理谨慎、避免给他人造成不合理的危险。
二、对安全保障义务范围需个案分析必须明确,《解释》对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只提供了一个价值指引,即应在范围内承担安全保障义务,而“合理限度”是一个很抽象的概念。
当前公认的判断经营者有无过错的一般标准是:其是否达到了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操作规定等所要求达到的注意程度,或者是否达到了同类经营者所应当达到的通常注意程度;或者是否达到了一个诚信善良的经营者应当达到的注意程度。
经营者除了要达到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标准以及合同特别约定的安全保障方面的注意义务以外,还必须以善良家父的注意,尽到善良保护消费者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
因为法律并不能穷尽一切,合同约定也不可能周全,根据诚实和信用原则等民法基本原则,不允许经营者因为故意或者过失,懈怠对消费者人身、财产的安全保障注意义务。
过错的有无和大小的判断,既要把握一般标准又要依靠个案分析。
把个案中经营者的实际行为和法律法规的要求以及同类经营者所应当达到的注意标准或一个一般诚信善意之人应当达到的注意程度进行比较,并综合考虑预见可能性的大小,以确定案件中的经营者是否到达了“应当达到的注意程度”,进而认定其有无过错。
三、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类型虽然法律从维护社会诚信和公平的角度出发对经营者一方设立了安全保障义务,但这种义务也应有一定的限度。
这个限度主要考虑的是经营者的主观预见能力和客观行为能力,这是因为这种安全保障义务主要是针对防范第三方的侵害行为和一些意外事故。
1、直接责任。
其构成要件为:(1)经营者的经营活动引起正当信赖,例如信赖其环境设施的正常利用符合安全性要求。
(2)损害发生于经营者的危险控制范围。
(3)对发生损害的潜在危险经营者能够合理予以控制。
(4)损害结果的发生没有第三者责任的介入。
2、补充责任。
“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
”《若干解释》明确了经营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补充赔偿责任。
之所以区分两种责任,是为了说明:在一般情况下,直接责任要重于间接责任。
本案中,判决中确认的是直接责任,对此,笔者完全赞同。
但对结果却是持质疑态度的,详情容后述。
四、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减免责事由往是造成损害的直接原因。
本案中,法院审理认为高某、朱某在被告知洗澡时应把窗户打开且在该宾馆负责人已拉开一尺多宽的情况下,仍关闭窗户洗澡,使卫生间不能通风、通气,因燃气热水器燃烧时间过长,室内氧气燃尽,致使两人因一氧化碳中毒死亡,所以两人对此事故的发生应负主要责任。
受害人是否应承担主要责任?对此,笔者持否定观点。
因为女子洗澡,其为了防止春光外泄,当然要关闭窗户,这与男顾客显然要求不太一致。
作为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宾馆自然应注意到这一点,为顾客特别是女顾客提供更为合理(或者说是更高)的安全保障,这一点上,个人认为宾馆责任大于顾客。
五、对比案例说明在司法实践中第一次关注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是1999年上海市法院审理“银河宾馆案”。
案情是:1998年8月23日,23岁的深圳市翰适医药有限公司总经理王某在银河宾馆客房里遭抢劫遇害。
警方事后从宾馆的安全监视系统记录资料中发现,凶手全瑞宝在入室作案前,曾尾随王某,并在不到两个小时内,7次上下电梯。
但对形迹可疑的全瑞宝,宾馆保安人员无一人上前盘问。
死者父母认为银河宾馆严重失职,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000年6月21日,上海市长宁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银河宾馆与死者之间建立的是合同关系。
宾馆未能兑现其基于对宾馆的管理以及对入住客人的优质服务而作出的“24小时的保安巡视,确保您的人身安全”的承诺,应承担违约责任,考虑到死者之死及财物被劫毕竟是罪犯所为,故酌情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人民币8万元。
二审法院认为,宾馆作为特殊服务性行业,应向住客提供安全的住宿环境。
王某入住银河宾馆,双方即形成合同关系。
而且本案中,银河宾馆有书面的《质量承诺细则》,因此安全保障是宾馆的一项合同义务。
宾馆能证明自己确实认真履行了保护旅客人身、财产不受非法侵害的合同义务后,可以不承担责任。
而本案中罪犯7次上下宾馆电梯,宾馆却没有对这一异常举动给予密切注意。
宾馆未履行对王某的安全保护义务,自应承担违约责任。
王某之死是凶手所为。
银河宾馆的不作为仅仅是为凶手作案提供了条件,这种条件与王某之死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银河宾馆依法只对其在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银河宾馆不负有侵权责任。
据此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对此这个案例,义务人承担的是补充责任,且发生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实施之前(众所周知,这部司法解释实施后人身赔偿标准提高了一倍),法院判赔了800元,而本文所引案例是“两条人命”,赔了6万元。
合理与否,一看便知。
本案中被告永丰县某宾馆对高某、朱某虽已尽到一定范围内安全保障的告知义务,但其把燃气热水器安装在卫生间浴室外,没有完全按燃气热水器安装标准规范安装,且也没在燃气热水器旁张贴明显的警示标志,没有完全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这是发生故事故的直接原因,其过错远远大于顾客,受案法院判决其仅仅“对两人的死亡也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是对其责任的减轻。
尽管笔者对上述赔偿的比例划分及数额表示了不同观点,笔者坚信,赔多少钱也不可能换回两个鲜活的生命。
但钱的多少体现了社会对人、生命价值的尊重程度,比例大小体现了法律对义务人责任以及范围的厘定,惟此,本案才有探讨之必要。
经营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过错认定标准探析【摘要】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对消费者、潜在的消费者或其他进入经营服务场所的人之人身财产安全依法承担安全保障义务。
经营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性质是过错责任,经营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过错责任应采取客观过错理论说,经营者过错的判断应以是否在“合理限度”承担了安全保障义务为标准。
二、对现有过错认定标准的评析:主观过错与客观过错之争由于过错在民事责任构成中的基础性地位,过错应依何标准认定,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过错责任的规范机能。
什么是过错?各国法律并没有作出规定,学术界主要有主观过错理论和客观过错理论之分。
主观过错理论认为,过错是侵权行为人内在的主观意志状态,在本质上是一种可非难性的个人意思状态,奠定了“为自己行为负责”原则的基础。
它将行为人在行为时的心理或主观意志和对其行为的性质和后果的认识能力和判断能力作为责令行为人承担责任的根据,能突出过错责任的教育与预防功能。
但由于人的主观意志是通过一定行为表现出来的,并受各种因素影响,形成了不同的认识和判断能力,同时因各个行为人在实施侵权行为时受特定环境的影响,其认识能力也将发生变化。
[②]因而主观过错说否定了人的社会性,把人的意志孤立化、绝对化,要求法官认定过错时只能对人的心理状态仔细研究,加大了法官的负担和受害人的举证难度,甚至还要求受害人阿根廷学者萨尔瓦特说:“未达到义务性质所要求的注意即构成过错。
”[④]行为标准可以是善良家父、一般理性之人、中等偏上之人等。
20世纪以来,有学者不再像19世纪的法学家那样固守一元过错理论,认为无论是主观性过错理论还是客观性过错理论均存在不可克服的问题,法律应当兼采两者的长处,克服两者的短处,形成一种新的过错理论,这就是主观性过错和客观性过错相结合的折衷理论。
该理论是我国学者的发明创造,是我国特有的一种理论。
过错的折衷理论提出以后并没有对已经根深蒂固的主观性过错理论和客观性过错理讼形成冲击,“其理论本身充满了内在的缺陷与矛盾”,是“一个难以自圆其说的理论”。
我国学者对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民事责任的“过错”的判断问题存在不同意见,根本就在于是采用主观性过错理论还是采用客观性过错理论之争。
由于主观性过错理论在侵权责任能力、受害人的保护和适用性方面的弊端,在20世纪70年代以后,逐渐为大陆法系国家所放弃。
而客观过错说在法律上的形成,是侵权法职能从制裁、威慑向补救转变的体现,它出现在现代民法,系因源于导致主观过错理论基础的两个基本判断(平等性、互换性)丧失的社会经济生活的深刻变化,立足于社会本位,追求实质正义,注重从受害人立场去保护社会安全,在很大程度上克服上述主观过错理论对受害人保护不足,适应了在现代化工业社会中所产生的对无辜受害人补救的需要。
对于确定行为人的责任提供了极大方便,也减轻了法官验证过错上的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