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病案复印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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症历复印制度

症历复印制度

症历复印制度一、制度目的为了加强患者症历的管理与保护,确保患者个人隐私信息不被泄露,合理使用和存档医疗记录,特制定本制度。

通过对症历复印的规范化管理,确保医疗服务质量的同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院所有科室及部门,在医院内部进行症历复印的相关操作。

包括但不限于医生、护士、管理人员等所有接触患者症历的工作人员。

三、相关法律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条规定:“侵害他人隐私权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这意味着医疗机构在复印症历时必须确保患者隐私不受侵犯。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障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损毁或丢失。

”医疗机构在复印和管理患者症历时必须遵循这一法律要求,采取安全措施,防止信息泄露。

3.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保管和保密患者的医疗记录,未经患者同意,不得公开。

”症历复印操作必须在得到患者授权的前提下进行。

四、操作流程1. 复印申请患者或患者代理人需要复印症历时,应向医院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症历复印申请表》。

申请表中需详细填写复印目的、复印内容及申请人的身份信息。

申请时,患者需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和就诊证明。

2. 审批程序复印申请表填写完毕后,患者所在科室的主治医生或科室负责人需审核确认症历内容是否可以复印。

如果症历涉及到特殊情况(如涉及第三方隐私、国家机密等),应特别谨慎审批。

未经患者授权,或症历中包含不宜公开的信息,复印申请将不被批准。

3. 复印操作审批通过后,医院档案管理部门将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症历复印。

复印过程中,工作人员应确保复印件与原始症历内容一致,并确保复印内容仅限申请表中注明的部分,不得扩展复印范围。

复印件应标明“复印件”字样,并加盖医院公章。

4. 资料管理所有复印的症历应存档备查。

复印件应与原件严格分开存放,并建立复印登记册。

登记内容包括患者姓名、复印时间、复印内容、申请人信息及审批人签字等。

关于病历复印管理规定模版(四篇)

关于病历复印管理规定模版(四篇)

关于病历复印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病历复印管理,保护患者隐私,确保医疗机构工作安全有序进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医疗行业的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医疗机构内所有病历复印工作。

第三条病历复印涉及患者个人隐私,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伦理道德原则,妥善保密患者个人信息。

第四条病历复印应根据实际需求,合理规划资源和流程,提高工作效率,确保病历的准确复印和保管。

第五条病历复印的目的是为了患者或者相关部门的合法需要,包括医学研究、法律诉讼、医疗纠纷处理等。

第六条病历复印应确保复印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第七条病历复印应使用合法、规范的设备和方法,保证复印件的质量。

第八条病历复印应在符合医疗机构内部规范的前提下进行,确保复印过程及结果的可控性。

第二章申请与审批第九条申请人应填写《病历复印申请表》,并提交相关材料,以便医疗机构评估申请的合理性。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设立病历复印审批人员,对申请进行审核。

第十一条申请人申请病历复印时,应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如身份证明、复印目的的解释等。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对每个病历复印申请进行合理评估,根据申请的合理性和紧急程度,决定是否批准。

第十三条紧急情况下,医疗机构可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紧急措施的规定,优先处理病历复印申请。

第三章进行与结果第十四条病历复印应由专业的复印人员或者设备进行,确保复印件的质量和合法性。

第十五条病历复印过程中,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复印程序进行,确保复印件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十六条复印员必须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并接受相应的培训,以提高复印质量。

第十七条复印结果应标明复印日期、复印人员以及复印机构的名称和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第十八条病历复印原件应妥善保存,确保其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复印件应妥善保管,并按规定时间进行销毁。

第十九条病历复印涉及患者个人隐私,必须确保患者个人信息的安全性,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条病历复印结果应与申请的要求一致,并在规定时间内交付申请人。

病案复印(复制)制度

病案复印(复制)制度

病案复印(复制)制度
一、根据原卫生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经患者(或直系亲属)同意,医院可以为患者及近亲,死亡患者近亲属及代理人、保险机构、公检法机关等提供病历资料复印服务。

二、病历资料复印由医院病案科负责办理,并指定专人受理病案资料复印申请。

三、申请病案资料复印时,申请人需填写《病历复印申请表》,同时需出示相关法定证明材料。

法定证件包括:患者本人需提供身份证明(身份证、军官证、护照等);亲属需提供双方身份证明及亲属关系证明(户口本等);委托人需提供双方身份证明以及授权委托书;公检法机构需提供身份证明以及单位介绍信。

四、病案复印申请审核时,审核人员查明病案复印申请人的相关法定证明材料,确认准确无误,接受申请,办理复印。

五、病历资料复印完毕后,病案管理人员将复印内容和页数填入《复印病历登记本》,每月装订建档备查。

六、复印病历资料,经病案管理人员核对无误后,加盖病案科印鉴方可有效。

七、未经病案科管理人员复印的病历资料,一律不得加盖医院病案科印鉴。

八、复印病案资料需在患者出院7个工作日之后,到病案科进行复印。

九、根据卫生部门《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按照规定收取工本费”的规定,由医院统一收取。

十、特殊情况由病案科处理执行。

规范病例复印管理制度

规范病例复印管理制度

规范病例复印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保护医疗机构病人的隐私权,规范病例复印管理,避免病例信息泄露,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医疗机构内所有对病例复印负责的人员。

三、复印权限1. 仅经过培训并获得授权的人员可以进行病例复印操作。

2. 复印权限应设置不同级别,根据人员的工作需要和职责分别授权。

四、复印程序1. 接收复印请求:接收来自临床医生、护士或其他工作人员的病例复印请求。

2. 核实病人身份:确认请求复印的病人身份,确保信息保密。

3. 复印操作:根据请求,按照规定的流程进行复印操作。

4. 检查复印件:对复印件进行检查,确保内容完整准确。

5. 交付复印件:将复印件交付给请求方,并记录复印操作信息。

五、复印文件管理1. 复印件保存:复印件应按照规定的时间保存,到期后应及时销毁。

2. 复印记录管理:对每一次复印操作进行记录,包括请求方、复印内容、复印时间等信息。

3. 复印件存放:存放复印件的地点应安全可靠,确保信息不被泄露。

六、病例信息保密1. 所有涉及病人隐私的信息都应严格保密,未经病人同意不得外传。

2. 复印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相关的保密规定,避免信息泄露。

七、违规处罚1. 对于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人员,将依据医疗机构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2. 对于严重违规行为,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八、制度变更1. 若有必要修改本制度,应由医疗机构相关部门协商一致后,经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

2. 制度变更应及时通知相关人员,并对新制度进行培训。

以上为病例复印管理制度的内容,希望各位相关人员认真遵守,确保病例信息的安全。

如有任何疑问或建议,请及时向负责人反馈。

病案复印管理制度(完整版)

病案复印管理制度(完整版)

病案复印管理制度(完整版)一、前言为确保医疗质量和病案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及安全性,提高医疗服务水平,制定本《病案复印管理制度(完整版)》。

本制度依据《医疗机构病案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明确了病案保存管理、病案书写、病案归档管理、病案查阅管理、病案复制管理、病案封存和启封、病案质量管理等方面的要求。

全院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本制度,切实保障患者权益。

二、病历保存管理1. 病历保存原则:遵循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安全的原则,确保病历的长期保存。

2. 病历保存方式:采用纸质病历与电子病历相结合的方式保存,确保病历信息的可追溯性和完整性。

3. 病历保存期限:根据国家相关规定,门(急)诊病历保存期限为15年,住院病历保存期限为30年。

4. 保存环境:应设立专门的病历存放区域,保持干燥、通风、防潮、防盗、防火、防虫蛀、防霉烂、防丢失等条件,确保病历安全。

5. 病历保存流程:(1)门(急)诊病历:患者就诊结束后,由接诊医师将病历交至挂号室,挂号室负责收集、整理并送至病历保管部门。

(2)住院病历:患者出院后,由病区护士长负责收集、整理并送至病历保管部门。

6. 病历保管部门应定期对保存的病历进行清点、整理,确保病历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7.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将病历带出病历保管区域,确需带出时,应办理相关手续,并确保病历安全。

8. 病历销毁:达到保存期限的病历,经审核确认无保留价值后,按照规定程序进行销毁。

销毁过程应有相关人员在场监督,并做好销毁记录。

三、病历书写1. 病历书写基本要求(1)病历书写应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2)病历书写应使用蓝黑或碳素墨水,字迹清楚,不得涂改、撕毁。

(3)病历书写应使用规范的医学术语,避免使用缩写、简写。

(4)病历书写应遵循医疗质量和安全原则,确保患者隐私权。

2. 病历书写内容(1)门(急)诊病历:包括患者基本信息、主诉、现病史、既往史、家族史、体格检查、辅助检查、诊断、治疗、医嘱等。

医院病历复印复制管理制度

医院病历复印复制管理制度

医院病历复印、复制的管理制度一、医院应受理以下人员和机构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

1、患者自己或其代理人;2、死者近家属或其代理人;3、保险机构;4、公安、司法机关;二、受理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申请时,申请人应按以下要求供给相关证明。

资料:1、申请人为患者自己的,应该供给其有效身份证明。

2、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该供给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资料;3、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家属的,应该供给患者死亡证明及其近家属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死亡患者近亲的法定证明资料;4、申请人为死亡患者家属代理人的,应该供给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近家属及代理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近家属关系的法定证明资料,申请人与死亡患者近家属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资料。

5、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该供给保险合同复印件,包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患者自己或其代理人赞同的法定证明资料;患者死亡,应该供给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包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近家属或许其代理人赞同的法定证明资料。

合同或许法律还有规定的除外。

6、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查阅、复印或许复制病历资料的,应该在公安、司法机关出具采集凭证的法定证明及履行公事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后予以辅助。

7、以上证明资料由医务科进行审查。

三、现病历如按规定需要复印或复制的,由该病区医务人员通知病案室人员到病房调取病历。

四、病历复印、复制一致由病案人员按规定予以办理并收取工本费,任何人未经允许不得私自复印、复制,复印、复制时病案室工作人员应在场监察。

复印、复制完成由病案人员将介绍信及复印件交医教科,医教科对复印资料进行审查并盖印。

五、复印或复制病历,医务科、病案室均需登记存案。

复印病历规定

复印病历规定

复印病历规定医院病历复印的管理规定根据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卫生部《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所有由医院保管的病历一律不能外借,但可按规定复印病历。

本院病历复印规定如下:一、病人复印病历应提供相关材料,在申请人在场的情况下,到本院病案室复印。

病案室做好病历复印登记(患者姓名、性别、住院号)。

二、受理病历复印的时间:归档住院病历的复印在病人出院后由病案室负责办理。

病人住院期间需复印病历的和出院后病历未及时归档的,应当由病区指定专门人员负责陪同到病案室复印。

三、允许复印的病历资料包括:门(急)诊病历;住院病历中的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麻醉记录、病理报告、出院记录。

四、受理病历复印的申请人: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保险机构。

五、复印病历材料费有病案室收取,每份收取复印费用标准由医院确定,病案室执行,并在病案室醒目位置公示,同时要开据收费凭证,医务科根据收费凭证加盖病历资料复印证明专用章。

同时做好登记(患者姓名、性别、住院号)以便和病案室核对。

六、病历复印申请人需提供如下证明材料(病案室留取复印件):.申请人为患者本人:患者的有效身份证明2.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患者的有效身份证明、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或患者的授权委托书。

3.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患者死亡证明、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户口簿)。

4.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患者死亡证明、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以及近亲属授权委托书。

5.申请人为保险机构:保险机构介绍信、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

6.公安、司法机构: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

注: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生效。

有违反规定者已经发现查实,每人次给予收费标准的5-10 倍的罚款。

关于病历复印管理规定

关于病历复印管理规定
12.2跨机构协作应遵循患者隐私保护原则,确保病历信息的安全和准确性。
12.3各医疗机构应明确跨机构病历复印的流程和责任,提高协作效率。
十三、病历复印的档案管理
13.1医疗机构应将病历复印件纳入档案管理,确保病历复印件的长期保存和可追溯性。
13.2病历复印件的归档应按照规定的顺序和标准进行,便于检索和查阅。
关于病历复印管理规定
一、病历复印的基本原则
1.1为确保患者病历资料的安全、完整和真实,各级医疗机构应按照本规定开展病历复印工作。
1.2医疗机构应尊重患者隐私,严格保护患者个人信息,防止病历资料泄露。
1.3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病历复印管理制度,确保病历复印工作的规范、高效、便捷。
二、病历复印的范围及条件
17.1医疗机构应参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推进病历复印标准化建设。
17.2标准化建设应包括病历复印的操作规范、质量控制、信息安全等方面。
17.3医疗机构应定期对病历复印标准化执行情况进行自查,确保各项标准得到有效实施。
十八、病历复印的国际化接轨
18.1鼓励医疗机构在病历复印管理中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和标准,提升病历资料的国际通用性。
二十一、病历复印的宣传教育
21.1医疗机构应通过多种渠道,加强对病历复印政策的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公众的认知度。
21.2宣传教育内容应包括病历复印的目的、流程、注意事项等,帮助患者及家属正确理解和行使病历复印权利。
21.3医疗机构应定期更新宣传教育材料,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二十二、病历复印的违规处理
十一、病历复印的应急预案
11.1医疗机构应制定病历复印应急预案,应对突发情况,确保病历复印工作的正常进行。
11.2应急预案应包括突发事件类型、应急处理流程、责任分配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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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病案复印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我院病案管理,保证病历资料客观完整及保障患者权益,严格执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一、医院病案室受理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印归档病历资料的申请
1、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
2、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
3、保险机构;
4、公安、检察、法院、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
二、病案室复印病历资料时需要查验并复印办理人所提供的以下相关证明资

1、办理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
2、办理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办
理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3、办理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及其近亲属的有效
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死亡患者近亲属的法定证明材料;
4、办理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承办人员的介绍信及有效身份证明、保
险合同复印件、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
的,应当提供其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
5、公安、检察、法院、司法机关因办案需要查阅、复印病历资料的,办案
机关需出具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后
予以协助。

三、正在住院患者病历资料原则上不予复印,如遇特殊情况经管上级医师应
请示医务科同意后指定病区医务人员携带病历到病案室按上述一、二条规定复印。

四、医院可以为申请人复印的病历资料为客观病历,包括:门(急)诊病历
和住院病历中的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病理报告、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输血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护理记录、出院记录。

五、病案室按照规定收取复印费用。

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2008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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