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打桩工程分包合同
打桩工程分包合同
打桩工程分包合同
合同编号:
发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结合本工程实际,为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工程概况
1.1 工程名称:。
1.2 工程地点:。
1.3 承包范围及内容:。
1.4 甲方视需要,可对乙方承包范围及内容作出增减或调整,也可对
乙方承包范围内的某一分项、某一产品、半成品材料等另行指定施工单位或供应商。乙方应无条件接受,也不因此作为对其余项目合同单价和总价作出调整的理由。
1.5 承包方式:本工程采用“包工期、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环
境保护、及涉及本合同承包范围内甲方对业主的承诺及业主对甲方所作的规定、约束等”的包干方式,全面负责本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工作内容,处理好政府主管部门和社区地方关系。
第二条合同工期
2.1 乙方接甲方进场通知后日内做好施工现场准备工作。
2.2 合同工期:本工程于年月日开工,至年月
日竣工,共个日历天。
2.3 工期延误时,乙方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每延误一
天,
按本合同总价的计算,按天累计。
2.4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经甲方同意并报业主书面签字盖章认可
后,
可考虑工期延长(如业主不同意工期延长,则按上述2.3执
行):
a.因不可抗力的影响;
b.重大的设计变更、修改而增加的工作量,使乙方工程进
度无法按原计划进行;
c.非乙方原因的停电、停水造成停工时间连续12小时以
上。
d.业主原因的工期调整。
2.5 发生不可抗力,乙方有责任积极组织抢补措施并相应调整计
划,
尽一切可能保证工期。
2.6 发生不可抗力的费用承担:
2.6.1 人员伤亡由其所属单位负责,并承担费用;
2.6.2 造成乙方设备、机械的损害及停工等损失由乙方承担;
2.6.3 所需清理修复工作的责任与费用的承担,甲、乙双方根据具体
情况另行协商。
第三条工程质量
3.1 乙方必须严格按经设计院、业主认可的本工程的施工图纸、设
计
说明、设计变更、技术核定单等工程文件中规定和现行的国
家、
地方颁发的质量验收规范、标准和规定要求组织施工。确保工程
质量为。
3.2 质量达不到要求时,乙方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
为。
3.3 本工程质量必须通过甲方、业主、监理、质监站的验收和确
认。
3.4 除不可抗力因素如战争、地震、火灾、自然灾害等及人为破坏
和
使用不当之因素情况外,乙方保证对所供材料在工程全面竣工后
设计合理使用年限内使用性能不变,并提供原生产厂家签署的同
等期限的产品质量保证书。
第四条环境安全标化
4.1 乙方须加强自身的施工现场管理,执行甲方一体化管理体系的
各项要求和施工现场的环境安全管理计划,严格执行建设主管部门、环保、消防、环卫等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的管理规定,做到文明施工,不发生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事故。
第五条合同造价
5.1 乙方须按本合同规定的工期、质量等级和合同条款要求完成本
合同第1.3条承包范围内的全部施工内容,本合同单价是综合包干单价,是不再计取任何费率,为完成本合同内容所发生的一切费用,一次包死不再调整的单价。工程量按实际结算。5.2 本合同总价暂定为人民币:元整。
5.3 工程量及综合单价:
5.3.1 工程量暂定为: m3(M)。
5.3.2 工程量计算规则:
打孔灌注桩工程量按设计长度乘以横断面面积,以立方米计
算;
5.3.3 工程量增减变更、签证须经甲方和业主代表共同书面签字认可
后方可作为工程量结算增减依据,未经甲方、业主代表共同
书面签字认可的工程量增减变更、签证不能作为结算依据。
5.3.4 本合同综合单价为:。
5.3.5 本综合单价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桩位测量定位、桩顶标高
的控制、桩机作业场地处理至符合桩机作业标准、场地铺道渣、
试桩机械及设备的机械进出场费、打桩机械及设备的机械进出场费、填桩孔等所有相关内容、还包括由于工程原因引起的打桩不能连续进行和按甲方指令移位或停机等待状态等因素、本工程周边管线和周边设施保护的一切技术措施费用、原材料及成品的检验测试费、竣工未交付前的产品保护费、进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土石方桩基分中心的交易费、外来人员综合保险费、文明施工、治安交通市容环卫环保巡警申报和协调费、夜间施工的夜间施工申报、乙方合理的管理费、利润、税金等一切费用。
5.4 乙方在签约前已认真踏勘施工现场,熟悉施工现场的一切情况
进场后不得以不熟悉现场情况和施工图纸为由提出单价调整或工期延长的要求。
第六条材料供应
6.1 工程所用的材料、设备原则上均由乙方自行采购,乙方选择的
供应商,则应事先收集该供应商的相关资料(经营执照、产品生产许可证、准用证、合格证等),报甲方审核备案。
6.2 工程所用材料均须得到甲方、业主及监理的确认,乙方在正式
采
购和施工前须将材料的样品提前送甲方和业主及监理,且需得到
甲方、业主及监理认可并且封存样品后,方可开始采购。6.3 一旦材料的样品得到甲方、业主及监理认可并且封存样品后,
未
经甲方、业主及监理同意,不得作任何变更。
6.4 甲方有权于材料出厂前测试检验,乙方须在各批材料出厂前3
天
通知甲方。
6.5 乙方自行采购的材料、成品、半成品,必须符合图纸设计要求
且
和甲方、业主、监理、乙方共同确认的样品相一致,符合国家和
山东省有关质量标准,并必须向甲方提供出厂合格证明、质量保证书、以及有复验要求的试验资料并经甲方、业主、监理验收通过后方可使用。
6.6 进场的材料、成品及半成品,如发现品种、型号、规格、颜色
和
质量等不符合规定,在问题未查清之前,该批材料、成品及半成品必须封存不得使用,经核查如确实不符合规定要求,甲方由此受到的损失,由乙方按违约责任承担。若使用不合格的材
料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拆除,清理及重做,乙方承担所有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第七条甲方驻工地代表
7.1 甲方委派同志为驻施工现场甲方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
权力,履行合同约定职责。有关甲方的指令、通知,以甲方代表
签字并加盖公司项目专用章后方有效,并视其为甲方意见的有效
表达。
7.2 甲方代表可委派有关具体管理人员,行使自己的部分权利和承
担
自己的部分职责,并可在任何时候撤回这种委派。
7.3 甲方代表或甲方代表委派人员易人,甲方应及时书面通知乙
方,
继任者必须继续承担前任应负的责任。
第八条乙方驻工地代表
8.1 乙方委派同志为驻施工现场乙方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权
力,履行合同约定职责。乙方的要求和通知须以书面形式由乙方
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或项目章后方为有效,并视其为乙方意见的
有效表达。
8.2 乙方代表或乙方代表委派人员易人,乙方应提前七天书面通知
甲
方,但需甲方认可,继任者必须继续承担前任应负的责任。